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研究結果與討論
本章依照研究目的及方法分述本研究之結果。第一節針對問 卷調查結果所得的學校特殊教育行政人員及身心障礙學生家長 的申訴相關知識及看法進行統計分析,第二節整理學校特殊教 育行政人員及身心障礙學生家長的爭議解決經驗訪談結果,第 三節整理學者專家及家長團體代表對於特殊教育爭議解決制度 的看法,第四節提出特殊教育學生申訴服務設施辦法修正建議 案。
第一節 學校行政人員及家長的申訴相關知識及看法
壹、 對於特殊教育申訴服務相關規定的知識 一、 對於申訴途徑存在的了解程度
在對於家長可向學校提出申訴的了解程度方面,有 16.3%的 學校特殊教育行政人員及家長表示非常了解,以及 62.5%的學校 特殊教育行政人員及家長表示了解可以向學校提出申訴。
將答案分為正面選項(非常了解及了解)及負面選項(不了 解及不太了解)兩組,以卡方同質性檢定檢驗行政人員及家長 對申訴途徑了解程度的差異情形,達到顯著水準(χ
2=32.74),
可見學校特殊教育行政人員對於申訴途徑存在較為了解,而卻
有三分之一的家長不太了解或完全不了解可以向學校提出申
訴,既使遇到與子女教育有關的問題,也不太可能會向學校提 出申訴來解決。
二、 對於學者專家參與的了解程度
在對於申訴評議過程中應有學者專家參與的了解程度方 面,有 14.1%的學校特殊教育行政人員及家長表示非常了解,以 及 53.8%的學校特殊教育行政人員及家長表示了解學校處理申 訴案件時,應邀請學者專家到校提供意見。
將答案分為正面選項(非常了解及了解)及負面選項(不了 解及不太了解)兩組,以卡方同質性檢定檢驗行政人員及家長 對學者專家參與了解程度的差異情形,達到顯著水準(χ
2= 26.97) ,可見學校特殊教育行政人員對於學者專家的參與較為了 解,而卻有將近半數的家長不太了解或完全不了解學者專家在 申訴過程須有學者專家的參與,協助申訴的處理並提供意見。
三、 對於評議決定書送達的了解程度
在對於學校應製作評議決定書並送達家長的了解程度方 面,有 9.9%的學校特殊教育行政人員及家長表示非常了解,以 及 50%的學校特殊教育行政人員及家長表示了解學校完成申訴 評議之後,應該製作評議決定書送達提出申訴的學生或家長。
將答案分為正面選項(非常了解及了解)及負面選項(不了
解及不太了解)兩組,以卡方同質性檢定檢驗行政人員及家長
對評議決定書送達了解程度的差異情形,達到顯著水準(χ
2=
較為了解,而卻有將近半數的家長不太了解或完全不了解學校 應該製作評議決定書送達學生或家長,以書面正式確認爭議的 解決方式。
四、 對於評議決定書備查的了解程度
在對於學校應將評議決定書報請教育行政主管機關備查的 了解程度方面,只有 5.4%的學校特殊教育行政人員及家長表示 非常了解,以及 39.7%的學校特殊教育行政人員及家長表示了解 學校完成申訴評議之後,應該將評議決定書報請教育部或教育 局備查;而有 9.3%的學校特殊教育行政人員及家長表示不了 解,以及 45.5%的學校特殊教育行政人員及家長表示不太了解應 將評議決定書報請備查。這可能是為何在研究者進行初步調查 時,由學校處理後送交各縣市教育局備查的申訴評議只有零星 幾件,但是在問卷背景資料的部分,卻有 39.6%的學校特殊教育 行政人員及 16.3%的身心障礙學生家長表示曾經接觸或提出過 申訴的原因之一。
將答案分為正面選項(非常了解及了解)及負面選項(不了
解及不太了解)兩組,以卡方同質性檢定檢驗行政人員及家長
對評議決定書備查了解程度的差異情形,達到顯著水準(χ
2=
6.43),可見學校特殊教育行政人員對於應該將評議決定書送達
較為了解,而卻有超過六成的家長不太了解或完全不了解學校
應該製作評議決定書報請教育主管機關備查,讓主管機關有機
會對學校處理的申訴案件進行了解。
五、 對於教育行政主管機關處理的了解程度
