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 106 年度國民中學第 21 期主任候用人員甄選簡章
壹、依據: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暨「國民中小學校長主任教師甄選儲訓遷調及介聘 辦法」處理。
貳、目的:為儲備品德高尚,身體健康,具良好教育專業素養及卓越領導才能人員,
充任國民中學主任。
參、主任甄選人員應具備之基本條件及資格:
一、凡本市市立高中(國中部)、國民中學現職合格教師,於市內(外)實際服 務滿五年(不含實習、服兵役、代理代課或留職停薪之年資),並符合下列 資格者,得參加國民中學主任甄選;其兼任人事、主計或代理主任者,比 照具有組長資格之規定計算: (一)曾任組長二年或導師三年以上,成績優 良。 (二)曾任組長一年導師二年以上,成績優良。 (三)曾調用或支援教 育行政機關及所屬機構服務二年導師二年以上,成績優良。
二、最近 3 年未曾受刑事、懲戒處分或記過以上之行政處分者。
三、凡具有前款規定資格者得參加下列甄選:
(一)自行申請報名參加一般甄選。
(二) 校長推薦參加甄選,校長推薦人員係指該校擬預聘為新學年度主任之 該校教師,惟當年度新成立學校不在此限,且受推薦人員須實際服務滿 五年且曾任代理主任滿 2 年(現任代理主任 1 年以上未滿 2 年者,須曾 任組長職務滿 1 年),或現任組長且曾兼任組長職務滿 2 年;校長連任 任期屆滿及代理校長不得推薦人選,新學年度第二學期起聘者亦不得 推薦 (校長推薦書如附件八)。
肆、甄選錄取名額:
一、推薦甄選:15 名(每校得推薦之人數不限)。
二、一般甄選:一般地區 15 名。
三、推薦甄選口試原始平均分數未達 70 分者及一般甄選總成績未達 60 分者,
得不足額錄取。
伍、報名:
一、網路報名:106 年 9 月 22 日(星期五)中午 12 時至 106 年 10 月 6 日(星 期五)中午 12 時前完成網路登錄報名
(http://163.30.44.17/principal_test/),以本市甄選報名系統網路登錄
時間為準,逾時概不予受理(不受理通訊報名,為避免網路壅塞,請務必留
意報名截止時間儘早上網報名,以免報名系統關閉或因個人用戶端網路因
素致無法完成網路填報資料)。
二、報名費:考生報名採 2 階段收費(推薦甄選考生無須參加筆試及繳交筆試 費),第 1 階段筆試費用新台幣 1,000 元整,於 106 年 9 月 22 日(星期 五)中午 12 時至 106 年 10 月 6 日(星期五)晚上 8 時前完成繳費(不含 ATM 轉帳費),若延遲繳費未完成轉帳者,不得參加現場積分審查作業;第 2 階段口試費用新台幣 1,000 元整於繳交教育人員歷程檔案時一併繳交。
三、積分審查地點:本市桃園國小(桃園區民權路 67 號,TEL:3322268) 。 四、積分審查時間:106 年 10 月 25 日(星期三)下午 1 時起,請依公告各梯
次、時間進行審查,逾時概不予受理。
五、繳驗資料:正本查驗,甄選積分審查表及繳驗資料由任職學校人事、校長 核章辦理初審,甄選小組辦理複審。
(一)桃園市 106 年度國民中學第 21 期主任候用人員甄選積分審查表(繳 交正本 A3 大小格式) 。
(二)身分證正本。
(三)合格教師證書正本。
(四)在職證明書正。
(五)最近 3 年內未曾受刑事、懲戒處分或記過以上之行政處分證明書暨查 詢刑事等紀錄同意書正本。
(六)學歷證明文件正本。
(七)服務證明書 (載明包含組長、導師、學年主任…等經歷年資證明文 件)正本。
(八)歷年考核證明文件正本。
(九)獎懲證明文件正本。
(十)特殊事蹟證明文件正本。
(十一)進修證明文件正本。
(十二)著作證明文件正本(繳驗著作分數核定之證明,影本概不予採 計) 。
(十四)最近 3 個月內 2 吋半身光面相片 2 張,供貼報名申請表及准考證之 用。
(十五)初選合格人員基本資料。
(十六)限時掛號信封 1 個(請自行寫好收件人姓名、地址及貼足 32 元郵 票)寄發成績單用。
(十七)參加推薦甄選者之校長推薦書。
以上資料(除另有規定外)請繳驗正本,並請依上列序號編號排序,以利審
