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濟學校財團法人慈濟科技大學
招收在港港澳生、外國學生及港澳具外國 國籍之華裔學生來臺入學及轉學試辦計畫
單獨招生簡章
慈濟學校財團法人慈濟科技大學招收在港港澳生、外國學生及港澳具外國國籍 之華裔學生來臺入學及轉學試辦計畫單獨招生招生委員會
地址:97005 花蓮市建國路二段880號 網址:http://www.tcust.edu.tw
電話:(03)8572158轉2582、2479、2221
(2019年12月26日經本校招收在港港澳生、外國學生及港澳具外國國籍之華裔學生來臺入學及轉學 試辦計畫單獨招生招生委員會議通過)
本「招生簡章」請至本校首頁(www.tcust.edu.tw)→招生資訊(左上角)→境外生招生專
區→在港學生來臺入學及轉學試辦計畫→下載招生簡章
考生之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及利用告知事項
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簡稱個資法),請詳細閱讀慈濟科技大學(以下簡稱本校)依個資法 第8條及第9條規定所為以下「考生之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及利用告知事項」。
一、 組織名稱:慈濟科技大學。
二、 個人資料蒐集之目的:
本校蒐集您個人資料的目的在於辦理入學考試相關之試務、提供成績、招生、分發、證明、日 後報名及相關統計使用及其他完成考生入學考試必要之工作或經考生同意之目的,且當錄取時 轉入學生學籍資料。
三、 個人資料之蒐集方式:
透過考生網路報名或書面遞交而取得考生個人資料。
(一)透過考生報名參加本校獨立招生考試或各類聯合招生委員會提供考生個人資料。
(二)學生於本校招生資訊網路系統登錄或修改之各項相關資料。
(三)為確定您的港澳生身份資格符合「香港澳門居民來臺就學輔導辦法」之規定,您的部分個 人資料將由本校傳輸到海外聯合招生委員會、教育部、內政部移民署提取您的出入境紀錄。
並由教育部、海外聯合招生委員會進行港澳生身分審查。
四、 個人資料之類別:
(一) 辨識個人者(C001)。
(二) 辨識財務者(C002)。
(三) 政府資料中之辨識者(C003)。
(四) 個人描述(C011)之性別、出生年月日、國籍。
(五) 家庭其他成員細節(C023)之監護人或緊急連絡人等。
(六) 移民情形(C033)之護照、居留證明文件。
(七) 意外或其他事故及有關情形(C040)。
(八) 學校紀錄(C051)、資格或技術(C052)。
(九) 著作(C056)。
(十) 學生、應考人紀錄(C057)。
(十一) 現行之受僱情形(C061) 、工作經驗(C064)、工作之評估細節(C071)、受訓紀錄(C072)。
(十二) 保險細節(C088)、健康紀錄(C111)。
前項各款個人資料類別,內容包括姓名、國民身分證或居留證或護照號碼、生日、相片、性別、
教育資料、緊急聯絡人、住址、電子郵遞地址、聯絡資訊、轉帳帳戶、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 證明方式等。
五、 個人資料處理及利用:
(一)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
考生個人資料及相關試務(含成績)資料,除法令或中央事業主管機關另有規定外,以上
開蒐集目的完成所需之期間為利用期間。
(二)個人資料利用之地區:台灣地區(包括澎湖、金門及馬祖等地區)、海外聯合招生委員會、
教育部、內正部移民署所在地或經考生授權處理、利用之地區。
(三)個人資料利用之對象:除本校外,尚包括本於完成上開蒐集目的之相關合作單位,包含海外 聯合招生委員會、教育部、內正部移民署所在地或其他學術研究機構等。
(四)個人資料利用之方式:
入學考試期間之試務作業、考試成績與相關資訊之發送通知,提供作為試務、錄取、分發、
報到、查驗等作業,考生(或法定代理人)之聯絡,基於試務公信的必要揭露與學術研究 及其他有助上開蒐集目的完成之必要方式。
六、 考生如未提供真實且正確完整之個人資料,將導致無法進行考試報名、緊急事件無法聯繫、考 試成績無法送達等等,影響考生考試、後續試務與接受考試服務之權益。
七、 考生應確認提供之個人資料,均為真實且正確;如有不實或需變更者,應即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送交教務處招生組辦理更正。
八、 本校得依法令規定或主管機關或司法機關依法所為之要求,將個人資料或相關資料提供予相關 主管機關。
九、 個人資料之權利及權益:您依法得行使個人資料保護法第3條之查閱、更正個資等權利,但因 法令另有規定者,本校得拒絕之。權利之行使方式請洽本校教務處招生組。若因您行使上述權 利,而導致權益受損時,本校將不負相關賠償責任。
十、 除法令另有規定或主管機關另有要求外,考生如提出停止蒐集、處理、利用或請求刪除個人資 料之請求,經評估會妨礙本校執行職務或完成上開蒐集目的,或導致本校違背法令或主管機關 之要求時,本校得繼續蒐集、處理、利用或保留個人資料。
慈濟學校財團法人慈濟科技大學
招收在港港澳生、外國學生及港澳具外國國籍之華裔學生 來臺入學及轉學試辦計畫單獨招生重要日程表
一、 109 學年度第一學期秋季班轉學生(2020 年 9 月入學) 項 目 日 期
網路報名時間 2020年01月06日上午9:00起至2020年02月07日下午17:00 止(臺灣時間,逾時上傳或證件不齊全不予受理)
公告錄取名單
2020年02月21日前
◎經教育部審定港澳生資格後,以港澳生身分錄取者始符合 錄取資格。
寄發錄取結果通知單 2020年08月03日 錄取生報到截止日 2020年08月10日 開始上課 2020年09月上旬
二、 109 學年度第一學期秋季班新生(2020 年 9 月入學) 項 目 日 期
網路報名時間 2020年01月06日上午9:00起至2020年02月07日下午17:00 止(臺灣時間,逾時上傳或證件不齊全不予受理)
公告錄取名單
2020年02月21日前
◎經教育部審定港澳生資格後,以港澳生身分錄取者始符 合錄取資格。
寄發錄取結果通知單 2020年08月03日 錄取生報到截止日 2020年08月10日 開始上課 2020年09月上旬
※ 日程表如有變動,以相關通知為準。
實用聯絡資訊 本校招生諮詢(國際暨兩岸事務處教育組)
電話:+886-3-8572158分機2582、2479、2221 電子信箱:ibie00@ems.tcust.edu.tw
ss444@ems.tcust.edu.tw 傳真:+886-3-88465413
僑務委員會(綜理臺灣之僑務相關事宜)
電話: +886-2-2327-2600
電子信箱:ocacinfo@ocac.gov.tw 網址: http://www.ocac.gov.tw/
網址:http://www.tcust.edu.tw
外交部領事事務局(簽證與其他相關業務)
電話:+886-2-23432888
網址: http://www.boca.gov.tw
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申請換發外僑居 留證之單位)
電話:+886-2-23899983
網址:http://www.immigration.gov.tw
◎申請流程◎
(一)網路報名
- 進入網路報名系統:
https://linuxweb.tcust.edu.tw/Recruit /index.html
- 點選「招收在港港澳生、外國學 生及港澳具外國國籍之華裔學生 來臺入學及轉學試辦」報名系統 -點選「登錄報名資料」
- 依系統指示輸入完整報名資料 - 上傳報名附件檔案
- 確認報名資料輸入無誤後送出,確 認送出
◎網路開放輸入報名資料起迄時間
(臺灣時間,逾時上傳或證件不齊全不受理):
秋季班轉學:
2020年01月06日上午9:00起 至2020年02月07日下午17:00止
秋季班新生入學:
2020年01月06日上午9:00起 至2020年02月07日下午17:00止
◎建議使用 Internet Explorer 瀏覽器進行操作。
◎填寫入學申請表並詳細檢查確認,資料一旦 完成報名程序、報名表件送出後,考生不得以 任何理由要求更改,請考生審慎行事。
- 完成網路報名及網路上傳審查資 料程序
慈濟學校財團法人慈濟科技大學
