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四、桃園市 110 年度國民小學第 25 期
主任候用人員甄選簡章
桃園市 110 年度國民小學第 25 期主任候用人員甄選簡章
壹、依據:「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暨「國民中小學校長主任教師甄選儲訓及介聘辦 法」辦理。
貳、目的:儲備品德高尚,身體健康,具有良好教育專業素養及卓越領導才能人員,
充任國民小學主任。
參、主任候用人員甄選人員應具備之基本條件及資格:
一、凡現任本市市立國民小學現職登記合格教師,於市內 (外)實際服務滿 5 年以 上 (不含實習、服兵役、代理代課或留職停薪之年資),期間曾任組長 2 年,
或導師 3 年,或組長 1 年導師 2 年以上,或調用、支援教育行政機關及所屬 機構服務 2 年導師 2 年以上,成績優良者。(兼任人事、主計或代理主任者,
其年資比照組長資格計算)。
二、最近 3 年未受刑事、懲戒處分或記過以上之行政處分。
三、凡具有前款規定資格者得參加下列甄選:
(一)自行申請報名參加一般甄選。
(二)推薦甄選:由服務學校校長推薦參加甄選 (代理校長不得推薦人選,校 長推薦書如附件八 ),且受推薦人員須實際服務滿五年,且符合以下資 格之一者:
1、曾任代理主任滿 1 年。
2、曾兼任組長職務滿 2 年。
3、商借教育局或擔任本市各教育資源中心主任或組長,經教育局核定者 滿 3 年。
(三)獲教育部教學卓越獎銀質獎以上獎項或教育部獎勵國民中小學推動閱 讀之閱讀推手獎個人獎者,報名推薦甄選組得檢附相關證明免除校長 推薦程序。
肆、甄選錄取名額:
一、推薦甄選: 30 名(每校得推薦之人數不限)。
二、一般甄選: 20 名。
三、推薦甄選口試原始平均分數未達 75 分者及一般甄選總成績未達 70 分者,得 不足額錄取。
伍、報名:
一、網路報名: 110 年 10 月 13 日(星期三)中午 12 時至 110 年 10 月 25 日
(星期一)中午 12 時前完成網路登錄報名
(http://163.30.44.109/principal_test/index.php),以本市甄選報名系統
網路登錄時間為準,逾時概不予受理 (不受理通訊報名,為避免網路壅塞,請
務必留意報名截止時間儘早上網報名,以免報名系統關閉或因個人用戶端網
路因素致無法完成網路填報資料 )。
二、報名費:考生報名採 2 階段收費,第 1 階段筆試費用新臺幣 1,000 元整,於 110 年 10 月 13 日(星期三)中午 12 時至 110 年 10 月 25 日(星期一)
晚上 8 時前完成繳費(不含 ATM 轉帳費),若延遲繳費未完成轉帳者,不得參 加現場積分審查作業;第 2 階段口試費用新臺幣 1,000 元整於口試當天報到 時繳交。
三、積分審查地點:本市桃園國小(桃園區民權路 67 號,TEL:3322268 轉 210、211)。
四、積分審查時間: 110 年 11 月 3 日(星期三)下午 1 時起,請依公告各梯次、時 間進行審查,逾時概不予受理。
五、繳驗資料:正本查驗,甄選積分審查表及繳驗資料由任職學校人事、校長核 章辦理初審,甄選小組辦理複審。
(一)桃園市 110 年度國民小學第 25 期主任候用人員甄選積分審查表(繳交 正本 A3 大小格式)。
(二)身分證正本。
(三)合格教師證書正本。
(四)在職證明書正本。
(五)最近 3 年內未曾受刑事、懲戒處分或記過以上之行政處分證明書暨查 詢刑事等紀錄同意書正本。
(六)學歷證明文件正本。
(七)服務證明書正本。
(八)歷年考核證明文件正本。
(九)獎懲證明文件正本。
(十)特殊加分證明文件正本。
(十一)進修證明文件。
(十二)著作證明文件(繳驗著作分數核定之證明,影本概不予採計)。
(十三)最近 3 個月內 2 吋半身光面相片 2 張,供貼報名申請表及准考證之 用。
(十四)具原住民身分者,須檢附身分證明文件(如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正 本
)。
(十五)桃園市 110 年度國民小學第 25 期主任候用人員甄選初選合格人員 基本資料。
(十六)參加推薦甄選者:校長推薦書或「教育部教學卓越獎銀質獎以上獎 項、教育部獎勵國民中小學推動閱讀之閱讀推手獎個人獎之證明文
件」
正本。
以上資料請依序排列,以利審查。
陸、甄選:
推薦甄選分為初選及複選 2 階段(總分 100 分),初選採計積分佔百分之 40,
複選採口試佔百分之 60(複選原則採原始分數核算成績;如複選人數過多採分組 進行時,複選成績將以 T 分數轉換),合計 100 分,惟口試原始分數平均未達 75 分者,得不足額錄取;一般甄選分為初選及複選 2 階段(總分 100 分),初 選合計佔百分之 50(積分佔百分之 30、筆試佔百分之 20),複選採口試佔百分 之 50(複選原則採原始分數核算成績;如複選人數過多採分組進行時,複選成績 將以 T 分數轉換),合計 100 分,惟總成績未達 70 分者,得不足額錄取。
