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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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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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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臺南市 1 0 3 年「中等學校教師聯合介聘甄選分發委員會」 、 「國民小學 暨幼兒園教師聯合介聘甄選分發委員會」第 一 次 會 議 會 議 紀 錄

會議時間 103 年 3 月 6 日(星期四)上午 9 時 30 分 會議地點 臺南市政府永華市政中心 10 樓東側會議室 會議主持人 鄭局長邦鎮 記錄 沈珮綺 出(列)席人員 如簽到表

一、主席致詞:略 二、出席人員:如簽到表

三、討論事項:

案由一:有關國中小暨幼兒園教師介聘之提案(附件一,P4),提請討論。

(提案單位:課程發展科)

說 明:

(一) 檢附「臺南市立國民中小學暨幼兒園辦理教師介聘甄選分發實施要點」

供參(附件二)

(二) 檢附「102 年臺閩地區公立國民中小學暨幼兒園教師介聘他縣市服務 作業要點」供參(附件三)。

決 議:詳如附件一。

案由二:修正「臺南市立國民中小學暨幼兒園辦理教師介聘甄選分發實施 要點」 ,提請討論。(提案單位:課程發展科)

說 明:檢附修正「臺南市立國民中小學暨幼兒園辦理教師介聘甄選分發 實施要點」草案對照表(附件四,P11)各乙份。

決 議:依案由一提案之決議修正。

(2)

案由三:有關國立台南大學附屬啟聰學校請本局惠允該校幼兒部教師參加 本市市內教師介聘或超額教師遷調,以協助安置幼兒部超額教師 乙案,提請討論。(提案單位:特幼教育科)

說 明:

(一)依據國立台南大學附屬啟聰學校 102 年 12 月 12 日南大附聰人字第 1020004295 號函辦理。

(二)該校幼兒部教師,具學前身心障礙類合格教師證及學前普通班合格教 師證書,均可於學前特教班及普通班任教。

(三)惟該校預估 103 學年度招生困難,將面臨減班,產生 4 名超額教師,

懇請本局同意該校幼兒部教師參加本市教師介聘或超額教師遷調。

(四)本局建議循往例比照國立南科實中介聘本市模式,以同等缺額遷調模 式辦理。

決 議:

(一)本市不協助國立台南大學附屬啟聰學校安置幼兒部超額教師。

(二)基於互惠平等原則,教師市內介聘同意國立台南大學附屬啟聰學校教 師以一對一方式與本市教師互調。另若該校教師有外縣市介聘之需求,

本局亦同意協助辦理。

案由四:有關國立臺南大學附設實驗國民小學、國立南科國際實驗高級中 學(國中部、國小部)擬委託本市中等學校教師聯合介聘甄選分 發委員會、國小暨幼兒園教師介聘甄選分發委員會辦理教師介聘 乙案,提請討論。(提案單位:課程發展科)

說 明:

(一)依據國立臺南大學附設實驗國民小學 103 年 1 月 15 日(103)南大附 小人字第 1030000156 號函及國立南科國際實驗高級中學 103 年 3 月 4 日南實人字第 1030001424 號函辦理。

(二)建議比照 102 年模式,協助兩校辦理外縣市介聘,另教師市內介聘基 於互惠平等原則,同意兩校教師以一對一方式與本市教師互調。

決 議:同意協助國立臺南大學附設實驗國民小學、國立南科國際實驗高

級中學辦理外縣市介聘,另教師市內介聘基於互惠平等原則,同

意兩校教師以一對一方式與本市教師互調。

(3)

案由五:有關辦理 103 年中等學校、國民小學暨幼兒園教師介聘辦理期程 草案(附件五,P30)乙案,提請討論。(提案單位:課程發展科)

說 明:本次介聘重要期程如下:

(一)新生報到日:國中小預定 103 年 4 月 18、19 日。

(二)臺閩地區他縣市教師介聘重要期程:

1、103 年 4 月 25 日至 5 月 8 日教師上網填報資料。

2、103 月 5 月 9 日國中小暨幼兒園教師參與臺閩地區他縣市教師介聘積 分審查作業。

3、103 年 5 月 21 日至 5 月 22 日臺閩地區他縣市教師介聘作業協調會議 (103 年主辦縣市為基隆市)。

4、103 年 6 月 12 日臺閩地區他縣市教師介聘作業確認會議(103 年主辦 縣市為基隆市)。

(三)市內教師介聘重要期程:

1、103 月 4 月 22、23 日查核各國中小教師缺額。

2、超額教師介聘:

(1)103 年 4 月 30 日至 103 年 5 月 1 日第一階段超額教師介聘作業 (超 額教師到校接受教評會審查)。

(2)103 年 5 月 7 日國小暨幼兒園第二階段超額教師介聘積分審查作 業。

(3) 103 年 5 月 8 日國中第二階段超額教師介聘積分審查作業。

(4)103 年 5 月 14 日國小暨幼兒園第二階段超額教師介聘作業。

(5)103 年 5 月 15 日國中第二階段超額教師介聘作業。

3、一般教師:

(1)103 年 4 月 28 日至 5 月 5 日參與市內介聘之教師上網填報資料。

(2)103 月 5 月 7 日國小暨幼兒園教師參與市內介聘積分審查作業。

(3)103 月 5 月 8 日國中教師參與市內介聘積分審查作業。

(4)103 月 5 月 14 日國小暨幼兒園市內教師介聘作業。

(5)103 月 5 月 15 日國中市內教師介聘作業。

決 議:照案通過。

四、臨時動議:略。

五、散會:中午 12 時 30 分。

(4)

附件一 103 年臺南市立國民中小學暨幼兒園教師聯合介聘甄選委員會提案表

案號 1 提案單位 教育局

案由 101 年參加本市市內介聘及市外介聘至本市服務教師,得參加 103 年市內 介聘之實際教學年限,提請討論。

說明 一、查 102 年 1 月 25 日「臺南市 102 年『中等學校教師聯合介聘甄選分 發委員會』、『國民小學暨幼兒園教師聯合介聘甄選分發委員會』籌備 會議」決議「本市教師參加市內調動需服務滿三年案至 103 學年度實 施」。

二、依前述決議修正「本市國民中小學暨幼兒園辦理教師介聘甄選分發 實施要點(102 年 4 月 22 日發佈)」第六點(三)本市教師在現職學 校實際教學滿四學期(服兵役、進修、育嬰、侍親等留職停薪年資,

不予採計)為原則,惟於現職學校實際教學滿二學期因結婚或生活不 便,有具體事實,經服務學校同意者得申請介聘。(實際教學滿二學 期即申請者需附學校同意書),惟自 103 年起本市教師須在現職學校 實際教學滿六學期(服兵役、進修、育嬰、侍親等留職停薪年資,不 予採計)方得參加介聘。

三、惟 101 年參加本市市內介聘及市外介聘至本市服務教師反應,自 103 年起須實際教學滿六學期方得參加介聘之規定,與 101 年之實施要點 不符,有損其參加市內介聘之權益。

辦法 方案一:本市教師一律須在現職學校實際教學滿六學期(服兵役、進修、

育嬰、侍親等留職停薪年資,不予採計)方得參加介聘。

方案二:基於信賴保護原則,同意 101 年參加本市市內介聘及市外介聘 至本市教師,依原規定在現職學校實際教學滿四學期即得申請 介聘。

決議 採方案二,基於信賴保護原則,同意 101 年參加本市市內介聘及市外介 聘至本市教師,依當年度要點規定在現職學校實際教學滿四學期即得申 請介聘。

(5)

103 年臺南市立國民中小學暨幼兒園教師聯合介聘甄選委員會提案表

案號 2 提案單位 教育局

案由 有關 102 學年度參加本市國中教師甄選至本市服務教師,其參加市內外 介聘年限,提請討論。

說明 一、查本市 102 學年度國中教師甄選簡章玖、附則:五、甄選錄取分發 之各類科正式教師參與市內(外)介聘,請依臺南市立國民中小學暨 幼兒園辦理教師介聘甄選分發實施要點、臺閩地區公立國民中小學 暨幼兒園教師介聘他縣市服務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一)市內介聘:依據本市國民中小學暨幼兒園辦理教師介聘甄 選分發實施要點第六點(三)本市教師在現職學校實際教 學滿四學期 (服兵役、進修、育嬰、侍親等留職停薪年資,

