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法國教育行政制度相關背景
一個國家的教育行政制度之形成,與其自然、人文與社會背景息息相 關,而討論一國教育行政制度時,也必然涉及該國的學校制度,法國自然 也不例外。因此,本章的重點便在於探討法國教育行政制度的相關背景,
瞭解其如何形塑今日的法國教育行政制度。
第一節 自然與人文社會背景
本節所探討的自然與人文背景包含地理背景、歷史背景、社會背景、
經濟背景、文化背景及政治背景。這些皆是孕育法國教育行政制度的發展 背景。本節旨在描述這些發展背景的概況,並討論其助於法國教育行政制 度發展的原因。
壹、地理背景
法國位於歐洲的西部,南瀕庇里牛斯山(Pyrenees les Pyrénées)與西班 牙相連,東以阿爾卑斯山(Alps)和瑞士及義大利接鄰,北方接盧森堡和比 利時,東北方與德國以萊茵河(le Rhin)為界,西北隔英吉利海峽(English Channel)和英國遙遙相望。西濱比斯開灣(Bay of Biscay)和大西洋相通。其 中北部的疆界沒有任何的自然屏障,直接與德國、奧地利、比利時、盧森 堡相鄰。這些天然的地理屏障,將法國畫出面積 551,000 平方公里的六角 型國土,為全歐面積第三大的國家(Stevens,2003:2)。
由於法國位於北極和赤道的中點,處在海洋性氣候、大陸性氣候和地 中海氣候三個氣候帶的會合處,使得法國無嚴酷的冬天及乾旱不雨的夏 天,氣候十分舒爽(陳奎熹、溫明麗,1996:156)。
法國境內有 80%是平原及丘陵。除此,全境亦有多處處於海洋和山脈 中。由於不同的地形及氣候,因而造就出法國多元的景觀(陳奎熹、溫明麗,
1996:156;Stevens,2003:2)。
法國境內交通十分發達,水陸空交通皆有。河川成放射狀並有運河相 連,河口有大港,使得海運和河運連成一氣。在陸運方面則有公路和鐵路,
國內的航空也十分便捷。整個法國的交通網係以巴黎為中心,向全國各地 作放射線式的輻射(林貴美,1991:1-2)。
天然的屏障所劃出的法國國土相當完整,完整的國土相較於分散的國 土有益該國實施中央集權的教育制度。其次,天然屏障亦自然地分割法國 與他國,就像一個圓圈將法國人民圍繞起來,使得生活在法國境內的人民 相較於他國,較易凝聚共識,發展種族意識及國家一體感。而且法國的交 通網是以巴黎為中心,正是中央政府所在地。這種地理上造成的聚合感 覺,有助於人民接受中央集權式的教育行政制度(許勝雄,1984:193)。
貳、歷史背景
西元前十世紀起,法國是塞爾特人聚居地(Celtes),古羅馬人稱他們為 高盧人。西元前二世紀, 羅馬人二度侵入,凱薩大帝於西元前 51 年佔領 全高盧。西元四世紀日耳曼民族南侵羅馬帝國,致使羅馬帝國滅亡(西元 476 年)。這些日耳曼民族中有一分支為法蘭克人,他們試圖掌管現今法國 的大部分地區,建立法蘭克王國。其國王克拉維(Clovis)在西元 196 年受 洗,成為天主教的國家。西元 751 年丕平 Pepin 即位為佳洛林王朝(Les Carolingiens)的第一位國王,西元 800 年查理曼大帝(Charlemagne),開拓了 龐大的王國,將國土擴大至昔日羅馬帝國下的全西歐,建立了神聖羅馬帝 國(The Holy Roman Empire)。
查理曼大帝死後,至九世紀帝國分裂,他的孫子禿子查理(Charles le Chauve)佔有西部領土,稱西法蘭克王國,此乃今日法國起源。西元 987 年,加洛林家族中斷,卡珮王朝(Les Capétiens)繼起,1337 年英王愛德華 三世(Edward III)為爭王位渡海征法,引發了英法百年戰爭,西法蘭克王國 存亡之秋聖女貞德(Jeanne d'Arc)奮勇抗英以死喚起法人民族意識,1453 終 於趕走英軍完成統一(王業立,1999:112;蔡百銓,1999:5-92)。在這段 歷史發展的過程中,首先法國在無形中習慣於羅馬帝國的中央集權制度,
奠定了中央集權在法國的發展基礎。後來雖有分裂,但還是很快就建立一 個新的王國,由此可見法國的君王或人民皆已形成對種族及國家的認同 感,渴望一個統一的王國。尤其在對外抗戰時期,更讓法國的人民燃起保 家衛國的意念,使全國人民一條心,更有利中央集權制度的發展。
西元 1461 年,路易十一上臺,在位期間逐漸走向專制主義,開始出 現中央集權的實質作為。從西元 1461 年至西元 1483 年,精明的路易十一 除了為法國開拓了兩倍的領土,近乎法國今日的疆域。同時他也削弱封建 貴族的勢力,不理會三級議會(Estates-General,即現在的議會 parliament),
並發展了屬於王室的官僚體系以增加稅收。這些典範至少延續了三個世
紀,使得今日的法國還留下中央集權的影子。同時路易十一為借助宗教的 力量,以利使人民信服,乃與羅馬教廷建立關係,讓天主教成為其王國的 支柱。後來在路易十三的時代,賴希爐(Richelieu)樞機主教成為首席部長 (chief ministre)以及實際的統治者,為了鞏固其權勢,乃再次消弱貴族,只 任用中產階級的官僚,並派遣總督(intedants)治理巴黎某些地區,將官僚體 制推展至整個法國,更加劇中央集權的發展。雖然法國的貴族試圖反擊這 些削藩的政策,於 1648 年及 1650 年各發起叛亂,稱為福隆德運動
(Fronde),不過都失敗了,這也使得法國君王更有恃無恐的實行其中央集 權制度(王業立,1999:113)。
及至路易十四專制王權發展至極。路易十四的王室鰴記是太陽,所有 的施政都以他為中心,自稱為太陽王(Sun King)。他進一部加強了集權及 官僚化的程度,所有的政策都只為增加自己與法國的權力。他長年征戰,
不理會三級議會,又大建凡爾賽宮(les versailles)作為軟性囚禁貴族的地 方,因此在如此的花費下,國庫漸進耗竭,至路易十六國家已臨崩潰,終 於釀成 1789 年法國大革命(王業立,1999:113-114)。雖然路易十四的集權 政策使法國踏上革命之路,但不可否認的是他的確建立了豐功偉業,使法 國成為當時歐洲各國效訪的對象,因此,即便法國發生了大革命,可是在 人民的心中仍以路易十四的功績為傲,這也使得法國的中央集權制度得以 繼續存在。
1789 年春天,路易十六召開自 1614 年以來第一次的三級會議。這三 個階級包括教士、貴族與平民。代表人民的第三階級要求三個議會應聯合 起來開會,但路易十六拒絕了他們的要求。後來當他屈服時,許多議會的 議員早已十分氣憤和激動,並且將之更名為國民議會(L'Assemblée
nationale)。加上當時民眾生活困苦,且痛恨高傲的皇后,因此於 1789 年 7 月 14 日突襲巴士底監獄(Bastile),開始了法國的大革命。在大革命之後,
國民議會建立一個君主立憲政體,稱為法蘭西第一共和國,不過當時共和 國的主要權力是由公共安全委員會所掌握。且此時法蘭西共和國仍受到復 闢王族協同外國軍隊聯合的攻擊(王業立,1999:115-118)。在此紛亂的年 代下,非常需要一個能保護人民的有力政府。這種人民的心理需求孕育出 另一個專權的君主,使得中央集權制度再度復活,而且更法制化及系統化。
拿破崙(Napoléon de Bonaparte)生於一個科西嘉島的破落貴族之家,曾 就讀於巴黎軍校,1785 年從軍,熱情擁護大革命,在幾次的抵禦外侮之戰 (擁護法國王室的外國軍隊)中節節勝利,開始嶄露頭角。當時督政官西哀 耶斯將拿破崙視為其「寶劍」,而重用之。1799 年 11 月 9 日,拿破崙發動
