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嘉義大學附設實驗國民小學 國立嘉義大學附設實驗國民小學 國立嘉義大學附設實驗國民小學
國立嘉義大學附設實驗國民小學學生成績評量 學生成績評量 學生成績評量 學生成績評量要點 要點 要點 要點
中華民國 99 年 2 月 24 日經校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 104 年 6 月 24 日校務會議修訂 (依據:104年 01 月 07 日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準則,104 年 04 月 14 日嘉義市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補充規定)
第一章 第一章 第一章
第一章 總 總 總 總 則 則 則 則
第一條 為辦理本校學生成績評量事宜,依據教育部「國民中小學學生成績評量準則」規定訂定「本校學生成績評 量要點」。
第二條 學生成績評量,應視學生學習歷程,實施形成性評量、總結性評量,並適時針對身心障礙、學習障礙的學 生實施診斷性評量及安置性評量。
第三條 學生成績評量,依語文、健康與體育、數學、社會、藝術與人文、自然與生活科技、綜合活動等七大學習 領域及日常生活表現分別辦理。評量之內涵應依各學習領域之基本理念、課程目標、能力指標,並兼顧認知、
情意、技能等三層面。
第四條 學生成績評量,應依據學生身心發展與個別差異,以獎勵輔導為原則,並依各學習領域內容暨學習活動性 質,實施多元評量方式如下:
一 紙筆測驗:由教師依教學目標與教材內容所編之測驗評量之。
二 口試
三 表演:就學生之表演活動評量之。
四 實作:就學生之實際操作與解決問題等行為表現評量之。
五 作業:就學生各種習作、學習單評量之。
六 報告:就學生閱讀、觀察、實驗、調查等所得結果之書面或口頭報告評量之。
七 資料蒐集整理:就學生對資料之蒐集、整理、分析與應用等活動評量之。
八 鑑賞:就學生由資料或活動中之鑑賞領悟情形評量之。
九 晤談:就學生與教師晤談過程,了解學生反應情形評量之。
十 實踐:就學生之日常行為表現評量之。
十一 自我評量:學生就自己學習態度、行為表現與學習成效,作自我評量。
十二 同儕互評:學生彼此就學習態度、行為表現與學習成效,相互評量之。
教師應於學期初就各項評量方式向學生及家長說明。
第五條 學習領域(或課程)之評量成績,依下列各款辦理:
一 學生成績評量,分定期評量與平時評量。
二 定期評量每學期以 2 次為原則;定期評量與平時評量分別占該學習領域學期成績 40%與 60%。
第六條 學生成績評量紀錄,除量化紀錄外,教師應針對學生個別學習表現,依評量內涵與結果,輔以文字具體描 述並為適當之建議,幫助家長了解學生之學習狀況;各校應依據七大學習領域之內涵,建立質化評量檢核紀錄。
量化紀錄應以百分制計分,不排名次,其結果應轉換等第紀錄,其等第之評定如下:
一 優等:90 分以上者。
二 甲等:80 分以上未滿 90 分者。
三 乙等:70 分以上未滿 80 分者。
四 丙等:60 分以上未滿 70 分者。
五 丁等:未滿 60 分者。
第七條 彈性學習課程之評量重點如下:
一 全校性和全年級活動、補救教學、班級輔導、學生自我學習等教育活動,視其所屬學習領域暨日常生活表現 評量之,其評量成績應計入相關學習領域日常生活表現。
二 為發掘學生興趣、試探學生性向、發展學校特色、落實課程多元化之理念,學校得開設特色課程及選修課程,
其成績應獨立評量之。
第二章 第二章
第二章 第二章 學習領域評量內容 學習領域評量內容 學習領域評量內容 學習領域評量內容
<<<<語文學習領域評量內容語文學習領域評量內容語文學習領域評量內容>語文學習領域評量內容>>>
第八條 語文學習領域評量內容包括國語文、英語文、閩南語三部分。其領域成績為各項語文教學成績乘以教學時 數百分比之總和。
第九條 國語文之評量應就下列各款辦理:
一 注音符號應用能力:正確認唸、拼讀為評量內容外,著重綜合應 用能力之評量。
二 聆聽能力:就態度、主題掌握、內容摘記、理解程度、記憶能力進行評量。
三 說話能力:就儀態、內容、條理、流暢、反應、語音、音量、聲調進行評量。
四 識字與寫字能力:就書寫習慣、執筆姿勢;字體正確、美觀;欣賞各種書體的特色;使用字(辭)典習慣等 進行評量。
五 閱讀能力:就閱讀習慣、文字理解與語詞辨析、文意理解與大意摘取、統整要點與靈活運用、內容深究與作 品感受等進行評量。
六 寫作能力:就創作、創意、字句、取材、內容、結構、文法、修辭及標點等進行評量。
七 學習態度及進步情形:就學習態度及進步情形進行評量。
第十條 閩南語之評量,宜就聽、說、讀、寫,作多元之分類,分階段評量。第一階段評量以培養聆聽、說話能 力為主。第二、三階段評量就聆聽能力、說話能力、標音能力、閱讀能力、寫作能力、上課表現及學習態度 等評量之。
