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合作社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部分條文修正總說明
「信用合作社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以下簡稱本準則)於九十 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發布,九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後,復於九十四年十 二月七日、九十五年十一月二十二日及九十六年九月六日歷經三次修 正。為強化信用合作社財務及業務等資訊之揭露,並配合「信用合作社 資本適足性及資本等級管理辦法」及「信用合作社採行新巴塞爾資本協 定簡易標準法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計算方法說明及表格」之修正,參 酌「銀行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之揭露事項,爰擬具「信用合作社年 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修正草案。本次共計修正八條條文,修正重點如 下:
一、 修正「營業報告書」名稱為「致社員報告書」,並強化該報告書之 內容,使社員瞭解信用合作社未來發展策略及受環境影響等情形。
(修正條文第七條及第八條)。
二、 為強化理事、監事、總經理及副總經理酬金資訊之透明,增訂信用 合作社可選擇採彙總配合級距揭露姓名方式,或個別揭露姓名及酬 金方式。但信用合作社如有本準則所列情事之一者,應揭露個別理 事、監事及總經理之酬金。(修正條文第十條及附表三)
三、 為強化財務概況應記載之事項,修正財務分析之項目,並增訂成長 率。(修正條文第十四條及附表十)
四、 為強化風險管理事項之揭露,修正應揭露各類風險之定性及定量資 訊,並增訂應揭露面臨業務集中、經營權改變及其他重要風險之相 關因應措施。(修正條文第十五條及附表十一至附表十四)
五、 為強化內部管理運作情形之揭露,增訂應揭露履行社會責任情形、
履行誠信經營情形及採行措施。(修正條文第十六條及附表十五,
增訂附表十六至附表十八)
信用合作社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部分條文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第二條 信用合作社年報之
記載事項,應依本準則之 規定全部刊入,得參照金 融業募集發行有價證券公 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 則規定內容記載,並編製 目錄及頁次。如無應列內 容或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 會(以下簡稱本會)核准得 予省略者,則在該項之後 加註「無」或「略」。
年報應行記載事項重 複者,得僅於一處記載,
他處則註明參閱之頁次。
第二條 信用合作社年報之 記載事項,應依本準則之 規定全部刊入,並得參照 金融業募集發行有價證券 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 準則規定內容記載,並編 製目錄及頁次。如無應列 內容或經行政院金融監督 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 會)核准得予省略者,則在 該項之後加註「無」或
「略」。
年報應行記載事項重 複者,得僅於一處記載,
他處則註明參閱之頁次。
一、本規定所列屬行政院金融 監督管理委員會之權責事 項,自一百零一年七月一 日起改由金融監督管理委 員會管轄。
二、第一項酌作文字修正,刪 除「並」之文字。
第七條 年報編製內容應記 載事項如下:
一、致社員報告書。
二、信用合作社概況:包 括信用合作社簡介、信 用合作社組織、社股及 股息。
三、營運概況。
四、資金運用計畫執行情 形。
五、財務概況。
六、財務狀況及經營結果 之檢討分析與風險管理 事項。
七、內部管理運作情形。
八、特別記載事項。
信用合作社經主管機 關依法接管者,應就截至 年報刊印日止之重要財務 業務概況編製。
第七條 年報編製內容應記 載事項如下:
一、營業報告書。
二、信用合作社概況:包 括信用合作社簡介、信 用合作社組織、社股及 股息。
三、營運概況。
四、資金運用計畫執行情 形。
五、財務概況。
六、財務狀況及經營結果 之檢討分析與風險管理 事項。
七、內部管理運作情形。
八、特別記載事項。
信用合作社經主管機 關依法接管者,應就截至 年報刊印日止之重要財務 業務概況編製。
鑑於商業會計法第六十六條已 規範營業報告書之內容,為免 混淆,並參照「銀行年報應行 記載事項準則」第七條第一項 第一款規定銀行年報編製內容 應記載「致股東報告書」,爰 將第一項第一款「營業報告書」
修正為「致社員報告書」。
第八條 致社員報告書應包 含前一年度營業結果及本 年度營業計畫概要、未來 發展策略、受到外部競爭 環境、法規環境及總體經 營環境之影響。
前一年度營業結果
第八條 營業報告書應包含 前一年度營業報告及本年 度營業計畫概要。
前一年度營業報告應 就 上 年 度 國 內 外 金 融 環 境、信用合作社組織變化 情形、營業計畫及經營策
