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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道高級中學駕駛員管理 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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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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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明道高級中學駕駛員管理 規則

駕駛員管理條規

曾士航 2011/8/29

(2)

司機管理規則.DOCP2 1000829

目錄

第 一 章 總則

第 二 章 任用資格

第 三 章 徵試

第 四 章 受僱與解僱及服務規約

第 五 章 組織

第 六 章 日常管理

第 七 章 工作時間、請假、休假

第 八 章 退休、撫卹、資遣

第 九 章 待遇與福利

第 十 章 獎懲、考勤、考核

第十一章 校車校外停放管理

第十二章 行車肇事處理管理

第十三章 附則

明道高級中學駕駛員管理工作規則

(3)

司機管理規則.DOCP3 1000829

第一章 總則

第 一 條 私立明道高級中學(以下簡稱本校)為加強校車駕駛之管理,藉以 促進行車安全,提高工作效率,特定之工作規則。

第 二 條 駕駛工作之規範,依本校訂定之服務守則辦理。

第二章 任用資格

第 三 條 本校僱用駕駛員應具備下列各款規定資格。

一、年齡在三十歲以上五十歲以下。

二、國中畢業或同等學歷程度。

三、領有本國合法之職業大客車駕駛執照,及具有駕駛大客車二 年以上或領有大客車執照並有駕駛大貨車五年以上之證明,

且最近三年內無責任肇事記錄者。

四、依照本校規定實施體格檢查合格者。

五、其他特殊情形經校長核准得僱用。

第 四 條 駕駛之體格檢查,應以本校特約醫院及公立醫院辦理者為限。

第 五 條 駕駛體格最低標準規定如下:

一、身體及心理狀態:

四肢健全,無手臂腿足殘廢。

心理及神經系統無不正常狀態。

手指完整無缺,及臂、腿無不正常狀態。

二、視能:

視力:左右兩眼裸視目力達0.8或矯正目力達1.0以上者。

視野:左右兩眼各150度以上者。

辨色:能識別紅綠黃色者。

夜視:無夜盲症者。

三、聽力:經儀器測驗兩耳均能辨別音響者。

四、惡癖:不得有奢嗜酒及服用其他麻醉性藥劑之惡習。

五、其他:

身長160公分以上。

體重50公斤以上。

血壓除收縮壓力應在100至140毫米汞柱之間,弛張壓力應 在60至90毫米汞柱,並須經醫師檢查該二種壓力比例適宜 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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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機管理規則.DOCP4 1000829

全身及四肢關節活動靈敏。

未患心臟病、精神病、結核病、花柳病。

無其他不適於駕駛之疾病。

第 六 條 已僱用之駕駛員每年六月份應舉行體格總檢查一次,總檢查不合 第五條規定者,停派駕駛車輛,如一個月內無法治癒,不能擔任 駕駛工作,應予依章退職。

第三章 徵試

第 七 條 校車所需駕駛,應依照本校規定公開招考聘用。

第 八 條 駕駛聘用考試由校方組織考試小組辦理之。

第 九 條 駕駛考試分為筆試、路考、檢修及口試等四科,每科成績均應在 70分以上,有一科不滿70分者,不予錄取。

第 十 條 筆 試:依照交通法規有關之條文用選擇、填充、是非方式測 驗之。

第 十一 條 路 試:由校方派車供應考人駕駛,並派員隨車就其開車前、

發動時、行駛時、及停車時分別予以考核記錄成績。

第 十二 條 檢修考試:以車輛實地考試或口試問之。

第 十三 條 口 試:由主考人逐一面予口試,其內容規定如下:

一、國語說聽能力。

二、一般常識領悟了解。

三、口齒是否清晰。

四、態度是否溫和。

五、家庭狀況如何。

六、生活習慣。

第四章 受僱與解僱及服務規約

第 十四 條 本校員工工均須經審核或甄試合格,方得依規定僱用之,本校僱用 員工,不因種族、階級、語言、思想、宗教、黨派、籍貫、出生地

、性別、性傾向、年齡、婚姻、容貌、五官、身心障礙或以往工會 會員身分而予以歧視。

本校解僱員工時,不得以種族、語言、階級、思想、宗教、黨派、

籍貫、出生地、性別、性傾向、年齡、容貌、身心障礙、年齡及擔 任工會職務為由解僱員工。

(5)

