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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職業輔導評量服務的成效分析-以台北市90-94年職評服務方案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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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大社工學刊 第十八期 NTU Social Work Review 九十七年十二月 89 頁-142 頁 No.18, Dec. 2008, pp.89-142

身心障礙者職業輔導評量服務的

成效分析─

以台北市

90-94 年職

評服務方案為例

王雲東

**

國立台灣大學社會工作學系助理教授

本文主要是採用台北市政府勞工局委託之「台北市身心障礙者職業輔導評量服 務模式之探討」研究案(王雲東主持)中的部分研究結果改寫而成,感謝勞工 局同仁惠予提供資料並多所協助。此外,本文初稿已於2007 年 11 月 23 日於東 海大學「新管理主義對社會工作專業的挑戰與回應」研討會上發表,對於回應 人吳秀照教授的寶貴意見與指正,作者表示由衷的感激。此外,作者對於匿名 審查委員所提供的寶貴意見與指正,也表示由衷的謝意;若尚有缺失之處,當 屬作者本人之文責。 ** 作者 Email: ytwang@ntu.edu.tw。 2007 年 12 月 19 日收稿;2008 年 9 月 11 日確定刊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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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研究透過學者專家座談會、次級資料分析、以及電訪問卷調查等方 法,針對台北市90 至 94 年職評服務方案進行資料蒐集與分析,希能對於 身心障礙者職業輔導評量服務的影響與成效方面,提供相關實徵數據與研 究成果,供政府、民間單位與學術界作為參考。其主要研究發現如下: 一、對於90-94 年被抽取之職評報告書的品質評估部分,除 90 年「建 議事項是否適切」的平均分數低於中間值2.5 分以外,其餘各項平均值均 高於2.5 分,且逐年上升,各年間之差距亦達統計顯著。 二、根據94 年職評追蹤調查結果的分析呈現出:「完全依照職評報告 執行」占最多數,其次是「部分依照職評報告執行」,兩者相加在三次追 蹤中至少都占83%以上。 三、對於94 年職評結果為「可就業」的個案,建議安置模式為一般性就 業的個案,均「完全依照職評報告執行」,也就是說均在「就業中」(100%)。 而建議安置模式為支持性就業的個案,其就業的比例至少為26.3%。至於 建議安置模式為庇護性就業的個案,其就業的比例至少為51.7%。 四、對於絕大多數的題目,案主/案家長對94 年職評服務的滿意程 度(職評需求滿足程度)均在六成以上;此外,對於每一個題目,轉介單 位覺得滿意與非常滿意的比例均在七成六以上。 從本研究所設定的指標與所獲得的研究結果來看,台北市的職評服務 成果在進步之中,但仍有很大的努力空間。相關的建議與意涵將在文中加 以討論。 關鍵字:身心障礙者、職業輔導評量、成效評估、方案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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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大社工學刊 第十八期

壹、問題背景

身心障礙者職業輔導評量(以下簡稱職評)服務係身心障礙者職業重 建流程中重要的一環。根據「身心障礙者保護法1」第 28 條規定:「勞工 主管機關協助身心障礙者就業時,應先辦理職業輔導評量,以提供適當之 就業服務」。因此自民國88 年起,台北市、高雄市及台灣各縣市陸續開始 辦理身心障礙者職評服務。 在台灣的身心障礙者職評服務,除了高雄市以外2,其餘皆是採取政 府向民間「購買服務」的方式來進行,以期望能將職評服務的成效發揮 到最大。而在政府向民間「購買服務」的各縣市中,除了台北縣是採取 公辦民營3的方式在運作之外,其餘又皆是採取「個案委託4」的方式在進 行。因此可以說,在台灣絕大部分縣市的身心障礙者職評服務,均是採 取「個案委託」的方式在計費與提供服務。因此個案委託制度下身心障

1 「身心障礙者保護法」已於 2007 年 7 月 11 日修法並更名為「身心障礙者權 益保障法」。 2 高雄市(博愛職訓中心)目前採取的是公職職評模式(即:公辦公營),此種服 務模式係由中央或地方縣市政府成立專責單位或機構,接受外界轉介或委託之 職評個案,來提供職評直接服務。例如:目前香港也是採取此種作法(王敏行, 2002;王雲東,2007a,2007b)。 3 所謂「公辦民營」模式,是指由政府規劃福利服務的方式、項目、與服務對象, 並且提供大部分或全部的經費或設施(如:房舍、硬體設備等),再透過政府與 民間團體的契約關係,委由民間對於政府所要求的項目或標的對象提供服務(王 雲東,2007a,2007b)。 4 所謂「個案委託」模式,是指按照服務對象的特殊需求來作委託,並以服務人 數、次數或時數等來作為委託經費的計算標準,因此又可分為下列兩種類型:(1) 完全以服務人數、次數或時數來計算委託經費。如:現行美國、澳洲與台北市 的職評制度(模式)。(2)一方面以服務人數、次數或時數來計算委託經費,但 仍提供基本的設施設備費與行政管理費等(不過實際服務人數需達契約訂定的 最低服務人數,方能領取設施設備費與行政管理費等)。如:現行台灣除台北市、 台北縣、高雄市以外縣市的作法(王雲東,2007a,2007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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礙者職評服務的成效良好與否,將直接關係到身心障礙者的權益(Harris, 1998; Jones, 1999)。 在實施身心障礙者職評個案委託制度的各縣市中,以台北市開始實 施時間最早、資料最完整、以及個案量最大,因此本研究即以台北市 90 至94 年職評服務方案作為研究對象、加以資料蒐集和分析。具體來說, 本研究的目的為:藉由適切職評成效指標的訂定,研析台北市 90 至 94 年身心障礙者職評服務的執行成果;同時根據研究結果提出若干建議, 作為中央、地方縣市與受委託機構在未來推動與執行身心障礙者職評服 務的參考。

貳、文獻探討

一、身心障礙者職評服務的定義與重要性

對於職評的定義,學界的看法是相當接近的,只是使用的文字與強 調的重點稍有不同而已。例如:張彧(2001)認為職評是「藉由評估一 個人的心理、興趣、性向、體能與工作行為,以及評估一個人的耐力與 極限,在與潛在工作環境相比較後,來預測一個人現在和未來就業的可 能性。」吳明宜(2003)認為職評是指對個案的工作訓練背景、一般功 能性能力、和社會行為特質的一個綜合性的評估過程。而王敏行(2001) 指出透過職評的實施,可瞭解身心障礙者目前的實際情形,進而給予符 合需求之就業安置。此外 Corthell 與 Griseold(1987)認為:「職評是一 統整性的過程,職評人員透過標準化測驗工具、實際的工作或類似的工 作環境,得知有關身心障礙者工作潛能的資訊,協助其職業探索與未來 之生涯發展」(引自林幸台等,1999)。而 Caston 與 Watson(1990)也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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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職業評量的目的在提供有效度及有信度的資料,其內容包括個人工作 的能力、不同工作型態的表現、完成多樣職種角色的能力、及成功就業 所需要的一般及特殊技能的訓練要求(引自Rubin & Roessler, 1994;王雲 東,2007a,2007c)。 因此綜合上述學者對於職評的看法,研究者認為職評是指在一個特定 的時間內,透過運用標準化測驗工具、工作樣本、情境評量、現場試作等 方式來評估個案的生理、心理及環境狀況,試圖了解個案現階段的就業特 性,包括:身心障礙狀況與功能、學習特性與喜好、職業興趣、職業性向、 工作技能、工作人格、及潛在就業環境分析等等,並以此評量結果作為就 業安置及就業相關服務之依據(王雲東,2007a,2007c)。 至於在職評的重要性方面,事實上職評在職業重建的初期即被用來對 案主進行評估以作為計畫擬定之依據,同時在職業重建過程中若有需要, 仍持續提供職業輔導評量,以適時調整服務的方式與安置的目標,即使安 置就業後仍可視需要繼續發揮評量的功能,以利後續支持之提供。由此可 見職評不僅是整個職業重建服務的基礎,更是後續服務提供與調整的依 據;它可以增加人與工作媒合的成功率,減少資源的浪費,從而使身心障 礙者獲致最大的幫助(Mandeville & Brabham, 1992;陳靜江、林幸台, 2000;吳明宜,2001;王敏行、吳明宜、陳靜江、賴淑華、戴富嬌,2003; 陳明顯,2004;劉彩虹,2005)。 此外,在身權法第34 條條文指出:「各級勞工主管機關對於具有就業 意願,而就業能力不足,無法進入競爭性就業市場,需長期就業支持之身 心障礙者,應依其職業輔導評量結果,提供庇護性就業服務。」而第 41 條條文內容更明確呈現:「經職業輔導評量符合庇護性就業之身心障礙 者,由辦理庇護性就業服務之單位提供工作,並由雙方簽訂書面契約。接 受庇護性就業之身心障礙者,經第三十四條之職業輔導評量單位評量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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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適於庇護性就業時,庇護性就業服務單位應依其實際需求提供轉銜服 務,並得不發給資遣費。」也就是說,在未來的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中, 對於庇護性就業安置不論是「篩入」還是「篩出」的部分,職評報告結論 的法律效力將從原本的「參考」更進一步成為「依據」5,而這樣的規定 是一體適用於全國各縣市的。所以職評的重要性與對資源分配的影響,在 可預見的未來勢必將更形提升(王雲東,2007a,2007b,2007c)。