一、配合前條第一項第一款「營 業報告書」修正為「致社 員報告書」,並為使社員 瞭解信用合作社未來發展 策 略 及 受 環 境 影 響 等 情 形,且參照「銀行年報應 行記載事項準則」第八條
應就上年度國內外金融 環境、信用合作社組織變 化情形、營業計畫及經營 策略實施成果、預算執行 情形、財務收支及獲利能 力分析、研究發展狀況等 予以檢討,作成說明。
本年度營業計畫概 要應說明當年度之經營 方針、預期營業目標與其 依據及重要之經營政策。
略實施成果、預算執行情 形、財務收支及獲利能力 分析、研究發展狀況等予 以檢討,作成報告。
本年度營業計畫概要 應說明當年度之經營方 針、預期營業目標與其依 據及重要之經營政策。
第一項規定,爰將第一項 酌作文字修正,並增訂致 社員報告書尚應包含未來 發展策略、受到外部競爭 環境、法規環境及總體經 營環境之影響。
二、參照「銀行年報應行記載 事項準則」第八條第二項 規定,第二項「作成報告」
文字修正為「作成說明」。
第九條 信用合作社簡介應 記載下列事項:
一、設立日期。
二、信用合作社沿革:最 近 年 度 及 截 至 年 報 刊 印 日 止 影 響 社 員 權 益 之 重 要 事 項 與 其 對 信 用合作社之影響,如更 早 年 度 之 資 訊 對 瞭 解 信 用 合 作 社 發 展 有 重 大 影 響 者 , 得 一 併 揭 露。
第九條 信用合作社簡介應 記載下列事項:
一、設立日期。
二、信用合作社沿革:最 近 年 度 止 影 響 社 員 權 益 之 重 要 事 項 與 其 對 信用合作社之影響,如 更 早 年 度 之 資 訊 對 瞭 解 信 用 合 作 社 發 展 有 重大影響者,得一併揭 露。
參照「銀行年報應行記載事項 準則」第九條規定,第二款增 加「及截至年報刊印日」之文 字,俾年報亦揭露此段期間影 響社員權益之重要事項。
第十條 信用合作社組織應 記載下列事項:
一、組織系統:列明信用 合 作 社 之 組 織 結 構 及 各主要部門所營業務。
二、社員代表名冊:姓名、
選舉區域。
三、理事、監事、總經理、
副總經理、協理、各部 門 及 分 支 機 構 主 管 資 料:
(一)理事、監事:姓名、
主要經(學)歷、目前 兼任本社及其他公 司之職務、選 (就) 任日期、任期、初 次 選 任 日 期 及 本 人、配偶持有之社 股數、所具專業知 識之情形。理事、
監事屬法人社員之
第十條 信用合作社組織應 記載下列事項:
一、組織系統:列明信用 合作社之組織結構及 各主要部門所營業務。
二、社員代表名冊:姓名、
選舉區域。
三、理事、監事、總經理、
副總經理、協理、各部 門及分支機構主管資 料:
(一)理事、監事:姓名、
主要經(學)歷、目前 兼任本社及其他公 司之職務、選 (就) 任日期、任期、初 次 選 任 日 期 及 本 人、配偶持有之社 股數、所具專業知 識之情形。理事、
監事屬法人社員之
一、第三款第一目項酌作文字 修正,刪除「之」之文字。
二、考量理事、監事及總經理 之報酬與信用合作社經營 狀況具有關聯,為使社員 瞭解理事、監事及總經理 之酬金支領情形與信用合 作社營運績效是否合理關 聯,評斷理事、監事及總 經理貢獻之相對價值是否 允當,理事、監事及總經 理報酬支領之資訊應有合 理之揭露,爰參考「銀行 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第 十 條 第 二 款 第 三 目 規 定,修正第三款第三目,
信用合作社支付理事、監 事、總經理及副總經理酬 金之揭露方式。
三、信用合作社得選擇彙總配 合級距揭露姓名方式,或
代表者,應註明法 人社員名稱及該法 人 社 員 認 購 社 股 數。(附表一) ( 二 ) 總 經 理 、 副 總 經
理、協理、各部門 及分支機構主管:
姓名、主要經 (學) 歷、選(就)任日期、
任期及本人、配偶 持有之社股數。(附 表二)
( 三 ) 最 近 年 度 支 付 理 事、監事、總經理 及副總經理之酬金 情形(附表三):
1.信用合作社可選擇 採彙總配合級距揭 露姓名方式,或個 別揭露姓名及酬金 方式。
2.信用合作社有下列 情事之一者,應揭 露個別理事、監事 及總經理之酬金:
(1) 最 近 年 度 第 四 季 平 均 逾 期 放 款 比 率 高 於 百 分之五。
(2) 最 近 一 次 信 用 合作社自結、會 計 師 複 核 或 經 本 會 檢 查 調 整 後 之 資 本 適 足 率 低 於 百 分 之 八。
(3) 最 近 年 度 稅 後 虧損。
(4) 經 本 會 要 求 增 加股金,惟未依 所 提 增 資 計 畫 完成者。
3.分別比較說明於最 近 二 年 度 支 付 理
代表者,應註明法 人社員名稱及該法 人之社員認購社股 數。(附表一) ( 二 ) 總 經 理 、 副 總 經
理、協理、各部門 及分支機構主管:
姓名、主要經 (學) 歷、選(就)任日期、
任期及本人、配偶 持有之社股數。(附 表二)
( 三 ) 最 近 年 度 支 付 理 事、監事、總經理 及 副 總 經 理 之 報 酬。(附表三) 四、最近年度理事、監事、
經理人其持有社股數 變動情形。社股轉讓之 相對人為關係人者,應 揭 露 該 相 對 人 之 姓 名、與信用合作社、理 事、監事、經理人之關 係及所取得社股數。
(附表四)
個 別 揭 露 姓 名 及 酬 金 方 式。但有本條第三款第三 目之 2 所列情形者,則應 揭露個別理事、監事及總 經理之酬金,至副總經理 之酬金仍得選擇彙總配合 級距揭露姓名方式。附表 三配合修正。
四、參照「銀行年報應行記載 事項準則」第十條第二款 第四目規定,增訂第三款 第三目之 3,以強化理事、