不予採計)為原則,惟於現職學校實際教學滿二學期因結 婚或生活不便,有具體事實,經服務學校同意者得申請介 聘。(實際教學滿二學期即申請者需附學校同意書),惟自 103 年起本市教師須在現職學校實際教學滿六學期(服兵 役、進修、育嬰、侍親等留職停薪年資,不予採計)方得 參加介聘。

(二)市外介聘:依據臺閩地區公立國民中小學暨幼兒園教師介 聘他縣市服務作業要點第五點(二)1.現職教師在同一學校 實際教學滿四學期為原則,惟於同一學校滿二學期因結婚 或生活不便,有具體事實,經服務學校同意者,得申請介 聘。

二、惟本市 102 學年度國小暨幼兒園教師甄選簡章規定,經甄選錄取分 發之各類別正式教師應實際於該校服務滿 3 年(服務年資採計至當年 度 7 月 31 日,扣除留職停薪),始可參加市內(外)教師介聘,服務期 間未屆滿者如參加他縣市教師甄選應以辭職方式辦理。

辦法 基於信賴保護原則,同意 102 學年度本市國中教師甄選新進教師,依臺 南市立國民中小學暨幼兒園辦理教師介聘甄選分發實施要點、及 103 年 臺閩地區公立國民中小學暨幼兒園教師介聘他縣市服務作業要點申請介 聘。

決議 照案通過,基於信賴保護原則,同意 102 學年度本市國中教師甄選新進 教師,依「臺南市立國民中小學暨幼兒園辦理教師介聘甄選分發實施要 點」及「103 年臺閩地區公立國民中小學暨幼兒園教師介聘他縣市服務作 業要點」申請介聘。

(6)

103 年臺南市立國民中小學暨幼兒園教師聯合介聘甄選委員會提案表

案號 3 提案單位 教育局

案由 調整本市國民中小學暨幼兒園辦理教師介聘甄選分發實施要點第 21 點

(二)1 積分核給標準案,提請討論。

說明 一、101 年教師課稅後導師費增加,以致教師不願兼任行政職務,而部分 學校囿限於員額編制等原因,需由導師兼任行政職務,考量導師兼任 行政職務之辛苦,擬增列導師兼任行政職務之積分。

二、另因本土語言指導員所擔負之教學與行政工作份量不亞於主任輔導 員,為鼓勵更多優秀人才擔任本市本土語言指導員,協助推動本土語 言發展,擬比照主任輔導員加 1.5 分。

辦法 擬調整本市國民中小學暨幼兒園辦理教師介聘甄選分發實施要點第 21 點

(二)1 積分核給標準:

(1) 在本校服務,每滿一年給二分。

(2) 在本校擔任處(室)主任、具主任資格調用教育局及所屬機關服務人 員,每滿一年加給四.五分。

(3) 在本校擔任代理處(室)主任、未具主任資格調用教育局及所屬機關服 務人員每滿一年加給四分。

(4)在本校擔任組長、副組長(編制內)、網管教師、人事、主計、出納、

午餐執行秘書並兼任導師,每滿一年加給三.五分。

(5) 在本校擔任組長、副組長(編制內)、網管教師、人事、主計、出納、

午餐執行秘書,每滿一年加給三分。

(6) 在本校擔任導師,每滿一年加給一分。

(7) 在本校(偏遠)兼任行政職務連續服務三年以上另加給四分。

(8) 在本校(特偏) 兼任行政職務連續服務三年以上另加給六分。

(9) 在本市原服務學校兼任童軍團長(男女團長),每滿一年加給一分。

(10)在本市任輔導團主任輔導員(含行政對口及執行秘書)、本土語言指 導員,每滿一年加給一‧五分;任本市輔導團輔導員,每滿一年加給 一分。

(11)未滿一年之兼任行政職務(含導師)年資,得合併計算,以較低之 行政職務(含導師)為採計基準核給分數。

(12)同一時間具有二種以上兼任行政職務(不含導師)經歷者,擇一採 計。

決議 調整「臺南市國民中小學暨幼兒園辦理教師介聘甄選分發實施要點」第 21 點(二)1 積分核給標準:

(1) 在本校服務,每滿一年給二分。

(2) 在本校擔任處(室)主任、具主任資格調用教育局及所屬機關服務人 員、本土語言指導員,每滿一年加給四.五分。

(3) 在本校擔任代理處(室)主任、未具主任資格調用教育局及所屬機關服 務人員每滿一年加給四分。

(4)在本校擔任組長、副組長(編制內)、網管教師、人事、主計、出納、

午餐執行秘書並兼任導師,每滿一年加給三.五分。

(5) 在本校擔任組長、副組長(編制內)、網管教師、人事、主計、出納、

午餐執行秘書,每滿一年加給三分。

(6) 在本校擔任導師,每滿一年加給一分。

(7)

(7) 在本校(偏遠)兼任行政職務連續服務三年以上另加給四分。

(8) 在本校(特偏) 兼任行政職務連續服務三年以上另加給六分。

(9) 在本市原服務學校兼任童軍團長(男女團長),每滿一年加給一分。

(10)在本市任輔導團主任輔導員(含行政對口及執行秘書),每滿一年加 給一‧五分;任本市輔導團輔導員,每滿一年加給一分。

(11)未滿一年之兼任行政職務(含導師)年資,得合併計算,以較低之 行政職務(含導師)為採計基準核給分數。

(12)同一時間具有二種以上兼任行政職務(不含導師)經歷者,擇一採 計。

103 年臺南市立國民中小學暨幼兒園教師聯合介聘甄選委員會提案表

案號 4 提案單位 教育局

案由 有關具有教師專業發展評鑑初階、進階及教學輔導教師證書予以加分乙 案,提請討論。

說明 查本市校長甄選及主任甄選均將初階、進階及教學輔導教師證書列入進 修研習加分項目,為推動本市教師專業發展評鑑計畫,並使校長、主任 及教師資積審查制度一致化,建請納入具有教師專業發展評鑑初階、進 階及教學輔導教師證書之教師予以加分。

辦法 建議加分方式如次:初階證書 1 分、進階證書 2 分、教學輔導教師證書 3 分。

決議 103 年教師專業發展評鑑不納入本市教師市內介聘加分項目。

(8)

103 年臺南市立國民中小學暨幼兒園教師聯合介聘甄選委員會提案表

案號 5 提案單位 教育局

案由 有關著作積分採計年限是否延長為十年內或不設限,提請討論。

說明 一、查本市國民中小學暨幼兒園辦理教師介聘甄選分發實施要點第 21 點

(二)5、最近五年著作積分:最高十分。(1)經本局評定有案之著作,

依核給分數計分。(2)著作積分,不得與獎懲積分重複採計。

二、本市教師反應著作積分採計年限僅五年似嫌過短,因著作之產生非 一朝一夕短期間內可完成,建議延長採計為十年內或不設限。

辦法 因教師成績考核、獎懲、進修採計積分年限皆為五年,建議著作積分採 計年限統一維持五年。

決議 本市教師介聘著作積分採計年限維持最近五年內。

(9)

103 年臺南市立國民中小學暨幼兒園教師聯合介聘甄選委員會提案表

案號 6 提案單位 教育局

案由 有關調整國小英語專長教師介聘之加分乙案,提請討論。

說明 一、查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02 年 6 月 24 日臺教國署國字第

1020057487A 號函略以,為維護學生英語受教權益,請各地方政府配 合國民中小學九年一貫課程綱要規範聘用國小英語教師。另請各地方 政府介聘時開列國小英語教師缺額以提供具備國小英語加註專長證 教師介聘。