了軍事政變,用軍隊驅散了國會,推翻了督政府,和當時幾位政要成立執 政官委員會,但很快的就踢開另兩外執政官而獨攬大權,開啟拿破崙的軍 事獨裁序幕。當年 12 月,他又頒布了由他口述的新憲法,規定立法權歸 於參政院、保民院、立法院和元老院四院所組成的議會,行政權歸執政府,
自己為第一執政。1804 年 12 月 2 號拿破崙在巴黎聖母院由教皇為其加冕,
法蘭西第一共和國遂成法蘭西第一帝國,拿破崙為帝國的皇帝(L’Empire) (朱劍、趙楓,1996:52-58),創立了另一個集權專制的帝國。
由於拿破崙的專制集權與擴張國家版土的作為引起國際恐慌,各國繼 而組成聯軍撻伐之,使得拿破崙成為歐洲霸主的美夢終究幻滅,滑鐵盧之 役失敗後,拿破崙的時代宣告結束。在拿破崙之後,法國陸續經歷第二共 和、第二帝國、第三共和、第四共和及目前的第五共和。不過其精神一直 存留在法國人民的心中,仍視其為一英雄人物。他所建立的政治體系以及 中央集權的制度一直影響至今。其偉大的功勳更是後來崛起者的效仿對 象,不論是他的姪子拿破崙三世(Napoléon III),或是第五共和的戴高樂 (Charles De Gaulle)、季斯卡(Valéry Giscard d’Estaing)都是拿破崙主義 (Napoléonism)的再現。雖然法國在敵不過地方分權的世界趨勢下,於 1982 年頒布了《地方地方分權法》(Les lois de décentralization),但是整個國家 仍是呈現中央強地方弱的型態,中央權力下放的腳步相形之下是較為緩慢 的,中央集權的影子依舊存在。
由上述的歷史發展觀之,可知法國的中央集權已發展了好幾個世紀,
這也容易使得教育行政制度呈現中央集權的型態。尤以拿破崙時代開始,
中央集權式的教育行政制度開始奠基。
拿破崙是個有野心的人,不僅在軍事、政治上強化其權力,更企圖透 過教育的方式培養政府官員及效忠他的人民。因此拿破崙建立了法蘭西學 院作為高等教育的機構,並兼為全國最高教育行政機關,同時為使中央政 令能確實貫徹於法國各地,拿破崙又將帝國劃分為 24 個大學區(académie)
,每區由中央任命的大學區總長(le recteur)總理該區一切的教育措施,建立 一個中央集權的教育行政制度(謝文全,2001:234)。這使得中央集權的制 度更加鞏固,同時亦為今日大學區教育行政制度的萌芽。
為貫徹中央的教育政策,就需透過嚴密的教育視導制度,來督促中央 及地方教育的執行。故法國於 1802 年拿破崙三世的時代,開始建立初始 的視導制度。剛開始建立的目的在視察督導高中的發展,後來經過多年的 演變,法國視導制度發展成熟,不論在組織上、或督學的聘用上,亦或視 導活動的進行方面都有一套嚴密的準則。視導的範圍也逐漸擴展至小學、
中學、個人專業訓練機構及任何具教育和研究性質的機構或公立組織。
隨著時代的發展,法國教育視導制度除為貫徹中央權力外,也逐漸成 為提升法國教育品質的主要方法,因此其組織彷如小型的教育部組織,細 分為中央、大學區、府三級,分工合作執行其被賦予的視導任務。
時至今日,法國教育行政制度更精緻化且分工細密,不論是教育視 導、高等教育評鑑、審議機構的設立、各層級教育機關職權的劃分、相關 法令的規定等等都呈現發展成熟的狀態,然而這些現行的法國教育行政制 度卻依然可見拿破崙時代所建立的典範及精神---中央集權。
參、社會、經濟及文化背景
一、社會背景
法國是一個社會福利的國家,可以說法國的公民從出生到死亡都享受 全套的「社會保險」,例如育兒補助金、失業救濟金、租屋補貼、高等教 育學費補助、醫療保健、養老金等等。不過也因此,法國人民的稅賦壓力 也相當的重。有鑑於此,法國總統席哈克(Jacause Chirac)和總理哈法漢 (Pierre Rafaran)強行推動社會保險改革制度,引發民眾的反對聲浪,大舉 遊行抗議,並且反映在地方選舉上,導致右派執政黨的挫敗。(許彩禪,
2004:212)。
法國人崇尚自由,造就一個多元文化共存的社會,可以容納各種不同 的文化、種族及宗教。同時也由於強調個人自由,人人皆有言論和表達的 自由,是故,法國的工會運動相當盛行,也對政府造成一種抵制的力量。
不過這種允許多元文化共存及展現個人自由的社會,其運作機制卻必須建 立在「均等的原則」之上。因而比起自由,大部分的法國人更重視平等、
均等,因為唯有平等及均等才有自由可言,故「均等的原則」幾乎是大部 分法國人判別事務的規準。不論是國家的改革或既存的政策,若不能符合 這個原則,甚至是挑戰這個原則,易引起人民的捍衛戰爭。(Stevens,2003:3)。
這種「均等的邏輯」(沈姍姍,2005)造就失業的人可以領失業救助金、
受傷的人的可領傷殘救濟金、學生可以享受低廉的大學學費政策及政府補 助、退休的人可以領退休金的福利政策。然而這種均等邏輯不僅展現在社 會福利政策,也形塑了中央集權的教育行政制度。因為唯有由中央統籌規 劃、統一補助、規定全國一致性的課程綱要,才能確保教育機會及教育品 質的均等。也是因為這種「均等邏輯」的存在,使得法國境內雖然吹起地 方分權、大學自主等強調中央權力鬆綁的風潮,依舊無法使中央集權式的
教育行政制度有急速的變化。
二、經濟背景
法國雖然是以農立國,但在工業時代工商業就已發達,經濟開發的甚 早,乃為歐洲的強國之ㄧ。優渥的經濟條件,使得法國政府有能力負擔全 國的教育支出、教育人事支出,支持了中央集權式的教育行政制度。
在憲法上規定法國為社會共和國(le republique social),故在經濟上採 行公私立並行制,其重要企業如鐵路、公路、航空、汽車、銀行、保險等 公用專業,均由國家控制。基於同一理念,屬於公益事業的教育也須由國 家做相當的控制與監督(林貴美,1991:4) 。
三、文化背景
法國的文化呈現一種豐富、多元的面貌。既強調理性又附有浪漫氣 息,但是穠纖合度卻拿捏的剛好,無太過與不及之處。其中法國人的浪漫 氣息或許可歸於希臘時代文化的薰陶,及其混合了浪漫的希臘人的血液。
而法國理性文化卻是經過幾個世紀的發展。羅馬人重法律、守秩序、強調 證據的精神為法蘭西民族種下理性的種子,及至啟蒙時代大放異彩,當中 首推笛卡爾(Descartes)的理性主義,其相當強調邏輯、分析及統整。另外,
工業大革命時代,科學實證的精神不但是理性的極致表現,同時亦強化了 理性主義(Oster,1998:88)的發展。
雖然法國政府並未訂定國教和支持某一宗教團體,但是法國人民普遍 的宗教信仰為羅馬的天主教,這和歷史的發展有關。天主教不但組織形式 嚴謹集中,而且強調一致的教義和禮儀,為法國社會訂定道德規範的準則 (謝文全,2001:235)。
由上述可知法國人融合了羅馬人的重法律、守秩序的精神、日耳曼民 族的建設、進取及順從團體的精神、笛卡爾的理性主義,因此崇尚理性、
重視邏輯、分析、統整、標榜秩序、規章及制度等。影響所及,其教育制 度均由中央先行設計藍圖再加以實施,因此制度全國一致。除此,法國的 宗教信仰大多數為羅馬的天主教,而天主教組織形式嚴謹集中、一致的教 義和禮儀的特點,無形中支持了法國實施中央集權式教育行政制度(謝文 全,2001:235)。
肆、政治背景