在對於教育行政主管機關在申訴處理過程中所扮演的角色 的了解程度方面,只有 5.8%的學校特殊教育行政人員及家長表 示非常了解,以及 42.6%的學校特殊教育行政人員及家長表示了 解教育部或教育局收到學校的評議決定書後,可以視情況由諮 詢委員組成專案小組進行了解;同時,也只有 7.4%的學校特殊 教育行政人員及家長表示非常了解,以及 45.5%表示了解專案小 組如果認為學校的評議決定違法或不當,應該提出理由,請學 校盡快做適當的處理。
將答案分為正面選項(非常了解及了解)及負面選項(不了 解及不太了解)兩組,以卡方同質性檢定檢驗行政人員及家長 對教育行政主管機關處理了解程度的差異情形,達到顯著水準
(χ
2=8.74),而對教育行政主管機關對其認為違法或不當的評 議決定的處理情形,亦達到顯著水準(χ
2=16.52),可見學校特 殊教育行政人員對於教育行政主管機關的處理程序較為了解,
而卻有超過半數的家長不太了解或完全不了解教育行政主管機 關會針對他們的申訴案件進行審查,甚至可能要求學校重新處 理。
學校特殊教育行政人員與身心障礙學生家長對於申訴服務
相關規定知識之分佈情形,及其卡方考驗分析詳如表 4-1-1 及表
4-1-2。
表4-1-1 對於特殊教育申訴服務相關規定知識之分佈情形
項 目 不
了解
不太
了解 了解 非常 了解
(人數) 13 53 195 51 家長為了保障身心障礙子女的教育權
利,可以向學校提出申訴。 (百分比) 4.2 17 62.5 16.3
(人數) 15 85 168 44 學校處理申訴案件時,應該邀請特殊教育
相關學者專家到學校提供諮詢或各項處 理意見。
(百分比) 4.8 27.2 53.8 14.1
(人數) 24 101 156 31 學校完成申訴評議之後,應該製作評議決
定書送達提出申訴的學生或家長。 (百分比) 7.7 32.4 50 9.9
(人數) 29 142 124 17 學校完成申訴評議之後,應該將評議決定
書報請教育部或教育局備查。 (百分比) 9.3 45.5 39.7 5.4
(人數) 35 126 133 18 教育部或教育局收到學校的評議決定書
後,可以視情況由諮詢委員組成專案小組 進行了解。
(百分比) 11.2 40.4 42.6 5.8
(人數) 32 115 142 23 專案小組如果認為學校的評議決定違法
或不當,應該提出理由,請學校盡快做適 當的處理。
(百分比) 10.3 36.9 45.5 7.4
表4-1-2 行政人員與家長在對於特殊教育申訴服務相關規定知識之 卡方考驗分析表
背景
行政人員 家長 項 目 選項
人數 百分比 人數 百分 比
χ2
負面選項 13 8.2 53 34.7 家長為了保障身心障礙子女的教育權
利,可以向學校提出申訴。 正面選項 146 91.8 100 65.4 32.74* 負面選項 25 15.8 75 49 學校處理申訴案件時,應該邀請特殊
教育相關學者專家到學校提供諮詢或 各項處理意見。
正面選項 134 84.3 78 51 26.97*
負面選項 50 31.4 75 49 學校完成申訴評議之後,應該製作評
議決定書送達提出申訴的學生或家長。 正面選項 109 68.6 78 51 10.03* 負面選項 76 47.8 95 62.1 學校完成申訴評議之後,應該將評議
決定書報請教育部或教育局備查。 正面選項 83 52.2 58 37.9 6.43* 負面選項 69 43.4 92 60.1 教育部或教育局收到學校的評議決定
書後,可以視情況由諮詢委員組成專 案小組進行了解。
正面選項 90 56.6 61 39.9 8.74*
負面選項 57 35.9 90 58.8 專案小組如果認為學校的評議決定違
法或不當,應該提出理由,請學校盡 快做適當的處理。
正面選項 102 64.1 63 41.2 16.52*
*ρ<.05
貳、 對於特殊教育申訴服務利用不普遍可能原因的看法
超過 70%的學校特殊教育行政人員及家長認為可能或非常
現在的教育情況』 (79.1%)、『特殊教育法第 31 條內容,並未將 學生家長擁有哪些權利明確的加以列舉』 (76.6%)、『學校未將 特殊教育法第 31 條及其他申訴相關規定的內容,以書面方式通 知家長,以致家長不知如何提出申訴』 (76.6%)、『家長擔心提 出申訴反而會對子女的教育有不好的影響』 (74.3%)等,而較 少學校特殊教育行政人員及家長認為可能或非常可能的是『家 長覺得直接找學者專家解決問題較為有用』 (53.2%)、『學校人 員為了不要讓事情鬧大,都會滿足家長的要求』 (54.8%)、 『學校 人員對申訴相關規定不了解,以致不知如何辦理』(57.5%)。
