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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節 研究架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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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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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研究設計與實施

本研究係採用文獻分析法為主要研究方法,再輔以訪談及專家會議,以 探討「台灣省私立高級中等學校教師聘約之內涵」。

本章依據第一章研究背景、動機與目的,以及第二章文獻探討結果,先 行提出第一節研究架構,繼而依序說明第二節研究策略與工具、第三節研究 對象、第四節資料蒐集與分析,茲分述如次。

第一節 研究架構

本研究依據研究背景與動機、目的與文獻分析結果,將本研究進行的架構圖設 計說明如下:

研究者將蒐集所得文獻資料,加以整理、歸納並作分析,進而擬定研究 計畫,其中包括研究目的及方法、研究範圍與限制、並建立研究架構。本研 究從教育法、民法兩大領域,探討有關私立高級中等學校教師在法律上之地 位,亦即私立學校教師是否為公務員及勞工之問題,繼而探討教師在法律上 的權利與義務,以及私立學校教師聘約之意義,確立其為公法上或私法上之 契約,再探討聘約之屬性。最後,根據歸納各校聘約內涵資料,以及實地訪 談、專家會議所得結果,從實際運用角度,研擬台灣省私立高級中等學校教 師聘約內涵及聘約參考條文。本研究之架構設計如圖 3-1 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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蒐集、探討相關文獻

民法 教育法

歸納各校聘約

訪談

專家會議

教 師 聘 約 之 屬 性

研究結論及建議

教育基本法 教師法 私立學校法 教育人員任 用條例 行政規則 行政函釋

教師 在法 律上 之地 位

教師 之權 利義 務

教師 聘約 之意 義

英美教師 聘約制度

中央申評會評 議案例分析

相關法令

關 學 者 論 著 中

(3)

圖 3-1 研究架構圖

第二節 研究策略與工具

本研究採用文獻分析法,並透過相關資料文獻分析、訪談、專家會議等 為研究工具。由於教師聘約之內容,固應由雙方當事人依民法相關規定協議 訂定,惟不得違反教師法等相關強制或禁止之規定(法務部九十二年十月二 十八日法律字第○九二○○四二六四五號函),是本研究藉由相關法令之分 析,探尋出聘約中必須遵守之相關強行規定。再輔以相關學者之論著,及實 際案例、訪談、專家會議等,獲取學校與教師在教師聘約上,雙方見解之差 異,以尋求在強行規定架構下,雙方較可能接受之規範方式。最後總結出台 灣省私立高級中等學校教師聘約之內涵及參考條文。

本研究文獻來源主要為:

壹、法律:如憲法、民法、民法施行法、教師法、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私立 學校法…等。

貳、行政命令:如教師法施行細則、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施行細則、私立學校 法施行細則、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教師申訴評 議委員會設置辦法及評議準則、原「台灣省省立暨私立高級中等學校教 師聘約訂定要點」、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各項解釋或規定…等。

參、台灣省私立高級中等學校各校現行聘約內容、格式。

肆、中央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評議決定或主管機關處理教師聘約有關爭議事 項案例。

伍、相關專家學者之論著。

(4)

就上述台灣省私立高級中等學校各校現行聘約內容、格式部分,本研究 係於 169 所台灣省私立高級中等學校中,蒐集其中 60 校之教師聘約作為歸納 分析之用。中央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評議決定,係以該委員會第四屆、第五 屆評議書彙編為主,該彙編共計蒐集該彙編共計蒐集 352 件(第四屆 152 件,

第五屆 200 件)評議案例,本研究選擇其中與私立高中職教師聘約有關且較 具代表性之案例二件作為舉例及分析之用。

訪談則係以實際在私立學校服務之校長、人事主任、兼行政職務教師、

專任教師及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人員為主;而專家會議則包含專家學者、私立 學學校校長、人事主任、專任教師、全國教師會、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人員,

其中並有私立學校董事參與。訪談對象及專家會議出席人員,僅有一人重複,

而重複之原因,係在將訪談與專家會議做適度之連結,以從中融合參與人與 專家學者之意見。

第三節 研究對象

本研究之研究對象為

壹、台灣省私立高級中等學校教師之聘約,依據教育部中部辦公室編印之九

十二學年度高級中等學校名冊及高級職業學校名冊,九十二學年度台灣

省私立高級中等學校合計 169 校(其中私立高中 112 校、高職 57 校) ,

另依據該室所統計九十二學年度台灣省私立高中職合格教師人數達

13,843 人(私立高中 10,296 人,私立高職 3,547 人)(民 93.7.14

http://www.tpde.edu.tw/comptle 教育部中部辦公室全球資訊網),本

研究經蒐集其中 60 校之教師聘約,作為研究基礎,其推論則以 169 校為

對象。

(5)

