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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學校教職員育嬰留職停薪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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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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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 選 擇 書 人 : 聯 絡 地 址 : 聯 絡 電 話 : :

服 務 機 關 ( 構 ) 學 校 :

填 寫 日 期 : 年 月 日

機關(構) 學校

名稱:

公立學校教職員育嬰留職停薪期間

繼續繳付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費用選擇書

為保障您的權益,請詳閱以下說明再行選填:

一、 依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 8 條第 4 項規定,教職員自 106 年 8 月 11 日以後之育嬰留職停薪年資,得選擇按月並全額負擔,繼續繳付公務人員退休撫 卹基金(以下簡稱退撫基金)費用,並應於申請留職停薪時,同時填具本選擇書 一式 2 份,1 份由當事人留存,1 份由服務學校存查。一經選定繼續繳付後,不 得變更。

二、 教職員育嬰留職停薪期滿之日,接續於同一服務學校以同一事由(即同一子女)

延長留職停薪期限時,不得變更原繼續繳付退撫基金費用之選擇。

三、 選擇繼續繳付退撫基金費用之權益:

選擇繼續按月或遞延 3 年全額繳付退撫基金費用者,是項育嬰留職停薪年資得併 計教職員退休、資遣或撫卹年資。至於選擇停止繳付退撫基金費用者,是項育嬰 留職停薪期間不得併計上述年資,日後亦不得要求補繳該期間之退撫基金費用。

四、 110 年 3 月 31 日以前已育嬰留職停薪尚未回職復薪,並於 110 年 4 月 1 日以後仍 在育嬰留職停薪者,於接獲服務學校通知後,應照第一點規定辦理。

姓 名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留 職 停 薪 起 訖 日 期

自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選擇繼續繳付退撫基金費用 □ 繼續 □ 停止

繼續繳付退撫基金費用方式

(停止繳付人員免填)

□繼續按月繳付

□遞延 3 年繳付

(簽名或蓋章)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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