二、為鼓勵國小教師加註英語專長及提高本市國小合格英語教師比率,

擬於國小英語專長教師介聘時,增列具備加註英語專長證教師加分。

辦法 擬調整本市國民中小學暨幼兒園辦理教師介聘甄選分發實施要點第 21 點

(二)7.國小英語專長教師具有下列資格:符合下列第(1)項資格者給三 十分;符合下列 (2)、(3)、(4)其中一項者給二十分(1-4 項資格擇一採 計),另具下列第(5)項資格者給十分,前述各項總計最高為四十分。(僅 適用於國小英語專長教師介聘)。

(1)具備國小教師加註英語專長證書。

(2)通過教育部民國 88 年所辦國小英語教師英語能力檢核測驗者。

(3)畢業於英文(語)相關系所者、畢業於外文系英文(語)組者(含未分組 之外語文系,經畢業之大學開具主修英文之證明者)、畢業於英文(語) 輔系者、國民小學英語教師學士後教育學分班結業者、修畢各大學為 國小英語教學所開設之英語 20 學分班者。

(4)經縣市政府英語師資檢核通過者(培訓完成應予檢核, 檢核通過者 應發給相關證明)。

(5)達到 CEF 架構之 B2 級(中高級)以上。

決議 調整「臺南市國民中小學暨幼兒園辦理教師介聘甄選分發實施要點」第 21 點(二)7.為配合本市英語政策,國小英語專長教師介聘,具有下列 資格者加分:符合下列第(1)項資格者給三十分;符合下列 (2)、(3)、

(4)其中一項者給二十分,前述資格擇一採計;另具下列第(5)項資格者 給十分(具有多項證書者,擇一採計),前述各項總計最高為四十分。

(1)具備國小教師加註英語專長證書。

(2)通過教育部民國 88 年所辦國小英語教師英語能力檢核測驗者。

(3)畢業於英文(語)相關系所者、畢業於外文系英文(語)組者(含未分組 之外語文系,經畢業之大學開具主修英文之證明者)、畢業於英文(語) 輔系者、國民小學英語教師學士後教育學分班結業者、修畢各大學為 國小英語教學所開設之英語 20 學分班者。

(4)經縣市政府英語師資檢核通過者(培訓完成應予檢核,檢核通過者應 發給相關證明)。

(5)達到 CEF 架構之 B2 級(中高級)以上。

(10)

103 年臺南市立國民中小學暨幼兒園教師聯合介聘甄選委員會提案表

案號 7 提案單位 教育局

案由 具主任資格教師加分及主任調動機制案,提請討論。

說明 一、依據本市國民中小學暨幼兒園辦理教師介聘甄選分發實施要點第 25 點規定,各校開列建議兼任主任之教師缺額,於第二次市內教師介 聘辦理,於校長遴選作業結束後,採公開作業方式辦理。另具有主 任資格者於第二次現職教師市內介聘時,得給 15 分。

二、惟 102 年本市第二次市內介聘,雖為建議兼任主任之教師缺,但因 行政用人權係屬校長權責,第二次市內介聘成功教師未必擔任該校 主任。故果毅國小、新山國小、聖賢國小等三校建議廢除第二次市 內介聘,回歸一般教師調動一次完成。

三、考量各校聘用主任之需求,及主任儲訓班廣備儲用主任之用意,是 否續辦第二次市內介聘,提請討論。

辦法 方案一:維持 102 年第二次市內介聘,由各校開列建議兼任主任之教師 缺額,採積分調動:

一、具有主任資格者給 15 分。

二、具有開缺學校校長推薦函給 30 分,開缺學校校長僅限開列缺額 數推薦函。

三、獲開缺學校校長推薦函並介聘成功教師,校長未聘該師擔任主任 或該師拒絕擔任主任者,將依規定予以懲處。

方案二:廢止第二次市內教師介聘。

決議 調整「臺南市國民中小學暨幼兒園辦理教師介聘甄選分發實施要點」第 21 點(二)6.第二次現職教師市內介聘:

(1)具有主任資格者給 15 分。

(2)具有開缺學校校長推薦函者另加給 30 分,以加給一次為限。開缺學 校校長開列之推薦函不得超過該校缺額數。

(3)獲得開缺學校校長推薦函加分並介聘成功教師拒絕擔任主任或校長 未聘任該師擔任主任,將依規定予以議處。

(11)

附件四 臺南市立國民中小學暨幼兒園辦理教師介聘甄選分發實施要點修正草案

現行要點 現行要點修正

(增列或修訂部分以底線標示) 說明 臺南市立國民中小學暨幼兒園辦理教師介聘甄選分發實施

要點

臺南市立國民中小學暨幼兒園辦理教師介聘甄 選分發實施要點修正草案

六、 教師履行服務義務期限屆滿前,不得辭聘、調任或再 申請進修、研究。但因教學或業務特殊需要,經教評 會審查通過及服務學校同意並報經主管教育行政機 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教師需符合下列基本條件始得申請介聘:

(一)經原服務學校教評會同意,且無下列各款情事之一 者:

1.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十一條暨教師法第十四條 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者。

2.涉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尚在調查階段者。

3.已進入不適任教師處理流程之察覺期、輔導期或 評議期者。

4.九十二年八月一日師資培育公費助學金及分發服 務辦法修正施行後入學之公費生,於義務服務期 間。

(二)公費特教系畢業之教師,於義務服務年限尚未期滿

六、 教師履行服務義務期限屆滿前,不得辭聘、

調任或再申請進修、研究。但因教學或業務 特殊需要,經教評會審查通過及服務學校同 意並報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者,不在此 限。

教師需符合下列基本條件始得申請介聘:

(一)經原服務學校教評會同意,且無下列各款 情事之一者:

1.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十一條暨教師 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者。

2.涉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尚在調查 階段者。

3. 已 進 入 不 適 任 教 師 處 理 流 程 之 察 覺 期、輔導期或評議期者。

4.九十二年八月一日師資培育公費助學金 及分發服務辦法修正施行後入學之公費

(12)

現行要點 現行要點修正

(增列或修訂部分以底線標示) 說明 臺南市立國民中小學暨幼兒園辦理教師介聘甄選分發實施

要點

臺南市立國民中小學暨幼兒園辦理教師介聘甄 選分發實施要點修正草案

前,不得轉任普通班教師。

(三)本市教師在現職學校實際教學滿四學期(服兵役、

進修、育嬰、侍親等留職停薪年資,不予採計)為原 則,惟於現職學校實際教學滿二學期因結婚或生活不 便,有具體事實,經服務學校同意者得申請介聘。(實 際教學滿二學期即申請者需附學校同意書),惟自 103 年起本市教師須在現職學校實際教學滿六學期

(服兵役、進修、育嬰、侍親等留職停薪年資,不予 採計)方得參加介聘。

(四)留職停薪中之教師應於申請介聘時檢附復職證明,

且回職復薪生效日為當年八月一日(含)前。

(五)依照「偏遠或特殊地區學校校長及教師資格標準」

或有關法令甄選進用者,其申請介聘仍應受任用資格 之限制。

生,於義務服務期間。

(二)公費特教系畢業之教師,於義務服務年限 尚未期滿前,不得轉任普通班教師。

(三)本市教師須在現職學校實際教學滿六學期

(服兵役、進修、育嬰、侍親等留職停薪 年資,不予採計)方得參加介聘。

(四)留職停薪中之教師應於申請介聘時檢附復 職證明,且回職復薪生效日為當年八月一 日(含)前。

(五)依照「偏遠或特殊地區學校校長及教師資 格標準」或有關法令甄選進用者,其申請介 聘仍應受任用資格之限制。

依據 102 年 4 月 22 日南市教 小(一)字第 1020345064 號函 修正發布之「臺南市立國民中 小學暨幼兒園辦理教師介聘 甄選分發實施要點」預告修 正。

十、減班學校超額介聘之教師名額以下學年度應有教師數 與當學年度現有教師數之差額定之。

十、減班學校超額介聘之教師名額以下學年度應 有教師數與當學年度現有教師數之差額定 之,另本校與分校教師員額須合併計算。

一、依據 102 年 5 月 10 日南 市教小(一)字第

1020423276 號函辦理。

二、因分校隸屬於本校,且本 校與分校均為同一教師

(13)

