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灣師範大學教育學程修習辦法
(108 學年度起師資生適用)
91 學年度第 1 次教務會議第 1 次臨時會議審議通過 92 學年度第 1 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92 學年度第 2 次暨第 3 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教育部 93.7.22 台中(二)字第 0930085806 號函修正核定 95 學年度第 2 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96 學年度第 2 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教育部 97.1.2 台中(二)字第 0960201360 號函修正核定 98 學年度第 1 學期師資培育與就業輔導會議修正通過 教育部 98.10.16 台中(二)字第 0980179310 號函修正核定 99 學年度第 2 學期師資培育與就業輔導會議修正通過 100 學年度第 1 學期師資培育與就業輔導會議修正通過 教育部 100.11.21 台中(二)字第 1000209095 號函修正核定 101.9.26 本校 101 學年度第 1 學期師資培育與就業輔導會議修正通過 教育部 101.10.4 臺中(二)字第 1010187956 號函修正核定 103.3.12 本校 102 學年度第 2 學期師資培育與就業輔導會議修正通過 教育部 103.3.31 臺教師 (二)字第 1030043324 號函修正核定 103.9.24 本校 103 學年度第 1 學期師資培育與就業輔導會議修正通過 教育部 103.10.13 臺教師 (二)字第 1030143736 號函修正核定 104.4.8 本校 103 學年度第 2 學期師資培育與就業輔導會議修正通過 教育部 104.5.14 臺教師 (二)字第 1040047152 號函核定 107.3.28 本校 106 學年度第 2 學期師資培育與就業輔導會議修正通過 教育部 107.4.11 臺教師 (二)字第 1070049156 號函核定 108.10.16 本校 108 學年度第 1 學期師資培育會議修正通過 教育部 108.12.2 臺教師 (二)字第 1080160992 號函備查 109.3.18 本校 108 學年度第 2 學期師資培育會議修正通過 109.10.21 本校 109 學年度第 1 學期師資培育會議修正通過 教育部 109.11.17 臺教師 (二)字第 1090158155 號函備查 110.3.24 本校 109 學年度第 2 學期師資培育會議修正通過 110.10.20 本校 110 學年度第 1 學期師資培育會議修正通過 教育部 110.11.16 臺教師 (二)字第 1100146582 號函備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辦法係依據師資培育法第六條及大學設立師資培育中心辦法規定訂定之,本校 中等學校師資類科教育學程、特殊教育學校(班)師資類科中等學校教育階段資 賦優異類組教育學程之甄選及修習等相關事項應依本辦法辦理。
第二條 本校學生參加教師資格考試前,應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並經本校審核通 過。
前項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包括普通課程、專門課程及教育專業課程。
第二章 教育學程修習資格
第三條 本校各學系學士班及碩、博士班未獲甄選錄取該類科師資生資格之在學學生,在 校期間得申請甄選修習該類科教育學程,並自學士班二年級起始得修習。
第四條 申請修習教育學程學生,應經過本校辦理之甄選錄取,其甄選要點另定之,並須 報教育部備查。
甄選資格悉依前項甄選要點及當學年度教育學程甄選簡章之規定辦理;惟依本校 學則規定延長修業年限之學生,不得申請參加甄選。
第五條 教育學程甄選,於每學年度第二學期辦理,申請日程等相關事項以當學年度簡章 公告為準。
教育學程甄選師資生招生名額以教育部核定本校該學年度教育學程之師資培育 名額為限。
