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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安定基金管理會第 86 次會議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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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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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就業安定基金管理會第 86 次會議紀錄

時間:107 年 4 月 24 日(星期二)上午 10 時 地點:本部 601 會議室

主席:許召集人銘春

出席單位及人員:如附簽到單 記錄:汪儀萱

壹、 確認第 85 次會議紀錄 決議:會議紀錄確定。

貳、 歷次會議決議執行情形

一、因應長照 2.0 計畫發展,請勞動部儘速研議「外籍家庭看護工休 假及請假期間替代照顧服務試辦計畫」。(第 82 次至第 85 次列管 案)

依第 85 次會議決議:繼續列管。

決議:繼續列管,另請勞動力發展署成立研商小組,邀請相關單 位共商後,再與衛生福利部溝通。

二、因應外勞相關業務之增加,建議增列外勞查察、諮詢人員及業務 訪視員之人力配置,俾利業務之推動。(第 85 次列管案)

第 85 次會議決議:請勞動力發展署儘速通盤檢討補助地方政府外 勞諮詢員及訪查員人力配置事宜。

決議:繼續列管。

(2)

參、報告事項

一、外勞在臺人數及就業安定基金收支情形報告

(一)外勞在臺人數

統計至107年2月底止,本國就業人數計1,139萬7千人,較上 年同期增加9萬人;在臺外勞總計67萬6,875人,較上年同期增加 4萬5,039人。

1.產業外勞在臺42萬4,454人(與本國就業人數比率3.72%註1),其中 製造業外勞40萬7,381人(與本國製造業就業人數比率13.33% 2),營造業外勞4,768人(與本國營造業就業人數比率0.53%註3),

外籍船員1萬2,305人(與本國農、林、漁、牧業就業人數比率2.21

註4)。

2.社福外勞25萬2,421人(與本國就業人數比率2.21%),其中外籍看 護工25萬430人(機構及外展外籍看護工與本國醫療保健社會工 作服務業就業人數比率3.26%,家庭外籍看護工與本國其他服務 業就業人數比率42.52%註5),外籍幫傭1,991人(與本國其他服務 業就業人數比率0.36%註6)。

3.男性外勞在臺30萬1,035人(占外勞在臺人數比率44.47%),女性 外勞在臺37萬5,840人(占外勞在臺人數比率55.53%)。

---

註 1:產業或社福外勞與本國就業人數之比率=產業或社福外勞在臺人數÷本國就業人數 註 2:製造業外勞與本國製造業就業人數之比率=製造業外勞在臺人數÷本國製造業就業人數 註 3:營造業外勞與本國營造業就業人數之比率=營造業外勞在臺人數÷本國營造業就業人數 註 4:外籍船員與本國農業就業人數之比率=外籍船員在臺人數÷本國農業就業人數

註 5:機構及外展外籍看護工與本國醫療保健社會工作服務業就業人數之比率=機構及外展外籍看 護工在臺人數÷本國醫療保健社會工作服務業就業人數

家庭外籍看護工與本國其他服務業就業人數之比率=家庭外籍看護工在臺人數÷本國其他服 務業就業人數

註 6:外籍幫傭與本國其他服務業就業人數之比率=外籍幫傭在臺人數÷本國其他服務業就業人數

(3)

(二) 就業安定基金收支情形 1.基金來源部分

本年度截至 3 月底止,累計實收數 14 億 2,678 萬 8 千元,

累計分配數 10 億 9,705 萬 2 千元,執行率 130.06%,其中:

(1)徵收及依法分配收入:截至 3 月底止,累計實收數 9 億 1,704 萬 7 千元,累計分配數 6 億 6,238 萬 5 千元,執行率 138.45

%,主要係就業安定費收款方式以 3 個月為一期,繳款日 期為次季第 2 個月 25 日前,爰 1-3 月就業安定收入分配於 5 月份所致。

(2)勞務收入:截至 3 月底止,累計實收數 3 億 7,960 萬 7 千 元,累計分配數 3 億 3,439 萬 2 千元,執行率 113.52%。

(3)財產收入:截至 3 月底止,累計實收數 401 萬 6 千元,累 計分配數 335 萬 5 千元,執行率 119.70%。

(4)政府撥入收入:截至 3 月底止,累計實收數 9,682 萬元,

累計分配數 9,682 萬元,執行率 100.00%。

(5)其他收入:截至 3 月底止,累計實收數 2,929 萬 7 千元,

累計分配數 10 萬元,執行率 29,297.00%,主要係地方政 府繳回以前年度經費賸餘款所致。

2.基金用途部分

本年度截至 3 月底止,累計執行數 25 億 8,084 萬 2 千元(含 預付 14 億 9,820 萬 5 千元),累計分配數 29 億 6,870 萬 7 千元,

執行率 86.93%,其中:

(1) 促進國民就業計畫:截至 3 月底止,累計執行數 18 億 6,628 萬 2 千元(含預付數 10 億 8,341 萬 2 千元),累計分配數 23 億 2,223 萬 3 千元,執行率 80.37%,主要係補助各地方政 府辦理促進國民就業等相關計畫,其中職業訓練計畫、推動