現行要點 現行要點修正

(增列或修訂部分以底線標示) 說明 臺南市立國民中小學暨幼兒園辦理教師介聘甄選分發實施

要點

臺南市立國民中小學暨幼兒園辦理教師介聘甄 選分發實施要點修正草案

評審委員會,故本校與分 校教師員額應合併計算。

十五、自辦甄選學校應按全市缺超額教師及公費合格教師 比例開缺,且三年內超額教師自行處理。

十五、自辦甄選學校應按全市超額教師缺及公費 合格教師比例開缺,且三年內超額教師自行 處理。

文字修正

二十一、委員會辦理現職教師市內介聘,依積分高低及申 請介聘類別順序,採公開作業方式辦理介聘作業:

(一)處理原則:

1.各校申請介聘他校服務作業每年八月一日前辦理 一次。

2.各校申請介聘他校分普通班及特殊教育班二類

(國小特教班教師依教師登記類別辦理,新制分 為身心障礙類及資賦優異類二種,分別申請介 聘。申請介聘資賦優異特教班要同時具備該科

( 類 )別專 長及特 殊 教 育 資賦優 異 合格 教 師 證),依積分及申請介聘類別順序,採公開作業 方式辦理。

二十一、 委員會辦理現職教師市內介聘,依積分 高低及申請介聘類別順序,採公開作業方式 辦理介聘作業:

(一)處理原則:

1.各校申請介聘他校服務作業每年八月 一日前辦理一次。

2.各校申請介聘他校分普通班及特殊教 育班二類(國小特教班教師依教師登記 類別辦理,新制分為身心障礙類及資賦 優異類二種,分別申請介聘。申請介聘 資賦優異特教班要同時具備該科(類)

別專長及特殊教育資賦優異合格教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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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要點 現行要點修正

(增列或修訂部分以底線標示) 說明 臺南市立國民中小學暨幼兒園辦理教師介聘甄選分發實施

要點

臺南市立國民中小學暨幼兒園辦理教師介聘甄 選分發實施要點修正草案

3.國中教師如非現職應聘任教科(類)別,須有該介 聘 科 (類) 別專長教師證後同級公立學校該科 (類)別最近三年內任教一年以上之證明文件(當 年度每週應授正式課程時數二分之一以上)。

4.國中教師則依其原登記科別之教師證申請介聘。

此類教師須於申請表上註明,於調出時原服務學 校提供其他教師調入擔任之科(類)別。

5.國小暨幼兒園教師如應聘非現職任教階段、類 別,須先於原校轉任服務滿一年後,方可申請介 聘至他校,校內無缺額可供轉任時,以現職任教 類別、階段介聘至他校。

(二)本市教師之介聘採積分制,以下列各款積分加總採 計,各項積分以現職任教階段別之現職服務學校期 間為限,且持有證明文件者始得採計,積分核給標 準如下:

1.服務年資積分依下列標準給分:最高五十分。其 服務年資積分以經聘(派)任之合格教師年資為

證),依積分及申請介聘類別順序,採 公開作業方式辦理。

3. 國 中 教師 如 非現 職應 聘 任 教科 ( 類 ) 別,須有該介聘科(類)別專長教師證後 同級公立學校該科(類)別最近三年內 任教一年以上之證明文件(當年度每週 應授正式課程時數二分之一以上)。

4.國中教師則依其原登記科別之教師證 申請介聘。此類教師須於申請表上註 明,於調出時原服務學校提供其他教師 調入擔任之科(類)別。

5.國小暨幼兒園教師如應聘非現職任教 階段、類別,須先於原校轉任服務滿一 年後,方可申請介聘至他校,校內無缺 額可供轉任時,以現職任教類別、階段 介聘至他校。

(二)本市教師之介聘採積分制,以下列各款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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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點

臺南市立國民中小學暨幼兒園辦理教師介聘甄 選分發實施要點修正草案

限【八十六學年度(含)以前依法令分發之實習教 師,或八十四年十一月十六日(含)以前進用之試 用教師期間得予採計】,且第二、三、四、五目 之行政職務加分不重複計算,第六、七目之連續 兼任行政職務特殊加分不重複計算。

(1)在本校服務,每滿一年給二分。

(2)在本校擔任處(室)主任、具主任資格調用教育 局及所屬機關服務人員,每滿一年加給四.五 分。

(3)在本校擔任代理處(室)主任、未具主任資格調 用教育局及所屬機關服務人員每滿一年加給 四分。

(4)在本校擔任組長、副組長(編制內)、網管教 師、人事、主計、出納、午餐執行秘書,每滿 一年加給三分。

(5)在本校擔任導師,每滿一年加給一分。

(6)在本校(偏遠)兼任行政職務連續服務三年以

分加總採計,各項積分以現職任教階段別 之現職服務學校期間為限,且持有證明文 件者始得採計,積分核給標準如下:

1.服務年資積分依下列標準給分:最高五 十分。其服務年資積分以經聘(派)任之 合格教師年資為限【八十六學年度(含) 以前依法令分發之實習教師,或八十四 年十一月十六日(含)以前進用之試用 教師期間得予採計】,且第二、三、四、

五、六目之行政職務加分不重複計算,

第七、八目之連續兼任行政職務特殊加 分不重複計算。

(1)在本校服務,每滿一年給二分。

(2)在本校擔任處(室)主任、具主任資 格調用教育局及所屬機關服務人 員、本土語言指導員,每滿一年加 給四.五分。

為鼓勵更多優秀人才擔任本 市本土語言指導員,協助推動 本土語言發展,增列本土語言 指導員,每滿一年加給四‧五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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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點

臺南市立國民中小學暨幼兒園辦理教師介聘甄 選分發實施要點修正草案

上另加給四分。

(7)在本校(特偏) 兼任行政職務連續服務三年以 上另加給六分。

(8) 在 本市 原 服務 學校 兼 任童 軍 團長 (男女 團 長),每滿一年加給一分。

(9)在本市任輔導團主任輔導員(含行政對口及執 行秘書),每滿一年加給一‧五分;任本市輔 導團輔導員,每滿一年加給一分。

(10) 未滿一年之兼任行政職務(含導師)年資,

得合併計算,以較低之行政職務(含導師)為 採計基準核給分數。

(11) 同一時間具有二種以上兼任行政職務(不含 導師)經歷者,擇一採計。

前項第六目至第七目之連續兼任行政職務特殊加 分係指於現職服務學校實際兼任滿三年,留職停薪因 無實際兼任事實,不予採計(服兵役及育嬰亦不予採 計);本項年資計分,以專任合格教師年資始得採計。

(3)在本校擔任代理處(室)主任、未具 主任資格調用教育局及所屬機關 服務人員每滿一年加給四分。

(4)在本校擔任組長、副組長(編制 內)、網管教師、人事、主計、出 納、午餐執行秘書並兼任導師,

每滿一年加給三.五分。

(5)在本校擔任組長、副組長(編制 內)、網管教師、人事、主計、出 納、午餐執行秘書,每滿一年加給 三分。

(6)在本校擔任導師,每滿一年加給一 分。

(7)在本校(偏遠)兼任行政職務連續 服務三年以上另加給四分。

(8)在本校(特偏) 兼任行政職務連續 服務三年以上另加給六分。

考量導師兼任行政職務之辛 苦,增列導師兼任行政職務之 給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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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點

臺南市立國民中小學暨幼兒園辦理教師介聘甄 選分發實施要點修正草案

2.本校最近五年成績考核之積分依下列標準給分:

最高十分。

(1)考列「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 法」第四條第一款者,每滿一年給二分。

(2)考列「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 法」第四條第二款者,每滿一年給一分。

(3)另予考核者,依前二目基準各給予二分之一分 數。

(4)因病假致考列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 績考核辦法第四條第三款者,每年給一分。

