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絡人: 5.7 個月
聯絡電話: 教保服務起迄日:
材料費 活動費 午餐費
點心費 全日制 500 半日制 0 交通費 雙趟 300 單趟 0 課後延托費
其他 保險費 家長會費 備註
12,842
109學年度第2學期
收費基準表
單位:新臺幣元 臺中市和平區立幼兒園分班名稱:
(含本園)
林賢慧 本學期計:
04-25942133#20 110年2月11日至 110年7月31日止
收費項目 收費金額 收費期間
學費
全日制 半日制
一學期 區立幼兒園
4,950 0
雜費 995 一學期
代 辦 費
120 一個月
90 一個月
500 一個月
一個月
一個月 依教育部規定辦理
注意:
一、黃色儲存格欄位必填,請勿空白;其餘儲存格欄位將自動帶出,請勿更動。
二、請於頁首處自行選擇學年度及學期。
三、本表經函報教育局備查後,應於每學期開始前一個月公告之。
一個月 畢業紀念冊$1,600 一學期 代
收 費
依教育部公告金額辦理 一學期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7 日
0 一學期
學 費 得 視 各 幼 生 家 庭 經 濟 狀 況 , 同 意 以 分 期 或 按 月 方 式 收 取 。 全學期總收費共 元。
(全日制費用,不包括交通費、課後延托費、保險費、家長會費、其他等項目)
各分班皆適用
退費基準及減免收費規定
臺中市和平區立幼兒園
幼兒因故離園之退費項目及基準(臺中市教保服務機構收費退費辦法第七條)
幼兒因故無法就讀而離開教保服務機構者,教保服務機構應依下列規定辦理退費:
一、學費、雜費:
(一)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前即無法就讀者,全數退還。
(二)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後,未逾學期教保服務總日數三分之一離園者,退還二分之一費 用。
(三)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後,逾學期教保服務總日數三分之一未逾三分之二離園者,退還 三分之一費用。
(四)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後,逾學期教保服務總日數三分之二離園者,不予退費。
二、代辦費:以學期為收費期間者,依幼兒未就讀月數比例退費;以月為收費期間者,按離 園當月未就讀日數比例退費;已製成成品者不予退費,並發還成品。
三、保險費:依幼兒團體保險相關規定辦理。
教保服務機構有下列事由之一,致幼兒離開教保服務機構者,應於幼兒離開教保服務機構之 次日起十日內,按幼兒未就讀日數比例退費,並應賠償所退學費三分之一之金額:
一、未經核准擅自停辦教保服務。
二、擅自變更教保服務地點。
三、因違反規定受停止招生、停辦、撤銷或廢止設立許可。
四、其他可歸責幼兒園之事由。
教保服務機構依前二項規定退費時,應發給退費單據,並列明退費項目、數額及退費基準。
減免收費規定
幼兒請假、強制停課及連續假期之退費項目及基準(臺中市教保服務機構收費退費辦法第八條)
幼兒申請病假日數連續七日(含例假日)以上、幼兒申請事假於事前辦妥請假手續且請假日數 連續十日(含例假日)以上,應退還請假期間之點心費、午餐費及交通費,其餘項目不予退費。
因法定傳染病或流行病流行性疫情或天災等強制停課連續五日(含例假日)以上,應退還停課 期間之點心費、午餐費及交通費,其餘項目不予退費。
國定假日、農曆春節等連續假期七日(含例假日)以上,應退還停課期間之點心費、午餐費及 交通費,並採事前扣除方式辦理,須辦理補課之彈性放假日不予退費。
按月或按時計費之課後延托費準用前三項規定。
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