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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費 COVID-19 抗病毒藥劑領用方案

109 年 8 月 7 日訂定 110 年 3 月 17 日第一次修訂 110 年 5 月 17 日第二次修訂

一、 前言:

為保障國內病人接受治療之權益,並積極因應 COVID-19(嚴重特殊傳 染性肺炎)疫情可能的發展,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下稱疾管署)基於防疫 需求,專案進口香港商吉立亞醫藥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代理之瑞德西韋 (remdesivir)成分藥劑 VEKLURY

®

(每瓶含 100 毫克 remdesivir),用於治療 新型冠狀病毒(SARS-CoV-2)感染重症患者。

為利該藥劑之管理及使用,爰訂定本方案,並由疾管署各區管制中心

(下稱區管中心)受理轄內個案所收治醫院之領用事宜, 「疾病管制署聯繫 窗口」及「領用流程」如附件 1 及附件 2。

二、 使用對象:

VEKLURY

®

依現行核可仿單,適用於重度新型冠狀病毒(SARS-CoV-2) 感染患者,包含:(1)在未使用吸氧治療之下血氧飽和度≦94%;(2)須吸氧 治療;(3)已裝上侵入性機械呼吸器;或(4)已裝上葉克膜(ECMO)之患者。若 仿單因應實證修正,適應症將依最新仿單修正變更。

三、 使用 VEKLURY

®

治療之療程與使用劑量建議:

(一) 成人與體重≧40 公斤的兒童:第一天 IV 注射 200 毫克,第二天起每日注 射 100 毫克。

(二) 體重介於 3.5 公斤至<40 公斤之間的兒童:建議依體重調整劑量。第一天 IV 注射 5 毫克/公斤,第二天起每日注射 2.5 毫克/公斤。

(三) 治療時已使用呼吸器或 ECMO 之患者療程最長 10 天;未使用呼吸器或 ECMO 之患者療程為 5 天,如病情未改善,可視臨床狀況延長至 10 天。

(四) 另有關本藥劑之保存、使用及相關副作用等注意事項,請詳閱仿單及醫療 人 員 指 引 , 並 請 提 供 病 人 用 藥 須 知 予 患 者 或 其 家 屬 。 下 載 網 址 : https://info.fda.gov.tw/mlms/H0001D3.aspx?LicId=52027899。

四、 藥劑存放地點:疾管署區管中心(聯絡資訊如附件 1) ;或疾管署各區管制

中心依轄區特性指定之存放地點,以供調度使用。

(2)

2

(一) 本藥劑由疾管署區管中心管控及調度使用,每案核發數量依病人病況[參 考三之(三)療程建議],並經個案居住地轄屬疾管署區管中心送請防疫醫師 審查核可,核發 5 天(最多核發 6 瓶藥劑)或 10 天(最多核發 11 瓶藥 劑)療程。

(二) 醫院收治重度新型冠狀病毒(SARS-CoV-2)感染患者經主治醫師評估符合 使用本藥劑,主治醫師應向患者(或其家屬)妥為說明使用原因及副作用

(可參考病人用藥須知)並取得同意,且務必先電話聯繫個案居住地轄屬 疾管署區管中心 告知需求,同時填寫『公費 COVID-19 抗病毒藥劑 VEKLURY

®

申請書暨審查表』(附件 3),由疾管署區管中心確認醫院備妥 申請依據,由疾管署防疫醫師審核。必要時,由疾管署防疫醫師聯繫討論 患者病況或諮詢轄屬傳染病防治醫療網網區指揮官確認是否適用本藥劑;

倘因故無法立即提供申請依據, 可經疾管署防疫醫師同意後先予核發,相 關審核資料後補。

(三) 經疾管署防疫醫師同意使用後,通知醫療機構派員前往指定地點(原則上 為醫療院所在地轄屬疾管署區管中心 ;或疾管署各區管制中心指定之存放 地點 )領取藥劑,並由領藥人員填寫『公費 COVID-19 抗病毒藥劑 VEKLURY