招收在港港澳生、外國學生及港澳具外國國籍之華裔學生 來臺入學及轉學試辦計畫單獨招生簡章
一、 修業年限與畢業學分數:
依慈濟學校財團法人慈濟科技大學學籍規則修業年限及畢業學分數相關之規定。持 英制高中(中學五年)學歷入學或於中學未修足六年者,除應修畢主修學系應修學分數 外,於規定之修業年限內增加其應修之畢業學分數十二學分,始得畢業。
二、 申請資格
(一)符合下列資格者,得向本校提出申請:
1. 僑生:海外出生連續居留迄今,或最近連續居留海外六年以上,並取得僑居地
永久或長期居留證件回國就學之華裔學生。但就讀大學醫學、牙醫及中醫學系 者,其連續居留年限為八年以上。僑生身分認定,由僑務主管機關為之。符合
「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請詳閱附件一)。前述所稱海外,指大陸地區、
香港及澳門以外之國家或地區。
2. 港澳生:香港或澳門(以下簡稱港澳)居民,取得港澳永久居留資格證件,且
最近連續居留境外六年以上者,得申請來臺灣地區就學。但申請就讀大學醫學、
牙醫及中醫學系者,其最近連續居留年限為八年以上。符合「香港澳門居民來 臺就學辦法」(請詳閱附件二)。前述所稱境外,指臺灣地區以外之國家或地區。
具外國國籍,兼具香港或澳門永久居留資格,未曾在臺設有戶籍,且最近連續 居留香港、澳門或海外六年以上之華裔學生申請入學後,於相關法律修正施前,
得準用「慈濟學校財團法人慈濟科技大學招收在港港澳生、外國學生及港澳具 外國國籍之華裔學生來臺入學及轉學試辦計畫單獨招生規定」申請入學。
3. 外國學生:具外國國籍且未曾具有中華民國國籍,於申請時並不具僑生資格者,
符合教育部「外國學生來臺就學辦法」規定者(請詳閱附件三)。
4. 若同時符合外國學生及僑生身分資格者,請擇一身分申請,一旦提出申請後不 得變更身分。
三、 報名資格
(一)學士班新生入學:具香港高中應屆或已畢業且未以港澳生身分入學臺灣學校,且 符合上述身分資格者,得提出申請入學本校學士班。
(二)轉學:具教育部「香港專科以上學校認可名冊」上之學校在學學生。於原學校修 業累計期滿二個學期以上者,得報考轉入學士班二年級;於原學校修業累計期滿 四個學期以上者,得報考轉入學士班三年級。
四、課程主要以中文授課為主
,申請人需具備良好的中文語言能力。五、招生簡章下載
:http://ib.tcust.edu.tw/files/11-1034-3499.php,下載報名各項文件。六、招生學制、招生學系與招生名額:
學院
名稱 學制 學系名稱 新生 名額
107學年 度轉學 生名額
108學年 度轉學 生名額
學系介紹 參考網址
護理 學院
四年制 學士班
護理系
僑生及 港澳生 共 10 名
僑 生 及 港 澳 生 共 36 名、
外 國 學 生 共 14 名
僑 生 及 港 澳 生 共 17 名
http://na.tcust.edu.tw/
醫學影像暨放射科
學系 http://xray.tcust.edu.tw/
健康 科技 管理 學院
行銷與流通管理系 http://mdm.tcust.edu.tw/
醫務暨健康管理系 http://mm.tcust.edu.tw/
資訊科技與管理系 http://itm.tcust.edu.tw/
七、申請方式:
(一)申請期間:請於 2020 年 01 月 06 日上午 9:00 起至 2020 年 02 月 07 日下午 17:
00 止至本校「網路報名系統」進行報名,凡逾時上傳或證件不齊,不予受理。
1.進入網路報名系統:網址https://linuxweb.tcust.edu.tw/Recruit/index.html ,點選「招 收在港港澳生、外國學生及港澳具外國國籍之華裔學生來臺入學及轉學試辦」報 名系統,左下方「註冊」電子郵件、密碼。
2.登入電子郵件、密碼,依序輸入完整報名資料,並上傳審查資料後按送出,即完 成報名。
3.網路報名注意事項:
(1)建議使用Internet Explorer瀏覽器操作,勿使用平版式電腦、手機,以避免報名 資料流失。
(2)報名時請隨時儲存報名資料,以避免報名資料流失。
(3)為避免網路壅塞,請儘早上網登錄,逾期不受理;請留意截止時間,以免因報 名系統關閉,而無法完成網路填報資料。
(二)上傳「審查資料」如下:
1. 申請表:至報名系統填妥完整資料後列印簽名並貼妥二吋正面半身照片後,再掃 描成PDF檔上傳。
2. 身分證明文件:僑生提供僑居地永久或長期居留證件(如僑居地身分證或護照、中 華民國護照暨僑居身分加簽);港澳生提供港澳護照或永久居留資格證件及在港澳 或海外連續居留之原始證明文件;外國學生提供身分證或護照。
3. 報考資格切結書:請列印簡章附表一(第34頁),列印後填妥相關資料後,再掃描 成PDF檔上傳。
4. 港澳生報名資格確認書:港澳學生請列印簡章附表二(第35頁),列印後填妥相關 資料後,再掃描成PDF檔上傳。
5. 考生個人報名資料同意書:請列印簡章附表三(第36頁),列印後填妥相關資料後,
再掃描成PDF檔上傳。
6. 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港澳學生在大陸地區出生者,須另上傳「港澳居民來 往內地通行證」(回鄉證)之個人資料頁影本‧(無則免繳)
7. 外國學生入學申請表具結書:請列印簡章附表四(第37頁),外國學生請填寫後掃 描成PDF檔上傳至報名系統。
8. 學歷證明資料:
(1) 在學證明書或畢業證書:應屆高中畢業者請上傳當學期在學證明書,並須加蓋 教務處戳章。已高中畢業者請上傳高中畢業證書。大學在學者請上傳原就讀大 學在學證明書。【中、英文以外之語文,應附中文或英文譯本,註冊時繳交經 駐外館處驗證或經僑務委員會海外華僑文教服務中心或僑務委員會指定之保 薦單位核驗之畢業證書正本,俾供本校審查,否則將視為報名資格不符,已經 分發者註銷入學資格。】
(2) 歷年成績單:
A. 應屆高中畢業者請上傳高中歷年成績單。大學在學者請上傳原就讀大學歷年 成績單。
B. 成績單之內容應包含各學科成績及各學期學業總平均成績。
C. 本成績證明須由就讀學校出具。中、英文以外之語文,應附中文或英文譯本,
註冊時繳交經駐外館處驗證或經僑務委員會海外華僑文教服務中心或僑務 委員會指定之保薦單位核驗之成績單正本,俾供本校審查,否則將視為報名 資格不符,已錄取者撤銷錄取及入學資格。外國學校(香港、大陸地區除外) 之學歷證件應先經學歷取得地之我政府駐外館處( 各地駐外館處可至外交 部領事事務局http://www.boca.gov.tw/查詢)或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驗證。
(3)國家升學考試或國際文憑考試成績單:學生若有參加國家升學考試或國際文憑 考試,請提供成績單。例如:香港中學文憑考試、馬來西亞華文獨力中學統一 考試、馬來西亞高級學校文憑考試(STPM)、馬來西亞教育文憑考試(SPM)等。
◎ 將上述原始文件掃描合併成一個PDF檔。
9.自傳(A4一張為限,字體大小12),內容不拘。
10.讀書計畫(A4一張為限,字體大小12),內容不拘。
11.其他有利審查資料:如推薦信、社團、證照、服務、競賽成果、國際間或該國 政府認可之英語能力測試成績…等相關證明,如所提供資料超過兩項以上,建請 編製目錄方便索引。將前述原始文件掃描合併成一個 PDF 檔,以上每件文件上傳 請不超過 5MB。
◎ 若有資料不齊者,在報名期限內將以 E-mail 通知補件,逾時者不予受理。
◎ 所有申請文件一概不退還,請自行保留備份。
(三)申請限制:四年制學士班至多申請五個系(請填優先順序)。
八、免收報名費 九、相關注意事項
(一) 經本校申請入學管道錄取之僑生及港澳生,海外聯招會將不再進行分發。
(二) 畢業年級相當於國內高級中等學校二年級之國外或香港澳門地區同級同類學校
畢業生申請學士班,入學後應增加至少十二畢業學分,其增加之學分數與修習科 目由各學系訂定,依慈濟學校財團法人慈濟科技大學學籍規則第二十六條規定辦 理。
(三) 本申請入學依本校學則及「慈濟學校財團法人慈濟科技大學招收僑生及港澳生來 臺就學單獨招生規定」、「慈濟學校財團法人慈濟科技大學外國學生入學規定」
辦理,詳細規章請上網詳閱。
(四) 為審查學生的港澳生身分資格符合「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及「香港澳門居 民來臺就學輔導辦法」之規定,學生的部分個人資料將由本校傳輸到海外聯合招 生委員會、教育部、內政部移民署、僑務委員會,提取學生的出入境紀錄,並由 教育部、海外聯合招生委員會、僑務委員會進行身分審查。
