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章 進口通關及提貨
授課教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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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重點
• 前言
• 進口貨物報關期限
• 進口通關程序
• 完稅價格與應納稅捐
• 進口提貨
進口通關程序 (1/12)
• 凡按照政府有關進口法令規定〈如關稅
法〉,將貨物輸入中華民國境者,均需
按海關規定的手續辦理報關,而後始能
提領進口貨物,這種程序稱為「進口通
關」(Import Customs Clearance),一般貨
主多委由報關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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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口通關程序 (2/12)
• 進口通關文件之準備
– 進口貨物報關時,應檢具的文件計有一般 文件及特殊文件兩種。
– 一般文件
• 進口報單
• 提貨單(D/O)
• 商業發票(Commercial Invoice, C/I)
• 包裝單(Packing List, P/L)
• 輸入許可證
• 委任書
• 型錄、說明書或圖樣
• 產地證明書(Certificate of Origin, C/O)
進口通關程序 (3/12)
– 特殊文件:限於特定貨物進口,才須檢具 的文件。
例如:
• 西藥贈品及樣品須取得行政院衛生署的「藥物 樣品(贈品)審核通知書。
• 無線電通訊器材。應附繳交通部的「無線電進 口護照」 。
• 麻醉品。須取得行政院衛生署核發之「特許輸
入許可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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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農產品、家畜、植物。須取得農委會動植物防 疫檢疫局檢驗合格證或檢疫證明。
• 進口汽車應加附應行申報事項明細表。
• 其他如進口書刊、唱片、錄音帶、度量衡及計 量器……等等,均應先取得有關政府機構的許 可文件才可進口。
進口通關程序 (4/12)
進口通關程序 (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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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口通關程序 (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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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口通關程序 (7/12)
進口通關程序 (8/12)
• 進口貨物的通關程序:通關自動化
• 目前進口貨物通關作業係分由基隆關、台 北關、台中關及高雄關辦理。無論係海運 或空運進口,其通關程序均分為下列五大 步驟:
– 投單報關
– 查驗貨物
– 分類估價
– 繳納稅捐
– 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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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口通關程序 (9/12)
– 投單報關
• 倉儲業者傳送進倉資料、報關人傳送進口報單資料,電腦完成 收單之報單資料均由專家系統核定通關方式
– C1(免審免驗)計稅作業
– C2(應審免驗) 報單送分估單位
– C3(應審應驗)報單送分估和驗貨單位
– 查驗貨物
• 報關人應於報關日起10日內向海關以口頭申請查驗
• 查驗原則--進口貨物之查證,係以電腦抽驗為原則,惟在查驗 過程,如發現有未申報、偽報貨
品、品質、規格或匿報數量等違規情事時,則以 全部查驗為原則,俾明瞭整批貨物之真實情形
進口通關程序 (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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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口通關程序 (11/12)
• 免驗貨物品目範圍
– 總統、副總統應用物品
– 駐在中華民國之各國使館外交官、領事官及其他享有 外交待遇之機關與人員之公用物品
– 包裝、重量劃一或散裝進口之大宗貨物 – 笨重之機器及器材
– 軍政機關購運進口之器材物品 – 公營事業機構購運之進口器材