®

領用切結書』 (附件 4)。療程結束後,倘有剩餘未開封使用之 藥劑,醫院應儘速送回原領藥地點,以利後續調配運用。另醫療院所在地 轄屬疾管署區管中心在發送及回收藥劑後,請儘速於「防疫物資管理資訊 系統(MIS)」之「藥品器材」子系統進行登錄,並於療程結束後將申請書暨 審查表回報疾管署急性傳染病組,其餘申請依據由區管中心存查。

(四) 由於本藥劑之臨床經驗極為有限,除已知投藥後可能會發生急性肝、腎功

能損害及輸注反應等,亦可能會發生尚未通報過的不良反應。因此,醫療

院所應向患者(或其家屬)妥為說明使用原因及副作用,並於治療期間嚴

密監視病人用藥後的狀況(包含投藥前後每日進行腎功能及肝功能檢查) ,

同時加強不良反應監視及通報,以保障患者權益。倘使用時有任何不良反

應,請立即向全國藥物不良反應通報中心通報,全國藥物不良反應通報系

統網站:https://adr.fda.gov.tw/Manager/WebLogin.aspx;地址:台北市中正

區愛國東路 22 號 10 樓;電話:02-23960100;傳真:02-23584100;電子

郵件:adr@tdrf.org.tw。

(3)

3

公費 COVID-19 抗病毒藥劑 VEKLURY

®

申請作業之疾病管制署聯繫窗口 疾病管制署各區管制中心

單位名稱 聯絡人 上班時間 連絡電話

非上班時間

值班電話 傳 真 電子郵件 轄區範圍

臺北區

管制中心 洪小姐 02-85905000

#5013 02-25509831 02-25505876 weiwei@cdc.gov.tw 基隆市、台北市、新北市、

宜蘭縣、連江縣、金門縣 北區

管制中心 許小姐 03-3982789

#121 03-3983647 03-3931723 ericahsu@cdc.gov.tw 桃園市、新竹縣、新竹市、

苗栗縣 中區

管制中心 郭先生 04-24739940

#210

04-24725110

(會轉電話值班人員) 04-24739774 mars@cdc.gov.tw 台中市、彰化縣、南投縣 南區

管制中心 郭先生 06-2696211

#508 06-2906684 06-2906714 femarvin@cdc.gov.tw 雲林縣、嘉義縣、嘉義市、

台南市 高屏區

管制中心 賴小姐 07-5570025

#602 0912-204-709 07-5574664 chyimei@cdc.gov.tw

cdc5@cdc.gov.tw 高雄市、屏東縣、澎湖縣 東區

管制中心 黃先生 03-8223106

#222 03-8222690 03-8224732 hsk1111@cdc.gov.tw 台東縣、花蓮縣

疾病管制署急性傳染病組

聯絡人 連絡電話 傳 真 電子郵件 地 址

林小姐 02-23959825#3784 02-23945308 yuh1992117@cdc.gov.tw

台北市中正區林森南路6 號 沈小姐 02-23959825#3776 02-23945308 ivani919@cdc.gov.tw

附件1

(4)

4

公費抗 COVID-19 病毒藥劑 VEKLURY

®

領用流程

醫院收治重度SARS-CoV-2感染患者,

經醫師評估需使用VEKLURY®

疾病管制署各區管制中心:

ü 於防疫物資管理資訊系統更新藥劑庫存量 ü 將完整之申請表暨審查表回報疾病管制署

急性傳染病組 未開封使用藥劑

退回指定地點

區管中心送由防疫醫師 審核是否給予本藥劑b

確認領藥指定地點c 儲備藥劑是否足夠

疾管署急性組 即時掌握全國 藥劑儲備量,

並依區管中心 需求調度

同步提供相關訊息

ü 區管中心通知醫院前往指定地點自取 ü 區管中心於防疫物資管理資訊系統更新藥劑

庫存量

電話聯繫患者居住地轄屬 疾管署區管中心窗口,區管中心確認

是否為確診個案

完成結案 不予錄案

調度補充 區管中心庫存

如遇患者發生 不良反應,需 通報食品藥物 管理署之藥物 不良反應中心

症狀未改善,

經疾管署防疫醫師評估,

需再次申請b

醫師依仿單進行 治療及密切監視 醫院將申請書暨審查表 及相關病歷與檢驗報告,以傳真

或電郵傳送區管中心a

a.倘因故無法立即提供申請依據,可經 疾管署防疫醫師同意後先予核發,相關 審核資料後補。

b.必要時,由疾管署防疫醫師聯繫討論 患者病況或諮詢轄屬傳染病防治醫療網 網區指揮官確認是否適用本藥劑。

c.指定地點以申請醫院所在之區管中心 為主。

(5)