司機管理規則.DOCP5 1000829

第 十五 條 本校得依業務需要與員工簽訂定期契約或不定期契約,契約內容 依書面契約為之。前述定期契約與不定期契約依勞動基準法有關 規定認定之。

第 十六 條 本校新進駕駛得與其議定酌予試用,試用期間為二個月,合格者 依規定正式僱用之。考核成績不合格者,即停止僱用,並依勞動 基準法第 21 條、第 22 條、第 24 條等相關規定辦理。

第 十七 條 本校駕駛員之工作年資以受僱於本校專任之日起算。

第 十八 條 本校發生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

一、 歇業或轉讓時。

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 1 個月以上時。

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 時。

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第 十九 條 凡本校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校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本校誤信而有受損害 之虞者。

二、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員工,

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 金者。

四、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

五、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雇主所有物品,

六、或故意洩漏雇主技術上、營業上之秘密,致雇主受有損害 者。

七、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 3 日,或 1 個月內曠工達 6 日者。

以下所列情事視為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檢 附勞資雙方協商同意書)

一、 聚眾要挾,嚴重妨害生產秩序之進行者。

二、在工作場所對同仁有性騷擾及性侵害之行為,情節重大者。

三、攜帶槍炮、彈藥、刀械等法定違禁物品,進入工作場所。

四、營私舞弊,挪用公款,收受賄賂、佣金者。

五、仿傚上級主管人員簽字或盜用印信圖謀不法利益者。

六、參加經司法機關認定之非法組織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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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機管理規則.DOCP6 1000829

七、造謠滋事,煽動非法罷工,情節重大者。

八、偷竊同仁或學校財物及產品有事實證明,並經司法機關判決 確定者。

本校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款及第 4 款至第 6 款規定終止契約者

,於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30 日內為之。

第二十 條 本校依本規則第 16 條或第 18 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時預告期間依下 列各款之規定:

一、繼續工作 3 個月以上 1 年未滿者,於 10 日前預告之。

二、繼續工作 1 年以上 3 年未滿者,於 20 日前預告之。

三、繼續工作 3 年以上者,於 30 日前預告之。

勞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

其請假時數,每星期不得超過 2 日之工作時間,請假期間之工資 照給。

本校未依第 1 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時,應發給預告工資。

本校勞工離職時,依第 1 項規定期間提出預告。

第二十一條 凡本校員工,除本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於終止契約時,應依 規定期間預告本校:

一、本校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之意思表示,使勞工誤信而有 受損害之虞者。

二、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對員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 之行為者。

三、契約所訂之工作,對於員工健康有危害之虞,經通知本公司改 善而無效果者。

四、雇主、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勞工患有惡性傳染病,有傳染之虞 者。

五、本校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或對於按件計酬之員工不供 給充分之工作者。

本校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員工權益之虞者。

員工依前項第 1 款、第 6 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 起,30 日內為之。

有第 1 項第 2 款或第 4 款之情形,本公司已將該代理人解僱或已 將患有傳染病者送醫或解僱,員工不得終止契約。

第 23 條發放資遣費之規定,於本條終止契約準用之。

第二十二條 自動請辭的員工,應以書面提出申請核准,並依規定辦妥離職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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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機管理規則.DOCP7 1000829

交手續後方得離職。

第二十三條 本校如確有調動勞工工作必要時,其工作年資予以併計,並應依 下列原則辦理:(一)於學校經營上所必需;(二)不得違反勞 動契約;(三)對勞工薪資及其他勞動條件,未作不利之變更;

(四)調動後工作與原有工作性質為其體能及技術所可勝任;

(五)調動工作地點過遠,雇主予以必要之協助。

第二十四條 勞動契約終止時,可請求學校發給服務證明書。

第二十五條 依本校之規定終止契約時,本校當立即結清工資給付員工。

第五章 組織

第二十六條 校車駕駛依據平均人數區分為小組,每組設小組長一人,由管理 人員就駕駛員中擇優推薦學校聘任,組長由校方核派專任。

第二十七條 小組長任期一學期成績優良者得指定連任之,工作不力或失去規 定標準者,得隨時另行遴派。

第二十八條 小組長之遴選標準如下:

