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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構政府與民間夥伴關係 推動實例暨契約參考手冊 (電子書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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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建構政府與民間夥伴關係 推動實例暨契約參考手冊

(電子書版)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彙編

中華民國 105 年 6 月

(2)
(3)

目 錄

I

目錄

一、委外案例辦理情形:

(一)社會福利機構

1.桃園市政府-桃園市婦女館……… 1 2.臺北市政府-臺北市私立經國三民非營利幼兒園…… 9 3.臺中市政府-臺中市愛心家園……… 15 4.臺南市政府-臺南市兒童福利服務中心……… 21 5.新竹縣政府-新竹縣身心障礙綜合福利服務中心…… 27 6.彰化縣政府-彰化縣身心障礙福利服務中心………… 33 7.宜蘭縣政府-宜蘭縣羅東鎮立養護所……… 39 8.花蓮縣政府-花蓮縣身心障礙福利服務中心………… 45 9.金門縣政府-金門縣立教養院(福田家園)……… 49 10.基隆市政府-基隆市身心障礙福利服務中心………… 57 11.嘉義市政府-嘉義市身心障礙綜合園區(再耕園)…… 73 12.嘉義市政府-嘉義市長青綜合服務中心……… 81 13.苗栗縣政府-苗栗縣婦幼福利服務中心……… 89 14.南投縣政府-南投縣懷恩養護復健中心……… 95 15.高雄市政府-高雄市岡山身心障礙福利服務中心…… 101 16.新北市政府-新北市愛維養護中心……… 105 17.臺北市政府-臺北市立陽明教養院永福院區………… 109 18.衛生福利部-宜蘭教養院……… 115

(二)國家公園設施

內政部-內政部太魯閣國家公園管理處立德布洛灣山月村

渡假小屋……… 121

(三)國家風景區

1.交通部-交通部觀光局日月潭國家風景區管理處車埕

木業展示館……… 125

(4)

目 錄

II

2.交通部-交通部觀光局北海岸及觀音山國家風景區管

理處野柳地質公園……… 131

3.交通部-交通部觀光局參山國家風景區管理處梨山賓 館……… 135

(四)社教館所 1.文化部-文化部國立傳統藝術中心……… 143

2.教育部-教育部國立海洋生物博物館……… 151

3.臺南市政府-臺南市夕遊出張所……… 159

4.屏東縣政府-屏東縣枋山濱海遊憩區……… 163

5.臺中市政府-臺中市大里區立新幼兒園……… 173

6.新竹縣政府-新竹縣關西鎮迎風館地方產業發展中心 (遭遇困難案例)……… 183

7.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產試驗所東部海洋生物研究中 心附設水族生態展示館(遭遇困難案例)……… 187

(五)國道高速公路服務區 1.交通部-交通部臺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古坑服務區… 193 2.交通部-交通部臺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西螺服務區… 199 3.交通部-交通部臺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清水服務區… 205 4.交通部-交通部臺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關西服務區… 211 5.交通部-交通部臺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泰安服務區… 217 (六)停車場 1.桃園市政府-桃園市政府府前地下停車場……… 223

2.新竹市政府-新竹市綜合體育場前地下停車場……… 229

3.桃園市政府-桃園市大園區大園公有零售市場附設地 下室停車場……… 237

4.臺中市政府-臺中市烏日區停八停車場……… 241 5.新北市政府-新北市三峽區臺北大學運動場地下停車

(5)

目 錄

III

場……… 243

6.內政部-內政部營建署臺中 會公園停車場………… 247

7.新北市政府-新北市新店區中興低碳立體停車場…… 255

8.高雄市政府-高雄市興達港立體停車場(遭遇困難案 例)……… 259

9.南投縣政府-南投縣集集鎮公有集集國小操場地下停 車場(遭遇困難案例)……… 263

10.花蓮縣政府-花蓮縣吉安鄉仁里停車場(遭遇困難案 例)……… 269

(七)游泳池 1.臺北市政府-臺北市榮星游泳池……… 273

2.新北市政府-新北市立新北高級中學綜合體育館暨室 內溫水游泳池……… 281

3.教育部-教育部國立竹北高中室內溫水游泳池……… 287

4.教育部-教育部國立新竹教育大學附設實驗國民小學 游泳池……… 293

(八)體育場館 1.臺北市政府-臺北市立成德國民中學活動中心……… 297

2.臺北市政府-臺北市文山運動中心……… 305

3.臺北市政府-臺北市信義運動中心……… 309

4.臺北市政府-臺北市內湖運動中心……… 315

5.新北市政府-新北市立新莊國民運動中心……… 321

(九)公有市場 1.高雄市政府-高雄市旗后觀光市場……… 345

2.臺中市政府-臺中市春社公有零售市場……… 353

3.新竹市政府-新竹市公有竹蓮零售市場……… 361

(十)森林遊樂區

(6)

目 錄

IV

1.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嘉義林

區管理處阿里山國家森林遊樂區遊園車……… 365 2.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

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棲蘭、明池森林遊樂區… 373 3.教育部-教育部國立臺灣大學生物資源暨農學院實驗

林管理處溪頭自然教育園區住宿及餐飲區設施……… 381

(十一)公園

1.臺北市政府-臺北市關渡自然公園……… 385 2.宜蘭縣政府-宜蘭縣礁溪鄉湯圍溝公園……… 391

(十二)其他

1.新北市政府-新北市環境保護局八里垃圾焚化廠…… 393 2.宜蘭縣政府-宜蘭縣利澤垃圾資源回收(焚化)廠…… 403 3.新北市政府-新北市富基漁港魚產品銷售中心……… 409 4.澎湖縣政府-澎湖縣馬公第二漁港漁產品直銷中心… 415

(十三)觀光景點

1.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

員會清境農場小瑞士花園……… 421 2.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嘉義林

區管理處嘉義市檜意森活村……… 427 3.花蓮縣政府-花蓮縣吉安慶修院……… 433 4.臺中市政府-臺中市刑務所演武場……… 437

二、委外案例契約範本:

(委外案例契約範本電子書已置放於本總處全球資訊網「委外及 非典型人力運用專區」(http://www.dgpa.gov.tw),請各機關 自行參考運用或下載)

(7)

社會福利機構:桃園市婦女館

1

桃園市婦女館

一、設施現況

桃園市婦女館(以下簡稱本館)位於桃園市桃園區延平路 147 號,建築坐落於延平公園內,基地面積約 2 萬 3,162 平方公 尺,樓地板面積 1 萬 6,492.08 平方公尺,土地使用分區屬公園 用地,為地下 2 層地上 3 層鋼筋混凝土造之建築物,內部空間 設計有演藝廳、婦幼福利園區、會議室、展示空間、教室、餐 廳、停車場及體適能健身中心,以提供婦女多元化的成長、教 育及健康樂活之場所。

A 棟

三樓 301、302、303、304 會議室

二樓 婦女發展中心、新移民家庭服務中心、研 討室、樂活小棧、女性多元圖書室

一樓 餐廳、咖啡小館、會議室、運動用品販售 部

地下一樓 體適能健身中心、停車位、親子書坊、舞 蹈團室

地下二樓 停車場 B 棟 演藝廳

二、規劃緣起

本館為國內首宗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以下簡稱 促參法),執行社會福利設施委外之案例,於民國 94 年 1 月 1 日起依促參法規定以 OT 方式委由○○○經營管理,委外期間為 10 年,契約到期日為 103 年 12 月 31 日。

與○○○契約屆滿前,桃園市政府依促參法施行細則第 39 條規定啟動可行性評估機制,就可行性評估成果、本館特性及民 間參與方式,規劃館舍經營及使用方向。

藉由可行性評估,檢視既有空間與動線,調整服務性不佳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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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福利機構:桃園市婦女館

2

收益較低之空間,思考配合使用者消費型態進行館舍活化利用,

並就館舍老舊設施設備進行汰換建議,以確保使用者之安全及設 施發揮良好之效能。

就市場可行性評估綜合分析,桃園市為北部區域第三大人 口城市,亦為高科技與新興產業之聚落,人口結構以青壯年為 主,消費能力程度較高,且女性人口佔總人口近一半,經濟自 主能力高的情況下,對於運動、健康及養身之活動需求性高,