將答案分為正面選項(可能及非常可能)及負面選項(不可 能及不太可能)兩組,以卡方同質性檢定檢驗行政人員及家長 對特殊教育申訴服務利用不普遍可能原因看法的差異情形,達 到顯著水準的有『家長滿意子女現在的教育情況』 (χ
2=7.97)、
『家長擔心提出申訴反而會對子女的教育有不好的影響』 (χ
2= 4.56) 、 『家長覺得直接找媒體解決問題較為有用』 (χ
2=7.30) 、 『家 長覺得直接找民意代表或機關解決問題較為有用』 (χ
2=
17.74) 、 『學校人員對申訴相關規定不了解,以致不知如何辦理』
(χ
2=5.54)、『學校人員為了不要讓事情鬧大,都會滿足家長的 要求』(χ
2=6.10)。
其中,家長較行政人員傾向認為其他家長可能是為了避免對 子女的教育有不好的影響才不提出申訴的,卻比較傾向不認為 其他家長是因為滿意子女現在的教育情況才不提出申訴的。
學校行政人員比較認為家長會覺得直接找媒體、民意代表或
民意機關來解決問題比較有用,因此遇到問題寧願找媒體或民 代,也不會向學校提出申訴,但其實家長本身卻不這麼認為。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學校行政人員自己比較認為學校人員會 有對申訴相關規定不了解,不知道應該如何辦理申訴相關業務 的情況,也會為了不要讓事情鬧大,對大家都不好,都儘量滿 足家長的要求,但家長卻較不這麼認為。
學校特殊教育行政人員與身心障礙學生家長對於特殊教育
申訴服務利用不普遍可能原因看法的分佈情形,及其卡方考驗
分析詳如表 4-1-3 及表 4-1-4。
表4-1-3 對於特殊教育申訴服務利用不普遍可能原因的看法之分佈情形
排 序
項 目 不 可能
不太
可能 可能 非常 可能
(人數) 17 48 221 26 1 家長滿意子女現在的教育情況。
(百分比) 5.4 15.4 70.8 8.3
(人數) 13 60 191 48 2 特殊教育法第 31 條內容,並未將學生家長擁
有哪些權利明確的加以列舉。 (百分比) 4.2 19.2 61.2 15.4
(人數) 10 63 194 45 2 學校未將特殊教育法第 31 條及其他申訴相關
規定的內容,以書面方式通知家長,以致家長 不知如何提出申訴。
(百分比) 3.2 20.2 62.2 14.4
(人數) 15 65 168 64 4 家長擔心提出申訴反而會對子女的教育有不
好的影響。 (百分比) 4.8 20.8 53.8 20.5
(人數) 27 76 159 50 5 家長覺得直接找民意代表或機關解決問題較
為有用。 (百分比) 8.7 24.4 51 16.0
(人數) 33 94 151 34 6 家長覺得直接找媒體解決問題較為有用。
(百分比)10.6 30.1 48.4 10.9
(人數) 31 101 160 20 7 學校人員對申訴相關規定不了解,以致不知如
何辦理。 (百分比) 9.9 32.4 51.3 6.4
(人數) 22 119 145 26 8 學校人員為了不要讓事情鬧大,都會滿足家長
的要求。 (百分比) 7.1 38.1 46.5 8.3
(人數) 28 118 154 12 9 家長覺得直接找學者專家解決問題較為有用。
(百分比) 9 37.8 49.4 3.8
表4-1-4 行政人員與家長在對於特殊教育申訴服務利用不普遍可能原因 的看法之卡方考驗分析表
背景
行政人員 家長 項 目 選項
人數 百分比 人數 百分比 Χ2
負面選項 23 14.5 42 27.5 家長滿意子女現在的教育情況。
正面選項 136 85.5 111 72.5 7.97*
負面選項 39 24.5 34 22.2 學校未將特殊教育法第31 條及其他
申訴相關規定的內容,以書面方式通 知家長,以致家長不知如何提出申訴。