3.本校最近五年獎懲之積分依下列標準給分:最高 二十分。

(1)嘉獎一次給一分,申誡一次減一分。

(2)記功一次給三分,記過一次減三分。

(3)記大功一次給九分,記大過一次減九分。

(4)主管教育行政機關頒發之獎狀,縣市級一次給

○.五分。直轄市(省)級一次給一分。中央

(9)在本市原服務學校兼任童軍團長

(男女團長),每滿一年加給一 分。

(10)在本市任輔導團主任輔導員(含 行政對口及執行秘書),每滿一年 加給一‧五分;任本市輔導團輔導 員,每滿一年加給一分。

(11)未滿一年之兼任行政職務(含導 師)年資,得合併計算,以較低之 行政職務(含導師)為採計基準核 給分數。

(12) 同一時間具有二種以上兼任行政 職務(不含導師)經歷者,擇一採 計。

前項第七目至第八目之連續兼任行政 職務特殊加分係指於現職服務學校實際兼 任滿三年,留職停薪因無實際兼任事實,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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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要點 現行要點修正

(增列或修訂部分以底線標示) 說明 臺南市立國民中小學暨幼兒園辦理教師介聘甄選分發實施

要點

臺南市立國民中小學暨幼兒園辦理教師介聘甄 選分發實施要點修正草案

級一次給一.五分,同一事實之獎勵不得重複 計算。

4.在本校最近五年參加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辦理,或 委託學校及其他機關辦理與國民教育有關之研 習或教育專業訓練,依下列規定給分:最高十分。

(1)受訓一週以上,每滿一週,給○.五分,每學 分給○.二五分,一學分以十八小時計。

(2)一週以三十五小時累計。未滿一週者不計分,

同一事實取得學分及研習證書,不得重複計 算。

(3)取得較高學歷之進修予以採計。

(4)取得加科登記之進修、大學推廣部學分,均予 採計(惟以該學歷取得教師資格者之進修,其 學分不予採計;校長、主任儲訓課程係為取得 及格證書、任用資格,其學分亦不予採計)。 (5)社區大學學分只採計與教學有關之本市社區

大學,其他縣市的社區大學學分一律不予採

予採計(服兵役及育嬰亦不予採計);本項 年資計分,以專任合格教師年資始得採計。

2.本校最近五年成績考核之積分依下列 標準給分:最高十分。

(1)考列「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 績考核辦法」第四條第一款者,每 滿一年給二分。

(2)考列「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 績考核辦法」第四條第二款者,每 滿一年給一分。

(3)另予考核者,依前二目基準各給予二 分之一分數。

(4)因病假致考列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 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四條第三款 者,每年給一分。

3.本校最近五年獎懲之積分依下列標準 給分:最高二十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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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要點 現行要點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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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點

臺南市立國民中小學暨幼兒園辦理教師介聘甄 選分發實施要點修正草案

計。

(6)經服務學校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主動薦送、指 派或同意參加具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文號 之進修、研習,始得採計;另參加其他機關團 體(如教師會、基金會、協會、財團法人、補 習班等)辦理與國民教育有關之進修、研習,

未取得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文號者,不得採 計。

(7)教師參加網路文官 e 學院、地方 e 學中心等數 位學習、公務人員終身學習護照未取得主管教 育行政機關核准文號者,亦不予採計。

5.最近五年著作積分:最高十分。

(1)經本局評定有案之著作,依核給分數計分。

(2)著作積分,不得與獎懲積分重複採計。

6.具有主任資格者:給十五分(僅適用於第二次現職 教師市內介聘)。

7.國小英語專長教師具有下列資格:符合下列(1)

(1)嘉獎一次給一分,申誡一次減一分。

(2)記功一次給三分,記過一次減三分。

(3)記大功一次給九分,記大過一次減九 分。

(4)主管教育行政機關頒發之獎狀,縣市 級一次給○.五分。直轄市(省)

級一次給一分。中央級一次給一.五 分,同一事實之獎勵不得重複計算。

4.在本校最近五年參加主管教育行政機 關辦理,或委託學校及其他機關辦理與 國 民 教 育 有 關 之 研 習 或 教 育 專 業 訓 練,依下列規定給分:最高十分。

(1)受訓一週以上,每滿一週,給○.五 分,每學分給○.二五分,一學分 以十八小時計。

(2)一週以三十五小時累計。未滿一週者 不計分,同一事實取得學分及研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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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要點 現行要點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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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點

臺南市立國民中小學暨幼兒園辦理教師介聘甄 選分發實施要點修正草案

(2) (3)其中一項者給三十分(最高三十分),另 具下列第(4)項資格者給十分,前述各項總計最 高為四十分。(僅適用於國小英語專長教師介 聘)。

(1)通過教育部民國 88 年所辦國小英語教師英語 能力檢核測驗者。

(2)畢業於英文(語)相關系所者、畢業於外文系英 文(語)組者(含未分組之外語文系,經畢業之 大學開具主修英文之證明者)、畢業於英文 (語)輔系者、國民小學英語教師學士後教育學 分班結業者、修畢各大學為國小英語教學所開 設之英語 20 學分班者。

(3)經縣市政府英語師資檢核通過者(培訓完成應 予檢核,檢核通過者應發給相關證明)。 (4)達到 CEF 架構之 B2 級(中高級)以上。

(三)各校教師申請市內介聘他校服務,應檢具下列表件 向原服務學校申請,經學校初審後逕送委員會辦

證書,不得重複計算。

(3)取得較高學歷之進修予以採計。

(4)取得加科登記之進修、大學推廣部學 分,均予採計(惟以該學歷取得教 師資格 者之進 修, 其 學分不 予採 計;校長、主任儲訓課程係為取得 及格證書、任用資格,其學分亦不 予採計)。

(5)社區大學學分只採計與教學有關之 本市社區大學,其他縣市的社區大 學學分一律不予採計。

(6)經服務學校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主 動薦送、指派或同意參加具主管教 育行政 機關核 准文 號 之進修 、研 習,始得採計;另參加其他機關團 體(如教師會、基金會、協會、財 團法人、補習班等)辦理與國民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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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點

臺南市立國民中小學暨幼兒園辦理教師介聘甄 選分發實施要點修正草案

理,各項表件一經提出不得更改。

1.教師合格證書。

2.申請表。

3.有關服務證明文件(年資、考績、獎懲、研習、

著作等證明文件)。

以上證件除年資採計至七月三十一日止外,餘依 委員會通知規定辦理,並應檢附正本及影印本各一 份,正本驗後發還,影印本由委員會存查。

(四)各校教師介聘時,應以現職服務教育階段類別教師 合格證書科目為申請介聘類別。

(五)各校申請教師介聘數額,不得超過學校當學年度各 教育階段、類別(普通班、特教班、幼兒園)教師 編制數二分之一。申請人數超過時,依積分高者優 先,積分相同時,抽籤決定,各校校長及人事主管 應負審核責任。

(六)介聘作業依核給積分高低,採公開作業方式辦理,

積分相同時,應依服務年資(資深優先),出生年月

育有關之進修、研習,未取得主管 教育行政機關核准文號者,不得採 計。

(7)教師參加網路文官 e 學院、地方 e 學中心等數位學習、公務人員終身 學習護照未取得主管教育行政機關 核准文號者,亦不予採計。

5.最近五年著作積分:最高十分。

(1)經本局評定有案之著作,依核給分數 計分。

(2)著作積分,不得與獎懲積分重複採 計。

6.第二次現職教師市內介聘:

(1)具有主任資格者給 15 分。

(2)具有開缺學校校長推薦函者另加給 30 分,以加給一次為限。開缺學校 校長開列之推薦函不得超過該校缺

因主任之聘用為校長用人 權,故增列具有開缺學校校長 推薦函者另加給 30 分,惟限 於第二次市內介聘方得採計。

(22)

現行要點 現行要點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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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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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年長優先)、成績考核積分、獎懲積分、研習積 分等條件依序辦理,以上情況均相同時,抽籤決定 作業順序。