加上桃園市缺乏價格平實與設備優質之公立運動休閒設施,為 了活化館舍,爰規劃本館朝向多元化方向經營。

三、適用相關法令依據 (一)促參法

(二)促參法施行細則第 39 條。

(三)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所訂定之「民間參與公共建設可行性 評估及先期規劃作業手冊」。

(四)97 年 12 月 30 日頒布之「機關辦理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 案件作業注意事項」。

四、辦理委外步驟

本案成立專業顧問團隊,邀請專家學者及○○○研擬委外經 營計畫、可行性評估及後續招商採購事宜,並採 OT 或 ROT 民間 參與公共建設方式辦理,依據促參法第 42 條、促參法施行細則 第 39 條及第 40 條之規定辦理,主要法定程序及作業流程包括可 行性評估、先期規劃、招商準備、公告招商、甄審及評決、議約 及簽約等六階段。

於 102 年 4 月 29 日委由○○○辦理「桃園縣婦女館 ROT 案 可行性評估計畫」,啟動可行性評估機制,透過興辦目的、市場 可行性、法律可行性、財務可行性、環境影響及替代方案評估等 資料蒐集,規劃館舍營運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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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福利機構:桃園市婦女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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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年 10 月 15 日辦理「桃園縣婦女館 ROT 案先期規劃案」,

藉由許可範圍與期限、營運風險財務規劃、履約管理規劃、投資 附屬事業之範圍及政府承諾與配合事項等等,清楚定位館舍方 向。

103 年 6 月 12 日辦理招商座談會,辦理招商座談會及說明 會,藉由說明會,使各方意見相互交流,俾利後續招商順利。同 年 10 月辦理甄審,甄審計有三家廠商投標,並以○○○為最優 申請人。

本案辦理時程及廠商甄審項目詳如下表(一)、(二)。

表(一)

時程 重要事項 成果

102 年 4 月 29 日 可 行 性 評 估

顧問公司:臺灣世曦工程顧問 股份有限公司

成果:以利館舍後續經營方向

102 年 6 月 12 日 招 商 座 談 會

透過座談會說明初步規劃,期 待能蒐集相關建議,以利後續 招商順利進行。

102 年 10 月 15 日 先期規劃

顧問公司:臺灣世曦工程顧問 股份有限公司

成果:確定館舍定位 103 年 09 月 09 日 招 商 說 明

103 年 10 月 14 日 完 成 甄 審 作業

三家廠商投標,○○○為最優 申請人

103 年 11 月 10 日 甄 審 結 果 公告 103 年 11 月 16 日 議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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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福利機構:桃園市婦女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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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年 12 月 4 日 簽約

104 年 1 月 5 日 點交

雙方完成點交。許可年限自完 成點交予乙方之日起算為期 10 年。

表(二) 項

次 甄審項目 甄審項目重點 配分

1 團隊籌組與 整體構想

1.申請人與經營團隊簡介,及相關 經營管理實績與經驗說明(如有 相關經營管理實績者,須檢附實 績證明文件)

2.目標、營運定位、構想及特色

15

2

設施使用及 裝修、營運 設備購置計 畫

1.本案現況分析與建議 2.整體空間規劃構想

3.整體營運設備購置計畫(包含整 建營運移轉契約(草案)附件 3 所 列之「期初投資項目需求」之各 項辦理方式與預估經費)

4.設施裝修計畫(包含裝修工程、建 築物室內裝修合格證明等各項建 築許可申領時程)

5.自行規劃投資計畫

20

3 營運管理計 畫

1.經營組織:包括營運團隊、組織 架構、人力配置、主要經理人資 歷、人員招募計畫、人力養成計 畫、在職訓練計畫等。

2.營運設備及資產之增置與汰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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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福利機構:桃園市婦女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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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 甄審項目 甄審項目重點 配分 3.營運管理(含經營項目、時間、保

全及清潔方案)。

4.資產管理、設備清潔、維護維修 計畫。

5.行銷計畫、促參識別標誌設置計 畫。

6.安全監控及通報計畫。

7. 危機處理及緊急事故演練計畫 8. 年度營運管理計畫:民間機構需 針對每年提報之年度經營事業計 畫進行其內容規劃,至少應包含 經營策略、預算編制基礎、財務 預測及次年度可能之增資計畫 等。

9.營運內容及分包計畫:至少包含 經營業種內容、分包廠商經營內 容及實績說明、分包廠商權利義 務、分包廠商之監督管理計畫,

並載明合作內容以供參考。

10.服務品質管理與監控改善計畫。

4 財務計畫及 風險管理

1.財務基本假設參數說明。

2.收入成本與費用分析。

3.重增置計畫。

4.資金籌措計畫(含自有資金及融 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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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福利機構:桃園市婦女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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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 甄審項目 甄審項目重點 配分 5.財務效益分析(含敏感性分析、

預估財務報表、預估財務比率)。

6.權利金合理性。

7.風險管理及保險計畫。

5 返還及移轉 計畫

許 可 期 限 屆 滿 時 之 返 還 及 移 轉 計 畫,內容至少應說明屆時將返還及 移轉予執行機關之資產項目,以及 點交計畫(包含時程、項目、規格 及勘用狀態說明)

10

6 其他創新項 目與回饋

民間機構如有其他創新構想與回饋

等項目。 5

7 簡報與答詢 1.投資計畫書簡報

2.甄審委員意見答詢 5 五、委外後之履約管理及監督查核情形

本案之履約管理係委託臺灣世曦工程顧問有限公司辦理,

藉由顧問公司具財經、會計、法律、工程等各項專業,建立履 約管理監督機制,協助公私部門順利依契約啟動合作關係。

透過設置溝通平台、協助檢視契約條款、整理履約管理辦 理時程、協助進行履約管理工作之各項覆核工作、執行定期及 不定期之專業服務,建立履約管理輔導追蹤機制(會議管理、問 題追蹤管理、輔導機制)。

本案目前為營運階段,其履約管理重點:

(一)依契約所訂營運績效評估機制,落實評估民間機構營運績 效。

(二)限期民間機構提出或交付營運計畫、帳簿、表冊、傳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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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福利機構:桃園市婦女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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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務報告及工作資料等,以供查核。

(三)定期或不定期以書面或實地等方式,檢視民間機構之營運 情形,以了解民間機構營運及財產狀況。

六、委外實際效益

(一)政府資源有效配置

為使政府資源有效配置,本館二樓為桃園市社會局婦幼 福利園區,設有婦女發展中心及新移民服務中心,提供本市 婦女法律、福利諮詢、婦女團體組織成長培力課程、沙龍課 程及臨時托育服務等社會福利服務,另外,為活化本館及鼓 勵婦女團體、婦女使用本空間,針對婦女團體租借會議室及 演藝廳皆享有優惠、婦女使用體適能健身中心享有 8 折優 惠,市民持本人市民卡亦享有 9 折優惠。

(二)品質及民眾滿意度提升

本市升格後,各項社會福利推動及建設大幅提升,本市 火車站遷移後,更帶動本館附近人潮及交通便利性提升,且 為因應本館閉館時間,協請大眾運輸交通公司延長營運時間 及增加本館靠站班次,提供更多服務的可近性,提升民眾滿 意度。隨著交通便利性及民眾對健康意識的注重,本館地下 一樓設有體適能健身中心,並不定期配合節慶辦理提供優惠 予市民,帶動運動風氣,期盼建立一個樂活健康城市。

(三)具體效益

本案所使用之房屋屬公用財產,係以提供公共服務為目 的,而非以追求財政收益為主要目標,並秉持公私部門風險 分擔、利潤共享之原則,維持土地租金計收名目,每年土地 租金約新臺幣 80 萬元整。

民間機構每年提撥稅後盈餘 15%至桃園市政府作為公益 基金回饋,及依各年度稅前營業總收入 2.5%提供權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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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福利機構:桃園市婦女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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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與桃園市政府合作辦理相關女性議題之課程及活動。