(五) 已報名或錄取之學生,如經僑務主管機關或教育部審查不符身分資格者、不符教 育部「外國學生來臺就學辦法」、「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及「香港澳門居 民來臺就學輔導辦法」規定或所繳交之證件有不實、偽造、假借、塗改、學歷資 格不具合法有效等情事,即取消其申請、入學資格、開除學籍或撤銷其畢業資格 與學位證書,且不發給任何學歷(力)證明;如係在本校畢業後始發現者,除勒 令繳銷其學位(畢業)證書外,並公告註銷其畢業資格,該生並應負法律責任。
(六) 入學許可並不保證簽證取得,簽證須由我國駐外館處核給。
(七) 考生報名資料僅作為本校招生作業(含公告)、學籍資料及相關統計研究使用外,
其餘均依照「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處理。
(八) 前述所有表件於報名時均須繳交齊全,凡逾時報名或所附證件不齊全者,一律不 予受理,亦不得申請延繳。
(九) 所繳交之報名表件資料概不退還,相關資料如有需要留存,請考生自行備份保存。
十、錄取原則:
(一)本招生須經教育部、海外聯招會認定符合港澳生、外國學生或港澳具外國國籍之 華裔學生身分,並經本校教學單位甄審合格者,提送招生委員會決定錄取名單。
(二)本校在港港澳生、外國學生及港澳具外國國籍之華裔學生申請入學招生委員會依 總成績高低順序錄取至本簡章訂定之招生名額為止。總成績在最低錄取標準以上 之非正取生,得列為備取生。考生若未達最低錄取標準,即使尚有缺額亦不錄取。
(三)成績雖達錄取標準但未填列志願或填列志願數不足者,則不予錄取未填志願。
十一、公告錄取名單及寄發錄取結果通知單
(一) 放 榜 : 經 各 系 通 過 錄 取 名 單 後 , 寄 發 通 知 單 。 榜 單 可 上 網 查 詢 : http://ib.tcust.edu.tw/files/11-1034-3499.php
轉學生秋季班放榜 新生入學秋季班放榜 2020年08月03日 2020 年 08 月 03 日
十二、招生糾紛申訴範圍及處理程序:
(一)申訴範圍:考生對於招生相關事宜認有不當導致損及個人權益,經由行政程序處
理後仍無法解決者,得向本校招生委員會提出申請。
(二)申訴處理程序:
1. 考生申訴應於知悉招生委員會對其個人所採措施之日起七日內以書面為之,逾期 不予受理。
2. 申訴書應記載考生姓名、准考證號碼、報考科別、通訊地址、申訴之事實及理由、
希望獲得之補救,並應檢附有關文件及證據。
3. 申訴案件逾越申訴範圍或明顯違反招生相關規定者,應以書面通知申訴人之案件 不予受理。
4. 除有應不受理之情形,除逕行通知申訴人外,教務處應依據相關規定就書面資料 審慎評議,必要時得報請校長成立申訴委員會,於受理案件十四日內完成評議書,
呈報校長核可後寄送申訴人。同案以一次為限。
十三、錄取考生報到、驗證:
本校以掛號信函寄發錄取通知單,另以電子郵件方式通 知,逾期未報到者,取消入學資格。錄取生須E-MAIL「報到意願同意書」,始完成報到程序。
(一)錄取生以E-MAIL寄送報到意願同意書:
1. 期間:凡逾期者皆不受理。
轉學生秋季班 新生入學秋季班 2020年08月10日 2020年08月10日
2. 報到方式:本校E-MAIL「報到意願同意書」,填寫後,於期限內以E-MAIL或傳 真辦理。電子信箱:ibie00@ems.tcust.edu.tw
(二)『已報到之錄取生』辦理現場驗證:來臺後到校辦理驗證(辦理時間約2020年9 月上旬,詳細時間8月通知,未繳驗者不得註冊入學):
1.僑生繳驗僑居地居留證件(身分證、護照)正本或中華民國護照暨僑居身分加簽 正本;港澳生繳驗港澳地區永久居留證件(身分證、護照)正本;外國學生身分 證明文件(身分證、護照)正本。
2.經我政府駐外館處驗證或由僑務主管機關指定單位核驗之畢業證書(或同等學力 證明文件)正本。【各地臺校畢業生免繳駐外單位驗證文件】
3.經我政府駐外館處驗證或由僑務主管機關指定之單位核驗之歷年成績單等正本。
( 三 ) 錄 取 考 生 對 於 報 到 、 驗 證 之 作 業 程 序 有 任 何 疑 義 者 , 請 電 詢 : +886-3-8572158#2582,電子郵件:ibie00@ems.tcust.edu.tw本校國際暨兩岸事務 處教育組。
十四、來臺入學相關注意事項
(一) 一旦經僑務主管機關或教育部審查不符僑生身分或不符港澳生身分或不符外國 學生資格者,本校將逕行取消其錄取及入學資格,申請人不得異議。
(二) 經本升學管道入學本校之僑生及港澳生、外國學生,不得自行轉讀或升讀各級補 習及進修學校(院)、空中大學或空中專科學校、大專校院所辦理回流教育之進 修學士班、碩士在職專班及其他僅於夜間、例假日授課之班別。但僑生及港澳生、
外國學生非以就學事由,已在臺取得合法居留身分者,得就讀碩士在職專班。僑
生及港澳生、外國學生違反前項規定者,本校將撤銷其自行轉讀或升讀之學籍,
且不發給任何相關學業證明;畢業後始發現者,撤銷其畢業資格,並追繳或註銷 其學位證書。
(三) 錄取生入學後之修業規定及學籍須遵守教育部相關法規與本校學則之規定。
(四) 錄取通知並不保證簽證取得,簽證須由我國駐外館處核給。
(五) 港澳生或僑生、外國學生來臺入學辦理簽證時,須繳交由醫院出具之健康證明(包 含胸部X光肺結核檢查、腸內寄生蟲糞便檢查、梅毒血清檢查、麻疹及德國麻疹抗體 陽性報告或預防接種證明相關檢查以及全身皮膚視診報告)至駐外館處辦理驗 證,且於註冊時繳交一份至本校衛生保健組,並參加本校入學新生團檢。
(六) 經本校核准入學者,新生註冊時應檢附已於國外投保自入境當日起至少六個月效 期可於臺灣使用之醫療及傷害保險(須經駐外館處驗證)。如尚未投保者,或在台 尚未符合全民健保投保資格期間,將由本校代辦投保事宜,於每學期註冊時繳納 六個月保險費。
(七) 在臺灣地區現有或原有戶籍之僑生,在學期間應申請緩徵,畢業或離校後,緩徵 原因消滅,則應適用歸國僑民兵役相關規定。但如在學期間、畢業或離校後,已 無僑民身分,則應適用國內一般役男規定,有關兵役問題,可向內政部役政署查 詢。
(八) 學生入學後,凡因操行不良、或學業成績過差而為學校勒令退學或開除之學生,
必須自費返回原居留地。
(九) 依行政院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規定,自2009年1月起,凡申請來臺居留簽證,
不分性別均須檢具麻疹及德國麻疹抗體陽性報告或預防接種證明。詳細資料請參 閱外交部領事事務局網站(http://www.boca.gov.tw)。
(十) 來臺升學僑生及港澳生、外國學生應分別按下列規定辦理:
1. 僑生:
(1)持外國護照者,憑護照(效期須超過6 個月以上)、6個月內2吋白底彩色半身 照 片 2 張 、 簽 證 申 請 表 ( 請 先 逕 至 外 交 部 領 事 事 務 局 網 站 ( 網 址 : www.boca.gov.tw)點選簽證/線上填寫申請表專區/一般申請表,依順序詳實填 妥各欄位資料後下載列印並簽名)、錄取通知單、最近3個月內由行政院衛生福 利部疾病管制署或僑居地駐外館處認可之國外合格醫院出具之健康檢查合格證 明 (含 HIV 等檢測, 檢查項目詳見行 政院 衛生福利部 疾病 管制 署網址:
http://www.cdc.gov.tw/點選出入境健康管理/外國人健檢/居留健檢)、核准函正 本及影本(須持僑務委員會核發之確具符合僑生資格之核准函)及我駐外館處 要求之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向我駐外館處申請居留簽證(簽證註記代碼FC)來 臺,並於入國後15日內向居留地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服務站申請外僑居留證。
(2)在臺無戶籍者,應在僑居地備齊下列文件(1)申請書(繳交相片1張、依國民身 分證規格)(2)僑居地或居住地身分證明(3)我國護照或其他足資證明具有我國 國籍之文件(4)僑居地或居住地警察紀錄證明書(未成年人,其僑居地尚無發給 或不發給者免附)(5)最近3個月內由行政院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指定合格醫