查作業。
陸、甄選:推薦甄選分為初選及複選 2 階段(總分 100 分),初選採計積分佔百分 之 40,複選採口試佔百分之 60(採標準分數核算成績),合計 100 分,惟口試 原始平均分數未達 70 分者,得不足額錄取;一般甄選分為初選及複選 2 階段
(總分 100 分) ,初選合計佔百分之 50(積分佔百分之 30、筆試佔百分之 20) ,複選採口試佔百分之 50(採標準分數核算成績) ,合計 100 分,惟總成績 未達 60 分者,得不足額錄取。
一、推薦甄選及一般甄選初選:
(一)推薦甄選:
1、以積分成績依錄取名額擇優 2 倍人數參加複選。
2、錄取公告:106 年 11 月 8 日(星期三)下午 10 時 30 分前於桃園 市政府教育局網頁(http://www.tyc.edu.tw)及桃園國小門口公 告。
(二)一般甄選:
1、符合申請主任甄選人員應具備之之基本條件及資格者參加筆試。
2、筆試:申論題--教育專業科目及教育實務。
3、筆試時間:106 年 12 月 9 日(星期六)上午 9 時至 11 時 30 分。
4、筆試地點:本市大有國中(桃園區大有路 215 號,TEL:2613297 分機 510) 。
5、積分、筆試兩項依分數比重合計成績,一般地區依錄取名額擇優 2 倍人數參加複選。
6、初選錄取人員最後 1 名同分時,得經甄選小組出席委員 1/2 以上 之決議增額錄取之。
7、錄取公告:106 年 12 月 9 日(星期六)下午 10 時 30 分前於桃園 市政府教育局網頁(http://www.tyc.edu.tw)及桃園國小門口公 告。
二、推薦甄選及一般甄選複選:
(一)推薦甄選:
1、教育人員歷程檔案一式 4 份於 106 年 11 月 9 日(星期四)下午 3 時 前送達桃園國小,並繳交複選報名費 1,000 元整。
2、考試時間:106 年 11 月 25 日(星期六)上午 8 時至 8 時 20 分報 到。
3、考試地點:本市桃園國小(桃園區民權路 67 號,TEL:
3322268)。
4、考試方式:口試,採第 1 試及第 2 試同時交替進行。
5、成績計算:口試第 1 試及第 2 試成績合併計算為複選成績。
6、甄選總成績:積分及口試成績依分數比重計算。錄取人員最後 1 名同分時,得經甄選小組出席委員 1/2 以上之決議增額錄取之。
7、錄取公告:106 年 11 月 25 日(星期六)下午 10 時 30 分前於桃園 市政府教育局網頁(http://www.tyc.edu.tw)及桃園國小門口公 告。
8、推薦甄選未獲錄取者,得續報名參加一般甄選初選筆試及複選口 試,並於 106 年 11 月 29 日(星期三)下午 3 時前至桃園國小繳交 報名申請表及初選筆試費 1,000 元整。
(二)一般甄選:
1、教育人員歷程檔案一式 4 份於 106 年 12 月 11 日(星期一)下午 3 時前送達桃園國小,並繳交複選報名費 1,000 元整。
2、考試時間:106 年 12 月 16 日(星期六)上午 8 時至 8 時 20 分報 到。
3、考試地點:本市桃園國小(桃園區民權路 67 號,TEL:
3322268)。
4、考試方式:口試,採第 1 試及第 2 試同時交替進行。
5、成績計算:口試第 1 試及第 2 試成績合併計算為複選成績。
6、甄選總成績:積分、筆試及口試成績依分數比重計算。錄取人員 最後 1 名同分時,得經甄選小組出席委員 1/2 以上之決議增額錄 取之。
7、錄取公告:106 年 12 月 16 日(星期六)下午 10 時 30 分前於桃園 市政府教育局網頁(http://www.tyc.edu.tw)及桃園國小門口公 告。
三、成績複查時間:採現場申請,通訊申請不予受理。
(一)申請時間:
1、推薦甄選複選:106 年 11 月 26 日(星期日)上午 9 時至 11 時 30 分。
2、一般甄選初選:106 年 12 月 10 日(星期日)上午 9 時至 11 時 30
分 ;一般甄選複選:106 年 12 月 17 日(星期日)上午 9 時至 11
時 30 分。
(二)申請地點:本市桃園國小(桃園區民權路 67 號,TEL:3322268) 。