一、推薦甄選及一般甄選初選:
(一)推薦甄選:
1、以積分成績依錄取名額擇優 2 倍人數參加複選。
2、錄取公告:110 年 11 月 10 日(星期三)下午 10 時 30 分前於桃 園市政府教育局 (以下簡稱本局)網站(http://www.tyc.edu.tw)及 桃園國小門口公告。
(二)一般甄選:
1、符合申請主任甄選人員應具備之之基本條件及資格者參加筆試。
2、筆試:申論題--教育行政理論與實務。
3、筆試時間:110 年 12 月 4 日(星期六)上午 9 時至 11 時 30 分。
4、筆試地點:本市桃園國小(桃園區民權路 67 號,TEL:3322268 轉 210、211)。
5、積分、筆試兩項依分數比重合計成績,依錄取名額擇優 2 倍人數參 加複選。
6、初選錄取人員最後 1 名同分時,得經甄選小組出席委員 1/2 以上之 決議增額錄取之。
7、錄取公告:110 年 12 月 4 日(星期六)下午 10 時 30 分前於本局 網站( http://www.tyc.edu.tw)及桃園國小門口公告。
二、推薦甄選及一般甄選複選:
(一)推薦甄選:
1、教育人員歷程檔案一式 4 份於 110 年 11 月 12 日(星期五)下午 3 時 前送達桃園國小,並繳交複選報名費新臺幣 1,000 元整。
2、考試時間:110 年 11 月 20 日(星期六)上午 8 時至 8 時 20 分報 到。
3、考試地點:本市桃園國小(桃園區民權路 67 號,TEL:3322268
轉 210、211)。
4、考試方式:口試,採第 1 試及第 2 試同時交替進行。
5、成績計算:口試第 1 試及第 2 試成績合併計算為複選成績。
6、甄選總成績:積分及口試成績依分數比重計算。錄取人員最後 1 名 同分時,得經甄選小組出席委員 1/2 以上之決議增額錄取之。
7、錄取公告:110 年 11 月 20 日(星期六)下午 10 時 30 分前於本 局網站( http://www.tyc.edu.tw)及桃園國小門口公告。
8、推薦甄選未獲錄取者,得續報名參加一般甄選初選筆試及複選口試,
並於 110 年 11 月 22 日(星期一)下午 3 時前至桃園國小繳交報名申 請表及初選筆試費用新臺幣 1,000 元整。
(二)一般甄選:
1、考試時間:110 年 12 月 11 日(星期六)上午 8 時至 8 時 20 分報 到,並繳交複選報名費新臺幣 1,000 元整及教育人員歷程檔案一式 4 份。
2、考試地點:本市桃園國小(桃園區民權路 67 號,TEL:3322268 轉 210、211)。
3、考試方式:口試,採第 1 試及第 2 試同時交替進行。
4、成績計算:口試第 1 試及第 2 試成績合併計算為複選成績。
5、甄選總成績:積分、筆試及口試成績依分數比重計算。錄取人員最 後 1 名同分時,得經甄選小組出席委員 1/2 以上之決議增額錄取之。
6、錄取公告:110 年 12 月 11 日(星期六)下午 10 時 30 分前於本 局網站( http://www.tyc.edu.tw)及桃園國小門口公告。
三、成績複查時間:採現場申請,通訊申請不予受理。
(一)申請時間:
1、推薦甄選複選:110 年 11 月 21 日(星期日)上午 9 時至 11 時 30 分。
2、一般甄選初選:110 年 12 月 5 日(星期日)上午 8 時至 8 時 10 分;
一般甄選複選: 110 年 12 月 12 日(星期日)上午 9 時至 11 時 30 分。
(二)申請地點:本市桃園國小(桃園區民權路 67 號,TEL:3322268 轉 210、211)。
(三)方式:由本局會同政風室人員就應考人所填申請表之項目 (筆試或口試) 成績計算有無錯誤後,申請表於成績複查當日發還應考人,不得申請 重新閱卷、各題分數得分或要求影印試卷。
四、總成績一律於報名網址
(http://163.30.44.109/principal_test/index.php)查詢,不另寄發成績
單。
柒、儲訓:
儲訓課程分為下列兩階段:
(一)第一階段:委託國家教育研究院開設之儲訓課程,屆時將轉知 參與儲訓人員相關訊息。
(二)第二階段:本市自行辦理之儲訓課程。
捌、注意事項:
一、應甄資格所稱「成績優良」,係最近 5 學年成績考核未考列四條三款以下。
但最近 5 學年內如有考績列四條三款者,其原因確係車禍、患重病請假超過 規定所致,經機關學校出具證明者,得予以報考。
二、教育人員歷程檔案一式 4 份(經校長、人事主管人員核章,免蓋關防)應詳 實填寫,文字應力求端正,並黏貼最近 3 個月內 2 吋半身光面相片。
三、最近 3 年(採自採自 107 年 11 月 3 日起至 110 年 11 月 2 日止)曾受刑事、
懲戒處分或記過以上之行政處分者,不得申請參加甄選;年資積分計至 110 年 7 月 31 日止。