七、遭遇困難與解決之道:無。

八、結語

本館設施多元化且豐富,在不影響政府既定婦女福利政策 下,將本館活動經營管理業務委外,提高館舍的使用率與加強維 護,且透過權利金之機制,使經營績效得以回饋政府,更能引進 專業經營管理訓練技術及人才,為政府傳統運作模式注入企業化 之新理念,避免政府員額膨脹及預算編列之困擾,減輕政府財務 負擔,藉以促進國家整體經濟成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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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福利機構:臺北市私立經國三民非營利幼兒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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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私立經國三民非營利幼兒園

一、設施現況

臺北市私立經國三民非營利幼兒園(以下簡稱經國三民非營 利幼兒園)位於臺北市松山區三民里 18 鄰民生東路五段 163-1 號 2 樓,可使用面積 1110.66 平方公尺(土地面積 4,959 平方公 尺、建築物樓地板面積 1110.66 平方公尺、室內 1110.66 平方公 尺,室外 0 平方公尺)。

建物及場地業經整修,其硬體空間及設備設施已符合幼兒園 立案設備標準、公共安全及消防安全標準,後續仍將定期進行建 築物公安檢查及消安檢查,針對相關設施設備進行改善。室內設 備含幼兒活動室 9 間、辦公室 2 間、廚房 1 間、室內遊戲室 1 間、

保健室 1 間。102 年為提升幼兒學習品質,教學活動空間增設摺 疊式滑動隔間、改善教室地板,並進行洗手台修繕;103 年為加 強腸病毒等具傳染性疾病之防疫工作,增設通風設備及廁所隔 間;104 年改善廚房設施、教室棉被櫃、地板及軌道式拉門。

此外,該幼兒園位於民生社區活動中心大樓,資源豐富,如:

早期療育中心、早期療育轉介中心、社福中心、圖書館、警察局 及銀行等。鄰近公園亦多,包括富民公園、新中公園、民生公園、

民權公園、富錦一號公園。

二、規劃緣起

100 年 6 月 29 日發布施行「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正式將非營 利幼兒園的概念納入法源,並於 101 年 9 月 14 日公布「非營利 幼兒園實施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明定非營利幼兒園之辦理 方式及委託要件等相關管理規範。推動非營利幼兒園之目的包括 下列各點:

(一) 由政府及公益法人協力辦理,以成本價經營,提供家長平 價、優質及弱勢優先之教保服務,並減輕政府財政負擔,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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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福利機構:臺北市私立經國三民非營利幼兒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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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公共化教保服務供應量,滿足家長托育需求。

(二) 提供平價優質教保服務之示範模式:由公私協力共同辦理之 非營利幼兒園,不以營利為目的,以成本價經營,並引進公 益法人之專業資源,提供家長平價、優質及弱勢優先之教保 服務,對於其他私立幼兒園亦有示範作用。

(三) 保障教保服務人員薪資福利:保障教保服務人員之薪資福 利,創造其可穩定發揮其專業之空間,幼兒、家長及教保服 務人員共蒙其利,對於提升該地區其他私立幼兒園教保服務 人員薪資待遇,亦有示範作用。

(四) 鼓勵理念相同之公益法人加入辦理:公益法人辦理之私立幼 兒園亦可申請轉型為非營利幼兒園,不但可有效提升公共化 教保服務之比例,亦可讓理念相同之公益法人共同加入照顧 學前幼兒之行列。

三、適用相關法令依據

經國三民非營利幼兒園為依據本辦法第 7 條及第 34 條,由 臺北市政府以無償方式,提供土地、建物、設施及設備,並依「政 府採購法」及其相關法令規定,評選公益法人後,委託其辦理之 非營利幼兒園。因委辦期間幼兒園經營權屬得標廠商所有,且由 接受教保服務之第三人支付對價予廠商,爰未認定為政府採購法 第 7 條第 3 項所稱之營運管理;復查非營利幼兒園亦非促進民間 參與公共建設法(以下簡稱促參法)施行細則第 10 條所謂之文教 設施,無促參法或其他法律規定其甄選廠商之程序,爰本案依政 府採購法第 99 條之規定,適用該法。

四、辦理委外步驟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教育局)規劃設置經國三民非 營利幼兒園,作業流程如下:

(一) 確認法源依據:依本辦法第 34 條之規定,本辦法施行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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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福利機構:臺北市私立經國三民非營利幼兒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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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縣(市)政府及其所屬機關、學校之公有土地、建 物或設施、設備,已出租或委託辦理幼兒園者,其契約屆滿 後,應自行辦理公立幼兒園或委託辦理非營利幼兒園。因 此,原有公辦民營經國三民幼兒園履約期限屆滿後,依本辦 法之規定轉型為非營利幼兒園。

(二) 評估校舍所在區域,其幼兒之就學需求:經評估周邊幼兒仍 有就學需求,校舍狀況良好,爰依本辦法第 34 條,轉型為 委託辦理之非營利幼兒園。

(三) 擬訂辦理計畫:辦理計畫包括環境分析(教保服務供需分 析、相關社區資源評估等)、預計辦理方式等,擬定辦理計 畫後,提報臺北市非營利幼兒園審議會。

(四) 公益法人招標:辦理計畫經審議會通過後,進行招標作業程 序評選公益法人,委辦期限以 4 學年為原則,倘連續 3 學年 通過績效考評者,於契約期間屆滿時,得延長契約期間,最 長不得超過 4 學年,並以延長 1 次為限。公益法人依本辦法 第 2 條,指稱設有幼兒教育、幼兒保育相關科、系、所或學 位學程之私立大專校院、幼兒教保相關工會組織,及章程載 明幼兒與兒童、家庭或教保服務人員福祉相關事項之財團法 人或公益社團法人。

(五) 簽訂委託辦理契約:由教育局與公益法人訂立委託管理契 約,由其經營管理非營利幼兒園。本案委由○○○辦理。

五、委外後之履約管理及監督查核情形

為提供平價、優質、弱勢優先之教保服務,並保障教保服 務人員薪資福利,經國三民非營利幼兒園應接受與配合下列履 約相關事項:

(一) 非營利幼兒園工作人員之考核:依據本辦法第 19 至 21 條,

非營利幼兒園工作人員應進行平時考核及任職至學年度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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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福利機構:臺北市私立經國三民非營利幼兒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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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屆滿 1 學年者,應予年終考核,年終考核甲等者,其次 學年薪資得提高 1 級;乙等者得提高半級;丙等者留原薪 級。年終考核為甲等之比率,則應依績效考評結果為依據。

(二) 非營利幼兒園工作計畫審查:非營利幼兒園應於規定期間 內提送新學年度工作計畫(含學年度收支預算編列明細),

報教育局審查。

(三) 非營利幼兒園財務查核及資訊公告:非營利幼兒園財物應 獨立,經費收支保管及運用應設置專帳處理,並依相關法 規處理會計財務事項。每學年度非營利幼兒園應經會計師 進行財務查核與簽證,且其財務資訊應公告於機關指定之 網站,公告之內容包括前學年度會計師簽證之決算報告、

資產負債表(平衡表)、收支餘絀表(損益表)、當學年度 收支編列明細表及賸餘款執行概況表。

(四) 非營利幼兒園園務檢查:每學期至少到園檢查 1 次,由機 關派員檢查,檢查類別包括人事管理、財務管理、教保服 務、衛生管理及緊急事件處理。到園檢查結果為績效考評 結果依據之一。

(五) 非營利幼兒園績效考評:每學年度由主管機關組成考評小 組辦理績效考評,考評項目包括年度預算執行情形、招收 幼兒情形、招收不利條件幼兒情形、家長滿意情形、履約 情形及各自檢查符合法令規定情形,總分為 100 分,考評 結果達 70 分以上者為通過;未滿 70 分者為不通過;達 90 分以上者,得發給工作人員績效獎金。採委託辦理方式辦 理之非營利幼兒園,連續 3 學年通過績效考評者,於契約 期間屆滿時,得延長契約期間,最長不得超過 4 學年,並 以延長 1 次為限。

(六) 非營利幼兒園終止契約之處理:除委託契約另有規定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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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福利機構:臺北市私立經國三民非營利幼兒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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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法人應將非營利幼兒園之各類財產設備、經營權、幼 兒資料、行政檔案等移交教育局。移交後,教育局得委託 公立幼兒園代為經營管理非營利幼兒園至完成後續委託辦 理程序止,並參酌家長意願協助安置該非營利幼兒園之幼 兒。