院出具之健康檢查合格證明(含HIV等檢測,檢查項目詳見行政院衛生福利部 疾病管制署網址:http://www.cdc.gov.tw/點選出入境健康管理/外國人健檢/居留 健檢)。(6)錄取通知單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向我駐外機構申請核轉內政部入 出國及移民署(以下簡稱移民署),發給單次入國許可證及臺灣地區居留證副 本,自入國之翌日起15日內,持居留證副本向移民署換領臺灣地區居留證。已 入國(境)停留者,得備齊上述所須文件,入國許可證件,向移民署申請臺灣 地區居留證。
(3)在臺原有戶籍且已辦理遷出(國外)登記,且未喪失中華民國國籍或臺灣地區 人民身分者,持中華民國護照或入國證明文件入境,如於原戶籍地居住者,應 向原戶籍地戶政事務所辦理遷入登記;如未於原戶籍地居住者,得向居住地戶 政事務所辦理遷入登記。
2. 港澳生:檢具入境申請書一件(附2吋彩色正面半身脫帽白底近照1張)、香港或
澳門永久居留資格證件影本一件,向香港或澳門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申 請入境證。錄取考生持入境證入境並到校註冊後,檢具居留申請書一件
(附2吋彩色正面半身脫帽白底近照1張,與國民身份證照片規格相 同)、錄取通知單、香港或澳門永久居留資格證件影本一件、香港或澳 門警察紀錄證明書一件(20歲以下免附)、健康檢查合格證明一件、居 留入出境證件規費及由本校教務處註冊組所出具之在學證明,至移民署 辦理臺灣地區居留入出境證。
3.外國學生:憑護照(效期須超過6 個月以上)、6個月內2吋白底彩色半身照片2 張 、 簽 證 申 請 表 ( 請 先 逕 至 外 交 部 領 事 事 務 局 網 站 ( 網 址 : www.boca.gov.tw)點選簽證/線上填寫申請表專區/一般申請表,依順 序詳實填妥各欄位資料後下載列印並簽名)、錄取通知單、成績單、
最高學歷證件、財力證明,向我駐外館處申請居留簽證(簽證註記代 碼FS)來臺,並於入國後15日內向居留地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服務 站申請外僑居留證。
(四)本校將於2020年2月以E-MAIL寄發入學通知書(註冊相關事宜)。錄取生應依規 定繳交學雜費辦理註冊手續,未按規定完成註冊者,視同放棄入學資格。
十五、註冊入學
(一)註冊:錄取考生應於規定期限內完成註冊通知單規定之各項手續。延誤註冊逾二 週仍未完成註冊繳費,即令註銷學籍,但有特殊事由經書面向教務處專案申請核 准者,不在此限。
(二)保留入學資格:新生因下列情形之一,不能依規定完成入學手續者,應於註冊截 止日前,附相關證明文件,書面申請保留入學資格,毋須繳納任何費用:
1.重大疾病需長期療養者。
2.應徵召服兵役者。
3.懷孕、分娩者。
4.因特殊事故不能按時入學者。
5.撫育三歲以下子女之需要者。
前項第一至四款保留入學資格年限,除服兵役依法定役期保留外,以一年為限;第 五款保留入學資格以三年為限。
(三)錄取考生經註冊入學後,其應修學分、科目(含補修)、申請資格考試之條件、
畢業資格取得等事項,悉依本校學則及各該系所之規定辦理。
(四)錄取考生對於本校註冊入學之作業程序有任何疑義者,請洽詢教務處註冊組,電 話:+886-3-8572158轉2366,電子郵件:tadre11@ tcust.edu.tw。
十六、學雜費、宿舍費及其他費用
(一) 學雜費:學雜費收費明細表公告於http://ma.tcust.edu.tw/files/11-1013-28-1.php
(二) 宿舍費:宿舍費介紹公告於http://dad.tcust.edu.tw/files/11-1005-306.php
內容 費用(新台幣) 說明
學雜費 約44,760元/一學期
宿舍 女生宿舍:5,000元/一學期 男生宿舍:6,500元/一學期
1. 保證住宿
2. 皆為四人房,女生宿舍衛浴 設備同樓層共用;男生宿舍 衛浴設備同寢室共用 3. 床皆為下鋪
4. 房內備有書桌、椅子、衣櫥 和置物櫃、吊扇、網路線、
冷氣(冷氣費用另付)
5. 衣櫥有可上鎖的扣環,可自 備鎖頭上鎖
電腦及網路
通訊使用費 1,020元/一學期
書籍費 一本教科書約500~1,000元 視各系開課老師指定用書而訂 制服費 男生約3,900元
女生約5,600元
餐費 一天校內用餐約91元 學校餐廳提供素食
生活費
1.每月生活費依個人情況而定,
最低標準生活費每月約新臺幣 3,000元,一般平均生活費每月 約新臺幣7,000元。
2.請額外準備新臺幣20,000元,以 備抵達後第一個月銀行未開戶 前購買日常用品、寢具等。
保險費 健保費749元/月
平安保險費375元/一學期
附註:以上為108學年度收費參考
十七、本校學生一律穿著制服,住宿舍學生夜間應參加自習輔導。
十八、本簡章若有未盡事宜,悉依教育部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香港澳
門居民來臺就學辦法、外國學生來臺就學辦法、本校招收僑生及港澳
生來臺就學單獨招生規定、本校外國學生入學規定等相關法令或本校
招生委員會決議辦理。如有其他特殊情況或未盡事宜,悉依本校招生
委員會決議辦理。
附件一、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
第 1 條 本辦法依大學法第二十五條第三項、專科學校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高級中等教育 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及國民教育法第六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僑生,指海外出生連續居留迄今,或最近連續居留海外六年以上,並取 得僑居地永久或長期居留證件回國就學之華裔學生。但就讀大學醫學、牙醫及中醫 學系者,其連續居留年限為八年以上。
僑生身分認定,由僑務主管機關為之。
僑生經輔導回國就學後,在國內停留未滿一年,因故退學或喪失學籍返回僑居地者,
得重新申請回國就學,並以一次為限。但僑生經入學學校以學業或操行成績不及格、
違反校規情節嚴重或因刑事案件經判刑確定,依學生獎懲規定致遭退學或喪失學籍 者,不得重新申請回國就學。
僑生回國就學期間,除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任意變更身分。
第 3 條 前條第一項所稱海外,指大陸地區、香港及澳門以外之國家或地區。
前條第一項所稱連續居留,指華裔學生每曆年在國內停留期間未逾一百二十日。連 續居留海外採計期間之起迄年度非屬完整曆年者,以各該年度之採計期間內在國內 停留期間未逾一百二十日予以認定。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其在國內 停留期間不併入海外居留期間計算:
一、就讀僑務主管機關舉辦之海外青年技術訓練班或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認定之 技術訓練專班。
二、參加僑務主管機關主辦或其認定屬政府機關舉辦之活動,或就讀主管機關核准 境外招生之華語教育機構開設之華語文研習課程,其活動或 研習期間合計 未滿二年。
三、交換學生,其交換期間合計未滿二年。
四、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來臺實習,實習期間合計未滿二年。
五、回國接受兵役徵召及服役。
六、因戰亂、天災或大規模傳染病,致無法返回僑居地。
七、因其他不可歸責於僑生之事由,致無法返回僑居地,有證明文件。
前條第一項所定取得僑居地永久或長期居留證件,得以取得僑居地公民權、永久居 留權或以其所持中華民國護照已加簽僑居身分認定之。
第 4 條 僑生申請回國就學者,其第二條第一項連續居留海外期間之採計,以計算至當年度 海外招生簡章所定之申請時間截止日為準。但其連續居留年限須計算至申請入學當 年度八月三十一日始符合第二條及第三條規定者,不在此限。
依前項但書規定之申請者應填具切結書,始得受理其申請;其經錄取後,僑務主管 機關應就其自報名截止日起至當年度八月三十一日止之實際居留情形予以審查,其 海外居留期間有未符合第二條及第三條規定者,應撤銷其錄取資格。
僑生依第九條第一項自行回國申請就學者,其第二條第一項連續居留海外期間之採 計,以計算至距申請當時最近之回國日為準;依第九條第五項自行在國內入學申請 補辦分發手續者,以計算至距自行入學時最近之回國日為準。