四、儲訓合格後於 5 年內(以儲訓合格後之下學年度開始計算)未獲聘擔任主任 者
,須重新參加儲訓實務課程,始獲得本市主任候用人員資格。
五、當事人如對其積分核定有所疑義時,應於積分審查當場提出申覆並審查完畢 後由當事人簽名確認積分總分無誤,當事人不得事後提出異議。
玖、檢附資料如下:
一、桃園市 110 年度國民小學第 25 期主任候用人員甄選積分審查認定標準補充 說明。
二、桃園市 110 年度國民小學第 25 期主任候用人員甄選積分審查表。
三、在職證明書。
四、最近 3 年內未曾受刑事、懲戒處分或記過以上之行政處分證明書暨查詢刑事 等紀錄同意書。
五、教育人員歷程檔案。
六、桃園市 110 年度國民小學第 25 期主任候用人員甄選初選合格人員基本資料。
七、桃園市 110 年度國民小學第 25 期主任候用人員甄選報名申請表。
八、桃園市 110 年度國民小學第 25 期主任候用人員推薦甄選校長推薦書。
附件一
桃園市 110 年度國民小學第 25 期主任候用人員甄選 資格及積分審查認定標準補充說明
壹、依據:
一、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二、國民中小學校長主任教師甄選儲訓及介聘辦法。
三、桃園市110 年度國民小學第 25 期主任候用人員甄選簡章。
貳、目的:配合辦理本市110 年度國民小學第 25 期主任候用人員甄選初選審查工作,以達到完全 公平、公正、公開原則。
參、甄選對象及資格:依據桃園市110 年度國民小學第 25 期主任候用人員甄選簡章規定辦理。
肆、應繳驗表件:依據桃園市110 年度國民小學第 25 期主任候用人員甄選簡章規定辦理。
一、 基本條件(資料):
(一) 國民身分證。
(二) 派令、聘書。
(三) 在職證明及服務證明書。
(四) 最近3 年內未曾受刑事、懲戒處分或記過以上之行政處分證明書暨查詢刑事等紀 錄同意書正本。
二、 學歷:
畢業證書(未能繳驗畢業證書者,得繳驗原畢業學校所核發之畢業證明書或加蓋畢業學校 校印之畢業證書影印本。以保證或切結者不予採認)。
三、 服務成績
(一)最近5 年考核通知書。
(二)獎懲:獎懲令、獎狀。
(三)特殊事蹟:獎勵令、獎狀或相關證明。
四、 服務年資:
(一)歷任學校服務證明書(應有兼任職務之註記)。
(二)在職證明書。
(三)兼職證明書。
五、 進修:
(一) 高普特考及格證書。
(二) 教育部、廳、縣市政府核定之著作核分證明。
(三) 研習或訓練證明。
(四) 學分證明或成績單。
六、 以上所有證件,需以正本為憑。
伍、積分認定標準:
一、學歷:(最高30 分)
(一) 獲有博士學位者,給分30 分。
(二) 獲有碩士學位或研究所進修滿40 學分者,給分 28 分。
(三) 獲有學士學位者,給分27 分。
(四) 獲有專科學位者,給分26 分。
二、服務成績:(最高24 分)
(一) 每學年度成績考核列四條一款給2 分、考核列四條二款給 1 分。
(二) 最近8 年獎狀 1 次給 0.25 分,嘉獎 1 次給 0.5 分,記功 1 次給 1.5 分,記大功 1 次給 4.5 分。
(三) 最近8 年申誡 1 次減 0.5 分,記過 1 次減 1.5 分,記大過 1 次減 4.5 分。
(四) 特殊事蹟
1、經行政院及模範公務人員獎勵或省府核定有案之特殊優良教師(師鐸獎),1 次 給3 分;經縣市政府核定之師鐸獎,給 2 分。
2、曾獲教育部核頒教師杏壇芬芳錄入選個人獎項者或經縣市政府核定有案之特殊 優良教師,給1 分。
3、最近 8 年內擔任經核定有案之觀摩教學(不含週三進修講座)表現優良者,全 市性1 次給 0.5 分,全市區域性 1 次給 0.25 分(最高 1.5 分)。
4、最近 8 年內實際指導本校學生參加縣市級以上各項比賽獲得名次者,縣市級 1 次給0.25 分,省級以上 1 次給 0.5 分(包括特優、優、甲等、或金、銀、銅牌,
最高1.5 分)。
5、最近 8 年內參加縣市級以上有關教育之各項比賽獲得名次者,縣市級 1 次給 0.25 分,省級以上 1 次給 0.5 分(包括特優、優、甲等、或金、銀、銅牌,最 高1.5 分)。
6、商借教育局或擔任本市教育資源中心主任或組長,經本市教育局核發證明,每 滿1 年給 0.5 分。
7、取得本市非營利幼兒園場地主管機關之業務承辦績優證明者,每滿一學年給 0.5 分,最高2 分,並以 106 學年度至 109 學年度協助開辦者為限。
8、取得家庭教育專業人員證書者,給 2 分。
9、獲教育部獎勵國民中小學推動閱讀績優學校團體及個人評選,閱讀磐石學校者 給2 分、閱讀推手個人獎者給 1 分。
10、獲 Best Education-KDP 全國學校經營與教學創新 KDP 國際認證獎者,標竿 獎給2 分、特優獎給 1.5 分、其他給 1 分。
三、服務年資:(最高28 分)
(一)任國民小學專任教師或文教行政人員每滿1 年給 2 分。
(二)曾任合格專任公、私立國中、高中職教師,每滿1 年給 1 分。