第六條 學生申請教育學程甄選,應經主修系所主任或所長同意。
第七條 經教育學程甄選錄取之學生(以下簡稱師資生),應於公告期間內辦理選課繳費,
逾期未繳費者視同放棄師資生資格並刪除該學期選課資料。
前項師資生每學期應無記過以上之處分及其他違法之情事,違者,取消其教育學 程修習資格。
凡師資生取消及放棄資格,本校不得再辦理名額缺額遞補。
第八條 具下列資格之一者,經本校「辦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資格考試暨登記審查委 員會」審核同意後,得依「接受社會人士選讀/旁聽課程實施辦法」申請隨班附讀 補修學分,並應於 2 年內完成補修及認定:
一、本校九十七學年度(含)以後取得師資生資格,已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學分,
未完成教學實習之本校畢業師資生,提出申請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時,
依本校經教育部核定或備查之十年內師資職前教育課程版本認定後,其師資 職前教育課程學分已超過十年,致學分不足。
二、本校畢業師資生依師資培育法第十二條,已具教師證提出申請另一類科修畢 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時,依本校經教育部核定或備查之十年內師資職前教育 課程版本認定後,其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學分已超過十年,致學分不足。
三、依師資培育法施行細則第五條,已取得中等學校師資類科合格教師證書,申 請認定其他任教學科(領域、群科)專長專門課程資格,以申請日本校經教育 部核定或備查之最新師資職前教育課程版本認定,其專門課程學分不足者。
但九十七學年度(含)以後之本校畢業師資生,在校期間曾向本校申請修習其 他專門課程,得依其申請之課程版本認定。
本校畢業師資生符合前項各款資格者,不受補修學分採認之限制。他校畢業師資 生符合前項第三款資格者,其補修學分以不逾各任教專門課程一覽表要求總學分 數五分之一為限。
畢業師資生未修畢教育實習課程以外之師資職前教育課程且不具第 25 條資格者,
視同放棄師資生資格,不得以隨班附讀補修學分。
第一項補修學分者,其成績審核及相關收費標準,悉依本校學則等相關法規規定 辦理。
第三章 課程
第九條 本校經教育部核准開設中等學校師資類科教育學程之教育專業科目包括(一)教 育基礎課程(二)教育方法課程(三)教育實踐課程(四)各學院/系依本學院中等學 校師資類科教育學程教學需要,得協助開設並由本學院統籌規劃,報請教育部備 查之教育專業課程。教育專業課程應修學分總數至少二十六學分,其中必修課程 至少二十學分,各領域必修學分數如下:
一、教育基礎課程:至少修習二科、共四學分。
二、教育方法課程:至少修習四科、共八學分。
三、教育實踐課程:至少修習八學分,分科/分領域(群科)教材教法、分科/分領 域(群科)教學實習及職業教育與訓練暨生涯規劃為必修。且所修教材教法及 教學實習課程之領域群科專長應相同。
本校教育專業課程,應秉持專業實踐精神,於修習教育專業課程之期間至中等學 校實地學習,包含見習、試教、實習、補救教學、課業輔導或服務學習,以充實
師資生專業實踐之知能。
第十條 本校經教育部核准開設特殊教育學校(班)師資類科中等學校教育階段資賦優異 類組教育學程之特殊教育教師師資職前教育課程教育專業科目包括(一)一般教 育專業課程:教育基礎課程、教育方法課程(二)特殊教育共同專業課程:教育基 礎課程、教育方法課程、教育實踐課程(三)特殊需求領域及領域/科目調整教學 知識。教育專業課程應修學分總數至少四十八學分,各領域必修學分數如下:
一、一般教育專業課程:至少十學分,職業教育與訓練暨生涯規劃為必修。
二、特殊教育專業課程—教育基礎:至少九學分。
三、特殊教育專業課程—教育方法:至少九學分。
四、特殊教育專業課程—教育實踐:至少十學分。
五、特殊需求領域及領域/科目調整教學知識:至少十學分。
本校教育專業課程,應秉持專業實踐精神,於修習教育專業課程之期間至中等學 校/特殊教育學校(班)實地學習,包含見習、試教、實習、補救教學、課業輔導或 服務學習,以充實師資生專業實踐之知能。
第十一條 本校師資生得經甄選外加修習教育部備查之「雙語教學師資培育課程」,其教育 專業科目及應修學分數、修習資格、修習方式等另訂之。