(七) 非營利幼兒園續約暨重新招標審議:臺北市目前非營利幼 兒園皆採委託方式辦理,依本辦法第 9 條規定,非營利幼 兒園辦理計畫經審議會通過並公告後,公益法人應檢具服 務建議書及相關文件資料,參加投標,委託辦理案經決標 並簽定委託契約後,應提審議會報告。

非營利幼兒園若服務內容有不符法令規定等情事,或經審 查、檢查、查核及績效考評結果不善者,機關應通知限期改善,

屆期未改善完成者,機關解除或終止契約,並得請求廠商損害 賠償。

六、委外實際效益

(一) 政策面(業務目標及營運計畫達成):結合公部門及私部 門資源,運用民間人力及物力,合作參與公共托育服務,

以提供市民優質平價之教保服務,並優先收托弱勢兒童,

共同致力提升臺北市托育服務品質。

(二) 成本面(人力、業務費用節省):精簡市府編制托育服務 之人力及相關業務經費。

(三) 效率(業務執行彈性及閒置空間再利用):

1. 受託單位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兒童及少年福利法規 及相關法令規定,接受有關機關之監督、輔導、考核 與評鑑。

2. 受託單位依據契約書及服務規範進行履約管理。

3. 利用閒置空間以增加臺北市市有財產使用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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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福利機構:臺北市私立經國三民非營利幼兒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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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服務(服務人次、人次成長率、滿意度及投訴處理):預 估每年服務 170 名幼兒,因係由政府機關委託辦理,深受 家長信任,服務滿意度高;另有關投訴處理,委託機關得 抽查受託單位處理服務對象申訴之辦理及回覆情形。

七、遭遇困難與解決之道:無。

八、結語

自 100 年起我國實施幼托整合政策,將分別隸屬於社政及教 育部門的幼托機構整合為幼兒園,並改隸為教育部門主管,其服 務幼兒之年齡層由原來的由原來的 4 至 6 歲,大幅向下延伸改為 2 至 6 歲,這項制度的變革開展了我國學前教育的新視界。由於 學前教育公共化已是各國辦理幼兒教育及照顧之重要趨勢,臺北 市為建立一個完善、多元選擇的幼兒教育及照顧體系,採推動辦 理非營利幼兒園及穩定公立幼兒園之幼兒招收量,為臺北市達成 教保服務公共化之雙軌策略,未來將投入更多的公共資源,期藉 由政府與家庭共同分擔育兒責任,使幼兒獲得妥善的教育與照顧 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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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福利機構:臺中市愛心家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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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愛心家園

一、設施現況

臺中市愛心家園(以下簡稱本園)位於臺中市南屯區第 8 期 重劃區豐富公園內,總面積 3,025 坪,興建地下一層、地上三層,

總樓地板面積 5,639 坪,室內大小空間 77 間、室外有復健水療 池、球場及室外停車場,室內最大空間為禮堂 156 坪,最小空間 值日室 8 坪。本園目前委託○○○經營管理,受委託單位利用本 園既有的空間格局及設施設備辦理身心障礙者各項服務,計有日 間托育、早期療育…等 11 項,包含就醫、就養、就學、就業、

休閒等領域,園內服務人次逐年成長,活絡空間成績斐然。

二、規劃緣起

合併改制前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提供身心障礙者 生活自理訓練、技藝陶冶、作業活動、休閒娛樂、生活照顧等服 務,於 87 年規劃興建完成臺中市殘障福利服務中心,並命名為

「臺中市愛心家園」。

由於政府人力、財力有限及時代潮流所趨,本府乃規劃本 園,希望藉由園內完整的硬體設施,並透過公共治理與服務創 新,採社會福利民營化委外的方式,由政府部門將公共服務與非 營利組織協力合作,以期未來的營運能發揮最大的效能,並緊密 契合身心障礙者的需求,為臺中市所有身心障礙朋友提供安全、

專業的服務,讓社會福利服務事業得以永續經營,落實身心障礙 者福利服務社區化理念。

三、適用相關法令依據

依「政府採購法」第 22 條第 1 項第 9 款規定辦理公開委外營運管理。

四、辦理委外步驟

(一)事前規劃工作:

1.臺中市政府為使本園未來的營運發揮最大效能與符合身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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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福利機構:臺中市愛心家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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障礙者需求,於86年召開二次使用規劃說明會,另辦理問卷 調查整理分析後,乃確定未來的營運方向。

2.86年3月參照內政部「推動社會福利民營化實施要點」訂定

「臺中市委託民間辦理社會福利服務實施要點」及「臺中市 身心障礙福利服務中心委託經營管理實施計畫」,採公設民 營委託民間財團法人營運管理。

(二)委託程序:

1.完成委外實施計畫及其他招標文件後,隨即上網公告招標文 件。

2.公開招標。

3.成立評選委員會,並召開評選會議。

4.議價、簽約。

(三)委託契約之重要內容:

1.委託期限:

(1)第1次委託期限4年:自91年10月1日至95年9月30日止。

(2)第2次委託期限4年:自95年10月1日至99年9月30日止,

分二期辦理:

○1 第1期自95年10月1日∼96年9月30日止。

○2 第2期自96年10月1日∼99年9月30日止。

(3)第3次委託期限3年3個月:自99年10月1日至102年12月 31日止。

(4)第4次委託期限3年:自103年1月1日至105年12月31日 止。

2.委託對象:本案4次公開委託皆由○○○得標。

3.委託服務項目:計11項,含日間托育、早期療育、職業訓 練、就業輔導、運動暨休閒、圖書閱覽、臨時及短期照護、

醫務室暨復健服務、輔具資源、按摩服務及其他依本府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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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福利機構:臺中市愛心家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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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委託單位協議規劃之服務項目。

4.雙方權利義務關係、違約罰則及應遵守的作業程序等皆規範 於契約書內。

五、委外後之履約管理及監督查核情形

(一)靜態之監督管理機制:

1.契約訂定後 2 個月內,受委託單位應將各項工作計畫、服務 辦法、經費概算、收費標準報本府審核,並於各年度1月底 前提送該年度工作計畫、工作人員名冊、年度預算等資料送 本府核備,並受本府之審核督導。

2.各年度結束 3 個月內,受委託單位應將上年度工作成果及業 務報告、每月捐款目錄、徵信說明、年度決算、年度收支明 細列冊報本府核備。

3.每季要求報送執行成果。

4.契約載明雙方權利義務,依原公告內容及公平合理之原則;對於違反 契約規定之事項明定相關罰則,如違約金或約定解除權、終止權,以 確保本府權益。

(二)動態之監督管理機制:

1.每年會同本府消防局、衛生局及 市發展局辦理本園公共安 全設施聯合稽查,若查核有缺失部分,函文限期要求受委託 單位提出改善完成報告。

2.定期進行查核輔導及業務聯繫會議,並視業務需要,不定期 與受委託單位召開業務協調會議或檢討會議,加強業務溝通 聯繫,以利委外業務順利推展,本市身心障礙者得到完善的 服務,力求三贏。

3.配合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每三年辦理一次機構評鑑,針 對評鑑結果及委員所提缺失及建議,要求受委託單位提出改 善計畫執行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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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福利機構:臺中市愛心家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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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督導受委託單位應視業務需要與進駐本園之 6 個身心障礙團 體召開聯繫會議,加強機構與團體的互動關係。

六、委外實際效益

(一)量化指標:

1.減少人事成本:每年約 514.35 萬元(園長 4.5 萬×1 人×13.5 月+

行政組長 3.4 萬×2 人×13.5 月+行政助理 2.3 萬×5 人×13.5 月+社工 員 3.4 萬×5 人×13.5 月-監督輔導本園承辦人員 0.5 人×3.4 萬×

13.5 月)

2.設備及維護成本:每年節省 45 萬元(設備維護修繕 150 萬×受託經營 管理單位負擔 30%)

(二)非量化指標:

1. 收容量:本府核定日間托育服務人數為 162 名,早期療育服務人數為 60 名。

2. 以 103 年度為例,就醫、就業、就養、社區服務之區分統計服 務績效如下:

(1)就醫(醫務室暨復健服務、輔具資源)共達 89,210 人次。

(2)就業(職業訓練、就業輔導、按摩服務)共達 15,225 人次。

(3)就養(日間托育、臨短期托育、早期療育)共達 6,305 人次。

(4)社區服務(讀書閱覽、運動暨休閒)共達 25,276 人次。

3. 本案委託服務項目均能達成預期目標,且委託單位於 103 年中央 第 9 次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評鑑日間照顧及福利服務中心各獲 優、甲等佳績,評鑑成績優良。

4. 本園活化公共設施空間,前經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審認執行成 效良好,邀請於行政院活化閒置公共設施 103 年第 2 季督導會議中專 案報告,並建議各地方政府或可參考本府委外營運作法。

5. 建立擴展社區社福資源據點、生命教育宣導、社區公共服務的學習標 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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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福利機構:臺中市愛心家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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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遭遇困難與解決之道:無。

八、結語

「為弱勢者創造最大利益」是政府機關推行公共政策的主要 政策目標之一,而民眾對政府的服務要求亦越趨增強,公共服務 委外確實能夠在承擔民主公共責任及回應民眾參與公共事務的 面向上兼籌並顧。

本府期待在顧及服務需求、資源合理分配與專業服務品質 等層面考量下,以公辦民營方式委託民間財團法人經營,透過 引進民間非營利組織之資源,善用其人力、財力暨專業經營能 力,以強化績效;將這座身心障礙福利服務中心呈現市民眼前,

讓臺中市的身心障礙朋友可分別依其需求,在本園得到最適切 的服務,滿足民眾多元需求而達成永續經營之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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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福利機構:臺中市愛心家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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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福利機構:臺南市兒童福利服務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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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兒童福利服務中心

一、 設施現況

兒童福利服務中心之成立係為提供臺南市(以下簡稱本 市)12 歲以下兒童及其家長有關成長所須之教育、休閒、育樂、

心理輔導、諮詢轉介及促進社會參與等服務。另於本市社會福 利綜合大樓兩層樓近千坪的空間附設兒童館,針對兒童身心發 展設計 20 多項兒童探索主題館施,提供一個寓教於樂的親子互 動空間。

二、 規劃緣起

(一)依據「兒童及少年褔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23 條辦理:直轄 市、縣(市)政府,應建立整合性服務機制,並鼓勵、輔 導、委託民間或自行辦理下列兒童及少年福利措施(略 以):四、對兒童、少年及其家庭提供諮詢服務。五、對兒 童、少年及其父母辦理親職教育。十五、其他兒童、少年 及其家庭之福利服務。

(二)兒童福利服務中心設立沿革:臺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 於民國 81 年規劃設計社會福利綜合大樓,並於 86 年完成 軟硬體設施設備,並設置為示範托兒所與兒童福利服務中 心使用空間。兒童福利服務中心主要提供本市 12 歲以下兒 童少年暨其家長有關成長所須之教育、休閒、育樂、心理 輔導、諮詢轉介及促進社會參與等服務,二樓為行政使用 空間,三、四樓為附設兒童館,設有寓教於樂的館施設備。

受委託單位必須具備豐富完整的行政管理經驗以及擁有專 業充分的社工人力進行經營管理。

三、 適用相關法令依據:適用政府採購法。

四、 辦理委外步驟

(一)進行委外實施計畫之規畫研擬、契約書、評選須知與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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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福利機構:臺南市兒童福利服務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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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標等相關文書行政作業。

(二)組成評選委員與工作小組並召開會議進行評選。

(三)依據政府採購法第 22 條採限制性招標準用最有利標決標。

(四)依據評選結果,與優勝廠商辦理議價並簽訂合約,完成業 務委外作業。

五、 委外後之履約管理及監督查核情形

(一)受委託單位於每月 10 日前填報服務月報表先以電子郵件 傳送承辦單位,並於每月 15 日前月報表函報社會局備查,

另社會局於每一季進行業務輔導查核。

(二)受委託單位應接受社會局於契約期末辦理之評鑑審查,並 於契約期滿前 2 個月檢具評鑑成果報告報社會局備查。

(三)受委託單位應於執行年度終了,檢具全年度成果報告報社 會局備查。

(四)兒童館內所收取之門票費用,依規定解繳本府市庫,並配 合社會局相關查核作業。

六、 委外實際效益

(一)辦理項目與具體服務效益(至 104 年 11 月統計數字為說 明):

1. 多元化安全遊戲設施:

(1)設置有益兒童身心之益智性與啟發性遊戲設施,以提 供親子安全休閒活動場域,並定期更新館內設施。

(2)兒童館探索服務:3 萬 9,643 人次(含免費入館 2,793 人次)。

2. 諮詢及轉介服務:

(1)提供本市兒童及少年各項褔利諮詢及轉介服務。

(2)電話諮詢與服務:6,583 人次。

3. 親職講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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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福利機構:臺南市兒童福利服務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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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透過親職講座積極宣導兒童教養之正確觀念、與兒童 各項權利,每年度親職講座至少辦理 20 場次。

(2)服務人次:1,134 人次。

4. 親子活動:

(1)針對社區兒童少年及其家長辦理親子活動,增進家長 與兒童少年互動機會,每年度至少辦理 10 場次。

(2)服務人次:1,507 人次。

5. 專業人員暨志工訓練:

(1)舉辦本市兒童褔利機構專業人員研習及志工人員培 訓及教育課程,以增進其專業服務知識,每年度至少 辦理專業人員訓練 4 場次、志工人員訓練 4 場次。

(2)參加人次:1,213 人次。

6. 偏鄉地區外展服務:

(1)藉由社區外展服務,提供偏鄉地區有關兒童福利相關 政策資訊與資源(如親子教養知識、圖書、玩具等),

每年度至少辦理 4 場次。

(2)參加人次:200 人。

7. 網站管理:本市兒童褔利服務中心網站管理與資訊更 新。

(二)節省人力與經費:以委外方式配置 8 名人力,平均每年門 票收益為 200 至 300 萬元。

1. 人力配置:

(1)主任 1 名:受託單位應聘請社會工作或兒少褔利機構 服務經驗 3 年以上之人員擔任中心主任。工作內容:

綜理兒褔中心各項業務及督導兒褔中心人員辦理各 項服務。

(2)社工人員 2 名:工作內容含兒童館內及社區外展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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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福利機構:臺南市兒童福利服務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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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案設計與執行,兒少相關褔利諮詢服務、兒褔中心 及兒童館值班等。

(3)行政人員 4 名:含出納人員、兒褔中心及兒童館值班 人員。工作內容:含兒童館各項主題規劃及維護、志 工管理及顧客服務、會計及行政、一般諮詢服務、兒 褔中心及兒童館值班等。

(4)清潔人員 1 名:專職負責兒褔中心及兒童館內之所有 清潔工作。

2. 節省經費:運用每年門票收益(104 年 11 月止門票收入 為 208 萬 2,146 元),以文化、教育、娛樂性質合為一 體的考量,定期進行兒童館施主題設備的更新。並且以 平日時段、台南市民、團體與特別假日等優惠方式,提 高民眾再使用率。

(三)其他具體效益-社會效益:

1. 提供親子互動休閒空間:8 歲以下孩童須由照顧者陪 同入館的規定,可增加孩子與家人的互動頻率,提高 親密感。設有舒適的家長休憩區,讓家長看顧著孩子 之餘,也可以享受放鬆的感覺。

2. 針對特定對象免費開放使用:任何時段免費開放對象 為 1 歲以下幼童、持有低收入戶證明者、年滿 65 歲以 上之長者、持有身心障礙手冊者本人及陪同者 1 人。

3. 連結與轉介所需社會福利資源:兒童福利服務中心為 公辦民營的委辦性質,專業社工之人力配置,可同時 提供諮詢民眾所需公部門與民間單位社會福利資源之 連結。

4. 積極開創偏鄉外展服務:兒童福利服務中心位於臺南 市市區,為使較偏鄉區域的兒童與家長也能使用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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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福利機構:臺南市兒童福利服務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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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源,採用行動列車的方式,將將現有兒童館主題設 施、兒少保護宣導以及親職教育講座,結合中心志工 隊、社工實習生人力,提供多元豐富的體驗活動。

