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第一節 學校行政人員及家長的申訴相關知識及看法

N/A
N/A
Protected

Academic year: 2021

Share "第一節 學校行政人員及家長的申訴相關知識及看法 "

Copied!
28
0
0

加載中.... (立即查看全文)

全文

(1)

第四章 研究結果與討論

本章依照研究目的及方法分述本研究之結果。第一節針對問 卷調查結果所得的學校特殊教育行政人員及身心障礙學生家長 的申訴相關知識及看法進行統計分析,第二節整理學校特殊教 育行政人員及身心障礙學生家長的爭議解決經驗訪談結果,第 三節整理學者專家及家長團體代表對於特殊教育爭議解決制度 的看法,第四節提出特殊教育學生申訴服務設施辦法修正建議 案。

第一節 學校行政人員及家長的申訴相關知識及看法

壹、 對於特殊教育申訴服務相關規定的知識 一、 對於申訴途徑存在的了解程度

在對於家長可向學校提出申訴的了解程度方面,有 16.3%的 學校特殊教育行政人員及家長表示非常了解,以及 62.5%的學校 特殊教育行政人員及家長表示了解可以向學校提出申訴。

將答案分為正面選項(非常了解及了解)及負面選項(不了 解及不太了解)兩組,以卡方同質性檢定檢驗行政人員及家長 對申訴途徑了解程度的差異情形,達到顯著水準(χ

2

=32.74),

可見學校特殊教育行政人員對於申訴途徑存在較為了解,而卻

有三分之一的家長不太了解或完全不了解可以向學校提出申

(2)

訴,既使遇到與子女教育有關的問題,也不太可能會向學校提 出申訴來解決。

二、 對於學者專家參與的了解程度

在對於申訴評議過程中應有學者專家參與的了解程度方 面,有 14.1%的學校特殊教育行政人員及家長表示非常了解,以 及 53.8%的學校特殊教育行政人員及家長表示了解學校處理申 訴案件時,應邀請學者專家到校提供意見。

將答案分為正面選項(非常了解及了解)及負面選項(不了 解及不太了解)兩組,以卡方同質性檢定檢驗行政人員及家長 對學者專家參與了解程度的差異情形,達到顯著水準(χ

2

= 26.97) ,可見學校特殊教育行政人員對於學者專家的參與較為了 解,而卻有將近半數的家長不太了解或完全不了解學者專家在 申訴過程須有學者專家的參與,協助申訴的處理並提供意見。

三、 對於評議決定書送達的了解程度

在對於學校應製作評議決定書並送達家長的了解程度方 面,有 9.9%的學校特殊教育行政人員及家長表示非常了解,以 及 50%的學校特殊教育行政人員及家長表示了解學校完成申訴 評議之後,應該製作評議決定書送達提出申訴的學生或家長。

將答案分為正面選項(非常了解及了解)及負面選項(不了

解及不太了解)兩組,以卡方同質性檢定檢驗行政人員及家長

對評議決定書送達了解程度的差異情形,達到顯著水準(χ

2

(3)

較為了解,而卻有將近半數的家長不太了解或完全不了解學校 應該製作評議決定書送達學生或家長,以書面正式確認爭議的 解決方式。

四、 對於評議決定書備查的了解程度

在對於學校應將評議決定書報請教育行政主管機關備查的 了解程度方面,只有 5.4%的學校特殊教育行政人員及家長表示 非常了解,以及 39.7%的學校特殊教育行政人員及家長表示了解 學校完成申訴評議之後,應該將評議決定書報請教育部或教育 局備查;而有 9.3%的學校特殊教育行政人員及家長表示不了 解,以及 45.5%的學校特殊教育行政人員及家長表示不太了解應 將評議決定書報請備查。這可能是為何在研究者進行初步調查 時,由學校處理後送交各縣市教育局備查的申訴評議只有零星 幾件,但是在問卷背景資料的部分,卻有 39.6%的學校特殊教育 行政人員及 16.3%的身心障礙學生家長表示曾經接觸或提出過 申訴的原因之一。

將答案分為正面選項(非常了解及了解)及負面選項(不了

解及不太了解)兩組,以卡方同質性檢定檢驗行政人員及家長

對評議決定書備查了解程度的差異情形,達到顯著水準(χ

2

6.43),可見學校特殊教育行政人員對於應該將評議決定書送達

較為了解,而卻有超過六成的家長不太了解或完全不了解學校

應該製作評議決定書報請教育主管機關備查,讓主管機關有機

會對學校處理的申訴案件進行了解。

(4)

五、 對於教育行政主管機關處理的了解程度

在對於教育行政主管機關在申訴處理過程中所扮演的角色 的了解程度方面,只有 5.8%的學校特殊教育行政人員及家長表 示非常了解,以及 42.6%的學校特殊教育行政人員及家長表示了 解教育部或教育局收到學校的評議決定書後,可以視情況由諮 詢委員組成專案小組進行了解;同時,也只有 7.4%的學校特殊 教育行政人員及家長表示非常了解,以及 45.5%表示了解專案小 組如果認為學校的評議決定違法或不當,應該提出理由,請學 校盡快做適當的處理。

將答案分為正面選項(非常了解及了解)及負面選項(不了 解及不太了解)兩組,以卡方同質性檢定檢驗行政人員及家長 對教育行政主管機關處理了解程度的差異情形,達到顯著水準