法國目前的政體是共和國,實行立法、行政及司法三權分立,由總統 擔任三軍的統帥,並與總理共同行使行政權,國會則負責行使立法權。法 國的政黨相當多元,若以政黨主張來區分大致可分為左派、中間偏右和右 派的政黨(吳志中,無日期)。目前左派的政黨有社會黨(Parti socialiste,PS)、
法國共產黨(Parti communiste francais ,PCF)、人民黨(Mouvement des citoyens,MDC)以及綠黨(Les Verts)。右派有共和聯盟(Rassemblement pour la Republique,RPR)、法國民主同盟(Union pour la democratie francaise, UDF)以及自由民主黨(Democratie liberale,DL)(張台麟,2001)。左派政 黨強調社群主義、社會主義,主張國家應建立良善的社會福利制度,關懷 弱勢團體及建立均等的社會。右派政黨則結合國家力量及導進市場化機 制,強調卓越及改革羈絆國家朝向現代化發展的傳統。
雖然目前法國的執政黨為右派人士,但以整個歷史發展看來,左派政 黨較常取得國家的執政權,這可能與該黨強調社會福利與維持一致性的主 張有關。政黨的主張亦是影響教育行政制度的關鍵因素。偏左的人士較傾 向支持中央集權的教育行政制度,因為此類型的教育行政制度才有易維持 社會公平及教育機會均等。由於政治背景與教育行政制度有密切的關係,
且相關資料較為豐富,故另於下一節詳加敘述。
第二節 政治制度
本節主要在探討法國政治制度,了解中央及地方的政治制度。由於資 料較為豐富,因此在詳細探討其制度前,先行大概敘述其制度,描繪其政 治制度初步的輪廓。
壹、政治制度概述
法國的政治運作係影響法國教育政策及教育行政運作最直接因素。法 國為典型的立法、行政、司法三權分立的國家,由共和國總統領導整個法 國,並和其所選閣揆和內閣政府共同行使行政權。國會由眾議院
(L’Assemblée nationale)和參議院(Le Sénat)所組成,行使立法權。不過法國 總統不須對國會負責,但由其任命的總理及內閣對國會負責。根據法國知 名學者杜偉傑(Maurier Duverger)之詮釋,此制度稱為半總統制(le régime
semi-presidentiel)(張台麟,1995:4;許勝雄,1961:197)。如此一來,總 統的權力便十分強大,易造成集權的政府。
雖然法國《憲法》(le constitution)和 1982 年頒布的《地方地方分權法》
(Les lois de decentralization)中都明文規定:「地方組織由民選議會依法律規 定實施地方自治」,而法國中央政府也陸續將部分的權力釋放至地方政 府,和地方政府分工(déconcentration)辦理國家事務。但凡是具有國家一體 性的事務皆由中央決定負責,地方僅是負責執行。例如學校制度、學校課 程及教師的聘用都是由中央決定的。而且中央仍設有許多監督的方式,包 括立法監督、行政監督和司法監督。
在立法監督方面,中央政府可以透過制定法規和審查地方議會通過的 議案是否違法的方式,決定地方事務或否決地方議會的決定。在行政監督 方面,政府可派共和國專員(Commissaire de la République)監督地方行政。
除此,地方政府也須受到內政部的監督。另外,地方的政令在發布前要先 請示中央行政法院。在司法監督方面,若地方行政事務有違法時,相關當 事人可以行政訴訟的程序提起行政訴訟,由地方行政法院和中央行政法院 負責審理、裁判(張世賢、陳恆鈞,1998:328-329)。
在教育上,法國還有特別的行政區劃,即大學區(les académies),專門 代表中央處理區(le région)的教育行政事務。在府(le département)則設有國 家教育府服務處(le sevices départementaux de l’ éducation nationale)(相當我 國的教育局)代替中央監督府的教育行政事務。這兩個行政機關都是中央的 派出機構。由上面的陳述便不難理解及至今日法國整個國家仍呈現中央集 權型態的原因。在下文中,研究者將進一步說明法國中央與地方的政治制 度。
貳、中央政治制度
吾人可以從憲法的規定和立法權與行政權的行使,暸解中央政治制 度。
一、憲法
目前法國通行的憲法係由 1958 年第五共和政府所制定的。該憲法對 政府的權限有下列之規定:
1.第三十四條規定:「法律由國會議決之」,其方式包括制定法律規範之 及訂定基本原則。(1)由法律規範的事項為:民權及公民行使公共自由權利
之基本保障;…各級公共機構之設置;國家文武官吏之保障。 (2)法律決 定下列事項之基本原則:地方團體之自治行政、權限及財源;教育;所有 權、物權、民事及商事義務;勞動法、工會法及社會福利法。
2.第七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地方組織,由民選議會依據法律規定實施 自治」。復於第三項規定:「在各省及海外領地內,政府所派代表負責維護 國家利益、行政監督與法律之遵守」 (張台麟,1990:219-234;羅志淵,
1965:392-393)。
由上述憲法的眾多規定中,吾人大略可知中央政府在教育行政上是擁 有極大的權限,包括制定教育的基本原則、制訂保障教育公務員之法律、
決定公立教育機構及教育行政機關的設置與編制、訂定地方教育行政之權 限及運作之原則、派駐代表監督各區、府及鄉鎮市的教育行政運作(謝文 全,2001:236)。
二、國會(Le Parlement)
根據憲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國會是由直接選舉產生的眾議院
(L’Assemblée nationale)及間接選舉產生的參議院(Le sénat)所組成,代表立 法權。且參議院為上議院,參議院議員之選舉應確保共和國所屬各行政區 域的代表性,居住於法蘭西之外的法國人得選出代表參加參議院(張台麟,
1990:215)。依組織法之規定參議員任期為九年,每三年改選三分之一,
由眾議員、府議員、鄉鎮市議員、及海外法人選舉之。眾議院為下議院,
眾議院議員任期為五年,選舉係採小選區制,先將全國分成 577 個選區,
候選人必須獲得所屬選區過半數票始能當選。若在第一次投票中無候選人 能獲得過半數票,則舉行第二次投票,第二次投票則改以相對多數即可當 選(張世賢、陳恆鈞,1998:85;許仟:1997:476)。由於憲法規定閣員不 得兼任國會議員,而每位議員皆有入閣的機會,故選舉法規定每一位國民 議會議員均需有候補人。
國會所擁有的權力主要為立法及監督政府,其在教育行政上的主要 職權為議決教育法案、議決中央教育預算案、及監督政府的教育行政工 作,茲分述如下:
1.議決教育法律案
依憲法第三十九條之規定:「內閣總理及國會議員均得提出法案」(包 括教育法案)。法案的立法過程可分為四個階段(張台麟,1990:222-223;
張世賢、陳恆鈞,1998:122-124):
(1)提案:惟若是由政府(內閣)提案,應先諮詢中央行政法院意見後,
再送部長會議(或翻國務會議)(Le Council Ministers )討論後,最後才提交國 會兩院中任何一院。不過若提案涉及財政問題則需先送眾議院先行討論。
(2)送至委員會:提案送至國會後,送由相關委員會負責審查。根據憲 法第四十三條之規定,提案或法律草案基於政府或先關議會之要求,可送 至特別設置之審議會審查。