二、 部分國家或地區身心障礙者職評服務(含

職業重建)發展的概要說明

(一) 美國

在美國各州均有其職業重建部門(Division of Vocational Rehabilitation, 簡稱DVR),有的是獨立部門,有的是與其他部門(如教育、福利、勞工 單位)合併。政府的DVR 都會和許多民間職業重建單位簽約,委託其進 行職評、提供支持性就業、或評量後再轉介相關的心理、醫療復健或職業 教育及訓練單位,必要時還會不定期針對特殊個案召開跨專業間的小組諮 商會議(Rehabilitation Resources Bureau, 1996)。

美國的職評重視從多元且整合的角度來評量個案的能力、興趣與需 求,其內容必須涵括個案之興趣、價值觀、氣質、工作相關行為、性向與 技能、身體的能力、學習型態及訓練需求等(陳明顯,2004)。以美國Hiram G. Andrews 職業重建中心之職評實施過程為例,該中心的職業評量人員為

5 本研究所謂的「參考」,係指職評結果對於個案安置沒有強制力,只是建議性質。 而所謂「依據」,就是指職評結果對於個案安置至少有一定程度的強制力;也就 是說,職評的結果可以「決定」身心障礙者是否能安置於庇護工場,這就是一 種強制性,也可說是作為一種「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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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大社工學刊 第十八期 跨學科的組成成員,包括四個職評員、一位碩士學位的職業諮商師、一位 領有證照的臨床心理師及三位諮商助理,提供為期兩週的職業輔導評量。 當個案進入職業評量中心,該中心會先以測驗的方式初步瞭解當事人,第 二步則開始收集與該當事人相關的心理、教育、醫療資訊並結合其身體檢 查及閱讀能力評量的結果,將當事人經過小組中一對一的職評工作後,此 跨領域小組的成員將發展出一份書面的個別化復健計畫(Individualized Written Rehabilitation Plan, IWRP),此計畫書將寄送至當事人就讀學校的 教師與輔導人員(Levinson, 1994)。 在美國,聯邦與各州皆有法律明令規定公立中等學校必須將職業輔導 評 量 列 入 特 殊 需 求 學 生 之 生 涯 發 展 及 職 業 訓 練 的 部 分 工 作 (Kelley, 1993)。但是聯邦與各州並無明確的法令規定要求職業輔導評量的時間及 個案的負荷量,因此各州的作法會有所不同。例如:維吉尼亞州,因評估 單位每週工作時數有限,因此每次評量必須連續進行四小時,而無總時數 的規定。愛荷華州的職業復健部門(DVRS)認為應該視個案需要安排評 量時數,但總時數不得超過九十小時(陳明顯,2004)。 在美國的大學有相關科系培訓從事復健工作的專業人員及研究人 員,包括復健諮商師與職業評量師等。其各州職業復健部門中皆有合格的 復健諮商師來負責個案管理與相關工作,包括:接案晤談、初步需求評估、 協調職業評量師,或其他專業人員進行個案就業能力及身心目的評量,最 後再彙整各項結果與個案共同擬定個別化復健計畫,並根據計畫內容安排 個案進一步的服務(花敬凱,1998)。

(二) 英國

對於英國職業重建制度中的職評,過去依據1944 年所制訂的障礙者 就業法令(Disabled Persons Employment Act 1944),乃是由專業人員在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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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環境脈絡的情況下,對於障礙者進行靜態的職評。透過職評,將障礙者 分類為適合競爭性就業者與適合庇護性就業者兩個類型,而提供以不同的 就業促進方案。 但從1990 年代開始,由於社會對於障礙的觀念逐漸改變、環境的障 礙漸漸受到重視,因而1990 年代的職評也轉變成除了障礙者能力的評量 之外,同時著重環境的評量。因此,就業服務中心的就業服務員,往往會 會同職能治療師以及工程師,一同到工作現場評量工作環境可以如何調 整,以使得障礙者得以於其中工作。也就是說,英國的職評是採用動態觀 點來考量障礙者的職業能力,專業人員不會用很短的時間就判定障礙者的 職業能力,而是必須經過各種評量工具的使用、工作的試作、以及各種就 業措施的嘗試運用之後,才會慢慢了解並判斷一個障礙者的職業能力;其 基本邏輯就是認為:障礙者的職業能力是可能可以藉由適應和學習逐漸養 成。此外,所謂環境評量可能包括:障礙者所需的輔助器材、設備,也可 能是各種工作調整,類似台灣「職務再設計」的部分。而會有這樣的作法 事實上是牽涉到英國對於障礙的定義與價值觀;基本上英國認為障礙是在 個體與環境互動過程中所產生,所以在一個社會中障礙與否,絕非單純個 體的因素,環境也扮演了非常重要的角色。因此在1995 年才會通過「反 障礙歧視法」,將身心障礙的課題視為公民權的議題(Bergeskog, 2001; 王育瑜,2003;王雲東,2005)。 此外,英國的職評服務,可能是由公立的就業服務中心或是民間的非 營利障礙團體所提供,而由政府補助其所需經費。若是職評服務是由公立 的就業服務中心所提供,則障礙者不需付費,但是若職評服務是由民間的 非營利障礙團體所提供,則障礙者可能需自行付一部分費用來購買服務, 付費金額通常視這些民間團體得到政府的經費補助多寡而定(王育瑜, 2003;王雲東,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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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澳洲

澳洲的職評並非被獨立出來單獨處理,而是建構在整個身心障礙者職 業重建體系之中。在澳洲的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體系,主要是由其中央部 會之就業暨職場關係部(DEWR)負責規劃,再委由人文服務部(DHS) 的聯合服務中心(Australian Government Centrelink)、聯邦職業重建服務 部門(CRS)及相關民間團體執行。DEWR 在全澳洲各地共有 235 個委託 服務據點,原則上每次服務契約期間為3 年。除規劃及委託外,並依所建 之資訊系統按執行進度給付各項委託服務費用。 自2005 年起 DEWR 支付委外單位經費的計算方式,改採依服務個案 數計價(據身障者服務委外單位估計,提供每一個案的經費每年約為澳幣 5,000 元,約為新台幣 125,000 元),致各委外單位服務案量隨之增加約 30%,目前正規劃將新增的 30%業務委外辦理。另外,對於澳洲的身心障 礙職業重建詳細內容,以澳洲唯一的公立身心障礙職業重建服務單位CRS 為例,係由專業團隊的方式來提供服務,團隊成員包括有復健諮商師、職 能治療師、物理治療師、心理師、社會工作者、言語病理學家、康復顧問 及就業專家等。其服務的範圍包括:返回工作計畫(復健計畫)、初步復 健評估、職業輔導評量(功能評估)、職場評估、工作分析、職務調整建 議、復健諮商(完全需求評估與復健計畫)、教育/職業訓練、建議或協 助就業安置與教導找工作技巧、復健報告、工作強化計畫、功能教育(例 如教育如何增進功能或避免再受傷)、評估輔具需求與組織輔具的製作等 (許靖蘭,2005;郭淳芳等,2007)。

此外,過去澳洲的聯合服務中心(Australian Government Centrelink) 對於接受殘障福利金(Disability Support Pension, DSP)的謀職者,首先會 建議:障礙者若在兩年內未接受過職業能力評估,則必須先接受評估,且 在評估過其能力可以接受就業服務時,就會將其所領取的殘障福利金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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止,而改以就業相關補助與服務來提供障礙者協助,然而其方法中亦明 定,障礙者是否接受此服務為自願行為,故是否為了就業而接受評估,且 可能導致殘障福利金停發的狀況,都在說明時作了權力義務告知,若個案 能同意,則進入評估流程。 但澳洲在2005 年 5 月 10 日發佈了新的殘障福利金(DSP)領取辦法, 宣佈自2006 年 7 月 1 日起,DSP 的領取方式有了變革,澳洲政府為了鼓 勵障礙者就業,因此提出了希望有工作能力的障礙者能夠就業的服務。障 礙者首先會透過職業能力評估,了解是否可在無須支援的情況下每星期工 作最少15 小時?或是在需要協助與培訓下,兩年內可以無需支援而有能 力每星期工作最少15 小時?若障礙者的情況是肯定的,則 DSP 將會被取 消,而轉變為更積極的就業服務。然而,對在2005 年 5 月 10 日前申請到 DSP 的障礙者而言,則依然適用於前段所述之為非強制性接受就業服務與 職業能力評估的個案。 由此可見,澳洲不但將職業能力評估(JCA)視為協助障礙者就業的 工具性服務,也用來作為篩檢出可就業障礙勞動者,以及決定福利發放內 容與方式的服務,是屬於有強制性且具公信力的服務內容與「依據」,擔 任了福利是否發放或取消的把關角色,當然此制度轉變的背後因素最主要 也是希望能將有限福利資源發揮出最大效益。