(4)

辦理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計畫及辦理促進視覺功能障礙者 就業計畫,部分縣市政府尚未完成撥款事宜所致。

(2) 外籍勞工管理計畫:截至 3 月底止,累計執行數 2 億 8,820 萬 1 千元(含預付數 2 億 4,121 萬 4 千元),累計分配數 2 億 8,886 萬 2 千元,執行率 99.77%。

(3) 提升勞工福祉計畫:截至 3 月底止,累計執行數 3 億 8,616 萬 4 千元(含預付數 1 億 6,053 萬 1 千元),累計分配數 3 億 1,471 萬 7 千元,執行率 122.70%,主要係國道實施計 程電子收費依法解僱之收費員就業安定補貼計畫為新增計 畫,於 105 年 11 月 29 日奉行政院核可併入年度決算辦理,

並由本部提案於 105 年 12 月 8 日經就業安定基金管理會 105 年度第 1 次臨時會議審議通過。其為辦理國道實施計程電子 收費依法解僱之收費員就業安定補貼及相關行政費用。

(4) 勞工權益扶助計畫:截至 3 月底止,累計執行數 1,324 萬 8 千元(含預付數 1,280 萬元),累計分配數 1,699 萬 5 千元,

執行率 77.95%,主要係委託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辦理 勞工訴訟立即扶助專案之行政費用及律師酬金,尚待依契約 規定時程,由該基金會於第 1 季結束後向本部提出經費核銷 所致。

(5) 一般行政管理計畫:截至 3 月底止,累計執行數 2,694 萬 7 千元(含預付數 24 萬 8 千元),累計分配數 2,590 萬元,執 行率 104.04%。

3.基金餘額部分

本年度截至 3 月底止,短絀 11 億 5,405 萬 4 千元,主要係 第 1 季之就業安定收入依規定於 5 月份始能收繳所致,加上期初 基金餘額 363 億 8,741 萬 6 千元,基金餘額為 352 億 3,336 萬 2 千元。

(5)

就業安定基金 107 年度截至 3 月底止執行情形

單位:新臺幣千元

項 目

本年度 預算數 (1)

累計分配數 (2)

累計執行數(5)=(3)+(4) 比較增減

(5)-(2)

執行率%

(5)/(2)

實現數(3) 預付數(4)

基金來源 21,096,548 1,097,052 1,426,788 1,426,788 329,736 130.06 徵收及依法

分配收入 19,500,552 662,385 917,047 917,047 254,662 138.45 就業安定

收入 17,000,000 0 254,662 254,662 254,662 -

就業保險

提撥收入 2,500,552 662,385 662,385 662,385 0 100.00

勞務收入 1,172,284 334,392 379,607 379,607 45,215 113.52

服務收入 1,172,284 334,392 379,607 379,607 45,215 113.52

財產收入 47,217 3,355 4,016 4,016 661 119.70 財產處分

收入 0 0 166 166 166 -

租金收入 13,514 3,355 3,701 3,701 346 110.31

利息收入 33,703 0 149 149 149 - 政府撥入收

214,194 96,820 96,820 96,820 0 100.00

國庫撥款

收入 201,460 90,820 90,820 90,820 0 100.00

政府其他

撥入收入 12,734 6,000 6,000 6,000 0 100.00

其他收入 162,301 100 29,297 29,297 29,197 29297.00

雜項收入 162,301 100 29,297 29,297 29,197 29297.00

(6)

就業安定基金 107 年度截至 3 月底止執行情形

單位:新臺幣千元

項 目

本年度 預算數 (1)

累 計 分 配 數 (2)

累計執行數(5)=(3)+(4) 比 較 增 減

(5)-(2)

執行率%

(5)/(2)

實現數(3) 預付數(4)

基金用途 16,631,152 2,968,707 2,580,842 1,082,637 1,498,205 -387,865 86.93

促進國民

就業計畫 14,223,215 2,322,233 1,866,282 782,870 1,083,412 -455,951 80.37

外籍勞工

管理計畫 1,251,380 288,862 288,201 46,987 241,214 -661 99.77

提升勞工

福祉計畫 933,949 314,717 386,164 225,633 160,531 71,447 122.70

勞工權益

扶助計畫 52,788 16,995 13,248 448 12,800 -3,747 77.95

一般行政

管理計畫 169,237 25,900 26,947 26,699 248 1,047 104.04

一般建築及

設備計畫 583 0 0 0 0 0 -

本期賸餘

(短絀-) 4,465,396 -1,871,655 -1,154,054 344,151 -1,498,205 717,601 61.66

期初基金餘額 31,706,566 31,706,566 36,387,416 36,387,416 0 4,680,850

期末基金餘額 36,171,962 29,834,911 35,233,362 36,731,567 -1,498,205 5,398,451

決議:洽悉。

(7)

