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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 106 年度國民小學第 21 期主任候用人員甄選簡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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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桃園市 106 年度國民小學第 21 期主任候用人員甄選簡章

壹、依據: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暨「國民中小學校長主任教師甄選儲訓遷調及介聘 辦法」辦理。

貳、目的:儲備品德高尚,身體健康,具有良好教育專業素養及卓越領導才能人員,

充任國民小學主任。

參、主任甄選人員應具備之基本條件及資格:

一、凡現任本市市立國民小學現職登記合格教師,於市內(外)實際服務滿 5 年以 上(不含實習、服兵役、代理代課或留職停薪之年資),期間曾任組長 2 年,

或導師 3 年,或組長 1 年導師 2 年以上,或調用、支援教育行政機關及所屬 機構服務 2 年導師 2 年以上,成績優良者。 (兼任人事、主計或代理主任者,

其年資比照組長資格計算) 。

二、最近 3 年未受刑事、懲戒處分或記過以上之行政處分。

三、凡具有前款規定資格者得參加下列甄選:

(一)自行申請報名參加一般甄選。

(二)校長推薦參加甄選,校長推薦人員係指該校擬預聘為新學年度主任之該 校教師,惟當年度新成立學校不在此限,且受推薦人員須實際服務滿五 年且曾任代理主任滿 2 年(現任代理主任 1 年以上未滿 2 年者,須曾任 組長職務滿 1 年),或現任組長且曾兼任組長職務滿 2 年;校長連任任 期屆滿及代理校長不得推薦人選,新學年度第二學期起聘者亦不得推薦 (校長推薦書如附件八)。

肆、甄選錄取名額:

一、推薦甄選:20 名(每校得推薦之人數不限)。

二、一般甄選:一般地區 20 名。

三、推薦甄選口試原始平均分數未達 70 分者及一般甄選總成績未達 60 分者,得 不足額錄取。

伍、報名:

一、網路報名:106 年 9 月 22 日(星期五)中午 12 時至 106 年 10 月 6 日(星 期 五 ) 中 午 12 時 前 完 成 網 路 登 錄 報 名 (http://163.30.44.17/principal_test/),以本市甄選報名系統網路登錄 時間為準,逾時概不予受理(不受理通訊報名,為避免網路壅塞,請務必留 意報名截止時間儘早上網報名,以免報名系統關閉或因個人用戶端網路因素 致無法完成網路填報資料)。

二、報名費:考生報名採 2 階段收費(推薦甄選考生無須參加筆試及繳交筆試費),

(2)

第 1 階段筆試費用新台幣 1,000 元整,於 106 年 9 月 22 日(星期五)中午 12 時至 106 年 10 月 6 日(星期五)晚上 8 時前完成繳費(不含 ATM 轉帳費),

若延遲繳費未完成轉帳者,不得參加現場積分審查作業;第 2 階段口試費用 新台幣 1,000 元整於繳交教育人員歷程檔案時一併繳交。

三、積分審查地點:本市桃園國小(桃園區民權路 67 號,TEL:3322268) 。 四、積分審查時間:106 年 10 月 25 日(星期三)下午 1 時起,請依公告各梯次、

時間進行審查,逾時概不予受理。

五、繳驗資料:正本查驗,甄選積分審查表及繳驗資料由任職學校人事、校長核 章辦理初審,甄選小組辦理複審。

(一)桃園市 106 年度國民小學第 21 期主任候用人員甄選積分審查表(繳 交正本 A3 大小格式)。

(二)身分證正本。

(三)合格教師證書正本。

(四)在職證明書(繳交正本)。

(五)最近 3 年內未曾受刑事、懲戒處分或記過以上之行政處分證明書暨 查詢刑事等紀錄同意書正本。

(六)學歷證明文件正本。

(七)服務證明書 (載明包含組長、導師、學年主任…等經歷年資證明文 件)。

(八)歷年考核證明文件正本。

(九)獎懲證明文件正本。

(十)特殊事蹟證明文件正本。

(十一)進修證明文件。

(十二)著作證明文件(繳驗著作分數核定之證明,影本概不予採計)。

(十三)最近 3 個月內 2 吋半身光面相片 2 張,供貼報名申請表及准考證 之用。

(十四)初選合格人員基本資料。

(十五)限時掛號信封 1 個(請自行填寫收件人姓名、地址及貼足 32 元郵 票,寄發成績單用)。

(十六)具原住民身分者,須檢附身分證明文件(如戶口名簿)

(十七)參加推薦甄選者之校長推薦書。

以上資料請依序排列,以利審查。

陸、甄選:

(3)