(三)方式:由本府教育局會同政風室人員就應考人所填申請表之項目(筆 試或口試)成績計算有無錯誤後,將申請表寄回應考人之通訊處,不 得申請重新閱卷、各題分數得分或要求影印試卷。
柒、儲訓、見習:
一、儲訓(成績總分 100 分)為期 8 至 10 週,並須參與自費之國外教育考察課 程,儲訓地點、費用、方式另訂(帶職帶薪,公假登記)。
二、儲訓後未經聘任之候用主任,具教育行政實習之義務;本府教育局為應業務 需要,得逕予商借,不得拒絕。
三、儲訓後未經聘任前,應仍返原服務學校;推薦甄選錄取人員於取得結訓證書 後,須在原推薦學校兼任主任職務至少 2 年以上,始可參加教師介聘調動。
捌、注意事項:
一、應甄資格所稱「成績優良」,係最近 5 學年成績考核未考列「公立學校教職 員成績考核辦法」四條三款(含)以下。但最近 5 學年內如有 1 年考績列 四條三款者,其原因確係車禍、患重病請假超過規定所致,經機關學校出 具證明者,得予以報考。
二、教育人員歷程檔案一式 4 份(經校長、人事主管人員核章,免蓋關防)應 詳實填寫,文字應力求端正,並黏貼最近 3 個月內 2 吋半身光面相片。
三、最近 3 年(採自 103 年 10 月 25 日起至 106 年 10 月 24 日止)曾受刑事、
懲戒處分或記過以上之行政處分者,不得申請參加甄選;年資積分計至 106 年 7 月 31 日止。
四、國中補校校務主任年資視同國中主任年資。
五、有關經歷年資部分,以取得中等學校合格教師任用資格之公私立中等學校 年資始得採計。
六、儲訓合格後於 5 年內(以儲訓合格後之下學年度開始計算)未獲聘擔任主 任者,須重新參加儲訓並取得儲訓合格證書,始獲得本市主任候用人員資 格。
七、當事人如對其積分核定有所疑義時,應於積分審查當場提出申覆,並審查 完畢後由當事人簽名確認積分總分無誤,當事人不得事後提出異議。
玖、檢附資料如下:
一、桃園市 106 年度國民中學第 21 期主任候用人員甄選積分審查認定標準補充 說明。
二、桃園市 106 年度國民中學第 21 期主任候用人員甄選積分審查表。
三、在職證明書。
四、最近 3 年內未曾受刑事、懲戒處分或記過以上之行政處分證明書暨查詢刑
事等紀錄同意書。
五、教育人員歷程檔案。
六、初選合格人員基本資料。
七、桃園市 106 年度國民中學第 21 期主任候用人員甄選報名申請表。
八、桃園市 106 年度國民中學第 21 期主任候用人員推薦甄選校長推薦書。
附件一
桃園市 106 年度國民中學第 21 期主任候用人員甄選積分審查認定標準補充說明
壹、依據:
一、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二、國民中小學校長主任教師甄選儲訓遷調及介聘辦法。
貳、目的:配合辦理國中主任甄選初選審查工作,以期達到完全公平、公正、公開原則。
參、甄選對象及資格:依據本市主任甄選儲訓簡章規定辦理。
肆、應繳驗表件:依據本市主任甄選儲訓簡章規定辦理。
一、基本條件(資料):
(一)國民身分證。
(二)派令、聘書。
(三)在職證明及服務證明書(包含組長、導師年資證明)。
(四)最近 3 年未受刑事、懲戒、記過以上處分之證明書。
二、學歷:
畢業證書(未能繳驗畢業證書者,得繳驗原畢業學校所核發之畢業證明書或加蓋畢業學 校校印之畢業證影印本。以保證或切結者不予採認)。
三、服務年資:
(一)歷任學校服務證明(應有兼任職務之註記)。
(二)在職證明書。
(三)兼職證明書。
四、服務成績:
(一)最近 5 年考核:考核通知書。
(二)獎懲:獎懲令、獎狀。
(三)特殊事蹟:獎勵令、獎狀或相關證明。
五、進修:
(一)高普特考及格證書。
(二)桃園市 106 年度國民中學第 21 期主任候用人員甄選進修研習積分證明表。
(三)學分證明或成績單或結業證書。
六、以上所有證件,需以正本為憑。
伍、積分認定標準:
一、學歷:(最高 30 分)
(一)研究所畢業獲博士學位者,給分 30 分。
(二)研究所畢業獲碩士學位者,給分 28 分。
(三)研究所修滿 40 學分者,給 27 分。
(四)獲有學士學位者,給 25 分。
二、服務年資:(最高 35 分)
(一)中小學專任教師,每滿 1 年給 1.5 分。