(χ

2

=8.74),而對教育行政主管機關對其認為違法或不當的評 議決定的處理情形,亦達到顯著水準(χ

2

=16.52),可見學校特 殊教育行政人員對於教育行政主管機關的處理程序較為了解,

而卻有超過半數的家長不太了解或完全不了解教育行政主管機 關會針對他們的申訴案件進行審查,甚至可能要求學校重新處 理。

學校特殊教育行政人員與身心障礙學生家長對於申訴服務

相關規定知識之分佈情形,及其卡方考驗分析詳如表 4-1-1 及表

4-1-2。

(5)

表4-1-1 對於特殊教育申訴服務相關規定知識之分佈情形

項 目

了解

不太

了解 了解 非常 了解

(人數) 13 53 195 51 家長為了保障身心障礙子女的教育權

利,可以向學校提出申訴。 (百分比) 4.2 17 62.5 16.3

(人數) 15 85 168 44 學校處理申訴案件時,應該邀請特殊教育

相關學者專家到學校提供諮詢或各項處 理意見。

(百分比) 4.8 27.2 53.8 14.1

(人數) 24 101 156 31 學校完成申訴評議之後,應該製作評議決

定書送達提出申訴的學生或家長。 (百分比) 7.7 32.4 50 9.9

(人數) 29 142 124 17 學校完成申訴評議之後,應該將評議決定

書報請教育部或教育局備查。 (百分比) 9.3 45.5 39.7 5.4

(人數) 35 126 133 18 教育部或教育局收到學校的評議決定書

後,可以視情況由諮詢委員組成專案小組 進行了解。

(百分比) 11.2 40.4 42.6 5.8

(人數) 32 115 142 23 專案小組如果認為學校的評議決定違法

或不當,應該提出理由,請學校盡快做適 當的處理。

(百分比) 10.3 36.9 45.5 7.4

(6)

表4-1-2 行政人員與家長在對於特殊教育申訴服務相關規定知識之 卡方考驗分析表

背景

行政人員 家長 項 目 選項

人數 百分比 人數 百分

χ2

負面選項 13 8.2 53 34.7 家長為了保障身心障礙子女的教育權

利,可以向學校提出申訴。 正面選項 146 91.8 100 65.4 32.74* 負面選項 25 15.8 75 49 學校處理申訴案件時,應該邀請特殊

教育相關學者專家到學校提供諮詢或 各項處理意見。

正面選項 134 84.3 78 51 26.97*

負面選項 50 31.4 75 49 學校完成申訴評議之後,應該製作評

議決定書送達提出申訴的學生或家長。 正面選項 109 68.6 78 51 10.03* 負面選項 76 47.8 95 62.1 學校完成申訴評議之後,應該將評議

決定書報請教育部或教育局備查。 正面選項 83 52.2 58 37.9 6.43* 負面選項 69 43.4 92 60.1 教育部或教育局收到學校的評議決定

書後,可以視情況由諮詢委員組成專 案小組進行了解。

正面選項 90 56.6 61 39.9 8.74*

負面選項 57 35.9 90 58.8 專案小組如果認為學校的評議決定違

法或不當,應該提出理由,請學校盡 快做適當的處理。

正面選項 102 64.1 63 41.2 16.52*

*ρ<.05

貳、 對於特殊教育申訴服務利用不普遍可能原因的看法

超過 70%的學校特殊教育行政人員及家長認為可能或非常

(7)

現在的教育情況』 (79.1%)、『特殊教育法第 31 條內容,並未將 學生家長擁有哪些權利明確的加以列舉』 (76.6%)、『學校未將 特殊教育法第 31 條及其他申訴相關規定的內容,以書面方式通 知家長,以致家長不知如何提出申訴』 (76.6%)、『家長擔心提 出申訴反而會對子女的教育有不好的影響』 (74.3%)等,而較 少學校特殊教育行政人員及家長認為可能或非常可能的是『家 長覺得直接找學者專家解決問題較為有用』 (53.2%)、『學校人 員為了不要讓事情鬧大,都會滿足家長的要求』 (54.8%)、 『學校 人員對申訴相關規定不了解,以致不知如何辦理』(57.5%)。

將答案分為正面選項(可能及非常可能)及負面選項(不可 能及不太可能)兩組,以卡方同質性檢定檢驗行政人員及家長 對特殊教育申訴服務利用不普遍可能原因看法的差異情形,達 到顯著水準的有『家長滿意子女現在的教育情況』 (χ

2

=7.97)、

『家長擔心提出申訴反而會對子女的教育有不好的影響』 (χ

2

= 4.56) 、 『家長覺得直接找媒體解決問題較為有用』 (χ

2

=7.30) 、 『家 長覺得直接找民意代表或機關解決問題較為有用』 (χ

2

17.74) 、 『學校人員對申訴相關規定不了解,以致不知如何辦理』

(χ

2

=5.54)、『學校人員為了不要讓事情鬧大,都會滿足家長的 要求』(χ

2

=6.10)。

其中,家長較行政人員傾向認為其他家長可能是為了避免對 子女的教育有不好的影響才不提出申訴的,卻比較傾向不認為 其他家長是因為滿意子女現在的教育情況才不提出申訴的。

學校行政人員比較認為家長會覺得直接找媒體、民意代表或

(8)