(3)相關委員會討論:將委員會之審查報告提至院會討論。逐條討論條 文,經過全案表決及三讀的程序,始能通過該法案。但若委員有異議,則 須經過其他的程序。
根據憲法第四十條規定:一切法律須經兩院審議通過後才能成立。若 因兩院意見不同,導致法案經各院二讀後仍不能通過時,或經政府宣告為 緊急法案在各院一讀後仍未能通過時,內閣總理有權召集兩院聯席委員會 (joint committee meeting),令其就討論事項提出一折衷草案,此項折衷草案 得由政府提交國會兩院審議通過,非經政府同意,國會不得對此項折衷案 提出修改。
如果聯席委員會不能達成共同的折衷草案,或此項折衷草案不能依前 述規定被國會通過時,則政府得在國民議會最後及參議院再作一讀後,要 求國民議會對此法案做最後之決定。此時國民議會得就聯席委員會所提之 折衷草案,或就國民議會最後通過之草案,並參考參議院所通過之ㄧ或多 項修正案加以審議。
(4)公佈法案:法案經國會通過後,再送請總統公佈實施並刊於政府公 報。經國會議決通過的教育法案很多,如 1989 年通過的《教育導向法》(la loi d’orientation de l’enseingnement )及 2005 年通過的《學校未來的導向及 課程法》(la loi d’orientation et de programme pour l’avenir de l’ école)等。
2.議決中央預算案
中央政府所編列的財政預算案,包括教育預算案,都必須經由國會議 決。根據憲法第四十七條之規定,預算案應先向國民議會提出,國民議會 通過後再送交參議院議決,兩院都議決通過時,預算案即成立。若國民議 會第一讀會在預算案提出後四十日內未議決時,則政府得將該項預算案提 交參議院會審議,參議院必須在十五日內議決之。並依第四十五條之規定 的程序處理之。若國會兩院在預算案提出七十日內仍無法議決時,政府得 將該預算案以條例方式公佈實施之。若預算案因提出過遲,致在該會計年 度開始前未及公佈時,政府得緊急要求國會授權徵收稅租,並以命令撥發 經費,以支付原預算案中的費用(張台麟,1990:224)。
3.監督政府的教育行政工作
國會除了係全國的立法機關外,亦為全國最高的民意代表機構,因此 對政府之行政工作,包括教育行政工作在內,皆具有監督之權。依據憲法 之規定,其監督方式可歸納為三種:向政府質詢、提不信任案、及預算案 之議決。
根據憲法第四十八條第二項規定:「國會每週應有一次會議用來質詢 政府」(張台麟,1990:225)。由於法國的政府官員通常都不太會回答問題 方式的質詢,因此通常法國的議員會以「重大議題質詢」的方式
(interpellation)來困詰政府。所謂重大議題質詢通常係由反對黨提出,經過 一陣辯論後,快速對執政黨的說明進行表決。通常議題質詢和不信任案的 提出有關,在法國的第三與第四共和執政時期,曾拉下過執政黨好幾次。
是以國會若對政府的教育行政工作有意見時,自可用質詢的機會向政府提 出,達成其監督的作用(侍建宇,2001:397)。
至於提不信任案的部份包括兩類:一類為國會議員對政府的施政不滿 意而提出的,一類則根據總理自行提出信任案的內容而提出不信任案(張台 麟,1990:225-226;張世賢、陳恆鈞,1998:109-110):
(1)根據憲法第四十九條第二項的規定,國民議會若對政府的行政工作 (包括教育行政工作)不滿意時,得由國民議會議員至少十分之ㄧ以上的人 連署,提出不信任案。不信任案於提出四十八小時之後再進行表決,經國 民議會全體議員之過半數同意贊成,不信任案即算通過,若不通過,則提 案連署之議員在同一會期內不得再提不信任案,但總理所提的信任案不在 此限。
(2)憲法第四十九條第一項與第三項亦有規定,內閣總理經國務會議審 議後,得主動就其施政計畫或一般政策向國民議會提出信任案,以決定政 府的去留,如二十四小時內無不信任案的動議,則信任案即算通過。若議 員不表同意此類施政計畫或政策,須有十分之ㄧ議員之連署於二十四小時 內提出不信任案,再經前述不信任案之程序表決之。
憲法第五十條規定:「凡經國民議會通過不信任案,或對政府所提施 政計畫或一般政策之宣佈不予通過時,內閣總理須向總統提出政府之辭 呈」。故不信任案之提出,亦為國會監督政府教育行政作為的另一個方式。
三、總統
法國總統由人民直接選,任期為五年,連任無限制(憲法第六條的規 定),為行政權的代表之ㄧ。憲法第七條規定:「總統選舉時,應以獲得半
數票者當選。倘若第一次投票無人獲得過半數票,則應於兩個星期日後舉 行第二次投票。第二次投票中,參加競選之候選人,以在第一次投票中獲 得最多票之二人為限,第二次投票中獲得較多數票者當選」。
法國總統的職權頗大, 依憲法之規定,其職權大致可歸納為下列十 六項:(1)確保公權力之運作;(2)任免總理權;(3)主持部長會議;(4)公佈 法律;(5)複決權;(6)解散國會;(7)發布命令;(8)任命官員;(9)任命憲法 委員會委員權;(10)向憲法法庭提起違憲審查;(11)主持國防會議、國防最 高會議及最高司法會議;(12)統帥三軍;(13)接待外國大使及特使;(14)命 令國會召開特別會;(15)向國會提出咨文公佈法律;(16)將尚未公佈之法律 送請憲法委員會審議(楊芳,2001:17-30)。由此可知,法國總統在教育行 政上的職權為公佈教育法律、發佈教育條例或命令、影響教育法令之提出 與教育決策的執行及任免高級教育行政人員與教授,細說明如下:
1.公佈教育法律
依憲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國會通過的法律(包括教育法律)應由總統公 佈之。且在法律送達總統後十五日內為之。」、「在此公佈期限內,總統若 對該法律不滿意時,得要求國會覆議此項法律或部分條文,國會不得拒絕 之」。經總統提交覆議的法律案,依慣例若國會有過半數的議員認定維持 原案,則總統須予以公佈。在法律公佈前,總統若對國會通過的法律認為 有違憲之疑時,得將該法律提議憲法委員會審查。憲法委員應於一個月內 裁決之。苟情形緊急經政府要求時,此期限縮短為八日,凡被憲法委員會 宣佈為違憲之法規,不得公佈或施行之,此決定亦不得上訴(張台麟,1990:
210)。
2.發佈教育條例或命令
根據憲法的規定,政府為執行其施政計畫,可要求國會授權其制定行 政命令(décres)及行政條例(ordinances) (張台麟,1990:220-221)。經部長 會議決之條例和命令須由總統簽署之(第十三條第一項)(張台麟,1990:
211)。由總統簽署公佈的教育條例和命令甚多,如 1959 年 1 月 6 日戴高樂 總統即公佈「公共教育改革條例」,將義務教育年限由原來的八年延長為 十年,並在中學設置兩年的觀察期。又如 1979 年 7 月 11 日及 1990 年 11 月 19 日的行政命令規定大學區督學對初等教育階段的教師有聘用、調動 的權力,而且也有權增設或關閉鄉鎮市學校或班級(林貴美,2003:354;
謝文全,2001:244)。
3.影響教育法令的提出與教育決策的執行
根據憲法第九條之規定,總統須主持部長會議(或翻國務會議)。全體
部長都要參加此一會議,凡是政府重大決策非經部長會議不得執行。通常 總理在提出法案、及各部長在提出條例與命令前會先提至部長會議討論。