正面選項 120 75.5 119 77.8 0.23
負面選項 39 24.5 34 22.2 特殊教育法第31 條內容,並未將學
生家長擁有哪些權利明確的加以列 舉。
正面選項 120 75.5 119 77.8 0.23
負面選項 49 30.8 31 20.3 家長擔心提出申訴反而會對子女的
教育有不好的影響。
正面選項 110 69.2 122 79.7 4.56*
負面選項 35 22 68 44.4 家長覺得直接找民意代表或機關解
決問題較為有用。 正面選項 124 78 85 55.6 17.74*
負面選項 53 33.3 74 48.4 家長覺得直接找媒體解決問題較為
有用。 正面選項 106 66.7 79 51.6 7.30* 負面選項 57 35.8 75 49 學校人員對申訴相關規定不了解,
以致不知如何辦理。 正面選項 102 64.2 78 51 5.54*
負面選項 61 38.4 80 52.3 學校人員為了不要讓事情鬧大,都
會滿足家長的要求。 正面選項 98 61.6 73 47.7 6.10* 負面選項 75 47.2 71 46.4 家長覺得直接找學者專家解決問題
較為有用。 正面選項 84 52.8 82 53.6 0.02
*ρ<.05
參、 對於提出申訴的想法
在對於提出申訴的想法中,學校特殊教育行政人員及家長對 於正面想法題項(如對於『為了讓自己的孩子能夠在更適當的 學校或班級接受教育,家長應該要適時申訴』 )選答非常同意的 百分比在 12.2%到 18.3%之間,選答同意的百分比在 67%到 73.1%之間,對於負面想法題項(如對於『為了不要影響老師對 提出申訴學生的想法和態度,家長還是不要提出申訴比較好』 ) 選答不同意的百分比在 28.5%到 40.4%之間,選答不太同意的百 分比在 48.6%到 54.8%之間。由此可知,多數學校特教行政人員 及家長對於特殊教育所可能發生爭議的各類事項應適時提出申 訴持正面想法。
將答案分為正面選項(同意及非常同意)及負面選項(不同 意及不太同意)兩組,以卡方同質性檢定檢驗行政人員及家長 對提出申訴想法的差異情形,達到顯著水準的有『為了不要影 響老師對提出申訴學生的想法和態度,家長還是不要提出申訴 比較好』 (χ
2=6.67)、『家長提出申訴沒有多大用處,還是不提 出申訴比較好。』(χ
2=9.10)、『為了讓自己的孩子能夠有更充 足的設備和器材,家長應該要適時申訴。』 (χ
2=7.47)。
由此可見,家長較學校行政人員傾向認為為了不要影響老師
對提出申訴學生的想法和態度,而且提出申訴也沒有多大用
處,還是不提出申訴比較好,此亦與上述家長較學校行政人員
傾向認為其他家長可能是為了避免對子女的教育有不好的影響
才不提出申訴的結果相同。然而,家長對於可能發生爭議的各
類事項是否應適時提出申訴的看法較為平均,卻有較多的行政 人員認為因為設備和器材較不適合提出申訴。
學校特殊教育行政人員與身心障礙學生家長對於提出申訴
想法的分佈情形,及其卡方考驗分析詳如表 4-1-5 及表 4-1-6。
表4-1-5 對提出申訴的想法之分佈情形
項 目 不
同意
不太
同意 同意 非常 同意
(人數) 89 171 50 2 為了不要影響老師對提出申訴學生的想法和
態度,家長還是不要提出申訴比較好。 (百分比) 28.5 54.8 16 0.6
(人數) 103 164 44 1 為了不要影響其他家長對提出申訴學生及家
長的想法和態度,家長還是不要提出申訴比 較好。
(百分比) 33 52.6 14.1 0.3
(人數) 108 164 38 2 為了不要影響其他同學對提出申訴學生的想
法和態度,家長還是不要提出申訴比較好。 (百分比) 34.6 52.6 12.2 0.6
(人數) 102 158 48 4 為了不要讓提出申訴的學生有不舒服的感
覺,家長還是不要提出申訴比較好。 (百分比) 32.7 50.6 15.4 1.3
(人數) 126 152 33 1 為了不要花費太多時間和力氣,家長還是不
要提出申訴比較好。 (百分比) 40.4 48.7 10.6 0.3
(人數) 104 163 41 5 家長提出申訴沒有多大用處,還是不提出申