推薦甄選分為初選及複選 2 階段(總分 100 分) ,初選採計積分佔百分之 40,複 選採口試佔百分之 60(採標準分數核算成績) ,合計 100 分,惟口試原始分數平 均未達 70 分者,得不足額錄取;一般甄選分為初選及複選 2 階段(總分 100 分) , 初選合計佔百分之 50(積分佔百分之 30、筆試佔百分之 20) ,複選採口試佔百 分之 50(採標準分數核算成績),合計 100 分,惟總成績未達 60 分者,得不足 額錄取。

一、推薦甄選及一般甄選初選:

(一)推薦甄選:

1、以積分成績依錄取名額擇優 2 倍人數參加複選。

2、錄取公告:106 年 11 月 8 日(星期三)下午 10 時 30 分前於桃園 市政府教育局網頁(http://www.tyc.edu.tw)及桃園國小門口公 告。

(二)一般甄選:

1、符合申請主任甄選人員應具備之之基本條件及資格者參加筆試。

2、筆試:申論題--教育專業科目及教育實務。

3、筆試時間:106 年 12 月 9 日(星期六)上午 9 時至 11 時 30 分。

4、筆試地點:本市大有國中(桃園區大有路 215 號,TEL:2613279 分機 510) 。

5、積分、筆試兩項依分數比重合計成績,一般地區依錄取名額擇優 2 倍人數參加複選。

6、初選錄取人員最後 1 名同分時,得經甄選小組出席委員 1/2 以上 之決議增額錄取之。

7、錄取公告:106 年 12 月 9 日(星期六)下午 10 時 30 分前於桃園 市政府教育局網頁(http://www.tyc.edu.tw)及桃園國小門口公 告。

二、推薦甄選及一般甄選複選:

(一)推薦甄選:

1、教育人員歷程檔案一式 4 份於 106 年 11 月 9 日(星期四)下午 3 時前送達桃園國小,並繳交複選報名費 1,000 元整。

2、考試時間:106 年 11 月 25 日(星期六)上午 8 時至 8 時 20 分報 到。

3、考試地點:本市桃園國小(桃園區民權路 67 號,TEL:3322268) 。 4、考試方式:口試,採第 1 試及第 2 試同時交替進行。

5、成績計算:口試第 1 試及第 2 試成績合併計算為複選成績。

6、甄選總成績:積分及口試成績依分數比重計算。錄取人員最後 1

(4)

名同分時,得經甄選小組出席委員 1/2 以上之決議增額錄取之。

7、錄取公告:106 年 11 月 25 日(星期六)下午 10 時 30 分前於桃 園市政府教育局網頁(http://www.tyc.edu.tw)及桃園國小門口 公告。

8、推薦甄選未獲錄取者,得續報名參加一般甄選初選筆試及複選口 試,並於 106 年 11 月 29 日(星期三)下午 3 時前至桃園國小繳交 報名申請表及初選筆試費 1,000 元整。

(二)一般甄選:

1、教育人員歷程檔案一式 4 份於 106 年 12 月 11 日(星期一)下午 3 時前送達桃園國小,並繳交複選報名費 1,000 元整。

2、考試時間:106 年 12 月 16 日(星期六)上午 8 時至 8 時 20 分報 到。

3、考試地點:本市桃園國小(桃園區民權路 67 號,TEL:3322268) 。 4、考試方式:口試,採第 1 試及第 2 試同時交替進行。

5、成績計算:口試第 1 試及第 2 試成績合併計算為複選成績。

6、甄選總成績:積分、筆試及口試成績依分數比重計算。錄取人員 最後 1 名同分時,得經甄選小組出席委員 1/2 以上之決議增額錄 取之。

7、錄取公告:106 年 12 月 16 日(星期六)下午 10 時 30 分前於桃 園市政府教育局網頁(http://www.tyc.edu.tw)及桃園國小門口 公告。

三、成績複查時間:採現場申請,通訊申請不予受理。

(一)申請時間:

1、推薦甄選複選:106 年 11 月 26 日(星期日)上午 9 時至 11 時 30 分。

2、一般甄選初選:106 年 12 月 10 日(星期日)上午 9 時至 11 時 30 分;一般甄選複選:106 年 12 月 17 日(星期日)上午 9 時至 11 時 30 分。

(二)申請地點:本市桃園國小(桃園區民權路 67 號,TEL:3322268) 。

(三)方式:由本府教育局會同政風室人員就應考人所填申請表之項目 (筆試或口試)成績計算有無錯誤後,將申請表寄回應考人之通訊 處,不得申請重新閱卷、各題分數得分或要求影印試卷。

柒、儲訓、見習:

一、儲訓(成績總分 100 分)為期 8 至 10 週,並須參與自費之國外教育考察課

程,儲訓地點、費用、方式另訂(帶職帶薪,公假登記)。

(5)

二、儲訓後未經遴聘之候用主任,具教育行政實習之義務;本府教育局為應業務 需要時,得逕予商借,不得拒絕。

三、儲訓後未經聘任前,應仍返原服務學校;推薦甄選錄取人員於取得結訓證書 後,須在原推薦學校兼任主任職務至少 2 年以上,始可參加教師介聘調動。

捌、注意事項:

一、應甄資格所稱「成績優良」,係最近 5 學年成績考核未考列四條三款以下。

但最近 5 學年內如有考績列四條三款者,其原因確係車禍、患重病請假超過 規定所致,經機關學校出具證明者,得予以報考。

二、教育人員歷程檔案一式 4 份(經校長、人事主管人員核章,免蓋關防)應詳 實填寫,文字應力求端正,並黏貼最近 3 個月內 2 吋半身光面相片。

三、最近 3 年(採自 103 年 10 月 25 日起至 106 年 10 月 24 日止)曾受刑事、懲 戒處分或記過以上之行政處分者,不得申請參加甄選;年資積分計至 106 年 7 月 31 日止。

四、儲訓合格後於 5 年內(以儲訓合格後之下學年度開始計算)未獲聘擔任主任 者,須重新參加儲訓並取得儲訓合格證書,始獲得本市主任候用人員資格。

五、當事人如對其積分核定有所疑義時,應於積分審查當場提出申覆並審查完畢 後由當事人簽名確認積分總分無誤,當事人不得事後提出異議。

玖、檢附資料如下:

一、桃園市 106 年度國民小學第 21 期主任候用人員甄選積分審查認定標準補充 說明。

二、桃園市 106 年度國民小學第 21 期主任候用人員甄選積分審查表。

三、在職證明書。

四、最近 3 年內未曾受刑事、懲戒處分或記過以上之行政處分證明書暨查詢刑 事等紀錄同意書。

五、教育人員歷程檔案。

六、初選合格人員基本資料。

七、桃園市 106 年度國民小學第 21 期主任候用人員甄選報名申請表。

八、桃園市 106 年度國民小學第 21 期主任候用人員推薦甄選校長推薦書。

(6)

附件一

桃園市 106 年度國民小學第 21 期主任候用人員甄選積分審查認定標準補充說明

壹、依據:

一、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二、國民中小學校長主任教師甄選儲訓遷調及介聘辦法。

貳、目的:配合辦理國小主任甄選初選審查工作,以達到完全公平、公正、公開原則。

參、甄選對象及資格:依據本市公布之主任甄選儲訓簡章規定辦理。

肆、應繳驗表件:依據本市公布之主任甄選儲訓簡章規定辦理。

一、基本條件(資料):

(一)國民身分證。

(二)派令、聘書。

(三)在職證明及服務證明書(包含組長、導師年資證明)。

(四)最近 3 年未受刑事、懲戒、記過以上處分之證明書。

二、學歷:

畢業證書(未能繳驗畢業證書者,得繳驗原畢業學校所核發之畢業證明書或加蓋畢業學校 校印之畢業證影印本。以保證或切結者不予採認)。

三、服務成績

(一)最近 5 年考核通知書。

(二)獎懲:獎懲令、獎狀。

(三)特殊事蹟:獎勵令、獎狀或相關證明。

四、服務年資:

(一)歷任學校服務證明書(應有兼任職務之註記)。

(二)在職證明書。

(三)兼職證明書。

五、進修:

(一)高普特考及格證書。

(二)教育部、廳、縣市政府核定之著作核分證明。

(三)研習或訓練證明。

(四)學分證明或成績單。

六、以上所有證件,需以正本為憑。

伍、積分認定標準:

一、學歷:(最高 30 分)

(一)研究所畢業獲碩士以上學位者,給分 30 分。

(二)大學畢業獲學士學位者,給分 28 分。

(三)專科學校畢業者,給分 26 分。

二、服務成績:(最高 24 分)

(7)

(一)每學年度成績考核列四條一款給 2 分、考核列四條二款給 1 分。

(二)最近 8 年獎狀 1 次給 0.25 分,嘉獎 1 次給 0.5 分,記功 1 次給 1.5 分,記大功 1 次給 4.5 分。

(三)最近 8 年申誡 1 次減 0.5 分,記過 1 次減 1.5 分,記大過 1 次減 4.5 分。

(四)特殊事蹟

1.經行政院及模範公務人員獎勵或省府核定有案之特殊優良教師(師鐸獎)、縣市 政府核定有案之特殊優良教師(師鐸獎)1 次給 1 分。

2.經縣市政府核定之特殊優良教師給 0.5 分(同時獲得省政府暨縣市政府核定為特 殊優良教師者擇一採計)。

3.最近 8 年內擔任經核定有案之觀摩教學(不含週三進修講座)表現優良者,全市 性 1 次給 0.5 分,全市區域性 1 次給 0.25 分(最高 1.5 分)。