一、服務年資較深,具有領導能力,從無有責任肇事者。

二、品技優良,思想純正,工作努力者。

三、有大公無私之精神,為同事所敬重者。

四、有為他人服務及解決問題之熱忱者。

五、愛護車輛成績卓著者。

六、平時工作能為駕駛員模範。

第二十九條 小組長職掌規定如下:

一、本組駕駛思想言行、服務精神、生活習慣之考核與輔導。

二、有關行車安全之研究建議事項。

三、聽取本組駕駛員意見,轉陳校方參考解決。

四、傳達上級命令,並監督執行考核其成效。

五、規章法令之解釋,及其他疑問之解答或轉報校方解答。

六、其他交辦事項。

第三十 條 班長職掌如下:

一、各組駕駛思想言行服務精神之考核與輔導。

二、各組駕駛生活習慣之考核與輔導。

三、各組駕駛習慣之考核與輔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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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機管理規則.DOCP8 1000829

四、各組駕駛組長人選考試提供建議事項。

五、各組駕駛工作調配之建議事項。

六、有關促進行車安全之研究建議事項。

七、法令規章之解釋,及其他疑問之解答或轉請上級解答事項。

八、聽取各組駕駛員意見,轉陳上級參考解決事項。

九、駕駛員考核記錄之登記事項。

十、校車油料消耗登記。

十一、校車差單之填寫及差費轉發。

十二、遇駕駛因公請假時代行班車職務。

十三、其他交辦事項。

第三十一條 各組駕駛每月應在工作時間外舉行聚會一次,全班駕駛員均應參 加,由組長召集精神談話以提高行車安全。

第六章 日常管理

第三十二條 駕駛應遵從組長、班長及職務上相關管理人員之指揮調度及督導 考核。

第三十三條 駕駛之適任與否由人事評議小組辦理,行車工作規劃由調度人員 辦理,技術督導考核由保養場辦理指揮調度,考核由校車組辦 理。

第七章 工作時間、請假、休假

第三十四條 駕駛輪值出車勤務時,連續工作 4 小時,至少有 30 分鐘之休息。

但實行輪班制或工作有連續性或緊急性者,本校得在工作時間 內,另行調配其休息時間。

第三十五條 駕駛因婚、喪、疾病或其他正當理由請假。假別分為婚假、事 假、病假、喪假、公傷病假及公假等假別,依照本校「給假辦法 規定」辦理。

向總務處交通運輸組索取請假單,填妥後先先覓妥代班駕駛員,

再呈班長、組長、總務主任(校長)批核。

其 他:正常工作總時數每2週84小時,每日工作時間區分為 早上、下午、夜間梯次為一日,星期一至星期五為 正常上班時間上午05時30分至08時00分,下午15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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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機管理規則.DOCP9 1000829

30分至18時30分,夜間21時00分至23時30分。

2.夜間工作業務需求,固定調整2位夜間服勤工作時 間,工作性質區分為辦公室值班時間18時40分至21 時40分,與道路救援預備駕駛工作時間,依實際需 求調派出勤。

3.每2週剩餘之正常工作時數,調整為週六上班時間 上午05時30分至08時00分,下午15時30分至18時30 分。

4.依甲方業務需求分配上班工時至其他工作日,此正 常工作時數不計入延長工時工資,依勞動基準法 (以下簡稱勞基法)第30條規定辦理。

5.因工作業務需求延長工作時間,本校經徵得駕駛員 同意依勞基法第24、32條規定辦理。

6.依照早上、下午、夜間梯次為一日,區分工時為單 位假別請假。

7.駕駛請假,須前一日提出申請,由組長確認相關 工作業務代班駕駛員無誤獲准許可,簽請主任核 准。

8.除超過三週之病假外,其他假期中如遇有國定假日 時應予扣除。

9.事假及病假日數,到職未滿一學年者,按其在職月 數比例計算,不足一日者以一日計。

10.請假逾規定期限應依規定續假,未經准假而擅離 職守或假期已滿而不銷假者,均以曠職論。

11.駕駛每學期曠職達3日者,不予續聘。

第三十六條 駕駛請假未滿一天由主管核准,請假在三天以上由主管核轉校長 核准,病假應附就診證明,二天以上應檢送醫院診斷證明書。

第三十七條 1.駕駛依校方行事曆,依規定時間工作。

2.駕駛因工作需要,國定假日因公出勤者,得酌發加班費。

3.駕駛休假於寒暑假行之,平日不得申請休假,但如因應學校舉

(10)