訴比較好。 (百分比) 33.3 52.2 13.1 1.6
(人數) 7 34 226 45 為了讓自己的孩子能夠在更適當的學校或班
級接受教育,家長應該要適時申訴。 (百分比) 2.2 10.9 72.4 14.4
(人數) 5 32 226 49 為了讓自己的孩子在鑑定的過程中能夠得到
合理的待遇,家長應該要適時申訴。 (百分比) 1.6 10.3 72.4 15.7
(人數) 7 45 222 38 為了讓老師能提供更適當的教學內容和方
式,家長應該要適時申訴。 (百分比) 2.2 14.4 71.2 12.2
(人數) 4 34 227 47 為了讓學校能夠提供更適當的支援服務,家
長應該要適時申訴。 (百分比) 1.3 10.9 72.8 15.1
(人數) 6 27 228 51 為了讓自己的孩子能接受更適當的專業人員
所提供的相關服務,家長應該要適時申訴。 (百分比) 1.9 8.7 73.1 16.3
(人數) 6 40 209 57 為了讓自己的孩子能夠有更充足的設備和器
材,家長應該要適時申訴。 (百分比) 1.9 12.8 67 18.3
表4-1-6 行政人員與家長在對提出申訴的想法之卡方考驗分析表
背景 行政人員 家長
項 目 選項
人數 百分比 人數 百分比 Χ2
負面選項 141 88.7 119 77.8 為了不要影響老師對提出申訴學生的想
法和態度,家長還是不要提出申訴比較好。 正面選項 18 11.3 34 22.2 6.67* 負面選項 142 89.3 125 81.7 為了不要影響其他家長對提出申訴學生
及家長的想法和態度,家長還是不要提出申 訴比較好。
正面選項 17 10.7 28 18.3 3.66
負面選項 143 89.9 129 84.3 為了不要影響其他同學對提出申訴學生的
想法和態度,家長還是不要提出申訴比較好。正面選項 16 10.1 24 15.7 2.21 負面選項 134 84.3 126 82.4 為了不要讓提出申訴的學生有不舒服的感
覺,家長還是不要提出申訴比較好。 正面選項 25 15.7 27 17.6 0.21 負面選項 143 89.9 135 88.2 為了不要花費太多時間和力氣,家長還是
不要提出申訴比較好。 正面選項 16 10.1 18 11.8 0.23 負面選項 145 91.2 121 79.1 家長提出申訴沒有多大用處,還是不提出
申訴比較好。 正面選項 14 8.8 32 20.9 9.10*
負面選項 22 13.8 19 12.4 為了讓自己的孩子能夠在更適當的學校或
班級接受教育,家長應該要適時申訴。 正面選項 137 86.2 134 87.6 0.14 負面選項 20 12.6 17 11.1 為了讓自己的孩子在鑑定的過程中能夠得
到合理的待遇,家長應該要適時申訴。 正面選項 139 87.4 136 88.9 0.16 負面選項 29 18.2 23 15 為了讓老師能提供更適當的教學內容和
方式,家長應該要適時申訴。 正面選項 130 81.8 130 85 0.58 負面選項 22 13.8 16 10.5 為了讓學校能夠提供更適當的支援服務,
家長應該要適時申訴。 正面選項 137 86.2 137 89.5 0.83 負面選項 20 12.6 13 8.5 為了讓自己的孩子能接受更適當的專業人
員所提供的相關服務,家長應該要適時申訴。正面選項 139 87.4 140 91.5 1.37 負面選項 32 20.1 14 9.2 為了讓自己的孩子能夠有更充足的設備和
7.47
肆、 對於特殊教育爭議所希望的解決方式
以選擇非常適當、適當及可接受三個選項的總百分比來 看,選擇『向學校提出,由學校人員組成的委員會做出決定。
如果不服決定,再向教育局或教育部提出』此一申訴管道的學 校特殊教育行政人員及家長最多,其次是選擇『向學校提出,
由學校和家長所同意的公正第三者出面協調,由家長和相關當 事人共同做出決定』者,再其次是選擇『向學校提出,由學校 和家長所同意的公正第三者做出決定』者。