5

公費抗 COVID-19 病毒藥劑 VEKLURY

®

申請書暨審查表

申請日期: 年 月 日 1. 基本資料 個案姓名: 法定傳染病通報編號:______________

生日:____年____月____日 性別:□男 □女 體重:______公斤 2. 申請適應症 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確診且符合下列任一適應症:

a.□未使用吸氧治療之下血氧飽和度≦94%

b.□須使用吸氧治療 c.□須使用機械呼吸器 d.□已裝上葉克膜(ECMO) 3. 申請依據

(作為審核 參考)

請提供下列a~d項資料:

a.□現況病歷摘要(summary)及SpO2、血壓等生命徵象紀錄 b.□胸部 X 光或相關影像學檢查報告

c.□檢驗報告:□肝、腎等功能(未使用 VEKLURY®前),

□其他檢驗報告:_________

d.□COVID-19 治療相關用藥:

e.□無法立即提供上述資料,已聯繫疾管署防疫醫師確認同意給藥,

相關審核資料後補。

4. 申請藥量 依據患者年齡、體重及臨床情況是否使用估算申請量: a.□首次申請 5 天療程:

第 1 天注射 毫克( 劑);第 2 至 5 天每天注射 毫克

( 劑),預計 4 天。共申請 劑。

b.□一次申請 10 天療程:

第1 天注射 毫克( 劑);第 2 至 10 天每天注射 毫克

( 劑),預計 9 天。共申請 劑。

c.□首次申請 5 天療程後再次申請:

第6 至 10 天每天注射 毫克( 劑),預計 5 天。共申請 劑。

附件3

接續下頁

(6)

6

a.成人與體重≧40 公斤的兒童:第 1 天 IV 注射 remdesivir 200 毫克;

第2 天起,每天一次 IV 注射 remdesivir 100 毫克。

b.體重介於 3.5 公斤至<40 公斤之間的兒童:第 1 天 IV 注射 remdesivir 5 毫克/公斤,第 2 天起,每天一次 IV 注射 remdesivir 2.5 毫克/公斤。

※療程結束後,倘有剩餘未開封使用之藥劑,醫院應儘速送回原領藥 地點。

5. 需申請醫師 確認事項

一、本人已詳閱仿單及醫療人員指引,並評估患者使用本藥劑進行治 療之風險及效益。

二、本人已向患者(或其家屬)詳細說明下列事項,並經其同意

(一)需實施此項治療的原因

(二)可能發生之不良反應及危險

此致

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_________區管制中心 醫療機構名稱:

處方醫師簽章: (聯絡電話或手機: ) 使用情形追蹤聯絡人: (電話: )

審查及追蹤結果(以下由疾病管制署填寫)

6. 審核結果 □同意,依原申請藥劑量給付。

□不同意:

□同意申請,但建議修改劑量如下:

審核者(疾管署防疫醫師) 區管中心

7. 領藥紀錄 醫療機構業於 年 月 日完成領取(領用切結書如附件4)

8. 藥劑最終使 用情形

醫療機構原領用 劑,實際使用 劑,退回 劑。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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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費 COVID-19 抗病毒藥劑 VEKLURY

®

領用切結書

茲向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 區管制中心

領取 VEKLURY

®

(□韋如意凍晶乾燥注射劑 100 毫克/ □韋如意注射液劑 100 毫克),共 劑,

本人保證送交 醫院 醫師,供其治療病患 使用。

此致

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 區管制中心 立切結書人:

身分證字號(護照號碼):

連絡電話: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附件4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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