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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OL. 14 NO. 11 NOV. 16, 2006 http://www.industry.net.tw http://www.patent.org.tw
執行成果
六家企業取得智財權融資
有鑑於營造良好的技術創新研發環境 之重要性,經濟部中小企業處為協助中 小企業,利用智慧財產權取得發展資 金,94年特規劃「促進中小企業智慧財 產資金融通計畫」,推動「輔導協調計 畫」、「資金媒合網絡平台計畫」、「培訓 計畫」等子計畫。
據第2005年9月25日第10期「智慧財產 資金媒合平台電子報」報導指出,已有 5家企業專利及1家企業著作權取得中 小企業信保基金擔保,並開始取得銀行 資 金 投 入 營 運 , 融 資 金 額 總 計 為 124,000,000元。
法 令
專利、商標電子申請實施 辦法
智慧財產局依專利法第19條、商標法第 14條及行政程序法第154條規定,於95 年9月28日預告「專利電子申請實施辦 法」及「商標電子申請實施辦法」草案。
該局基於專利、商標之申請及其他程序 如可以電子方式為之,將可促進審查效 率,且有利於日後資料之運用,產生許 多之效益;另參酌美國、韓國及歐洲等 先進國家均以專利、商標申請電子化為 努 力 方 向 , 而 世 界 智 慧 財 產 權 組 織 (WIPO) 更規劃西元二○○八年各國 能受理專利、商標電子申請,以利全球 資源之整合及有效運用。
茲因專利、商標電子申請涉及資訊系統 及其他配套措施之建置,且有專利、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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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申請人及其代理人應配合之事項,該 局爰擬具「專利電子申請實施辦法」及
「商標電子申請實施辦法」草案,其重 點如次:
一、前揭辦法所使用名詞之定義。
二、依前揭辦法所為之專利、商標電子 申請文件,與書面文件有同一效 力。
三、智慧財產局應於受理專利、商標電 子申請三個月前,公告專利、商標 電子申請適用之範圍。
四、專利、商標電子申請之程序及該局 處理之程序。
五、因應專利、商標電子申請,申請文 件應與專利法施行細則、商標法施 行細則做不同處理之規定。
六、該局應善盡保存專利、商標電子申 請文件原始版本及複製本之義務。
「專利電子申請實施辦法」草案(中文 版),可詳
http://www.tipo.gov.tw/service/news/Sho wNewsContent.asp?wantDate=false&oty pe=1&postnum=10743&from=board
「商標電子申請實施辦法」草案(中文 版),可詳
http://www.tipo.gov.tw/service/news/Sho wNewsContent.asp?wantDate=false&oty
pe=1&postnum=10742&from=board
新修正「專利審查基準第 一篇程序審查」
智慧財產局於95年9月25日修正「專利 審查基準第一篇程序審查」,並自即日 起生效。
專利程序審查基準自民國94年5月20日 發布施行以來,已有年餘,為加速及簡 化程序審查,以提升行政效能,該局經 公開徵詢各界修正意見,以及檢討目前 實務運作後,爰修正「專利程序審查基 準」,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簡化簽章之程序審查 二、簡化舉發書證之程序審查 三、明定影響申請日取得之情形:
專利法規定,申請發明專利、新型 專利以申請書、說明書及必要圖式 齊備之日為申請日,新式樣專利,
則以申請書及圖說齊備之日為申 請日。所謂齊備包括必要文件及必 要文件內容之齊備兩方面。
四、釐清缺頁缺漏之法效性:
釐 清 專 利 法 施 行 細 則 第 21 條 所 稱,說明書有部分缺頁或圖式或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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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有部分缺漏之情事者,以補正之 日為申請日之規定,有關缺頁或缺 漏之法效性。
五、明定影響以外文本取得申請日之情 形。
六、明定專利代理人死亡,委任關係消 滅,後續處理程序。
七、放寬主張新穎性優惠期、國際優先 權、國內優先權及生物材料專利申 請案已寄存事實等聲明事項之程 序審查。
八、放寬圖式繪製方式之程序審查:
九、明定非法人團體,設有代表人或管 理人者,亦得作為舉發人。
十、增訂規範有關專利權之取得、維 持、異動及消滅等專利權管理事 項:
新修正「專利審查基準第一篇程序審 查」(中文版),可詳
http://www.tipo.gov.tw/service/news/Sho wNewsContent.asp?wantDate=false&oty pe=1&postnum=10678&from=board
新修正「光碟管理業務及 及查核作業實施要點」
經濟部於95年9月21日令修正「光碟管 理業務及查核作業實施要點」,並自即 日起生效。
本要點乃係為利協調聯繫相關單位執 行「光碟管理條例」所訂定,於91年訂 定發布,並於同年修正一次。茲因經濟 部自95年1月1日起停止適用「經濟部查 禁仿冒商品小組設置要點」,而本要點 原有關禁仿小組之業務及運作,已由
「光碟聯合查核小組」及智慧財產局負 責,而光碟查核之實務作業也有所變 更,經濟部爰擬具本要點修正草案,茲 說明要點如下:
一、配合停止適用禁仿小組設置要點,
刪除其權責。
二、禁仿小組執行光碟管理條例之任務 改由光碟聯合查核小組負責,其名 稱、組成及運作方式配合修正。
三、禁仿小組有關邊境查核執行程序之 作業分別由光碟聯合查核小組及 智慧財產局負責。
新修正「光碟管理業務及查核作業實施 要 點 」 ( 中 文 版 ) , 可 詳 http://www.tipo.gov.tw/service/news/Sho wNewsContent.asp?wantDate=false&oty pe=1&postnum=10658&from=boa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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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措施
智慧局新增台南服務處
鑑於台南地區已有多個工業區及科學 園區,未來大台南地區將成為南台灣核 心科技城,對智慧財產權相關服務需求 將逐年增強,智慧財產局秉持提供民眾 便利服務之精神,自95年10月3日起增 設「台南服務處」,以服務雲、嘉、南 地區之產、官、學界。
智慧財產局主管專利、商標、著作權、
營業秘密等業務,平日業務繁重,受理 申請案數量龐大,之前為因應南部、中 部及新竹地區工商企業界及學術界對 此業務之需求,已分別於77年、79年、
80年於高雄、台中及新竹成立服務處。
台南服務處將提供智財權資料檢索服 務、受理智財權申請案件進度及案號查
詢、核發優先權證明文件、受理證書及 收據遺失補發、受理專利商標申請書 表、出版品及公報販售、受理仿冒案件 檢舉、辦理法令公聽會、宣導及教育訓 練等多項服務。
台南服務處設於台南市政府,位於台南 市安平區永華路2段6號15樓 電話:
06-298-2811 傳真:06-298-1881 歡迎 民眾多加利用。
專利分類自95年11月1日 起採IPC第 8版分類
智慧財產局已完成相關國際專利分類 系統(IPC) 第 8版改版事宜,專利公報 及 發 明 專 利 早 期 公 開 公 報 之 專 利 分 類,將自95年11月1日起採IPC第 8版分 類。
TAIWAN IPR NEWS
發 行 人/陳武雄 發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工業總會 總 編 輯/汪雅康 保護智慧財產權委員會
副總編輯/陳清男 地 址/台北市106復興南路一段390號12樓 編 輯/林富傑‧許玉玲 服務專線/電話:(02)27033500
翻 譯/Ellen R. Wieman 電傳:(02)27042477 本刊經費補助單位:行政院新聞局、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E - mail:[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