將答案分為非負面選項(可接受、適當及非常適當)及負面 選項(不適當)兩組,以卡方同質性檢定檢驗行政人員及家長 對特殊教育爭議解決所希望解決方式的差異情形,達到顯著水 準的有『向學校提出,由學校和家長所同意的公正第三者做出 決定。』 (χ
2=7.65)、『直接向教育行政機關提出,由教育局或 教育部的人員做出決定。』 (χ
2=25.70)、『直接向教育行政機關 提出,由教育局或教育局延攬公正的第三者做出決定。』 (χ
2= 22.58)、『直接向教育行政機關提出,由教育局或教育部所延攬 公正的第三者出面協調,由家長和相關當事人共同做出決定。』
(χ
2=24.72)。
由此可知,學校行政人員對於直接向教育行政機關提出以解 決爭議的方式,普遍較家長不能接受,而家長對於有學校和家 長所同意的公正第三者做出決定的爭議解決方式接受度較高。
在其他爭議解決方式方面,有 21 位填答者指出應以直接溝
6 位填答者指出應在專家、家長協會
代表、或教育局代表的協調下,由學校與家長共同協議解決問 題;有 7 位填答者指出應先和相關人員溝通,再由學校委員會 解決,最後才向教育局提出申訴;另有填答者提出以公聽會、
縣市教育局組成調解委員、專業團隊巡迴、教育部申訴、法院、
家長機構、人本教育基金會、律師、媒體作為爭議解決的途徑。
學校特殊教育行政人員與身心障礙學生家長對於特殊教育 爭議各項解決方式選擇的分佈情形,及其卡方考驗分析詳如表 4-1-7 及表 4-1-8。
表4-1-7 特殊教育爭議各項解決方式選擇之分佈情形
項 目 不適當 可接受 適當 非常 適當
(人數) 11 97 143 61 向學校提出,由學校人員組成的委員會做出決
定。如果不服決定,再向教育局或教育部提出。 (百分比) 3.5 31.1 45.8 19.6
(人數) 20 99 152 41 向學校提出,由學校和家長所同意的公正第三者
出面協調,由家長和相關當事人共同做出決定。 (百分比) 6.4 31.7 48.7 13.1
(人數) 26 115 145 26 向學校提出,由學校和家長所同意的公正第三者
做出決定。 (百分比) 8.3 36.9 46.5 8.3
(人數) 111 118 65 18 直接向教育行政機關提出,由教育局或教育部所
延攬公正的第三者出面協調,由家長和相關當事 人共同做出決定。
(百分比) 35.6 37.8 20.8 5.8
(人數) 132 113 60 7 直接向教育行政機關提出,由教育局或教育局延
攬公正的第三者做出決定。 (百分比) 42.3 36.2 19.2 2.2
(人數) 165 111 33 3 直接向教育行政機關提出,由教育局或教育部的
表4-1-8 行政人員與家長在特殊教育爭議所希望解決方式之 卡方考驗分析表
背景
行政人員 家長 項 目 選項
人數 百分比 人數 百分比 χ2
負面選項 3 1.9 8 5.2 向學校提出,由學校人員組成的委員
會做出決定。如果不服決定,再向教 育局或教育部提出。
非負面選項 156 98.1 145 94.8 2.56
負面選項 14 8.8 6 3.9 向學校提出,由學校和家長所同意的
公正第三者出面協調,由家長和相關 當事人共同做出決定。
非負面選項 145 91.2 147 96.1 3.10
負面選項 20 12.6 6 3.9 向學校提出,由學校和家長所同意的
公正第三者做出決定。 非負面選項 139 87.4 147 96.1 7.65*
負面選項 78 49.1 33 21.6 直接向教育行政機關提出,由教育局
或教育部所延攬公正的第三者出面協 調,由家長和相關當事人共同做出決定。
非負面選項 81 50.9 120 78.4 25.70*
負面選項 88 55.3 44 28.8 直接向教育行政機關提出,由教育局
或教育局延攬公正的第三者做出決定。 非負面選項 71 44.7 109 71.2 22.58* 負面選項 106 66.7 59 38.6 直接向教育行政機關提出,由教育局
或教育部的人員做出決定。 非負面選項 53 33.3 94 61.4 24.72*
*ρ<.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