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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度「推動國際會議及展覽在臺辦理」補助計畫之彈性處理原則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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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度「推動國際會議及展覽在臺辦理」補助計畫之彈性處理原則

111年5月31日貿展字第1110250404號函

補助計畫因受疫情影響,申請取消、延期及變更之處理如下:

序 號

受影響樣態

現行規定 111年彈性處理原則 分類 範圍

1.

取消 計畫

爭取、推 廣、舉辦 等階段

已發生之費用 無法認列。

在原核定補助項目及金額下,就已發生之費用 (檢具支用單據) 同意核銷。

2.

延期 計畫

爭取、推 廣、舉辦 等階段

已發生之費用 無法認列。

1.延至本(111)年底前辦理:

(1) 在原核定補助項目及金額下,就已發生之 費用 (檢具支用單據),同意核銷。

(2) 依變更後之規模【(會議:天數、地點及人 數);(展覽:攤位數及國外參觀人數)】及 原核定補助項目重新核算核銷金額;惟核 銷金額不得超過原核定補助金額。

2.延至明(112)年度辧理:

(1) 在原核定補助項目及金額下,就已發生之 費用 (檢具支用單據),同意核銷。

(2) 前述已發生費用可保留或延用至明年之補 助項目如下:

補助種類 補助項目

舉辦國際會議 場地租金、網頁設計費 舉辦國際展覽 場地租金、虛擬實境影

音拍攝或拍照、產品影 片、產品網頁製作翻 譯、線上平臺建置費 爭取或推廣階

辦理公關活動(禮贈 品)

(3) 明年度再提出申請時,核定可補助金額為 已扣除111年「保留或延用補助項目」之彈 性核銷款項為最後核定金額。

3.

變更 計畫

推廣:變 更後,推 廣與舉辦 間隔未滿3 個月

赴國外進行宣 傳推廣活動,

其推廣之始日 距舉辦日應至 少相隔3個月。

1. 依變更後規模,重新核算補助金額。

2. 推廣之始日距舉辦日不受至少相隔3個月限 制,但仍需於會展活動前辦理。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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