二、108 年度運用就業安定基金委託辦理具研究性質且經費達 80 萬元 以上之計畫案報告

(一)依就業安定基金管理會第 65 次會議決議略以,勞動部及所屬依 業務需要,運用本基金作為研究經費委託執行具研究性質之計 畫,經本部審查通過之次年度委託研究計畫,其個別計畫預算達 80 萬元者,應將相關計畫說明表及經費預算表,併同概算之審 查作業提送就業安定基金管理會報告。另地方政府或其他機關申 請補助辦理之次年度委託研究計畫,其預算達 80 萬元者,亦應 將相關計畫說明表及經費預算表,提送就業安定基金管理會議報 告。

(二)經彙整,運用本基金委託辦理具研究性質且經費達 80 萬元以上 之計畫合計 3 項,分別為本部勞動力發展署所提「製造業 3K 產 業引進外籍勞工對產業升級與本國勞工就業權益之影響及效益 評估」、「外籍勞工政策銜接移民制度之效益或影響評估」2 項;

補助地方政府委託辦理之計畫計 1 項,內容為高雄市政府所提

「高雄市大專青年就業需求及現況調查計畫」。

決議:

(一)「製造業 3K 產業引進外籍勞工對產業升級與本國勞工就業權益之 影響及效益評估」依本部審查意見修正後同意辦理;另高雄市政 府所提計畫,依審查意見修正後再提送本部審查,並於審查同意 後始可辦理。

(二)「外籍勞工政策銜接移民制度之效益或影響評估」保留,請勞動 力發展署再行研議。

(8)

三、「運用就業安定基金推動勞動政策」報告

(一)依據就業安定基金管理會第85次會議決議辦理。

(二)就業安定基金為一特定收入來源提供特殊用途之特別收入基 金,主要係由聘有外籍勞工之雇主繳納就業安定費為收入來 源。設置目的係為解決因聘僱外籍勞工所產生對本國勞工就業 及社會安定之影響,藉由推動就業服務、職業訓練等相關措 施,提升勞工就業力,進而協助本國勞工於國內就業市場穩定 就業,並加強推動外籍勞工管理措施,以維社會安定。

(三)依就業安定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5條規定,其主要用途 包含:「辦理加強實施職業訓練及就業資訊」、「辦理加強實施 就業安定及就業促進」、「辦理創業貸款」、「辦理失業輔助及失 業保險規劃」、「辦理獎助雇主配合推動就業安定」、「辦理提升 勞工福祉」、「辦理外國人聘僱管理」、「辦理技能檢定、技能競 賽及就業甄選等」、「補助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辦理有關促進 國民就業、職業訓練及外國人在中華民國境內工作管理」、「勞 工權益基金支出」等事項。

(四)復依同辦法第8條規定,設置就業安定基金管理會,聘任勞、

資、學、政各界代表擔任委員。基金之運用,除受由勞、資、

學、政所組成之就業安定基金管理會之監督外,並須受立法院 及審計單位之監督與稽核,且預算編列與執行均應符合基金用 途。另每年度就業安定基金來源(收入)扣除該年度用途(支出) 所餘,須滾存於就業安定基金內。有關基金預算、決算均按年 及來源、用途等會計報告每月公開於本部勞動力發展署官方網 站,供民眾自行上網查詢。

(五)本部年度之施政重點,係依行政院年度施政方針,配合中程施 政計畫及當前社會狀況及本部未來發展需要,編定年度施政計

(9)

畫。至就業安定基金年度預算之編列,係由本部先分析當前經 濟情勢及勞動市場趨勢,面對現階段及未來所面臨的問題與挑 戰,於「更好的勞動力,更佳的勞動生活」之施政願景,及「安 全的職場環境、積極的工作保障、提升的勞動條件、進步的勞 資關係」等目標下,配合本部施政重點擬定因應策略,據以規 劃基金次年度之預算編列重點,並送就業安定基金管理會審議 通過後,即著手籌編基金次年度之預算。

(六)以108年度施政重點說明,本部係以落實總統勞動政策主張及 行政院創新、就業、分配之施政理念,規劃推動各項勞動政策 與措施,期為勞工營造健全、完善的勞動環境,並研提「就業 安定基金108年度預算規劃重點」,且經106年12月29日就業安 定基金管理會第84次會議審議通過在案。

(七)本部配合行政院推動產業創新等各項重大施政工作,透過中央 與地方合作、公私部門協力,妥適運用就業安定基金資源,辦 理多元職業訓練、強化研訓檢用合一,提升勞動力素質,並積 極開發青年、婦女及中高齡者、身心障礙及特定對象等潛在勞 動力,促進其就業,同時於社會變遷之下,致力於維護勞動權 益與尊嚴,以期達成本部「更好的勞動力,更佳的勞動生活」

之施政願景,所編列就業安定基金108年度預算已列為本(第 86)次會議討論案一。

(八)另就業安定基金年度預算執行完竣,本部均依規定編製就業安 定基金決算報告,提送就業安定基金管理會審議。

決議:洽悉。

(10)

