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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票證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
一、電子票證發行機構資訊:
(一) 發行機構名稱及識別標幟:____。
(二) 消費爭議處理申訴(客服)專線:____。
(三) 網址:_______。
(四) 地址: 。
二、使用須知:(同時發行記名式與非記名式電子票證,如有不同使 用規定者,應明定於契約)
(一) 購買與持有:包含購買、加值、退換、掛失、毀損等之處 理方法及退款之規定。
(二) 使用範圍、自動扣款之方法。
(三) 費用收取:包括手續費、工本費或押金等費用是否收取及 其金額等。
三、發行機構提供之消費者保障機制(發行機構應將下列消費者保障 機制公告於公司網站及運輸場站或其他明顯處所)
(一) 銀行發行機構發行電子票證所預先收取之款項,應依電子 票證發行管理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二項規定辦理。
(二) 非銀行發行機構發行電子票證所收取之款項,除依電子票 證發行管理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繳存準備金外,其餘款項 並依規定,採下列方式辦理:
□已全部交付信託。
(註:「1.本公司依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第十八條第二項規 定,將發行電子票證所收取之款項交付信託予信託業者時,
該信託之委託人及受益人皆為本公司而非持卡人,故信託業 者係為本公司而非為持卡人管理處分信託財產,惟持卡人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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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求本公司或信託業者提供信託契約相關約定條款影本」2.
持卡人對於存放信託業者之信託財產,就因電子票證所產生 之債權,有優先於本公司之其他債權及股東受償之權利)
□已取得銀行十足之履約保證。
四、電子票證儲值餘額上限。(儲值餘額上限不得超過新臺幣一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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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票證定型化契約不得記載事項
一、 不得記載逾期或未使用完之票證餘額不得退費或其他不合理之 使用限制,但依政府相關規定發行之特種卡片者,依其規定。
二、 不得記載記名式電子票證不得辦理掛失。
三、 不得記載發行機構得片面解約之條款。
四、 不得記載預先免除發行機構故意及重大過失責任。
五、 不得記載違反其他法律強制禁止規定或為顯失公平或欺罔之事 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