(二)任中等學校導師、輔導教師及國小組長,每滿 1 年另加 1 分。
(三)縣市教育輔導團團員、午餐秘書、特殊教育教師、縣市國語指導員,每滿 1 年另加
1.5 分。
(四)任中等學校組長、副組長、科主任及小學處主任,每滿 1 年另加 2 分。
(五)任教育行政機關五職等職位、借調教育局教師,每滿 1 年給 3.5 分。
(六)任中等學校訓育或生活教育組長、童子軍團長,每滿 1 年另加 2.5 分。
(七)任教育行政機關六職等以上職位,每滿 1 年給 4.5 分。
(八)任中等學校主任、代理主任,每滿 1 年另加 3.5 分。
(九)實際在特殊偏遠地區國中服務,每滿 1 年另加 5 分;實際在偏遠地區國中服務,每 滿 1 年另加 3 分。
(十)擔任學校教師會理事長,每滿一任另加 2 分。
(十一)擔任市級教師會理事長,每滿一任另加 3 分。
(十二)以上年資之採計,未滿 1 年者不予計分。
三、服務成績:(最高 20 分)
(一)每學年度成績考核列四條一款給 2 分、考核列四條二款給 1 分。
(二)最近 5 年獎狀 1 次給 0.25 分,嘉獎 1 次給 0.5 分,記功 1 次給 1.5 分,記大功 1 次給 4.5 分(獎狀以主管教育機關核發為限,非其核發者須有主管教育機關核定字 號者方予採計)。
(三)申誡 1 次減 0.5 分,記過 1 次減 1.5 分,記大過 1 次減 4.5 分。
(四)特殊事蹟:
1.經省政府核定有案之特殊優良教師或獲師鐸獎者給 1 分。
2.經縣市政府核定之特殊優良教師給 0.5 分(同時獲得省政府暨縣市政府核定為特 殊優良教師者擇一採計)。
3.經省府核定有案之實踐革新政風優秀人員,給 0.5 分。
4.商借教育局或擔任本市教育資源中心主任或組長,經教育局核定者,每滿 1 年給 0.5 分。
5.取得本市非營利幼兒園場地主管機關之業務承辦績優證明者,每滿一學年給 0.5 分,最高 2 分。
6.通過本土語言能力認證者,給 1 分。
四、進修部分:(最高 15 分)
(一)考試:
1. 教育行政高等考試或相當之特種考試及格者,給 3 分。
2. 其他類科高等考試或相當之特種考試及格者,給 2 分。
3. 教育行政普通考試或相當之特種考試及格,給 1 分。(以上三項擇一項計分) 4. 通過各類英語檢定,依據「公務人員英語檢測陞任評分計分標準對照表」種類,
比照全民英檢初級通過者給 1 分,中級以上通過者給 2 分。(最高給 2 分)
5. 取得採購專業人員證書(基礎訓練及格給 1 分,進階訓練及格給 2 分)或教學視導 人員證書 (給 2 分) 者。(最高以 2 分為限)
6. 取得環境教育人員認證者,給 0.5 分。
7. 取得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認證之補救教學諮詢輔導人員,入班輔導人員加 1 分、到校諮詢人員加 2 分。
(二)研習訓練:最高 8 分。
最近 5 年參加教育行政機關或委託學校及其他機構舉辦與國民教育有關之教師研習 或教育行政專業訓練,同一研習連續 1 週以上未滿 4 週或累計 1 週研習者,每次給 0.5 分;同一研習連續 4 週以上未滿 18 週,每次給 1 分;同一研習連續 18 週以 上,每次給 1.5 分。
(三)進修:最高 8 分。
1.在大學或研究所修習與教育有關之學科,每滿 10 學分給 0.5 分(最高以 2 分為 限,未滿 10 學分,不予計分)。
2.參加本市教育局核定大專院校開辦之校長主任培育班或教育人員法政專班,每修 畢 6 學分給 2 分,最高給 8 分。
3.最近 8 年內與教育有關之著作出版,經教育部、教育廳或縣市政府教育局核定有 案者,最高以 4 分為限。
五、取得教師專業發展評鑑人員證書:最高 3 分(外加項目擇一採計)。
(一)取得初階證書加 1 分。
(二)取得進階證書加 2 分。
(三)取得教學輔導教師證書加 3 分。
陸、審查補充說明:
一、基本條件及資格:
(一)所謂「受刑事處分」,係指「一審判刑有罪」(含上訴)即認定。
(二)留職停薪從事與行政、教學有關之學位進修及育嬰假、侍親假,未予考核者,視同 成績優良。
(三)「最近 3 年內」係指民國 103 年 10 月 25 日起至 106 年 10 月 24 日止。
