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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105 年度新進僱用人員甄試簡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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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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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105 年度新進僱用人員甄試簡章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105 年度新進僱用人員甄試 試務處 地址:10016 臺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 3 段 242 號 11 樓

電話:(02)23666374 傳真:(02)23656869

本甄試網站:http://recruit.taipower.com.tw/

台電公司網站:http://www.taipower.com.tw/(可連結至本甄試網站)

中華民國 105 年 3 月

(2)

重要日期摘要

一、報名日期:

105 年 4 月 7 日(9:00)至 105 年 4 月 20 日(24:00)止。

本甄試一律採用「網路報名」,請於報名期限內至本甄試網站(網址:

http://recruit.taipower.com.tw/)完成報名;甄試簡章建置於上述網址

,請自行上網列印,不另販售。

二、繳費期限:

105 年 4 月 23 日(24:00)止。

應於上述期限內完成繳費,始完成報名手續。

三、寄發入場證(含考試注意事項)日期:

105 年 7 月 6 日。

本甄試入場證以郵件寄發,報考人亦可自行上網(同報名網址)查詢列印憑 以入場應考。

四、考試日期:

105 年 7 月 17 日。

試場分配情形及其他應行公布事項,可於 105 年 7 月 11 日起登入本甄試網 站,以入場證號碼查詢,另於考試前 1 日在臺北、臺中、高雄、花蓮 4 個 考區之各考場公布,請事先查明試場及座位。

五、公布測驗式試題答案日期:

105 年 7 月 18 日 12:00。

六、試題或答案疑義提出期限:

105 年 7 月 18 日至 7 月 24 日。

應考人對初(筆)試試題或公布之測驗式試題答案,如有疑義時,應於期限 內 在 本 甄 試 網 站 下 載 試 題 及 答 案 疑 義 處 理 申 請 表 ( 表 格 建 置 於 http://recruit.taipower.com.tw),以書面申請。

七、預定公告參加複試人員名單日期:

105 年 9 月 13 日在甄試網站公告,實際公告日期以本甄試委員會之決議而 定。公告之日起應考人可自行上網查閱初(筆)試成績及筆試結果,不另寄 發紙本成績單。

八、複查成績提出期限:

參加複試人員名單公告之次日起 5 日(不含例假日)內,於本甄試網站下載成績 複查申請表(表格建置於 http://recruit.taipower.com.tw),以書面申請。

九、複試日期:

105 年 9 月 29 日起在臺北地區舉行,實際日期以正式通知為準。

十、預定公布錄、備取人員名單日期:

105 年 10 月 31 日在本甄試網站公告,實際日期以本甄試委員會決議而定。

十一、預定訓練日期:

預定於 105 年 12 月間開訓,因訓練設施容訓量因素,部分類區視訓練編班

情形可能分梯開訓。備取資格:電力技術人員為開訓 15 日以內;綜合行政

人員為開訓 3 個月以內有效,期限屆滿仍未獲通知遞補者,即取消參加訓

練及進用之資格。

(3)

目錄 頁次

壹、 類別及名額...................

貳、 報名資格....................

參、 初(筆)試科目、錄取名額及工作性質........

肆、 報名及繳費....................

伍、 初(筆)試及複試..................

陸、 錄取、訓練及僱用.................

柒、 試題及答案疑義與成績複查.............

捌、 其他注意事項...................

附錄........................

1 2 4 9 10 14 15 15 16 報名流程說明:

1.進入本甄試網站

recruit.taipower.com.tw

2.詳閱簡章 備妥資料

3.網路報名

105 年 4 月 7~20 日

試務處 電子郵件 通知

上傳

(或傳真)

證件影本

105 年 4 月 7 日~5 月 3 日 僅具備特定資格者須辦理

4.繳交報名費

105 年 4 月 7~23 日 實體/網路 ATM、

指定便利商店或線上信用卡

5.完成報名 準備應考

「完成資料輸入」

(4)
(5)

第 1 頁,共 24 頁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105 年度新進僱用人員甄試簡章

壹、類別及名額:

本公司得視業務需要,於預算員額範圍內,提報各類別增額人數,並經甄試委員會同意 後,由試務處於初(筆)試放榜(即公告參加複試人員名單)前公告各類別增額人數。

一、類別、分區及名額

類別 名額 分區一般名額及用人當地化名額 電

力 技 術 人 員

1. 配電線路維護 260 名 北區(一)80 名、北區(二)28 名、中區 55 名、南區 75 名、東區 17 名、澎湖 4 名、

馬祖 1 名

2. 輸電線路維護 40 名 北區 22 名、中區 4 名、南區 14 名

3. 變電設備維護 78 名 北區 28 名、中區 10 名、南區 34 名、東區 1 名、澎湖 3 名

用人當地化:台東區營業處轄屬發電廠 1 名、澎湖區營業處轄屬發電廠 1 名

4. 電機運轉維護 40 名 北區 16 名、中區 11 名、南區 7 名、東區 1 名、澎湖 2 名 用人當地化:台中發電廠 1 名、塔山發電廠 2 名

5. 電機修護 24 名 北區 20 名、中區 1 名、南區 3 名

6. 儀電運轉維護 12 名 北區 11 名、中區 1 名

7. 機械運轉維護 43 名 北區 17 名、中區 15 名、南區 1 名、東區 2 名

用人當地化:台中發電廠 4 名、東部發電廠 1 名、塔山發電廠 3 名

8. 機械修護 38 名 北區 29 名、南區 9 名

9. 土木工程 16 名 北區 3 名、中區 10 名、南區 3 名

10. 起重技術 7 名 北區 6 名、南區 1 名

11. 電銲技術 7 名 北區 7 名

12. 化學工程 4 名 北區 4 名

13. 海事工程 5 名 離岸風力 5 名

綜合 行政 人員

14. 綜合行政 80 名 北區 46 名、中區 14 名、南區 14 名、東區 3 名、澎湖 2 名 用人當地化:萬大發電廠 1 名

名額合計 654 名

二、本甄試分發單位之分區說明

北區:包括本公司設於基隆市、臺北市、新北市、桃園市、新竹縣市、宜蘭縣等地區 之單位。

北區(一):包括本公司設於基隆市、臺北市、新北市、宜蘭縣等地區之單位。

北區(二):包括本公司設於桃園市、新竹縣市等地區之單位。

中區:包括本公司設於苗栗縣、臺中市、南投縣、彰化縣、雲林縣等地區之單位。

南區:包括本公司設於嘉義縣市、臺南市、高雄市、屏東縣等地區之單位。

東區:包括本公司設於花蓮縣、臺東縣等地區之單位。

離岸風力:辦公室設於臺中市龍井區麗水里龍昌路 1 號(台中發電廠內)及彰化縣芳苑 鄉芳苑村斗苑路 163 號。

其他:以列舉方式說明,如澎湖、馬祖、金門。

(6)

第 2 頁,共 24 頁

三、發電廠用人當地化名額之說明

(一) 符合下列發電廠設籍地區及條件者,得就該發電廠之招考類別擇一報名。

發電廠 設籍地區 設籍條件

萬大發電廠 南投縣仁愛鄉、埔里鎮 符合下列設籍情

形之一者(註):

