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科以上學校學雜費退費基準表 學生休、退學時間 學費、雜費退費比例 備註 一、註冊日(包括當
日)前申請休退學者
免繳費,已收費者,全額
退費
二、於註冊日之次日起 至上課(開學)日之前 一日申請休、退學者
學費退還三分之二,雜費 全部退還
其採學分學雜費或學雜費 基數核算者,退還學分費 全部、學雜費基數(或學 分學雜費)三分之二 三、於上課(開學)日
(包括當日)之後而未 逾學期三分之一申請 休、退學者
學費、雜費退還三分之二
其採學分學雜費或學雜費 基數核算者,退還學分 費、學雜費基數(或學分 學雜費)各三分之二 四、於上課(開學)日
(包括當日)之後逾學 期三分之一,而未逾學 期三分之二申請休、退 學者
學費、雜費退還三分之一
其採學分學雜費或學雜費 基數核算者,退還學分 費、學雜費基數(或學分 學雜費)各三分之一 五、於上課(開學)日
(包括當日)之後逾學 期三分之二申請休、退 學者
所繳學費、雜費,不予退
還
備註:
一、表列註冊日、上課(開學)日及學期之計算等,依各校正式公告之行事曆 認定之;學校未明定註冊日者,以註冊繳費截止日為註冊日。
二、學生申請休學或自動退學者,其休、退學時間應依學生(或家長)向學校 受理單位正式提出休、退學申請之日為計算基準日;其屬勒令退學者,退學時 間應依學校退學通知送達之日為計算基準日。但因進行退學申復(訴)而繼續 留校上課者,以實際離校日為計算基準日。
三、休、退學之學生應於學校規定期限內完成離校手續;其有因可歸責學生之 因素而延宕相關程序者,以實際離校日為計算基準日。
四、各校不得於學校行事曆所定該學期開始日前預收任何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