司機管理規則.DOCP10 1000829

辦訓練或其他活動時則輪流服勤。

第八章 退休、撫卹、資遣

第三十八條 依照「本校教職員工退休撫卹資遺辦法」規定辦理。

第九章 待遇與福利

第三十九條 駕駛及班長底薪按照規定支領薪資。

第四十 條 駕駛均依章享受本校福利。

第四十一條 各組組長每月發給津貼參百元。

第四十二條 駕駛得按規定發給各項獎金。

第四十三條 駕駛因公出差得依規定報支差旅費,駕駛校車確因情形特殊而誤 餐或指定外宿車輛報經核准者,得報支誤餐費或外宿費。

第四十四條 駕駛報支各項獎金津貼應依規定辦理,如有巧取行為,或企圖獲 取不法利益者,依相關規定嚴懲,管理員如有失職並予連帶議 處。

第四十五條 其他有關福利規定,依照學校規定辦理。

第十章 獎懲、考勤、考核

第四十六條 駕駛之獎勵分嘉獎、記功、記大功三種,嘉獎累計三次作為記功 一次,記功累計三次作為記大功一次,其獎勵標準規定如下: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記嘉獎。

態度和譪、服務親切、獲外界人士或師生好評,查明屬實 者。

認真查驗車票或提供資料有貢獻者。

一學年內從無遲到、早退、曠職、請假及過失者。

愛謢車輛、保養良好及勤於擦拭,有具體表現者。

拾金(物)不昧有具體表現者。

其他。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記功。

遇有事變能敏捷應對而且有具體事實表現。

(11)

司機管理規則.DOCP11 1000829

主動排解同仁糾紛減少事故發生者。

發現校園潛伏危機主動提報處理,且有具體事實者。

主動提出對學校校車“改善提案方案”。(包含行駛路 線、服務品質及成本等等相關對學校有利)

其他。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記大功。

對校譽之促進有重大貢獻而有具體事實者。

其他對學校幫助有功勞之事。

其他。

第四十七條 駕駛之懲處分申誡、記過、記大過、解聘(僱)等四種,申誡累 計三次作為記過一次,記過累計三次作為記大過一次,一年內累 計二大過二小過再犯者解僱,其懲處標準規定如下: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記申誡。

未依規定擦拭及保養,以致車輛不潔者。

有不良習慣不聽糾正者。

對待乘員態度欠佳者。

工作時間未按規定穿著制服者。

在車內吸煙、嚼食檳榔者。

未填報行車日報表或每日安全檢查者。

在宿舍嬉戲影響同仁休息者。

校園內待機停車,必須立即熄火,發車前5分鐘才可以發動 引擎。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記過。

未按指定停車地點停放車輛者。

私自按裝或調整機件以致機件損毀者。

私自調換班次者。

指派工作藉詞推諉,不聽調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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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機管理規則.DOCP12 1000829

未照指定路線行駛而漏載乘員或過站不停者。

經交通管理人員鳴笛停車,故意不停車者。

拾獲乘員遺落財物存匿不報者。

未執行安全檢查及一級保養,以致機件損毀者。

派定值日或值夜擅自不到者。

車輛拋錨擅自無故離開者。

如因遲到、早退、脫班,因而延誤班車者。

家長或乘員之建議,經通知未見改進者。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記大過。

駕駛校車超速或闖紅燈者。

乘員上、下車未妥即行開車,以致人員受傷者。

車輛肇事不予處理擅自離開,或車輛損毀不據實報告者。

超車不當足以危害他人及行人安全者。

言行不檢有損校譽者。

與人發生衝突,因而引發鬥毆者。

有記過之一而情節嚴重者。

其他。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解僱。

未經核准私自使用校車載客或營業者。

車輛行經鐵路平交道,未按規定停、看、聽者。

在工作時間或工作場所酗酒或賭博者。

校車擅自讓外人駕駛者。

盜賣油料者。

用暴行毆打學生、同仁或他人者。

因駕駛過失發生重大交通事故,以致人員傷亡者。

態度傲慢不敬,嚴重違反命令情節較嚴重者。

(13)