(三)兼任國小代理主任、組長、主計、人事,學年主任(6 班以上)、午餐執行秘書、
幼童軍團長、中央或縣市教育輔導團團員、輔導團幹事、特殊教育班教師、縣市教 育局科(課)員、借調教育局教師,每滿 1 年另給 0.5 分。
(四)具有原住民籍並在原住民地區國小任教每滿1 年另給 0.5 分(但須實際連續服務 2 年 以上)。
(五)曾在復興區特殊偏遠地區國小服務每滿1 年另給 1.5 分(但須實際連續服務滿 2 年 以上,特殊偏遠地區學校以人事作業核定學校為限)。(95 至 105 學年度本市無特 殊偏遠地區學校,惟前開期間於復興區高義、光華、三光、巴崚等4 校服務者,比 照復興區特殊偏遠地區國小服務每滿1 年另給 1.5 分)。
(六)曾在復興區偏遠地區國小服務每滿1 年另給 1 分(但須實際連續服務滿 2 年以上)。
(七)以上年資之採計,未滿1 年者不予計分。
四、進修部分:(最高18 分)
(一)高等考試或相當於高等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持有證書,教育行政給5 分,非教育行 政給3 分。
(二)普通考試或相當於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持有證書,教育行政給2 分,非教育行 政給1 分(高普考均及格者,採計高考為限)。
(三)初等考試或相當初等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持有證書,教育行政給1 分,非教育行政 給0.5 分(高、普及初等考試均及格者,採計高考為限)。
(四)最近8 年內與教育有關之著作出版,其立論正確,有參考價值,經教育部、教育廳 或縣市政府教育局核定有案者,最高以4 分為限。
(五)參加教育部、廳或縣市政府辦理或委託學校及其他機構舉辦與國民教育有關之教師 研習成績優良或教育專業訓練,受訓1 週以上未滿 2 週,每次給 0.25 分;受訓 2 週 以上未滿4 週,每次給 0.5 分;受訓 4 週以上未滿 12 週,每次給 0.75 分;受訓 12 週以上未滿 6 個月,每次給 1 分;受訓 6 個月以上,每次給 1.25 分。(最高 5 分)
(六)在師範校(院)各學系或經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外大專院校各學系修習與教育有關之 學科,並取得學分證明者,每滿10 學分給 0.5 分(最高 2 分,未滿 10 學分不予計 分)。
(七)在大學或學院研究所選修教育學科,並取得學分證明者,每滿10 學分給 0.5 分(最 高2 分,未滿 10 學分,不予計分)。
(八)參加本市教育局核定大專院校開辦之校長、主任培育班或高階教育人員法政專班結 業者,每修畢6 學分給 2 分,最高給 8 分。
(九)具備採購人員專業證照或教學視導人員證書者,給2 分。(最高 2 分) (十) 取得環境教育人員認證者,給 1 分。
(十一)通過各類英語檢定,依據「公務人員英語檢測陞任評分計分標準對照表」種類,
比照全民英檢初級通過者給1 分,中級以上通過者給 2 分。(擇優計分,最高給 2 分)
(十二)取得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認證之補救教學或學習扶助諮詢輔導人員,入班輔 導人員加1 分、到校諮詢人員加 2 分。
五、外加項目:
(一)取得教師專業發展評鑑人員證書:最高以 3 分為限。
1、取得初階證書加 1 分。
2、取得進階證書加 2 分。
3、取得教學輔導教師證書加 3 分。
(二)獲教育部教學卓越獎之金質獎者,給 5 分、銀質獎給 3 分。
(三)取得本土語言能力中高級以上認證,且於近 4 個學年度(106 至 109 學年度)於正式課 程有實際授課者(由學校出具證明),每學年度給予 0.5 分(最高 2 分)。
陸、審查補充說明:
一、基本條件及資格:
(一)所謂「受刑事處分」,係指「一審判刑有罪」(含上訴)即認定。
(二)留職停薪從事與行政、教學有關之學位進修及育嬰假,未予考核者,視同成績優良。
(三)「最近3 年內」係指民國 107 年 11 月 3 日起至民國 110 年 11 月 2 日止。
二、學歷:甄選積分審查表中學歷欄,大學或獨立學院曾修習教育學分者,應提出正式證明文 件,師範大學、師範學院、教育學院,各學系及大學或獨立學院教育系畢業者,可 免提上項證明文件;惟師專畢業再就讀一般大學相關科系者,則視同修畢教育學科 及學分。
三、服務成績:
(一)「最近5 年內考核」採計年度:學校人員自民國 105 學年度起至 109 學年度、行政 人員自民國105 年度起至 109 年度。
(二)最近5 年考核有缺者應補附缺考核原因之證明文件。
(三)服務成績應與教育有關並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有案之編制人員為限,性質相同 而重複者,擇優計分。