各校教師得依實際需要擇一申請市內介聘或 他縣市介聘,兩者不得同時申請,且經介聘成功者,

不得再參加本市或他縣市教師甄選,各校校長及人 事主管應負審核責任。

(七)市內介聘分單調、互調與三角調,成功調動者,其 積分歸零計算。申請互調、三角調之教師,需先經 雙方或三方學校教評會審查同意後,由學校發給同 意證明書,併其他相關證件向委員會提出調動申 請;如未能取得該校同意書者則視為調動不成立;

相關人員間經查有對價關係,除依相關規定加以究 責外,並移送職司風紀與司法機關查處。

(八)達成介聘之教師,應於規定日期前攜帶介聘報到通 知單、教師證書正本、原服務學校之服務證明等證 件至介聘學校接受審查;不參加該介聘學校教評會

額數。

(3)獲得開缺學校校長推薦函加分並介 聘成功教師,須於該校兼任主任職 務滿 2 年。若教師介聘成功後拒絕 擔任主任或校長未聘任該師擔任主 任,將依規定予以議處。

7.為配合本市英語政策,國小英語專長教 師介聘,具有下列資格者加分:符合下 列第(1)項資格者給三十分;符合下列 (2)、(3)、(4)其中一項者給二十分,

前述資格擇一採計;另具下列第(5)項 資格者給十分(具有多項證書者,擇一 採計),前述各項總計最高為四十分。

(1)具備國小教師加註英語專長證書。

(2)通過教育部民國 88 年所辦國小英語 教師英語能力檢核測驗者。

(3)畢業於英文(語)相關系所者、畢業於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 署 102 年 6 月 24 日臺教國署 國字第 1020057487A 號函辦 理,增列具備國小英語加註專 長證之給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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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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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查,或經審查通過,未於規定期限內前往新介聘 學校報到者,視同放棄介聘,須無條件接受本局輔 導介聘至市內其他學校服務,且因而造成他人權利 受損時,原服務學校應依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 師成績考核辦法等相關規定予以懲處,且於十年內 不得再申請市內介聘,且不得異議。

但未通過教評會審查者,需留原學校服務,而 其他連帶 調入教師則無條件依原介聘順序逆向退 回原服務學校。

(九)參加當學年度減班超額教師遷調作業之教師不得再 參加本介聘。

參加第一次現職教師市內介聘,成功達成介聘 之教師不得再參加第二次現職教師市內介聘。

(十)教師申請介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介聘;已介 聘者,撤銷其介聘,涉及刑事責任者,並移送檢察 機關依法辦理:

1.虛報介聘原因。

外文系英文(語)組者(含未分組之 外語文系,經畢業之大學開具主修 英文之證明者)、畢業於英文(語)輔 系者、國民小學英語教師學士後教 育學分班結業者、修畢各大學為國 小英語教學所開設之英語 20 學分班 者。

(4)經縣市政府英語師資檢核通過者(培 訓完成應予檢核, 檢核通過者應發 給相關證明)。

(5) 達到 CEF 架構之 B2 級(中高級)以 上。

(三)各校教師申請市內介聘他校服務,應檢具 下列表件向原服務學校申請,經學校初審 後逕送委員會辦理,各項表件一經提出不 得更改。

1.教師合格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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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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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所提證明文件虛偽不實。 2.申請表。

3.有關服務證明文件(年資、考績、獎懲、

研習、著作等證明文件)。

以上證件除年資採計至七月三十一日止 外,餘依委員會通知規定辦理,並應檢附正 本及影印本各一份,正本驗後發還,影印本 由委員會存查。

(四)各校教師介聘時,應以現職服務教育階段 類別教師合格證書科目為申請介聘類別。

(五)各校申請教師介聘數額,不得超過學校當 學年度各教育階段、類別(普通班、特教 班、幼兒園)教師編制數二分之一。申請 人數超過時,依積分高者優先,積分相同 時,抽籤決定,各校校長及人事主管應負 審核責任。

(六)介聘作業依核給積分高低,採公開作業方 式辦理,積分相同時,應依服務年資(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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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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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優先),出生年月日(年長優先)、成績 考核積分、獎懲積分、研習積分等條件依 序辦理,以上情況均相同時,抽籤決定作 業順序。

各校教師得依實際需要擇一申請市 內介聘或他縣市介聘,兩者不得同時申 請,且經介聘成功者,不得再參加本市 或他縣市教師甄選,各校校長及人事主 管應負審核責任。

(七)市內介聘分單調、互調與三角調,成功調 動者,其積分歸零計算。申請互調、三角 調之教師,需先經雙方或三方學校教評會 審查同意後,由學校發給同意證明書,併 其他相關證件向委員會提出調動申請;如 未能取得該校同意書者則視為調動不成 立;相關人員間經查有對價關係,除依相 關規定加以究責外,並移送職司風紀與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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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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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機關查處。

(八)達成介聘之教師,應於規定日期前攜帶介 聘報到通知單、教師證書正本、原服務學 校之服務證明等證件至介聘學校接受審 查;不參加該介聘學校教評會審查,或經 審查通過,未於規定期限內前往新介聘學 校報到者,視同放棄介聘,須無條件接受 本局輔導介聘至市內其他學校服務,且因 而造成他人權利受損時,原服務學校應依 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 法等相關規定予以懲處,且於十年內不得 再申請市內介聘,且不得異議。

但未通過教評會審查者,需留原學校 服務,而其他連帶 調入教師則無條件依 原介聘順序逆向退回原服務學校。

(九)參加當學年度減班超額教師遷調作業之教 師不得再參加本介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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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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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加第一次現職教師市內介聘,成功 達成介聘之教師不得再參加第二次現職 教師市內介聘。

(十)教師申請介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介 聘;已介聘者,撤銷其介聘,涉及刑事責 任者,並移送檢察機關依法辦理:

1.虛報介聘原因。

2.所提證明文件虛偽不實。

二十三、 委員會辦理本市教師他縣市介聘,悉依「臺 閩地區公立國民中小學暨幼兒園教師申請介聘他縣市 服務注意事項」規定辦理。

二十三、 委員會辦理本市教師他縣市介聘,悉依

「臺閩地區公立國民中小學暨幼兒園教師申 請介聘他縣市服務作業要點」規定辦理,惟 本市教師甄選之新進教師須依當年度甄選簡 章規定辦理。

一、因應本市教師甄選簡章規 定增列。

二、文字修正。

二十九、應屆實習期滿取得合格教師資格之公費教師,若 有意參加本局或各校辦理之教師甄選,應主動切結於 錄取後賠償公費,撤銷原縣市(校)分發。並於八月 卅一日前向原師資培育機構申請償還公費,始予聘

二十九、 應屆實習期滿取得合格教師資格之公 費教師,若有意參加本局或各校辦理之教師 甄選,應主動切結於錄取後賠償公費,撤銷 原縣市(校)分發。並於八月卅一日前向原

文字修正

(28)

現行要點 現行要點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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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點

臺南市立國民中小學暨幼兒園辦理教師介聘甄 選分發實施要點修正草案

任;各錄取公費合格教師之學校應主的通知原師資培 育機構師償公費。

師資培育機構申請償還公費,始予聘任;各 錄取公費合格教師之學校應主動通知原師資 培育機構追償公費。

三十、各校辦理代理代課教師甄選,應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各校聘任代理代課教師時,應依中小學兼任代課及 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第三條第二項暨公立高級中等以 下學校教師甄選作業要點辦理公開甄選,甄選方式 比照新進合格教師甄選,甄選合格者經教評會審查 通過後由校長聘任。

(二)兼任或未滿三個月之代理代課教師由校長就符合資 格者聘任。

(三)各校於甄選作業辦理完竣後一週內,應將公開甄選 之代理代課教師甄選公告、簡章、錄取名單、聘用 名冊、錄取人員基本資料、教師評審委員會會議紀 錄(含簽到簿)函報本局備查。

(四)公開甄選之代理(課)教師起聘日期一律以實際到 職日為準。

三十、各校辦理代理代課教師甄選,應依下列原 則辦理:

(一)各校聘任代理代課教師時,應依中小學兼 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第三條第二 項暨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甄選作 業要點辦理公開甄選,甄選方式比照新進 合格教師甄選,甄選合格者經教評會審查 通過後由校長聘任。

(二)兼任或未滿三個月之代理代課教師由校長 就符合資格者聘任。

(三)各校於甄選作業辦理完竣後一週內,應將 公開甄選之代理代課教師甄選公告、簡 章、錄取名單、聘用名冊、錄取人員基本 資料、教師評審委員會會議紀錄(含簽到

文字修正

(29)

現行要點 現行要點修正

(增列或修訂部分以底線標示) 說明 臺南市立國民中小學暨幼兒園辦理教師介聘甄選分發實施

要點

臺南市立國民中小學暨幼兒園辦理教師介聘甄 選分發實施要點修正草案

簿)函報本局備查。

(四)公開甄選之代理(課)教師起聘日期一律 以實際到職日為準。

(30)

附件五 臺南市 103 年度市立國民小學暨幼兒園教師介聘分發期程表(草案)

序號 時 間 項 目 承辦單位 說

1 103.03.06

(星期四) 102 年介聘小組第一次會議。 教育局 2

103.04.11~

103.04.17 (星期五~星期四)

上網登錄參加外縣市聯合介聘學

校名單及確認管制名單。 教育局 103 年度外縣市聯合介 聘輪由基隆市辦理。

3 103.04.15

(星期二) 教師介聘作業說明會(人事)。 教育局 地點:

4 103.04.22 (星期二)

國小暨幼兒園教師原校轉任截止 日。

各國小暨 幼兒園

不同類(科)別教師欲 互相轉任者,學校應將 調整狀況經學校教評 會審查通過後,務必報 本局備查,若發現仍有 違規任用事項,予以退 回調整。(轉普通班報 課程發展科備查;轉特 教班或幼教班報特幼 教育科備查)。

5 103.04.22

(星期二) 查核各國小暨幼兒園缺額。 教育局

地點:永華市政中心 10 樓東側小禮堂(詳細 流程另行公告)請併同 攜帶職章核對缺額。

6 103.04.23

(星期三) 查核各國小暨幼兒園缺額 。 教育局

民治市政中心 1 樓南 瀛研習中心 (詳細流 程另行公告)請併同攜 帶職章核對缺額。

7

103.04.24~

103.04.25 (星期四~星期五)

各國小第一次確認開缺數(市內介 聘及第一階段超額介聘開缺)。

教育局 缺額學校

確認開缺最遲請於 4 月 25 日中午 12 時前將 紙本部份核章後寄送 或親送各分區中心學 校。

8 103.04.25 (星期五)

提報國小暨幼兒園超額學校超額 教師名單。

有超額教 師國小暨 幼兒園

中午 12 時前,各校填 報超額教師名單,傳真 仁德國小【FAX:

2792553】2794570#710 陳主任彙整,再回報教 育局。

9

103.04.25~

103.05.08 (星期五~星期四)

參加外縣市介聘教師上網填報資

料。 申請者

網址

http://tas.kh.edu.t w。

(31)

10

103.04.28~

103.05.05 (星期一~星期一)

1. 參加市內介聘教師至介聘網填 報資料(基本資料、積分),學 校人事人員進行初核。

2. 確認市內介聘教師調出後開缺 類別(英語、普通、特教)。

3. 介聘網填報資料開放至

103.05.05 下午 4 時,逾時不受 理,103.05.07 審查當日不受理 現場申請。

申請者 各開缺學 校

1. 請列印線上填列 之積分表經相關 人員核章後,於 103.05.07 攜至審 查會場接受審查。

2. 調出後開缺以積 分審查當日確認 之類別為準。

11 103.04.29 (星期二)

1. 公布超額學校超額教師數&

超額介聘第一階段學校缺額。

2. 出缺學校公布教評會審查作 業原則及程序於南資介聘公 告網。

教育局 缺額學校

1. 公布時間:當日下 午 5 時前。

2. 各校對於超額教 師之接受不得設 定條件(性別、年 齡等)。

3. 公告教網中心教 師介聘網頁,網址

http://163.26.1 .47/match/board /Msg.aspx /。

12

103.04.29~

103.05.09 (星期二~星期五)

市內互調、多角調作業開始,互調 及多角調教師至欲調任學校接受 教評會審查(各校自訂審查時 間)。

參加互 調、多角調 教師/調動 學校

1. 互調及多角調經 審查完成確認調 動後,函文對方學 校並副知仁德國 小及教育局。

2. 同意書最遲於 103.05.09(星期 五)下午 2 時前傳 真仁德國小

【FAX:2792553】

2794570#710 陳主 任彙整。

13

103.04.30~

103.05.01 (星期三~星期四)

超額學校教師至各缺額學校接受 教評會審查(超額學校教師第一階 段作業)--超額教師公假登記惟課 務自理。

各校

1. 超額學校教師請依 缺額學校公告審定 日期時間攜相關證 件至缺額學校接受 審查。

2. 第一階段超額教師

「聘任同意書」由 擬聘任學校最遲請 於 5 月 1 日下午 4 時前,傳真仁德國 小【FAX:2792553】

2794570#710 陳主

(32)

任彙整。

14 103.05.02 (星期五)

第一階段超額教師完成介聘結果

公告。 教育局

1. 公佈時間:當日下 午 5 時前。

2. 公告網址 http://

http://163.26.1.

47/match/board/M sg.aspx /。

15

103.05.02~

103.05.06 (星期五~星期一)

各國小第二次確認開缺數(市內介 聘缺-扣除第一階段超額教師介聘 開缺數後之缺額類別確認)。

教育局 缺額學校

確認開缺類別最遲請 於 5 月 6 日中午 12 時 前紙本核章傳送各分 區中心學校主任。

16 103.05.07 (星期三)

國小暨幼兒園申請市內介聘教師 提出積分審查(含第二階段超額教 師之積分審查)介聘積分審查(補 件時間至 103.05.07 下午 4 時,逾 時不受理)。

教育局 仁德國小

17 103.05.09 (星期五)

公告市內介聘缺額及各校參與市

內介聘人員代號及積分。 教育局

公佈時間:當日下午 6 時前。

18 103.05.09 (星期五)

國小暨幼兒園申請外縣市介聘教 師提出積分審查介聘積分審查(補 件時間至 103.05.09 下午 4 時,逾 時不受理)。

教育局 地點:

19 103.05.14 (星期三)

國小暨幼兒園第一次教師市內介

聘作業(含第二階段超額教師)。 仁德國小 20 103.05.19

(星期一)

市內介聘學校召開教評會審查並 將確認介聘名單傳送本市教師介 聘聯合委員會。

各介聘學 校

聘任學校最遲請於 5 月 19 日下午 2 時前傳 至各分區中心主任。

21 103.05.20 (星期二)

本市國小暨幼兒園教師介聘確認

會議。 教育局

1. 地點:另行函文。

2. 參加人員:各委員 參加。

22

103.05.20~

103.05.21 (星期二~星期三)

上網登錄外縣市介聘單調缺額。 教育局

23

103.05.21~

103.05.22 (星期三~星期四)

外縣市教師介聘作業協調會。 教育局 地點:基隆市

24 103.05.28

(星期三)

外縣市教師介聘作業結果通知各

介聘學校。 仁德國小

25 103.05.30

(星期五)

介聘學校召開教評會審查(外縣 市)。

開外縣市 缺之學校

原服務縣市通知調出 教師攜帶證件至介聘 學校接受審查。

(33)

26 103.06.04

(星期三) 確認並傳送外縣市介聘教師名單。 仁德國小

聘任學校最遲請於 6 月 4 日中午 12 時前傳 真仁德國小彙整

【FAX:2792553】

2794570#710 陳主任彙 整。

27 103.06.12

(星期四) 外縣市介聘確認會議。 教育局 地點:基隆市 28 103.06.17

(星期二)