司機管理規則.DOCP13 1000829

駕駛校車超速或闖紅燈因而肇事者。

其他。

第四十八條 駕駛為每學期考核,於每年兩學期總平均分數評分,考核期限自 當年 8 月至 7 月止。考績項目與評分標準如下:

一、 服務品質:佔百分之 15。(學生、家長質詢服務態度) 二、5S 管理:佔百分之 15。(工作場所、車內環境整理) 三、安全管理:佔百分之 15。(行車安全方面)

四、車輛管理:佔百分之 25。(車輛保護狀況) 五、出勤管理:佔百分之 10。(上班情形) 六、品質文書:佔百分之 10。(表單填寫)

七、其 他:佔百分之 10。(值勤配合度)

年度考績評分四等次評次:

一、甲等:駕駛員各項表現優異、熱心服務,成績在八十分以上 者。

二、乙等:服務成績優異卓越,有具體事實,成績在七十以上不 滿八十分。

三、丙等:服務成績超過要求標準,成績在六十以上不滿七十 分。

四、丁等:服務成績未達標準,成績極差,經警告而未改善,成 績不滿六十分。

第四十九條 依前項考績評定做為當年度考績獎金及年終獎金之發放參考。考 績評定成績太差者或有具體事實不能勝任現職者,予以調整職務 或終止勞動契約。

第十一章 校車校外停放管理

第五十 條 校車每日運送學生完畢均應駛回,停放校內指定停車地點。但有 下列情況之一者,准予停放校外適當地點。

每日行駛之總里程達150公里(含)以上,但不含往返住家里程 者。

行駛距離雖未達上述標準,但住家距學校單程里程達10公里(含) 以上,且正式提出申請,並經學校同意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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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機管理規則.DOCP14 1000829

外派一日以上公差,必需停放校外者。

第五十一條 符合第50條第一款者,依下列規定辦理:

免駛回學校停放車輛駕駛,必需覓妥適當停車地點,並經交通 運輸組組長,勘驗合格,始准停放校外。

免駛回學校停放車輛,若停於學校同意之校外停車地點,而遭 外力破壞或失竊時,則應賠償損失金額之百分之四十。

第五十二條 符合第50條第二款者,依下列規定辦理:

得申請免駛回學校停放之駕駛員,須填寫「免駛回學校停放車 輛申請書」,註明車輛停放地點,並覓妥非直系親屬之保証人 一名,經呈報核准後,始准停放校外。

得申請免駛回學校並經核准停放校外之車輛,若遭外力破壞或 失竊,駕駛員應賠償損失金額之百分之四十。

上述賠償額,如駕駛員本人未能清償,則由保證人負連帶賠償 責任。

第五十三條 符合第50條第三款者,則依本校「駕駛行車肇事處理要點」辦 理。

第五十四條 交通運輸組組長,應不定期抽查校外停車狀況,遇有不符實況或 有安全上顧慮時,即應要求停放學校。

第五十五條 凡遇寒、暑假及三日(含)以上之連續休假時,則除擔負一日以上 公差之車輛外,均應駛回校內停放。

第五十六條 校外停放之車輛駕駛,應善盡保管人之責任,隨時注意停放地點 周遭環境狀況。遇有危險顧慮時,即應駛回學校,或報備轉移適 當停放地點。駕駛停妥車輛後,應關妥門窗並行加鎖。如因個人 疏失,而致車輛受損,除依規定賠償外,應另行追究疏失責任。

第十二章 行車肇事處理管理

第五十七條 本要點所稱行車肇事係指校車因下列情形之一,致人員傷亡或財 務損害而言:

撞及行人、牲畜、建築物或其他物品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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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機管理規則.DOCP15 1000829