4.最近 8 年內實際指導本校學生參加縣市級以上各項比賽獲得名次者,縣市級 1 次 給 0.25 分,省級以上 1 次給 0.5 分(包括特優、優、甲等、或金、銀、銅牌,

最高 1.5 分)。

5.最近 8 年內參加縣市級以上有關教育之各項比賽獲得名次者,縣市級 1 次給 0.25 分,省級以上 1 次給 0.5 分(包括特優、優、甲等、或金、銀、銅牌,最高 1.5 分)。

6.商借教育局或擔任本市教育資源中心主任或組長,經本市教育局核定者,每滿 1 年給 0.5 分。

7.取得本市非營利幼兒園場地主管機關之業務承辦績優證明者,每滿一學年給 0.5 分,最高 2 分,並以 106 學年度至 109 學年度協助開辦者為限。

8.通過本土語言能力認證者,給 1 分。

三、服務年資:(最高 28 分)

(一)任國民小學專任教師或文教行政人員每滿 1 年給 2 分。

(二)曾任合格專任公、私立國中、高中職教師,每滿 1 年給 1 分。

(三)兼任國小代理主任、組長、主計、人事,學年主任(6 班以上)、午餐執行秘書、幼 童軍團長、縣市教育輔導團團員、輔導團幹事、特殊教育班教師、縣市教育局科 (課)員、借調教育局教師,每滿 1 年另加 0.5 分。

(四)具有原住民族籍並在原住民地區國小任教每滿 1 年另加 0.5 分(但須實際連續服務 2 年以上)。

(五)94 學年(含)以前曾在復興區特殊偏遠地區國小或 95 學年(含)以後在高義、光 華、三光、巴崚等 4 校服務每滿 1 年另加 1.5 分。(但須實際連續服務滿 2 年以上,

特殊偏遠地區學校以人事作業核定學校為限)。

(六)曾在復興區偏遠地區國小服務每滿 1 年另加 1 分(但須實際連續服務滿 2 年以上)。

(七)以上年資之採計,未滿 1 年者不予計分。

四、進修部分:(最高 18 分)

(一)高等考試或相當於高等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持有證書,教育行政給 5 分,非教育行 政給 3 分。

(二)普通考試或相當於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持有證書,教育行政給 2 分,非教育行

(8)

政給 1 分(高普考均及格者,採計高考為限)。

(三)初等考試或相當初等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持有證書,教育行政給 1 分,非教育行政 給 0.5 分(高、普及初等考試均及格者,採計高考為限)。

(四)最近 8 年內與教育有關之著作出版,其立論正確,有參考價值,經教育部、教育廳 或縣市政府教育局核定有案者,最高以 4 分為限。

(五)參加教育部、廳或縣市政府辦理或委託學校及其他機構舉辦與國民教育有關之教師 研習成績優良或教育專業訓練,受訓 1 週以上未滿 2 週,每次給 0.25 分;受訓 2 週 以上未滿 4 週,每次給 0.5 分;受訓 4 週以上未滿 12 週,每次給 0.75 分;受訓 12 週以上未滿 6 個月;每次給 1 分;受訓 6 個月以上;每次給 1.25 分。(最高 5 分)

(六)在師範校(院)各學系或經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外大專院校各學系修習與教育有關之 學科,並取得學分證明者,每滿 10 學分給 0.5 分(最高 2 分,未滿 10 學分不予計 分)。

(七)在大學或學院研究所選修教育學科,並取得學分證明者,每滿 10 學分給 0.5 分(最 高 2 分,未滿 10 學分,不予計分)。

(八)參加本市教育局核定大專院校開辦之校長、主任培育班或高階教育人員法政專班結 業者,每修畢 6 學分給 2 分,最高給 8 分。

(九)具備採購人員專業證照或教學視導人員證書者,給 2 分。(最高 2 分) (十) 取得環境教育人員認證者,給 0.5 分。

(十一)通過各類英語檢定,依據「公務人員英語檢測陞任評分計分標準對照表」種類,

比照全民英檢初級通過者給 1 分,中級以上通過者給 2 分。(擇優計分,最高給 2 分)

(十二)取得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認證之補救教學諮詢輔導人員,入班輔導人員加 1 分、到校諮詢人員加 2 分。

五、取得教師專業發展評鑑人員證書:最高 3 分(外加項目擇一採計)。

(一)取得初階證書加 1 分。

(二)取得進階證書加 2 分。

(三)取得教學輔導教師證書加 3 分。

陸、審查補充說明:

一、基本條件及資格:

(一)所謂「受刑事處分」,係指「一審判刑有罪」(含上訴)即認定。

(二)留職停薪從事與行政、教學有關之學位進修及育嬰假,未予考核者,視同成績優 良。

(三)「最近 3 年內」係指民國 103 年 10 月 25 日起至民國 106 年 10 月 24 日止。

二、學歷:甄選積分審查表中學歷欄,大學或獨立學院曾修習教育學分者,應提出正式證明文 件,師範大學、師範學院、教育學院,各學系及大學或獨立學院教育系畢業者,可 免提上項證明文件;惟師專畢業再就讀一般大學相關科系者,則視同修畢教育學科 及學分。