而身為主席的總統,一方面可以藉此瞭解政府的施政,另一方面也可以發 揮其影響力,達到指揮政府的效果(朱諶,1997:317;楊芳,2001:17;
謝瑞智,1997:57)。因此若教育部長提出教育決策、條例、命令或總理提 出教育法案都會受到總統意見的影響。
4.任免高級教育行政人員與教授
依憲法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總統任命國家文武官員。在教育領域為 總統所直接任命者為高級的教育及其他行政人員。如依內閣總理之提請,
任免教育部長;經國務會議之同意任命大學區總長;任命由大學校務會議 及教育部大學審委員會審議通過之教授(謝文全,2001:245)。在 1985 年 8 月 6 日由密特朗總統發布的第 85-834 號行政命令中,亦界定了由總統任命 的教育行政人員,包括:國家行政學校(École nationale d’administration, ENA)的校長、國家司法學院的院長、國立綜合科技大學校長、國立影劇 學校校長、中央圖書館館長 (張台麟,1995:59)。
四、內閣
內閣係由內閣總理及其閣員所組成的。根據憲法的規定,組閣的程序 為先由總統任命一位內閣總理(Prime Minister),而後由總理挑選合適人員 入閣,提請總統任命之。
內閣閣員不得同時兼任國會議員、全國性職業代表及其他公職或專門 職業之職務。雖然內閣閣員不得兼任國會議員,但得列席國會兩院,並得 要求發言。政府官員亦得協同閣員出席,協助內閣與國會的溝通。為監督 閣員的行政作為,憲法規定內閣閣員於執行職務時,若有觸犯現行刑法應 負刑事責任;危害國家安全則由國會兩院以絕對多數通過彈劾案後,向彈 劾法院(The High Court of Justice)提出控告。彈劾法院受理彈劾閣員案時,
應依其罪名及犯罪時之刑法規定的刑罰處理之。
法國的閣員包括兼長部物的部長(minister)及不管部閣員(minister without portfolio,自 1946 年以來改稱國務員 le secrétaire d'Etat)。較常設的 部門有教育、外交、國防、財政、司法、內政、公共工程、工業與研究、
農業、衛生、郵電、建設、文化、職業訓練等部長(謝文全,2001:241-242)。
內閣在教育行政上的主要職權,歸類如下:
1.討論並向國會提出教育法案
在前述中已提及只有總理及國會議員才有提案權。由內閣提出的法案
除應先諮詢中央行政法院外,尚須再交由部長會議討論,然後才能提交國 會兩院任何一院之秘書處(張世賢、陳恆鈞,1998:122)。由此觀之,部長 會議扮演教育法案是否能提至國會的重要角色。任何教育法案,若不能先 取得內閣們的同意,更遑論能提至於國會審查了。
2.討論並向國會提出教育預算案
預算案為法案之一種,依憲法規定,僅內閣總理才能提出預算案,而 且提出之前須先經部長會議討論。法國預算的編製程序如下:各部(包括教 育部)先編列各部來年的支出概算後咨送財政部,財政部衡量整各財務狀況 予以審查整理後,彙編成國家支出總概算,再將此項支出概算連同收入概 算編成預算案(budget bill),由財政部部長提出於國務會議討論、修訂後,
由內閣總理及財政部長提出國民院。國民院審查決議後,再送參議院議決 而完成法定程序。由此敘述可知,中央教育預算案必須經內閣會議討論修 訂後,由總理向國會提出,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無權直接向國會提出預算案 (謝文全,2001:242-243)。
3.提名或同意教育行政人員之任命
依憲法規定,教育部長為閣員之ㄧ,係由內閣總理提名報請總統任 命;大學區總長及中央行政機關首長由總統任命,但須經國務會議之同意 (第十三條第三項)。
4.制訂教育條例與教育命令
根據憲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在法律範疇之外的一切其他事項,均 屬於行政法規性質。法案具有行政法規性質者,得於徵詢中央行政法院的 意見後,以行政命令修訂之」。除此,復於第三十八條規定:「政府為執行 其施政計畫,得要求國會授權在一定期間內,以條例(ordinances)方式採取 原屬於法律範疇內之措施」。由此可知各部會在國會授權下可自行制定行 政命令與條例,包括教育部在內亦可自行做成行政命令或條例。由教育部 制定的行政命令,如 2005 年 8 月 22 的行政命令(décret n°2005-999 du 22 août 2005)是制訂關於設置教育最高審議會(Haut Conseil de l'éducation)的 事宜(關於法國法令可參考此網站 http://www.legifrance.gouv.fr/)。
參、地方政治制度
法國地方政府在 1982 年前後有極大的差異。1982 年以前地方政府只 有省(département)與鄉鎮市(commune)兩級,沿習自法國大革命後所建立的 地方行政制度。當時的規定將法國分為 83 個府,府下面再區分郡
(arrondissement)、鄉鎮市(commune)、選區(Canton)。並且允許人民自行選 出地方代表,以進行地方自治(吳國慶,1998:70)。但郡實際上為省的分 支,而選區只不過是軍事、司法與選舉的區域而已。因此嚴格來說,郡與 區只是國家行政區域,而不是具有自主權地方政府。1982 年春天,法國國 會通過了《地方地方分權法》,該法令第一條規定:鄉鎮市、府和區(region) 由選舉產生的議會自行管理。….法令將確定鄉鎮市、府、區和國家之間的 權限分配。自此,法國的地方政府由原先的二級變成三級,即在府之上增 設區一級(薄慶玖,2003:197;吳國慶,1998:74)。
按,法國區之制,實際上並非自 1982 才開始設置。1919 年法國出現 了以商會型態組織而成的地區性商會組織,這是法國區的前身。40 年代和 50 年代,第四共和國政府意識到成立獨立經濟區的必要性。1954 年代,
法國民間經濟社團建立了各種經濟擴張的基金會,協助國內經濟落後地區 的發展,政府也給予支持。1959 年 1 月 7 日和 1960 年 6 月 2 日,法蘭西 第五共和國政府先後頒布兩道法令,確定在法國本土建立 21 個區,稱為 規劃區(région de programme)。每個區由鄰近的府組成,每個區成立一個區 際會議(Commission Régional),任命一人為總協調者,負責領土的整治及 研擬經濟發展計畫,並會同民間經濟社團統籌和協調基金的分配及使用。
然而這個政策卻成為區自治的肇端。1964 年 3 月的法令,將各區的協調機 構制度化,原先的總協調人由府長兼任,改稱區長。經濟擴張基金會改為 區經濟發展委員會(Commission du Développement Economique Régional),
由雇主和和工會代表組成,作為地方的準議會,提供區長和本區的經濟發 展的諮詢意見。
1969 年後,由於法國總統的支持,加速了區的發展。1969 年戴高樂 推動區化運動。1970 年 1 月,法國政府再將科西嘉分離出來,成為一個獨 立的區,至此時法國共有 22 個區。1972 年龐畢度(Georges Pompidou)推動 區改進措施,於當年 2 月增設了一些區的組織,稍微擴大了區的權限,但 至目前為止,區仍只是一個經濟實體,尚未成為法國地方的行政單位。直 到 1982 年,法國頒布關於權力下放的法令,區才真正成為地方行政單位(薄 慶玖,2003:197-198;吳國慶,1998:74)。
