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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產地證明書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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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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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1)

我國與巴拿馬自由貿易協定宣導會 原產地證明書之申請

我國與巴拿馬自由貿易協定宣導會 原產地證明書之申請

呂素慎

經濟部國際貿易局

susanlu@trade.gov.tw

(2)

執行依據

 「原產地證明書管理辦法」

 台巴自由貿易協定第 5.02 條

 台巴自由貿易協定統一法規

第 17 條 , 第 18 條及附件 4 , 附

(3)

申請原產地證明書之目的

 原產地證明書作為自締

約國一方出口至締約國

他方之貨品具備原產資

格之證明。

(4)

出口人應巴方進口人申報享受優惠 關稅待遇之要求,得向受委託簽發 機關申請台巴自由貿易協定原產地 證明書,該證明書證明符合協定之 原產地規則及統一法規之相關規定

,俾巴方進口人提供給進口地海關

(5)

受委託簽發機關

行政院國科會新竹、南部科學工業園 區管理局、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及其分局(含該局 基隆分局、新竹分局、台中分局、台 南分局、高雄分局、花蓮分局)

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及其分處

(含該處高雄分處、台中分處、中港

(6)

執行事項

有效期限:自簽發機關認證日起一年內均 為進口地海關所接受,巴方進口人據以 申請享受優惠關稅待遇

(7)

檢附文件

 參照「原產地證明書管理辦 法」第十、十一條規定

 產製證明切結書特定格式

 產製證明切結書之內容應與

產證相符

(8)

一般原產地證明書

 如不符合協定之原產地規則

,無法享受優惠關稅待遇者,

不得台巴自由貿易協定原產地 證明書,如因其他因素需要,

仍請依規定申請一般之原產地

(9)

敬請多多指教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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