貳、受訪談人:共計九人。分別以 A1~A9 為其代碼。

參、專家會議參與人員:計十二人。分別以 B1~B12 為其代碼。

參、聘約爭議實例案主:參人。分別以 A 校羅老師、B 校陳老師、C 校江老師 代替其真實校名及姓名。

第四節 資料蒐集及分析

本研究自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份起即陸續蒐集相關資料,九十二年八月函 請各校提供現行聘約資料,並於九十三年六月間進行訪談,七月十二日舉辦 專家會議。在各階段所獲得資料,均逐步進行彙整、歸納及分析。訪談及專 家會議均做成書面紀錄(如附錄三),專家會議並有全程錄音。

壹、資料蒐集

本研究依據四項策略逐步蒐集資料,依序又分為:一、閱讀法律書 籍、期刊、論文及教育機關文件。二、各校聘約。三、訪談。四、專家 會議。步驟分述如下:

一、閱讀法律書籍、期刊、論文及教育機關文件:研究者親往師大書苑、

國家圖書館、政大公企中心圖書館及本校圖書館、書局等購買或借閱 相關法律書籍、期刊、學位論文,拜訪教育部中央教師申訴評議委員 會索取評議書彙編,並洽詢教育部中部辦公室人員,索取相關行政函 釋及案例。

二、函請全部台灣省私立高級中等學校索取各校現行教師聘約書面資料,

經取得其中六十校之書面聘約資料(彙整如附錄三) 。

(6)

三、選擇私立學校各類人員(包含董事會董事、校長、人事主任、教師兼 主任、教師)及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人員為訪談對象,並擬具訪談綱要 後,安排當面訪談或電話訪談。訪談之前,除預擬訪談綱要外,在訪 談過程中,尚不斷配合訪談對象而調整。根據前面訪談之經驗,也隨 時對往後訪談者調整發問問題。對各訪談者問答情形,均作成書面紀 錄(如附錄四) 。

四、邀請專家學者、私立學校各類人員(包含董事會董事、校長、人事主 任、教師兼主任、教師)代表、全國教師會代表及主管教育行政機關 人員,舉辦專家諮詢會議。在會議之前,先將本研究之背景、動機、

目的、方法、步驟及各校聘約歸納表等,連同開會通知送請與會人參 閱。會議時,除研究者先做簡要報告外,分別由與會者自由發言,並 作成紀錄(如附錄五)。

貳、資料檢核

一、反覆閱讀、搜尋相關文獻及訪談紀錄,聽取專家會議錄音帶。

二、將蒐集到的資料,訪談資料與本研究有關的敘述語句加以統整,並畫 出與研究主題相關意義的字句與語詞。

三、過程中即仔細核對由口語轉為文字資料過程中,忽略的重要訊息,再 將此有意義的訊息補充列入紀錄。

四、運用三角測量校正法,檢核校正資料的確實性(黃瑞琴,民 86) 。Denzin 曾提出四個形式的三角校正法:1.方法(methodological)、2.來源 (sources)、3.分析者(analyst)、4.理論觀點(theory-perspective) 等四種三角測量校正法(吳芝儀、李奉儒譯,民 84)。本研究運用了三 角測量校正法,主要針對同一研究主題,收集各種不同的資料來源,

同時採用訪談、專家會議驗證初步結果,最後形成研究的結論與發現。

(7)

參、資料分析

茲將資料分析過程及方式分述如下:

一、法律書籍、期刊、論文及教育機關文件部分

將所蒐集得到之資料,先予分門別類,對類似之資料或論點,互 相比較其異同,再搭配政府法令之規定,歸納出本研究擬採認較為可 行之論點。其中有關政府法令部分,特別注意時效之問題(即後法優 於舊法、後令推翻前令之原則)。

二、各校現行教師聘約部分

經就所獲得之六十校聘約資料,先將每校聘約條文分別歸入總 則、聘任程序……等二十七小項中,同一小項中有多校做相同規定或 類似方式規定者,則以累計方式註明該規定方式之校數,彙整成「台 灣省私立高級中等學校教師聘約彙整資料」表一種(如附錄三)以便 查考研判。最後再將彙整表歸納成更為精要之「台灣省私立高級中等 學校教師聘約約定要項歸納表」一種(如表 4-1)。作為研提教師聘約 內涵及聘約參考條文之基礎參考資料。

三、聘約爭議案例部分

經就所蒐集諸多案例中,選擇其中與教師聘約爭執點較多之兩件 案例,參考中央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評議理由等,與現行法令相關規 定作對照,分析其中對教師聘約內涵與聘約條文相關聯之處,並作為 研究教師聘約內涵與聘約參考條文之參考。

四、訪談資料部分

對各訪談者問答情形,均作成書面紀錄,最後將各項意見歸納成

總則、聘任聘任….等八部分,分別分析意見之合法性或可行性,作為

研究教師聘約內涵與聘約參考條文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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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專家會議部分

就會中與會人員發言表達之意見,除作成書面紀錄外,並彙整歸

納為八項重點,一併納入研究之內涵及推論。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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