四、多元就業開發方案、培力就業計畫對原鄉之協助及效益報告。

(一)依據就業安定基金管理會第85次會議決議辦理。

(二)計畫簡介

1. 多元就業開發方案簡介:91年本部參考歐盟「第三系統與就業 方案」,推出「多元就業開發方案」(以下簡稱多元方案),係 在一般勞動市場就業機會外,由政府部門遴選在地創新計畫,

創造公共性之在地就業崗位,協助不易被僱用之就業弱勢者上 工,改善其就業體質,促進其就業。

2. 培力就業計畫簡介:培力就業計畫(以下簡稱培力計畫)原係99 年因應莫拉克風災的災後重建,參考多元就業開發方案模式,

專為災區需求所設計的促進就業措施,單位可依其需求規劃適 切之諮詢輔導及教育訓練措施,並放寬部分進用限制,以利年 輕人返鄉參與重建。101年擴大實施範圍,納入產業轉型或創 新,社會性事業創業,特定族群之創業或就業支持系統及區域 再生發展;或促成服務、產業之垂直或水平整合等工作項目。

3. 多元方案及培力計畫之推動係協助弱勢失業者(含原住民)進 入一般職場的輔助與過渡措施,以維持其工作意願與能力。除 在方案執行期間協助失業者渡過難關之外,也期待進用人員在 計畫期滿後能順利銜接至一般職場。

(三)對原鄉之協助

1. 就業協助:實施至今總計協助21,294人次之原住民就業,占總 進用人次16%。近三年協助29歲以下原住民青年就業占原住民 進用人次23%,顯示多元方案及培力計畫對於在地原住民就業 及青年返鄉就業頗具效益。

2.對原鄉計畫之提案及輔導協助

(1)運用審查機制增加對話達成共識:多元方案與培力計畫訂 有審查機制,原鄉之民間團體所提計畫統一彙集審查,並 邀請熟悉原住民事務之委員參與,原民會亦受邀列席,藉

(11)

由審查會詢答、對話,達成協助部落發展與促進在地就業 之共識。

(2)提供教練式專業諮詢輔導服務,提升原鄉民間團體經營能 力:原鄉之計畫於執行期間可依實際需求主動申請諮詢輔 導,本部安排專家學者提供教練式之專業諮詢輔導服務,

協助民間團體整合資源,提升經營管理能力與承載能量,

協助民間團體穩健經營,持續帶動就業機會。

(3)延用措施有助提升原民工作能力:原鄉之跨年度計畫,得 申請於次一年度延用前一年度進用人員,有助提升進用人 員工作能力及確保原鄉民間團體執行效益。

3.對原鄉計畫之推廣協助

(1)協助原鄉產品行銷:透過辦理展售市集,集結參與計畫之 民間團體,展售原鄉在地特色美食、農特產品與文化公益 等特色商品,協助原鄉產品行銷。

(2)推動原鄉微旅行:規劃微旅行活動,配合原鄉之多元方案 及培力計畫民間團體,並結合當地特色與連結在地既有資 源,邀請部落客及記者實地參與活動,過程中使其了解並 推廣原鄉之商品與服務。

(3)案例故事採訪編輯:採訪原鄉地區所提計畫成功案例,置 於本部勞動力發展署所屬網路社群平台及社會經濟入口網 等網站,供參與計畫之民間團體典範參考,並藉由故事推 廣,向民眾推廣原鄉在地產業。

(4)商品電子型錄製作與宣導:搭配節慶等主題,挑選多元方 案及培力計畫之原鄉地區商品,以電子型錄方式向媒體通 路宣導,以協助銷售商品及服務,並增加原鄉產品之能見 度。

(12)

(四)對原鄉之效益

1. 補助原鄉計畫性質以地方產業最多:多元方案及培力計畫近三 年原鄉主要計畫性質為地方產業(41%),而觀光休閒、文化 工藝等亦有相當比例。

2. 對失業者:可協助提升職業能力、在地就業及穩定其經濟生活。

3. 對民間團體:可提升經營管理能力、強化人力資本。

4. 對於部落:其傳統技藝、手工藝文化等,可獲得妥善保留、傳 承與發展。

5. 多重效益:此二項計畫對於促進在地就業、發展社區產業及提 升社會力等達成多重效益。

(五)未來展望

未來將持續推動與精進,藉由諮詢輔導及推廣等各項措 施,提升原鄉民間團體經營能量,朝向兼具社會價值與商業模 式之社會企業發展。

決議:洽悉,另請勞動力發展署將委員建議納入政策檢討之參考。

肆、討論提案

提案一 提案單位:勞動力發展署綜合規劃組 案由:有關各單位研提就業安定基金 108 年度來源(收入)預算及計

畫計 205 億 4,843 萬 6 千元整與用途(支出)預算及計畫計 149 億 5,169 萬 3 千元整案,提請審議。

說明:

一、有關本部就業安定基金 108 年度預算編列事宜,係依據就業安 定基金 108 年度預算規劃重點(前於 106 年 12 月 29 日提經本

(13)