1. 本人在籍且連 續 5 年 以 上 (100 年 4 月 8 日以前設籍)。

2. 本人或父母或 配偶之其中一 人 累 計 設 籍 10 年 以 上 且 仍在籍。

台中發電廠 臺中市大肚區、龍井區、沙鹿區、梧棲區、清水區 或彰化縣伸港鄉、線西鄉、和美鎮

東部發電廠 花蓮縣秀林鄉或宜蘭縣南澳鄉 塔山發電廠 福建省金門縣

台東區營業處

轄屬發電廠 臺東縣 澎湖區營業處

轄屬發電廠 澎湖縣

註:累計設籍以同一人設籍時間計算,不得多人累計;如為養父母者,自收養關係生 效日起計算。戶籍謄本申請日期須為 105 年 4 月 7 日以後始為有效。

(二) 為保障報名用人當地化應考人之權益,報名用人當地化未能錄取之應考人,本公司將 列入該類別同一分區一般名額甄試,依甄試總成績順序錄取;用人當地化名額如錄 取人數不足時,則該缺額移列該類別同一分區之一般名額供遞補錄取。

貳、報名資格:

一、國籍: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且不得兼具外國國籍。

二、學歷: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中(職)畢業。

高中(職)補習學校結業並經資格考試及格、士官學校結業比敘高中、高級職業學校 或高級中學以上畢業程度之學力鑑定考試及格、五年制專科學校四年級肄業或二專 以上學校肄業,或具有大專畢業以上學歷均准予報考。

註:

1.本項甄試之學歷資格係高中(職)畢業人員,如經甄試錄取,不得以具有大專以上學 歷或其他考試及格之資格為由,要求變更身分或提高僱用等級。

2.畢業證書如係國外學歷須符合教育部訂頒「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之規定,

並加附中文譯本;國外學歷影本,應經我國駐外單位,包括我國駐當地使、領館或 派駐當地之文化、貿易、商務機構或其他經我國政府認可之機構或公證人驗(認)證。

目前尚未經前述單位驗(認)證者,請及早申請,以免損及本身權益。

(二)複試時須繳驗上述畢業證書正本,否則不得參加複試。

三、技術士證照:(無證照者亦可報考)

報考電力技術人員者,如具備附錄一所列類別指定證照,並依本簡章肆、三、報名注 意事項繳交該證照影本者,其初(筆)試總分另予加計;加計後初(筆)試總分逾 100 分 者,以 100 分計。加計總分後報考人初(筆)試成績如達到複試標準,於參加複試時應 繳驗該證照正本,凡未繳驗或資格不符者,取消複試資格。

四、本甄試錄取人員如經發現有下列不得進用為國營事業人員情形之一者,本公司將予退 訓、不予進用或終止勞動契約:

(一)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犯內亂罪、外患罪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二)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或業務侵占行為,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三)犯前二款以外之罪,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但受緩刑 宣告,不在此限。

(四)依法停止任用、派(僱)用或聘僱。

(7)

第 3 頁,共 24 頁

(五)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六)受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98 年 11 月 22 日以前受禁治產宣告)尚未撤銷。

(七)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設籍未滿 10 年者。

五、依經濟部所屬事業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規定,所屬事業機構人員年滿 65 歲者應 即退休。

六、電力技術人員未來訓練及工作性質可能不適合有懼高、懼局限空間、懼水(僅海事工 程)者從事,報考前請審慎選擇。

七、發電廠用人當地化:報名者除應符合前述各項報名資格外,另應符合各招考發電廠適 用設籍地區之設籍條件,並繳驗戶籍謄本。

(8)

第 4 頁,共 24 頁

參、初(筆)試科目、錄取名額及工作性質:

一、 電力技術人員

1. 配電線路維護類(260 名):

筆試節次、

科目與配分 錄取名額 各區分發本公司單位 結訓後擔任工作性質 1.共同科目

國文(10%) 英文(10%) 2.專業科目 A

物理(30%) 3.專業科目 B

基本電學 (50%)

北區(一)80 名 各地區營業單位 擔任配電線路之施工、維 護、故障搶修等,從事屋 內、外配電室、人手孔等局 限空間高低壓電纜施工及 屋內、外高低壓帶電架空配 電線路登桿高空施工(單腳 掌與支持物最大接觸面積 1.6 公分×12 公分)等技術性 之體力消耗性工作。

北區(二)28 名 中區 55 名 南區 75 名 東區 17 名 澎湖 4 名 馬祖 1 名

備註 本類別現場測試包含負重行走項目。

2. 輸電線路維護類(40 名):

筆試節次、

科目與配分 錄取名額 各區分發本公司單位 結訓後擔任工作性質 1.共同科目

國文(10%) 英文(10%) 2.專業科目 A

輸配電學 (30%) 3.專業科目 B

基本電學 (50%)

北區 22 名 供電單位

輸變電工程單位 電力通信處

擔 任 輸 電 線 路 設 備 ( 含 架 空、地下電纜)、通信設備 (含光纜)等裝設、監造、檢 驗、維護及故障搶修等工 作,多為從事戶外高空登 桿、登塔或地下作業等需消 耗體能工作,並須配合業務 需要從事夜間工作,工作地 點涵蓋本公司服務地區(含 離島)。

中區 4 名 台中供電區營運處

輸變電工程處中區施工處 電力通信處

南區 14 名 供電單位

輸變電工程處南區施工處 電力通信處

(9)

第 5 頁,共 24 頁

3. 變電設備維護類(78 名):

筆試節次、

科目與配分 錄取名額 各區分發本公司單位 結訓後擔任工作性質 1.共同科目

國文(10%) 英文(10%) 2.專業科目 A

輸配電學 (30%) 3.專業科目 B

基本電學 (50%)

北區 28 名 營業單位 核能發電廠 供電單位 營建單位

輸變電工程單位

擔任變電設備及電驛設備之 裝設、維護、操作及故障搶 修、變電各項設備工程之施 工、監造、檢驗及離島小型 電廠之運轉維護等工作。為 需登高作業之體力消耗性工 作,工作環境涵蓋平地、山 地和洞道,地點涵蓋本公司 服務地區(含離島),配合工 作需要須能從事日夜輪班工 作。

中區 10 名 營業單位

台中供電區營運處

輸變電工程處中區施工處 南區 34 名 營業單位

供電單位

輸變電工程處南區施工處 東區 1 名 營業單位

東區

用人當地化 台東區營業處轄 屬發電廠 1 名

台東區營業處

澎湖 3 名 澎湖區營業處 澎湖

用人當地化 澎湖區營業處轄 屬發電廠 1 名

澎湖區營業處

備註 本類別現場測試包含負重行走項目。

4. 電機運轉維護類(40 名):

筆試節次、

科目與配分 錄取名額 各區分發本公司單位 結訓後擔任工作性質 1.共同科目

國文(10%) 英文(10%) 2.專業科目 A

電工機械 (40%) 3.專業科目 B

基本電學 (40%)

北區 16 名 各類型發電廠 綜合研究所 總管理處

擔任發電廠運轉值班、電機 設備維護保養、各地電力設 備、電表等器材之維護、試 驗及船舶設備維護保養等工 作,地點涵蓋本公司服務地 區(含離島)。

中區 11 名 各類型發電廠 工程單位 中區

用人當地化 台中發電廠 1 名

南區 7 名 各類型發電廠 東區 1 名

澎湖 2 名 金門

用人當地化 塔山發電廠 2 名

(10)

第 6 頁,共 24 頁

5. 電機修護類(24 名):

筆試節次、

科目與配分 錄取名額 各區分發本公司單位 結訓後擔任工作性質 1.共同科目

國文(10%) 英文(10%) 2.專業科目 A

電工機械 (40%) 3.專業科目 B

基本電學 (40%)