二、學歷:甄選積分審查表中學歷欄,大學或獨立學院曾修習教育學分者,應提出正式證明 文件,師範大學、師範學院、教育學院,各學系及大學或獨立學院教育系畢業者,可免 提上項證明文件;惟師專畢業再就讀一般大學相關科系者,則視同修畢教育學科及學 分。
三、服務年資:
(一)「年資」採計至 106 年 7 月 31 日止。
(二)主任、教師年資積分之採計,係指取得「正式主任、教師」資格,並派(聘)為主 任、教師之日起計算。
(三)同 1 學年度擔任不同等級之兼職年資積分採計方式:兼職未滿 1 年,則採計較低職 務之年資積分,如:
1.兼職主任年資未滿 1 年,得併未任主任前之年資積分計算(如為組長則併組長 年資計算,如為教師則併教師年資計算)。
2.兼職組長年資未滿 1 年,得併教師年資,以教師積分計算。
(四)教師年資積分計算,以每 1 學年度為基礎,不滿 1 年年資,則年資積分不予採計,
並不得併入前後年資計算。
(五)補校主任、分校主任、代理主任等年資,得列入「主任」積分採計。
(六)兼任「主計」、「人事」年資比照「組長」計算;「副組長」年資以組長積分採計。
(七)留職停薪年資(除服兵役年資外),均不予採計,服役年資以教師積分計算。
(八)曾經擔任公私立中學校教師兼主任、兼組長、兼科主任、兼執行秘書報經主管教育 行政機關核准有案,並提出有關證明文件者,該項年資始予採計。
(九)學經歷證件,其屬於私人證明保結者,不予採計。
(十)主任年資請檢具「聘書」或「派令」,若無聘書或無派令者,請以「兼職服務證
明」代替,兼職年資請檢具「考核通知書」(應有兼任職務之註記)及「兼職聘書
(或兼職名冊、服務證明書均可)」(2 缺 1 者均不予採計)。
(十一)同 1 年擔任 2 種以上職務,其積分應擇優採計,不得重複計算。
(十二)「到職日期」以教育主管機關或學校依授權規定所核定生效日期為準。
四、服務成績:
(一)「最近 5 年內考核」採計年度:學校人員自民國 100 學年度起至 104 學年度、行政 人員自民國 101 年度起至 105 年度。
(二)最近 5 年考核有缺者應補附缺考核原因之證明文件。
(三)服務成績應與教育有關並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有案之編制人員為限,性質相同 而重複者,擇優計分。
五、進修:
(一)在大學或學院研究所選修與教育有關之學科,應出具學分證明書或成績單。每滿 10 學分給 0.5 分,最高以 2 分為限,未滿 10 學分不予計分。
(二)參加本市教育局核定大專院校開辦之校長培育班或教育人員法政專班,每修畢 6 學 分給 2 分,最高給 8 分。
(三)有關「最近 8 年內與教育有關之著作出版,經教育部、教育廳或縣市政府教育局核 定有案者,最高給 4 分。」部分,個人著作尚未核定積分者,應依「桃園市高級中 等以下學校教育人員研究著作給分審查要點」辦理,核予著作分數。
六、特殊加分:曾獲教育部核頒教師杏壇芬芳錄入選個人獎項者比照縣市政府核定有案之特 殊優良教師,一次給 0.5 分。
七、其他:
(一)甄選積分審查表年資、服務成績及進修欄之各項給分證件,教師需自取得合格教 師證書、教育行政機關職務人員,需經銓敘機關銓定後始得採計。
(二)「經歷證明文件」範圍包括「教育行政人員年資證明、調用市政府、輔導團等證 明、其他服務證明、歷年考核、兼職聘書或兼職名冊、服務證明書」等正式文件 影本。
(三)時間認定:除「年資」時間認定外,所有期限依本市規定各期積分審查前一日為 基準日。所有期限依本市規定各期積分審查前一日為基準日。
(四)證件應隨評分表附填,並按次序繳驗。
附件二 桃園市 106 年度國民中學第 21 期主任候用人員甄選積分審查表 年 月 日
認證碼: 填報 編號:姓名 性別 出生年月
日 年 月 日 現 服 務
單位 職稱 現 職 到 職
日期 年 月 日 初 任 到 職
日期 年 月 日
學歷 地址 電話 年資
基本 條件
一、凡本市市立高中(國中部)、國民中學現職合格教師,實際服務滿五年(不含實習、服兵役、代理代課、留職停薪),並符合下列資格者,得 參加國民中學主任甄選;其兼任人事、主計或代理主者,比照具有組長資格之規定計算:(一)曾任組長二年或導師三年以上,成績優良。