與其他車輛碰撞者。

發生翻覆傾倒,陷落、爆炸或燃燒者。

起步、殺車不當,或車門開關未依規定操作者。

機件故障或其他原因者。

第五十八條 本要點所稱行車人員,指校車駕駛員,所稱保養人員,指保養場 技工及管理人員,所稱保險人指承保本校汽車責任保險之保險公 司或其他分支機構。

第五十九條 本要點所稱重傷,指肇事受傷住院達三十日以上,或有刑法第十條 第四項所列情形之一,或有汽車責任保險實施細則所定第四級以 上各項殘廢之一者,均屬之。

第六十 條 行車肇事其發生原因係由校車駕駛執行勤務時之疏忽或故意者,

或由車輛保養疏忽,致機件發生故障者,為有責任肇事,均就責 任之歸屬列入肇事紀錄。

無責任肇事或意外事件,不論本校有無支付費用,均不列入肇事 紀錄。

第六十一條 有責任肇事依下列規定認定之。

肇事人員書面承認有責任,並經校方認可者。

本校由駕駛員小組長列席之評議會鑑定有責任者,並以示公 平。

地方汽車肇事鑑定委員會鑑定有責任者。

省市汽車肇事鑑定覆議小組覆議有責任者。

法院判決確定有民、刑事責任者。

前項肇事責任發生二款以上不同認定者,以其最後款認定者為 準。但依第一款認定和解者其對內責任即告確定,嗣後雖經鑑定 無責任或不起訴處分,或判決無罪,肇事人仍不得免除行政處 分。

第六十二條 駕駛員行車肇事屬於下列情形之一負有責任者,不論是否初次肇 事,均視為「案情特重」應予解僱。

校車至平交道與火車或查路機車相撞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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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機管理規則.DOCP16 1000829

客車翻覆致有數人受傷或死亡者。

闖紅燈或闖行人穿越道肇事,有人因而重傷或死亡者。

未按行車規則,摔傷乘員而致死亡者。

行車肇事,雖無傷亡,但校車嚴重損毀,無法修復,或修車費超 過校方規定金額者。(暫定貳拾萬元)。

其他行車肇事案情嚴重不可宥恕者。

未達前項標準之肇事為普通肇事。

客車與其他車,他物擦撞受損輕微,不影嚮行駛者,視為輕微事 故,其修車費用在一千元以內,經駕駛員全部負擔,得免列肇事 紀錄。

第六十三條 肇事之處理,重大肇事由校方處理,肇事人員不得私自和解,輕 微事故得由當事人自行和解,並向校方報備,自行和解後,不得 請求校方再行處理。

第六十四條 行車肇事後,行車人員應迅速即通報當地警察機關及校方救助傷 亡,保持現場,妥覓及證據。

第六十五條 校方交通運輸組獲悉行車肇事後,應依下列規定處理:

即派員趕赴現場處理,通知保險人,並於二十四小時內填報肇事 出險通知表。

第六十六條 行車肇事致人受傷者,應依下列規定處理:

迅速送往醫院治療,或診所急救,應即通知保險人備查。

醫療費用超過保險額仍需治療者,得繼續治療或就超額醫療費 部份和解。醫療後另有傷害或殘廢保險給付者,應於療癒後再 行辦理支付。

肇事責任非歸本校行車人員者,保險醫療費理賠額以外之費用 本校不予負擔,行車人員負有部分肇事責任者,保險醫療費理 賠額不足時,得就不足部份與共同責任人協議比例分擔,療癒 後另有賠償者亦同。

第六十七條 行車肇事致人死亡者,應依下列規定處理:

通知保險人迅予理賠。

(17)

司機管理規則.DOCP17 1000829

保險死亡給付不足賠償時,不足部份依權責核定後,併同保險 死亡給付之金額辦理和解。

肇事責任非歸責於本校行車人員者,除保險死亡給付之金額 外,本校不負擔任何賠償,行車人員負有部份肇事責任者,保 險死亡給付不足時,其不足部份,應與共同責任人協議比例分 擔,併同保險死亡給付之金額辦理和解。