民意機關來解決問題比較有用,因此遇到問題寧願找媒體或民 代,也不會向學校提出申訴,但其實家長本身卻不這麼認為。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學校行政人員自己比較認為學校人員會 有對申訴相關規定不了解,不知道應該如何辦理申訴相關業務 的情況,也會為了不要讓事情鬧大,對大家都不好,都儘量滿 足家長的要求,但家長卻較不這麼認為。

學校特殊教育行政人員與身心障礙學生家長對於特殊教育

申訴服務利用不普遍可能原因看法的分佈情形,及其卡方考驗

分析詳如表 4-1-3 及表 4-1-4。

(9)

表4-1-3 對於特殊教育申訴服務利用不普遍可能原因的看法之分佈情形

項 目 可能

不太

可能 可能 非常 可能

(人數) 17 48 221 26 1 家長滿意子女現在的教育情況。

(百分比) 5.4 15.4 70.8 8.3

(人數) 13 60 191 48 2 特殊教育法第 31 條內容,並未將學生家長擁

有哪些權利明確的加以列舉。 (百分比) 4.2 19.2 61.2 15.4

(人數) 10 63 194 45 2 學校未將特殊教育法第 31 條及其他申訴相關

規定的內容,以書面方式通知家長,以致家長 不知如何提出申訴。

(百分比) 3.2 20.2 62.2 14.4

(人數) 15 65 168 64 4 家長擔心提出申訴反而會對子女的教育有不

好的影響。 (百分比) 4.8 20.8 53.8 20.5

(人數) 27 76 159 50 5 家長覺得直接找民意代表或機關解決問題較

為有用。 (百分比) 8.7 24.4 51 16.0

(人數) 33 94 151 34 6 家長覺得直接找媒體解決問題較為有用。

(百分比)10.6 30.1 48.4 10.9

(人數) 31 101 160 20 7 學校人員對申訴相關規定不了解,以致不知如

何辦理。 (百分比) 9.9 32.4 51.3 6.4

(人數) 22 119 145 26 8 學校人員為了不要讓事情鬧大,都會滿足家長

的要求。 (百分比) 7.1 38.1 46.5 8.3

(人數) 28 118 154 12 9 家長覺得直接找學者專家解決問題較為有用。

(百分比) 9 37.8 49.4 3.8

(10)

表4-1-4 行政人員與家長在對於特殊教育申訴服務利用不普遍可能原因 的看法之卡方考驗分析表

背景

行政人員 家長 項 目 選項

人數 百分比 人數 百分比 Χ2

負面選項 23 14.5 42 27.5 家長滿意子女現在的教育情況。

正面選項 136 85.5 111 72.5 7.97*

負面選項 39 24.5 34 22.2 學校未將特殊教育法第31 條及其他

申訴相關規定的內容,以書面方式通 知家長,以致家長不知如何提出申訴。

正面選項 120 75.5 119 77.8 0.23

負面選項 39 24.5 34 22.2 特殊教育法第31 條內容,並未將學

生家長擁有哪些權利明確的加以列 舉。

正面選項 120 75.5 119 77.8 0.23

負面選項 49 30.8 31 20.3 家長擔心提出申訴反而會對子女的

教育有不好的影響。

正面選項 110 69.2 122 79.7 4.56*

負面選項 35 22 68 44.4 家長覺得直接找民意代表或機關解

決問題較為有用。 正面選項 124 78 85 55.6 17.74*

負面選項 53 33.3 74 48.4 家長覺得直接找媒體解決問題較為

有用。 正面選項 106 66.7 79 51.6 7.30* 負面選項 57 35.8 75 49 學校人員對申訴相關規定不了解,

以致不知如何辦理。 正面選項 102 64.2 78 51 5.54*

負面選項 61 38.4 80 52.3 學校人員為了不要讓事情鬧大,都

會滿足家長的要求。 正面選項 98 61.6 73 47.7 6.10* 負面選項 75 47.2 71 46.4 家長覺得直接找學者專家解決問題

較為有用。 正面選項 84 52.8 82 53.6 0.02

*ρ<.05

(11)

參、 對於提出申訴的想法

在對於提出申訴的想法中,學校特殊教育行政人員及家長對 於正面想法題項(如對於『為了讓自己的孩子能夠在更適當的 學校或班級接受教育,家長應該要適時申訴』 )選答非常同意的 百分比在 12.2%到 18.3%之間,選答同意的百分比在 67%到 73.1%之間,對於負面想法題項(如對於『為了不要影響老師對 提出申訴學生的想法和態度,家長還是不要提出申訴比較好』 ) 選答不同意的百分比在 28.5%到 40.4%之間,選答不太同意的百 分比在 48.6%到 54.8%之間。由此可知,多數學校特教行政人員 及家長對於特殊教育所可能發生爭議的各類事項應適時提出申 訴持正面想法。

將答案分為正面選項(同意及非常同意)及負面選項(不同 意及不太同意)兩組,以卡方同質性檢定檢驗行政人員及家長 對提出申訴想法的差異情形,達到顯著水準的有『為了不要影 響老師對提出申訴學生的想法和態度,家長還是不要提出申訴 比較好』 (χ

2

=6.67)、『家長提出申訴沒有多大用處,還是不提 出申訴比較好。』(χ

2

=9.10)、『為了讓自己的孩子能夠有更充 足的設備和器材,家長應該要適時申訴。』 (χ

2

=7.47)。

由此可見,家長較學校行政人員傾向認為為了不要影響老師

對提出申訴學生的想法和態度,而且提出申訴也沒有多大用

處,還是不提出申訴比較好,此亦與上述家長較學校行政人員

傾向認為其他家長可能是為了避免對子女的教育有不好的影響

才不提出申訴的結果相同。然而,家長對於可能發生爭議的各

(12)