監事、總經理及副總經理 酬金給付政策、標準,與 經營績效及未來風險之關 聯性之揭露。
事、監事、總經理 及副總經理酬金總 額占稅後純益比例 之分析,並說明給 付酬金之政策、標 準與組合、訂定酬 金之程序、與經營 績效及未來風險之 關聯性。
四、最近年度理事、監事、
經 理 人 其 持 有 社 股 數 變動情形。社股轉讓之 相對人為關係人者,應 揭 露 該 相 對 人 之 姓 名、與信用合作社、理 事、監事、經理人之關 係及所取得社股數。(附 表四)
第十四條 財務概況應記載 下列事項:
一、最近五年度簡明資產 負債表及損益表,並應 註 明 會 計 師 姓 名 及 其 查核意見。(附表九) 二 、 最 近 五 年 度 財 務 分
析 : 應 包 括 下 列 各 項 目,並說明最近二年度 各 項 財 務 比 率 變 動 原 因。(附表十):
(一)經營能力。
(二)獲利能力。
(三)財務結構。
(四)成長率。
(五)現金流量。
(六)流動準備比率。
(七)依本法第三十七 條準用銀行法第 四十四條規定計 算之自有資本占 風險性資產比率 及其低於法定比 率時之改進措 施。
(八)利害關係人擔保
第十四條 財務概況應記載 下列事項:
一、最近五年度簡明資產 負債表及損益表,並應 註 明 會 計 師 姓 名 及 其 查核意見。(附表九) 二 、 最 近 五 年 度 財 務 分
析:至少應包括下列各 項目:(附表十)
(一)財務結構:
1.負債占資產比率。
2.存款占淨值比率。
3.固定資產佔淨值比 率。
(二)流動性:流動準備 比率。
(三)經營能力:
1.存放比率。
2.逾放比率及降低逾 放比率之措施。
3.總資產週轉率。
4. 員 工 平 均 營 業 收 入。
5.員工平均獲利額。
(四)獲利能力:
1.資產報酬率。
一、參照「銀行年報應行記載 事項準則」第十九條之規 定,第二款增訂信用合作 社應說明最近二年度各項 財務比率變動原因,另財 務比率分析內容已於附表 十中列示,爰刪除條文部 分之各比率名稱,並增訂 成長率。
二、配合「信用合作社資本適 足 性 及 資 本 等 級 管 理 辦 法」及「信用合作社採行 新巴塞爾資本協定簡易標 準法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 產計算方法說明及表格」
之修正,爰修正附表十中 資本適足性相關欄位。
三、參照「銀行年報應行記載 事 項 準 則 」 第 十 九 條 規 定,第五款增加「及截至 年報刊印日」之文字,俾 年報亦揭露此段期間影響 信用合作社財務狀況之重 要事項。
授信總餘額及其 占授信總餘額之 比率。
三、最近年度財務報告之 監事審查報告。
四、最近年度財務報表、
含會計師查核報告、兩 年 對 照 之 資 產 負 債 表、損益表、社員權益 變動表、現金流量表及 附註或附表。
五、信用合作社最近年度 及 截 至 年 報 刊 印 日 止,如有發生財務週轉 困難情事,應列明其對 本社財務狀況之影響。
2.社員權益報酬率。
3.純益率。
4.每股盈餘。
(五)現金流量:
1.現金流量比率。
2. 現 金 流 量 允 當 比 率。
3.現金再投資比率。
(六)依本法第三十七條 準用銀行法第四十 四條規定計算之自 有資本占風險性資 產比率及其低於法 定比率時之改進措 施:
1.資本適足率。
2.自有資本淨額。
3.風險性資產總額。
4.第一類資本占風險 加 權 風 險 性 資 產 之 比率。
5.第一類資本及第二 類 資 本 占 風 險 加 權 風險性資產之比率。
6.槓桿比率。
7.社員權益占總資產 比率。
(七)利害關係人擔保授 信總餘額及占授信 總餘額之比率。
三、最近年度財務報告之 監事審查報告。
四、最近年度財務報表、
含會計師查核報告、兩 年 對 照 之 資 產 負 債 表、損益表、社員權益 變動表、現金流量表及 附註或附表。
五、信用合作社最近年度 止,如有發生財務週轉 困難情事,應列明其對 本社財務狀況之影響。
第十五條 信用合作社應就 財務狀況及經營結果加以 檢討分析,並評估風險管 理事項,其應記載事項如 下:
一、財務狀況:最近二年 度資產、負債與社員權 益發生重大變動之主要 原因及其影響,若影響 重大者應說明未來因應 計畫。
二、經營結果:最近二年 度淨收益與稅前損益重 大變動之主要原因及預 期業務目標與其依據,
對信用合作社未來財務 業務之可能影響及因應 計畫。
三、現金流量:最近年度 現金流量變動之分析說 明、流動性不足之改善 計畫及未來一年現金流 動性分析。
四、最近年度重大資本支 出對財務業務之影響。
五、風險管理事項應分析 評估最近年度及截至年 報 刊 印 日 止 之 下 列 事 項:
(一)各類風險之定性及 定量資訊:
1.信用風險管理制度 及應計提資本。(附 表十一)
2.作業風險管理制度 及應計提資本。(附 表十二)
3.市場風險管理制度 及應計提資本。(附 表十三)
4.流動性風險包括資 產與負債之到期分 析,並說明對於資 產流動性與資金缺
第十五條 信用合作社應就 財務狀況及經營結果加以 檢討分析,並評估風險管 理事項,其應記載事項如 下:
一、財務狀況:最近二年 度資產、負債與社員權 益發生重大變動之主要 原因及其影響,若影響 重大者應說明未來因應 計畫。
二、經營結果:最近二年 度營業收入、營業純益 與稅前純益重大變動之 主要原因及預期業務目 標與其依據,對信用合 作社未來財務業務之可 能影響及因應計畫。
三、現金流量:最近年度 現金流量變動之分析說 明、流動性不足之改善 計畫及未來一年現金流 動性分析。
四、最近年度重大資本支 出對財務業務之影響。
五、風險管理事項應分析 評估最近年度之下列事 項:
(一)信用合作社之風險 管理組織架構及政 策。
(二)衡量與控管各風險 之方法及暴險量化 資訊。
1.一般定性揭露:信 用合作社須對每一 個別風險領域 (包 括信用風險、市場 風險、作業風險及 其他風險等) ,描 述其風險管理目標 和政策,包括下列 事項:
(1)策略及流程。
一、 配合「信用合作社統一會 計制度」暨財務會計準則 公報之會計科目規定,並 參照「銀行年報應行記載 事項準則」第二十條第二 款規定,第二款「營業收 入、營業純益與稅前純益」
修正為「淨收益與稅前損 益」。
二、 配合「信用合作社資本適 足 性 及 資 本 等 級 管 理 辦 法」及「信用合作社採行 新巴塞爾資本協定簡易標 準法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 產計算方法說明及表格」
之修正,並參照「銀行年 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 二十條第六款規定及其附 表二十二至二十六,爰修 正第五款,規定信用合作 社應揭露各類風險之定性 及定量資訊,說明如下:
(一)現行第一目風險管理 組織架構及政策,及第 二目之 1 一般定性揭 露之事項,已列示於附 表 十 一 至 附 表 十 三 中,爰刪除之。
(二)現行第二目之 2、3 信 用風險及市場風險應 揭露之項目,整合修正 為第一目之 1 至 4,並 配合修正附表十一至 附表十四。
(三)現行第六目至第八目 及第十目,目次修正為 第五目至第七目及第 九目,並分別增訂風險 之因應措施。
(四)現行第九目後段「截至 最近年度止之處理情 形」,修正為「截至年 報刊印日止之處理情 形」,目次調整為第八
口流動性之管理方 法。(附表十四) (二)國內外重要政策及
法律變動對信用合 作社財務業務之影 響及因應措施。
(三)科技改變及產業變 化對信用合作社財 務業務之影響及因 應措施。
(四)信用合作社形象改 變對信用合作社之 影響及因應措施。
(五)擴充營業據點之預 期效益、可能風險 及因應措施。
(六)業務集中所面臨之 風險及因應措施。
(七)經營權之改變對信 用合作社之影響、
風險及因應措施。
(八)訴訟或非訟事件。
應列明信用合作社 及其理事、監事、
總經理已判決確定 或尚在繫屬中之重 大訴訟、非訟或行 政爭訟事件,其結 果可能對存款人或 社員權益有重大影 響者,應揭露其系 爭 事 實 、 標 的 金 額 、 訴 訟 開 始 日 期、主要涉訟當事 人及截至年報刊印 日止之處理情形。
(九)其他重要風險及因 應措施。
六、危機處理應變機制。
七、其他重要事項。
(2)相關風 險管理系 統之組織與架構。
(3)風險報告及衡量 系 統 之 範 圍 與 特 點。
(4)避險政策及監測 避 險 持 續 有 效 性 之策略與流程。
2.信用風險應揭露下 列項目:
(1)表內項目應揭露 信 用 風 險 適 用 每 一 風 險 權 數 等 級 之風險性資產額。
(附表十一)
(2)表外項目應揭露 一般表外交易、衍 生性金融商品、票 債 券 附 買 回 約 定 負 債 及 附 賣 回 約 定 票 債 券 投 資 之 風險性資產總額。
(附表十二)
(3) 截 至 最 近 年 度 止 , 擔 任 創 始 機 構,其信託或讓與 之 資 產 所 發 行 之 證券券別、發行總 額、流通餘額及自 行購回餘額。(附 表十三)
3.使用標準法計算市 場風險之信用合作 社,應揭露下列風 險之資本要求 (附 表十四):
(1)利率風險。
(2)權益風險。
(3)外匯風險。
(三)國內外重要政策及 法律變動對信用合 作社財務業務之影 響及因應措施。
(四)科技改變及產業變
目。
化對信用合作社財 務業務之影響及因 應措施。
(五)信用合作社形象改 變對信用合作社之 影響及因應措施。
(六)擴充營業據點之預 期 效 益 及 可 能 風 險。
(七)營業集中所面臨之 風險。
(八)經營權之改變對信 用合作社之影響及 風險。
(九)訴訟或非訟事件。
應列明信用合作社 及其理事、監事、
總經理、已判決確 定或尚在繫屬中之 重大訴訟、非訟或 行政爭訟事件,其 結果可能對存款人 或社員權益有重大 影響者,應揭露其 系爭事實、標的金 額 、 訴 訟 開 始 日 期、主要涉訟當事 人及截至最近年度 止之處理情形。
(十)其他重要風險。
六、危機處理應變機制。
七、其他重要事項。
第十六條 內部管理運作情 形,應記載下列事項:(附 表十五)
一、遵守法令及內部控制 制度執行情形。
二 、 保 障 社 員 權 益 之 措 施。
三、理事會執行職務之情 形。(附表十六)
四、監事及監事會監督業 務之執行情形。(附表十 七)
第十六條 內部管理運作情 形,應記載下列事項:(附 表十五)
一、遵守法令及內部控制 制度執行情形。
二 、 保 障 社 員 權 益 之 措 施。
三、理事會執行職務之情 形。
四、監事及監事會監督業 務之執行情形。
五、功能性委員會之設置
一、為利於社員瞭解個別理事 監 事 出 列 席 理 事 會 之 情 形,第三款有關理事會執 行職務之情形,參照「銀 行 年 報 應 行 記 載 事 項 準 則」第十條第三款第一目 規定,增訂附表十六。
二、為利於社員瞭解信用合作 社履行社會責任情形,履 行誠信經營情形及採行措 施,參照「銀行年報應行 記載事項準則」第十條第
五、功能性委員會之設置 與運作情形。
六、員工及消費者保護之 相關措施。
七、資訊透明度之揭露。
八、履行社會責任情形。
(附表十八)
九、履行誠信經營情形及 採行措施。
十、其他足以增進對信用 合作社內部管理運作情 形瞭解之重要資訊。
與運作情形。
六、員工及消費者保護之 相關措施。
