製表日期:106 年 5 月 16 日
製表單位:臺中市政府衛生局
臺中市醫療機構相驗流程參考指引
註 1-衛生福利部 85 年 8 月 8 日衛署醫字第 85045054 號函釋:病危自動出院病患由醫院、診所返家途中,於救護車上死亡(車上並無醫師),原診治醫師、診所基於便民,得派醫師檢驗屍體後摯給死亡證明書;或於辦理出院時由
原診治醫院、診所主動摯給出院病歷摘要或診斷書,俾為衛生所或其他醫師出具死亡證明書之參考。
註 2-醫療法第 76 條:醫院、診所對於非病死或可疑為非病死者,應報請檢察機關依法相驗、醫師法第 16 條:醫師檢驗屍體或死產兒,如為非病死或可疑為非病死者,應報請檢察機關依法相驗。
註 3-衛生福利部 84 年 06 月 26 日函釋:醫師經依規定檢驗屍體後,認有疑似非病死情形,不宜掣給死亡證明書時,應以書面敘明理由,通知申請民眾,以利民眾據以向警察機關請求司法相驗。
註 4 衛生福利部-85 年 5 月 6 日因車禍受傷被送治醫院施以手術或藥物治療歷經數日或數月而未癒者,顯受有相當程度之傷害。其於治療期間因顱內出血不止、敗血症、肺炎等併發症或高血壓、心臟病等疾病致死,要與一般正常
情況下之病故有別,其是否與車禍有相當果關係,應由檢察官相驗查明。故仍以『非病死或可疑為非病死』報請檢察機關依法相驗為宜。」前經法務部 80 年 3 月 6 日法人 80 檢字第 03549 號函釋在案,準此,醫師對車禍致死
者應確實報請檢察機關依法相驗,不得逕予開具死亡證明書。
註 5-醫療法第 76 條:醫院、診所如無法令規定之理由,對其診治之病人,不得拒絕開給出生證明書、診斷書、死亡證明書或死產證明書。開給各項診斷書時,應力求慎重,尤其是有關死亡之原因。、醫師法第 17 條:醫師如
無法令規定之理由,不得拒絕診斷書、出生證明書、死亡證明書或死產證明書之交付。。
因意外事故送醫 (到院時有生命徵象)
經醫院診治、急救
因意外事故之原因 瀕危,從醫院 留一口氣回家
因意外事故之原 因,經治療後仍
於醫院死亡 (註 4)
1. 醫 師 或醫 療機 構 主 動 開 立 病 歷 摘 要、診斷書等(載明 入院、可疑非因病 原因)(註 1)
2. 將 上 開 資 料交 付 家屬,並告知家屬 向派出所報驗(註 3)
1.醫師或醫療機構 主動開立法醫參考 病歷、診斷書等(載 明入院、可疑非因 病原因)
2.將上開資料交付 家屬,並告知家屬 向派出所報驗(註 3) 3.醫師或醫療機構 亦應向派出所報請 相驗(註 2)
(註 2)
老邁死亡或病死 從醫院留一口氣回家
醫師或醫療機構主 動開立病歷摘要或 診斷書(註 1),並告
知家屬向衛生所申 請行政相驗 未經醫院急救
告知家屬
老邁死亡 或病死,
向衛生所 申請行政 相驗
非病死或 可疑為非 病死,向 派出所報 請相驗 醫師親自檢驗大體
並經醫療專業判斷
病死 非病死或 可疑非病死
由醫師 開立死亡證
明書(註 5)
1.醫師或醫療機構主動 開立法醫參考病歷、診 斷書等(載明入院或可疑 非病死原因)
2.將上開資料交付家屬,
並告知家屬向派出所 報 驗(註 3)
3.醫師或醫療機構亦應 向派出所報請相驗(註 2) 治療後有生命徵象,
惟仍於醫院死亡
治療無效,
生命徵象未回復 到院前死亡
經醫院診治、急救
治療後有生命徵象,
瀕危從醫院留一口氣回家 (非於醫院死亡)
醫師經醫療專業判斷
因病 非因病或
可疑非因病
1. 醫 師 或 醫 療 機 構 主 動 開 立 病 歷 摘 要 、 診 斷 書 等 (載明入院或可疑 非因病原因) 2. 將 上 開 資 料 交 付家屬,並告知家 屬 向 派 出 所報 驗 (註 3)
1. 醫 師 或 醫 療 機 構 主 動 開 立 病 歷 摘 要 、 診 斷 書 等 (註 1)
2. 將 上 開 資 料 交
付家屬,並告知家
屬向衛生所報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