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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第 267 條 檢察官就犯罪事實一部起訴者,其效力及於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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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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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01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

101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考試及 101年特種考試交通事業鐵路人員考試試題

代號:30140-30740

等 別: 三等一般警察人員考試 類 科: 各類別

科 目: 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考試時間: 2 小時 座號:

※注意: 禁止使用電子計算器。

不必抄題,作答時請將試題題號及答案依照順序寫在試卷上,於本試題上作答者,不予計分。

全一頁

一、甲本想毆打乙洩憤,動手後,愈想愈氣,決定把乙活活打死,乙死後丙恰好路過,

將甲逮捕,並立即將之扭送警局法辦。問:甲的刑責如何論處?丙有無刑責?

(25 分)

二、甲行經某公寓時,見三樓的 A 將皮包丟給一樓路邊等候的 B,由於 B 沒有接到,而 掉在甲的身邊,於是甲立即順手取走逃逸。B 趕緊追趕逃逸的甲,路人 C 也見義勇 為加以追捕。不料,就在 C 正要捉拿到甲時,甲拿起身上帶著的水果刀而以重傷的 意思將 C 戳成重傷後逃逸。試問甲的行為應如何論處?(25 分)

三、刑事訴訟法第 265 條之追加起訴與同法第 267 條之公訴不可分有何不同?試分述之。

(25 分)

參考法條:

刑事訴訟法第 265 條

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就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或本罪之誣告罪,追加起訴。

追加起訴,得於審判期日以言詞為之。

刑事訴訟法第 267 條

檢察官就犯罪事實一部起訴者,其效力及於全部。

四、得為緩起訴處分之案件,偵查中檢察官與被告達成「如認罪並向公庫支付一定金額,

將給予一定期間緩起訴」之協議,被告即據此向檢察官認罪。嗣檢察官並未予被告 緩起訴處分,而予起訴。則被告先前向檢察官認罪及因此所為之不利於己之陳述,

審理中得否作為不利被告認定之證據?試申述之。(25 分)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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