第十一條 英語之評量除紙筆評量外,可兼採聽力與口說測驗等方式,並同時注重聽、說、讀、寫和綜合溝通能力,
並就語言能力、學習英語的興趣與方法、文化與習俗、上課表現及學習態度等各項重點評量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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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與體育學習領域評量內容健康與體育學習領域評量內容健康與體育學習領域評量內容>健康與體育學習領域評量內容>>>
第十二條 健康與體育學習領域之評量以健康行為、體適能與及其他有關事項評量之。
第十三條 健康與體育學習領域之評量,就下列各款辦理:
一 健康行為:含健康行為與習慣、健康態度、健康知識、健康技能,並以生長與發展、人與食物、安全生 活、健康心理、群體健康等能力指標為評量重點。
二 體適能:含運動技能、運動精神與學習態度及體育知識等,並以運動技能、運動參與等能力指標為評量 重點。
三 其他:由任課教師配合學校本位課程之發展,結合性別平等、環境、資訊、家政、人權、生涯發展與海 洋教育等重大議題,訂定適當之評量內容。
前項各款之評量,應兼顧形成性與總結性結果,在教學前、中、後採用多元評分方法進行評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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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學學習領域評量內容數學學習領域評量內容數學學習領域評量內容數學學習領域評量內容>>>>
第十四條 數學學習領域評量內容,涵蓋數與量、幾何、代數、統計與機率、連結等五大主題。
第十五條 數學學習領域之評量,宜同時關照到學習成就與學習歷程,以紙筆測驗、實測、討論、口頭回答、 視察、
作業、專題研究或分組報告等方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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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課程評量內容生活課程評量內容生活課程評量內容生活課程評量內容>>>>
第十六條 生活課程教學評量的目的在於關懷與瞭解學生學習進展的情形,應與教學活動同步進行。
第十七條 生活課程評量應根據學生探索與實作的表現,採用多元評量的方式實施,避免僅採紙筆測驗的評量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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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學習領域評量內容社會學習領域評量內容社會學習領域評量內容社會學習領域評量內容>>>>
第十八條 社會學習領域宜採納教師觀察、自我評量、同儕互評、紙筆測驗、標準化測驗、實作評量、動態評量、檔 案評量或情境測驗等各種方式。
第十九條 社會學習領域應採用效標參照測驗的精神,避免使用常模參照測驗,以評估學生是否完成基本能力的學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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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藝術與人文學習領域評量內容藝術與人文學習領域評量內容藝術與人文學習領域評量內容藝術與人文學習領域評量內容>>>>
第二十條 藝術與人文學習領域之評量,以探索與創作、審美與思辨及文化與理解為目標。
第二十一條 藝術與人文學習領域評量依下列各款辦理:
一 視覺藝術:包含繪畫、雕塑、版畫、工藝、設計、攝影、建築、電腦繪圖等之欣賞與創作,但視覺障礙 學生得以捏塑、雕塑觸摸、組合及其感受陳述等取代之。
二 音樂:包含基本能力、樂器吹奏、歌唱、創作與鑑賞等。
三 表演藝術:包含肢體或聲音或其結合之表達、戲劇之欣賞、觀察、想像、模仿、 創意及編劇等。
四 其他:其他綜合形式之藝術包括藝術與科技結合各類之創作表現與鑑賞及學習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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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與生活科技學習領域評量內容自然與生活科技學習領域評量內容自然與生活科技學習領域評量內容自然與生活科技學習領域評量內容>>>>