(二)曾任組長一年導師二年以上,成績優良。(三)曾調用或支援教育行政機關及所屬機構服務二年導師二年以上,成績優良。
二、最近 3 年未曾受刑事、懲戒處分或記過以上行政處分。
茲同意以上各項資料全部屬實 報考人簽名:
評分
項目 內 容 給分標準
申 請 人 自 填 得 分
人事審核
分數及核章 甄選小組審查
分數及核章 報考類別
高 ( 最
30分 )
學歷
獲有博士學位者 30 分
(人事核章)
□一般甄選
□推薦甄選
*確認簽名處:
_____________
獲有碩士學位者 28 分
研究所修滿 40 學分者 27 分
獲有學士學位者 25 分
高 ( 最
35分 )
服務年資
中小學專任教師積滿( )年 每滿一年給 1.5 分
(人事核章)
任中等學校導師、輔導教師及國小組長合計積滿( )
年 每滿一年另加 1 分
縣市教育輔導團團員、午餐秘書、特殊教育教師、縣 市國語指導員積滿( )年
每滿一年另加 1.5 分
任中等學校組長、副組長、科主任及小學處主任積滿
( )年 每滿一年另加 2 分
任教育行政機關五職等職位、借調教育局教師積滿
( )年 每滿一年給 3.5 分
甄選小組複審 任中等學校訓育或生活教育組長、童子軍團長積滿
( )年
每滿一年另加 2.5 分
任教育行政機關六職等以上職位積滿( )年 每滿一年給 4.5 分
任中等學校主任、代理主任積滿( )年 每滿一年另給 3.5
分
實際在偏遠地區國中服務積滿( )年 每滿一年另加 3 分
擔任學校教師會理事長積滿( )年 每滿一任另加 2 分
擔任市級教師會理事長積滿( )年 每滿一任另加 3 分 報考人簽名
高 ( 最
20分 )
服務成績
高 ( 最
10分 )
最近
5年
考核
(100) 學年度
一款 2 分
(人事核章)
(審查完畢後請簽名確認 積分總分無誤)
二款 1 分
(101) 學年度
一款 2 分
二款 1 分
(102) 學年度
一款 2 分
二款 1 分
(103) 學年度
一款 2 分
備 註
二款 1 分
(104) 學年度
一款 2 分 1. 甄選小組審查履歷表
所填出生年月日時,
應核對國民身分證,
並於評分標準出生欄 加蓋核對人章。
2. 學經歷證件及各項有 關證明文件均以正本 為準,學歷保結不予 採認。
3. 學經歷及服務成績未 附證明者不給分。
4. 學經歷證件(正本)應 按照積分表所填學經 歷次序裝訂成冊。
5. 持外國學歷證件者,
二款 1 分
高加、減 ( 最
10分 )
最近
5年
獎懲
獎懲
獎狀( )次 一次加 0.25 分
嘉獎( )次 一次加 0.5 分
記功( )次 一次加 1.5 分
記大功( )次 一次加 4.5 分
申誡( )次 一次減 0.5 分
記過( )次 一次減 1.5 分 應檢附教育部出具認 可之證明文件始予採 計。
6. 曾修習教育學科者,
應 提 出 正 式 證 明 文 件。
7. 曾在師範大學、師範 學院、大學教育學系 畢業者,免繳學分證 明書。
8. 申請資格『修習教育 專業科目 20 學分者』, 係指以教育部核准採 計有案者為準,且評 分標準表『進修』欄不 得再予計分。未修滿 20 教育學分者不得報 考(16 個教育學分之 認定限 62 學年度以前 修畢者)。
9. 申請資格所指中等學 校教師均以具有合格 教師證後開始採計。
評分標準表『經歷』欄 內兼代課教師年資亦 均不予採計。
10.服務年資採計至 106 年 7 月 31 日止。
11.獎勵事項必須與教育 有關,並以主管教育 行 政 機 關 核 定 者 為 限。
12.同時獲得省府暨縣市 政府核定為特殊優良 教師者擇一採計。
13.68 學年度國民教育法 實施以前擔任國民中 學民族精神教育執行 秘書、指導活動執行 秘書等職務者,比與 訓育或生活輔導組長 計分。68 學年度以後 擔任該等職務者比照 主任計分。
14.通過各類英語檢定,
係依據「公務人員英 語檢測陞任評分計分 標準對照表」種類,比 照全民英檢給分。
15.本市非營利幼兒園場 地主管機關之業務承 辦績優證明,以 106 學 年度至 109 學年度協 助開辦者為限。
記大過( )次 一次減 4.5 分
特 殊 事 蹟
經教育部或省府核定有案之特殊優良教師或師