第十二條 教育學程各必、選修課程名稱、學分數,除依教育部規定外,得依本校培育師資 目標、師資、學生需要及發展特色,經本校課程委員會議審查通過,新增設課程 報請教育部核定,修正課程報請教育部備查後調整之。
第十三條 分科/分領域(群科)教材教法課程及分科/分領域(群科)教學實習課程所修 之領域群科專長應與半年全時教育實習之領域群科專長相同;修習前開二課程 之前,應至少修習教育專業課程十二學分。
第十四條 中等學校師資類科教育學程之教育基礎課程及教育方法課程必修課程學分已修 習達規定學分數者,超修課程學分可視為選修課程學分。
特殊教育學校(班)師資類科中等學校教育階段資賦優異類組教育學程之資賦 優異組必修課程學分已修習達規定學分數者,超修課程學分可視為選修課程學 分。
修習中等學校師資類科教育學程兩科以上分科/分領域(群科)教材教法課程、
分科/分領域(群科)教學實習課程者,超修之分科/分領域(群科)教材教法 課程、分科/分領域(群科)教學實習課程不得採認為教育學程課程學分。
第十五條 中等學校師資類科教育學程師資生應依經教育部新增核定或修正備查之本校 培育中等學校各任教學科(領域、群科)師資職前教育專門課程科目及學分一 覽表修習與採認專門課程科目及學分。
第十六條 中等學校師資類科教育學程師資生修畢本校培育中等學校各任教學科(領域、
群科)師資職前教育專門課程科目及學分一覽表所規定科目學分,得向本學院 師資培育課程組申請專門課程科目學分之認定。
已依師資培育法規定取得中等學校師資類科合格教師證書,並修畢其他任教學 科(領域、群科)專門課程者,得向本學院師資培育課程組申請審認核發該學 科(領域、群科)專門課程認定證明書。
第四章 修業期程、成績、學分
第十七條 教育學程修業期程應至少二年(即 4 個學期,不含寒暑修,且具實際修習教育 專業課程事實),另加半年全時教育實習;每學期教育專業課程修習學分數至多 十二學分;在本校該學制內同時具有中等學校師資類科師資生資格、特殊教育 學校(班)師資類科中等學校教育階段資賦優異類組教育學程資格者,每學期
教育專業課程修習學分數至多十八學分;若已修滿主修系/所畢業學分者,經主 修系/所及本學院/特教系審核通過後得申請每學期加修一至二科教育專業課 程;未在規定修業年限/期程內修滿應修學分者,得依本校學則規定申請延長修 業年限/期程一年至二年;其延長之年限應併入大學法及大學法施行細則所定 延長修業年限內計算。
本校未具中等學校師資類科師資生資格之特殊教育輔系、雙主修學生,在未取 得特殊教育學校(班)師資類科中等學校教育階段資賦優異類組教育學程資格 前,得於該學制在校期間預修本校特殊教育共同專業、資賦優異組必、選修專 業課程學分,惟以十二學分為限,自取得特殊教育學校(班)師資類科中等學 校教育階段資賦優異類組教育學程資格後,得申請學分抵免/採認。
有關調整教育學程修業期程,另應依本校教育專業課程學分抵免作業要點規定 辦理。
第十八條 師資生修習教育學程之教育專業課程科目及學分數,係指其在主修、輔系之外 加修之課程科目及學分,不計入主修系/所畢業應修學分數內。
第十九條 師資生修習教育學程教育專業課程之各科成績,計入當學期學業平均成績(研 究生之成績不計入)。
前項師資生當學期學業平均積分未達 GPA 2.44 者,次一學期不得選修教育專 業課程;惟依本校學則規定延長修業年限/期程繼續修習或各學系所提出免擋 修申請者,不受此限。
第二十條 師資生每學期修習教育學程教育專業科目學分,併同主修學系科目學分計入學 期修習科目學分總數,其學分總數應依本校學則辦理。
第二十一條 師資生依師資培育法規定,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成績及格且符合下列情形 之一者,應經本學院審核通過後,始核發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
一、學士班師資生,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取得學士學位證書,經本學院 審核通過,核發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
二、碩、博士班師資生,具學士以上之學位證書,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