類事項是否應適時提出申訴的看法較為平均,卻有較多的行政 人員認為因為設備和器材較不適合提出申訴。

學校特殊教育行政人員與身心障礙學生家長對於提出申訴

想法的分佈情形,及其卡方考驗分析詳如表 4-1-5 及表 4-1-6。

(13)

表4-1-5 對提出申訴的想法之分佈情形

項 目

同意

不太

同意 同意 非常 同意

(人數) 89 171 50 2 為了不要影響老師對提出申訴學生的想法和

態度,家長還是不要提出申訴比較好。 (百分比) 28.5 54.8 16 0.6

(人數) 103 164 44 1 為了不要影響其他家長對提出申訴學生及家

長的想法和態度,家長還是不要提出申訴比 較好。

(百分比) 33 52.6 14.1 0.3

(人數) 108 164 38 2 為了不要影響其他同學對提出申訴學生的想

法和態度,家長還是不要提出申訴比較好。 (百分比) 34.6 52.6 12.2 0.6

(人數) 102 158 48 4 為了不要讓提出申訴的學生有不舒服的感

覺,家長還是不要提出申訴比較好。 (百分比) 32.7 50.6 15.4 1.3

(人數) 126 152 33 1 為了不要花費太多時間和力氣,家長還是不

要提出申訴比較好。 (百分比) 40.4 48.7 10.6 0.3

(人數) 104 163 41 5 家長提出申訴沒有多大用處,還是不提出申

訴比較好。 (百分比) 33.3 52.2 13.1 1.6

(人數) 7 34 226 45 為了讓自己的孩子能夠在更適當的學校或班

級接受教育,家長應該要適時申訴。 (百分比) 2.2 10.9 72.4 14.4

(人數) 5 32 226 49 為了讓自己的孩子在鑑定的過程中能夠得到

合理的待遇,家長應該要適時申訴。 (百分比) 1.6 10.3 72.4 15.7

(人數) 7 45 222 38 為了讓老師能提供更適當的教學內容和方

式,家長應該要適時申訴。 (百分比) 2.2 14.4 71.2 12.2

(人數) 4 34 227 47 為了讓學校能夠提供更適當的支援服務,家

長應該要適時申訴。 (百分比) 1.3 10.9 72.8 15.1

(人數) 6 27 228 51 為了讓自己的孩子能接受更適當的專業人員

所提供的相關服務,家長應該要適時申訴。 (百分比) 1.9 8.7 73.1 16.3

(人數) 6 40 209 57 為了讓自己的孩子能夠有更充足的設備和器

材,家長應該要適時申訴。 (百分比) 1.9 12.8 67 18.3

(14)

表4-1-6 行政人員與家長在對提出申訴的想法之卡方考驗分析表

背景 行政人員 家長

項 目 選項

人數 百分比 人數 百分比 Χ2

負面選項 141 88.7 119 77.8 為了不要影響老師對提出申訴學生的想

法和態度,家長還是不要提出申訴比較好。 正面選項 18 11.3 34 22.2 6.67* 負面選項 142 89.3 125 81.7 為了不要影響其他家長對提出申訴學生

及家長的想法和態度,家長還是不要提出申 訴比較好。

正面選項 17 10.7 28 18.3 3.66

負面選項 143 89.9 129 84.3 為了不要影響其他同學對提出申訴學生的

想法和態度,家長還是不要提出申訴比較好。正面選項 16 10.1 24 15.7 2.21 負面選項 134 84.3 126 82.4 為了不要讓提出申訴的學生有不舒服的感

覺,家長還是不要提出申訴比較好。 正面選項 25 15.7 27 17.6 0.21 負面選項 143 89.9 135 88.2 為了不要花費太多時間和力氣,家長還是

不要提出申訴比較好。 正面選項 16 10.1 18 11.8 0.23 負面選項 145 91.2 121 79.1 家長提出申訴沒有多大用處,還是不提出

申訴比較好。 正面選項 14 8.8 32 20.9 9.10*

負面選項 22 13.8 19 12.4 為了讓自己的孩子能夠在更適當的學校或

班級接受教育,家長應該要適時申訴。 正面選項 137 86.2 134 87.6 0.14 負面選項 20 12.6 17 11.1 為了讓自己的孩子在鑑定的過程中能夠得

到合理的待遇,家長應該要適時申訴。 正面選項 139 87.4 136 88.9 0.16 負面選項 29 18.2 23 15 為了讓老師能提供更適當的教學內容和

方式,家長應該要適時申訴。 正面選項 130 81.8 130 85 0.58 負面選項 22 13.8 16 10.5 為了讓學校能夠提供更適當的支援服務,

家長應該要適時申訴。 正面選項 137 86.2 137 89.5 0.83 負面選項 20 12.6 13 8.5 為了讓自己的孩子能接受更適當的專業人

員所提供的相關服務,家長應該要適時申訴。正面選項 139 87.4 140 91.5 1.37 負面選項 32 20.1 14 9.2 為了讓自己的孩子能夠有更充足的設備和

7.47

(15)