七、 遭遇困難及解決之道

本委託案服務項目多元且需要足夠的人力進行親子活動、

親職教育、偏鄉外展以及兒童館營運服務。臺南市共有 37 個行 政區,兒童福利服務中心必須運用專業社工人力進行各項社會 福利資源連結與諮詢轉介服務。另附設兒童館的開館日為周二 到周日,一週開館六天,僅於周一及國定假日休館,故需要大 量的人力進行輪值,並且要有固定的志工人力協助館內固定活 動辦理(例如:假日說故事與不定期辦理的親子活動)。得標廠 商必須於委辦補助人力之外,另外聘請志工及其他人力進行館 內服務與安全品質維護,龐大的人事費用與支出會降低廠商投 標意願。為兼顧服務品質與服務效益,公部門必須於有限的經 費下進行規劃,受委託單位需有連結運用社會與企業資源的能 量,才可發揮最大的效益。故於契約當中擬定,受委託單位若 於年度評鑑優良可進行後續擴充,俾利公私協力進行中長程計 畫的擬定與實踐。除能落實兒童福利服務中心既有服務項目,

期能運用創新服務,以更彈性多元方式執行偏鄉外展工作,讓 台南市兒童與家長得以連結所需資源。

八、 結語

本兒童福利服務中心委外經營可連結更多民間單位的社會 福利資源,除了聘用專業社工背景的工作人員於親子活動與親 職講座進行諮詢與轉介服務,更可以與固定來兒童館使用的家 長和孩子互動,運用靈活多元的管道了解民眾所需之資源。另 外兒童館主要使用對象為 12 歲以下兒童與其家長,寓教於樂的 館施設備是特別為市民打造的安全舒適親子互動空間,成立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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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福利機構:臺南市兒童福利服務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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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已成為眾多臺南市民難忘的兒時回憶,期能繼續以此方式深 耕,提升更大的服務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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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福利機構:新竹縣身心障礙綜合福利服務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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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縣身心障礙綜合福利服務中心

一、設施現況

(一)「新竹縣身心障礙綜合福利服務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 位於新竹縣竹北市中山路 220 號,為地上 4 層地下 1 層的 無障礙綠建築大樓,基地面積 2896.43 平方公尺,樓地板 使用總面積 7372.4 平方公尺,係一棟專為身心障礙朋友服 務的綜合大樓。

(二)本中心服務項目︰

1.身心障礙者安置照顧服務

(1)提供日間托育生活照顧:提供經需求評估需參與日間 作業活動、技藝陶冶或生活照顧、訓練之身心障礙者 日間服務。

(2)提供全日托生活照顧:提供經需求評估需 24 小時生 活照顧、訓練或夜間照顧服務之身心障礙者住宿服 務。

2.身心障礙者及其家庭支持性服務(如福利諮詢、福利資 源連結等),其服務項目應多元化,以滿足身心障礙者 及其家庭之需求;服務方式可分為外展性服務及機構內 服務二種。

3.經營二手商店、餐廳及生機網購,提供具有工作意願,

但工作能力不足之身心障礙者庇護性就業服務,或其他 身心障礙相關產品之銷售經營等。

4.提供身心障礙者學習教育、活動展覽、健康休閒及會議 展演等相關文康活動業務。

二、規劃緣起

(一)新竹縣身心障礙綜合福利服務中心又稱同心樓服務中心,係 本府因應身心障礙縣民多元福利需求及落實身障權益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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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福利機構:新竹縣身心障礙綜合福利服務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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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規劃籌設。

(二)本中心 86 年原規劃於湖口鄉中興段復興小段 159 地號,位 湖口工業區內,中興國小前,88 年度獲內政部補助新臺幣 1 億 7,357 萬 7,800 元,惟各界及身心障礙者均反映,興建地 點太過於偏遠,且交通不便,經過協商遷建竹北縣治區,91 年元月開工動土,至 95 年 4 月竣工落成。

(三)96 年 11 月 28 日新竹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與○○○完成 簽訂「新竹縣身心障礙綜合福利服務中心經營管理契約 書」,並於 97 年 2 月 1 日完成「同心樓服務中心揭牌典禮」

後,同心樓正式由○○○經營管理,陸續展開身心障礙綜合 福利服務工作,第一階段委託至 101 年 8 月 31 日止﹙含籌 備期 6 個月﹚。

(四)101 年 9 月 1 日至 101 年 12 月 31 日第一次延長營運、102 年 1 月 1 日至 102 年 3 月 31 日第二次延長營運、102 年 4 月 1 日至 102 年 5 月 31 日第三次延長營運。

(五)102 年 6 月 1 日與本府完成簽訂「新竹縣身心障礙綜合福利 服務中心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移轉案管理契約書」,第二 階段委託期限自 102 年 6 月 1 日起至 106 年 5 月 31 日止。

三、適用相關法令依據

(一)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

(二)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三)政府採購法。

四、辦理委外步驟

(一)辦理本縣身心障礙綜合福利服務中心民間參與營運可行性 研究

(二)辦理招商說明會 (三)成立工作小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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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福利機構:新竹縣身心障礙綜合福利服務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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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召開評選會議 (五)議價

(六)簽約

五、委外後之履約管理及監督查核情形 (一)委託營運管理權限及期間

1.委託營運管理權限︰

(1)房舍及設施設備︰新竹縣身心障礙綜合福利服務中心 (本縣竹北市台元段 875-1、875-4、875-8、883 等地 號)現有之建築物與其附屬設施與營運資產並負責維 護管理。

(2)經營項目:利用委託營運標的物辦理或提供促進身心 障礙福利之相關服務、其他經同意營運與促進身心障 礙福利直接或間接相關之項目。

2.委託營運管理期間:自甲方交付土地及資產之日起算 4 年。

(二)監督查核情形

1.受委託單位訂定各項收費標準或服務辦法等規定須報核 備,並將相關補助、捐贈等經費設立專戶專儲專用。

2.查核委託服務辦理情形及財務收支狀況,受委託單位對於 查核,不得規避、妨礙或是拒絕。

3.對於受委託單位辦理委託服務,得進行了解、督導、考核、

查核,並作為是否繼續委託服務之參考,服務成效良好 者,得優先續約。

4.履約期間,主辦機關定期召開履約管理會議,了解民間機 構執行進度,並協助解決執行困難。

5.每季辦理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查核,其中 2 次為聯合相關主 管機關辦理聯合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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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福利機構:新竹縣身心障礙綜合福利服務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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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國際產業發展處每季召開「新竹縣政府促進民間參與公共 建設推動小組會議」請執行單位就促參案件進行報告辦理 情形,並不定期辦理實地訪視輔導及督導查核。

六、委外實際效益

(一)活化原有空間及設施設備利用

充分運用民間資源,發揮本縣身心障礙綜合福利服務中 心既有功能,藉提供身心障礙者諮商服務、學習、育樂、運 動及休閒等場所,以落實身心障礙福利服務。

(二)每年提供 1 萬人次以上身心障礙福利服務,其中包括提供 26 名及 56 名身心障礙者日間及住宿式照顧服務

1.提供身心障礙者及其家庭支持性服務,如福利諮詢、福利 資源連結等,以滿足身心障礙者及其家庭之需求。

2.提供具有工作意願,但工作能力不足之身心障礙者庇護性 就業服務,以培養身心障礙者工作或自立生活能力。

3.辦理身心障礙者安置照顧服務,以滿足身心障礙者及其家 庭照顧需求。

4.提供身心障礙者學習教育、活動展覽、健康休閒等相關文 康活動,豐富身心障礙者學習需求及提升其生活品質。

(三)每年提供約 50 個就業機會

該中心辦理本案須聘任社會工作員、護理人員、教保人 員、生活服務員、行政人員等以提供相關服務。

(四)每年收取土地租金新臺幣 23 萬 6,575 元,4 年預計增加縣 庫收入新臺幣 94 萬 6,300 元,且依「促參法」辦理,受委 託單位自負盈虧之責,大幅減少縣庫財務支出。

七、遭遇困難與解決之道 (一)遭遇困難

1.須先投入人力成本及基本設備,故於經營初期人事費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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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福利機構:新竹縣身心障礙綜合福利服務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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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2.服務對象以設籍新竹縣之身障縣民為主,使服務人數難 以擴展,致使服務量有限。