經本學院審核通過,核發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
第五章 學分費
第二十二條 師資生修習教育學程之學分費,應依本校當學年度學士班學生收費標準及碩、
博士班學生收費標準辦理。
本校為妥善辦理半年之教育實習,得依師資培育法第十九條規定,向學生收 取相當於 4 學分之教育實習輔導費。
第二十三條 師資生因修習教育學程而依本校學則規定延長修業年限/期程,學士班其每 學期修習學分數在九學分以下者,應繳納學分費;逾九學分以上者,應繳交 全額學雜費,研究生則依本校博、碩士班學生收費標準繳交。
第六章 學分抵免
第二十四條 本校師資生因學籍異動轉學至他校,或應屆畢業錄取他校碩、博士班,以及 他校師資生因學籍異動轉學至本校,或應屆畢業考取本校碩、博士班,其移 轉相同類科師資生資格繼續修習相同類科師資職前教育課程,須經兩校同意,
且確認兩校均有經教育部核定培育相同之類別與學科,師資生移轉資格後,
轉出學校不得再辦理師資生缺額遞補,並應由轉入學校妥為輔導師資生修課。
前項他校師資生於取得本校教育學程修習資格後,依其轉入所屬學年度本校 經教育部核定或備查之課程為適用課程版本,並得依本校教育專業課程學分
抵免作業要點規定辦理相同師資類科教育專業課程學分抵免。
依本校校際選課實施要點第三點規定,本校教育專業課程學分不開放外校學 生跨校選修。本校師資生如因主修系/所修業年限即將屆滿原因,須跨校修習 相同師資類科教育專業課程者,得向本學院/特教系提出申請,經本學院/特 教系審核同意並應確認兩校有經教育部核定之相同師資類科且經他校同意 後,始得依兩校校際選課及教育學程修習等相關規定跨校修習相同師資類科 教育專業課程,且以六學分為上限,該課程學分之審核及採認由本學院/特教 系依本校教育專業課程學分抵免作業要點等相關規定妥善審核辦理。
第二十五條 教育學程課程學分(含跨校修習)之採認或抵免,應經本校嚴謹專業之審核 (包括教學目標、課程內涵與成績要求等),且評估修習學生資格與條件,並 應依本校教育專業課程學分抵免作業要點規定辦理,該要點另定之並須報教 育部備查。
第七章 錄取資格之保留與放棄
第二十六條 已具本校教育學程修習資格師資生應屆畢業,並於本校升學者,經本學院同 意後得繼續修習相同師資類科教育學程,其已修習之課程學分數及教育學程 修業期程經本學院/特教系審核通過後得併入計算,惟仍應依規定修滿師資 職前教育課程應修科目學分數及修業期程。
第二十七條 已辦理放棄教育學程修習資格者,其教育專業科目學分,計入畢業學分數內。
超修各師資類科教育學程教育專業課程學分表科目學分者,得辦理部分放棄 教育專業課程學分,計入畢業學分數內。
放棄教育學程修習資格者之名額,本校不再辦理遞補。
第八章 教育實習
第二十八條 本校教育實習相關規範,由本學院依據師資培育法及師資培育法施行細則 等相關法規規定及教育部「師資培育之大學及教育實習機構辦理教育實習 辦法」另定之,並據以辦理。
第九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本校僑生、港澳生、外國學生及師資培育學系師資培育生修習教育學程課程 相關事項,應依「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僑生暨外國學生登記修習教育專業課程 規定」及各相關規定辦理,該相關規定如未規範,得準用本辦法之規定。
前項登記修習教育專業課程規定須報請教育部備查。
第三十條 本辦法經教育部備查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適用之。
一、一〇八學年度(含)起取得師資生資格者。
二、一〇七學年度(含)以前取得師資生資格,經培育學系所同意,選擇改 採本校一〇八學年度(含)起經教育部核定或備查之師資職前教育課程 規範修習課程者。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未規定事項,悉依師資培育法、師資培育法施行細則、大學設立師 資培育中心辦法、師資培育之大學辦理師資職前教育注意事項等相關法令 規定,以及本校學則等相關規定與教育部相關函釋意旨辦理。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經師資培育會議審議通過,並報請教育部備查後實施,修正時亦 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