(四)特殊加分:曾獲教育部核頒教師杏壇芬芳錄入選個人獎項者比照縣市政府核定有案 之特殊優良教師,給1 分(擇一採計)。
四、服務年資:
(一)「服務年資」採計至110 年 7 月 31 日止。
(二)教師年資積分以擔任合格教師之日起計算。
(三)同一學年度若兼任不同職務時,其年資積分僅能擇一採計;若兼任不同層級之兼職 年資積分採計方式如下:
1.兼職代理主任年資未滿 1 年,得併未任主任前之年資積分計算(如為組長則併組 長年資計算,如為教師則併教師年資計算)。
2.兼職組長年資未滿 1 年,得併教師年資,以教師積分計算。
(四)教師年資積分計算,以每1 學年度為基礎,不滿 1 年年資,則年資積分不予採計,
並不得併入前後年資計算。
(五)兼任補校校務主任、分校主任、安全維護秘書等年資,得比照「組長」計算;學年 主任年資應由學校證明任職學年度及該學年度班級數(6 班以上方可採計);幼童 軍團長需檢附3 項登記證件。
(七)留職停薪年資(除服兵役年資外),均不予採計,服役年資以教師積分計算。
(八)曾經擔任公私立中學校教師兼主任、兼組長、兼科主任、兼執行秘書報經主管教育 行政機關核准有案,並提出有關證明文件者,該項年資始予採計。
(九)甄選積分審查表年資欄,所指中小學教師及教育學院系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
講師,均以取得合格專任教師證書者為限,代課教師年資不予採計;教育行政機關
職務人員,需經銓敘機關銓定者,始可採認。兼任教師年資折半計算。
(十)學經歷證件,其屬於私人證明保結者,不予採計。
(十一)各項經歷年資及兼職年資請檢具足資證明之考核通知書及兼職證明書或服務證明 書。
(十二)中央或縣市教育輔導團團員(含幹事)已於計算年資時加分,若依服務成績二之
(六)
擔任觀摩教學,不另計分。
(十三)「到職日期」以教育主管機關或學校依授權規定所核定生效日期為準。
五、進修:個人著作尚未核定積分者,應依「桃園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育人員研究著作給 分審查要點」辦理,核予著作分數。
六、其他:
(一)甄選積分審查表年資、服務成績及進修欄之各項給分證件,教師需自取得格教師證 書、教育行政機關職務人員,需經銓敘機關銓定後始得採計。
(二)「經歷證明文件」範圍包括「教育行政人員年資證明、調用市政府、輔導團等證明 、 其他服務證明、歷年考核、兼職聘書或兼職名冊、服務證明書」等正式文件影本。
(三)時間認定:所有期限依本市規定各期積分審查前一日為基準日。
(四)證件應隨評分表附填,並按次序繳驗。
附件二
桃 110 年 25 期 園市 度國民小學第 主任候用人員甄選
積 審查表 分
填
報 日 期 : 年 月 日
認
證 : 碼
姓
名 別 編 : : 性 : 身 號 出 年月 分證統一 生 日 : 年 月 日
現 服務
單
位 及職 稱 : 聯 : 絡電話
大
學 業學校 科 歷 及 畢 系: 最 : 通 高學 訊處:
曾 任主任處
室 □ □ □ □輔 導處 : 教務處 學務 ( 訓 ) 處 總務處 導
積
分 容 分 準 項 目 內 給 標
本 人 自
填 分數
人 審 事
核
及 核章
甄 選 小 組
審 分數 查
甄 填 選小組核章 表說
明
學 歷 ( 最 30 高
分 )
獲 有 博 士
學 者: 位
30 分
(
請 ) 核章
( 請 ) 核章
1.
學 歷 部 分 採
最 計分 高 學 歷
, 如 有 雙 重 資 格 一
律 一計分 擇 。
2.
高 等 考 試 類 別 如 有 重 複
, 一 律 擇
一 優計分 。 從
3.
特 殊 貢 獻 人 員
、 模 範 公 務 人 員 及 特 殊
獲 碩士 學 有
位 研究 所 或 進修 滿 40 學 28 分 分者:
獲 有學
士 位 學 者: 27 分
獲 有專
科 位 學 者: 26 分
服 ( 最 28 務年資 高
分 )
任 文 國民小學專任教師、
教 行 政 人
員 滿 給 積 年 每 1 年 2 分 ( 滿
請 ) 核章
( 請 ) 核章
曾 公私 立國中、高中職教 任合格專任 師
積 給 滿 年 每 1 年 1 分 滿
兼 6 任國小代理主任、組長、主計、人事、學年主任(
班 以 上
)
、 午 餐 執 行 秘 書
、 幼 童 軍 團 長
、 中 央 或 縣 市 教 育 輔 導 團 團 員
、 輔 導
團 事、 特殊 教育 班 縣 員、商借教育局教師, 積 幹 教師、 市教育局 科 滿
年 。(
若 重
複 能 一 計) 兼職 僅 擇 採
每 1 年 滿
另 給 0.5
分
具 有原
住 籍並在 住 地區 國小任教 積 民 原 民 滿 年
( 但
須 續 實 際 連 服務 2 年 ) 以上
每 1 年 滿
另 給 0.5
分
優 良 教 師 獎 勵
, 多 均以最
計 採
1 次
為 限 。
4.