(四)香港

香港的職評做法,主要是仿英國的制度,其中規定地方政府必須提供 身心障礙者必要的評量以了解每一位身心障礙者的服務需求(Cooper & Vernon, 1996)。至於職評的權責單位在香港是由職業訓練局為主管單位, 同時亦是受理執行職評的單位(公辦公營),身心障礙者可直接向職業訓練 局申請職業評估服務;也就是說,身心障礙者可以不必透過轉介或派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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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大社工學刊 第十八期 方式,就可以接受到職評服務。當然職評報告的結果主要也是提供身心障 礙者了解本身的就業相關能力與適合安置的方向等資訊(陳明顯,2004)。 而香港職評內容可概分為兩大類,第一類為提供所有身心障礙者識別 自己在工作、訓練或再訓練方面的潛能、傾向及興趣與限制的「綜合職業 評估」,每個綜合職評所需的時間為期 3 週。第二類是特別為庇護工場個 案,以及特別為就讀特殊學校畢業班之十五歲以上肢體傷殘、聽覺受損及 視覺受損學生而設計的「專項職業評估」;對於專項職業評估來說,智障 者所需的職業評估時間為期三天,而肢體傷殘、視障和聽障者則會參加為 期一週的職業評估。每位受評者必須完成整個評估程序,包括:體格評估、 心理及教育評估、工作評估等。此外,專項職業評估的內容則包括:學術 水平測驗、工作能力及表現觀察、職業興趣評估及手眼協調及靈活性等(陳 蘇華福,2000;香港康復計劃方案檢討工作小組,2005)。 根據陳蘇華福(2000)的看法,香港職業評估服務在設施及制度上已 頗具規模,其採用的評量設施是多元化的,並引用外國的評估器材,加以 修訂成適合港人文化的測試工具,並建立港人所使用的「常模」。此外, 香港的職業評估服務是依循國際既定的職業評估程序,集合不同康復專業 人員的意見,以綜合專業評估小組的方式進行。評估小組的成員包括一名 醫管局高級醫生、一名勞工處展能就業主任、殘疾人士職業訓練組主管、 特殊教育專家、助理社會工作主任、職業治療師、註冊護士、評估工作導 師等。透過職業評估服務,可獲得有助於為個別殘疾人士制定就業計劃的 重要資料,例如有關殘疾人士在公開市場就業,以及接受輔助就業、庇護 工場和職業訓練的潛能等相關資料(香港康復計劃方案檢討工作小組, 2005;觀塘技能訓練中心,1996)。 此外,香港為解決殘疾人士所面對的交通問題,尤其是行動有困難者,職 業評估服務分別會在觀塘技能訓練中心、屯門技能訓練中心及薄扶林技能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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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為有需要的殘疾人士提供評估服務。同時面對庇護工場工友對評估服務 的需求,自2001 年 2 月開始,職訓局亦推行外展評估服務,到庇護工場進行 職業評估。此外,部份特殊學校當得悉此項外展服務後就提出相同需求,職 業評估服務人員基於有限資源條件下,於2003 年 4 月首度嘗試以外展形式 為2 所特殊學校提供外展職業評估服務,並更進一步於 2004 年 5 月期間為 5 所特殊學校提供外展職業評估服務(香港康復計劃方案檢討工作小組,2005)。

(五)小結

從上述四個國家和地區的職評發展經驗可以看出:美國和澳洲是採取 個案委託的方式,英國是採取補助的方式,而香港則是採取公辦公營的方 式。因為不同國家和地區的國情、文化與社會制度等均不相同,因此很難 遽下定論說孰優孰劣、利弊為何。不過這四個國家與地區的下列作法,確 實是值得我們學習與效法借鏡的: 1. 美國、澳洲與香港均強調透過跨領域專業團隊的方式來提供職評服 務,而美國與澳洲更強調使用個案管理方式、與個案共同擬定個別 化復健計畫,並根據計畫內容安排個案進一步的服務。 2. 澳洲的職業輔導評量強調建構在整個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體系之 中,而非單獨處理,也就是說澳洲的職評工作與工作津貼、職業陶 冶、職業訓練等有配套,且這樣的服務內容是廣泛性而非僅針對障 礙者,也就是針對個案去做促進就業,而非僅認定障礙者才需要協 助。而且澳洲的資料顯示,接受就業服務的障礙者是必須負起責 任,若使用了資源卻不願意就業,或是評估被認定具備就業能力卻 不願意接受訓練,是可能須接受刪減補助或津貼福利等罰則的,可 見澳洲的職評是一個比較全面性連結的,且與身心障礙者福利津貼 的發放上有密切的連動,可以相對節省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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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大社工學刊 第十八期 3. 香港的職評服務是依循國際既定的職評程序,同時其施測工具大多 已建立港人所使用的「常模」,這點值得國內持續努力。此外,香 港的職評中心不但有多點可提供職評服務,同時亦有外展服務,因 此對於個案接受職評服務的可近性來說,是提供了非常大的幫助 (王雲東,2007a)。

三、台灣身心障礙者職評服務的發展歷程

台灣自民國86 年身心障礙者保護法修正通過後,有關促進身心障礙 者就業之有關服務便由勞政體系負責。因此,凡是與就業相關的法規制 定,皆隸屬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之權責,而職業輔導評量工作的中央權責 單位便是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在地方則是縣市政府的勞工局 為主管單位(陳明顯,2004)。 而我國在「身心障礙者職業輔導評量辦法」第五條中清楚的說明,職 業輔導評量應依下列程序進行: 1. 根據接案晤談結果和個案基本資料,作初步就業目標相關因素分 析,以擬定個別化職業輔導評量計畫。 2. 針對個案個人、潛在工作環境及個人與工作適配性進行評量,必要 時轉介或邀集有關之專業人員如就業服務、特殊教育、個案管理、 就業輔具服務、心理衛生、物理治療、職能治療及其他相關專業等 人員,以團隊方式進行協商或安排有關之評量。 3. 彙整各評量單位所提供書面之評量結果或過去之診療紀錄,教育資 料等,並視需要召開專業小組評量會報。 4. 根據評量結果撰寫職業輔導評量報告,並對後續個別化服務計畫提 出具體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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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個案經評量得到安置後,若由就業服務員或個個案管理員發現個案 有再評量之需要時,得申請後續之評量。 因此根據上述職評相關法規的規定,在台灣最早於民國88 年由台 北市勞工局與高雄市勞工局博愛職訓中心開始辦理職評。高雄市的作法 係採公辦公營方式6;而台北市則為個案委託方式(民國88 年每小時委 託經費300 元,屬試辦性質),並於民國90 年正式開辦(當時晤談及標 準化測驗每小時委託經費400 元、情境評量與工作試做每小時委託經費 200 元)。其後台北縣亦於民國92 年正式開辦職評,採公辦民營方式7 最早是由育成跟伊甸兩家機構來共同經營職評中心,後來從 93 年開 始,透過公開招標的方式,由育成一家機構單獨經營台北縣的職評中心 至今。另外,在其他全台灣大部分的縣市(除台北市、台北縣、高雄市 以外),都是根據民國92 年所通過的「補助辦理身心障礙者職業輔導評 量實施計畫」,獲得勞委會職訓局所委託給各縣市的承接機構每年最高 150 萬元(其中包含百分之五之直轄市、縣市政府行政作業費及百分之 十之執行單位行政管理費)的經費來辦理職評。當然因為各縣市有能力 接受委託的機構其數目與意願不同8,同時各縣市職評的需求量也不