基金管理會第 84 次會議通過在案),並參考 106 年度預算執行 狀況研編。

二、就業安定基金 108 年度預算共編列來源(收入)預算 205 億 4,843 萬 6 千元整,來源預算扣除收支併列部分後計 190 億 7,693 萬 4 千元;用途(支出)預算 149 億 5,169 萬 3 千元整,用途預算 扣除收支併列部分計 134 億 8,019 萬 1 千元,108 年度預算數(扣 除收支併列)較 107 年度預算(扣除收支併列)126 億 1,306 萬 9 千元,增列 8 億 6,712 萬 2 千元。

三、有關 108 年度就業安定基金預算編列項目及經費,說明如下:

(一) 本部就業安定基金 108 年度預算計有 10 個單位研提 19 項來 源(收入)計畫,計 205 億 4,843 萬 6 千元預算;用途(支 出)計畫共計 87 項,由 26 個單位研提 241 支用途(支出)

計畫共 132 億 207 萬元預算,另補助地方政府依用途預算扣 除收支併列部分伸算 12%後,加計補助各縣市政府獎勵型計畫 共 3 支計畫,計 17 億 4,962 萬 3 千元。108 年度合計共提列 244 支用途(支出)計畫,金額計 149 億 5,169 萬 3 千元整。

(二) 主要業務項目敘述如后:

1.促進國民就業:計編列 117 億 5,401 萬元,占總預算 78.61%,

其細項如下:

(1) 職業訓練:計編列 41 億 7,392 萬 6 千元,占總經費 27.92%,重點包括健全分署辦理職訓業務運籌管理功能

(13.3 億元)、運用多元培訓模式辦理失業者及特定對象 職業訓練(8.2 億元)、辦理青年職能開發業務(6.2 億 元)、辦理特定對象失業者參訓期間職業訓練生活津貼補 助(7.2 億元)、產業人才投資方案(1.5 億元)、提升勞 工自主學習計畫(2.4 億元)等。

(14)

(2)就業服務:計編列 50 億 5,177 萬 3 千元,占總經費 33.79%,重點包括辦理相關僱用及就業獎助業務(4.3 億 元)、就業服務據點運作計畫(4.4 億元)、就業服務據點 勞務需求計畫(4.4 億元)、委辦地方政府辦理就業中心業 務計畫(2.9 億元)、青年就業服務及青年就業領航計畫 (10.9 億元)、推動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計畫(3.4 億元)、 推動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個案服務管理(1.4 億元)、促 進特定對象暨弱勢者等就業服務(4.2 億元)、辦理特定對 象就業促進津貼及相關僱用獎助津貼(2.4 億元)、多元培 力就業計畫(9.1 億元)等。

(3)技能檢定:計編列 20 億 439 萬 9 千元,占總預算 13.40%,

重點包括辦理技術士技能檢定學術科試務工作計畫(13 億元)、補助特定對象參檢費及證照費(0.9 億元)、辦理 國內技能競賽及選手培訓(1.9 億元)、參加國際技能競 賽、國手培訓暨交流訪問(1.0 億元)、推動職能基準發展 與應用(0.8 億元)、提升人才發展品質效能(0.9 億元)等。

(4)其他:計編列 5 億 2,391 萬 2 千元,占總預算 3.50%,重 點包括統籌分配直轄市、縣市政府身心障礙就業基金預 算(1.6 億元)、辦理就業促進等相關資訊業務(1.4 億 元)、勞動資料科學建置及勞動力應用研究計畫(0.5 億 元)、辦理政策規劃相關事項(0.2 億元)、約聘及臨時人 員薪金等。

2.外籍勞工管理:計編列 7 億 8,081 萬 8 千元,占總預算 5.22%,主要為辦理外籍勞工跨部會協調事項等相關業務

(2.1 億元)、辦理外籍勞工聘僱管理及權益保障等相關事項

(1.5 億元)、辦理外國人聘僱許可業務等相關事項(0.7 億 元)、辦理就業安定費及外國人收容費收繳等相關事項(1.0

(15)

億元)、辦理外勞管理等相關資訊業務(0.8 億元)、約聘及臨 時人員薪金等。

3.提升勞工福祉:計編列 3 億 9,886 萬 5 千元,占總預算 2.67%,主要為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補助(1.6 億元)、勞工退 休準備金按月提撥查核作業計畫(1.0 億元)、強化勞資爭議 調解效能計畫(0.3 億元)及推動勞動業務相關資訊系統共 同運作平台(0.4 億元)等。

4.一般建築及設備:計編列 6,997 萬 5 千元,占總預算 0.47%,

主要為購置辦公室設備及檔案庫房。

5.一般行政管理:計編列 1 億 9,816 萬 2 千元,占總預算 1.33%,主要為辦理就業安定基金業務所需行政管理服務 (1.2 億元)、檔案儲存空間及設備(0.5 億元)、約聘及臨時 人員薪金等費用。

6.補助地方政府:

(1)計編列 17 億 4,986 萬 3 千元(含獎勵型計畫),占總預算 11.70%,係補助地方政府辦理促進國民就業、外籍勞工 管理及提升勞工福祉等業務費用。

