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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空中大學 102 學年度下學期期中考試題【副參】55 科目:殯葬政策與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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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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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空中大學 102 學年度下學期期中考試題【副參】55

科目:殯葬政策與法規 一律橫式作答 共 3 頁

一、試述允許設置私人墳墓政策之必要性與可行性?

答案:

(一)必要性(p.22 第三段)

1.根據各縣市政府所提供之資料顯示,【墳墓設置管理條例】頒行至今,絕大部分之縣 市均未有按此條例規定申請設置私人墳墓者,民國 78 年度甚至完全沒有申請案件。由 此說明核准設置私人墳墓之規定是不切實際的。

2.其次,根據【墳墓設置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十八條規定,私人墳墓須於未指定公墓 之地區,方得依規定報請設置,在筆者曾訪察之六縣市中,唯臺北縣之蘆洲鄉及三重市 無公墓之設置,可見公墓之設置已相當普遍,實沒有核准私人於公墓外設置營葬之必要。

3.【墳墓設置管理條例】第四條已明定「直轄市、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公所應 於轄區內或轄區外選擇適當地點,依本條例之規定,設置公立公墓。」因此,縱有極少 數地區沒有公墓,為滿足民眾營葬之需求,管理政策似應導引地方政府設置足夠之公 墓,而非藉允許設置私人墳墓以求彌補公墓之不足。

(二)可行性(p.22 第二段)

1.注重風水、偏愛厚葬是臺灣地區民眾墓葬行為的特性,而將逝世的祖先安葬於「風水 好」的地方,並造華麗之墳墓,坊間往往稱頌為孝道或有財有勢的表現。因此,在未有 私人墳墓的地區,一旦有人核准而在公墓外設置墳墓,則恐群起而效尤,惟因符合法定 條件的地點不易尋得,是以為滿足風水及厚葬之需求,民眾只好走上濫葬一途。

2.合法的私人墳墓面積規模小,而且設置地點較公墓更為零散,主管機關欲實施追蹤管 理必然相當困難。

3.國人對於營葬頗講究吉日與時辰,倘人死後,再申請設置的私人墳墓,由於行政手續 費時,且地點難覓,恐無法配合民眾營葬之需求。

二、為因應國際經濟自由化、全球化所帶來的外國殯葬業經營理念的衝擊,過去政府部 門唯圖行政管理方便的防弊心態與傳統由上而下的威權式管理思維,應如何求新求變?

答案:(p.27-29)

按過去墳墓設置管理之政策是以減少墓基面積、實施墓地循環利用、鼓勵火化進塔及改 善、增建、遷移或廢止喪葬設施等為手段,進而達成節省土地使用、兼顧公眾衛生觀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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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保人民營葬福祉及配合都市發展需要等目標。惟今後為全面提升殯葬服務品質,打造 不以死害生且兼具時代性與公共性的殯葬文化,則總體的殯葬管理政策思維必須有所調 整,亦即,除繼續追求原有的政策目標外,並應朝下列方向調整:

一、由量的增加轉變為質的提升

二、以管理為導向轉變為以輔導及服務為導向 三、運用民間資源減輕政府負擔

四、硬體管理與軟體管理並重 五、轉化鄰避效果為迎毗效果 六、保留因地制宜的彈性 七、管理技術應有成本分析 八、其他

如賦與往生者在世時對遺體處理及殯葬儀式的自主權,殯葬服務生前契約如何規範及如 何透過管理機制的適當設計,導正惡劣歪風等。

三、【殯葬管理條例】第六十七條規定:「殯葬服務業就其承攬之殯葬服務至遲應於出殯 前一日,將出殯行經路線報請辦理殯葬事宜所在地警察機關備查。」 如違反規定,應 依同條例第九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之罰鍰,經限期 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情節重大者,得廢止其許可。」【社會秩序維護 法】第七十四條則規定,如有出殯隊伍未將經過路線報告警察機關,致妨礙公眾通行者

「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下罰鍰」,由於處罰輕重不一,請問應如何判斷其法規之適用?

答案:

1.【中央法規標準法】第十六條規定:「法規對其他法規所規定之同一事項而為特別之 規定者,應優先適用之。其他法規修正後,仍應優先適用。」誠如前述有關出殯前應將 出殯行經路線報請備查之規定,【殯葬管理條例】為特別法,【社會秩序維護法】為普通 法,應優先適用【殯葬管理條例】。即使他日【社會秩序維護法】有所修正,仍應優先 適用【殯葬管理條例】。(p.43)

2.至於什麼是特別法?單就【殯葬管理條例】來看,因該條例規範殯葬服務業者、殯葬 設施、治喪行為及喪葬事宜等特殊事項,有其特定範圍,屬於特別法。另就【殯葬管理 條例】與其他法規(例如【社會秩序維護法】)性質比較來看,第六十七條乃為便利交 通管理及突發事件之處理,明定殯葬禮儀服務業承攬業務時,應於出殯前將出殯行經路 線報請備查。違反規定者,依同條例第九十六條規定:「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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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之罰鍰,並限期改善」。【社會秩序維護法】第七十四條第五款則規定:「婚喪喜慶、

迎神賽會結眾而行,未將經過路線報告警察機關,致礙公眾通行者」「處新臺幣六千元 以下罰鍰」顯然,僅就出殯結眾而行部分,【殯葬管理條例】為特別法,【社會秩序維護 法】為普通法,應優先適用【殯葬管理條例】。(p.40)

四、按【殯葬管理條例】規定,設置、擴充公墓有何地點距離限制?又請問台灣的任何 一塊土地是否符合【殯葬管理條例】規定就可開發設置公墓?理由為何?

答案:

(一)

1.【殯葬管理條例】第八條第一項明定設置、擴充公墓之地點距離限制如下:

設置、擴充公墓應選擇不影響水土保持、不破壞環境保護、不妨礙軍事設施及公共衛生 之適當地點為之;其與下列第一款地點距離不得少於一千公尺,與第二款、第三款及第 六款地點距離不得少於五百公尺,與其他各款地點應因地制宜,保持適當距離。但其他 法律或自治法規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一、公共飲水井或飲用水之水源地。

二、學校、醫院、幼稚園、托兒所。

三、戶口繁盛地區。

四、河川。

五、工廠、礦場。

六、貯藏或製造爆炸物或其他易燃之氣體、油料等之場所。

2.同條第二項並規定:

前項公墓專供樹葬者,得縮短其與第一款至第五款地點之距離。

(p.88)

(二)

1.不是

2.理由:按台灣的土地使用管制體系,除【殯葬管理條例】之具體地點距離限制之外,

設置地點如位於都市計畫範圍內,必須符合土地使用分區容許使用用途之管制規定,如 位於都市計畫範圍以外,尚須符合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之法令規定,始得將土地變更編 定為墳墓用地。換言之,開發設置殯葬設施之區位除必須符合殯葬管理法規之特別規定 外,尚須不違反都市計畫及區域計畫等相關法規之規定,有妨害區域計畫或都市計畫之 地點,雖已符合【殯葬管理條例】之地點距離限制,仍不得設置公墓。(p.92)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