目前法國共有 26 個區(4 個在海外),100 個府(4 個在海外)及 36560 個 鄉鎮市(114 個在海外)。每個區、省及鄉鎮市皆設有議會及一位行政首長,
以行使立法權、監督權和行政權。以下茲就區、府及鄉鎮市的政治運作說 明之。
一、區
區為第一級的地方政府,設有區議會(Le Conseil Régional)負責行使區 的立法權及監督權。區長(Le Président)既是區議會的議長,也是區的行政 首長。另外,尚設有區議會常務委員會(La Commission permanente du Conseil régional )及區經濟及社會諮詢委員會(Le Conseil économique et social régional)。區長組成區的行政內閣,形成區政府團隊,以協助府長辦 理省的行政工作。除此,中央也派有共和國專員以監督區的行政運作。以 下將就區的政治運作及其與教育行政的關係分述如下:
1.區議會(Le Conseil Régional)
區議員係由人民選出,議員的名額是根據當地人口多寡而定。其任期 為六年。議員必須選出一個議長,議長暨是議會的首長,也是區的行政首 長。除此,為了協助議長處理區議會,區議會設有秘書處,秘書處之組成 因區而異,有些區的秘書處僅有議長和副議長,有些則有委任專職之議 員。而副議長亦由議員們所選出的。和議員名額一樣,副議長的人數須視 區人口之多寡而定,其任期亦為六年(薄慶玖,2003:205-206)。
區議會的執掌包括:(1)表決區年度預算;(2)議決區政建設計劃;(3) 推動區域的經濟、社會、健康及文化發展以及土地規劃;(4)議決各項促進 經濟成長的相關優惠措施;(5)參與中央政府重大公共建設;(6)監督區域的 平衡發展;(7)辦理中等教育及職訓教育;(8)負責區內各項文化、環保、交 通及觀光事宜(趙永茂,1999:133-104)。
由上可知,區議會在教育上的職權可歸納為:表決區教育的預算、議 決區的教育建設計畫、監督區的教育行政工作、辦理中等教育(特別是高中 教育)及職業教育。
2.區長 (Le Président)
區長是由區議會的議長擔任,其扮演地方行政首長和議會首長的雙重 角色。在前述區議會時,已提及區長是由區議會選出,任期為六年。區長 須獲得過半數的議員支持始為當選,若在第一次及第二次的投票中皆無法 順利選出議長,則在第三次的投票中只要獲得相對多數就可以當選。若有 同票情形則以年長者當選(趙永茂,2000:104)。
為了使區長有效推動各項建設及經常性事務,區議會將選出若干副首 長,組成行政內閣,依其專業分工主管某項業務,並經由主席的授權代行 職權。區政府(La direction générale des services)設有多處局室,由地方公務 員組成,如設有教育局、財政局、交通局、秘書處、文化處、新聞室等(趙 永茂,2000:139;謝文全,2001:272)。雖然 1982 年和 1983 年的「地方
地方分權法」規定區政府負責高中教育,但在教育上有特別的行政區劃,
即大學區,是專門負責區的教育事務,因此區教育的實權掌握在大學區的 手裡,大學區總署才是區的教育行政機關,為第二級的教育行政單位。不 過大學區總署除聽令於中央政府外,有時也需聽命於區政府,共同協調辦 理區的教育行政事務。
3.區議會常務委員會(La Commission permanente du Conseil régional ) 成員由副主席及選舉產生的若干名委員組成。委員會名額由各議會自 行訂定,委員會通常一個月開會一次,主要為推動及辦理區議會授權的各 項事務(趙永茂,2000:139)。
4.區經濟及社會諮詢委員會(Le Conseil economique et social régional) 區經濟與社會諮詢委員會(Comite Economique et Social Regional)為區 議會之諮詢機構,設有委員四十人至一百一十多人不等,視區人口而定,
任期為六年。委員會由一位主席領導,主席從委員中選出,任期三年,亦 可連任。有些議題在送交區議會前,須先送請區經濟與社會委員會研議(薄 慶玖,2003:205-206)。
二、府
府為第二級的地方政府,設有府議會負責行使省的立法權及監督權。
府長既是府議會的議長,也是府的行政首長。府長組成府的行政內閣,形 成府政府團隊,以協助府長辦理府的行政工作。以下將就府的政治運作及 其與教育行政的關係分述如下:
1.府議會(le Conseil général)
府議會係由民選的府議員所組成,每區(Canton)選一人。府議員的任 期為六年,每三年改選半數。不過如果府議會因依法而解散時,則全體議 員均須重選。府議會每年集會兩次,一次四、五月之間,另一次在八至十 月之間。第一次集會會期不得超過十四天,第二次會期中因要議決預算,
而可開會一個月。除常會外,得因(1)總統之命令(2)府長之請求(3)議員三 分之二的請求(4)府委員會的請求,由府長召開特別會議,但期間不得超過 十四天,不過其所討論之議案則無任何限制。
府議會設有議長一人,副議長及秘書長各一人,於每年八月間的期中 選舉之,任期均為一年。議長為會議舉行時的主席,秘書長則負責會中事 務。府議會開會時,府長和府政府秘書長皆須列席。
由於府議會一年僅集會兩次,無法善盡其責,因此有賴於委員會的協 助。這些委員會中以府委員會(la commission du département)最為重要,這
個委員會有點類似我國省議會的駐會委員,是一個長期性的常委會,以便 於府議會休會期間代替行使府議會的職權,以監督行政機關之施政(薄慶 玖,2003:200-202)。
雖然府議會為府的立法機關,行使立法權,不過由於法國中央集權色 彩濃厚,重要的府政事務皆由中央以命令定之,而且府議會所議決的法 案,得由中央機關予以廢棄。因此府議會僅行使狹隘的立法權,其主要任 務為行政監督。例如議決省預算、監督府所屬事務之進行、維持府屬產業、
提供資訊意見等(薄慶玖,2003:200-202)。由此可知,府議會在教育上的 職權包括議決府教育法規、議決府的教育預算、監督府的教育行政(謝文 全,2001:272)。
2.府長(Le Président)
每省置府長一人,早期由總統依內政部長提名而任命,任期不一,端 視中央政府的決定。雖然在法律上規定府長候選人的資格僅需身為法國公 民且具普通選民資格即可,但實際上府長多從具有國家行政學校(École nationale d’administration,ENA)研究生資格或由郡長(Sub-Préfet)中提升。
早期的法國府長的職權極為廣泛,一方面是中央派駐省的代表,負責 執行中央的政令,決定省內的教育、財政、工程等事務。另一方面,府長 又是府議會決議案的執行人,即負責辦理地方自治事務。由於此種雙重角 色的身分,使得府長職務極為繁瑣,因此各府皆設有府長公署(Prefecture)。
府長公署乃分處(divisions)辦事,各省所設置的分處依該省的人口而定,最 少兩個處室,至多五個處室。除此,尚有一些獨立於公署外,但必須受府 長指揮監督的服務機構,如民防局、建設局、兒童及家庭保護處等。