3.原先設計僅為提供全日型住宿服務計 28 人,與營運實際 規劃有落差,而住宿空間改善之修繕招標過程不順遂(歷 經 6 次招標,其中流標 2 次、廢標 3 次),亦影響整體服 務成效。

4.新竹縣幅員遼闊,偏遠鄉鎮較無法獲得即時性服務、服 務對象因交通便利性不足,無法親赴本棟身障大樓接受 服務。

(二)解決之道

1.收容對象自第二次契約(102 年 6 月 1 日)起,由本縣民擴 大為以本縣民為主,亦得收容其他縣(市)民,並修正收 容量:100 年 12 月 27 日核定全日型服務 28 人,修正為 56 人。日間照顧 56 人,修正為 26 人。

2.配合收容人數調整,申請 101 年度公益彩券回饋金補助 指標性計畫進行本棟身障大樓建築及裝修工程並申請 103 年充實住宿空間之設施設備,使得服務品質及服務人 數得以提升;核定服務人數為 112 人,目前服務人數為 77 人,服務率為 69%。

3.為有效服務偏鄉民眾,宜採定期據點式服務,該基金會 未來將朝募捐車輛以克服交通車設備不足之困境。

4.落實辦理營運績效評估,積極輔導該中心提升服務率(預 期目標值為 80%),以增加收入,以免虧損之情形持續發 生。

八、結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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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福利機構:新竹縣身心障礙綜合福利服務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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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竹縣身心障礙相關服務,係以維護身心障礙者之權益,保 障其平等參與社會、政治、經濟、文化等之機會,促進其自 立及發展為目標,而身心障礙綜合福利服務中心成立之目的 為提供身心障礙者一個整合性的服務平台。

(二)透過本 OT 案執行,期望能以優質、舒適的無障礙空間,讓 新竹縣身心障礙縣民獲得個別化、多元化的服務品質,並增 進身心障礙者或功能受損者促進其功能或使其活動可以更 加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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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福利機構:彰化縣身心障礙福利服務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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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縣身心障礙福利服務中心

一、設施現況

彰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提供身心障礙者全方位的服 務,於民國 81 年擇定田尾鄉北曾村福德巷縣有地,作為興建身 心障礙福利服務中心的地點。內政部於 81 年 6 月 23 日內社字第 8184356 號函核定「彰化縣政府興建綜合性殘障福利服務中心計 畫」。本中心民國 85 年 9 月 9 日開工興建,88 年 5 月 15 日竣工,

總面積 3,150 坪。第一期工程大樓主體工程完成,第二期工程之 外牆周圍庭園綠美化,內部各項設備亦已於 93 年 12 月底完成。

本中心為一棟地下一層,地上六層的無障礙設施建築大樓,總基 地面積有 8,146 平方公尺,總樓地板面積有 10,433 平方公尺,

並備有寬敞的停車場。

本中心為配合服務對象規劃無障礙設施,空間結構分區明 顯,動線簡潔,室內設計注意走道寬度、開門寬度及降低樓梯踏 步高度,同時規劃良好之避難與監護系統,走廊、坡道樓梯位置 適當,可直達室外避難,並具完備之消防設施。本中心並設置有 視聽中心、會議室、圖書室、中庭空間、籃球場、兒童遊樂等設 施,提供身心障礙者、社區居民使用及相關機關、社團辦理各項 教育訓練或活動。

二、規劃緣起

本身心障礙福利服務中心經內政部補助第一期主體工程及 第二期內部設施設備後始於 93 年底正式營運。初期中心由本縣 自行經營管理,並派駐一名社工及數名人力辦理身心障礙福利服 務相關業務。

為提升中心使用率,本府自 96 年起規劃本中心之委外經營 勞務採購案,但因委託經費過低不符經營成本等問題,歷經幾度 廢標、流標,後在首長大力推動下,於民國 98 年 6 月 25 日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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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中心委託經營管理計畫,委託○○○經營管理「彰化縣身心障 礙福利服務中心」,收容對象以精神、智能障礙者為主,提供身 心障礙者住宿式照顧服務、身心障礙者日間照顧服務、輔具租借 服務、運動暨休閒服務、圖書閱覽服務、福利服務諮詢、社區融 合活動及其他經本府同意之服務項目。結合民間資源以公設民營 方式辦理身心障礙各項服務,提供彰化縣身心障礙者無障礙生活 環境空間與各項福利服務,保障身心障礙者合法權益及生活,以 協助身心障礙者發揮其潛在能力及生命價值,保障其公平參與社 會生活之機會。

三、適用相關法令依據

依據政府採購法採限制性招標,由本府提供中心土地、建物 及現有設施、設備,依法定程序,以契約方式依規定委託具承辦 能力之單位辦理本府指定之身心障礙福利服務項目,受委託單位 為○○○。

四、辦理委外步驟 (一)辦理委外步驟

1.召開「彰化縣身心障礙福利服務中心委外案諮詢小組會 議」研擬本中心委外經營計畫、委託契約內容及確認經 費來源,並且召開「彰化縣身心障礙福利服務中心委託 經營管理勞務採購案」評選委員會會議,審議本縣身心 障礙福利服務中心委託經營管理實施計劃及相關招標文 件。

2.上網招標(依採購法採限制性招標,決標原則準用最有 利標),歷經多次廢標及流標後,開放有意願之營運單位 現地勘查、邀標,終於 98 年 4 月 29 日上網招標公告、

開標(共計 3 家廠商投標,資格皆符合)、依序召開「彰 化縣心障礙福利服務中心委託經營管理勞務採購案」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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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委員會、完成議約程序,並於 98 年 6 月 25 日決標,

委託○○○辦理本中心經營管理業務。

3.後續 103 年至 106 年中心委託經營管理勞務採購,依其 採購特性屬於提供身心障礙照顧與福利服務及營運管理 勞務採購,考量提供身心障礙者適性適用之服務,依據

「政府採購法」第 22 條第 1 項第 12 款採限制性招標,

購買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所提供之非營利勞務,與原受委 託單位○○○完成議價程序、決標並辦理簽約、公證等 相關事宜。

(二)契約書規範內容重點

本中心委託經營管理勞務採購委託契約書,契約內容 包含契約文件及效力、履約標的(含委託經營之位置及使 用範圍、委託經營服務項目、對象等)、契約價金之給付條 件、契約價金之調整、稅捐、保險、履約期限、履約管理、

履約標的品管、保證金、驗收、延遲履約、權利及責任、

契約變更及轉讓、契約終止解除及暫停執行、爭議處理等 內容。

五、委外後之履約管理及監督查核情形

(一)履約期間,受委託單位其執行中心業務各季成果報告應於每 年度 4 月、7 月、10 月、12 月之 20 日前及於年度結束後 3 個月內將上年度工作成果及業務報告、每月捐款目錄及徵信 說明及年度決算、年度收支明細列冊報本府核備,隨時接受 本府派員督導及不定期查核。

(二)受委託單位除設置機構負責人一人及相關行政人員外,應依 據「身心障礙福利服務機構設施及人員配置標準」根據收容 院生比例聘用相關提供專業服務人員;且應依據相關社會福 利法規之規定,依服務性質任用各相關科系專業人員,以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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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推展辦理委託經營之服務項目,專業人力異動時應隨時列 冊函報本府核備,並接受不定期人力聘用狀況查核。

(三)受委託單位應建立委託服務方案及個案資料檔案,隨時接受 甲方督導,亦隨時持續更新記錄。

(四)受委託單位須配合本府定期召開中心業務會議,並於會議中 報告各項服務業務執行成果,以利監督、檢討受委託單位各 項服務執行狀況,並適時給予督導。

(五)委託經營期間,受委託單位應就本府點交代為管理之財產設 施設備實施每年至少 2 次盤點(約每年 5 月及 11 月),並將 盤點相關資料提報本府核備,若經本府發現有不當使用致毀 損或滅失者,應負修繕、賠償之責。