(2)有關補助地方政府預算部分,係依「就業安定基金補助 地方政府辦理促進國民就業及外籍勞工管理事項作業要 點」,按各提列單位編列總預算數扣除收支併列計畫後之 12%計算補助額度,各提列單位 108 年度預算經就業安定 基金管理會審查後,如經行政院、立法院審議預算有所 刪減時,補助地方政府預算額度得依實際通過金額調整 之。

四、另辦理就業保險業務所需經費,其經費來源分別為就業保險提 撥收入計 2,503,261 千元及國庫補助收入計 181,315 千元,經

(16)

費支出合計 2,684,576 千元,其中依就業保險法第 12 條編列 之預算已於本(107)年 3 月 20 日經勞動部勞工保險監理會審議 完竣。

決議:

(一) 同意照案提列,並請勞動力發展署本於撙節原則辦理。

(二) 有關多元培力計畫之調整方向,請勞動力發展署將委員建議納入 政策評估之參考。

提案二 提案單位:勞動部勞動關係司

案由:有關 108 年度本部勞工權益基金來源(收入)預算及計畫計 5,703 萬 2 千元與用途(支出)預算及計畫 6,263 萬 2 千元案,提請 討論。

說明:

一、 有關本部 108 年勞工權益基金預算編列事宜,係依據 108 年度 施政計畫,並參考 106 年度勞工權益扶助計畫執行情形辦理。

二、 108 年度勞工權益基金預算提列事宜經本部初審,共編列來源

(收入)預算 5,703 萬 2 千元,用途(支出)預算 6,263 萬 2 千元,計畫重點、預算編列項目及額度,說明如下:

(一) 基金來源:

1.國庫撥款收入(5,000 萬元):國庫補助勞工權益基金收入。

2.政府其他撥入收入(692 萬元):就業安定基金撥入收入。

3.利息收入(11 萬 2 千元):係銀行存款利息收入。

(二) 基金用途:

(17)

1.推動委託辦理勞工訴訟扶助專案計畫(5,239 萬 6 千元,佔總 預算 83.66%):

(1)專案人力、補助訴訟律師費、審核申請案件及其他行政等 支出所需費用:

a.勞工如與事業單位發生勞動基準法終止勞動契約、積欠資 遣費、退休金、遭遇職業災害,雇主未給與補償或賠償以 及雇主為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就業保險法辦理加保或投保薪 資以多報少等勞資爭議,經向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調解 不成立需要提起訴訟,每一審訴訟之律師費,平均 20 千 元,預估 2,000 件,編列 40,000 千元。

b.為提供便利專業之勞工訴訟扶助服務,爰依據勞資爭議處 理法第 6 條第 4 項的規定,將勞工訴訟扶助專案之執行,委 由民間團體辦理,藉助其專業之人力及廣布之服務據點,

提高法律扶助之效率。受委託團體進行審查(包括資力、案 情審查等)、覆議、派案及結案程序所需之行政支出費用每 件 1,200 元,預估全年度審查 3,500 件,編列 4,200 千元。

c.受委託之民間團體辦理勞工訴訟法律扶助專案人員費用,

以提供更專業及高品質之訴訟扶助服務,以確實提升本專 案之扶助成效,共編列 7,007 千元。

(2)專案之宣導及查核,確保服務品質,提升專案人員專業知 能等支出所需費用:為提升勞工訴訟扶助專案之服務品 質,辦理受委託團體之工作人員與扶助律師教育訓練,印 製勞工訴訟扶助宣導品及滿意度調查等,俾利申請人及受 扶助勞工獲得更完善之服務,編列 389 千元。

(3)建置及維護案件管理系統等支出所需費用:為確保系統運 作正常、管理勞工申請訴訟扶助專案之審核進度所需之維

(18)

護軟體程式,以及因應法規修訂所需之建置費用等,編列 800 千元 。

2.辦理勞工訴訟裁判費扶助計畫(779 萬 6 千元,佔總預算 12.45

%):

(1)針對勞工因與雇主發生勞動基準法終止勞動契約、積欠資 遣費或退休金之爭議,經主管機關調解不成立而提起民事 訴訟且非屬有資力者,提供民事訴訟程序、保全程序、督 促程序及強制執行程序之裁判費扶助,並委託民間團體協 助排除其訴訟障礙,同案每人扶助 10 千元,預計扶助 600 件,編列 6,000 千元。

(2) 為提升勞工訴訟服務效能,有效整合訴訟扶助資源,擬委 託民間團體辦理勞工訴訟裁判費之扶助,所需專案人員費 用、行政費用(每件 1,200 元,預計受理申請 600 件),以提 供更專業及高品質之訴訟扶助服務,以確實提升本專案之 扶助成效,共編列 1,796 千元。

3.辦理勞資爭議處理法及仲裁法仲裁代理扶助計畫:透過提供 仲裁代理酬金扶助措施,使權利事項之勞資爭議得於訴訟 外,透過仲裁之方式迅速解決,共編列 700 千元,占總預算 1.12%。