6 截至目前為止,高雄市仍是台灣唯一採取公辦公營方式辦理職評的縣市。 7 截至目前為止,台北縣仍是台灣唯一採取公辦民營方式辦理職評的縣市。 8 在「補助辦理身心障礙者職業輔導評量實施計畫」中規定,職評執行單位應具 備之條件為: 一、經核准立案之下列單位之一者: (一)財團法人:其捐助章程明訂辦理身心障礙者就業促進相關事項者。 (二)社團法人:其組織章程明訂辦理身心障礙者就業促進相關事項者。 (三) 公私立學校、醫療機構:辦理身心障礙者就業促進相關事項,經報請各 該主管機關核備者,併附主管機關核備之證明文件。 二、 應具備符合資格之專任(可兼辦)職業輔導評量人員二人以上,曾接受職 業輔導評量專業訓練一百六十小時以上。 三、 應具備專用之職業輔導評量空間至少六○平方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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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大社工學刊 第十八期 同,因此各縣市開辦職評的時間也略有出入。大體來說,在「補助辦理 身心障礙者職業輔導評量實施計畫」中,規範了職評的服務對象為: 1. 高三應屆畢業生之就業轉銜,有就業意願,經評估需要職業輔導評量者。 2. 職業訓練單位之受訓學員,有就業意願,經評估需轉介提供就業需 求、就業安置選擇之考。 3. 醫療復健穩定,有就業意願之個案者,經評估需要職業輔導評量者。 4. 就業服務單位之個案,經評估需要職業輔導評量者。 5. 庇護職場之員工,階段性提供職業輔導評量,評估職場表現與進入 支持性、競爭性職場之可能性。 6. 因失業而再就業之個案,經評估需職業輔導評量者。 而其服務流程及時程,均依據身心障礙者職業輔導評量辦法第六條 的規定9。此外,在服務量的部分,「補助辦理身心障礙者職業輔導評量實 施計畫」中規定:「每一直轄市、縣市得視需要委託符合資格者擔任執行 單位,每一執行單位每年評量三十個個案為原則,並按件計酬。」 對於本研究主要要探討的台北市職評服務方案來說,其雖然一直都採取 個案委託制度,但是實施方式與付費標準一共經過五次修正(詳見表一); 而目前(97 年)的服務模式是以公開招標的方式委託民間單位來辦理職評, 委託單位(台北市勞工局)依職評工作時數每小時付給受託機構480 元。

9 根據「身心障礙者職業輔導評量辦法」第 6 條的規定:「辦理職業輔導評量, 除特殊情形外,其時程不得超過九十工作小時,且不得超過三星期。」而在「台 北市94 年度身心障礙者職業輔導評量服務」契約書中更明定:「每個案總服務 時數之申報(含晤談、各式評量、撰寫職評報告書、職評說明會議與後續追蹤 等)以不超過50 小時為原則(其中各紙筆測驗合計時數以不超過 18 小時為原 則,各工作樣本合計時數以不超過20 小時為原則,各情境評量與現場試作合 計時數以不超過24 小時為原則,撰寫職業輔導評量報告書的時數以不超過各 項評量時數合計之二分之一為原則,職評結果說明會議合計時數以不超過6 小 時為原則,後續追蹤以不超過1 小時為原則)。」

(16)

表一 台北市政府勞工局身心障礙者職業輔導評量委託案付費標準一覽表 年度 性質 付費標準 備註 88~89 委託 每小時300 元 勞工局就服中心辦理 (試辦階段) 90 委託 晤談及標準化測驗每小 時400 元 情境評量與工作試做每 小時200 元 勞工局第三科辦理 (正式開辦) 91.01~04 補助 每小時400 元 勞工局第三科辦理(因預算因素 未能完成招標,暫以補助案形式 辦理) 91.05~96.12 委託 每小時450 元 勞工局第三科辦理 97.01~今 委託 每小時480 元 勞工局第三科辦理 資料來源:台北市政府勞工局第三科提供。

四、身心障礙者職評服務成效分析的相關文獻

有關職評服務的成效指標相關文獻,國內外所見均不多。不過研究者 儘可能加以歸納整理,可得出下列主要的四項成效指標:(1)職評報告的 內容是否涵蓋應有的面向,且其正確性與適切性是否獲得專業肯定?(2) 職評報告的使用者(可能包括:轉介單位/轉介者與個案/案家等)是否 依照報告建議加以執行?(3)職評報告建議為「可就業」(包括:一般性 就業、支持性就業與庇護性就業)的個案,其後續實際的就業率為何?(4) 職評服務使用者的滿意度為何(Montgomery, 1996;Sitlinton, Clark, & Kolstoe, 2000;張彧,1999;陳明顯,2004;蔡惢珍,2006;郭淳芳等, 2007)?茲分述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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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大社工學刊 第十八期

(一) 職評報告的內容是否涵蓋應有的面向,且其正

確性與適切性是否獲得專業肯定:

以美國為例,在1998 年美國復健法修正案中,指出職評的內容應包括: 1. 人格、興趣、社交技巧、智力與相關之功能性能力、教育成就、 工作經驗、職業性向、個人與社會調適、以及潛在就業機會的 評量。 2. 會影響個人就業與復健需求之醫學、精神、心理、及其他職業、教 育、文化、社會、休閒與環境等因素之評量。 3. 個人工作行為形態之評量,學得職業技能與發展工作態度、工作習 慣、工作耐力、以及獲致成功的工作表現之社會社會與行為形態所 需服務之評量。 4. 在工作試做期間(含訓練與支持),應定期評量個案在工作情境中 的表現,以探索其從事該工作之潛能(Sitlinton, Clark, & Kolstoe, 2000;陳明顯,2004)。 而以美國威斯康辛州為例,該州明定:如果機構職評員所撰寫的職評 報告經威斯康辛州職業復健部門審核後,無法適當地滿足案主的需求,則 威斯康辛州職業復健部門可以減少提供原本訂定的委託補助金額。 此外,在國內方面,以開辦職評服務最早的台北市為例,其於95 與 96 年度之「身心障礙者職評服務受委託單位評鑑」之指標包含有:(1) 受委託單位與轉介單位的銜接情形(10%),包括:轉介目的之澄清(5 %)與職評計畫之擬定與說明(5%)等兩項;(2)受委託單位之執行能 力、專業管理(20%),包括:專業團隊運用之有效性(5%)、資源連結 能力(5%)、督導制度之有效性(5%)與相關行政業務配合度(5%) 等四項;(3)職評報告(70%),包括:職評計畫之工具、方法和策略的 使用(10%)、評量結果的分析能力(10%)、評量報告的可讀性(10%)、

(18)

評量結果之綜合歸納(10%)、所提建議或資源之適當性與可行性(10 %)、職評報告結果的說明(10%)與後續追蹤(10%)等七項。 而陳明顯(2004)針對高雄市博愛職業訓練中心 90 年度接受職評與 負責執行職評之相關人員,透過文件分析、問卷調查與訪談法進行研究, 其所設定的職評成效指標主要有:轉介者/轉介單位認為職評報告書建 議內容與轉介目的是否符合、轉介者/轉介單位與個案/案家認為職評 建議內容是否適切可行、轉介者/轉介單位與個案/案家認為是否接受 到職評之後續服務提供、個案/案家是否滿意所接受到的職評服務、以 及轉介者是否有具體應用職評報告書在個案身上等。 至於針對不同障別是否應採用不同的評量工具方面,Montgomery (1996)進行精神障礙者的職評方法與成功就業預測準確度之相關研究, 發現若以標準化測驗工具方式進行職評,則其就業預測準確度20%、以工 作樣本方式則為50%、以情境評量方式則為 68%,而同時並用三種方法則 成功就業預測準確度高達95%。

(二) 職評報告的使用者是否依照報告建議加以執行:

Caston 與 Watson(1990)針對 185 位從美國某州隨機抽樣的職業重 建個案的結案報告加以分析,發現只有25%的個案接受過職評服務,且僅 13 位個案的職評報告有列出明確的職種(占接受職評服務個案的 28%)10 而在有明確列出職種建議且結案時是成功安置的個案中,僅有 31%依照 評量建議去安置就業,其餘69%則並未從事所建議之職種。由此可看出, 至少在美國該州是將職評報告的結論當成「參考」而非實施的「依據」。

10 在職評報告中明列個案適任的職種建議,無論是具體的職稱(含 DOT 代碼)或 是現存於社區中的相關職務,是美國聯邦復健機構認證委員會(Commission on Acreditation of Rehabilitation Facility, CARF)明文要求的(王雲東,2007c)。

(19)

臺大社工學刊 第十八期 此外,在國內方面將「職評報告的使用者是否依照報告建議加以執 行」作為評估職評成效重要指標的例子有:蔡惢珍(2006)將 95 年台北 縣的職評(追蹤)成果報告依一般個案與學校個案分別呈現。在一般個 案方面,總計職評 294 人,符合安置建議的比例為 72%,其中以職業訓 練個案(100%)、庇護性就業個案(71.0%)與支持性就業個案(67.6%) 分居符合安置建議的前三名。至於在學校個案方面,總計職評 123 人; 在第四次追蹤時11,符合安置建議的比例為 54%,而其安置型態僅有三 種,即:支持性就業、庇護性就業與就養。在這三類安置型態中,符合 安置建議的比例依序為:支持性就業個案(68.3%)、庇護性就業個案 (40.0%)與就養個案(20.0%)。總結來說,95 年台北縣共職評 417 人, 符合安置建議的比例為66%。 另外,陳明顯(2004)的研究亦顯示高雄市 90 年有超過半數的轉介 者沒有應用職評報告書在個案身上,更有超過七成的轉介者認為應用職評 報告書在個案身上有具體的困難。