本市介聘學校通知他縣市調入教

師報到。 仁德國小 生效日 8 月 1 日 29 103.07.31

(星期四) 長期代理教師再聘報局截止日。 各國小

依 101 年 10 月 22 日南市 教小(一)1010842167 號 函辦理。

(34)

臺南市 103 年度中等學校教師介聘分發期程表(草案)

序號 時 間 項 目 承辦單位 說

1 103.03.06

(星期四) 102 年介聘小組第一次會議。 教育局 2

103.04.11~

103.04.17 (星期五~星期四)

上網登錄參加外縣市聯合介聘學

校名單及確認管制名單。 教育局 103 年度外縣市聯合介 聘輪由基隆市辦理。

3 103.04.15

(星期二) 教師介聘作業說明會(人事)。 教育局 地點:

4 103.04.22

(星期二) 國中教師原校轉任截止日。

本市各國 中(含市 立國中 部)

不同類(科)別教師欲 互相轉任者,學校應將 調整狀況經學校教評 會審查通過後,務必報 本局備查,若發現仍有 違規任用事項,予以退 回調整。(轉普通班報 課程發展科備查;轉特 教班報特幼教育科備 查)。

5 103.04.22

(星期二) 查核各國中缺額。 教育局

地點:永華市政中心 10 樓東側小禮堂(詳細 流程另行公告)請併同 攜帶職章核對缺額。

6 103.04.23

(星期三) 查核各國中缺額 。 教育局

民治市政中心 1 樓南 瀛研習中心 (詳細流 程另行公告)請併同攜 帶職章核對缺額。

7

103.04.24~

103.04.25 (星期四~星期五)

各國中第一次確認開缺數(市內介 聘及第一階段超額介聘開缺)。

教育局 缺額學校

確認開缺最遲請於 4 月 25 日中午 12 時前將 紙本部份核章後寄送 或親送各分區中心學 校。

8 103.04.25

(星期五) 提報國中超額學校超額教師名單。

有超額教 師國中

中午 12 時前,各校填 報超額教師名單,傳真 永仁高中【FAX:

3116859】3115538#18 廖主任彙整,再回報教 育局。

9

103.04.25~

103.05.08 (星期五~星期四)

參加外縣市介聘教師上網填報資

料。 申請者

網址

http://tas.kh.edu.t w。

10 103.04.28~

103.05.05

4. 參加市內介聘教師至介聘網填 報資料(基本資料、積分),學

申請者 各開缺學

3. 請列印線上填列 之積分表經相關

(35)

(星期一~星期一) 校人事人員進行初核。

5. 確認市內介聘教師調出後開缺 科別。

6. 介聘網填報資料開放至

103.05.05 下午 4 時,逾時不受 理,103.05.07 審查當日不受理 現場申請。

校 人員核章後,於 103.05.07 攜至審 查會場接受審查。

4. 調出後開缺以積 分審查當日確認 之科別為準。

11 103.04.29 (星期二)

3. 公布超額學校超額教師數&

超額介聘第一階段學校缺額。

4. 出缺學校公布教評會審查作 業原則及程序於南資介聘公 告網。

教育局 缺額學校

4. 公布時間:當日下 午 5 時前。

5. 各校對於超額教 師之接受不得設 定條件(性別、年 齡等)。

6. 公告教網中心教 師介聘網頁,網址

http://163.26.1 .47/match/board /Msg.aspx /。

12

103.04.29~

103.05.09 (星期二~星期五)

市內互調、多角調作業開始,互調 及多角調教師至欲調任學校接受 教評會審查(各校自訂審查時 間)。

參加互 調、多角調 教師/調動 學校

3. 互調及多角調經 審查完成確認調 動後,函文對方學 校並副知永仁高 中及教育局。

4. 同意書最遲於 103.05.09(星期 五)下午 2 時前傳 真永仁高中

【FAX:3116859】

3115538#18 廖主 任彙整

13

103.04.30~

103.05.01 (星期三~星期四)

超額學校教師至各缺額學校接受 教評會審查(超額學校教師第一階 段作業)--超額教師公假登記惟課 務自理。

各校

3. 超額學校教師請依 缺額學校公告審定 日期時間攜相關證 件至缺額學校接受 審查。

4. 第一階段超額教師

「聘任同意書」由 擬聘任學校最遲請 於 5 月 1 日下午 4 時前,傳真永仁高 中【FAX:3116859】

3115538#18 廖主任 彙整

5.

(36)

14 103.05.02 (星期五)

第一階段超額教師完成介聘結果

公告。 教育局

3. 公佈時間:當日下 午 5 時前。

4. 公告網址 http://

http://163.26.1.

47/match/board/M sg.aspx /。

15

103.05.02~

103.05.06 (星期五~星期一)

各國中第二次確認開缺數(市內介 聘缺-扣除第一階段超額教師介聘 開缺數後之缺額類別確認)。

教育局 缺額學校

確認開缺類別最遲請 於 5 月 6 日中午 12 時 前紙本核章傳送各分 區中心學校主任。

16 103.05.08 (星期四)

國中申請市內介聘教師提出積分 審查(含第二階段超額教師之積分 審查)介聘積分審查(補件時間至 103.05.08 下午 4 時,逾時不受 理)。

教育局 永仁高中

17 103.05.09 (星期五)

公告市內介聘缺額及各校參與市

內介聘人員代號及積分。 教育局

公佈時間:當日下午 6 時前。

18 103.05.09 (星期五)

國中申請外縣市介聘教師提出積 分審查介聘積分審查(補件時間至 103.05.09 下午 4 時,逾時不受 理)。

教育局 地點:

19 103.05.15 (星期四)

國中第一次教師市內介聘作業(含

第二階段超額教師)。 永仁高中 20 103.05.19

(星期一)

市內介聘學校召開教評會審查並 將確認介聘名單傳送本市教師介 聘聯合委員會。

各介聘學 校

聘任學校最遲請於 5 月 19 日下午 2 時前傳 至各分區中心主任。

21 103.05.20

(星期二) 本市國中教師介聘確認會議。 教育局

3. 地點:另行函文。

4. 參加人員:各委員 參加。

22

103.05.20~

103.05.21 (星期二~星期三)

上網登錄外縣市介聘單調缺額。 教育局

23

103.05.21~

103.05.22 (星期三~星期四)

外縣市教師介聘作業協調會。 教育局 地點:基隆市

24 103.05.28

(星期三)

外縣市教師介聘作業結果通知各

介聘學校。 永仁高中

25 103.05.30

(星期五)

介聘學校召開教評會審查(外縣 市)。

開外縣市 缺之學校

原服務縣市通知調出 教師攜帶證件至介聘 學校接受審查。

26 103.06.04

(星期三) 確認並傳送外縣市介聘教師名單。 永仁高中 聘任學校最遲請於 6 月 4 日中午 12 時前傳

(37)

真永仁高中【FAX:

3116859】3115538#18 廖主任彙整

27 103.06.12

(星期四) 外縣市介聘確認會議。 教育局 地點:基隆市 28 103.06.17

(星期二)

本市介聘學校通知他縣市調入教

師報到。 永仁高中 生效日 8 月 1 日 29 103.07.31

(星期四) 長期代理教師再聘報局截止日。 各國中

依 101 年 10 月 22 日南市 教小(一)1010842167 號 函辦理。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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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估缺) 依據教育部國 民教育署補助 各地方政府 109 學年度推 動國小合理教

甄選類別 甄選名額 缺額性質 聘期

檢附附件八至 附件十二等資 料送核轉機關 審查;核轉機 關應於收受接 受補助單位送 請審查十五日 內,檢附附件 八至附件十及 附件十二等資 料送本部辦理

甄選類別 甄選名額 缺額性質 聘期

學校名稱 系代碼 系科名稱 名額 備   註 1110073 特殊教育學系 1 *總成績須達本類組均標。.

 假如學校有特殊的校本需要,校董會/法團校董 會可考慮聘用現職或中斷服務不超逾一年 (過剩教 師不受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