1982 年地方地方分權法實施後,府長一職廢弛,改派「共和國專員」, 原府長之行政權(即地方首長之職權)移轉給府議會議長,府議長即為實質 的府長。自此,共和國專員僅是中央派駐的代表,無權全面干涉府的行政 事務,其任務為促進中央政務之協調。如同府長公署,共和國專員也設有 專員公署(Secretariat General Pour Les Affairs Regionales)以協助其監辦府事 務。(薄慶玖,2003:230-232)不過,雖然府議會議長擁有府的行政及立法 權,但仍遲至 1988 年的行政命令才將行政首長的頭銜(Préfet)恢復,因此 後來府議會議長又改稱為府長。
為了協助府長(le Président)辦理省的行政業務,府長召集府議員組成行 政內閣,並成立府政府(La direction générale des services)。府政府設有各局 處,由地方公務員組成,其局處多寡因地不同。大部分設有教育廳、財政 廳、文化廳、青少年服務處等。雖然 1982 年及 1983 年所公佈的「地方地
方分權法」中規定由府負責初中事務,但由於教育具有國家一體性的特 質,為了免權法國的教育品質產生良宥不一的情形,教育的權限仍掌握在 中央,由中央制定教育政策及法令,並派駐代表監督及執行中央交辦的教 育事務,因此,府政府的教育職權並不大,主要為負責初中校舍的興建及 維修,而府的教育事務多由大學區派駐的大學區督學(相當於我國的教育局 長)負責,因此鄉鎮市乃成為府的教育行政機關,為第三級的教育行政單 位。除此,府亦設有府教育審議會,由府長擔任主席,鄉鎮市為副主席,
共同議決中央授權省辦理的教育事務(刑克強,1993:97;謝文全,2001:
272;ministère de l'éducation nationale, de l'enseignement supérieur et de la recherché,2005a)。
三、鄉鎮市
鄉鎮市為法國最基層的地方自治單位,第三級的地方政府。不過法國 的鄉鎮市不一定有我國鄉鎮市的規模,因為法國的 commune 泛指各種大小 社區,即指府以下的地方政府機關,不論大至巴黎或小至不到五十個居民 的小村莊皆稱為 commune。由於此一詞翻譯不一,有學者翻為鄉鎮,有學 者翻為縣市等,為求此一辭能表達所轄範圍的意思,固研究者在本文中將 commune 翻為鄉鎮市。鄉鎮市設有鄉鎮市議會行使其立法權及監督權,以 及設有一名鄉鄉鎮市長作為鄉鎮市的地方行政首長以及中央政府的代理 人。以下將分述其政治運作及其與教育行政的關係:
1.鄉鎮市議會(Le Conseil Municipal)
鄉鎮市議會的職權雖然看起來很大,如 1984 年的法律規定「鄉鎮市 議會統理鄉鎮市事宜」,但實際上鄉鎮市議會的職權是相當狹隘,首先 1984 的法律列舉了許多鄉鎮市議會行使職權的方式。其次,中央或上級對鄉鎮 市議會的議案皆有廣泛的監督權,因此鄉鎮市議會的決議案幾乎需經過郡 長、府長或內政部長的核准,因此,縣議會的權限又大幅縮小,其主要職 權為選擇鄉鎮市長、副鄉鎮市長、鄉鎮市議會議長,以及審核鄉鎮市的會 計報告。
鄉鎮市議會係由民選的鄉鎮市議員所組成,議員人數按照鄉鎮市人口 而定。縣議員任期為六年。縣議會每年開會四次,每季舉行一次,每次的 會期原則上為十四天,但有兩個例外:第一,鄉鎮市議會得經郡長的核許 後,延長會期。第二,鄉鎮市議會於每次審議預算時,其會期為六星期。
常會之外,得因府長或郡長命令或縣長要求,或經三分之ㄧ鄉鎮市議員的 請求,召集特別會議。
鄉鎮市議會開會時,除了討論鄉鎮市長所提交之會計報告外,須以鄉 鎮市長為主席,鄉鎮市長亦可參與表決意見。如鄉鎮市長不能擔任主席 時,則由年長的副鄉鎮市長代理。在討論及表決報告的會議時,則由議會 選出一個臨時主席來主持會議。鄉鎮市長為列席會議,議會在討論報告時 可回答問題,但表決時則需離席(薄慶玖,2003:202-204)。
2.鄉鎮市長(le Maire)
鄉鎮市長的產生方式跟府長不同,自 1881 年起由該鄉鎮市議會所選 出。除鄉鎮市長還有副鄉鎮市長,也是由鄉鎮市議會選出,不過其員額則 端視鄉市縣人口而定。鄉鎮市長及副鄉鎮市長的任期皆為六年(薄慶玖,
2003:232-234)。
和早期的府長一樣,鄉鎮市長也是具有雙重身份,一方面是國家官吏 為中央政府的代理人,須負責執行府長所頒布的法令,如辦理地方選舉、
推行役政、調查戶口、執行司法警察之業務等行政工作之執行。若鄉鎮市 長在執行中央事務上有所缺失,府長、內政部部長及總統都可以免除其職 務。另一方面,鄉鎮市長也是地方自治的行政首長,須負責執行議會的決 議與法規、委派地方工作人員、擬訂預算草案,在規定的範圍內發佈執行 公務的命令或制定各種規則、監督契約之執行。皆是中央代理人與該鄉鎮 市的行政首長(吳中立,2002:140;謝文全,2001:274)。
鄉鎮市政府亦設有各科分別辦理鄉鎮市業務,但無設立專管教育的科 室,所以教育事務是分散給有關的科室分別辦理。不過鄉鎮市設有「鄉鎮 市教育委員會」(The Communal School Board)作為審議機構。它由區代表、
鄉鎮市議會代表、及府小學督學等組成,每三個月開會一次,由鄉鎮市長 或小學督學召集之。教育委員會除了提供諮詢外,尚管理一筆經費協助提 供額外的服務,如學校自助餐廳或福利社之辦理。在辦理學校餐廳方面,
可分為三類:學校自己設廚房、由鄉鎮市統一設立於外校的中央餐廚負 責、或是直接和校外的餐廳簽約,由餐廳外包(謝文全,2001:275;
J.Auduc,1997:11)。
根據地方分權的規定,鄉鎮市在教育行政上主要的職責為辦理小學及 幼稚園,並興建及維修其學校與校舍(吳中立,2002:155)。通常鄉鎮市政 府會根據府督學視導報告,主動討論設立學校事宜。至於設校地點則由鄉 鎮市議會與府教育局局長協議後決定之,再報請教育部核定。若鄉鎮市財 力不足,則可由數個鄉鎮市共同設立聯合學校(inter-communal school)。至 於建築校舍其建築費多由鄉鎮市自行負責,但上級機關都會給予補助。除 此,市長亦須負責劃分小學學區,負責分配每位小學生上課的學校。至於
學校的人事費則全由中央教育部負責,因此鄉鎮市亦無權決定教職人員的 分發,人事管理的權限係歸屬於國家(國家將此部分的人事權授權給府教育 局局長)。
第三節 學校制度
法國的學校制度可分為初等教育、中等教育及高等教育三個階段。目 前所施行的初等及中等學校制度主要係根據「柏端教育改革」(Réforme Berthoin du janvier 1959)和《哈比法案》(Réform Haby de 1975)而定。「柏端 教育改革」中規定延長義務教育的年限為十年,自六至十六歲,即小學教 育到高中教育第一年,同時也確立了雙軌制的中等教育,將中學分為普通 高中(lycée général)和技術高中(lycée technique)。《哈比法案》即《初等與中 等教育改革法案》於 1975 年通過,1977 年開始實施。此法案重新統一學 校制度與學校名稱,確定初中前兩年為觀察期,實施統一課程,後兩年為 輔導定向期採分化教學。在接受義務教育的階段中,除了提前進入職業學 校的學生,所有法國的學生都接受同樣的教育,體現法國強調教育機會均 等之精神。1995 年後,法國政府又將初中的教育分為三個階段:第一年的 適應期(le cycle d’adaptation)、第二年與第三年的中間期(le cycle central)及 第四年的輔導期(le cycle orientation)。(林貴美,2003:343-344;沈姍姍,