六、委外實際效益

本中心提供綜合性、多元性及專業性身心障礙福利服務,中 心委外營運,辦理身心障礙者住宿式照顧及日間照顧服務,使身 心障礙者得到適當照顧、訓練、減緩退化並減輕身心障礙者家庭 照顧負擔;受委託單位運用現有空間、設施設備提供各項身心障 礙福利服務,並擴大服務社區居民,促進社區融合、落實身心障 礙福利服務及關懷社會之功能。

本中心委託經營管理,福利業務執行相關人力由受委託單位 依相關規定辦理,並隨時接受本府監督查核,減少縣府自行聘用 人力及管理業務。

本縣身心障礙相關資源多集中於彰化縣北端,而本福利服務 中心位於彰化縣南端,中心多元運用、經營管理及福利服務推展 使本縣區域福利服務更加完整平衡,使需求者能就近使用各項福 利服務,達到資源有效配置。另受委託單位財團法人彰化縣私立 慈恩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多年來致力於辦理本中心相關身 心障礙福利服務業務,於 100 及 103 年度接受身心障礙福利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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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鑑,評鑑成績皆為甲等。

七、遭遇困難與解決之道

本中心地處非彰化之市中心,大眾交通工具利用較 會區不 便,受委辦單位推動本中心身心障礙者福利服務之相關業務較為 不易,需加強各項福利服務宣導及指引,並協助改善交通問題,

以提升中心各項身心障礙福利服務成效。

八、結語

彰化縣身心障礙福利服務中心自成立以來,不斷成長,期許 能不斷提高服務品質,以服務品質專業化、環境設施人性化、福 利輸送社區化、照顧層面普及化等目標,精進工作效能,持續創 新及改進服務內涵。並且積極結合民間資源,委託○○○經營管 理各項身心障礙福利服務項目、建構服務網絡、加強照顧弱勢及 相關社區福利服務,持續提供身心障礙朋友更完善、更專業的整 體性服務。

也期望透過本中心設立能提高身心障礙者福利可近性、減少 民眾舟車勞頓之苦、整合資源,讓彰化各區域福利服務更加完整 平衡,為本縣身心障礙者提供更多元的身心障礙福利服務,同時 提升社區民眾對身心障礙者的關懷及重視,營造健康、安全與快 樂的生活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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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福利機構:彰化縣身心障礙福利服務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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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福利機構:宜蘭縣羅東鎮立養護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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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蘭縣羅東鎮立養護所

一、 設施現況

羅東鎮養護所收托失能老人,提供日托 、臨托 、全日托 、 身體機能復健 、健康管理、用藥管理 、營養諮詢 ,同時運用 中央廚房提供羅東鎮獨居老人送餐服務,並成立社區關懷據點 辦理羅東鎮獨居老人整合性關懷服務與鎮民教室,讓社區民眾 可以使用一樓空間進行健康促進活動及終身學習活動。

1 樓設置大廳、守衛室、辦公室、社工室、公用男、女廁、

殘障廁所、樓梯及電梯間(普通電梯 2 台、病床電梯 1 台)、

台電受電室、廚房設備(飲食衛生尤須重視,中央廚房全部是 不鏽鋼材質,且係全自動洗碗裝置,萬能蒸烤殺菌設備,除了 有冷藏室之外,還有冷凍庫,並由特約營養師調配菜單,對有 慢性疾病者可提供特殊及多樣的餐飲,廚房作業採單向式動 線,從菜車送菜、洗菜、切菜、烹煮、備餐、洗碗盤、烘乾消 毒等作業動線不重疊)。

2 樓設置多功能活動中心、輕度 4 人房、8 人房寢室(含寢 室廁所、浴室)、團聚套房(團聚套房的設備包含了雙人床、

單人床、冰箱,為了讓遠來的住民能在家人的陪同下,先熟悉 環境,能在一起居住幾天)、公用廁所、樓梯及電梯間、發電 機室、陽台、露台。

3 樓設置多功能活動中心、中度 4 人房、8 人房寢室(含寢 室廁所)、浴室(Spa 設備-超音波按摩浴缸,)、陽台、梯間。

4 樓設置多功能活動中心、宗教場所、4 人、8 人房寢室(含 寢室廁所)、陽台。

屋頂 1 樓、2 樓設置空調配電盤室、梯間。

二、 規劃緣起

羅東早年農業社會,經常可見所謂的「乞丐」流浪街頭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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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福利機構:宜蘭縣羅東鎮立養護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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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尤其是每逢地方節慶, 會出現成群的「乞丐」,平日則 到各地「討生活」,在宜蘭縣的工商中心─羅東鎮同樣有這種 現象,為照顧這群弱勢族群,地方上善心人士集資購地給佃農 耕種提供米食,為讓流浪街頭的乞丐們能擁有一處安身立命的 地方,先在浮崙巷搭建鐵皮屋─地方人士稱「乞丐寮」, 27 年前鎮公所於維揚路興建安養堂供其吃住,陳圳鄉老鎮長指 出,當年宜蘭縣沒有養護單位,本地孤苦無依老人 會被安排 到花蓮的養護所安置,許多人住一陣子就又返回宜蘭,主要是 人生地不熟,對環境陌生、又沒親友可常相伴,因此前陳鎮長 圳鄉認為地方有必要興建一所安養機構,68 年羅東鎮安養堂正 式落成啟用。

為維護羅東安養堂的環境整潔,並雇用專人負責羅東安養 堂的清潔及伙食等工作,因住在安養堂的老人家須離開親人,

又沒有左右鄰居,感到不習慣且寂寞,加上當時政府發放的補 助金須抽出一小部分的金額作為伙食費,由於上述林林總總原 因,羅東安養堂僅維持一年多的光景,即宣告停辦,至此乞丐 寮、安養堂卻也成為地方上照顧貧困人家重要的里程碑。

數年前,內政部鼓勵與補助地方政府興設安養機構的消息 傳出後,前任鎮長游榮華(第 12、13 屆)建議在維揚路的土地 興建「養護所」在林建榮立委及各地方人士奔走爭取下開始建 造羅東鎮立養護所並於 93 年完成。羅東鎮立養護所完工後公開 招標,經 6 次流標,直到感恩基金會成立後方才定案。

○○○成立於 95 年 3 月 15 日,係由本身也是醫師的董事 長所主持的專業醫療養護優秀團隊,成員多為在地之專科醫 生、物理治療師、企業機構之負責人士所組成,長期在地方上 為社會公益付出心力、貢獻專長,有著共同的核心價值─專業 熱忱、感恩回饋,在鎮公所積極的推展社會福利施政,董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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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福利機構:宜蘭縣羅東鎮立養護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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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調,基金會的服務願景係以塑造「銀髮族桃花源」的環境,

並導入「身、心、靈」全人照護醫療模式的新穎經營理念,配 合先進的醫療管理技術與無縫隙的健康服務,並將空間規劃為 情境化、親子化、綠美化,同時擴大結合社區資源廣招志工加 入,建構社區健康照護網,希望成為社區家庭的好幫手、健康 生活的好推手,讓我們的養護所有別以往,打造具有 Home-like 的感覺而努力。

三、 適用相關法令依據

依羅東鎮公所 93 年 9 月 15 日羅鎮秘字第 0930017096 號令 公布「宜蘭縣羅東鎮立養護所委託經營管理自治條例」、老人福 利法第 4 條、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推動業務委託民間辦理實施 要點、政府採購法規定辦理。

四、 辦理委外步驟

於民國 94 年 1 月 25 日召開經營招標說明會會議、94 年 2 月 2 日研商羅東鎮立養護所新建工程相關事宜會議、94 年 3 月 11 日召開委託經營管理招標文件審查會議、成立評選委員、95 年 5 月 10 日投標、95 年 5 月 11 日開標、決標、95 年 5 月 23 日委外經營管理案合約內容協商會議、95 年 6 月 6 日簽約、公 證。

五、 委外後之履約管理及監督查核情形

(一) 事前監督:設計投標資格,確保履約責任及避免糾紛風險 (二) 事中監督:

1.委外期間實施不定期查核,列管投訴事件處理與回應。

2.每月針對住民人數及身分查核。

3.平日與民眾接觸機會探詢標的事業的風評。

(三) 事後監督:由養護所每月提供住民人數、回饋金明細表供 比對,另每年提供董事會通過會計師簽證的報表及決算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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