北區 20 名 電力修護處 工程單位 訓練所

擔任發電廠、變電所、風力 發電機及民營電廠等之發變 電設備大修、檢修及搶修等 作業,多為耗費體力之現場 工作,並配合工作需要須能 從事夜間工作,工作地點涵 蓋 本 公 司 服 務 地 區 ( 含 離 島)。

中區 1 名 電力修護處中部分處 南區 3 名 電力修護處南部分處

備註 本類別複試含實作測試。

6. 儀電運轉維護類(12 名):

7. 機械運轉維護類(43 名):

筆試節次、

科目與配分 錄取名額 各區分發本公司單位 結訓後擔任工作性質 1.共同科目

國文(10%) 英文(10%) 2.專業科目 A

物理(30%) 3.專業科目 B

機械原理 (50%)

北區 17 名 各類型發電廠 擔任發電廠運轉值班,或機 械設備維護保養等工作,多 為耗費體力之現場工作,工 作地點涵蓋本公司服務地區 (含離島)。

中區 15 名 各類型發電廠 工程單位 再生能源處 中區

用人當地化 台中發電廠 4 名

南區 1 名 各類型發電廠 東區 2 名

東區

用人當地化 東部發電廠 1 名 金門

用人當地化 塔山發電廠 3 名 筆試節次、

科目與配分 錄取名額 各區分發本公司單位 結訓後擔任工作性質 1.共同科目

國文(10%) 英文(10%) 2.專業科目 A

電子學(40%) 3.專業科目 B

基本電學 (40%)

北區 11 名 核能發電廠 總管理處

擔任發電廠運轉值班及電氣 儀控設備維護保養與校驗、

營建工程查驗、非破壞檢測 及儀控設備之維修保固、電 腦操作及資訊相關作業等工 作,多為耗費體力之現場工 作,工作地點涵蓋本公司服 務地區(含離島)。

中區 1 名 再生能源處

(11)

第 7 頁,共 24 頁

8. 機械修護類(38 名):

筆試節次、

科目與配分 錄取名額 各區分發本公司單位 結訓後擔任工作性質 1.共同科目

國文(10%) 英文(10%) 2.專業科目 A

物理(30%) 3.專業科目 B

機械原理 (50%)

北區 29 名 核能發電廠 電力修護處 工程單位 綜合研究所 總管理處

擔任本公司各類型發電廠、變 電所、風力發電機及民營電廠 等之發變電設備大修、檢修及 搶修、機械設備工程之施工、

監造等作業,多為耗費體力之 現場工作,並配合工作需要須 能從事夜間工作,工作地點涵 蓋 本 公 司 服 務 地 區 ( 含 離 島),或研究試驗設備運轉監 控與維護等作業。

南區 9 名 電力修護處南部分處 工程單位

備註 本類別複試含實作測試。

9. 土木工程類(16 名):

筆試節次、

科目與配分 錄取名額 各區分發本公司單位 結訓後擔任工作性質 1.共同科目

國文(10%) 英文(10%) 2.專業科目 A

工程力學概 要(30%) 3.專業科目 B

測量、土 木、建築工程 概要 (50%)

北區 3 名 核能發電廠 供電單位

輸變電工程單位 總管理處

擔任發變電、線路、核能廢 棄物處置等電力設施場所之 土建、水利、海事等工程及 環評案件減輕對策之現地巡 檢、查驗、查勘、地質鑽探 調查、估價、發包、審圖、

施工、檢驗、設備用地之取 得及協調等工作。為需登高 作業之體力消耗性工作。工 作環境涵蓋平地、山地、洞 道、海域,工作地點涵蓋本 公司服務地區(含離島)。

中區 10 名 各類型發電廠 營建單位 工程單位

輸變電工程處中區施工處 再生能源處

南區 3 名 工程單位

10. 起重技術類(7 名):

筆試節次、

科目與配分 錄取名額 各區分發本公司單位 結訓後擔任工作性質 1.共同科目

國文(10%) 英文(10%) 2.專業科目 A

物理(30%) 3.專業科目 B

機械及起重 常識(50%)

北區 6 名 核能發電廠 電力修護處

擔任發電廠設備起重吊掛 工作及起重機具之維護,多 為耗費體力之現場工作,並 配合工作需要須能從事夜 間工作,工作地點涵蓋本公 司服務地區(含離島)。

南區 1 名 電力修護處南部分處

備註 本類別複試含實作測試。

(12)

第 8 頁,共 24 頁

11. 電銲技術類(7 名):

筆試節次、

科目與配分 錄取名額 各區分發本公司單位 結訓後擔任工作性質 1.共同科目

國文(10%) 英文(10%) 2.專業科目 A

物理(30%) 3.專業科目 B

機械及電銲 常識(50%)

北區 7 名 核能發電廠 電力修護處

擔任發電廠設備維護與電 銲氣銲工作。

備註 本類別複試含實作測試。

12. 化學工程類(4 名):

筆試節次、

科目與配分 錄取名額 各區分發本公司單位 結訓後擔任工作性質 1.共同科目

國文(10%) 英文(10%) 2.專業科目 A

環境科學概 論(30%) 3.專業科目 B

化學(50%)

北區 4 名 核能發電廠 綜合研究所

擔 任 化 學 實 驗 室 有 關 環 境、材料、油品、氣體、煤 炭等各領域之物性及化性 分析、品管及儀器校驗等工 作。

13. 海事工程類(5 名):

筆試節次、

科目與配分 錄取名額 各區分發本公司單位 結訓後擔任工作性質 1.共同科目

國文(10%) 英文(10%) 2.專業科目 A

輪機概論 (50%) 3.專業科目 B

基本電學 (30%)

離岸風力 5 名 營建單位 擔任離岸風力發電工程設 備海運及塔架、風機安裝監 造、試驗及維護等工作,地 點涵蓋臺中、彰化、雲林、

澎湖及其他近海離岸風機。

備註 本類別現場測試包含游泳項目。

二、 綜合行政人員:

14. 綜合行政類(80 名) 筆試節次、

科目與配分 錄取名額 各區分發本公司單位 結訓後擔任工作性質 1.共同科目

國文(20%) 英文(20%) 2.專業科目 A

行政學概 要、法律常 識(30%) 3.專業科目 B

企業管理概 論(30%)

北區 46 名 總管理處及各地區單位 從事服務櫃台、客服中心、

用戶電表指數抄錄、欠費催 收、資料整理及計算、資訊 應用相關工作,以及各種行 政管理業務與資產活化等業 務。

中區 14 名 中區

用人當地化 萬大發電廠 1 名 南區 14 名 東區 3 名 澎湖 2 名

(13)

第 9 頁,共 24 頁

肆、報名及繳費:

一、 報名期間:105 年 4 月 7 日(星期四)09:00 起至 105 年 4 月 20 日(星期三)24:00 止,

逾時恕不受理。

二、 報名方式:

(一)甄試簡章已建置於本公司網站,請自行上網列印參考,不另販售。

(二)一律採用「網路報名」,不接受通信及現場報名,請於報名期限內上網填寫報名表,

為免網路壅塞,請儘早上網報名。

1.報名網址:http://recruit.taipower.com.tw/

2.本公司網站:http://www.taipower.com.tw/(可連結至報名網址)

(三)網路報名應於報名期限內完成,報名費最遲應於 105 年 4 月 23 日(星期六)24:00 以 前繳納完畢,始視為完成報名手續。

三、 報名注意事項:

(一)網路報名表中「報考類別」、「考試地點」請分別擇一點選(各類別之報考資格條件 及其他詳細資料,請參照本簡章各甄試類別之說明)。本項考試係採分類並分區錄 取,報名時僅限選擇某一類及一區報考,故請審慎選擇報考類別及錄取地區。考試 地點以報考人方便應考為原則,請自行選擇一處較便利之考區參加考試,其與志願 錄取地區無關;惟以上「報考類別」、「考試地點」於報名截止後均不得要求變更。

(二)甄試相關訊息除公告於網站,亦同時以電子郵件或簡訊通知報考人,建議報名時登 錄常用之電子郵件信箱及行動電話以快速獲得通知。

(三)網路報名表中「通訊地址」必須詳細輸入 105 年 12 月 31 日以前不致變更之通訊地 址;報名截止後如有變更,請進入報名網頁選擇「檢視個人報名資料及繳費狀態」

自行更新資料。

(四)入場證僅供考試時證明用,報名資格憑報名者於複試繳驗之相關證件審核認定。

(五)為保障身心障礙者應考權益,身心障礙應考人如有特殊照護需求(如:提供放大鏡燈 具、適用桌椅、安排低樓層或備有電梯之試場等),請於 105 年 5 月 3 日前主動洽詢 甄試試務處 02-23666374,俾憑提供適性協助。

(六)行動不便之報名者,如有低樓層(或有電梯)之試場、適用桌椅之需求,務請於網路 報名時勾選註記,俾便辦理試場規劃作業。

(七)報考人自行輸入網路報名表各欄資料,務必詳實正確,以免影響應考權益。

(八)網路報名表勾選具原住民族或身心障礙身分之報考人,或勾選具有各類別指定證照 者,另應依下列說明分別繳交相關證件之掃描電子檔、傳真或影本 1 份:

1.具原住民族身分者請繳交註記原住民族身分之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

2.身心障礙者請繳交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影本。

3.報考本簡章附錄一所列類別並勾選具有各該指定證照者,請繳交該證照影本;技 術士證請繳交具完整資訊之中文單一頁面即可,英文頁面不必提供。

4.前述證件建議以掃描或照相電子檔上傳,傳真或掛號郵寄亦可,請擇一方式繳 驗;資料審查後恕不退還。

(1)電子檔上傳:請將證件掃描或照相成電子檔(格式為 JPG、PDF 或 TIF),依報名 系統操作指示完成上傳。

(2)傳真或掛號郵寄:請於甄試網站下載「繳驗證件表」,填寫及貼付資料並簽名或 蓋章後,傳真 02-23656869 或以掛號郵寄試務處。

(九)發電廠用人當地化報名者,須檢附「全戶」之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以利審查。

戶籍謄本申請日期須為 105 年 4 月 7 日以後始為有效,請將戶籍謄本以掛號郵寄試 務處。

(十)前述(八)及(九)各項證件及戶籍謄本之繳交期限均為 105 年 5 月 3 日 24:00 以前(以 傳送日期或郵戳為憑),凡逾期、未繳附或資格不符者,改為一般身分報考(不具加 分資格);發電廠用人當地化報考改為原類別同分區一般名額報考。

(14)

第 10 頁,共 24 頁

四、 繳費:

(一)報名費:新臺幣 900 元。

實作測試材料費:報名之類別列有實作測試科目者,參加複試之實作測試所需材料 費用另於複試現場繳交。(詳如本簡章第 12、13 頁)

(二)繳費方式:請擇以下任一方式,於 105 年 4 月 23 日(星期六) 24:00 以前全額繳費,

繳費證明自行留存,無須附繳;繳費後得於報名繳費截止前申請取消報名,請於甄 試網站列印報名費退費申請書並檢附繳費證明文件,於 105 年 4 月 23 日 24:00 以前 (以傳真日期或郵戳為憑)辦理退費申請,逾期恕不受理。退費金額將扣除行政作業 費後,退還其餘費用。報名繳費截止後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取消報名、退還報名費、

變更報考類別。若因個人疏失、逾期或僅繳交部分金額,視同未完成報名手續,責 任由報考人自負。

1.實體 ATM 轉帳繳費:

(1)請依報名系統指示自行列印繳費單,並請注意轉帳帳號為個別專用,請勿與他人 共用。

(2)可利用任一銀行 ATM 轉帳繳費;若為跨行轉帳,手續費由報考人自行負擔(目前 跨行轉帳手續費每筆 15 元,如有調整,依相關規定辦理),請妥善保管轉帳證明 以備查對。

2.網路 ATM 轉帳繳費:

(1)銀行代號、帳號、金額和轉帳手續費規定同實體 ATM。

(2)請自備晶片讀卡機,按報名系統指示連結點選網路 ATM 繳費,系統將自動帶出繳 款帳號及金額,請依序輸入金融卡密碼及驗證碼即可完成繳費。

(3)請另存轉帳證明以備查對。

3.便利商店代收:

(1) 請 使 用 A4 尺 寸 白 色 紙 張 單 面 列 印 個 人 專 屬 繳 費 單 至 7-ELEVEn( 統 一 ) 、 FamilyMart(全家)、Hi-Life(萊爾富)、OK(來來)等便利商店,以現金方式單筆 全額繳清。

(2)如繳費單條碼無法讀取時,請重新列印較清晰之條碼以利機器判讀,或改以其他 方式繳費。

(3)代收款專用繳款證明請妥為保管,以備查對;繳費單由便利商店收回存查。

4.信用卡線上繳費:

按報名系統指示連結點選信用卡線上繳費,依序填入所需資料後送出授權,扣款 成功後即完成繳費。

(三)繳費資料彙集約需 2 個工作天,繳費狀態可登入本甄試網站查詢,如有疑問請電洽 本甄試試務處 02-23666374。

五、入場證(含考試注意事項)預定 105 年 7 月 6 日以普通信函寄發,報考人亦可自行上網 (同報名網址)查詢列印憑以入場應考,如無入場證致影響個人考試權益,責任由報考 人自負。

伍、初(筆)試及複試:

一、初(筆)試:

(一)日期:105 年 7 月 17 日(星期日)

節次 筆試科目 預備 測驗時間

第 1 節 共同科目(國文、英文) 08:15 08:20~09:40 第 2 節 專業科目A 10:05 10:10~11:10 第 3 節 專業科目B 11:35 11:40~12:40

試場分設臺北、臺中、高雄、花蓮四個考區(考場詳細地址填載於入場證)同時舉 行,報考人須自行選定一考區應試,報名截止後即不得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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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頁,共 24 頁

(二)試場分配情形及其他應行公布事項,於考試前 1 日在各考區之各考場公布,請事先 查明試場及座位。另為方便報考人查詢,可於 105 年 7 月 11 日起登入報名網址,以 入場證號碼查詢試場分配。

(三)考試各科命題為高中(職)程度,有關命題題型及計分如下:

1.共同科目:國文為測驗式試題及寫作一篇,英文採測驗式試題。

2.專業科目:專業科目A採測驗式試題;專業科目B採非測驗式試題。

3.測驗式試題以答案卡畫記作答,均為單選題,採機器閱卷,各題答對得該題所配分 數,答錯或畫記多於一個選項者倒扣該題所配分數3分之1,倒扣計至該科之實得分 數為零為止,未作答者,不給分亦不扣分;非測驗式試題答對得該題所配分數,答 錯或未作答者,不給分亦不扣分。