第 5 條 僑生得依本辦法申請回國就讀各級學校,並得申請就讀、自行轉讀或升讀國內大學 與國外大學合作並經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專案核定且學校有明確管理機制之學位 專班。但不包括各級補習及進修學校(院)、空中大學、大專校院所辦理回流教育 之進修學士班、碩士在職專班及其他僅於夜間、例假日授課之班別。
僑生非以就學事由,已在臺取得合法居留身分者,不受前項但書規定之限制。
僑生違反第一項但書規定者,撤銷其學籍,且不發給任何相關學業證明;畢業後始 發現者,應由學校撤銷其畢業資格,並追繳或註銷其學位證書。第一項但書規定之 學校,應將不得招收僑生之情形載明於招生簡章中。
第 6 條 僑生於每年招生期間,應檢具下列表件,向我國駐外機構、僑務主管機關指定之單 位或經核准單獨招收僑生之大學,申請回國就學:
一、入學申請表。
二、學歷證明文件及成績單:
(一)外國學校學歷:外國學校最高學歷或同等學力證明文件及成績單(中、英文 以外之語文,應加附中文或英文譯本),應經駐外機構驗證或由僑務主管機 關指定之單位核驗。但設校或分校於大陸地區之外國學校學歷,應經大陸地 區公證處公證,並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
(二)大陸地區學歷:應依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規定辦理。
(三)香港或澳門學歷:應依香港澳門學歷檢覈及採認辦法規定辦理。
(四)海外臺灣學校及大陸地區臺商學校之學歷同我國同級學校學歷。
三、僑居地永久或長期居留證件。
四、志願序。但向單獨招收僑生之大學提出申請者,免附。
五、招生學校所規定之其他文件。
前項第二款學歷證明文件及成績單,於申請入學國民小學一年級上學期者,免附。
僑生申請就讀國民小學、國民中學、高級中等學校、專科學校者,除檢具第一項各 款表件,並應檢附經我國公證人認證之在臺監護人同意書。但已成年或經僑務主管 機關同意者,免附。
前項在臺監護人,應具中華民國國籍,並提出無犯罪之警察刑事紀錄證明及稅捐機 關核發最新年度個人各類所得總額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之資料清單;每人以擔任一 位僑生之在臺監護人為限。
僑生所繳證明文件有偽造、冒用或變造等情事,應撤銷錄取資格;已註冊入學者,
撤銷其學籍,且不發給任何相關學業證明;畢業後始發現者,應由學校撤銷其畢業 資格,並追繳或註銷其學位證書。
第 6-1 條 大學單獨招收僑生入學各年級,應擬訂招生規定報經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 後,訂定僑生招生簡章,詳列招生學系、修業年限、招生名額、申請資格、甄選 方式及其他相關規定。
大學因國際學術合作計畫或其他特殊需求成立僑生專班者,應依專科以上學校總 量發展規模與資源條件標準,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
第 7 條 駐外機構依第六條第一項規定受理申請回國就學並核驗身分及各項表件後,應立即 函送僑務主管機關審查。
僑務主管機關指定之單位依第六條第一項規定受理申請回國就學並核驗身分及各項 表件後,應立即函送駐外機構核轉僑務主管機關審查。
僑務主管機關審查各種申請表件並加註意見後,轉送下列機關辦理核定分發:
一、申請就讀公立國民小學者,送地方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辦理。
二、申請就讀公立國民中學、高級中等學校、專科學校者,送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 關辦理。但申請公立高級中等學校普通科,以國立華僑高級中等學校(以下簡 稱華僑高中)為限。
三、申請就讀大學(包括研究所)或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僑生先修部(以下簡稱臺師 大僑生先修部)者,除第五項規定外,送海外聯合招生委員會辦理。
前項第三款所稱海外聯合招生委員會,指各大學為聯合辦理僑生招生及分發等事 宜,所成立之組織。
大學依第六條第一項規定受理申請回國就學者,於核驗各項表件後,應立即函送僑 務主管機關審查僑生身分;符合僑生身分並經學校審查或甄試合格者,由學校發給 入學許可。
前項大學受理及審查僑生入學申請,對僑務主管機關指定之單位有疑慮時,得請僑 務主管機關協助查明。
第 8 條 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海外聯合招生委員會於收到僑務主管機關轉送之僑生申請 入學表件後,應依僑生志願、成績及分配各校之名額,核定分發與其學歷相銜接之 學校,並通知所分發學校及僑務主管機關,由僑務主管機關轉知僑生。但海外聯合 招生委員會於辦理大學(含研究所)招生,其入學應先轉請申請學校同意者,經學 校審核通過後,始得由該會辦理核定分發。
申請回國就學人數超過預定招生名額之地區,得舉辦甄試擇優錄取。
僑生分發就讀音樂、美術、體育或其他藝能性質之系科,各校得視實際需要加考術 科;其術科成績未達標準者,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海外聯合招生委員會另行 分發至其他系科或學校就讀。
第 9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符合第二條及第三條規定,自行回國擬就讀國民小學、國民中學、
高級中等學校、專科學校者,得於回國之次日起九十日內,檢具第六條第一項各款 相關證件,向僑務主管機關申請核轉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視實際情形核定分發入 學;其外國學校最高學歷證明文件,應經駐外機構驗證。但申請公立高級中等學校 普通科,以華僑高中為限:
一、在臺已具有合法居留身分。
二、持停留期限在六十日以上,且未經簽證核發機關加註不准延期或其他限制之停 留簽證,經許可入國。
持停留期限未滿六十日,或經簽證核發機關加註不准延期或其他限制之停留簽證,
經許可入國者,得於該簽證停留期限內,持憑僑務主管機關開具之符合僑生身分資 格證明文件,以擬在臺就學為由,向外交部領事事務局或其所屬國內各辦事處申請 改換為六十日以上且未加註不准延期或其他限制之停留簽證後,依前項規定申請分 發入學。
辦理第一項核定分發之機關,準用第七條第三項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
依第一項規定申請時已逾學期上課時間三分之一者,得依其申請就讀學校,分發編 入適當年級隨班附讀;附讀以一年為限,經考試及格者,應承認其學籍。但申請就 讀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普通型高級中等學校附設專業群科、綜合型高級中等學校 專門學程、專科學校者,應分發於下學年度入學。
符合第二條及第三條規定,自行於回國之次日起九十日內在國內入學者,得至僑務 主管機關申請補辦分發手續,並以該次回國入學時年級為認定入學之年級。
經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分發有案之僑生於國民中學畢業當年,得申請分發高級中 等學校、專科學校五年制就學。但申請公立高級中等學校普通科,以華僑高中為限。
依前項規定申請分發者,不得享有第十條第一項所定之升學考試優待。
依第一項及第六項規定申請分發就讀私立學校者,應先取得擬就讀學校同意函。
第 10 條 依第六條或前條規定回國就讀國民中學以上之僑生,於畢業當年參加下一學程新生 入學者,其優待方式,依下列規定辦理;其入學各校之名額採外加方式辦理,不占 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原核定各校(系、科)招生名額:
一、高級中等學校或專科學校五年制:
(一)參加免試入學者,其超額比序總積分加百分之二十五計算。
(二)參加特色招生入學者,依其採計成績,以加總分百分之二十五計算。
二、技術校院四年制、二年制或專科學校二年制:
(一)參加登記分發入學者,以加總分百分之二十五計算;未達技術校院四年制 各學系最低錄取標準者,得進入臺師大僑生先修部就讀,錄取標準由臺師 大僑生先修部定之。
(二)參加登記分發入學以外之其他方式入學者,由各校酌予考量優待。
三、大學:
(一)參加考試分發入學者,依其採計考試科目成績,以加原始總分百分之二十 五計算;其未達各學系最低錄取標準者,得進入臺師大僑生先修部就讀,
錄取標準由臺師大僑生先修部定之。
(二)參加考試分發入學以外之其他方式入學者,由各校酌予考量優待。
前項第一款第一目總積分經加分優待後進行比序,第一款第二目、第二款及第三款 經加分優待後分數應達錄取標準。
第一項所定外加名額,以原核定招生名額外加百分之二計算,其計算遇小數點時,
採無條件進位法,取整數計算。但成績總分或總積分經加分優待後相同,如訂有分 項比序或同分參酌時,經比序或同分參酌至最後一項結果均相同者,增額錄取,不 受百分之二限制。
僑生畢業當年參加第一項所定升學優待,以一次為限,並僅適用於畢業當年,於下 次學程考試,不予優待。
第 11 條 各級學校依第六條、第九條、前條及第十四條規定實際招收入學之僑生名額,依下 列規定辦理:
一、大學及專科學校二年制:以該學年度核定招生名額外加百分之十為原則;申請 招收僑生名額超過該學年度核定招生名額外加百分之十者,應提出增量計畫
(包括品質控管策略及配套措施)報中央主管教育行 政機關核定。
二、專科學校五年制及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以該學年度核定招生名額外加百分之十 為限。
經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專案核准招收僑生為主之學校,或國內大學與國外大學合 作並經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專案核定之學位專班,其招收僑生之名額,不受前項 規定之限制。
大專校院於當學年度核定招生總名額內,有本國學生未招足之情形者,得以僑生名 額補足。
第 12 條 僑生於入學前得向原核定分發機關申請改分發,並以一次為限;原分發大學者,以 改分發臺師大僑生先修部為限;原分發專科學校五年制或高級中等學校者,以改分
發華僑高中為限。
經輔導回國就讀之僑生參加轉學考試不予優待。如確有志趣不合或學習適應困難 者,由原肄業學校儘量協助轉系科。
第 13 條 僑生就讀臺師大僑生先修部,修業期滿符合結業資格者,由臺師大僑生先修部檢具 結業生成績名冊、入學申請表、志願序及招生學校所規定之其他文件,送海外聯合 招生委員會核定分發就讀大學。
第 14 條 在國內大學取得學士以上學位之僑生,得檢具國內大學畢業證書或報考資格所需證 件、歷年成績證明文件、入學申請表、志願序及招生學校所定之其他文件,於每年 招生期間向海外聯合招生委員會申請入學碩士以上學程。海外聯合招生委員會應依 其志願轉請申請學校審核通過後,始得由該會辦理核定分發。
已依前項規定分發並註冊入學者,不得再依前項規定提出同級學程之申請。
僑生自行報考研究所入學考試者,應依國內學生錄取標準辦理。
第 15 條 僑生於核定分發學校後,應於開學前向分發學校報到,其接待事宜,由僑務主管機 關規劃辦理。
第 16 條 僑生就學應繳之費用,依下列規定辦理;其他在學期間之費用,由其自行負擔:
一、就讀國民小學、國民中學者:依就讀學校所定我國學生收費基準辦理。
二、就讀高級中等學校者:依就讀學校所定我國學生收費基準辦理。但符合高級中 等教育法第五十六條免納學費之規定者,不在此限。
三、就讀專科學校五年制前三年者:依就讀學校所定我國學生收費基準辦理。但符 合專科學校法第四十四條免納學費之規定者,不在此限。
四、就讀專科學校五年制後二年、專科學校二年制、大學者:依就讀學校所定我國 學生收費基準辦理。
僑生住宿,以住學生宿舍為原則。如分發之學校無學生宿舍或學生宿舍住滿時,其 住宿應由學校及在臺監護人協助解決。
第 17 條 各校應於每年一月三十一日前,擬具僑生輔導實施計畫及經費預算分配表,報主管 教育行政機關核定。
各校於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應將全年輔導實施經過及經費收支情形,報主管教 育行政機關核定。
第 18 條 各校應定期舉辦僑生新生入學講習、個別輔導、僑生轉系(科)、學業輔導、寒暑 假期課業輔導、講習或集訓及僑生課外活動。
對於國語文或基本學科程度較低僑生,應由各校分科開班實施課業輔導。大學僑生 入學後,因學習適應不佳,經學校輔導並徵得僑生同意後,得於當學年度第二學期 註冊前,向學校辦理休學,並經由學校申請轉至臺師大僑生先修部實施課業輔導,
輔導期間應繳費用依照臺師大僑生先修部收費規定辦理;輔導期滿後,回原學校復 學,輔導期間所修課程,不得列入學校畢業學分或要求抵免。
第 19 條 清寒僑生助學金及優秀僑生獎學金之核發,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主辦。
僑生傷病醫療保險、工讀或學習扶助補助、在學學行優良僑生獎學金之核發,由僑 務主管機關主辦。
第 20 條 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及僑務主管機關應規劃辦理全國性之僑生輔導、研習及聯誼 等活動。
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得視需要會同相關機關訪視僑生就讀之學校。
第 21 條 僑務主管機關在畢業僑生返回僑居地前,得施予講習或提供僑居地就業資訊。
僑務主管機關及原畢業學校應續予聯繫輔導返回僑居地之畢業僑生。
第 22 條 僑生就讀學校應於每年十一月三十日前,將已註冊入學新生及未報到註冊入學者分 別列冊,通報外交部領事事務局、內政部移民署、僑務主管機關及中央主管教育行 政機關。僑生畢業、休學、退學、自行轉讀或變更、喪失學生身分者,其就讀學校 應即通報。
前項學生在臺設有戶籍者,並應即通知學生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已 屆役齡男子,自十九歲之年一月一日起,應依兵役法相關法規規定辦理。
招收僑生之大專校院,應於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指定之僑生資料管理系統,登錄 僑生入學及學籍異動資料,並辦理第一項規定之通報。
第 22-1 條 僑生有違反就業服務法之規定經查證屬實者,學校或相關主管機關應即依規定處 理。
學校未依前項規定處理者,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並得視情形調整招收僑生名 額。
第 23 條 僑生畢業、退學或休學期滿,且未繼續就學者,中止僑生身分。但大學僑生畢業後 經學校核轉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在我國實習者,最長得延長至畢業後一年,
中止僑生身分。
僑生身分經中止者,於繼續升學、轉學或復學後,恢復僑生身分。
第 23-1 條 具外國國籍,兼具香港或澳門永久居留資格,未曾在臺設有戶籍,且最近連續居 留香港、澳門或海外六年以上之華裔學生申請入學大學,於相關法律修正施行 前,其就學及輔導得準用本辦法規定。但就讀大學醫學、牙醫或中醫學系者,其 連續居留年限為八年以上。
第 24-1 條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二十三日修正發布之第七條、第九條至第十二條 及第十六條規定,適用於一百零三學年度以後入學之學生。
第 25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二十三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零二年九月一日 施行。
附件二、香港澳門居民來臺就學辦法
第 1 條 本辦法依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十九條及專科學校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香港或澳門(以下簡稱港澳)居民,取得港澳永久居留資格證件,且最近連續居留 境外六年以上者,得申請來臺灣地區就學。但申請就讀大學醫學、牙醫及中醫學系 者,其最近連續居留年限為八年以上。
第 3 條 前條所稱境外,指臺灣地區以外之國家或地區。
港澳居民連續居留境外期間,其每曆年在臺灣地區停留期間不得逾一百二十日。但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在臺灣地區接受兵役徵召服役。