七、資訊透明度之揭露。
八、其他足以增進對信用 合作社內部管理運作情 形瞭解之重要資訊。
三款第六目及第七目之規 定 , 增 訂 第 八 款 及 第 九 款 , 並 配 合 增 訂 附 表 十 七,現行附表十五配合修 正。
附表三(修正後)
理事、監事、總經理及副總經理之酬金
一、信用合作社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揭露個別理事、監事及總經理之酬金:
(一)最近年度第四季平均逾放比率高於百分之五。(註 1)
(二)最近一次信用合作社自結、會計師複核或經本會檢查調整後之資本適足率低於百分 之八。
(三)最近年度稅後虧損。
(四)經本會要求增加股金,惟未依所提增資計畫完成者。
二、信用合作社無上述情事者,可選擇採彙總配合級距揭露姓名方式,或個別揭露姓名及酬 金方式。
註 1:以 102 年度社員代表大會編製 101 年度年報為例,信用合作社 101 年 10 月底、11 月底及 12 月底等 3 個 月之逾放比率合計數除以 3,如有大於百分之五之情形,即應揭露個別理事、監事及總經理之酬金。
(1-1)理事及監事之酬金(個別揭露姓名及酬金方式)
年 月 日 職稱 姓名 公費及報酬
(註 1)
盈餘分配之 酬勞
其他報酬
(註 2) 前三項總額
前三項總額 占稅後純益 之比例(%)
註 1:係指最近年度理事、監事之公費、薪資及獎金等報酬。
註 2:係指最近年度理事、監事之三節節金、輔導社業務專案津貼、出席會議誤餐費、參加社內舉辦活動之工作津 貼等。
註 3:若理事兼任總經理或副總經理者,其報酬應分別按其身分揭露。屬理事報酬部分揭露於本表;屬總經理或副 總經理之報酬部分揭露於 2-1 表。
(1-2)理事及監事之酬金(彙總配合級距揭露姓名方式)
年 月 日 職稱 姓名 公費及報酬 盈餘分配之
酬勞 其他報酬 前三項總額
前三項總額 占稅後純益 之比例(%)
酬金級距表
給付本社各理事、監事報酬級距
理事、監事姓名
公費及報酬、盈餘分配之酬勞合計 公費及報酬、盈餘分配之酬勞、
其他報酬等項合計 低於 2,000,000 元
2,000,000 元(含)~5,000,000 元(不含) 5,000,000 元(含)~10,000,000 元(不含)
10,000,000 元以上 總計
註 1:若理事兼任總經理或副總經理者,其報酬應分別按其身分揭露。屬理事報酬部分揭露於本表;屬總經理或副 總經理之報酬部分揭露於 2-2 表。
註 2:請於所屬報酬級距欄位中揭露理事、監事姓名。
註 3:各社得視實際情形,揭露較細分之級距。
(2-1)總經理及副總經理之酬金(個別揭露姓名及報酬方式)
年 月 日 職稱 姓名 薪資 獎金及特支費 其他報酬 前三項總額 前三項總額占稅後
純益之比例(%)
(2-2)總經理及副總經理之酬金(彙總配合級距揭露姓名方式)
年 月 日 職稱 姓名 薪資 獎金及特支費 其他報酬 前三項總額
前三項總額占 稅後純益之比 例(%)
酬金級距表
給付本社總經理、副總經理報酬 級距
總經理、副總經理姓名
薪資、獎金及特支費等項合計 薪資、獎金及特支費、其他報酬等項 合計
低於 2,000,000 元
2,000,000 元(含)~5,000,000 元(不含) 5,000,000 元(含)~10,000,000 元(不含)
10,000,000 元以上 總計
註 1:請於所屬報酬級距欄位中揭露總經理、副總經理以及凡職位相當於副總經理以上者,不論職稱,均應揭露其 姓名。
註 2:各社得視實際情形,揭露較細分之級距。
附表三(修正前)
理事及監事之報酬(一)
年 月 日 職稱 姓名 車馬費及
報酬
盈餘分配之
酬勞 前二項總額 總額占稅後純 益之比例(%)
其他報酬
註:理事、監事姓名應分別列示,但得以彙總方式揭露其車馬費及報酬、盈餘分配之酬勞及其他報酬情形。若理事 兼任總經理或副總經理者,其報酬應分別按其身分揭露。屬理事報酬部分揭露於本表;屬總經理或副總經理之 報酬部分揭露於下表。
總經理及副總經理之報酬(二)
年 月 日 職稱 姓名 薪資 獎金及特支費 前二項總額 總額占稅後純
益之比例(%)
其他報酬
註:總經理及副總經理姓名應分別列示,但得以彙總方式揭露其薪資、獎金及特支費及其他報酬情形。
附表十(修正後)
財 務 分 析
年 度 分析項目
最 近 五 年 度 財 務 分 析(單位:新臺幣千元,%)
年 年 年 年 年
經營 能力
存放比率 逾放比率
存款利息支出占年平均存 款餘額比率
授信利息收入占年平均授 信餘額比率
總資產週轉率(次)
員工平均收益額 員工平均獲利額
獲利 能力
資產報酬率 社員權益報酬率 純益率
每股盈餘(元)
財務 結構
負債占總資產比率
固定資產占社員權益比率 成長
率
資產成長率 獲利成長率 現金
流量
現金流量比率 現金流量允當比率 現金再投資比率 流動準備比率
利害關係人擔保授信總餘額 利害關係人擔保授信總餘額占授 信總餘額之比率
請說明最近二年各項財務比率變動原因。(若增減變動未達 20%者可免分析)
註 1:未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年度,應予註明。
註 2:年報本表末端,應列示如下之計算公式:
1.經營能力
(1)存放比率=放款總額/存款總額
(2)逾放比率=(逾期放款+催收款)/放款總額(含催收款)
(3)存款利息支出占年平均存款餘額比率=存款利息支出總額/年平均存款餘額。
(4)授信利息收入占年平均授信餘額比率=授信利息收入總額/年平均授信餘額。
(5)總資產週轉率=淨收益/資產總額