– 國內公私立著名大學購運進口之器材 – 私人餽贈之進口物品郵包
– 靈柩或骨灰
– 信譽良好廠商之進口貨物
進口通關程序 (12/12)
– 分類估價
• 查驗完畢,即由海關進口分類估價單位辦理分類 及估價事宜,其處理手續如下:
1.複核稅則分類(CCC Code)與稅率
2.複核完稅價格(duty paying value, DPV) 3.複核應納稅捐金額
– 繳納稅捐
– 放行提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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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稅價格與應納稅捐 (1/4)
• 完稅價格(Duty Paying Value;DPV)係依海關關 稅法的規定計算,作為進口貨物從價課稅的基 礎價格
• 依關稅法的規定,其適用順序如下:
– 按進口貨物的交易價格(即CIF價格)
– 按與進口貨物同樣貨物的交易價格核估。
– 按與進口貨物類似貨物的交易價格核估。
– 按國內銷售價格核估。
– 按計算價格核估。
– 依查得的資料,以合理方法核定。
完稅價格與應納稅捐 (2/4)
• 進口貨物應納稅捐
– 進口關稅
• 進口關稅=完稅價格×貨物進口關稅稅率
– 推廣貿易服務費
• 進口貨物一律由海關代收推廣貿易服務費
• 推廣貿易服務費=完稅價格× 0.0400%
– 貨物稅
• 貨物稅=(完稅價格+進口關稅)×貨物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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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稅價格與應納稅捐 (3/4)
– 菸酒稅--從量課徵
– 營業稅(VAT, Value added tax)
• 進口貨物應由海關代收營業稅者
• 營業稅=(完稅價格+進口關稅+貨物稅)× 5%
– 菸品另徵健康福利捐 – 滯納金
• 關稅之繳納,自稅款繳納證送達之翌日起14日內為之,自繳稅 期限屆滿之翌日起,照欠繳稅額按日加徵滯納金0.05%,滯納 金加徵滿30日仍不納稅者,由海關將其貨物變賣,所得價款,
扣除應納關稅及必要之費用外,如有餘款,由海關暫代保管;
納稅義務人得於五年內申請發還,逾期繳歸國庫
• 貨物稅與營業稅之滯納金為每2日按滯納額加徵1%,加徵期間 為30日,最多加徵滯納額之15%
完稅價格與應納稅捐 (4/4)
• 繳稅方式
– 現金繳納(繳現)
– 匯款繳納(匯付稅款)
– EDI線上扣繳(線上繳納) – 網際網路稅費繳納
– 記帳方式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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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口貨物報關期限 (1/4)
• 一般進口報關期限
– 依關稅法第16條第1項規定,進口貨物之申報應 由納稅義務人自裝載貨物之運輸工具進口日起
(始日不計)15天內向海關辦理,如果不依此 項規定期限辦理報關者,自報關期限屆滿之翌 日起,依關稅法第73條第1項規定,按日加徵滯 報費,NTD200/日。
– 倘若滯報費徵滿20天仍不辦理報關者,即可依
關稅法第73條第2項規定將其貨物變 賣,所得
價款扣除應繳納關稅及必須費用外,如有餘
款,由海關暫代保管,納稅義務人得於五年內
申請發還,逾期繳歸國庫
進口貨物報關期限 (3/4)
• 預報進口報關時期
– 船舶之船長或其委託所屬業者得於船舶載運 進口貨物駛離國外最後裝卸貨港口後至抵達 本國港口前五日,向海關預報進口艙單
– 進口貨物,如承運貨物之運輸工具所屬業者
已向海關預報進口艙單,納稅義務人得檢齊
報關應備之各項單證,向海關預行報關--預報
進口報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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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港服務費
– 併櫃貨—每計費噸新台幣80元,不足NTD100不予計收
– 散雜貨及整櫃貨
保稅制度
‧ 未經海關徵稅放行的進口貨物、轉口貨物,納稅義務人得 提供認可的擔保,或者,以其他海關易於監管的方式,申 請暫緩繳納關稅,稱為保稅制度
‧ 目前我國的保稅制度,主要可分為下列四種:
– 保稅倉庫(Bonded warehouse):專供儲存保稅貨物的倉庫。
– 保稅工廠(Bonded factory) :外銷品製造廠商得依關稅法規定經 海關核准登記為海關管理保稅工廠,其進口原料存入保稅工廠製 造或加工產品外銷者,得免徵關稅。
– 加工出口區(export processing zone, EPZ):由經濟部劃定適當 地區供外銷廠商從事外銷品製造、加工或裝配,及在產銷過程 中,必須的倉儲、運輸、裝卸、包裝、修配等業務之用
– 科學工業園區:區內園區事業進口自用機器設備、原料、物料、