(三) 職評報告建議為「可就業」的個案,其後續實

際的就業率:

Spitznagel 與 Saxon 研究了佛羅里達職業復健中心 1994 至 1996 年來 的 161 個個案,發現接受職業評估與否與其未來就業成功有顯著相關, 接受職業評估的當事人中約有 76%可成功媒合,沒有接受職業評估者則 只有39%得以成功媒合(引自陳明顯,2004)。

11 為確實追蹤身心障礙學生在離校後之安置狀況,在學生畢業後進行第 4 次追 蹤,因學生畢業後之安置牽涉職評過後在校期間校方之輔導成效、家長之意願、 及地區生態條件影響,且畢業後安置之時間距報告完成時間可能長達8 至 12 個 月,故符合報告之安置建議比例較低。

(20)

此外,在國內的部分,張彧(1999)針對從民國 88 年 3 月到 6 月,台北 市28 位轉介至台大醫院職能治療組完成職評的個案進行調查。這些個案是就 業服務員認為有困難進行就業安置、因而轉介接受職評。在7 月份結束此計 畫時,僅有9 位(32.1%)個案已有工作。但職評建議可進入「競爭性就業」 者有10 人,其中在 7 月份追蹤時有工作者為 6 名(佔 60%);6 名建議進入 庇護性工作場所者,僅1 名有在工作(佔 17%);3 名建議接受職前訓練者, 僅1 名有工作,其他兩位均未就業;5 名建議要就醫者均在接受醫療處理; 3 名建議先接受支持性就業一段期間者,在追蹤調查時仍未就業(佔 0%)。

(四)職評服務使用者的滿意度:

以澳洲為例,澳洲在職業重建(含職評)的服務成效方面,96%的 轉介單位人員滿意澳洲聯邦職業重建服務部門(CRS)所提供之服務, 且案主滿意度亦達 89%(郭淳芳等,2007)。此外,前曾述及,陳明顯 (2004)亦將「個案/案家是否滿意所接受到的職評服務」列為其所設 定的職評成效指標之一,結果發現:六成的個案或其重要他人對職評人 員服務態度感到滿意、四成表示尚可;但有超過六成的個案或其重要他 人認為高雄市博愛職訓中心所提供的職評服務仍有待改進。

參、研究方法

一、研究設計

本研究希望能透過各種可行的研究方法,來了解台北市90-94 年身 心障礙者職評服務的成效為何?因此資料蒐集與分析所採用的方法有:文 獻檢閱、學者專家座談會、次級資料分析、以及電訪問卷調查等。期望透

(21)

臺大社工學刊 第十八期 過各種客觀(為主)與主觀(為輔)的資料,來呈現出台北市歷年來的身 心障礙者職評服務成果。

二、研究對象、資料收集流程與分析方法

針對上述各項資料蒐集與分析方法,茲將細節分述如下:

(一) 文獻探討與學者專家座談會:

由於國內目前尚無已達共識的職評成效評估指標,因此研究者藉由文 獻探討擬出評估指標初稿、並透過學者專家座談會(學者專家名單及其基 本資料詳如表二12)希能提高其專家效度,以作為後續進一步分析的基礎。

(二) 次級資料分析:

本部分的工作內容包括下列幾個項目: 表二 擬定適切職評成效指標的「學者專家座談會」之參與成員名單 學者專 家姓名 最高學歷 現職 專長 林幸台 美國喬治亞大學 哲學博士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復健 諮 商 所 教 授 ( 創 所 所 長)、台灣職業重建專業 協會理事長 職業輔導評量、生涯輔導

12 學者專家名單的決定,是研究者邀請勞委會委託北、中、南區身心障礙者職業 輔導評量資源中心主任、及根據臺北市政府勞工局身心障礙者職業輔導評量督 導及評鑑委員名單,透過電話邀請的方式,經其首肯所產生的人選。

(22)

表二(續) 學者專 家姓名 最高學歷 現職 專長 張彧 國立臺灣大學職 業醫學與工業衛 生研究所博士 國立臺灣大學職能治療 系助理教授、勞委會委 託北區身心障礙者職業 輔導評量資源中心主任 職業輔導評量、職業重建、 生理疾病職能治療、工作能 力評估與治療、老人職能治 療、職務再設計、活動/工 作分析 吳明宜 美國威斯康辛大 學(麥迪遜校區) 職業重建心理學 博士 國立高雄師範大學復健 諮商所助理教授 職業輔導評量、職業復健諮 商、社會心理、神經行為 鳳華 美國俄亥俄州立 大學哲學博士 國立彰化師範大學復健 諮商所副教授兼所長、 勞委會委託中區身心障 礙者職業輔導評量資源 中心主任 情緒障礙者之評量與教育、 行為問題評量與介入、復健 諮商、自閉症教育與輔導、 社會適應及社交技巧訓練 賴淑華 國立高雄師範大 學特殊教育研究 所博士班 勞委會委託南區身心障 礙者職業輔導評量資源 中心輔導團委員、高屏 澎東區就業服務中心身 心障礙者就業服務委員 職業輔導評量、職業重建個 案管理、身心障礙者就業服 務、心理輔導 許靖蘭 澳大利亞雪梨大 學復健諮商所碩 士 勞委會委託北區與南區 身心障礙者職業輔導評 量資源中心輔導團委 員、台灣職業重建專業 協會理事 職業輔導評量、職業重建個 案管理、身心障礙者就業服 務 簡明山 國立陽明大學衛 生福利研究所碩 士 臺北市政府勞工局身心 障礙者就業資源中心職 業重建管理組執行長 職業輔導評量、無障礙環境 法規與建置、志願服務理論 與實務、身心障礙職業重建 理論與實務、身心障礙福利 服務政策及實務、非營利組 織經營與管理 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

(23)

臺大社工學刊 第十八期 1. 委請職評員/資料處理員將 92 至 94 年的職評報告書13中的建議部 分登錄於台北市勞工局的「身心障礙者職業輔導評量服務」統計檔 案中,並將94 年對個案的追蹤調查報告14亦登錄於此統計檔案中。 從這兩部分的資料,研究者可歸納分析職評服務的成效、與轉介單 位是否依照職評人員建議而加以運用和執行等項。 2. 研究者將 90 至 94 年的職評報告書依分層隨機抽樣法,每年隨機抽出 10 份(所以 5 年共有 50 份),交由所有參與登錄的職評員/資料處 理員來作登錄試評;而後再召開學者專家與職評員/資料處理員共 同參加的座談會,針對此50 份問卷的登錄試評結果,進行討論以期 能達成共識(修正後的職評員百分比一致性(percentage agreement) 已達80%以上)、減少其後正式登錄評估時因登錄者不同而造成的誤 差。在參與登錄的職評員/資料處理員已達成相當程度登錄共識的 情況之下,將90 至 94 年的職評報告書再依分層隨機抽樣法,每年 隨機抽出40 份,所以 5 年共有 200 份15進行正式登錄評估。90 至 94 年之樣本抽取率分別為4.8%、4.3%、7.4%、7.8%與 7.8%。 3. 在正式登錄評估時,參與登錄評估的職評員/資料處理員16要將所 抽樣到的職評報告(90 至 94 年)依其內容重點17與前述指標登錄

13 因為 92 年以後學者專家督導團成立,所以職評報告的專業水準與效度等也有所 提升,故而僅補充登錄92 年以後的建議部分。 14 台北市勞工局的追蹤調查報告從 94 年才開始執行與完成。

15 當 α=.05 與 effect size=medium 時,若樣本數為 200,則統計考驗力(power)=0.95。 16 參與正式登錄評估的職評員/資料處理員共有 8 位,均為受過 160 小時訓練並 獲得證書的職評員(平均年資3 年)。在分配抽樣到的職評報告加以評估時,研 究者會特別注意:不使職評員/資料處理員拿到其過去曾 經任職機構所評量的 職評報告來評估,以確保評估的公正性與效度良好。 17 內容重點部分包括:案主基本資料(含:性別、年齡、教育程度、障別、障度、致障 原因、致障時間、婚姻狀況、體能狀況、目前身體障礙狀況、目前醫療與服藥狀況、 家庭狀況、職業相關經驗、案主主要需求、案主工作特性相關資訊等)、轉介目的、 評量方式/工具的選擇、評量結果與安置建議等。若某些資料在台北市勞工局原有的 資料庫中已具備者,則職評員不須重複登錄,只要檢查原登錄資料是否正確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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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估)18於SPSS 14.0 統計軟體中。而後研究者將根據職評員/ 資料處理員所登錄(評估)的資料進行進一步的分析,可以將「職 評工具選擇與運用是否適切」與「職評報告之建議是否適切」等項 的平均值得出;以深入了解90 至 94 年職評報告書的品質是否有所 差異?有無進步?以及身心障礙者之就業/安置需求與其所需相 關就業/安置資源之供需情形為何?並可了解是否會因障別或其 他因素的不同而有所差異?