肆、 對於特殊教育爭議所希望的解決方式

以選擇非常適當、適當及可接受三個選項的總百分比來 看,選擇『向學校提出,由學校人員組成的委員會做出決定。

如果不服決定,再向教育局或教育部提出』此一申訴管道的學 校特殊教育行政人員及家長最多,其次是選擇『向學校提出,

由學校和家長所同意的公正第三者出面協調,由家長和相關當 事人共同做出決定』者,再其次是選擇『向學校提出,由學校 和家長所同意的公正第三者做出決定』者。

將答案分為非負面選項(可接受、適當及非常適當)及負面 選項(不適當)兩組,以卡方同質性檢定檢驗行政人員及家長 對特殊教育爭議解決所希望解決方式的差異情形,達到顯著水 準的有『向學校提出,由學校和家長所同意的公正第三者做出 決定。』 (χ

2

=7.65)、『直接向教育行政機關提出,由教育局或 教育部的人員做出決定。』 (χ

2

=25.70)、『直接向教育行政機關 提出,由教育局或教育局延攬公正的第三者做出決定。』 (χ

2

= 22.58)、『直接向教育行政機關提出,由教育局或教育部所延攬 公正的第三者出面協調,由家長和相關當事人共同做出決定。』

(χ

2

=24.72)。

由此可知,學校行政人員對於直接向教育行政機關提出以解 決爭議的方式,普遍較家長不能接受,而家長對於有學校和家 長所同意的公正第三者做出決定的爭議解決方式接受度較高。

在其他爭議解決方式方面,有 21 位填答者指出應以直接溝

6 位填答者指出應在專家、家長協會

(16)

代表、或教育局代表的協調下,由學校與家長共同協議解決問 題;有 7 位填答者指出應先和相關人員溝通,再由學校委員會 解決,最後才向教育局提出申訴;另有填答者提出以公聽會、

縣市教育局組成調解委員、專業團隊巡迴、教育部申訴、法院、

家長機構、人本教育基金會、律師、媒體作為爭議解決的途徑。

學校特殊教育行政人員與身心障礙學生家長對於特殊教育 爭議各項解決方式選擇的分佈情形,及其卡方考驗分析詳如表 4-1-7 及表 4-1-8。

表4-1-7 特殊教育爭議各項解決方式選擇之分佈情形

項 目 不適當 可接受 適當 非常 適當

(人數) 11 97 143 61 向學校提出,由學校人員組成的委員會做出決

定。如果不服決定,再向教育局或教育部提出。 (百分比) 3.5 31.1 45.8 19.6

(人數) 20 99 152 41 向學校提出,由學校和家長所同意的公正第三者

出面協調,由家長和相關當事人共同做出決定。 (百分比) 6.4 31.7 48.7 13.1

(人數) 26 115 145 26 向學校提出,由學校和家長所同意的公正第三者

做出決定。 (百分比) 8.3 36.9 46.5 8.3

(人數) 111 118 65 18 直接向教育行政機關提出,由教育局或教育部所

延攬公正的第三者出面協調,由家長和相關當事 人共同做出決定。

(百分比) 35.6 37.8 20.8 5.8

(人數) 132 113 60 7 直接向教育行政機關提出,由教育局或教育局延

攬公正的第三者做出決定。 (百分比) 42.3 36.2 19.2 2.2

(人數) 165 111 33 3 直接向教育行政機關提出,由教育局或教育部的

(17)

表4-1-8 行政人員與家長在特殊教育爭議所希望解決方式之 卡方考驗分析表

背景

行政人員 家長 項 目 選項

人數 百分比 人數 百分比 χ2

負面選項 3 1.9 8 5.2 向學校提出,由學校人員組成的委員

會做出決定。如果不服決定,再向教 育局或教育部提出。

非負面選項 156 98.1 145 94.8 2.56

負面選項 14 8.8 6 3.9 向學校提出,由學校和家長所同意的

公正第三者出面協調,由家長和相關 當事人共同做出決定。

非負面選項 145 91.2 147 96.1 3.10

負面選項 20 12.6 6 3.9 向學校提出,由學校和家長所同意的

公正第三者做出決定。 非負面選項 139 87.4 147 96.1 7.65*

負面選項 78 49.1 33 21.6 直接向教育行政機關提出,由教育局

或教育部所延攬公正的第三者出面協 調,由家長和相關當事人共同做出決定。

非負面選項 81 50.9 120 78.4 25.70*

負面選項 88 55.3 44 28.8 直接向教育行政機關提出,由教育局

或教育局延攬公正的第三者做出決定。 非負面選項 71 44.7 109 71.2 22.58* 負面選項 106 66.7 59 38.6 直接向教育行政機關提出,由教育局

或教育部的人員做出決定。 非負面選項 53 33.3 94 61.4 24.72*

*ρ<.05

(18)

第二節 學校行政人員及家長的爭議解決經驗及意見 針對於問卷填寫曾經接觸申訴的學校特殊教育行政人員及 或提出過申訴的身心障礙學生家長的進一步訪談摘要整理於附 錄二,由訪談中可以發現下列幾點:

壹、對於申訴的定義

雖然所有受訪者均在基本資料的部分表示曾接觸或提出過 申訴,但是分析訪談的結果,發現七位受訪者中所陳述的申訴 處理過程都不是依照『特殊教育學生申訴服務設施辦法』辦理。

受訪者所陳述的申訴經驗包括校內非正式溝通、直接向教育局 或更上級機關反映、尋求民意代表或媒體協助等等,最接近『特 殊教育學生申訴服務設施辦法』所規定的申訴處理方式者,是 由學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開會,並邀請學者專家提供意見,