二、交換學生,其交換期間合計未滿二年。
三、參加臺灣地區大專校院附設華語文教學機構之研習課程,其研習期間合計未滿 二年。
四、懷胎七個月以上或生產、流產後未滿二個月。
五、罹患疾病而強制其出境有生命危險之虞。
六、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 親在臺灣地區患重病或受重傷而住院或死亡。
七、遭遇天災或其他不可避免之事變。
八、就讀僑務主管機關舉辦之海外青年技術訓練班或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認定之 技術訓練專班,其訓練期間合計未滿二年。
九、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來臺實習,實習期間合計未滿二年。
十、因其他不可歸責之事由。
符合前項各款情形之一,具相關證明文件者,其在臺灣地區停留期間,不併入境外 居留期間計算。
連續居留境外採計期間之起迄年度非屬完整曆年者,以各該年度之採計期間內,在 臺灣地區停留期間予以認定。
第 4 條 港澳居民申請來臺灣地區就學者,其第二條所定連續居留境外期間之採計,以計算 至當年度港澳學生招生簡章所定之申請時間截止日為準。但其連續居留年限須計算 至申請入學當年度八月三十一日始符合前二條規定者,不在此限。
依前項但書規定之申請者應填具切結書,始得受理其申請,其經錄取後,主管教育 行政機關應就其自申請時間截止日起至當年度八月三十一日止之實際居留情形予以 審查,其境外居留期間有未符合前二條規定者,應撤銷其錄取資格。
港澳居民依第六條第一項自行來臺灣地區申請分發入學者,其第二條所定連續居留 境外期間之採計,以計算至距申請當時最近之來臺灣地區之日為準;依第六條第五 項自行在臺灣地區入學申請補辦分發手續者,以計算至距自行入學時最近之來臺灣 地區之日為準。
第 5 條 港澳居民得依本辦法申請來臺灣地區就讀各級學校,並得申請就讀、自行轉讀或升 讀國內大學與國外大學合作並經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專案核定且學校有明確管理 機制之學位專班。但不包括各級補習及進修學校(院)、空中大學、大專校院所辦 理回流教育之進修學士班、碩士在職專班及其他僅於夜間、例假日授課之班別。
經依本辦法來臺灣地區就學之港澳居民,非以就學事由,已在臺灣地區取得合法居 留身分者,不受前項但書規定之限制。
港澳學生違反第一項但書規定者,撤銷其學籍,且不發給任何相關學業證明;畢業 後始發現者,應由學校撤銷其畢業資格,並追繳或註銷其學位證書。
第一項但書規定之學校,應將不得招收港澳學生之情形載明於招生簡章中。
第 6 條 港澳居民符合第二條、第三條規定,在臺灣地區已達就學年齡,並具有臺灣地區合 法居留身分者,得於來臺之次日起九十日內,依下列規定申請分發入學:
一、就讀國民小學、國民中學者,向地方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申請。
二、就讀高級中等學校、專科學校或大學附設之五年制專科部者,向中央主管教育 行政機關申請。但申請就讀公立高級中等學校普通科者,以國立華僑高級中等 學校(以下簡稱華僑高中)為限。
前項申請,應檢具下列表件:
一、入學申請表。
二、學歷證明文件及成績單:
(一)香港或澳門學歷:香港及澳門學校最高學歷及成績單,應依香港澳門學歷檢 覈及採認辦法規定辦理。
(二)大陸地區學歷:大陸地區學校最高學歷及成績單,應準用大陸地區學歷採認 辦法規定辦理。
(三)外國學校學歷:外國學校最高學歷證件及成績單,應經駐外館處驗證;其為 中文或英文以外之語文作成時,應同時提出其中文或英文譯本請求驗證,或 驗證其原文文件後,再由國內公證人辦理譯文認證。但設校或分校於大陸地 區之外國學校學歷,應經大陸地區公證處公證,並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 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
(四)海外臺灣學校及大陸地區臺商學校之學歷同我國同級學校學歷。
三、港澳護照或永久居留資格證件。
四、在境外連續居留之原始證明文件。
五、志願序。
六、中華民國臺灣地區居留證之影印本或最近六個月內之戶籍謄本。
七、招生學校所規定之其他文件。
八、申請就讀私立學校者,應先取具擬就讀學校同意函。
前項第二款學歷證明文件及成績單,於申請入學國民小學一年級上學期者,免附。
依第一項規定申請時已逾學校學期上課時間三分之一者,得依其申請就讀學校,分 發編入適當年級隨班附讀;附讀以一年為限,經學校認定其成績及格者,應承認其 學籍。但申請就讀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普通型高級中等學校附設專業群科、綜合 型高級中等學校專門學程、專科學校或大學附設之五年制專科部者,應俟下學年度 再申請分發入學。
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間申請而自行於來臺之次日起九十日內入學者,得至各該主管教 育行政機關申請補辦分發手續,並以該次來臺灣地區入學時年級為認定入學之年級。
依第一項申請分發來臺就學者,於畢業後欲繼續升學,應依臺灣地區學生各有關招 生入學規定辦理。
第 7 條 港澳居民符合第二條、第三條規定者,於每年招生期間,得依下列規定申請來臺灣 地區就讀大學以上學校或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僑生先修部(以下簡稱臺師大僑生先修
部):
一、向海外聯合招生委員會(以下簡稱海外聯招會)或其指定機構申請分發入學。
二、向經核准自行招收港澳學生之大學申請入學。
前項申請,應檢具下列表件:
一、入學申請表。
二、學歷證明文件及成績單:
(一)香港或澳門學歷:香港及澳門學校最高學歷及成績單,應依香港澳門學歷檢 覈及採認辦法規定辦理。
(二)大陸地區學歷:大陸地區學校最高學歷及成績單,應準用大陸地區學歷採認 辦法規定辦理。
(三)外國學校學歷:外國學校最高學歷及成績單(中、英文以外之語文,應加附 中文或英文譯本),應依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規定辦理。但設校或分 校於大陸地區之外國學校學歷,應經大陸地區公證處公證,並經行政院設立 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
(四)海外臺灣學校及大陸地區臺商學校之學歷同我國同級學校學歷。
(五)以同等學力申請入學大學者,應依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之規定辦理。
三、港澳護照或永久居留資格證件。
四、在境外連續居留之原始證明文件。
五、志願序。但依前項第二款規定申請者,免附。
六、招生簡章中所規定之其他文件。
第一項所稱海外聯招會,指各大學為聯合辦理港澳學生招生及分發等事宜,所成立 之組織。
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海外聯招會及大學依前條及第一項規定辦理港澳居民入學 資格認定,必要時,得委任或委託學校或有關機關(構)辦理。
經依前條申請分發入學或補辦分發手續者,不得再依第一項規定申請入學。
經依前條及第一項規定在臺灣地區就學,因故自願退學,且在臺灣地區居留未滿一 年者,得重新申請來臺灣地區就學,並以一次為限。
第 8 條 大學依前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自行招收港澳學生入學各年級,應擬訂招生規定,報 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訂定港澳學生招生簡章,詳列招生學系、修業年限、
招生名額、申請資格、甄選方式及其他相關規定。大學因國際學術合作計畫或其他 特殊需求成立港澳學生專班者,應依專科以上學校總量發展規模與資源條件標準規 定,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
大學依前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受理申請來臺灣地區就學者,應檢具下列資料送請中 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審查港澳身分:
一、招生簡章。
二、入學申請表。
三、申請人港澳護照或永久居留資格證件。
四、在境外連續居留之原始證明文件。
五、有第四條第一項但書之情形者,應依同條第二項規定填具切結書。
六、各大學自行招收港澳學生申請名冊。
前項經認定符合港澳學生身分並達學校錄取標準者,由學校發給入學許可。
第 9 條 海外聯招會或其指定機構受理港澳居民入學臺師大僑生先修部或大學以上學校之申
請表件後,由海外聯招會彙整依其志願、成績及分配各校之名額核定分發,並通知 所分發學校及申請人。但入學研究所者,應先通過申請學校之審核,再核定分發。
港澳居民分發就讀音樂、美術、體育或其他藝能性質之所、系、科者,各校得視實 際需要加考術科;其術科成績未達標準者,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海外聯招會 另行分發至其他所、系、科或學校就學。
第 10 條 港澳居民經依前條規定分發入學者,於入學前得向原核定分發機關申請改分發至臺 師大僑生先修部或華僑高中,並以一次為限。
港澳居民經分發在臺灣地區就學者,參加轉學考試不予優待;其確有志趣不合或學 習適應困難者,由學校協助轉所、系、科。
港澳居民經入學學校以操行不及格或因刑事案件經判刑確定致遭退學者,不得再依 本辦法申請入學,亦不得轉學進入其他學校就讀。
第 11 條 港澳學生就讀臺師大僑生先修部,修業期滿符合結業資格者,由臺師大僑生先修部 檢具結業生成績名冊、入學申請表、志願序及招生學校所規定之其他文件,送海外 聯招會核定分發就讀大學。
第 12 條 在臺灣地區大學取得學士以上學位之港澳學生,得檢具臺灣地區之大學畢業證書或 報考資格所需證件、歷年成績證明文件、入學申請表、志願序及招生學校所定之其 他文件,於每年招生期間向海外聯招會申請分發碩士以上學程。海外聯招會依其志 願轉請申請學校審核通過後,再核定分發,核定分發以一次為限。自行報考碩士以 上學程者,應依臺灣地區學生錄取標準辦理。
已依前項規定分發並註冊入學者,不得再依前項規定提出同級學程之申請。
第 13 條 各級學校依第六條、第七條、第十一條及前條規定錄取港澳學生採外加名額方式;
其外加之名額,併入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第十一條規定之比率計算。但國內大 學與國外大學合作並經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專案核定之學位專班,不在此限。
第 14 條 港澳居民所繳證明文件有偽造、變造或冒用等情事,應撤銷錄取資格;已註冊入學 者,撤銷其學籍,且不發給任何相關學業證明;畢業後始發現者,應由學校撤銷其 畢業資格,並追繳或註銷其學歷證件。
第 15 條 依本辦法來臺灣地區就學之港澳學生輔導事項,準用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第十 五條至第二十一條規定。
第 16 條 港澳學生就讀學校應於每年十一月三十日前,將已註冊入學新生及未報到註冊入學 者分別列冊,通報內政部移民署與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港澳學生畢業、休學、
退學、自行轉讀或變更、喪失學生身分者,其就讀學校應即通報。
前項學生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者,已屆役齡男子,自十九歲之年一月一日起,應依 兵役法相關法規辦理。
第一項之大專校院,應於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指定之僑生資料管理系統,登錄港 澳學生入學及學籍異動資料,並辦理第一項規定之通報。
第 17 條 港澳學生畢業、退學或休學期滿,且未繼續就學者,中止在臺灣地區之港澳學生身 分。但大學畢業後經學校核轉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在臺灣地區實習者,其港
澳學生身分,最長得延長至畢業後一年。
港澳學生身分經中止者,於繼續升學、轉學或復學後,回復其港澳學生身分。
第 18 條 港澳學生有違反就業服務法之規定經查證屬實者,學校或相關主管機關應即依規定 處理。
學校未依前項規定處理者,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得視情形調整其相關招生名額。
第 19 條 港澳居民受聘僱在臺灣地區工作者,其子女得準用外國僑民子女相關規定,進入外 國僑民學校及其附設幼兒園就讀。
第 20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附件三、外國學生來臺就學辦法
第 1 條 本辦法依大學法第二十五條第三項、專科學校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高級中等教育 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及國民教育法第六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具外國國籍且未曾具有中華民國國籍,於申請時並不具僑生資格者,得依本辦法規 定申請入學。
具外國國籍並符合下列規定,且最近連續居留海外六年以上者,亦得依本辦法規定 申請入學。但擬就讀大學醫學、牙醫或中醫學系者,其連續居留年限為八年以上:
一、申請時兼具中華民國國籍者,應自始未曾在臺設有戶籍。
二、申請前曾兼具中華民國國籍,於申請時已不具中華民國國籍者,應自內政部許 可喪失中華民國國籍之日起至申請時已滿八年。
三、前二款均未曾以僑生身分在臺就學,且未於當學年度經海外聯合招生委員會分 發。
依教育合作協議,由外國政府、機構或學校遴薦來臺就學之外國國民,其自始未曾 在臺設有戶籍者,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得不受前二項規定之限制。
第二項所定六年、八年,以擬入學當學期起始日期(二月一日或八月一日)為終日 計算之。
第二項所稱海外,指大陸地區、香港及澳門以外之國家或地區;所稱連續居留,指 外國學生每曆年在國內停留期間未逾一百二十日。連續居留海外採計期間之起迄年 度非屬完整曆年者,以各該年度之採計期間內在國內停留期間未逾一百二十日予以 認定。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具相關證明文件者,不在此限;其在國內停留期間,
不併入海外居留期間計算:
一、就讀僑務主管機關舉辦之海外青年技術訓練班或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認定 之技術訓練專班。
二、就讀本部核准得招收外國學生之各大專校院華語文中心,合計未滿二年。
三、交換學生,其交換期間合計未滿二年。
四、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來臺實習,實習期間合計未滿二年。
具外國國籍並兼具中華民國國籍,且於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年二月一日修正施行前 已提出申請喪失中華民國國籍者,得依原規定申請入學,不受第二項規定之限制。
第 3 條 具外國國籍,兼具香港或澳門永久居留資格,且未曾在臺設有戶籍,申請時於香港、
澳門或海外連續居留滿六年以上者,得依本辦法規定申請入學。但擬就讀大學醫學、
牙醫或中醫學系者,其連續居留年限為八年以上。
前項所稱連續居留,指每曆年在國內停留期間,合計未逾一百二十日。但符合前條 第五項第一款至第四款所列情形之一且具相關證明文件者,不在此限;其在國內停 留期間,不併入前項連續居留期間計算。
曾為大陸地區人民具外國國籍且未曾在臺設有戶籍,申請時已連續居留海外六年以 上者,得依本辦法規定申請入學。但擬就讀大學醫學、牙醫或中醫學系者,其連續 居留年限為八年以上。
前項所稱連續居留,指每曆年在國內停留期間,合計未逾一百二十日。但符合前條 第五項第一款至第四款所列情形之一且具相關證明文件者,不在此限:其在國內停 留期間,不併入海外連續居留期間計算。
第一項及第三項所定六年、八年,以擬入學當學期起始日期(二月一日或八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