(三) 電訪問卷調查:

研究者欲獲得個案/轉介單位 的需求與對所接受職評服務的滿 意度,因此特參考台北市政府勞工局職評的評鑑標準與陳靜江(2005) 所提出的職評流程,針對流程中除「審查階段」外的五大階段(包括: 轉介篩選階段、計劃階段、評量階段、結果說明階段、與成效追蹤階 段等)服務內容重點,自行設計出兩份問卷(分別針對 94 年接受職 評服務的個案與轉介單位19)於95 年 11 月至 96 年 1 月進行電話訪問 調查。 在受訪者資格的限定方面,個案接受職評服務的滿意度部分應由個案 本人回答,但若個案屬心智障礙類(包括:智障、自閉症、精障、多重障 礙等)、且表達意見有困難時,則可由其主要照顧者代為回答。至於轉介 單位對於職評服務的滿意度部分應由原轉介者本人回答,但若原轉介者已 離職、則可由其接任者回答。調查的訪員係由7 位台大社工系同學在接受

18 評估結果均須登錄說明原因。 19 只選擇 94 年的個案與轉介單位來加以施測,是因為考量受訪者應該還保有一些 印象。至於若要問再早以前的事情,則擔心受訪者可能已淡忘,或是跟其他事 件混淆而造成效度下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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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大社工學刊 第十八期 過完整訪員訓練後擔任,因此訪員間的一致性信度應可獲得保障。至於在 效度方面,本研究一方面針對3 位個案與 3 個轉介單位進行預試,根據其 意見酌予修改問卷內容,以符合表面效度;而另一方面邀請學者專家針對 問卷的內容提出寶貴意見後加以修改,以符合專家效度。其目的是希望藉 由電訪結果了解:身心障礙者的需求是否獲得滿足?以及身心障礙者與轉 介單位對於職評服務是否滿意。

肆、研究結果

一、職評成效指標

目前台北市勞工局對於身心障礙者職評服務的成效評估方式,主要 是透過每年接受職業輔導評量的案量數、轉介單位與個案對於職業輔導 評量報告的運用情形、以及轉介單位與個案對於職業輔導評量服務的滿 意程度等方面來進行。而研究者根據文獻探討擬出職評服務的成效評估 指標初稿,並經前述學者專家座談會肯定並達成共識、以提升其專家效 度,決定對台北市勞工局90 至 94 年身心障礙者職評服務的成效評估指 標包括:(一)職評報告的內容是否涵蓋應有的面向,且其正確性與適切 性是否獲得專業肯定20?(二)職評報告的使用者(可能包括:轉介單位 /轉介者與個案/案家等)是否依照報告建議加以執行21?(三)職評報 告建議為「可就業」(包括:一般性就業、支持性就業與庇護性就業)的

20 本部分係針對 90 至 94 年被抽取的 200 份職評報告進行深度評估,以釐清職評 報告目前的「品質」如何? 21 本部分使用 94 年度職評追蹤報告與原本該個案職評報告建議部分加以比較 分析,作為評估「轉介單位與個案對於職評報告的運用情形」項目的方式與 根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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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案,其後續追蹤實際的就業率為何?以及(四)職評服務使用者的滿 意度為何22?

(一) 在「職評報告的內容是否涵蓋應有的面向,且

其正確性與適切性是否獲得專業肯定」方面:

研究者希望透過數項指標來分析評估90 至 94 年被抽取出之職評報告 的「品質」,經學者專家座談會討論後,決定以四等分量表(4-point scale) 計分,分數愈高表示該項成績愈佳。並參考台北市職評評鑑指標而訂出下 列三項主要評估指標:

1. 職評工具的選擇是否適切:須同時考量「正確性」與「適切性」。

「正確性23」的指標為: (1) 是否針對轉介目的設定評量項目(即:評量項目是否完整呼應轉介目的)? (2) 是否針對評量項目及考量障礙特性而選擇合適的評量工具? 「適切性」的指標為: (1) 使用工具本身是否具有信效度? (2) 使用工具的功能是否重複?(一般來說,若使用工具的功能有重複 則「適切性」較為不佳;不過若使用工具的功能雖看似重複、但能 合理清楚交代其使用原因,則仍屬適切。)

22 台北市勞工局雖然要求職評單位每年均須執行對轉介單位與個案對於職評服務 的滿意程度調查,但是由於職評執行單位與滿意度調查單位為同一機構,難免予 人「球員兼裁判」之感受,同時調查的結果其效度也可能受到影響(受訪者未必 「敢」把真實意見表達)。因此學者專家座談會決議將由本研究團隊以自編問卷 電話訪問調查的方式,針對94 年接受職評服務的個案與轉介單位進行調查,以 作為評估「轉介單位與個案對於職評服務的滿意程度」項目的方式與根據。 23 「正確性」的初步判斷者為參與正式登錄評估的職評員/資料處理員,而最後 研究者會逐一檢視評估完成的抽樣報告登錄資料,以避免評估有誤。

(27)

臺大社工學刊 第十八期 (3) 是否有多測一些與轉介目的無關的項目? 若「正確性」之兩項指標皆具備、且「適切性」之三項指標亦皆具備 者,則評估分數為4 分;而若「正確性」之兩項指標皆具備、但「適切性」 之三項指標僅具備兩項(含)以下者,則評估分數為3 分;至於「正確性」 之兩項指標若僅具備其中之一24,則評估分數為2 分;而若「正確性」之 兩項指標皆不具備者,則評估分數為1 分。

2. 職評工具分析結果的解釋是否適切:於此項目的評估須考量

「正確性」、「完整性」、與「整合性」。

「正確性」的指標為: (1) 各分測驗的解讀是否正確?(判定正確與否係依據資料登錄者之專 業判斷) (2) 是否有前後矛盾不一致的狀況? 「完整性」的指標為:分測驗的解釋是否完整? 「整合性」的指標為:是否就個案所有分測驗的結果做出適切的綜合分析? 若「正確性」之兩項指標皆具備、且「完整性」、與「整合性」亦皆 具備者,則評估分數為4 分;而若「正確性」之兩項指標皆具備、但「完 整性」、與「整合性」僅具備其中之一或皆不具備者,則評估分數為3 分; 至於「正確性」之兩項指標若僅具備其中之一,則評估分數為2 分;而若 「正確性」之兩項指標皆不具備者,則評估分數為1 分。

3. 職評報告建議事項是否適切:

評估之主要原則: (1) 建議事項是否完整回應轉介目的? (2) 所做之建議是否與職評報告結果有邏輯一貫性?

24 若「正確性」都未完全具備時,就不考慮「適切性」了。

(28)

評估之輔助原則: (1) 建議事項是否符合具體可行性? (2) 輔導策略是否完整? 若「評估主要原則」之兩項指標皆具備、且「評估輔助原則」之兩項指 標亦皆具備者,則評估分數為4 分;而若「評估主要原則」之兩項指標皆具 備、但「評估輔助原則」之兩項指標僅具備一項(含)以下者,則評估分數 為3 分;至於「評估主要原則」之兩項指標若僅具備其中之一,則評估分數 為2 分;而若「評估主要原則」之兩項指標皆不具備者,則評估分數為 1 分。 最後評估者除了須依據上述原則進行評估給分外,亦須以文字敘述具 體理由25。

(二) 在「職評報告的使用者是否依照報告建議加以

執行」方面:

欲了解轉介單位是否依照職評人員建議而加以運用和執行的指標,就 是職評追蹤調查報告。事實上台北市勞工局自94 年起要求受委託職評單 位於結案後第一、三、六個月對個案實施職評追蹤調查,以了解個案現況 與是否依照職評建議加以執行。但原本僅為紙本資料,研究者將此資料登 錄進入統計軟體,並依照追蹤結果將個案就業安置狀態區分為「未依照職 評報告執行」、「部分依照職評報告執行」、與「完全依照職評報告執行」26 等三種,其各別類型的百分比,即為本項指標。

25 研究者會逐一檢視評估完成的抽樣報告登錄資料,由其所述理由判斷是否評分 適當。 26 (1)安置類型為支持性就業、(2)輔導策略建議用圖卡協助個案記憶工序、(3) 注意個案醫療狀況。若追蹤時皆能符合,則為「完全依照職評建議」。 「部份依照職評建議」:例如職評建議為:(1)安置類型為支持性就業、(2) 提供職務再設計與改變工作環境、(3)協助個案就醫。若追蹤時僅符合安置

(29)