4. 辦理不當勞動行為裁決代理扶助計畫:勞工或工會幹部遇有 雇主基於不當勞動行為動機所為之解僱行為時,得於專業之 律師協助下,透過裁決程序,迅速解決爭議,回復勞動關係 之正常發展,每案每人最高扶助 40 千元,預計扶助 10 件,計 400 千元,並成立勞資爭議法律及生活費用扶助小組審核扶助 案件,增列審核委員出席費 20 千元,總計需 420 千元,佔總 預算約 0.67%。

5. 推動訴訟期間必要生活費用扶助計畫:為使勞工於訴訟期間 無後顧之憂,於就業之前,扶助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第

(19)

一級投保薪資 60%,預計扶助 100 人次,共編列 1,320 千元,

佔總預算約 2.11%。

(三)另有關勞工權益基金 106 年度收支狀況簡述如下,並供參考:

1.來源:

106 年度政府預算捐補助基金 3,000 萬元,及就業安定基金

「協助弱勢勞工爭取權益,落實大量解僱勞工訴訟補助計畫」

捐贈 668 萬元,利息收入約 15 萬 7 千元及其他收入 248 萬元,

共計約 3,708 萬 5 千元。

2.用途:

「勞工權益扶助計畫」106 年度預算數 5,673 萬 4 千元,實支 約 4,870 萬 8 千元,執行率 85.85%。

3.餘絀:

105 年底基金餘額約 1 億 5,181 萬 1 千元,106 年度短絀約 1,162 萬 4 千元,截至 106 年底累計基金餘額約 1 億 4,018 萬 7 千元。

決議:同意照案提列。

提案三 提案單位:(一)臺中市政府代雲林縣政府 提案

(二)彰化縣政府、南投縣政府、

臺中市政府共同提案 案由:為維護中高齡及高齡者就業權益,並鼓勵雇主進用中高齡及高

齡者就業意願,建請降低雇主勞保負擔比例,俾提升雇主僱用 意願以增進就業率案,提請討論。

(20)

說明:

一、 依現行勞工保險條例規定,符合第 6 條第 1 項第 1 至 6 款及第 8 條第 1 項第 1 至 3 款之勞工保險保險費之負擔比例,由被保險 人負擔 20%,投保單位負擔 70%,中央政府補助 10%,先予敘 明。

二、 針對進用中高齡及高齡者鼓勵之誘因措施,目前相關專法草案 規劃尚需提出申請始能請領補助,對事業單位而言,獎勵措施 是其次,實質誘因才足以增加其進用意願,建議調降雇主(投 保單位)僱用中高齡及高齡者之勞工保險費負擔比例,以提升 雇主僱用中高齡及高齡者之意願。

三、 依據勞動部勞動及職業安全研究所辦理「45 歲以上中高齡者就 業狀況調查」,事業單位進用中高齡及高齡者平均月薪以「基 本工資至 4 萬」之間為最多,約佔 45%,以投保薪資第一級 22,000 元為例,依現行勞工保險條例規定,符合第 6 條第 1 項 第 1 至 6 款及第 8 條第 1 項第 1 至 3 款之勞工保險保險費之負 擔比例計算,雇主(投保單位)負擔金額為 1,617 元,倘調降 雇主(投保單位)勞工保險費負擔比例為 60%,雇主(投保單位)

負 擔 金 額 經 推 估 約 為 1,386 元 ( 計 算 方 式 為 1,617 元 /70%*60%=1,386 元),減少約 231 元,雇主僱用中高齡者 1 年 可減少 2,772 元,對於提升雇主僱用中高齡及高齡者意願有其 實益。

辦法:

一、 依事業單位僱用中高齡及高齡者達一定比率以上後,降低雇主

(投保單位)勞工保險費負擔比例(如原 70%降為 60%),以提 升雇主僱用中高齡及高齡者之意願,差額比例擬由就業安定基 金項下補助。

(21)

二、 然為獲知此方案實施時對雇主進用意願之影響程度,建請勞動 部統一調查並彙整各界意見,並評估是否納入中高齡就業專法

(草案),以提升中高齡及高齡者就業率。

決議:現行已有促進中高齡就業及鼓勵雇主僱用措施,有關所提降低 雇主保費負擔部分,建議維持現行勞保體制規定辦理,不宜由 就業安定基金支應。另請勞動力發展署將委員所提僱用措施之 建議納入政策檢討參考。

提案四 提案單位:(一)臺中市政府代雲林縣政府 提案

(二)彰化縣政府、南投縣政府、

臺中市政府共同提案 案由:為落實推動事業單位成立勞資會議,請勞動部補助地方政府專

案人力,以辦理相關輔導業務案,提請討論。

說明:

一、 立法院於 107 年 1 月 10 日三讀通過勞動基準法修正案,規定多 項勞動條件之調整應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否則即有違反法 律之虞,爰輔導事業單位依法成立勞資會議成了地方政府現階 段重要的行政措施之一。