學 校 教 師 年 終 考 核
, 須 經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核 定 者 曾
在 偏遠 地區 國小服務 積 須 續 實 際 復興 區特殊 滿 ( 但 連 服務 2 年
年 ) 以上
(95 至 105 學
年 度 本 市
無 特殊
偏
遠 地區 學校, 前 期間於 高 、 華 、 惟 開 復興 區 義 光 、三 光 巴崚 等4
校 服務者,
積 復興 區特殊 滿 偏遠 地區 國小服務加分 ) 年,比照
每 1 年 滿
另 給 1.5
分
曾
在 偏遠 地區 國小服務 積 須 續 實 際 復興 區 滿 年( 但 連 服務 2
年 ) 每 1 年 以上 滿
另 給 1 分
服 ( 最 24 務成績 高
分 )
考 核
學 5 年 終 校教師最近 年
考 核 (105 學 年度至
109學 ) 年度
四 1 次 2 分 ( 條一款 給
請 ) 核章
( 請 ) 核章
四 1 次 1 分 條二款 給
獎
辦 與 理
教 育
有 關 業 務最近 8 年 大功 者 1 次 4.5 分 曾獲記 給
(
請 ) 核章
( 請 ) 核章
辦 與 理
教 育
有 者 關 業 務最近 8 年 功 1 次 1.5 分 曾獲記 給
辦 與 理
教 育
有 獎者 關 業 務最近 8 年 嘉 1 次 0.5 分 曾獲記 給
辦 與 理
教 育
有 者 關 業 務最近 8 年 狀 1 次 0.25 分 曾獲獎 給
懲
最 8 年 誡 近 曾受申
處 分
者 扣 1 次 0.5 分
(
請 ) 核章
( 請 ) 核章
最 8 年 1 次 近 曾受記過處分者
扣 1.5 分
最 8 年 大 近 曾受記
過 處 分
者 扣 1 次 4.5 分
特 殊 加 分
經 教育部或
省
府 核定有 之 鐸 案 特殊 優良教師 ( 師 獎) 給3 分
(
請 ) 核章
( 請 ) 核章
經
縣 核定有 之師 鐸 市政 府 案 獎 給2 分
曾 獲 教 育 部 核 頒 教 師
杏 錄 壇芬芳
入 市政 府 案 特殊 優良教師 選個人獎項者 縣 核定有 之 或 經
給1 分
最 8 近
年 案 內擔任經核定有
之 現優良者,合計 次 觀摩 教學 表 ( 最 高
1.5 分 )
全
市 性 1 次 0.5 給
分
; 市 全 區域性 1
次 0.25 分 給
最 8 近
年
內 實際
指 參加 縣 級 賽 次 導本校學 生 市 以上各項比 獲得名 者, 合計
次 ( 最 1.5 分 ) 高
縣
市 級 1 次 0.25 給
分
省 以上 級 1 次 給
0.5 分
最 8 年 縣 近 內參加
市 以上有關教育各 獲得名 者,合計 項 比 級 賽 次
次 ( 最 1.5 分 ) 高
縣
市 級 1 次 0.25 給
分 省級 以上 1 次 , 給
0.5 分
商 借 教
育 他 局或擔任其
教 育 資 源 中 心
服 證明 務 主 任或組長,經教育局核 發
每 1 年 滿
給 0.5 分
取 非營利幼 得本市 兒
園 管 承 並 場地 主 機關之業務 辦績優證明者, 以
106學 109學 年度至 年度
協 助
開 辦者為限。
每1 學 給 0.5 分 年
( 最 2 分 ) 高
取 家庭 教育專業 給2 分 得 人 員 證書者
獲 教育部獎勵國民中小學推動閱讀績優學校
團 選 體及個人 評
閱 磐石 學校 給 2 分 讀
閱 讀推手個人獎
給 1
分
獲 Best Education-KDP 全
國 營與 教學 創新 學 校 經 KDP
國 認 際
證 獎
標 獎 竿
給 2 分
特
優 給 獎 1.5 分
其
他 給 1 分
進 ( 最 18 教 修 高 育行政高
等
考 試或相 之 種 試及格者 一 計 分 當 特 考 擇 5 分 ( ( 請 ) 核章
分 ) 請 ) 與 核章 教
育 有 關 事 蹟
, 並 經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核定者為限。
6.
通 過 各 類 英 語 檢 定
, 係 依 據
「 公 務 人 員 英 語 檢 測 陞 任 評 分 計 分 標 準 對 照 表
」 種 類
, 比 照 全
民 檢 分。 英 給
7.