臺大社工學刊 第十八期

(三) 在「職評報告建議為『可就業』的個案,其後

續追蹤實際的就業率」方面:

針對職評報告建議安置模式為一般性就業、支持性就業、或庇護性就 業中任一種的「可就業」個案,將其結案後追蹤結果與原職評報告建議之 個案就業安置狀態相比較,即可了解個案的狀況為「未依照職評報告執 行」、或「部分依照職評報告執行」、或「完全依照職評報告執行」。而將 所有個案的狀況加以彙整計算,其中「完全依照職評報告執行」的百分比, 就是該種安置類型實際就業率的低估值。 不過由於追蹤表格設計時並未有「就業狀態」此一欄位,因此無法將 就業率的準確數字求出。+

(四) 在「職評服務使用者的滿意度」方面:

針對職評服務的使用者(主要包括「個案/案家」與「轉介單位/轉 介者」),施以自編的滿意度問卷調查。兩份問卷均各有 11 題,每一題均 以四等分量表計分(1:非常不滿意;2:不滿意;3:滿意;4:非常滿意),

+ 類型與協助就醫,轉介單位表示無法提供職務再設計,則為「部份依照職評 建議」。 「未依照職評建議」:例如職評建議為(1)安置類型為庇護性就業、(2)改善 工作態度與技能、(3)提供職務再設計、(4)輔導策略建議用圖卡協助個案記 憶工序。若追蹤時轉介單位皆未依照建議處遇,或使用其他方式處遇,則為「未 依照職評建議」。通常最有可能的是高職老師表示此建議為針對未來就業才需要 做的,因此接到報告書後,並未進一步處理。 另外需特別注意的是,此追蹤表為職評員自行追蹤,因此實際謄寫時,並不一 定完整,所以有時無法判斷出個案是否處於就業狀態。而也有時職評員僅簡略 寫上「案主仍持續就業」,遇此情況時,若能判斷與安置類型相同,則僅能說「部 份依照職評建議」,但無法了解是否完全按照建議。 此外,通常建議越多時,越容易被歸類為「部份依照職評建議」,因為許多建議 是選擇性的,並無法同時進行,端看轉介人員後續處理以及追蹤時是否詳實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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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數愈高表示滿意度愈高。各題受訪者覺得滿意(含「滿意」與「非常滿 意」)的比例為主要評量指標。 此四大項職評成效指標(含次指標)的評分要點/標準與資料收集方 法,精簡整理於表三: 表三 台北市勞工局90 至 94 年身心障礙者職評服務成效評估指標(含次指標) 與其評分要點/標準及資料收集方法概要表 指標 次指標 評分要點/標準 資料收集方法 1. 職評報告的 內容是否涵 蓋應有的面 向,且其正 確性與適切 性是否獲得 專業肯定 1. 職評工具 的選擇是 否適切 1. 以四等分量表計分,分數愈高表 示該項成績愈佳。 2. 須同時考量「正確性」與「適切 性」。 「正確性」的指標為: (1) 是否針對轉介目的設定評量 項目? (2) 是否針對評量項目及考量障 礙特性而選擇合適的評量工 具? 「適切性」的指標為: (1) 使用工具本身是否具有信效 度? (2) 使用工具的功能是否重複? (3) 是否有多測一些與轉介目的 無關的項目? 將90 至 94 年的職 評 報 告 書 依 分 層 隨機抽樣法,每年 隨機抽出 40 份, 所以5 年共有 200 份進行正式評估。 2. 職評工具 分析結果 的解釋是 否適切 1. 以四等分量表計分,分數愈高表 示該項成績愈佳。 2. 於此項目的評估須考量「正確 性」、「完整性」、與「整合性」。 「正確性」的指標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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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大社工學刊 第十八期 表三(續) 指標 次指標 評分要點/標準 資料收集方法 1. 職評報告的 內容是否涵 蓋應有的面 向,且其正 確性與適切 性是否獲得 專業肯定 2. 職評工具 分析結果 的解釋是 否適切 (1) 各分測驗的解讀是否正確? (2) 是否有前後矛盾不一致的狀 況? 「完整性」的指標為:分測驗的解 釋是否完整? 「整合性」的指標為:是否就個案 所有分測驗的結果做出適切的綜 合分析? 將90 至 94 年的職 評 報 告 書 依 分 層 隨機抽樣法,每年 隨機抽出 40 份, 所以5 年共有 200 份進行正式評估。 3. 職評報告 建議事項 是否適切 1. 以四等分量表計分,分數愈高表 示該項成績愈佳。 2. 評估之主要原則: (1) 建議事項是否完整回應轉介 目的? (2) 所做之建議是否與職評報告 結果有邏輯一貫性? 評估之輔助原則: (1) 建議事項是否符合具體可行 性? (2) 輔導策略是否完整? 2. 職評報告的使用者是否 依照報告建議加以執行 將每一個案的結案後追蹤結果與 職評報告建議之個案就業安置狀 態與輔導策略相比較,可了解個案 的狀況為「未依照職評報告執行」、 或「部分依照職評報告執行」、或 「完全依照職評報告執行」。而將 所有個案的狀況加以彙整計算,即 可求出三種類型各占多少百分比。 職 評 追 蹤 調 查 結 果與職評報告書。 3. 職評報告建議為「可就 業」的個案,其後續實際 的就業率 針對職評報告建議安置模式為一般 性就業、支持性就業、或庇護性就 業中任一種的「可就業」個案,將 職 評 追 蹤 調 查 結 果與職評報告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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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三(續) 指標 次指標 評分要點/標準 資料收集方法 3. 職評報告建議為「可就 業」的個案,其後續實際 的就業率 其結案後追蹤結果與原職評報告建 議之個案就業安置狀態相比較,即 可了解個案的狀況為「未依照職評 報告執行」、或「部分依照職評報 告執行」、或「完全依照職評報告 執行」。而將所有個案的狀況加以 彙整計算,其中「完全依照職評報 告執行」的百分比,就是該種安置 類型實際就業率的低估值。 職 評 追 蹤 調 查 結 果與職評報告書。 4. 職評服務使用者的滿意 度 1. 問卷中每一題均以四等分量表 計分,分數愈高表示愈滿意。 2. 職評服務使用者主要包括:「個 案/案家」與「轉介單位/轉介 者」,因此針對此兩類使用者進 行職評服務滿意度問卷調查,以 了解受訪者覺得滿意與非常滿 意的比例。 職 評 服 務 滿 意 度 問卷調查。 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

二、 90 至 94 年接受台北市身心障礙者職評服

務個案的基本資料統計與交叉分析

在接受職評服務的個案基本資料方面,自90 至 94 年共有 3,313 人次 接受過職評服務,男女比約為6:4;歷年來均以 16~25 歲者人數最多, 其次是26~35 歲;均以高中職為最多(均超過半數);均以未婚為最多(占 8 成以上)。在障別與障度方面,接受職評服務的個案自90 至 94 年均以智 障為最多,其次是肢障與精障;同時自90 至 94 年均以中度為最多,其次 是輕度、再其次則是重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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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大社工學刊 第十八期 此外,從表四可看出:每位個案平均每年接受服務的時數持續下降, 而每位個案平均每年接受服務的成本自91 年以來也大致呈下降趨勢(即: 91 年為最高峰,每個案人次平均每年接受服務成本達 12,743 元,其後遞 減至92 年的 8,982 元與 93 年的 7,589 元,而後在 94 年維持大致持平的 7,800 元,90 至 94 年總平均每年 8,923 元)。 表四 台北市90-94 年職評服務之服務案量、單位成本等相關統計數據 年度 單位 90 91 92 93 94 90-94 服務個案人次27 826 921 541 510 515 3313 職評員人次28 31 42 20 21 16 130 服務總時數(時) 24,360 21,797 10,555 8,600 8,926 74,239 服務總經費(元) 7,876,703 11,735,990 4,859,089 3,870,227 4,016,923 29,563,456 每個案人次平均每 年接受服務時數 29 24 20 17 17 22 每個案人次平均每 年接受服務成本 9,536 12,743 8,982 7,589 7,800 8,923

27 由 91 至 92 年職評服務量銳減,可能的原因有二:(一)因為 90、91 年對於職 評服務對象的資格較寬鬆,不論轉介單位是否登記為台北市的機構,抑或是戶 籍地址/居住地址亦非台北市者均可列為服務對象。但自92 年開始,即限制若 戶籍地址/居住地址非台北市者,除非其轉介單位是台北市的機構,否則即不 能成為服務對象;因此自91 至 92 年,服務對象人數大幅下降。(二)職訓中心 服務個案數自91 至 92 年人數也大幅銳減(90 年 205 人次、91 年 299 人次、92 年196 人次、93 年 167 人次、94 年 133 人次)或許是受到招生優先錄取順位的 改變的影響,原本是身心障礙者經評估及甄試合格後優先錄訓,92 年之後則改 為失業勞工優先錄訓,減低了身心障礙者報名參訓的意願。 28 90-94 年職評員人數統計,其實應為 70 人(有職評員任職超過一年以上)。而 此處為考慮其後的「每位職評員平均每年提供服務時數」、與「每位職評員平均 每年提供服務成本(服務經費)」等項在90 至 94 年的每年平均值呈現,故以 90-94 年各年職評員人數相加之值(130)來填寫(亦即提供服務之職評員人次)。

