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健康保險藥品給付規定」修正規定 第 9 章 抗癌瘤藥物 Antineoplastics drugs
(自 98 年 8 月 1 日生效
)修正後給付規定 原給付規定
9.27. Cetuximab(如 Erbitux):
(96/3/1、98/7/1、98/8/1 ) 1.直腸結腸癌治療部分:
(1)Cetuximab 與 irinotecan 合併使 用,治療已接受過含 5-
fluorouracil (5-FU)、irinotecan 及 oxaliplatin 二線以上之細胞毒性 治療失敗、具有表皮生長因子受 體(EGFR)表現型且 K-ras 基因沒 有突
變 的轉移性直腸結腸癌的病 患。
(2)本案需經事前審查核准後使 用,每次申請事前審查之療程以 9 週為限,再次申請必須提出客 觀證據(如:影像學)證實無惡 化,才可繼續使用。使用總療程 以 18 週為上限。(98/8/1)
2.口咽癌、下咽癌及喉癌治療部分:
(98/7/1)
(1)限與放射線療法合併使用,治 療無法耐受 platinum-based 化學 治療及 platinum 禁忌症之局部晚 期之口咽癌、下咽癌及喉癌患 者。且病患須同時符合下列二項 條件,方可使用:
I. 年齡 ≧ 70 歲,或 Ccr < 50ml/min 或聽力障礙者。
II. ECOG ≦ 2。
(2)使用總療程以接受 8 次輸注為 上限。
(3)需經事前審查核准後使用。
9.27. Cetuximab(如 Erbitux):
(96/3/1、98/7/1) 1.直腸結腸癌治療部分:
(1)Cetuximab 與 irinotecan 合併使 用,治療已接受過含 5-
fluorouracil (5-FU)、irinotecan 及 oxaliplatin 二線以上之細胞 毒性治療失敗且具有表皮生長 因子受體(EGFR)表現型的轉移 性直腸結腸癌的病患。
(2)本案需經事前審查核准後使 用,每次申請事前審查之療程 以 9 週為限,再次申請必須提 出客觀證據(如:影像學)證 實無惡化,才可繼續使用。使 用總療程以 18 週為上限。
2.口咽癌、下咽癌及喉癌治療部 分:(98/7/1)
(1)限與放射線療法合併使用,治 療無法耐受 platinum-based 化 學治療及 platinum 禁忌症之局 部晚期之口咽癌、下咽癌及喉 癌患者。且病患須同時符合下 列二項條件,方可使用:
I. 年齡 ≧ 70 歲,或 Ccr < 50ml/min 或聽力障礙者。
II. ECOG ≦ 2。
(2)使用總療程以接受 8 次輸注為 上限。
(3)需經事前審查核准後使用。
備註:劃線部份為新修訂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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