取 得 其
他 科 等考 試或相 之 種 試及格者 類 高 當 特 考 3 分
教 普 育行政
通 試或相 之 種 試及格者 考 當 特 考 2 分
其
他 科普 通 試或相 之 種 試及格者 類 考 當 特 考 1 分
教 初等考 育行政
試 或
相 之 種 試及格者 當 特 考 1 分
其
他 科初等 試或相 之 種 試及格者 考 類 當 特 考 0.5 分
具 採 備
購 視 人員專業 導人員證書 給2 分 證 照 或教學
取 環境 教育人員 認 得
證 給1 分
最 8 近
年 內 與 教 育 有 關 之 著 作 出 版
, 其 立
論 正確
, 有
參 價值 ,經教育部、教育 廳 縣 教育局核定有 案 考 或 市政 府 者
( 最 4 分 ) 高
最 4 分 高
參 加 教 育 部
、 廳 或 縣 市 政 府 辦 理 或 委 託
學 他 校及其
機
構 舉 習成績優良或教育專業訓 辦國民教育有關之 研 練 教 師
( 最 5 分 ) 高以 為限
1.受 1 週 訓
以 者 上 未 滿 2 週 次
2.受 2 週 訓
以 者 上 未 滿 4 週 次
3.受 4 週 訓
以 者 上 未 滿 12 週 次
4.受 12 週 訓
以 上 未 滿 6 個 次 月者
5.受 6 個 次 訓 月以上者
每
次 給 0.25 分
每
次 給 0.5 分
每
次 給 0.75 分
每
次 給 1 分
每
次 給 1.25 分
本 市 非 營 利 幼 兒 園 場 地 主 管 機 關
報
考 類別
□推 薦甄選
□一 般甄選
報
考 確認簽 人 名
在
師 校 範 ( 院 )
各 學 系 或 經 教 育 部 認 可
之 大 院 習 教育有關之學 科 並 國 內 外 專 校各學系 修 與 , 取得學分證明者
( 最 2 分 ) 高
每
修 滿 10 學 給 分
0.5 分
在 學或 大 學
院 研
究 教育學 修 所選 修 科 ( 最 2 分 ) 每 滿 10 學 給 高 分
0.5 分 甄 複審 選小組
參 加 本 市 教 育 局 核 定 大 學
院 開 培 班 教育人員法政 班結 業者(最高 校 辦之校長 育 或高 階 給8 、 主 任
分 )
最 8 分 高 (每
修 畢
6 學 給 2 分 分 )
( 請 ) 核章
通 過各
類 英
語 檢定 ( 最 給 2 分 ) 初 1 分 高 級給
中
級 以上 給 2 分
取 署 得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
認 救 扶 諮 輔 導人員 證之 補 教學或學習 助 詢 導人員 入 輔 1 分 班
到
校 詢 諮 人員 2 分
外 加項目
取 發 得教師專業
展 鑑 一 計 評 人員證書 ( 擇 採 )
初 證書 給 1 分 階
(
請 ) 核章
( 請 ) 核章
報
考 簽 人 名
進 證書 給 2 分 階
審 查 完 畢 後 請 簽 名 確
認 分總 積 分
無 誤
教 輔 學
導 教
師 證 書 給
3 分
獲 教育部教學卓越獎
金
質 給 獎 5 分
銀 質獎
給 3 分
取 得本
土 語
言 力 以上 認 能 中高 級 證,且於近 4 個 (106 至 學年度
109學 ) 於 年度
正 課程有 課者。 出 式 實 際 授 ( 由 具證明 ) 學校
每 給 0.5 學年度
分 2 分 (最高 )
積
分 總 分 (
請 ) 核章
(請 ) 核章
報
考 簽 人 章: 人 校 事核章: 長核章:
附件三
(機關學校名稱)
在職證明書
查 君自 年 月 日起在本校 擔任 職務,現仍在職,特此證明。
(首長簽名蓋章)
(印信)
中華民國 110 年 月 日
附件四(一)
(機關學校名稱)
未受處分證明書
茲證明 最近 3 年內
(自民國 107 年 11 月 3 日起至 110 年 11 月 2 日止)未受刑事、懲戒處分或記 過以上之行政處分,特此證明。
人事核章: 校長核章:
(印信)
中華民國 110 年 月 日
附註:本表由本人親自詳實填寫,若有虛報,經查屬實者,取消錄取資格,並
依法接受處分。
附件四(二)
同 意 書
本 人 ﹝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
﹞
為報考桃園市 110 年度國民中(小)學第 25 期校長(主任)候用
人員甄選,茲同意桃園市政府向相關單位查詢最近 3 年
(107 年 11 月 3 日起至 110 年 11 月 2 日止)是否曾受刑事、
懲戒處分或記過以上之行政處分,以玆證明本人符合「國民 中小學校長主任甄選儲訓及介聘辦法」第 7 條規定。
立書人: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月 日
附件五
教 育 人 員 歷 程 檔 案
學校人事核章 校長核章姓名 性 別
語文 程度
區 分 精通 流利 尚可 閩南語
出 生
日 期 年 月 日 身分證 統一編號
客家語 英 語 其他(自
填)
通訊處
戶籍地址 電話
現居地址 電話
電子郵件 手機
緊 急
通知人 姓 名 電話號碼 (公) 電話號碼 (宅)