第六十八條 下列事項應延聘律師訴訟,但訴訟標的過低,校方得派員代理訴 訟。

肇事責任鑑定與事實不符影響和解者。

對造當事人要求之賠償無法接受,提起訴訟者。

肇事行車人員,刑事訴訟有影響民事賠償之虞者。

保險人不同意之給付或墊付無責任肇事之費用,肇事責任人不 願償還者。

第六十九條 行車肇事之和解或訴訟與責任保險有關者,應與保險人協議辦 理。

第七十 條 行車肇事責任人對本校應為之賠償或應償還本校代墊之費用有不 履行之虞,或訴訟中故意拖延者,應即依督促或保全程序,向法 院請發支付命令或聲請假扣押、假處分,以確保權益。

第七十一條 肇事責任未確定前,必須處理而保險人不予理賠者,由校方處理 之。

第七十二條 車輛因機件故障而發生之肇事,由保養場派員會勘。

第七十三條 駕駛行車肇事(自肇事之日起,停派其駕駛工作一日至三日。致 人重傷或死亡停派三日至七日)。駕駛執照經警察機關扣留未發 還者,不得恢復其駕駛員工作,停職期間,停薪留職(以聘書期 滿為限)但復職後,停薪期間之薪資不予補發。

第七十四條 行車人員肇事致人傷亡或財物損壞而責任保險賠償以外,尚需本 校另行負擔肇事費用者,本校負擔之費用,應由肇事之行車人員 按百分之四十比例分擔。

前項行車人員應分擔之肇事費用,肇事後依規定解僱退職,或自 行離工職,由依規定發給之互助金、保証金或薪金內扣繳之。

(18)

司機管理規則.DOCP18 1000829

第七十五條 行車人員肇事後,經法院判決拘役以上之刑而未處易科罰金或緩 刑者,應予解僱。

第七十六條 駕駛行車肇事,經主管機關裁決吊銷執照確定者解聘。

第七十七條 駕駛行車肇事或違規,經主管機關裁決吊扣駕駛執照者即予停 職。

第七十八條 駕駛行車肇事經解僱者,如連續在本校擔任駕駛工作七年以上成 績優良,肇事前三年未受記大過以上處分,斟酌情況發給生活補 助費。

第七十九條 駕駛肇事經解僱者,得依章申領互助金。

第八十 條 駕駛肇事經解僱者,已符合退休條件者,得依章申領退休金。

第八十一條 行車人員試用期間肇事者,停止試用,經確定為無責任肇事者,

遇缺得續以試用,並連續計算其試用日期。

第八十二條 行車人員肇事畏罪潛逃者,除解僱外,應移請司法機關究辦,並 向行車人員之保證金追賠。

第八十三條 行車人員肇事經司法機關羈押者,得由校方代為申請保釋,如經 許可繳納保證金額者,被羈押人員應覓妥二人以上保證人,向校 方申請借支墊繳,並於釋回後一個月內歸墊,逾期由保證人負責 歸墊。

第八十四條 校車肇事應由保養人員負責者,應依第74條之規定,分擔肇事費 用,並由校方議處。

第八十五條 屬於機件臨時故障,而發生肇事者,應查明有關保養人員或駕駛 員所負之責任,別予以行政處分,並依規定分別負擔肇事費用,

但如係機件質料不良而肇事,且確屬駕駛員或保養員工事前不可 預防者,其所需費用全部由本校負擔。

第八十六條 行車人員肇事經確認應負責任者,應依下列規定處理。

普 通 肇 事 一、初次肇事

保險實際給付額以內,申誡。

保險實際給付額以外,記過。

(19)

司機管理規則.DOCP19 1000829

二、二次肇事

保險實際給付額以內,記二小過。

保險實際給付額以外,記大過。

三、三次肇事

保險給付額以內,記大過。

保險給付額以外,解聘。

四、四次肇事一律解聘。

駕駛行車肇事次數自到職之日起每三年為一結算期,前項肇 事次數係指最近一期內之肇事次數。

各次各級肇事如肇事費用超過本校核定標準者均予解聘。

(暫定貳拾萬元)

第十三章 附則

第八十七條 本組為提高人力素質,增進員工工作知識、技能,得依員工本身 條件及工作需要,實施下列訓練:

一、 安全衛生教育及預防災變之訓練。

二、行車安全教育訓練。

三、其它專長訓練。

第八十八條 本規則如與現行法令抵觸者悉依現行法律規定辦理。

第八十九條 本規則經校長核准後實施之,修正時亦同。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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