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口人申請口罩輸入許可作業要點
規定 說明
一、 經濟部國際貿易局(以下簡稱本局) 為避免進口人輸入口罩,違反輸入 目的之用途,危害防疫及民眾健 康,特依貨品輸入管理辦法第二十 條規定,訂定本作業要點。
近來中國大陸口罩偽標臺灣製造,影 響防疫及民眾健康,奉行政院指示,
進口口罩應申請輸入許可並加強流向 查核,爰本局基於貿易管理需要,特 訂定本作業要點。
二、 進口人輸入CCC6307.90.50.31-1
「紡織材料製醫用口罩」及CCC 6307.90.50.39-3「其他紡織材料製 口罩」,應依本作業要點向本局申 請核發輸入許可。
明定本作業要點之適用範圍。
三、 進口人應以電子簽證方式向本局申 請輸入許可,申請書格式如附件;
資料填寫完整後,由本局「口罩輸 入許可申請系統」自動核發許可號 碼。
進口人應以電子簽證方式向本局申請 輸入許可,經許可者,由系統自動核 發許可號碼。
四、 本局核發之輸入許可號碼有效期限 為六個月,逾期失其效力。
明定本輸入許可有效期限為六個月。
五、 進口人輸入口罩後,應於海關放行 日起,每週一於本局「口罩輸入許 可申請系統」據實登錄口罩流向;
必要時,本局得依貿易法規定派員 檢查。
為落實進口口罩流向管理目的,爰明 定進口人應定期向本局申報口罩流 向,俾相關主管機關進行後續追蹤管 理。
六、 進口人有未據實登錄、拒絕登錄或 登錄不完整等擾亂貿易秩序之行 為,或有拒絕提供文件、資料或檢 查等規避情事,本局將依貿易法規 定議處。
進口人不得有未依規定申報流向或拒 絕檢查等行為,違者,將依法議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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