三、服務成績:

(一)「最近 5 年內考核」採計年度:學校人員自民國 100 學年度起至 104 學年度、行政人

(9)

員自民國 101 年度起至 105 年度。

(二)最近 5 年考核有缺者應補附缺考核原因之證明文件。

(三)服務成績應與教育有關並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有案之編制人員為限,性質相同 而重複者,擇優計分。

(四)特殊加分:曾獲教育部核頒教師杏壇芬芳錄入選個人獎項者比照縣市政府核定有案 之特殊優良教師,1 次給 0.5 分。

四、服務年資:

(一)「服務年資」採計至 106 年 7 月 31 日止。

(二)教師年資積分以擔任合格教師之日起計算。

(三)同一學年度若兼任不同職務時,其年資積分僅能擇一採計;若兼任不同層級之兼職 年資積分採計方式如下:

1.兼職代理主任年資未滿 1 年,得併未任主任前之年資積分計算(如為組長則併 組長年資計算,如為教師則併教師年資計算)。

2.兼職組長年資未滿 1 年,得併教師年資,以教師積分計算。

(四)教師年資積分計算,以每 1 學年度為基礎,不滿 1 年年資,則年資積分不予採計,並 不得併入前後年資計算。

(五)兼任補校校務主任、分校主任、安全維護秘書等年資,得比照「組長」計算;學年主 任年資應由學校證明任職學年度及該學年度班級數(6 班以上方可採計);幼童軍團長 需檢附 3 項登記證件。

(七)留職停薪年資(除服兵役年資外),均不予採計,服役年資以教師積分計算。

(八)曾經擔任公私立中學校教師兼主任、兼組長、兼科主任、兼執行秘書報經主管教育行 政機關核准有案,並提出有關證明文件者,該項年資始予採計。

(九)甄選積分審查表年資欄,所指中小學教師及教育學院系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講 師,均以取得合格專任教師證書者為限,代課教師年資不予採計;教育行政機關職務 人員,需經銓敘機關銓定者,始可採認。兼任教師年資折半計算。

(十)學經歷證件,其屬於私人證明保結者,不予採計。

(十一)各項經歷年資及兼職年資請檢具足資證明之考核通知書及兼職證明書或服務證明書。

(十二)縣市教育輔導團團員(含幹事)已於計算年資時加分,若依服務成績二之(六)擔 任觀摩教學,不另計分。

(十三)「到職日期」以教育主管機關或學校依授權規定所核定生效日期為準。

五、進修:個人著作尚未核定積分者,應依「桃園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育人員研究著作給分 審查要點」辦理,核予著作分數。

六、其他:

(一)甄選積分審查表年資、服務成績及進修欄之各項給分證件,教師需自取得格教師證書、

教育行政機關職務人員,需經銓敘機關銓定後始得採計。

(二)「經歷證明文件」範圍包括「教育行政人員年資證明、調用市政府、輔導團等證明、其 他服務證明、歷年考核、兼職聘書或兼職名冊、服務證明書」等正式文件影本。

(三)時間認定:所有期限依本市規定各期積分審查前一日為基準日。

(四)證件應隨評分表附填,並按次序繳驗。

(10)

附件二

桃園市 106 年度國民小學第 21 期主任候用人員甄選積分審查表

認證碼:

年 月 日 填報 姓

名 性 別 住 址 電 話

生 年 月 日 現 職 現職到職日期 年 月 日 初任到職 日期

年 月 日

歷 年 資

基本

條件 1.凡現任本市市立國民小學現職登記合格教師。

2.最近 3 年未受刑事、懲戒、記過以上處分。

3.具有下列資格之一:實際服務滿 5 年以上(不含實習、服兵役、代理代課、留職停薪),其間曾任組長 2 年,或導師 3 年,或組長 1 年導師 2 年以上,或調用、支援教育行政機關及所屬機構服務 2 年導師 2 年以上,成績優良者。(兼任人事、主計或代理主任 者,其年資比照組長資格計算)。

茲同意以上各項資料全部屬實 報考人簽名:

評分

項目 內 容 給分標準 申請人 自填分

人 事

核 章 甄選小組審查 報考類別

高 ( 最

30分 )

1.研究所畢業獲碩士以上學位者 30 分

(人事核章)

□一般甄選

□推薦甄選

*確認簽名處:

_____________

甄選小組複審:

校長核章:

人事人員核章:

報考人簽章:

2.大學畢業獲學士學位者 28 分

3.專科學校畢業者 26 分

( 最

24分 )