(四)未到考之科目,以零分計算。

(五)初(筆)試成績按各科目所占權重加權計算,符合下列條件者另予加計後,作為初(筆) 試成績:

1.原住民族或持有身心障礙手冊(證明)之身心障礙人員,報名時所檢具身分證明屬實

,其初(筆)試成績另予加計15% 後列計;同時具有上述二種身分者,仍以一種身分 加計。

2.報考本簡章附錄一所列類別者,如持有指定之證照,依各該類別說明加計。

3.以上1.及2.二項分別列計,加計後初(筆)試成績逾100分者,以100分計。

(六)各科目筆試有任何一科零分者(共同科目以國文及英文合併計分),不得參加複試。

(七)依初(筆)試成績高低順序,按各類(區)錄取名額加額通知參加複試;複試人數按各 類(區)錄取名額加額 60%,土木工程類及海事工程類加額 100%;實作測試類別之複 試人數按各類(區)錄取名額 3 倍計算;各類(區)複試人數至少加額 8 人。初(筆)試 成績相同者依序以專業科目 B、專業科目 A、國文、英文原始成績高低順序決定之。

(八)參加複試人員名單預定於 105 年 9 月 13 日在甄試網站公告,實際公告日期以本甄試 委員會之決議而定。

(九)初(筆)試成績:參加複試人員名單公告後,另以電子郵件或簡訊通知應考人自行上 網查閱初(筆)試成績及結果,不另寄發紙本成績單。

二、複試:

(一)參加複試人員應依通知之日期、時間、地點報到,逾時者取消資格。報名之類別列 有實作測試科目者,須另參加實作測試。如經複試查驗不符報考資格者,即予取消 資格。

(二)複試項目包括:

1.查驗證件:

(1)查驗身分、學歷、兵役等證件及其他報名時資格證件之正本。

(2)以原住民族身分報考者,須另查驗註記原住民族身分之戶口名簿正本;以身心 障礙身分報考者,須另查驗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正本。

(3)報考本簡章附錄一所列類別,如具備規定證照而加計總分者,應繳驗該證照正 本。

(4)以上經審查若發現有舞弊、冒名頂替、偽造、變造、假借、冒用、塗改或其他 重大違規、不合法令規定之情事,以及不符報考資格或未具加計總分資格者,

即取消參加複試資格;錄取、進用後發現,即以退訓、除名處理,並須負相關 法律責任。

2.體能測驗及現場測試:

受測項目詳如下表,任何一個項目不合格者,不予錄取。報考前請注意各類別所規 定之體能測驗與現場測試項目審慎選擇。

(16)

第 12 頁,共 24 頁

電力技術人員

項目 施測簡述 合格標準

A. 綜合體能測驗 交互蹲跳 40 秒內正確完成

10 次 B. 單槓引體向上測

上槓後,以「鐵槓高於頭頂,引體向上至 下顎超過鐵槓」計為1次,須連續完成要求 次數後才可下槓觸地。

3次

C. 現場適應性模擬(

上下鷹架)

1. 由一側爬上4.7公尺高之鷹架,行走至 走道中間,將指定之5公斤重物拉起後 再放下,完成此動作後,由另一側下架

2. 全程依測試說明操作安全繩、安全鈎、

安全鍊條及指定工具等。

4分鐘內完成各項 規定操作

D. 辨色實作模擬 依監考人指定之顏色,辨別線紮導線顏色

。 2 分鐘內正確完成

E. 辨識設備標示牌

依指示於距離4公尺處分別以左、右眼辨識 及抄寫標示牌(寬9㎝×高22㎝)內的文字、

數字及英文字母(字高至少2㎝)。

3 分鐘內全部正確 完成

F. 負重行走(僅配電 線路維護類、變電 設備維護類)

1. 負重30公斤,步行50公尺。

2. 重物不得於途中放下或掉落。 1 分鐘內正確完成 G. 游泳

(僅海事工程類)

不侷限泳式、不假輔助,於泳池內游泳距

離50公尺,不可觸地。 2 分鐘內正確完成 3.實作測試:

報名類別列有實作測試科目之複試人員必須參加實作測試,未參加或實作測試零分 者不予錄取,各實測項目詳細說明如附錄二。

各實測項目材料費由應試者自負,繳費後始得應試。

項目/

材料費 施測簡述 評分標準 受測類別

1.機電基 本工作 /300元

試題1.PVC電線裁剪及剝皮:(40%)

以工具裁取PVC電線(Ф1.6 mm×500mm長) 2 段並剝除其一端之外皮;每段電線裁剪長 度為200~220mm,剝皮長度為20~25mm。

2分鐘內正 確完成,依 成 品 品 質 評分。

5. 電 機 修 護類 8. 機 械 修 護類 試題2.手工鋸鋸斷厚鋼板:(60%)

應試者將鋼板(80mm長×80mm寬×10mm厚之 CNS 2473 G3039 SS400鋼板)夾持於虎鉗及 組裝手工鋸,以手工鋸將鋼板鋸斷(鋸切線

≧80mm)。

8分鐘內正 確完成,依 完 成 時 間 評分。

2.起重基 本工作 /100元

試題1.枕木堆疊:(40%)

將疊放一起之兩塊枕木(各為1呎寬高×3呎 長,每塊約重45公斤),逐一移動放置於3 米遠的指定位置內,重疊放置整齊。

120 秒 鐘 內 正 確 完 成

,依完成時 間評分。

10.起重技 術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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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頁,共 24 頁

項目/

材料費 施測簡述 評分標準 受測類別

試題2.吊掛馬達-泵組:(60%)

以油壓拖板車移動泵組,選用適當吊具將 馬達-泵組(含底座,重約0.5噸)綁好兩端

,再以手動鏈條吊車將之吊高20公分以上

,吊件前後軸向水平偏移量必須在1/100水 平儀中間兩邊格線內。

5.5 分 鐘 內 正 確 完 成

,依完成時 間評分。

3.電銲基 本工作 /500元

試題:薄板有墊板平銲對接:(100%)

銲接材料:長度150mm、寬度100mm、厚度 9.0±0.5 mm之碳鋼薄板2片。

使用銲線:E-70××,3.2mm∮電銲條。

銲接機具:400A交流電銲機。

35 分 鐘 內 正 確 完 成

,依完成時 間 及 成 品 品質評分。

11.電銲技 術類

4.口試:未達60分者不予錄取,評分項目及配分如下:

(1)儀態:20 分(包括禮貌、態度、舉止)。

(2)言辭:20 分(包括聲調、語言表達能力)。

(3)才識:60 分(包括志趣、問題判斷、分析、專業知識、專業技術與經驗、工作適 應性)。

三、甄試總成績之計算:

(一)需參加實作測試之類別按初(筆)試成績及實作測試成績各占 40%、口試成績占 20%

計算。

(二)無實作測試之類別按初(筆)試成績占 80%、口試成績占 20%計算。

(三)甄試總成績相同者,按初(筆)試成績高低順序評定名次。

備註:初(筆)試各科目成績之計算取小數點後 4 位數,第 5 位數以後捨去;甄試總成績 之計算,取小數點後 2 位數,第 3 位數採四捨五入法進入第 2 位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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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錄取、訓練及僱用:

一、錄取:

(一)複試合格者,依報考類別與志願錄取地區或用人當地化發電廠之名額,按甄試總成 績高低依序錄取,不得要求跨區錄取。

(二)報名用人當地化未能錄取之應考人,本公司將列入該類別同一分區一般名額甄試,

依甄試總成績順序錄取;用人當地化名額如錄取人數不足時,則該缺額移列該類別 同一分區之一般名額供遞補錄取。

(三)錄取與否均會分別通知,錄取人員應依據函知之時間、地點參加訓練,不得要求延 期、更改類別、保留資格或免除訓練。如仍在學就讀,應即辦理休學,並持休學證 明報到參訓。惟因兵役義務無法依通知參加訓練者,應檢具足資證明文件申請錄取 資格保留,並於服畢兵役一個月內書面通知本公司,之後依限報到參加訓練或於嗣 後年度有相同類別之訓練班次開辦時,依通知參加訓練。

(四)複試合格而未錄取者均列為備取,電力技術人員備取資格保留至開訓 15 日以內有 效;綜合行政人員備取資格保留至開訓 3 個月以內有效;遇有錄取人員未報到參訓 或退訓時,由本公司視需要依名次順序通知遞補,未依限期到訓或未獲通知遞補者,

即取消參加訓練及進用之資格。

二、訓練:

(一)訓練期間:

1.錄取者在本公司訓練單位、相關單位或指定機構接受課程及實習訓練(按班別為 3 至 6 個月不等),然後依據各地區及有關單位用人需要、受訓學員受訓總成績、志 願,分發相關單位工作訓練。惟分發時,得依實際參與分發人數調整分發單位職缺 數,不受簡章各類區錄取名額之限制。

2.因訓練設施容訓量因素,部分類區視訓練編班情形可能分梯開訓,錄取者訓練契約 相關權利義務均以實際開訓日為準。

3.上述課程及實習訓練期間,以實際訓練計畫日程為準,與工作訓練期間合計 1 年。

(二)訓練期間待遇:課程及實習訓練期間,每月支給生活津貼 23,000 元。工作訓練期間 比照評價 5 等 1 級支給待遇(目前為月支 27,040 元)。惟分發至單位接受實習訓練 者,其生活津貼每月支給 27,040 元。

(三)退訓:

1.錄取人員在訓練期間如訓練或指定職類之技術檢定成績不合格、品行欠佳、工作 適應不良、有其他不堪勝任事由或發現進入本公司前曾有不法情事者,得隨時依 有關規定予以退訓,不得請求旅費或其他補償。

2.錄取人員如因本身志趣不合或其他原因自行請求退訓,或擅離訓練單位致被開 除,或拒絕接受分發前往工作訓練單位報到,或拒絕簽訂勞動契約書而退訓者,

應賠償在課程及實習訓練期間已領取之生活津貼及個人所耗之實習材料及教材文 具費。

三、僱用與待遇:

(一)錄取人員於課程、實習及工作訓練期滿成績合格並簽訂勞動契約書者,始由本公司 以新進僱用人員正式僱用,勞動條件依約定辦理。電力技術人員之錄取人員並應於 訓練期間參加本公司指定職類之技術檢定(含主管機關技能檢定或本公司自辦證照 檢定),檢定成績合格者,於工作訓練期滿考評合格後,始得正式僱用。

(二)正式僱用後按規定支給評價 6 等 1 級薪給(目前為月支 30,420 元)。

其後升遷悉依本公司「人員任僱調派施行細則」相關規定辦理。

(三)錄取人員如支領月退休俸(金),且符合中止或停止支付條件者,須依法停止支領月 退休金及優惠存款之權利。

(四)錄取人員如具有大專以上學歷或其他考試及格資格者,進用後不得要求變更身分或 提高僱用等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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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 頁,共 24 頁

(五)錄取人員如有兼任車輛駕駛及初級保養者,屬業務上、職務上之所需,不另支給兼 任司機加給;如有擔任領班、副領班者,不另支給領班、副領班加給。

(六)錄取進用後如發現所繳證件或資料有偽造、變造,或其他不實情事,除須自負法律 責任外,應隨即終止勞動契約。

四、服務義務:

錄取人員結訓經正式僱用後,5 年內不得以任何理由自行請調服務單位。服務義務期 間不得短於其訓練期間(含課程、實習及工作訓練),如在服務義務期間內自請辭工或 自行離職或因刑案或因重大過失遭除名時,應賠償在課程及實習訓練期間已領取之生 活津貼及個人所耗之實習材料及教材文具費。

五、保證:

錄取人員於報到前應覓妥連帶保證人 1 人(限有正當職業者),負責保證該錄取人員在 本公司訓練及服務義務期間,遵守各項規定並對上列第二項(退訓部分)及第四項(服 務義務)負連帶賠償責任。

柒、試題及答案疑義與成績複查:

一、考試完畢後,應考人對初(筆)試試題或公布之測驗式試題答案(以下簡稱答案),如有 疑義時,應於初(筆)試完畢之次日起 1 週內(105 年 7 月 24 日前,以郵戳為憑),在本 甄試網站下載試題及答案疑義處理申請表,具體敘明疑義,以限時掛號郵寄至試務 處,以憑處理;同一試題以提出 1 次為限。

二、應考人若需申請成績複查,應請於複試人員名單公告之次日起 5 日(不含例假日)以內 (郵戳為憑),在本甄試網站下載成績複查申請表,以書面申請,須註明複查科目,並 附成績單(可自行上網列印)影本及掛號回郵 25 元郵票,以限時掛號郵寄至試務處。

複查成績時,不得申請調閱或影印答案卷(卡)等成績相關資料。

三、應考人提出試題、答案、成績疑義,如逾受理期限或前項應檢附之資料及載明事項不 齊備者,不予受理。

四、未通過初(筆)試之應考人,如經複查結果其實際成績已達該類區筆試成績最低複試標 準者,即予更正筆試測驗成績,並通知該應考人參加複試;原已通過初(筆)試之應考 人,經複查發現其成績低於該類區最低複試標準者,即取消其參加複試資格,該應考 人不得異議。

捌、其他注意事項:

一、本甄試相關訊息將在台灣電力公司網站公告,請自行參閱。

(一)報名網址:http://recruit.taipower.com.tw/

(二)本公司網站:http://www.taipower.com.tw/(可連結至報名網址) 二、「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105 年度新進僱用人員甄試試務處」

地址:10016 臺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 3 段 242 號 11 樓,

電話:(02)23666374,傳真:(02)236568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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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6 頁,共 24 頁

附錄一

一、 技術士證照種類及加計成績標準

下列各職類「技術士證」均指中央主管機關發給之「中華民國技術士證」。

報名類別 證照種類及加計標準

1. 配 電 線 路 維 護類

1.持有「配電線路裝修」技術士證者,加計筆試總分:甲級 30%、乙 級 20%、丙級 10%。

2.持有甲級或乙級「室內配線(屋內線路裝修)」、乙級或丙級「配電 電纜裝修」、乙級或丙級「用電設備檢驗」、甲級或乙級「工業配 線」等技術士證之一,或經濟部甲種電匠考驗合格者,加計筆試總 分 5%。