(6)員工平均收益額(註3)=淨收益/員工總人數 (7)員工平均獲利額=稅後純益/員工總人數 2.獲利能力
(1)資產報酬率=稅後損益/平均資產總額。
(2)社員權益報酬率=稅後損益/平均社員權益淨額。
(3)純益率=稅後損益/淨收益
(4)每股盈餘=稅後淨利/加權平均社員股數。(註4)
3.財務結構
(1)負債占資產比率=負債總額(註5)/資產總額。
(2)固定資產占社員權益比率=固定資產淨額/社員權益淨額。
4. 成長率
(1)資產成長率=(當年度資產總額-前一年度資產總額)/前一年度資產總額。
(2)獲利成長率=(當年度稅前損益-前一年度稅前損益)/前一年度稅前損益。
5.現金流量(註6)
(1)現金流量比率=營業活動淨現金流量/流動負債。
(2)淨現金流量允當比率=最近五年度營業活動淨現金流量/最近五年度(資本支出+股息)。
(3)現金再投資比率=(營業活動淨現金流量-股息)/(固定資產毛額+長期投資+其他資產+營運資金 )。
6.流動準備比率=中央銀行規定流動資產/應提流動準備之各項負債。
註 3:收益額指利息收益與非利息收益合計數。
註 4:每股盈餘之計算公式,在衡量時應特別注意下列事項:
1.以加權平均社員股數為準,而非以年底已發行社員股數為基礎。
2.凡有中途入社或退社者,應考慮其流通期間,計算加權平均社股數。
註 5:負債總額係扣除保證責任準備。
註 6:現金流量分析在衡量時應特別注意下列事項:
1.營業活動淨現金流量係指現金流量表中營業活動淨現金流入數。
2.資本支出係指每年資本投資之現金流出數。
3.固定資產毛額係指扣除累計折舊前固定資產總額。
資本適足性(一)
年 度 分析項目
97 年至 100 年 資 本 適 足 率(註 1)(單位:新臺幣千元,%)
100 年 99 年 98 年 97 年 資本適足率
自有資本淨額 風險性資產總額
第一類資本占風險加權風險性資產 比率
第一類資本及第二類資本占風險加 權風險性資產比率
槓桿比率
社員權益占總資產比率
註 1:各該年度為實施 Basel Ι 年度,依本表填列。
註 2:年報本表末端,應列示如下之計算公式:
(1)資本適足率=自有資本淨額/風險性資產總額
(2)自有資本淨額=第一類資本+第二類資本-資本減除項目
(3)風險性資產總額=信用風險加權風險性資產+市場風險之資本計提×12.5 (4)第一類資本占風險加權風險性資產之比率=第一類資本/風險加權風險性資產
(5)第一類資本及第二類資本占風險加權風險性資產之比率=(第一類資本+第二類資本)/風險加權風險性資 產
(6)槓桿比率=第一類資本/調整後平均資產(平均資產扣除第一類資本「商譽」項目)
(7)社員權益占總資產比率=社員權益/總資產
註3:為揭露最近五年度之資本適足性,以102年度社員代表大會編製101年度年報為例,「資本適足性(一)」揭露97 年至100年信用合作社適用 Basel Ι 之資本適足性,「資本適足性(二)」揭露101年起信用合作社適用 Basel II之資 本適足性相關財務資訊。嗣後每年度依此類推,直至106年度編製105年度年報時,「資本適足性(一)」即可自 行取消,不再填列。
資本適足性(二)
年 度(註 1)
分析項目
最 近 五 年 度 資 本 適 足 率(註 2)(單位:新臺幣千元,%)
101 年
年 年 年 年
自 有 資 本
第 一 類 資 本
股金
資本公積(固定資產增值公積除 外)
法定盈餘公積 特別盈餘公積 累積盈虧
社員權益其他項目 減:商譽
減:出售不良債權未攤銷損失 減:資本扣除項目
第一類資本合計 第
二 類 資 本
固定資產增值公積 重估增值
備供出售金融資產未實現利益之 45%
營業準備及備抵呆帳 減:資本扣除項目 第二類資本合計 自有資本合計
風險 性資 產額
信用風險 作業風險 市場風險 風險性資產總額 資本適足率
第一類資本占風險性資產之比率 第二類資本占風險性資產之比率 槓桿比率
社員權益占總資產比率 股金占總資產比率
請說明最近二年資本適足率變動原因。(若增減變動未達 20%者可免分析)
如資本適足率低於法定比率,請說明擬採行之改進措施。
註 1:未經會計師複核之年度,應予註明。
註 2:信用合作社自 101 年起正式實施 Basel II。本表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額應依「信用合作社資本適足性及資本 等級管理辦法」及「信用合作社採行新巴塞爾資本協定簡易標準法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計算方法說明及表 格」之規定填列。
註 3:年報本表末端,應列示如下之計算公式:
1.自有資本=第一類資本+第二類資本。
2.風險性資產總額=信用風險加權風險性資產+(作業風險+市場風險)之資本計提×12.5。
3.資本適足率=合格自有資本/風險性資產總額。
4.第一類資本占風險性資產之比率=第一類資本/風險性資產總額。
5.第二類資本占風險性資產之比率=第二類資本/風險性資產總額。
6.槓桿比率=第一類資本/調整後平均資產(平均資產扣除第一類資本「商譽」項目)。 7.社員權益占總資產比率=社員權益/總資產。
8.股金占總資產比率=股金/總資產。
註 4:財務資料是否經會計師簽證、核閱或兩者皆否,應予註明。
附表十(修正前)
財 務 分 析
年 度(註 1)
分析項目(註 2)
最 近 五 年 度 財 務 分 析
年 年 年 年 年
財務 結構
負債占資產比率 存款占淨值比率 固定資產占淨值比率 流動
性 流動準備比率
經營 能力
存放比率 逾放比率
總資產週轉率(次)
員工平均營業收入 員工平均獲利額
獲利 能力
資產報酬率(%)
社員權益報酬率(%)