務 成 績

最近 5(學)年 度考核

100(學) 年度

101(學) 年度

102(學)

年度 103(學)年度 104(學)

年度 四條一款給 2 分

四條二款給 1 分

(人事核章)

獎(以最近 8 年內核定者 為準,最高 10 分)

大功( )次 嘉獎( )次 記功( )次 獎狀( )次

獎狀 1 次給 0.25 分 嘉獎 1 次給 0.5 分 記功 1 次給 1.5 分 大功 1 次給 4.5 分

懲(以最近 8 年內核定者 為準)

申誡 ( )次 記過 ( )次 記大過( )次

1 次減 0.5 分 1 次減 1.5 分 1 次減 4.5 分

特殊事蹟(最 高 4 分,應 有具體事實 並附證明文 件)

經行政院及模範公務人員獎勵或省府核定有案之 特殊優良教師(師鐸獎)、縣市政府核定有案之特 殊優良教師(師鐸獎)

1 次給 1 分

經縣市政府核定有案之特殊優良教師

1 次給 0.5 分

最近 8 年內擔任經核定有案之觀摩教學表現優良 者,合計 次(最高 1.5 分)

全市性 1 次給 0.5 分;全市區域性 1 次給 0.25 分

報考人簽名

最近 8 年內實際指導本校學生參加縣市級以上各 項比賽獲得名次者, 合計 次(最高 1.5 分)

縣市級 1 次給 0.25 分省級以上 1 次給 0.5 分

(審查完畢後請簽名確 認積分總分無誤) 最近 8 年內參加縣市級以上有關教育各項比賽獲

得名次者,合計 次(最高 1.5 分)

縣市級 1 次給 0.25 分,省級以上 1 次 給 0.5 分

商借教育局或擔任其他教育資源中心服務主任或

組長,經教育局核定者 每滿 1 年給 0.5 分

取得本市非營利幼兒園場地主管機關之業務承辦 績優證明者,並以 106 學年度至 109 學年度協助 開辦者為限。

每 1 學年給 0.5 分 最高 2 分

備 註 一、所列服務成績以與

教育有關並經主管 機關核定有案者為 限,性質相同而重 複者擇優計分。

二、各項研習進修,以 結業證書所具研習 日期計分。

三、高普考均及格者採 計高者為限。

四、證件應隨評分標準 表附填,並按次序 裝訂成冊。

五 、 同 獲 省 政 府 暨 縣 (市)政府核定為特 殊優良教師者擇優 採計。

六、「服務年資」欄同 1 年度兼任 2 種以上

取得本土語言能力認證者 給 1 分

高 ( 最

28分 )

服務年資

任國民小學專任教師、文教行政人員積滿 年 每滿 1 年給 2 分

(人事核章)

曾任合格專任公私立國中、高中職教師積滿 年 每滿 1 年給 1 分

兼任國小代理主任、組長、主計、人事、學年主任(6 班以 上)、午餐執行秘書、幼童軍團長、縣市教育輔導團團員、輔導 團幹事、特殊教育班教師、縣市教育局科員、商借教育局教 師,積滿 年。(若重複兼職僅能擇一採計)

每滿 1 年另加 0.5 分

具有原住民族籍並在原住民地區國小任教積滿 年(但須實 際連續服務 2 年以上)

每滿 1 年另加 0.5 分

94 學年(含)以前曾在復興區特殊偏遠地區國小或 95 學年

(含)以後在高義、光華、三光、巴崚等 4 校服務積滿 年 (但須實際連續服務 2 年以上)

每滿 1 年另加 1.5 分

(11)

曾在復興區偏遠地區國小服務積滿 年(但須實際連

續服務 2 年以上) 每滿 1 年另加 1 分

職務者擇優採計。

七、高等考試或相當於 高等考試之特種考 試及格持有證書,

教育行政給 5 分,

非 教 育 行 政 給 3 分;普通考試或相 當於普通考試之特 種考試及格持有證 書,教育行政給 2 分,非教育行政給 1 分;初等考試或 相當於初等考試之 特種考試及格持有 證書,教育行政給 1 分,非教育行政 給 0.5 分。

八、通過各類英語檢定,

係依據「公務人員 英語檢測陞任評分 計分標準對照表」

種類,比照全民英 檢給分。

九、取得本市非營利幼 兒園場地主管機關 之業務承辦績優證 明者,以 106 學年 度至 109 學年度協 助開辦者為限。

高 ( 最

18分 )

進修

高等(普通、初等)考試或相當於高等(普通、初等)考試之

特種考試及格(最高 5 分) 擇優給分

(人事核章)

具備採購人員專業證照或教學視導人員證書者,給 2 分 最高 2 分

取得環境教育人員認證 0.5 分

最近 8 年內與教育有關之著作出版,其立論正確,有參考價 值,經教育部、教育廳或縣市政府教育局核定有案者(最高 4 分)