最後提出參考意見讓教師參考。這可能是為何在研究者進行初 步調查時,由學校處理後送交各縣市教育局備查的申訴評議只 有零星幾件,但是在問卷背景資料的部分,卻有 39.6%的學校特 殊教育行政人員及 16.3%的身心障礙學生家長表示曾經接觸或 提出過申訴的原因之一。

貳、對爭議的處理方式

所有受訪者所陳述的爭議解決過程,無論參與的層級是學

校、鑑輔會或是教育局,都是由溝通的方式協調出當事人都可

(19)

出教育機關對於爭議解決所傾向的處理方式。

參、對爭議解決制度的意見

有四位受訪者提出,由於許多家長對於特殊教育申訴途徑不 了解,以致於許多家長不是遇到問題就束手無策,就是不先從 學校開始解決問題,直接向上級機關、民意代表或媒體表達,

因此希望能夠增進家長對於申訴服務的知能,讓家長能夠依照 正規方式解決爭議。

第三節 家長團體與學者專家對特殊教育爭議解決制度的看法 針對特殊教育家長團體代表與學者專家的訪談摘要整理於 附錄三,由訪談中可以歸納出下列幾點:

壹、 對於申訴服務利用不普遍的看法

依據受訪者的意見,特殊教育申訴服務利用不普遍的原因 有下列幾點:

一、 學校對於家長所提出的爭議以溝通協調的方式解決,因此 不會到達申訴的程度,此點也跟針對學校特殊教育行政人 員及身心障礙學生家長的訪談中所敘述的爭議解決經驗 相同。

二、 家長考慮到一旦提出申訴,會影響日後與學校的關係,讓

(20)

家長及學生日後處境更為艱難,因此不願意提出申訴。此 點與問卷調查中,認為『家長擔心提出申訴反而會對子女 的教育有不好的影響』可能或非常可能是申訴服務利用不 普遍原因的學校特殊教育行政人員和身心障礙學生家長 佔了 74.3%,其中家長更佔了 79.7%的結果相符合。

三、 很多家長不知道有申訴管道,因此不會提出申訴,就算知 道有申訴管道,也不知道應該如何進行,考慮到困難重 重,因而放棄。此點與問卷調查中,認為『學校未將特殊 教育法第 31 條及其他申訴相關規定的內容,以書面方式 通知家長,以致家長不知如何提出申訴』可能或非常可能 是申訴服務利用不普遍原因的學校特殊教育行政人員和 身心障礙學生家長佔了 76.6%的結果相符合;亦與問卷調 查中 34.7%的家長不了解或不太了解可以提出申訴,超過 半數的家長對於申訴的部分相關規定不了解或不太了解 的結果相符。

四、 家長很感謝特教老師的用心,和特教老師的關係很好,擔 心提出申訴會讓學校覺得特教老師沒有把事情處理好,因 此不願意提出申訴。

五、 很多教育行政機關的特殊教育行政人員一直換人,而負責 處理申訴的人員也是行政機關所聘請的,因此無法得到家 長的信任,導致家長認為申訴不能解決問題。

六、 部分家長覺得學生就是跟學校之間出了問題,卻要跟學校

(21)

不願意向學校提出申訴。

貳、 對於特殊教育爭議解決方式的看法

多數受訪者認為,以溝通協調等平和的方式,商議出雙方都 可以接受的方法,是特殊教育爭議解決的理想方式,也是爭議 解決的第一步。此意見亦與問卷調查結果中,學校特殊教育行 政人員及學生家長所提出之溝通協調應為其它爭議解決途徑的 意見相符合。雖然絕大多數的爭議都能透過溝通協調解決,實 際用到申訴的機會並不多,但是如果歧見無法化解,則必須有 一套清楚明確的申訴辦法,讓家長和學校都有規則可以依循,

也可以避免家長直接投訴教育局,造成教育局的困擾。申訴進 行的方式,以從學校開始比較適當,如果家長不滿意學校的處 理,應該有可以申訴到教育局的管道,而整個過程中,都必須 要有特殊教育學者專家的參與,提供適當的意見。

參、 對於學校層級申訴處理單位的看法

家長團體代表傾向認為學校的特教推行委員會中,有較多

的成員具有特教背景,因此較適合處理。學者專家傾向認為特

殊教育申訴與一般學生申訴一樣,由一般學生的申訴評議委員

會處理,但必須要有特殊教育學者專家的參與。

(22)

第四節 特殊教育學生申訴服務設施辦法修正建議案 本節依照文獻探討及前三節之研究結果,提出特殊教育學生 申訴服務設施辦法修正建議案如附錄四,以及修正條文對照表 如附錄五,茲將本修正建議案之立法精神及重要條文修正理由 整理如下:

壹、 修正建議案之立法精神

一、 明確清楚的爭議解決體系

本修正案將特殊教育爭議解決管道明確規定為由溝通協調 開始,繼而透過第三人進行調解,如無法順利達成協議,則由 學校層級處理申訴,申訴人如果不同意學校的申訴評議決定,

則可向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提起再申訴。如此,學校特殊教育行 政人員及家長在面對特殊教育爭議時,便有明確清楚的規範可 以遵循,避免遇到問題摸索解決的窘境,也不致造成教育行政 機關負擔過重的困擾。