(34)

表四(續) 年度 單位 90 91 92 93 94 90-94 每位職評員平均每 年服務個案人次 27 22 27 24 32 25 每位職評員平均每 年提供服務時數 786 519 528 410 558 571 每位職評員平均每 年提供服務成本 254,087 279,428 242,954 184,297 251,058 227,411 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 此外,在90 至 94 年不同障別的接受職評服務個案平均每年接受的服 務時數方面,以智障者(33.1 小時)與自閉症者(28.5 小時)為最高;而 平均每位個案使用服務經費方面,也是智障者(14,807 元)最高,其次是 自閉症者(11,768 元)與失智症者(11,475 元)。至於在障度方面,不同 障度的接受職評服務個案平均每年接受的服務時數方面,以中度(25.0 小 時)最高、其次是輕度(23.4 小時);但在平均每位個案使用服務經費方 面,則以輕度(11,455 元)最高、中度(9,470 元)居次。

三、

90-94 年台北市身心障礙者職評服務的成效

(一) 職評報告的內容是否涵蓋應有的面向,且其正

確性與適切性是否獲得專業肯定:

從被抽取評估的 200 份職評報告書的個案基本資料中可以看出:樣 本在性別方面以男性為多 65.5%),在障別方面以智障(39.0%)與精障 (11.0%)為多,在障度方面以中度(35.5%)為多、其次是輕度(32.5%), 此皆與母體一致。

(35)

臺大社工學刊 第十八期 在「職評工具的選擇是否適切」方面,90 至 94 年平均 2.97 分、且逐 年進步29;而在「職評工具分析結果的解釋是否適切」方面,90 至 94 年 平均 3.04 分、也是逐年進步30;至於在「建議事項是否適切」方面,90 至94 年平均 2.97 分、大致上也是逐年進步31。因此從研究結果中可以看 出:除90 年「建議事項是否適切」的平均分數低於中間值 2.5 分以外,其 餘各項平均值均高於2.5 分,且逐年上升,各年間之差距亦達顯著,顯示 台北市的職評報告書的「品質」處於持續顯著進步的狀況。

(二) 職評報告的使用者是否依照報告建議加以執行:

事實上本研究絕大部分的追蹤調查方式都是電訪(至少在 80%以 上)。而追蹤結果顯示:「完全依照職評報告執行」占最多數,其次是「部 分依照職評報告執行」,兩者相加在三次追蹤中至少都占83%以上,可見 台北市職評的轉介單位與個案/案家對於職評報告的依據與參考比例應 約在八成左右;相較於陳明顯(2004)及 Caston 與 Watson(1990)32的研

29 在「職評工具的選擇是否適切」方面,90 至 94 年各年的平均分數分別為 2.60、 2.90、2.98、2.95、3.43 分。以 One-way ANOVA 比較各年間差異,得 F=5.165, p<.001。而以 Scheffe test 檢視在 90 至 94 年間任選兩年的平均值比較結果,發 現只有90 與 94 年間的平均值差異達顯著(p<.001)。 30 在「職評工具分析結果的解釋是否適切」方面,90 至 94 年各年的平均分數分 別為2.70、2.93、3.00、3.03、3.55 分。以 One-way ANOVA 比較各年間差異, 得F=9.519,p<.001。而以 Scheffe test 檢視在 90 至 94 年間任選兩年的平均值 比較結果,發現有90 與 94 年(p<.001)、91 與 94 年(p<.001)、92 與 94 年 (p<.01)、以及 93 與 94 年(p<.05)的平均值差異達顯著。 31 在「建議事項是否適切」方面,90 至 94 年各年的平均分數分別為 2.49、3.00、2.80、 3.10、3.45 分。以 One-way ANOVA 比較各年間差異,得 F=8.461,p<.001。而以 Scheffe test 檢視在 90 至 94 年間任選兩年的平均值比較結果,發現有 90 與 93 年(p <.05)、90 與 94 年(p<.001)、以及 92 與 94 年(p<.01)的平均值差異達顯著。 32 這個部分的原因可能是因為美國一向把職評結果與建議當成「參考」而非「依 據」,而台灣一直有將職評結果與建議往「依據」方向推進的趨勢(例如:2007

(36)

究結果,台北市的職評成果相對突出,而與蔡惢珍(2006)的研究結果接 近。這點突顯了台北市縣就業安置資源較豐富與每年台北市縣都會自辦職 評評鑑有關。此外,對於「未依照職評報告執行」的原因,根據分析、主 要有下列幾大類原因:(一)尚未開始執行職評報告建議;例如:「課業重 修延遲畢業,勞政服務尚未開始」、「尚未開學」、「個案尚無就業意願」等。 (二)原先狀況發生變化;例如:「因車禍意外,需休養,暫停受訓(已 結案)」、「個案表示工作量變多,以工作為重,故退出此次職訓(已結案)」、 「個案與機構發生衝突,已離職」等。(三)案家有不同意見;例如:「案 母堅持個案需準備升學考試」等。(四)資源連結尚須加強;例如:「已接 受安置庇護工場,但還沒找到合適的安置機構。」、「目前尚未找到接續安 置地點」等(不過此項在後續的追蹤調查中多有所改善)。因此綜合上述 原因,台北市在未來可以努力的方向為:持續加強個管功能,並透過職管 員與轉介單位/轉介者的聯繫,鼓勵其能多與家長/案家作充分溝通,希 望得到家長/案家的支持來依照職評建議執行。此外,持續加強就業職場 的開發與就業安置的媒合,也應是未來努力的重點。 至於在障別與追蹤職評服務之建議執行情形的交叉分析中,可以發 現:不同障別的接受職評服務的個案,其是否依照職評報告的結論與建議 來執行的狀況有一定程度的差異。大體來說,視障、聽障、智障、與自閉 症者比較傾向依照職評報告的結論與建議來執行,而肢障、精神疾患、與 多重障礙者比較傾向不依照職評報告的結論與建議來執行;至於染色體異 常者,因為三次追蹤呈現出來的結果方向並不一致,加上個案數太少,所 以代表性不足,此處暫不予討論。詳細數據請參見表五。

年身權法已明定:將身心障礙的庇護性就業者的「篩入」與「篩出」權責完全交 由職評決定),其目的無非是希望能將政府有限的資源投入儘可能發揮到最大的 效果(此與澳洲在2005 年以後用職評作為限縮殘障福利金領取對象資格的趨勢 一致)。此外,Caston 與 Watson(1990)與本研究亦至少有 15 年以上的時間差距。

(37)

臺大社工學刊 第十八期 表五 94 年追蹤職評服務之建議執行情形與障別之交叉分析(%) 第一次追蹤(N=331) 第二次追蹤(N=330) 第三次追蹤(N=328) 障別 未 依 照 職 評 報 告 執 行 (n=41) 部 分 依 照 職 評 報 告 執 行 (n=144) 完 全 依 照 職 評 報 告 執 行 (n=146) 未 依 照 職 評 報 告 執 行 (n=44) 部 分 依 照 職 評 報 告 執 行 (n=124) 完 全 依 照 職 評 報 告 執 行 (n=162) 未 依 照 職 評 報 告 執 行 (n=55) 部 分 依 照 職 評 報 告 執 行 (n=110) 完 全 依 照 職 評 報 告 執 行 (n=163) 視障 (n=60) 7.3 16.7 22.6 13.6 18.5 18.5 12.7 20.9 17.2 聽障 (n=3) 0 1.4 0.7 0 0.8 1.2 0 0.9 1.2 肢障 (n=13) 7.3 2.8 4.1 6.8 0.8 5.6 7.3 1.8 4.3 智障 (n=171) 51.2 52.8 50.7 45.5 53.2 52.5 45.5 48.2 56.4 自閉症 (n=10) 2.4 4.2 2.1 0 4.8 2.5 1.8 4.5 2.5 精神 疾患 (n=42) 22.0 11.8 11.0 13.6 13.7 11.7 10.9 15.5 11.7 多重 障礙 (n=30) 9.8 10.4 7.5 20.5 8.1 6.8 18.2 8.2 6.7 染色體 異常 (n=2) 0 0 1.4 0 0 1.2 3.6 0 0 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 至於從94 年職評報告的建議安置模式與追蹤職評服務的建議執行情形 的交叉分析中可以看出:不同的建議安置模式其是否依照職評報告執行的狀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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