最高 4 分

參加教育部、廳、局或縣市政府辦理或委託學校及其他機構舉 辦國民教育有關之教師研習成績優良或教育專業訓練(最高以 5 分為限)

1.受訓 1 週以上未滿 2 週者 次 2.受訓 2 週以上未滿 4 週者 次 3.受訓 4 週以上未滿 12 週者 次 4.受訓 12 週以上未滿 6 個月者 次 5.受訓 6 個月以上者 次

每次給 0.25 分 每次給 0.5 分 每次給 0.75 分 每次給 1 分 每次給 1.25 分

在師範校(院)各學系或經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外大專院校各學系 修習與教育有關之學科,並取得學分證明者(最高 2 分)

每修滿 10 學分給 0.5 分

在大學或學院研究所選修教育學科(最高 2 分) 每修滿 10 學分給 0.5 分

參加本市教育局核定大學院校開辦之校長、主任培育班或高階 教育人員法政班結業者(最高給 8 分)

最高 8 分(每修畢 6 學分給 2 分)

通過各類英語檢定(最高給 2 分) 初級給 1 分

中級以上給 2 分

取得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認證之補救教學諮詢輔導人員 入班輔導人員 1 分 到校諮詢人員 2 分

高 ( 最

3分 )

外加項目 取得教師專業發展評鑑人員證書(擇一採計)

初階證書 1 分 進階證書 2 分 教學輔導教師證書 3 分

(人事核章)

積分總計

(人事核章)

報考人簽章: 人事人員核章: 校長核章:

(12)

附件三

(機關學校名稱)

在職證明書

查 君自 年 月 日起在本校擔任 職務,現仍在職,特此證明。

(首長簽名蓋章)

(印信)

中 華 民 國 1 0 6 年 月 日

(13)

附件四

(機關學校名稱)

未受處分證明書

茲證明 最近 3 年內 (自民國 103 年 10 月 25 日起至 106 年 10 月 24 日止)未受刑事、懲戒處分或 記過以上之行政處分,特此證明。

人事核章: 校長核章:

(印信)

中 華 民 國 1 0 6 年 月 日

附註:本表由本人親自詳實填寫,若有虛報,經查屬實

者,取消錄取資格,並依法接受處分。

(14)

同 意 書

本人 ﹝身分證統一編號: ﹞為報考桃園市 106 年度國民中﹝小﹞學第 21 期校長﹝主任﹞候用人員甄選,茲同意桃園市政 府﹝警察局暨相關單位﹞查詢〈依 106 年度國民中《小》學第 21 期校長《主任》

候用人員甄選簡章規定為 103 年 10 月 25 日起至 106 年 10 月 24 日止〉是否曾 受刑事等行政處分,以玆證明本人符合「國民中小學校長主任甄選儲訓遷調及介 聘辦法」第 8 條規定。

備註:

一、依「國民中小學校長主任教師甄選儲訓遷調及介聘辦法」第 8 條規定:「國民中、小學現 職合格教師,最近三年曾受刑事、懲戒處分或記過以上之行政處分者,不得參加校長、主 任之甄選」。

二、爰「桃園市 106 年度國民小學第 21 期校長候用人員甄選簡章」、「桃園市 106 年度國民小 學第 21 期主任候用人員甄選簡章」、「桃園市 106 年度國民中學第 21 期校長候用人員甄 選簡章」及「桃園市 106 年度國民中學第 21 期主任候用人員甄選簡章」規定略以,應考 人須檢附最近 3 年內未曾受刑事、懲戒處分或記過以上之行政處分證明書。

立書人:

中 華 民 國 1 0 6 年 月 日

(15)

教 育 人 員 歷 程 檔 案

學校人事核章 校長核章 附件五

姓名 性 別

語文 程度

區 分 精通 流利 尚可

閩南語

出 生

日 期 年 月 日 身分證字號

客家語 英 語 其他(自

填)

通訊處

戶籍地址

電話

現居地址 電話

電子郵件 手機

緊 急

通知人 姓 名 電話號碼 (公) 電話號碼 (宅)

學 歷

學 校 名 稱 院系科組別 學習成就或特殊事蹟

修 業 年 限

畢業 結業 肄業 教育程度

(學位) 證明或文件字號

起 迄

年 月 年 月

請 粘 貼 最 近 三 個 月 兩 吋 半 身 正 面 脫 帽 光 面 照 片

(16)

考 試

年度 等 級 職 系 類 科 錄取

等第 證 明 或 文 件 字 號

進 修 研 習

國 內 國 外

進 修 研 習 機 構 進 修 研 習 名 稱 學習領域名稱 期 別

起 迄 進修

時數

證明或文件字號 1

自 費

2 公 費

1 自 費

2 公 費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學 分 數

(17)