純益率(%)
每股盈餘(元)
現金 流量
現金流量比率(%)
現金流量允當比率(%)
現金再投資比率(%)
自有 資本 占風 險性 資產 比率
資本適足率 自有資本淨額 風險性資產總額 第一類資本占風險加 權風險性資產之比率 第一類資本及第二類 資本占風險加權風險 性資產之比率 槓桿比率
社員權益占總資產比率 利害關係人擔保授信總餘額 利害關係人擔保授信總餘額
占授信總餘額之比率
註 1:未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年度,應予註明。
註 2:年報本表末端,應列示如下之計算公式:
1、財務結構
(1)負債占資產比率=負債總額(註3)/資產總額。
(2)存款占淨值比率=存款/淨值
(3)固定資產占淨值比率=固定資產淨額/社員權益淨額。
2、流動性
流動準備比率=中央銀行規定流動資產/應提流動準備之各項負債 3、經營能力
(1)存放比率=放款總額/存款總額
(2)逾放比率=(逾期放款+催收款)/放款總額(含催收款)
(3)總資產週轉率=營業收益淨額(註6)/資產總額 (4)員工平均營業收入=營業收入(註6)/員工總人數 (5)員工平均獲利額=稅後純益/員工總人數
4、獲利能力
(1)資產報酬率=稅後損益/平均資產總額。
(2)社員權益報酬率=稅後損益/平均社員權益淨額。
(3)純益率=稅後損益/營業收益淨額(註6)
(4)每股盈餘=稅後淨利/加權平均社員股數。(註4)
5、現金流量(註5)
(1)現金流量比率=營業活動淨現金流量/流動負債。
(2)淨現金流量允當比率=最近五年度營業活動淨現金流量/最近五年度(資本支出+股息)。
(3)現金再投資比率=(營業活動淨現金流量-股息)/(固定資產毛額+長期投資+其他資產+營運資 金)。
6、自有資本占風險性資產比率
(1)資本適足率=自有資本淨額/風險性資產總額
(2)自有資本淨額=第一類資本+第二類資本-資本減除項目
(3)風險性資產總額=信用風險加權風險性資產+市場風險之資本計提×12.5 (4)第一類資本占風險加權風險性資產之比率=第一類資本/風險加權風險性資產
(5)第一類資本及第二類資本占風險加權風險性資產之比率=(第一類資本+第二類資本)/風險加權風 險性資產
(6)槓桿比率=第一類資本/調整後平均資產(平均資產扣除第一類資本「商譽」項目)
(7)社員權益占總資產比率=社員權益/總資產 註3:負債總額係扣除保證責任準備。
註4:前項每股盈餘之計算公式,在衡量時應特別注意下列事項:
1.以加權平均社員股數為準,而非以年底已發行社員股數為基礎。
2.凡有中途入社或退社者,應考慮其流通期間,計算加權平均社股數。
註5:現金流量分析在衡量時應特別注意下列事項:
1.營業活動淨現金流量係指現金流量表中營業活動淨現金流入數。
2.資本支出係指每年資本投資之現金流出數。
3.固定資產毛額係指扣除累計折舊前固定資產總額。
註6:營業收益淨額、營業收入:95年度以後,改以淨收益計算。
附表十一(修正後)
信用風險管理制度
○○年度
項 目 內 容 1. 信用風險管理策略、目標、政策與流程
2. 信用風險管理組織與架構
3. 信用風險報告與衡量系統之範圍與特點 4. 信用風險避險或風險抵減之政策,以及
監控規避與風險抵減工具持續有效性之 策略與流程
信用風險暴險額與加權風險性資產額
年 月 日(單位:新臺幣千元)
暴險類型 風險抵減後暴險額 加權風險性資產額 主權國家
非中央政府公共部門 銀行(含多邊開發銀行)
企業(含證券及保險公司)
零售債權 住宅用不動產 權益證券投資 其他資產 合計
註 1:請填寫最近年度年底資料。
註 2:本表風險抵減後暴險額包括表內、表外科目及交易對手信用風險暴險額。
附表十一(修正前)
表內項目—信用風險風險性資產額
年 月 日(註 1)
項 目(註 2) 適用之風險權數 風險性資產額 0%
10%
20%
50%
100%
合計
註 1:請依最近一期向本會申報之資料填寫。
註 2:請填寫適用該等級風險權數最主要之表內資產項目名稱,並標示主要債權對象(如中央政府、地方政府、銀 行及一般企業)或係以住宅為擔保之債權,以利瞭解其適用該風險權數之原因。
附表十二 (修正後)
作業風險管理制度
○○年度
項 目 內 容 1. 作業風險管理策略與流程
2. 作業風險管理組織與架構
3. 作業風險報告與衡量系統之範圍與特 點
4. 作業風險避險或風險抵減之政策,以及 監控規避與風險抵減工具持續有效性 之策略與流程
作業風險應計提資本
年 月 日(單位:新臺幣千元)
年度 營業毛利 應計提資本
○○年度
○○年度
○○年度 合計
註 1:請填寫最近年度年底資料。
註 2:作業風險應計提資本為前三年中為正值之年營業毛利平均值×12%。
附表十二(修正前)
表外項目—信用風險風險性資產額
年 月 日(註 1)
項 目 風險性資產額
一般表外交易 衍生性金融商品
票債券附買回約定負債(RP)
附賣回約定票債券投資(RS)
合計
註 1:請依最近一期向本會申報之資料填寫。
附表十三(修正後)
市場風險管理制度
○○年度
項 目 內 容 1. 市場風險管理策略與流程
2. 市場風險管理組織與架構
3. 市場風險報告與衡量系統之範圍與特點 4. 市場風險避險或風險抵減之政策,以及監控
規避與風險抵減工具持續有效性之策略與流 程
市場風險應計提資本
年 月 日(單位:新臺幣千元)
風險別 應計提資本
利率風險 權益證券風險 外匯風險 合計
註:請填寫最近年度年底資料。
附表十三(修正前)
本 社 從 事 資 產 證 券 化 情 形
年 月 日 券 別 發 行 總 額 流 通 餘 額 自 行 購 回 餘 額
附表十四(修正後)