學 歷
學 校 名 稱 院系科組別 學習成就或特殊事蹟
修 業 年 限
畢業 結業 肄業 教育程度
(學位) 證明或文件字號
起 迄
年 月 年 月
考 試
請 粘 貼 最 近 三 個 月 兩 吋 半 身 正 面 脫 帽 光 面 照 片
-21-
年度 等 級 職 系 類 科 錄取
等第 證 明 或 文 件 字 號
進 修 研 習
國 內 國 外
進 修 研 習 機 構 進 修 研 習 名 稱 學習領域名稱 期 別
起 迄 進修
時數
證明或文件字號 1
自 費
2 公 費
1 自 費
2 公
費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學 分 數
-22-
著 作
年 度 書 名 出版日期
出版社 獎 勵 種 類
年 月 日
學 術 研 究
專 題 論 文 名 稱 主 辦 機 構 發 表 日 期
期 刊 別 獎 勵 種 類
年 月 日
教 師 資 格
-23-
區 分
資格或類科 送審學校
年 月 日
證 名 或 文 件 字 號
1 檢 定
2 登 記
3 審 查
檢 定
登 記
審 查
-24-
經歷及現職
服 務 機 關
職 務
官 職 等
職 務 編 號
職
系
主 管 級 別
任職 免職 異 卸
動 職 原 因
不 必 銓 審
人 員 區
年 分
月 日
字 號
實 到 際 職 日
年 月 日
字 號
實 離 際 職 日
其 它 有 關 銓 敘 事 項
獎 懲
-25-
學習領域名稱 事 由 核 定 結 果 核 定 機 關
年 月 日 證明或文件 字號
歷 年 五 年 考 績
-26-
年 區 總 等 核定結果
度 分 分 次 獎 懲
級或 資 位 ) 官職 等階 ( 官稱
官 官階 等職
等 (薪
級
)
俸
級 ( 薪
點
)
俸
點 支
俸薪 點 ( 減暫
) 核定機關 年 月 日 字號
自 述:個 人 優 點 或 專 業 成 就
-27-
機 關 首 長 官 章
人 事 主 管 簽 名 或 蓋 章
承 辦 人 員 簽 名 或 蓋 章
填 表 人 簽 名 或 蓋 章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月 日
-28-
附件六
桃園市 110 年度國民小學第 25 期主任候用人員甄選
初選合格人員基本資料
編 號 初審積分
姓 名 性 別
出生年
月日 籍 貫
身分證 統一編號
學 歷 服 務 學 校
實際到職日 年 月 日
任教年資 通訊地址
(詳填鄰里)
縣(市) 鄉(鎮、市、區) 里
街
鄰 路 號之 聯絡電話 (O) (H)
(手機)
桃園市 區 國民小學
附件七
桃園市 110 年度國民小學第 25 期主任候用人員甄選報名申請表
姓 名
身分證統一編號 性 別
出生
日期 年 月 日
貼最近三月內兩吋 之半身相片一張(另
浮貼一張用於准考 證)
住 址
郵遞區號□□□□□ 聯 絡 電 話 (O)
(H) (手機) 最
高 學 歷
校名: 合格教師證字號
系所名稱:
繳驗資料:正本查驗,甄選積分審查表、繳 驗資料由任職學校人事、校長核章辦理初 審,甄選小組辦理複審。以上資料請依序排 列,以利審查。
申請人查 核
學校審核
甄選小組核章 人事 校長
1、桃園市 110 年度國民小學第 25 期主任侯用人 員
甄選資格及積分審查表(繳交 A3 大小格式)
2、身分證正本
3、合格教師證書(或具教師資格之證明)正本 4、在職證明書正本
5、最近 3 年內未曾受刑事、懲戒處分或記過以上 之行政處分證明書暨查詢刑事等紀錄同意書正本 6、學歷證明文件正本
7、服務證明書正本 8、歷年考核證明文件正本 9、獎懲證明文件正本 10、特殊加分證明文件正本 11、進修證明文件
12、著作證明文件
13、具原住民身分者,須檢附身分證明文件(如戶 籍謄本或戶口名簿正本)
14、桃園市 110 年度國民小學第 25 期主任候用人 員甄選初選合格人員基本資料
口試准考證編號 筆試准考證編號
15、參加推薦甄選者:校長推薦書或教育部教學卓 越獎銀質獎以上獎項、教育部獎勵國民中小學 推動閱讀之閱讀推手獎個人獎之證明 文件正 本。
繳交筆試報名費
新臺幣1000 元整 核發准考證 甄選小組核章 備 註
※粗線空格內由相關人員 審核,報名人請勿填寫
附件八
桃園市 110 年度國民小學第 25 期主任候用人員推薦甄選 校長推薦書
茲同意推薦本校現任教師 (身分證統一編號: ) 參加桃園市 110 年度國民小學第 25 期主任候用人員甄選。
□曾任代理主任滿 1 年
(民國 年 月 日起至民國 年 月 日擔任代理主任)
□曾兼任組長職務滿 2 年
(民國 年 月 日起至民國 年 月 日兼任組長)
□商借教育局或擔任本市各教育資源中心主任或組長,經教育局核定
者滿 3 年
(民國 年 月 日起至民國 年 月 日商借教育局或擔任 本市教育資源中心主任或組長,經教育局核定)
備註:代理校長不得推薦人選。
推薦人(請簽名並加蓋職章):
-32-
中華民國 110 年 月 日
-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