著 作

年 度 書 名 出 版 日 期

出 版 社 獎 勵 種 類

年 月 日

學 術 研 究

專 題 論 文 名 稱 主 辦 機 構 發 表 日 期

期 刊 別 獎 勵 種 類 年 月 日

(18)

教 師 資 格

區 分

資 格 或 類 科送 審 學 校

年 月 日

證 名 或 文 件 字 號 1

檢 定

2 登 記

3 審 查

檢 定

登 記

審 查

(19)

經 歷 及 現 職

服 務 機 關

職 務

官 職 等

職 務 編 號

主 管 級 別

任 職 免 職 異 卸

動 職 原 因

不 必 銓 審

人 員 區 分

實 到 際 職 日

實 離 際 職

(20)

其 它 有 關 銓 敘 事 項

獎 懲

學 習 領 域 名 稱 事 由 核 定 結 果 核 定 機 關

年 月 日 證 明 或 文 件 字 號

(21)
(22)

歷 年 五 年 考 績

年 區 總 等 核 定 結 果

度 分 分 次 獎 懲

級或資位

)

官職等階

官等職等 稱官階 ( 官

級 ( 薪

)

點 ( 薪

)

支俸薪點暫

( 減 )

核定機關 年 月 日 字號

(23)

自 述:個 人 優 點 或 專 業 成 就

機 關 首 長 官 章

人 事 主 管 簽 名 或 蓋 章

承 辦 人 員 簽 名 或 蓋 章

填 表 人 簽 名 或 蓋 章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月 日

(24)

附件六

106 年度第 21 期初選合格人員基本資料

編 號 初審積分

姓 名 性 別

出生年

月日 籍 貫

身分證統 一編號

學 歷

服 務 學 校

實際到職日 年 月 日

任教年資 通訊地址

(詳填鄰 里)

縣(市) 鄉(鎮、市、區) 里

鄰 路 號之 聯絡電話 (O) (H)

(手機)

區 國民 學

(25)

附件七

桃園市 106 年度第 21 期國民小學主任候用人員甄選報名申請表

姓 名

身分證統一編號 性 別

出生

日期 年 月 日

貼最近三月內兩吋 之半身相片一張(另

浮貼一張用於准考 證)

住 址

郵遞區號□□□□□ 聯 絡 電 話 (O)

(H) (手機) 最

高 學 歷

校名: 合格教師證字號

系所名稱:

繳驗資料:正本查驗,甄選積分審查表、繳 驗資料由任職學校人事、校長核章辦理初 審,甄選小組辦理複審。以上資料請依序排 列,以利審查。

申請人查核

學校審核

甄選小組核章 人事 校長

1.桃園市 106 年度國民小學第 21 期主任侯用人員 甄選資格及積分審查表

2.身分證正本

3.合格教師證書(或具教師資格之證明)正本 4.在職證明書正本 1 份

5.未受處分證明書正本 1 份 6.學歷證明文件正本 7.服務證明書正本 8.歷年考核證明文件正本 9.獎懲證明文件正本 10.特殊加分證明文件正本 11.進修證明文件

12.著作證明文件

13.具原住民身分者,須檢附身分證明文件(如戶 口名簿)

14.初選合格人員基本資料表

15.限時掛號信封 1 個(貼足 32 元郵資) 16.參加推薦甄選者之校長推薦書

繳交筆試報名費

新臺幣 1000 元整 核發准考證 甄選小組核章 備 註

※粗線空格內由相關人員 審核,報名人請勿填寫

※推薦甄選考生無須參加筆試 及繳交筆試費。

筆試准考證編號 口試准考證編號

(26)

附件八

桃園市 106 年度國民小學第 21 期主任候用人員推薦甄選 校長推薦書

茲同意推薦本校現任教師 (身分證字號: ) 參加桃園市 106 年度國民小學第 21 期主任候用人員甄選。

□ 曾任代理主任滿 2 年

(民國 年 月 日起至民國 年 月 日擔任代理主任)

□ 現任代理主任代理 1 年以上未滿 2 年者,曾兼任組長職務 1 年 以上

(民國 年 月 日起至今擔任代理主任;民國 年 月 日起至民國 年 月 日兼任組長)

□ 現任組長且曾兼任組長職務滿 2 年

(民國 年 月 日起至民國 年 月 日兼任組長)

備註:校長推薦人員係指擬預聘為新學年度主任之學校教師,惟當年度新 成立學校不在此限;校長連任任期屆滿及代理校長不得推薦人選,

新學年度第二學期起聘者亦不得推薦,且受推薦人員須實際服務滿 五年且曾任代理主任滿 2 年(現任代理主任 1 年以上未滿 2 年者,須 曾任組長職務滿 1 年),或現任組長曾兼任組長職務滿 2 年

推薦人(請簽名並加蓋職章):

中 華 民 國 1 0 6 年 月 日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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