鐸獎 1 分
(人事核章)
經縣市政府核定有案之特殊優良教師 0.5 分 經教育部或省府核定有案之實踐革新政風優秀
人員 0.5 分
商借教育局或擔任本市教育資源中心主任或組
長,經教育局核定者 每滿 1 年給 0.5 分
本市非營利幼兒園場地主管機關之業務承辦績 優證明,並以 106 學年度至 109 學年度協助開 辦者為限。
每 1 學年給 0.5 分 最高 2 分
取得本土語言能力認證者 給 1 分
進修
高 ( 最
15分 )
考試
擇 一 項 計 分
教育行政高等考試或相當之特種考試及格者 3 分
(人事核章)
其他類科高等考試或相當之特種考試及格者 2 分 教育行政普通考試或相當之特種考試及格者 1 分 取得採購專業人員證書或教學視導人員證書者 最高 2 分
取得環境教育人員認證 0.5 分
通過各類英語檢定(給分等級比照全民英檢等級) (最 高 2 分)
初級給 1 分 中級以上給 2 分
取得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認證之補救教學諮詢輔 導人員
入班輔導人員 1 分 到校諮詢人員 2 分
高 ( 最
8分 )
研
習 訓 練
最近 5 年參加教育行政機關或委託學校及其他機構舉 辦國民教育有關之教師研習或教育行政專業訓練結業
(以下三項最高 8 分計)
1.同一研習連續 1 週以上未滿 4 週或累計一週研習
者。( )次 每次 0.5 分
2.同一研習連續 4 週以上未滿 18 週者。( )次 每次 1 分 3.同一研習連續 18 週以上者。( )次 每次 1.5 分
進修
高 ( 最
8分 )
在大學或研究所修習與教育有關之學科,取得學分證
明者(未取得學位者,最高以2分為限) 每修滿 10 學分給 0.5 分
參加本市教育局核定大專院校開辦之校長主任培育班 或教育人員法政專班
最高 8 分(每修畢 6 學分給 2 分)
最近 8 年內與教育有關之著作出版,經教育部、教育
廳或縣市政府教育局核定有案者(最高以 4 分為限) 最高 4 分
高 ( 最
3分 )
外加項目 取得教師專業發展評鑑人員證書(擇一採計)
初階證書 1 分 進階證書 2 分 教學輔導教師證書 3 分
( 人 事 核 章 )
積 分 總 分
( 人 事 核 章 )
報考人簽章: 人事人員核章: 校長核章:
附件三
(機關學校名稱)
在職證明書
查 君自 年 月 日起在本校擔任 職務,現仍在職,特此證明。
(首長簽名蓋章)
(印信)
中 華 民 國 1 0 6 年 月 日
附件四
(機關學校名稱)
未受處分證明書
茲證明 最近 3 年內 (自民國 103 年 10 月 25 日起至 106 年 10 月 24 日止)未受刑事、懲戒處分或 記過以上之行政處分,特此證明。
人事核章: 校長核章:
(印信)
中 華 民 國 1 0 6 年 月 日
附註:本表由本人親自詳實填寫,若有虛報,經查屬實者,取消錄取資格,
並依法接受處分。
同 意 書
本人 ﹝身分證統一編號: ﹞為報考桃園市 106 年度國民中﹝小﹞學第 21 期校長﹝主任﹞候用人員甄選,茲同意桃園市 政府﹝警察局暨相關單位﹞查詢〈依 106 年度國民中《小》學第 21 期校長《主 任》候用人員甄選簡章規定為 103 年 10 月 25 日起至 106 年 10 月 24 日止〉是 否曾受刑事等行政處分,以玆證明本人符合「國民中小學校長主任甄選儲訓遷 調及介聘辦法」第 8 條規定。
備註:
一、依「國民中小學校長主任教師甄選儲訓遷調及介聘辦法」第 8 條規定:「國民中、小學 現職合格教師,最近三年曾受刑事、懲戒處分或記過以上之行政處分者,不得參加校長、
主任之甄選」。
二、爰「桃園市 106 年度國民小學第 21 期校長候用人員甄選簡章」、「桃園市 106 年度國民 小學第 21 期主任候用人員甄選簡章」、「桃園市 106 年度國民中學第 21 期校長候用人 員甄選簡章」及「桃園市 106 年度國民中學第 21 期主任候用人員甄選簡章」規定略以,
應考人須檢附最近 3 年內未曾受刑事、懲戒處分或記過以上之行政處分證明書。
立書人:
中 華 民 國 1 0 6 年 月 日
教 育 人 員 歷 程 檔 案 附件五