二、 重視溝通協調與自主參與決定

本修正案以溝通協調及調解兩種方式作為特殊教育爭議的

初步處理方式,讓家長及學校能夠先透過溝通協調,了解彼此

的立場,以雙方當事人都同意的方式解決爭議,避免爭議的擴

(23)

三、 與一般學生申訴制度結合並加以調整

本修正案維持原有條文的融合精神,將學校層級之申訴處理 單位規定為與一般學生相同之申訴評議委員會,但為考慮特殊 教育學生的需求,並保障申訴相關當事人的參與權利,規定除 原有申評會委員外,應有增加具有特殊教育背景之代表參與決 定,並通知申訴人及相關人員列席。

四、 重視學校對於家長的告知義務

為避免家長對於申訴解決方式的不了解,造成遇到問題不知 道如何解決只得忍氣吞聲,或是直接尋求行政機關協助造成負 擔,因此規定學校必須告知特殊教育學生家長申訴解決途徑,

並協助家長易於取得爭議處理相關資訊,以有助於爭議處理的 順利進行。

貳、 修正建議案之重要條文修正理由 一、 提出申訴範圍

特教申訴辦法原規定,為保障特殊教育學生教育權利,各級

學校處理特教學生申訴案件時,除依一般學生申訴之規定處理

外,應依照特教申訴辦法提供申訴服務,因此,特殊學生遇到

爭議時,應該依照一般學生申訴規定來提出申訴。然而,一般

學生申訴之規定各校不同,其中可申訴的範圍亦有不同,究竟

特殊教育學生可提出申訴之申訴範圍為何,容易產生疑義,如

(24)

解釋為與一般學生申訴範圍相同,是否符合特殊教育學生及家 長的期望值得懷疑。從民國八十四年身心障礙教育會議、特殊 教育法三十一條立法理由,以及特殊教育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 來看,應該是所有與特殊教育服務相關的爭議事項都可以提 出,因此,本修正建議案修改原條文文字編排,將可提出申訴 的範圍廣泛訂為於教育權利受損時均可提出,以避免爭議。

二、 爭議解決方式

特教申訴辦法原規定特殊學生申訴的處理原則上與一般學 生申訴相同,特教申訴辦法僅是提供補充服務,但從民國八十 四年身心障礙教育會議、特殊教育法三十一條立法理由,以及 特殊教育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來看,原本的設計應是設立一申 訴管道,因此,有必要將特殊教育爭議的解決方式單獨明確加 以規定。

特殊教育爭議較為適當的解決方式,依據本研究的結果,發 現溝通是參與過爭議解決程序的家長團體代表,以及許多學校 特殊教育行政人員和學生家長認為非常重要的爭議解決方式,

有益於相互了解,提升教育品質,並減低教育行政機關的負擔。

因此,當家長或學生與學校出現爭議時,應有先溝通協調的機 會,讓雙方充分溝通。

此外,由於僅有雙方參與的溝通,有時難免陷入僵局,在

這種情況下,參考美國兼具第三人參與以及當事人自主決定兩

項特性的調解制度,在進入申訴程序前,讓雙方當事人有機會

(25)

行政人員和學生家長對於向學校提出爭議,由學校和家長所同 意的公正第三者出面協調,由家長和相關當事人共同做出決定 的接受度都達九成以上,適合作為溝通協調後,進入申訴程序 前的爭議解決方法。一般來說,以調解作為爭議解決方式都是 在當事人同意的情況下,因此,將是否進行調解的決定權賦予 提出爭議的學生或家長。

如果學校及家長或家長雙方,經過溝通協調及調解後,仍無 法解決爭議,則依據本研究結果,以先向學校提出,由學校人 員組成的委員會做出決定,如果不服決定,再向教育行政機關 提出作為特殊教育爭議的解決方式。因此,本修正建議案第二 條將溝通協調、調解、向學校提出申訴的爭議解決途徑明確加 以規定,作為學校及家長遵循的依據。

三、 書面要求

為了能確定家長和學校間已進行溝通協調,且家長已有機會 選擇調解作為爭議解決途徑,並讓期間的起算及評議決定書的 送達地點能夠明確認定,因此本修正建議案第四條及第九條參 考一般學生申訴相關規定,將申訴書及再申訴書所應記載的事 項列出。

為了讓當事人能夠明確認定調解、評議及再評議的結果,讓 後續的執行有所依據,並利於期間的起算,因此本修正建議案 第五條、第八條及第十一條規定應製作調解書及評議決定書,

並送達當事人。

(26)

四、 處理期間

為了避免爭議處理程序的拖延妨害學生的教育權利,因此本 修正建議案第五條及第八條至第十一條參考一般學生申訴相關 規定,訂定選定調解人、達成協議、學校申評會做出評議決定、

提出再申訴、教育主管機關處理再申訴及做出評議決定的期 間,使申訴程序盡可能在最短的期間完成。

五、 學校層級申訴處理單位

特教申訴辦法規定原規定特殊教育學生申訴案件依照一般 學生申訴程序,也就是由學校申訴評議委員會處理,另邀請特 殊教育相關學者專家到場提供諮詢。然而,一般學生之申訴評 議委員會委員組成依照各校規定不同,通常並未考慮特殊教育 需求,由於特殊教育學生每個人都有不同的特殊狀況及教育需 求,常常不是非特教專業的教師或家裡沒有特殊子女的家長所 能理解,特殊教育學者專家僅提供諮詢,不具有表決權,亦不 甚妥當。

