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 104 年市立國民中小學候用主任甄選儲訓簡章
104 年 3 月 5 日 一、 臺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辦理本市104 年度國民中小學主任
之甄選、儲訓及受聘,依據國民中小學校長主任教師甄選儲訓遷調及介聘辦 法第10 條第 2 項之規定訂定本簡章。
二、 為辦理本市104 年度國民中小學候用主任之甄選、儲訓,設置臺南市國民 中小學候用主任甄選儲訓小組(以下簡稱甄選小組),前揭小組由本局局長擔 任召集人,負責資績審查、錄取名額、甄試及儲訓辦理方式等相關事項,並 於本簡章要點有施行疑義時,由甄選小組討論議決。
三、 報名資格:
(一)現任本市市立國民中小學合格教師,服務滿5年以上,並符合下列資 格者之一:
1. 曾任組長2年或導師3年以上,成績優良。
2. 曾任組長1年及導師2年以上,成績優良。
3. 曾調用或支援教育行政機關及所屬機構服務2年及導師2年以上,
成績優良。
其兼任人事、主計、代理主任或補校主任者,比照具有組長資格之規 定計算。
現任本市市立國民中小學合格教師實際服務偏遠地區學校滿3年,
期間曾任組長1年或導師2年以上,成績優良者,得參加本次國民中 小學主任甄選。
(二)且無下列情事之一者:
1. 曾犯內亂、外患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2. 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3. 曾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4. 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 因 尚未消滅。
5. 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6. 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7. 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尚未痊癒。
8. 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 性侵害行為屬實。
9. 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 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且情節重大。
10.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事件,未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規 定通報,致再度發生校園性侵害事件;或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 人所犯校園性侵害事件之證據,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11.偽造、變造或湮滅他人所犯校園毒品危害事件之證據,經有關機 第 1 頁,共 4 頁
關查證屬實。
12.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
13.行為違反相關法令,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四、 報名方式:採一般甄選、推薦甄選,分別報名、分別錄取。
(一)一般甄選部分:符合上述報考資格者,採自由報名方式。
(二)推薦甄選部分:由現任校長推薦校內人員 1. 國中部分:
(1) 推薦擔任學務主任之人員。
(2) 現任代理主任。
2. 國小部分:
(1)現任代理主任。
(2)其它人員。
3. 凡經推薦錄取並取得結訓證書者,須在原推薦學校兼任主任職務 至少連續2 年以上並符合介聘資格者,始可參加教師介聘調動。
五、 錄取名額:
(一)國中部分(合計60 名)
1. 一般甄選:30 名。
2. 推薦甄選:30 名,其中擔任學務主任 18 名;現任代理主任 12 名,若其中一項因推薦人數未達錄取名額時,其餘名額得併入另 一項不足名額內。
(二)國小部分(合計120 名)
1. 一般甄選:70 名。
2. 推薦甄選:共 50 名,現任代理主任 30 名;其它人員 20 名,若 其中一項因推薦人數未達錄取名額時,其餘名額得併入另一項不 足名額內。。
(三)以上名額均擇優依序錄取,若推薦甄選名額錄取不足時,其餘名額 得併入一般甄選名額中。備取名額以補足各該類(項)別為限。
六、 甄選方式:一般甄選、推薦甄選均採以資績評分表方式行之。
七、 錄取順序及成績計算:
(一) 依資績表分數高低依序錄取。
(二) 資績表同分時以經歷、服務成績、進修、學歷依序錄取,前項再同分 時由甄選小組抽籤。
八、 報名暨資績評分審查:
(一) 報名補件之時間、地點及注意事項:
1、 時間訂於10 4 年 3 月 25 日(星期三)上午 9 時起至 下午
時止4 (含補件時間,逾期補件或補件後仍不齊全者視作未 完成報名,不得參加甄選),地點假本市東區東光國小東光館辦 理。
2、 親自報名或委託他人報名【應出具委託書】,通訊報名 者一律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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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報名時應繳驗表件:
1、 報名檢核表 2、 報名委託書。
3、 校長推薦表(推薦甄選者需檢附)。
4、 臺南市104 年市立國民中小學候用主任甄選簡歷表 3 份。
5、 資績評分表乙份(應經服務學校校長及人事主管核章)。
6、 最近2 吋(半身脫帽)照片 3 張,自行黏貼於簡歷表。
7、 證件:正、影本各乙份。正本應隨資績評分表之「評分 項目」附繳,驗後發還;影本按其次序裝訂成冊(A4 格式)。
九、 錄取名單公布日期及地點:正式錄取名單於 10 4 年 3 月 30 日(星期一)
晚上
12 時前公告於本局資訊中心 / 教育公告系統 (http://bulletin.tn.edu.tw/)
十、 任用方式:
(一) 錄取人員一律參加儲訓,除有特殊原因報經本局同意,不得申請延 訓。
(二) 經儲訓成績考核及格者由儲訓單位發給儲訓合格證書。
(三) 通過本市104 年國中小主任儲訓班期滿成績考核及格者,若於取得 受聘主任資格6 年內未曾擔任主任(兼任主任時間至少需滿 1 年),
則儲訓合格證書失效。
(四) 儲訓時間及地點:104 年 4 月-6 月於本市東區東光國小及東區後甲 國中辦理。其餘請參照計畫及課程表。
(五) 儲訓經費:由一般甄選、推薦甄選錄取者支應,每人1 萬元(多退少 補)。
十一、資績計算說明:以資績評分表為核算標準。
(一)所稱「成績優良」,係指最近 5 年內(即 98 學年度至 102 學年度) 成 績考核列「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四條二款以 上者。惟因病考列第四條三款者,准予報名。
(二)曾任公私立國民中小學編制內合格教師,其年資得合併採計。公立學 校教師之服務年資自核定起薪日期起算;曾於私立學校服務之年資 , 自取得合格教師證書之日期起算;試用教師及舊制佔缺實習教師服 務年資,一律採計積分。
(三)服務年資採計至 10 4 年 1 月 31 日止。
(四)擔任國中小教師兼組長、兼代主任,報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有案,
並提出有關證明文件者,年資始予採計。
(五)曾任兼代理主任、代理組長年資一律比照「兼職」計分,未滿一學年不 予採計,惟同學年度內擔任代理主任、代理組長、導師,其年資准予 併計,年滿一學年者,准予採計低階年資。
(六)服務成績欄「最近五年考核」及「特殊事蹟」均以擔任公私立國民中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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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編制內合格教師者為限。
(七)教師入伍服役留職停薪期間之年資,視同在職採計積分。
(八)所列服務成績以與教育有關並經主管機關核定有案者為限,事蹟相 同而重複者,擇一計分。
(九)「生效日期」以派令或聘書日期為準。
(十) 經歷欄之年資擇一採計。(同時兼任二種以上職務擇一採計)
(十一)進修學分採計以在教育部同意開設教育學分之學校,所修習之教 育學分,及由臺南市政府(含原臺南縣政府)開設之學分班(如長 榮管理學院英語學分班、真理大學英語學分班、南瀛社區學院、縣政 大學、南瀛社區大學等),同意列入計分,外縣市開設之社區大學 學分班,一律不予計分。
(十二)政府核准之民間團體或一般大學等單位辦理之研習,如無主管教 育行政機關核准文號,均不採計,惟提出證明文件者,不在此限。
十二、為求甄選之公正,甄選過程中如有關說經查證有據者,取消其甄選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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