第二十二條 自然與生活科技學習領域能力指標,分為:科學與技術認知、科學本質、科技發展、過程技能、科學態度、
思考智能、設計與製作及科學應用等。
第二十三條 自然與生活科技學習領域之評量依下列各款辦理:
一 知能評量:評量應兼顧形成性評量與總結性評量。
二 探究與實作:評量之層面應包含認知、技能與情意。
三 運用:課程設計及評量應協助學生建立反思能力。
四 其他:由任課教師配合學校本位課程發展,結合資訊、環境、兩性、人權、生涯發展與家政等教育相關 之教學活動,訂定適當之評量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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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活動學習領評量內容綜合活動學習領評量內容綜合活動學習領評量內容綜合活動學習領評量內容>>>>
第二十四條 綜合活動學習領域評量包含認識自我、生活經營、社會參與、保護自我與環境等,評量內容依下列各款內 涵及其能力指標辦理之:
一 學生自治活動。
二 生命教育活動。
三 社會服務活動。
四 危機辨識與處理活動。
五 野外休閒與探索活動。
六 自我探索與了解活動。
七 人際關係與溝通活動。
八 環境教育活動。
九 兩性的關係與互動。
十 家庭生活活動。
第二十五條 綜合活動學習領域應建立學生學習檔案,以形成性評量為原則,學習表現採質化紀錄,並以評語或具體文 字詳為描述,學期成績得將質化紀錄(含學習檔案、活動表現等)轉為量化成績。
第二十六條 前條質化紀錄以教學日誌、學生日誌、會議紀錄、研究報告之評定、活動心得、成品製作、遊記及其他方 式辦理。
第二十七條 前項之評量類型得採實作評量,就能力指標與活動目標,採取評定量表、檢核表、軼事紀錄、口語評量、
檔案評量、遊戲化評量等項目為之。
第三章 第三章 第三章
第三章 日常生活表現評量 日常生活表現評量 日常生活表現評量 日常生活表現評量
第二十八條 日常生活表現評量,依學生出缺席情形、獎懲、日常行為表現、團體活動表現、公共服務及校內外特殊表 現等項目辦理。
第二十九條 學生出缺席及獎懲之評量,依實際出缺席及獎懲情形記錄之。
第三十條 日常行為表現之評量,依下列各款規定之項目辦理:
一 敬愛他人。
二 保持整潔。
三 遵守秩序。
四 待人有禮 五 團隊合作。
六 勤做環保。
第三十一條 團體活動表現之評量,依下列各款規定之項目辦理:
一 遵守團體規範。
二 團體服務態度。
三 團隊合作表現。
四 人群互動關係。
五 其他。
第三十二條 公共服務成績之評量,依下列各款規定之項目辦理:
一 校內外之善行紀錄。
二 公共區域及責任區清掃情形。
三 擔任班級或社團幹部,服務精神及領導統御能力之表現。
四 在團體活動中互動情形及團隊精神。
五 其他。
第三十三條 特殊表現成績之評量,依下列各款規定之項目辦理:
一 家長填註之學生幫忙家事情形。
二 代表參加校內、校外之優秀成績表現。
三 行為表現為其他學生之楷模。
四 特殊義行之表現。
五 其他。
第四章 第四章 第四章
第四章 成績 成績 成績 成績考查結果之處理 考查結果之處理 考查結果之處理 考查結果之處理
第三十四條 學生於定期評量因故經准假缺考者,依本校「成績預警輔導機制及補考規定」辦理。
一 因病假、喪假或不可抗力事由缺考者,其補行評量成績依實得分數計算。
二 非因不可抗力事之事假缺考者,其補行評量成績依本校「成績預警輔導機制及補考規定」辦理。
第三十五條 學生各項成績之計算,包含七大學習領域暨日常生活表現等,其計算標準依下列各款辦理:
一 學期總成績:以各學習領域之學期成績乘以各該學習領域教學時數之百分比,所得之總和。
二 日常生活表現:應就第二十八條所列項目,分別依行為事實記錄之,並酌予提供具體建議,不作綜合評 價及等第轉換,不列入學期總成績計算。
三 畢業總成績:以學生在國內學習學期數所得總成績計算;畢業成績均以低年級佔 20%、中年級 30%、高 年級 50%之比例計算之。
第三十六條 學生成績評量結果及紀錄,學校全體教職人員應嚴予保密,非經學校、家長及學生同意,不得提供他人 使用。
第三十七條 學習期間扣除學校核可之公、喪、病假,上課總出席率至少應達三分之二以上,七大學習領域應有四大 領域以上畢業總平均達丙等以上,方可授予畢業證書(民國 101 年 8 月 1 日以後入學之學生適用)。
第三十八條 學生成績評量紀錄,每學期以書面通知家長及學生一次。
第五章 第五章 第五章
第五章 附則 附則 附則 附則
第三十九條 本要點經校務會議通過,陳校長核定後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