姓名 性 別
語文 程度
區 分 精通 流利 尚可
閩南語
出 生 日 期
年 月
日 身分證字號
客家語 英 語 其他(自
填)
通訊處
戶籍地址
電話
現居地址 電話
電子郵件 手機
緊 急
通知人 姓 名 電話號碼 (公) 電話號碼 (宅)
學 歷
學 校 名 稱 院系科組別 學習成就或特殊事蹟
修 業 年 限
畢業 結業 肄業 教育程度
(學位) 證明或文件字號
起 迄
年 月 年 月
請 粘 貼 最 近 三 個 月 兩 吋 半 身 正 面 脫 帽 光 面 照 片
考 試
年度 等 級 職 系 類 科 錄取
等第 證 明 或 文 件 字 號
進 修 研 習
國 內 國 外
進 修 研 習 機 構 進 修 研 習 名 稱 學習領域名稱 期 別
起 迄 進修
時數
證明或文件字號 1
自 費
2 公 費
1 自 費
2 公 費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學 分 數
著 作
年 度 書 名 出 版 日 期
出 版 社 獎 勵 種 類
年 月 日
學 術 研 究
專 題 論 文 名 稱 主 辦 機 構 發 表 日 期
期 刊 別 獎 勵 種 類 年 月 日
教 師 資 格
區 分
資 格 或 類 科送 審 學 校
年 月 日
證 名 或 文 件 字 號 1
檢 定
2 登 記
3 審 查
檢 定
登 記
審 查
經 歷 及 現 職
服 務 機 關
職 務
官 職 等
職 務 編 號
職
系
主 管 級 別
任 職 免 職 異 卸
動 職 原 因
不 必 銓 審
人 員 區 分
年 月 日
字 號
實 到 際 職 日
年 月 日
字 號
實 離 際 職 日
其 它 有 關 銓 敘 事 項
獎 懲
學 習 領 域 名 稱 事 由 核 定 結 果 核 定 機 關
年 月 日 證 明 或 文 件 字 號
歷 年 五 年 考 績
年 區 總 等 核 定 結 果
度 分 分 次 獎 懲
級或資位
)
官職等階
官等職等 稱官階 ( 官
級 ( 薪
)
俸
級
點 ( 薪
)
俸
點
支俸薪點暫
( 減 )
核定機關 年 月 日 字號
自 述:個 人 優 點 或 專 業 成 就
機關首長 官 章
人 事 主 管 簽 名
或 蓋 章
承 辦 人 員 簽 名
或 蓋 章
填 表 人 簽 名
或 蓋 章
中 華 民 國 1 0 6 年 月 日
附件六
106 年度第 21 期初選合格人員基本資料
編 號 初審積分
姓 名 性 別
出生年
月日 籍 貫
身分證統一編 號
學 歷 服 務 學 校
實際到職日 年 月 日
任教年資 通訊地址
(詳填鄰里)
縣(市) 鄉(鎮、市、區) 里
街
鄰 路 號之 聯絡電話 (O) (H)
(手機)
區 國民 學
附件七
桃園市 106 年度第 21 期國民中學主任甄選報名申請表
姓 名
身分證統一編號 性 別
出生
日期 年 月 日
貼最近三月內兩吋 之半身相片一張(另
浮貼一張用於准考 證)
住 址
郵遞區號□□□□□ 聯 絡 電 話 (O)
(H) (手機) 最
高 學 歷
校名: 合格教師證字號
系所名稱:
繳驗資料:正本查驗,甄選積分審查表、繳 驗資料由任職學校人事、校長核章辦理初 審,甄選小組辦理複審。以上資料請依序排 列,以利審查。
申請人查核
學校審核
甄選小組核章 人事 校長
1.桃園市 106 年度國民中學第 21 期主任侯用人員 甄選資格及積分審查表
2.身分證正本
3.合格教師證書(或具教師資格之證明)正本 4.在職證明書正本 1 份
5.未受處分證明書正本 1 份 6.學歷證明文件正本 7.服務證明書正本 8.歷年考核證明文件正本 9.獎懲證明文件正本 10.特殊加分證明文件正本 11.進修證明文件
12.著作證明文件
13.初選合格人員基本資料表
14.限時掛號信封 1 個(貼足 32 元郵資) 15.參加推薦甄選者之校長推薦書
繳交筆試報名費
新臺幣 1000 元整 核發准考證 甄選小組核章 備 註
※粗線空格內由相關人員 審核,報名人請勿填寫。
※推薦甄選考生無須參加筆試 及繳交筆試費。
筆試准考證編號 口試准考證編號
附件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