新臺幣到期日期限結構 分析
年 月 日 (單位:新臺幣千元)
合計
距到期日剩餘期間金額
1 至 30 天 31 天至 90 天 91 天至 180 天 181 天至 1 年 超過 1 年 主要到期資金流
入
主要到期資金流 出
期距缺口
請說明對於資產流動性與資金缺口流動性之管理方法:
註:本表僅含總社及分社新臺幣部分(不含外幣)之金額。
附表十四(修正前)
市場風險資本計提及風險性資產額
年 月 日 (註 1)
風險別 應計提資本 風險性資產額(註 2)
利率風險 權益證券風險 外匯風險 合計
註 1:請依最近一期向本會申報之資料填寫。
註 2:係應計提資本乘以 12.5 倍。
附表十五(修正後)
信用合作社內部管理運作情形
項 目 運 作 情 形 一、遵守法令及內部控制制度執行情形
二、保障社員權益之措施
(一)信用合作社處理社員建議或糾紛等 問題之方式
(二)信用合作社建立風險控管機制及風 險衡量標準之執行情形
三、理事會組成及職務執行情形 (一)理事專業性及進修情形
(二)簽證會計師獨立性之定期評估情形 (三)理事出席理事會狀況(個別理事出
席理事會狀況,詳見附表十六) (四)其他(如:理事對利害關係議案迴避
之執行情形、信用合作社為理事及 監事購買責任保險之情形及社會責 任等)
四、監事會之組成及職務執行情形 (一)監事專業性及進修情形
(二)監事出席監事會狀況(個別監事出 席監事會狀況,詳見附表十七) (三)監事與信用合作社員工及社員溝通
之情形
五、信用合作社功能性委員會之設置與運 作情形
六、員工及消費者保護政策之執行情形 七、資訊公開
信用合作社架設網站、指定專人負責 資訊之蒐集及財務業務、內部管理運 作資訊之揭露
八、履行社會責任情形(詳見附表十八)
九、履行誠信經營情形及採行措施。
十、其他足以增進對信用合作社內部管理 運作情形瞭解之重要資訊
附表十五(修正前)
信用合作社內部管理運作情形
項 目 運 作 情 形 一、遵守法令及內部控制制度執行情形
二、保障社員權益之措施
(一)信用合作社處理社員建議或糾紛等 問題之方式
(二)信用合作社建立風險控管機制及風 險衡量標準之執行情形
三、理事會組成及職務執行情形 (一)理事專業性及進修情形
(二)簽證會計師獨立性之定期評估情形 (三)理事出席及監事列席理事會狀況 (四)其他(如:理事對利害關係議案迴避
之執行情形、信用合作社為理事及 監事購買責任保險之情形及社會責 任等)
四、監事會之組成及職務執行情形 (一)監事專業性及進修情形 (二)監事出席監事會狀況
(三)監事與信用合作社員工及社員溝通 之情形
五、信用合作社功能性委員會之設置與運 作情形
六、員工及消費者保護政策之執行情形 七、資訊公開
信用合作社架設網站、指定專人負責 資訊之蒐集及財務業務、內部管理運 作資訊之揭露
八、其他足以增進對信用合作社內部管理 運作情形瞭解之重要資訊
附表十六(新增)
理事會運作情形
最近年度理事會開會 次(A),理事出席情形如下:
職稱 姓名 實 際 出 席 次 數 (B)
實際出席率(%)
(B/A)(註 1) 備註(註 2) 理事主席
理事 理事 理事 理事
其他應記載事項:
一、理事對利害關係議案迴避之執行情形,應敘明理事姓名、議案內容、應利益迴避原因 以及參與表決情形。
二、當年度及最近年度加強理事會職能之目標(例如提昇資訊透明度等)與執行情形評估。
註 1:年度終了日前有理事離職者,應於備註欄註明離職日期,實際出席率(%)則以 其在職期間理事會開會次數及其實際出席次數計算之。
註 2:年度終了日前,如有理事改選者,應將新、舊任理事均予以填列,並於備註欄 註明該理事為舊任、新任或連任及改選日期。實際出席率(%)則以其在職期間 理事會開會次數及其實際出席次數計算之。
附表十七(新增)
監事會運作情形
最近年度監事會開會 次(A),監事出席情形如下:
職稱 姓名 實 際 出 席 次 數 (B)
實際出席率(%)
(B/A)(註 1) 備註(註 2) 監事主席
監事 監事 監事 監事
註 1:年度終了日前有監事離職者,應於備註欄註明離職日期,實際出席率(%)則以 其在職期間監事會開會次數及其實際出席次數計算之。
註 2:年度終了日前,如有監事改選者,應將新、舊任監事均予以填列,並於備註欄 註明該監事為舊任、新任或連任及改選日期。實際出席率(%)則以其在職期間 監事會開會次數及其實際出席次數計算之。
附表十八(新增)
履行社會責任情形
項目 運作情形
一、落實推動合作理念
信用合作社定期舉辦理事、監事與員工之 合作倫理教育訓練宣導事項。
二、發展永續環境
(一)信用合作社致力於提升各項資源之利用 效率,並使用對環境負荷衝擊低之再生 物料之情形。
(二)信用合作社依其產業特性建立合適之環 境管理制度之情形。
(三)設立環境管理專責單位或人員,以維護 環境之情形。
(四)信用合作社注意氣候變遷對營運活動之 影響,制定節能減碳及溫室氣體減量策 略之情形。
三、維護社會公益
(一)信用合作社遵守相關勞動法規,保障員 工之合法權益,建立適當之管理方法與 程序之情形。
(二)信用合作社提供員工安全與健康之工作 環境,並對員工定期實施安全與健康教 育之情形。
(三)信用合作社訂定並公開其消費者權益政 策,以及對其產品與服務提供透明且有 效之消費者申訴程序之情形。
(四)信用合作社與供應商合作,共同致力提 升信用合作社社會責任之情形。
(五)信用合作社藉由公益活動、實物捐贈、
志工服務或其他免費專業服務,參與社 區發 展及慈善公益團體相關活動 之 情 形。
四、其他有助於瞭解信用合作社履行社會責任 情形之重要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