2003:165;梁福鎮,2004:287-289;陳韻如,2004:51-53;劉怡蘭,1999:
100)。
至於法國的高等教育制度則是根據 1968 年教育部長傅赫(Edgar Faure) 所制定的《高等教育導向法》(loi d’orientation de l’enseignement supérieur)、
1984 年的沙瓦利(Alain Savary)部長再次修訂的高等教育導向法(loi du 26 janvier 1984)及 2002 制訂的 LMD 學制而定,展現法國文化的另一精神:
多元、自由---即種類繁多的高等教育機構。法國的高等教育分成三個階 段:第一階段為高中會考後兩年的教育,包括:大學通識課程教育、短期 高等教育、高等專門學院的先修班(Classes préparatoires aux grandes écoles) 教育。第二階段為大學學士(Licence)、碩士(Master)及高等專門學院(grandes écoles)教育。第三階段為高中會考後讀四年以上的高深研究文憑(Diplôme d’ études approfondies,DEA)、高等專門研究文憑(Diplôme d’ études
supérieures spéciales,DESS)及博士學位(Doctorat) 。其中學士、碩士及博士 文憑可以適用於歐洲各國。(林貴美,2003:358-359;陳韻如,2004:51-53)。
以下將就詳述各教育階段的學校制度。
壹、初等教育(l'enseignement primaire)
法國政府於 1989 年的《教育導向法》中,規定幼兒學校(écoles maternelles)和小學(écoles élémentaires)同屬初等教育(l'enseignement
primaire)階段。復於 1990 年頒定《學前教育及小學教育組織及運作命令》
(Décret relatif à l'organisation et au fonctionnement des écoles maternelles et élémentaires) 詳細劃分初等教育的學習階段及規定入學年齡與課程內容。
此階段的教育係由三個學習階段(le cycle des apprentissages )所組成(MEN, 2002):
一、初學階段(le cycle des apprentissages premiers,C1)
包含幼兒學校的小班(petite section)、中班(section moyenne)與大班 (grande section),也就是學前教育階段,共三年,招收三歲以上的兒童。
小班著重培養兒童適應集體生活的能力;中班則以啟發兒童智力、培養其 觀察、思考、判斷、自我表達與人際交際的能力為主;大班開始進行基本 的讀寫算練習及奠定科學知識的基礎,作為進入小學的預備。
不過法國的學前教育機構非常多元,除了一般的幼兒學校外,尚設幼 兒中心(les centers de la petite enfance)、學校附設休閒中心(les centres de loisirs associés à l’école,CLAE)、鄉村幼兒學校,或專為提供偏遠地區及特 殊教育兒童學前教育,設有巡迴輔導師制度(les services d’enseignants itinerans)與中心基地集中教學(les regroupements pédagogiques)服務。
雖然學前教育不屬於法國義務教育的範圍,但由於政府的支持,不但 鼓勵幼兒學校接受二歲的兒童入學,而且提供免費入學的制度,因此此階 段學生的就學率可達 90-100%。在歐洲的學前兒童就學率中,法國排名第 一(江湘玲,2001:125)。
二、基礎學習階段(le cycle des apprentissages fondamentaux,C2)
包括幼兒學校大班及小學第一年及第二年,共三年。其中,大班是含 括初學階段和基礎學習階段,小學第一年則為預備課程(Cour preparatoire ,CP)階段,係銜接幼兒學校和小學教育的過度階段。小學第二年則為初級 課程第一階段(Cours élémentaires première,CE1)。
三、深入學習階段(le cycle des approfondissements,C3)
包括小學第三年、第四年及第五年,共三年。其中小學第三年稱為初 級課程第二階段(Cours élémentaires seconde,CE2)。小學第四年稱為中級課
程第一階段(Cours moyen première,CP1)。小學第五年稱為中級課程第二階 段(Cours moyen second,CP2)。
小學教育係法國義務教育的開始,所有六至十一歲的兒童都必須進入 小學(l'école élémentaire)就讀,接受免費的義務教育,否則將採取強迫的措 施使其就學。法國有制定《強迫入學條例》規範義務教育階段中國民接受 教育的相關事務,若父母不送小孩入校就讀將受到重罰,在小學的部分由 府教育行政機關負責執行(沈姍姍,2003:167-168;謝文全,2001:276)。
除了上述一般教育外,在小學階段亦設有融合班、特殊班及聯合服務 網絡(Handiscol),專門提供給學習困難或身心障礙學生的特殊教育,
(林貴美,2003:356;Handiscol,無日期)。
小學開始即設有留級制度,乃為法國小學教育的特色。每年政府(教育 部評鑑與教育發展司及府教育局負責)會舉辦考試評量學生的學習成果,篩 選學習成果未達到標準的學生,給予充實教育。
貳、中等教育(l'enseignement seconde)
法國的中等教育分為四年的初中(collège)教育和三年的高中(lycée)教 育兩個階段。此教育階段年級的計算採倒數制,初中第一年稱為第六年級 (sixième),初中第二年稱為第五級(cinquième)…依此遞減,至高中第二年 稱為第一級(première),高中最後一年稱為結業級(terminale)(沈姍姍,2003
:169;林貴美,2003:357)。
一、初級中學(十一歲至十五歲)
根據 1995 年的規定,初中教育又可分為三階段,分別為第一年的適 應期(le cycle d’adaptation)、第二年與第三年的中間期(le cycle central)及第 四年的輔導期(le cycle orientation) (Auduc,1997:36-42;MENESR,2005b)。
(一)適應期(le cycle d’adaptation)-六年級
適應期為初中教育的第一年,因此,此期的教育著重小學教育和初中 教育的銜接及兩階段課程的整合。不僅強調加強小學教育所學的基本知 識,也重視啟發初中教育中各學科所需的知識及能力(許彩禪,2004:230)。
家長於第二學季時,會提晉級的要求,若教師不同意,則持續觀察該名學 生,留待第三季再做決定。在六年級第三學季,任課教師將匯集學生這一 年來的學習的總體報告,由學校舉辦班親會(Le conseil de classe),告知學 生家長學生是否可以晉升五年級,亦或留級重讀(MENESR,2005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