2. 輸 電 線 路 維 護類

1.持有「輸電架空線路裝修」或「輸電地下電纜裝修」技術士證者,

加計筆試總分:乙級 20%、丙級 10%。

2.持有「配電線路裝修」技術士證者,加計筆試總分:甲級或乙級 15%、

丙級 5%。

3. 變 電 設 備 維 護類

1.持有「變電設備裝修」技術士證者,加計筆試總分:乙級 20%、丙 級 10%。

2.持有「配電線路裝修」、「工業配線」、「室內配線(屋內線路裝修)」

技術士證者加計筆試總分:甲級 20%、乙級 15%、丙級 5%。

3.經濟部甲種電匠考驗合格者,加計筆試總分 15%。

4. 電 機 運 轉 維 護類

1.持有下列任一類別技術士證者,加計筆試總分:甲級 25%、乙級 15%、

丙級 10%。

工業配線、室內配線(屋內線路裝修)、旋轉電機裝修、配電線路裝 修、配電電纜裝修、用電設備檢驗、機電整合、旋轉電機繞線、靜 止電機繞線、電力電子、變壓器裝修

2.經濟部電匠考驗合格者,加計筆試總分:甲種 15%、乙種 10%。

5. 電機修護類

持有下列任一類別技術士證或電匠資格者,加計筆試總分 5%。

冷凍空調裝修、室內配線(屋內線路裝修) 、電器修護、工業配線、

工業電子、視聽電子、變壓器裝修、旋轉電機裝修、旋轉電機繞線、

靜止電機繞線、配電電纜裝修、儀表電子、電力電子、數位電子、

船舶室內配線、用電設備檢驗、變電設備裝修、機電整合、發電汽 力機組系統運轉、甲種電匠(經濟部)、乙種電匠(經濟部)

6. 儀 電 運 轉 維 護類

持有下列任一類別技術士證者,加計筆試總分:甲級 15%、乙級 10%、

丙級 5%。

數位電子、電力電子、工業電子、儀表電子、電腦硬體裝修、電腦 軟體設計、網路架設、電腦軟體應用、工業儀器

7. 機 械 運 轉 維 護類

持有下列技術士證之一者,加計筆試總分:甲級:25%、乙級 15%、丙 級 10%、單一級別比照乙級 15%。

工程泵(幫浦)類檢修、第一種壓力容器操作、鉗工、冷作、油壓、

氣壓、精密機械工、機械加工、機械製圖、電腦輔助機械製圖、電 腦輔助機械設計製圖、電腦輔助立體製圖、車床工、電腦數值控制 車床、氣銲、氬氣鎢極電銲、工業用管配管、氣體燃料導管配管、

一般手工電銲、半自動電銲、鍋爐操作、機電整合、堆高機操作、

固定式起重機操作、移動式起重機操作、人字臂起重桿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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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7 頁,共 24 頁

報名類別 證照種類及加計標準

8. 機械修護類

持有下列技術士證之一者,加計筆試總分 5%。

車床工、鉗工、冷作、平面磨床工、銑床工、重機械修護、電腦數 值控制車床工、精密機械工、電腦數值控制銑床工、鍋爐裝修、工 程泵(幫浦)類檢修、發電汽力機組系統運轉、銑床、車床、機械加 工、平面磨床。

10.起重技術

依據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取得下列任一起重機操作人員安全衛 生教育訓練結業證書或技能檢定資格者,加計筆試總分 5%。

1. 吊升荷重在 3 公噸以上之固定式起重機操作。

2. 吊升荷重在 3 公噸以上之移動式起重機操作。

3. 吊升荷重在 3 公噸以上之人字臂起重桿操作。

11.電銲技術

持有下列技術士證之任一類別所具任一銲位者,加計筆試總分 5%:

1. 一般手工電銲。

2. 氬氣鎢極電銲。

3. 氣銲。

13.海事工程 持有中華民國船員服務手冊者,加計筆試總分 20%。

備註:持有上列各類別多項證照者,以其中一項證照擇優加計。

二、 報考前項所列類別並勾選具有各該指定證照者,另應依下列說明繳交相關證件之掃描電 子檔、傳真或影本:

1.各證照生效日期均為 105 年 4 月 20 日以前,且複試時應繳驗仍有效之證照正本,須定期 更新之證照請按期更新。

2.繳交勾選證照正反面影本 1 份,技術士證僅繳交具完整資訊之中文單一頁面即可,英文 頁面不必提供。

3.證件影本建議以掃描或照相電子檔上傳,傳真或掛號郵寄方式辦理繳驗亦可,請擇一辦 理,須於限期(105 年 5 月 3 日)內完成,逾期不予受理,驗畢後存查概不予退還。

(1)電子檔上傳:請將證件掃描或照相成電子檔(格式為 JPG、PDF 或 TIF),依報名系統 操作指示完成上傳。

(2)傳真或掛號郵寄:請於甄試網站下載「繳驗證件表」,填寫及貼付資料並簽名或蓋章 後,傳真 02-23656869 或以掛號郵寄至試務處(以傳真日期或郵戳為憑)。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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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二

機電基本工作實作測試

應試者注意事項:

1. 本測試共有二題,應試者分梯次與分組進行,各分組先進行試題一之測試,

待各分組應試者完成測試後,接續進行試題二之測試。

2. 測試所需材料、工具、安全護目鏡及工作桌統一由試場提供,應試者不可攜 帶相關測試物品進入試場內,違規者該項測試以零分計。

3. 參加測試時,手機等通訊器材請勿隨身攜入試場,違規者該項測試以零分計。

4. 當梯次應試者進入試場後,應依據測試編號到指定位置進行測試;待測者須 在指定等候區待測,不得擅自進入試場,違規者取消測試資格並以零分計。

5. 測試進行前,應試者有一分鐘之時間檢查材料、工具及安全護目鏡,若有疑 問可舉手提出,由評審人員協助解決。

6. 測試進行中,應試者不得有相互交談、代人或請託他人操作等違規行為,違 規者該項測試以零分計。

7. 在規定時間內應試者如已完成測試內容,須立即向評審明確告知「已經完成」

並即停止動作,以停止計時,由評審告知計時結果。

8. 在規定時間內提早完成者或測試時間結束,其試件無論完成與否應一併交由 評審人員進行封存,工具留置在工作桌位置上,安全護目鏡可由應試者攜帶 出場,並應迅速離開試場。

9. 應試者須備妥入場證及身分證明文件,冒名頂替者,取消應試資格並以零分 計。

10. 各項測試時間結束後,應試者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延長測試時間。

11. 應試者如不遵守試場規則,除勒令離場外,取消該項目測試資格並以零分計。

12. 應試者應注意自身、周圍人員及試場之工作安全,預防意外事故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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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電基本工作實作測試說明

試 題 內 容 一、PVC電線裁剪及剝皮:40%

說明:1.測試時間:2分鐘。

2.材料:Ф1.6 mm×500mm長PVC電線1條。

3.工具:鋼絲鉗、尖嘴鉗、斜口鉗及300mm直尺各1支。

4.工作桌:250cm長×110cm寬×92cm高(安裝4具虎鉗)。

5.測試內容:以所提供之工具裁取PVC電線2段並剝除其一端之外皮;每 段電線裁剪長度為200~220mm,剝皮長度為20~25mm。

評分標準:

1.每段電線長度在200~220mm範圍內得4分,共8分。

2.每段電線剝皮長度在20~25mm範圍內得6分,共12分。

3.每段電線剝皮後銅線無切痕得10分,共20分。

4.依測試時間2分鐘內完成計分,各單項每段電線不合格者分別以零分計。

項目 電線長度 200~220mm

剝皮長度

20~25mm 銅線無切痕 合格者 得分數 4分/每段 6分/每段 10分/每段

配分 8 12 20

二、手工鋸鋸斷厚鋼板:60%

說明:1.測試時間:8分鐘。

2.材料:80mm長×80mm寬×10mm厚之CNS 2473 G3039 SS400 鋼板1塊。

3.工具:鋸弓1具、12〞-24TPI之HSS鋸條1條。鋸條斷裂者不再提供。

4.工作桌:250cm長×110cm寬×92cm高(安裝4具虎鉗)。

5.測試內容:時間8分鐘內,應試者將鋼板夾持於虎鉗及組裝手工鋸,以 手工鋸將鋼板鋸斷。

鋸切線

評分標準:

1.未於8分鐘內鋸斷鋼板及鋸切小於80mm者以零分計。

2.符合鋸切標準者,依鋸切時間評分。

鋸切時間(t)

(單位:分鐘) t≦4 4<t≦5 5<t≦6 6<t≦7 7<t≦8 t>8

得分 60 50 35 20 1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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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重基本工作實作測試

應試者注意事項:

1. 本實作測試內容共有二題,應試者分梯次進行。待測者須在指定等候區待測,

不得擅自進入試場,違規者取消該項目測試資格並以零分計。

2. 本測試所需之材料、工具、護具等,統一由試場提供,應試者須自備安全鞋;

應試者不得攜帶任何與測試有關之物品或器具,違規者該項測試以零分計。

3. 參加測試時,應試者不得隨身攜帶手機等通訊器材,違規者該項測試以零分 計。

4. 應試者進入考場尚未正式開始測試前,若有疑問可向評審提出釋疑。測試開 始計時後,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重測或延長時間。

5. 在規定時間內應試者如已完成測試內容,須立即向評審明確告知「已經完成」

並即停止動作,以停止計時,由評審告知計時結果。

6. 測試完成後,除棉紗手套外,應試者應將所有材料、工具及防護具等器材,

歸位至原處所。在進行下一項測試時,須由專人引導至評審處驗證,應試者 不得自行前往,違規者該下一項測試以零分計。

7. 每單項測試均須依程序進行,現場評審如發現應試者有危險動作時,得立即 予以制止,且測試時間仍然累計,直到危險動作消除,始能繼續進行測試。

不服制止者,各該項測試以零分計。

8. 應試者須備妥入場證及身分證明文件,冒名頂替者,取消應試資格並以零分 計。

9. 應試者如不遵守試場規則,除勒令離場外,取消測試資格並以零分計。

10. 應試者應注意自身、周圍人員及試場之工作安全,預防意外事故發生。

(25)

第 21 頁,共 24 頁

起重基本工作實作測試說明

測 試 內 容 一、 枕木堆疊,40%

說明:

1. 將疊放一起之兩塊枕木(各為 1 呎寬高×3 呎長,每塊約重 45 公斤),逐 一移動放置於 3 米遠的指定位置內,重疊放置整齊(兩塊枕木須分別逐 一移動,不得一起移動或整塊抱起移置)。

2. 重疊邊線(一長一寬共二條)錯位差距不得大於 5mm 以上。

評分標準:

堆疊時間

(t秒鐘) t≦40 40<t≦60 60<t≦80 80<t≦120

t>120

或重疊邊線錯位差距 超過標準

得分 40 30 20 10 0

二、 吊掛馬達-泵組,60%

說明:

1. 以油壓拖板車移動泵組就適當吊掛位置,就位後撤出拖板車(本項不列 入計時範圍內)。

2. 自行選用測試現場提供之適當吊具,將重約 0.5 噸含底座之馬達-泵組 綁好兩端,再以手動鏈條吊車將馬達-泵組吊高 20 公分以上(未達標準 者,該題測驗扣 5 分),吊件前後軸向水平偏移量必須在 1/100 水平儀 中間兩邊格線內。

3. 測試現場提供之吊具為手拉鏈條吊車 1 台、手拉搖臂吊車 3 台、環型吊 耳 6 只、U 型吊環 6 只、尼龍吊帶 6 條以及 1/100 水平儀一支。

評分標準:

吊掛時間

(t分鐘) t≦3 3<t≦3.5 3.5<t≦4 4<t≦4.5 4.5<t≦5 5<t≦5.5

t>5.5

或吊件前後 軸向水平偏 移超過標準

得 分 60 50 40 30 20 1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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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銲基本工作實作測試

應試者注意事項:

1. 本測試試題共有一題,應試者分梯次進行。

2. 測試所需銲接機具、銲接材料、護具及面罩等統一由試場提供,應試者不得 攜帶相關測試物品進入試場內,違規者該項測試以零分計。

3. 參加測試時,應試者不得隨身攜帶手機等通訊器材,違規者該項測試以零分 計。

4. 當梯次應試者應依據測試編號就指定位置進行測試,待測者須在指定等候區 待測,不得擅自進入試場,違規者取消測試資格並以零分計。

5. 測試進行前,應試者可先檢查銲接機具、材料、護具及面罩等,若有疑問可 舉手提出,由評審人員協助解決。

6. 測試進行中,應試者不得交談,代人或請託他人操作等違規行為,違規者該 項測試以零分計。

7. 在規定時間內應試者如已完成測試內容,須立即向評審明確告知「已經完成」

並即停止動作,以停止計時,由評審告知計時結果。

8. 在規定時間內提早完成者或測試時間完成,其試件無論完成與否應一併交由 評審人員進行封存,護具及面罩則放置在工作桌位置上,完成後應迅速離開 試場。

9. 各項測試時間結束後,應試者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延長測試時間。

10. 應試者如不遵守試場規則,除勒令離場外,取消測試資格並以零分計。

11. 應試者應注意自身、周圍人員及試場之工作安全,預防意外事故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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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銲基本工作實作測試說明

測 試 內 容 試題:薄板有墊板平銲對接,如圖一。

說明:1.測試時間:35分鐘。

2.銲接母材:150長×100寬×9.0±0.5厚(mm) 碳鋼。

銲道開槽單邊 30 度,墊板厚度 3mm。

3.使用銲條:AWS E-70××,3.2mm∮電銲條。

4.銲接機具及護具:

(1).400A交流電銲機。

(2).電銲手把。

(3).皮手套、皮腳套、皮袖套及皮圍裙。

(4).面罩(附黑玻璃、白玻璃)。

(5).除渣鎚、鋼絲刷。

(6).工作架。

圖一、碳鋼薄板銲件 100 mm

厚度 9.0±0.5 mm

150 mm

開槽 30 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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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分標準:

1. 工作時間:10﹪

評分標準:

2. 成品檢查:90﹪

評分標準:

(1).外觀:

(a).銲冠如低於或超過 1/16〞~1/8〞扣3 分。

(b).銲蝕每1/4〞長扣3 分。

(c).銲道呈重疊時,每處扣3 分。

(d).銲道最寬與最窄部份相差1/8〞以上時,每處扣3 分。

(e).接頭內側表面銲珠高度>3/32〞時,每處扣2 分。

凹陷、燒穿深度>1/16〞時,每處扣2 分。

(2).射線檢測(RT):

(a).若有龜裂、熔化不良等情形之一者,即視為不合格,扣45 分。

(b).穿透不足每1/8〞長扣7 分。

(c).長形夾渣每1/8〞長扣3 分。

(d).圓孔缺陷,依下列標準扣分。

a. ∮ 3/32〞以上,每孔扣4 分。

b. ∮1/16〞~∮3/32〞(包括1/16〞、3/32〞)每孔扣3 分。

完成時間

(t分鐘) t≦25 25<t≦27 27<t≦29 29<t≦31 31<t≦33 33<t≦35 t>35 得 分 10 9 8 7 6 5 0

項 目 分 數

外 觀 15

射線檢測(RT) 75

合 計 90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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