二、 雲林縣目前有二萬餘家事業單位,囿於地方政府人力及財力之 不足,實無餘力於短時間內輔導所有之事業單位召開勞資會 議,及處理未來龐大勞資雙方代表異動名冊之往返公文。

辦法:請勞動部補助地方政府專案人力,以辦理相關輔導業務。

(22)

決議:請依「推動強化勞資會議機制計畫」推動,並視計畫執行成效 再行研議增補專案人力相關事宜。

提案五 提案單位:新北市政府代臺北市政府提案

案由:有關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向就業安定基金申請專案計畫所需業務 委外人力依行政院函示調薪 3%案,提請討論。

說明:

一、 依據行政院 107 年 1 月 31 日院授人給字第 10700000011 號函、

勞動力發展署 107 年 2 月 1 日發綜字第 1072000170 號函及 107 年 2 月 13 日發秘字第 1077500116 號函。

二、 查 107 年度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調增 3%案,業經行政院 107 年 1 月 31 日院授人給字第 10700000011 號函核定,經總統公布 後,溯自同年 1 月 1 日生效。

三、 復查勞動力發展署 107 年 2 月 1 日以發綜字第 1072000170 號 函:「『……就業安定基金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進用人力 僱用資格條件及薪資規定』第 1 點規定略以,各直轄市、縣(市)

政府運用就業安定基金進用人力,其僱用資格條件及薪資標準 比照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及所屬各機關(構)臨時人員。本署 刻正研議本署及所屬各機關(構)臨時人員薪資調整案,俟確 認後再另函知調整方式及經費支用等相關事項。」及勞動力發 展署 107 年 2 月 13 日發秘字第 1077500116 號函說明二:「……

為維護同樣於機關執行業務之委外人員權益,爰比照軍公教人 員之薪資調整幅度及生效時間,一併調升本署委外人力薪資,

並追溯自 107 年 1 月 1 日起生效。」,先予敘明。

(23)

四、 惟勞動力發展署於 107 年 2 月 13 日發秘字第 1077500116 號函 說明三:「本案係因應軍公教人員調薪政策而比照調整之措 施,已完成採購程序之標案並未符合採購契約要項第 38 點因政 府法令之新增或變更致履約費用增加之情形,爰契約價金及委 外人力薪資不予調整。」及說明四表示:「另於軍公教人員調 薪案核定前,倘於招標文件中已納入『調待準備』相關條文辦 理之標案,並完成招標程序者,得依契約約定內容執行。」與 前揭函所述實有牴觸,且說明段 2 點恐造成同仁之差別對待,

考量臺北市勞動局所屬臺北市就業服務處前接獲勞動力發展署 意見已周知同仁,又該處運用就業安定基金進用人力包含委外 及自聘人員,所執行工作相同,自當無差別之對待,再依行政 程序法第 6 條規定:「行政行為,非有正當理由,不得為差別 待遇。」及第 8 條規定:「行政行為,應以誠實信用之方法為 之,並應保護人民正當合理之信賴。」。

五、 臺北市就業服務處前於 107 年 3 月 20 日以北市就職字第 10730331800 號函向勞動力發展署說明上開情形,惟勞動力發 展署於 107 年 4 月 3 日發綜字第 1070306300 號函說明三:「就 業安定基金補助地方政府辦理業務計畫,然地方政府將計畫以 委外標案方式推動與執行,其業務委外人力與各地方政府所進 用之人力薪資條件及結構,及適用之規定本有不同,爰勞動力 發展署 107 年 2 月 13 日發秘字第 1077500116 號函與 107 年 2 月 1 日發綜字第 1072000170 號及 107 年 3 月 16 日發綜字第 1072000369 號函並無違誤,自無來文所敘差別待遇之虞。」及 說明四:「本案仍請本署北基宜花金馬分署 107 年 3 月 1 日北 分署諮字第 1074300625 號函(諒達)辦理。」。

辦法:臺北市勞動局所屬臺北市就業服務處係為促進國民就業提具專 案計畫向就業安定基金申請經費僱用業務委外人力,該等專案

(24)

計畫,礙於政策所未允自聘人力,改採業務委外僱用人力,從 事相同就業促進工作,不宜同工不同酬情事發生,仍請同意比 照「勞動力發展署 107 年 2 月 13 日發秘字第 1077500116 號函 說明二略以:『為維護同樣於機關執行業務之委外人員權益,

爰比照軍公教人員之薪資調整幅度及生效時間,一併調升本署 委外人力薪資,並追溯自 107 年 1 月 1 日起生效。』」,核予臺 北市勞動局所屬就業服務處申請業務委外人力依法調薪 3%,相 關費用以該處申請就業安定基金各項計畫勞動力發展署原核定 補助經費總額內勻支。

決議:管理會委員支持「同工同酬」及對「委外人力調薪」之爭取,

惟本案涉及政府整體性委外採購案,宜就法令與實務通盤考 量,且涉所有行政部門一致性作法,請發展署會後函詢工程 會釐清後,再作後續處理。

伍、臨時動議:無。

陸、散會:中午12時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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