本研究訪談過程中,曾提出由成員包括校長、各單位主管、

普通班教師代表、特殊教育教師代表及特殊教育學生家長代表 等共同組成之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處理特殊教育學生之申訴案 件的可能性,然而,考慮僅普通學校設有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

且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任務為評量教學及行政支援服務工作,

因此可能不適合同時擔任服務及申訴評議之工作。

(27)

理特殊教育學生申訴案件,並加入具有表決權之特殊教育相關 學者專家或家長團體代表、特殊教育教師代表及特殊教育學生 家長代表,以期組成委員能較符合特殊教育需求。

六、 當事人參與

由於一般學生申訴辦法中,針對申評會在處理學生申訴案件 時,學生和家長是否列席方面的規定並不一致,而且大部分申 訴辦法規定在有必要時,可以邀請申訴人及關係人到會說明,

因此申訴學生或家長沒有權利要求到場陳述自己的意見及看 法。為了使申評委員能夠充分瞭解雙方當事人主張,本修正建 議案第六條規定申評會應該通知申訴人及與申訴案件相關之學 校人員,讓他們有機會出席會議進行說明。

七、 上級機關審查

原特教申訴辦法規定學校應該主動將評議決定書報請主管 機關備查,在有疑義或是申訴學生陳情的情況,再由主管機關 進行了解,並未明文規定申訴人不服評議決定時,可以對上級 主管機關提出再申訴。

由於原特教申訴辦法並沒有機制監督學校是否確實將評議 決定書報請主管機關備查,因此有可能出現學校未將評議決定 書報請主管機關備查,而申訴人亦無從對申訴評議決定表示異 議的情況。

為使不同意學校申訴評議的申訴人有機會向教育行政機關

提出意見,本修正建議案第九條規定申訴人如果不服申訴評議

(28)

決定時,可以在收到評議決定書後三十日內,向主管教育行政 機關提出再申訴。同時,因為申訴人已經有機會提出再申訴,

為了避免教育行政機關負擔過重,學校不需要將評議決定書報

請教育行政機關備查。

數據

表 4-1-1  對於特殊教育申訴服務相關規定知識之分佈情形  項    目  不  了解 不太了解 了解  非常了解 (人數)  13 53 195 51 家長為了保障身心障礙子女的教育權 利,可以向學校提出申訴。  (百分比) 4.2 17 62.5  16.3  (人數)  15 85 168 44 學校處理申訴案件時,應該邀請特殊教育 相關學者專家到學校提供諮詢或各項處 理意見。  (百分比) 4.8  27.2 53.8 14.1  (人數)  24 101 156 31 學校完成申訴評議之後,應
表 4-1-2  行政人員與家長在對於特殊教育申訴服務相關規定知識之   卡方考驗分析表  背景  行政人員  家長  項    目  選項  人數 百分比 人數  百分 比  χ 2 負面選項 13 8.2 53  34.7 家長為了保障身心障礙子女的教育權 利,可以向學校提出申訴。  正面選項 146 91.8 100 65.4  32.74 * 負面選項 25 15.8 75 49 學校處理申訴案件時,應該邀請特殊  教育相關學者專家到學校提供諮詢或  各項處理意見。  正面選項 134 84.3 7
表 4-1-3  對於特殊教育申訴服務利用不普遍可能原因的看法之分佈情形  排 序                          項      目  不  可能 不太 可能  可能  非常可能 (人數) 17  48 221 26 1  家長滿意子女現在的教育情況。  (百分比) 5.4 15.4 70.8  8.3 (人數) 13  60 191 48 2  特殊教育法第 31 條內容,並未將學生家長擁 有哪些權利明確的加以列舉。  (百分比) 4.2 19.2 61.2 15.4 (人數) 10
表 4-1-4  行政人員與家長在對於特殊教育申訴服務利用不普遍可能原因 的看法之卡方考驗分析表  背景  行政人員  家長 項    目 選項  人數 百分比 人數  百分比  Χ 2 負面選項 23 14.5 42 27.5 家長滿意子女現在的教育情況。  正面選項 136 85.5 111 72.5  7.97 * 負面選項 39 24.5 34 22.2 學校未將特殊教育法第31 條及其他  申訴相關規定的內容,以書面方式通 知家長,以致家長不知如何提出申訴。 正面選項 120 75.5 119 7
+4

參考文獻

相關文件

能配合線路施工需 要選用適當之器 具,以正確方法操.. (1)

能適當選用 儀器測量並 確認該零組 件的規格及

及「12 行政及商業經理人員」列 20 名外;前 20 名熱門職業平均每人有 1 個以上工 作機會的職業有 16 項,並以「31

及「12 行政及商業經理人員」列 20 名外;前 20 名熱門職業平均每人有 1 個以上工 作機會的職業有 14 項,並以「31

及「12 行政及商業經理人員」列 20 名外;前 20 名熱門職業平均每人有 1 個以上工 作機會的職業有 16 項,並以「31

「25 資訊及通訊專業人員」及「12 行政及商業經理人員」列 20 名外;前 20 名熱門 職業平均每人有 1 個以上工作機會的職業有 13 項,並以「51

及「12 行政及商業經理人員」列 20 名外;前 20 名熱門職業平均每人有 1 個以上工 作機會的職業有 12 項,並以「31

請各園於家長提出離園 時落實離園申請手續 (以 書面 方式為宜)及程 序並於當日至全國幼兒 園幼生系統登載,避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