燃料、半製品等,免徵進口稅捐,區內貨物輸往課稅區須先經園 區管理局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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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口稅費實例核算
• 某商品申報進口FOB價格US$24,000,運費
US$600,保險費US$200,匯率依關稅總局每旬編 制報關適用外幣匯率表之賣出匯率為32,關稅為 20%,貨物稅率為10%。該貨物進口日期為99年7 月6日,但進口商於99年7月28日始向海關申報;
又本案稅款繳納正於99年8月4日送達進口商,進 口商遲至99年8月24日才至台銀繳納稅款。試依上 述資料進行進口稅費核算
**報關期限
為99年7月21日,滯報7日
**繳納期限
為99年8月18日,滯納6日
計算過程
• 完稅價格DPV(CIF) = FOB+F+I
=US$24,000+600+200=US$24,800=TW$793,600
• 進口關稅=DPVx20%=TW$158,720
• 貨物稅=(DPV+進口關稅)x10%=TW$95,232
• 推廣貿易服務費=DPVx0.04%=TW$317
• 營業稅 =(DPV+關稅+貨物稅)x5%=TW$52,377
• 滯報費=TW$200x7=TW$1,400
• 關稅滯納金=TW$158720x6x0.05%=TW$476
• 貨物及營業稅滯納金 =TW$(95232+52377)x3x1%=TW$4,428
• 進口稅費合計
=TW$ 158,720+95,232+317+52,377+1,400+476+4,428
=TW$312,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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習題p392 no.3
• 某進口商從宏都拉斯進口除濕機乙批,其申報進口價格FOB Puerto Cortes USD56,150.00、Ocean Freight USD1350.00、Insurance Premium USD103.93;
經查關稅總局報關適用外幣匯率其「買入」匯率為US$1=NT$33.26;「賣出」
匯率為US$1=NT$33.36,進口關稅如下表,貨物稅率為15%。又該批貨之進 口日期為98年9月2日,但該進口商於98年9月26日才向海關申報;而海關填發 稅款繳納證之日期為98年9月29日,但公司遲至98年10月 23日才到華南銀行 收稅處繳納。
請根據以上資料進行下列進口應繳稅費核算:
(1)貨物稅=TWD (2)滯報費 = TWD
(3)進口關稅之滯納金= TWD (4)DPV= TWD
中 華 民 國 輸 出 入 貨 品 分 類 號 列 C . C . C . C o d e
國 定 稅 率 T a r i f f R a t e
輸 出 入 規 定 I m p . & E x p . R e g u l a t i o n s
稅 則 號 別 T a r i f f N O .
統 計 號 別 S C
檢 查 號 碼
C D
貨 名 D e s c r i p t i o n o f G o o d s
單 位
U n i t
第 一 欄
C o l u m n I
第 二 欄 C o l u m n I I
第 三 欄
C o l u m n I I I
稽 徵 特 別 規 定 C R
輸 入 I m p o r t
輸 出 E x p o r t
8 4 7 9 8 9 1 0 0 0 8 空 氣 增 濕 機 、 除 濕 機
A i r h u m i d i f i e r s , d e - h u m i d i f i e r s
S E T
K G M 8 . 0 %
1 . 6 0 % ( G T ) 4 . 8 0 % ( H N )
4 . 8 0 % ( N I ) 0 . 0 0 % ( P A ) 4 . 8 0 % ( S V )
1 5 . 0 %
T * [ C 0 2 ] [ M P 1 ]
• 報關期限
98年9月17日,滯報9日
• 稅捐繳納期限
98年10月13日,滯納10日
• DPV
= (56,150+1350+103.93)x33.36=TWD1,921,667
• 進口關稅
=TWD1,921,667x4.8%=TWD92,240
• 貨物稅
=(TWD1,921,667+92240)x15%=TWD302,086
• 滯報費
=TWD200x9日=TWD1,800
• 關稅滯納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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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推廣貿易服務費
= TWD1,921,667*0.04%=TWD768
• 營業稅
=(TWD1,921,667+92240+302086)*5%=TWD115799
• 貨物及營業稅滯納金
=(TWD302086+115799)*5*1%=TWD20894
進口提貨 (1/4)
• 貨主向船公司提貨有倉庫提貨、貨櫃提 貨及船邊提貨三種型態。
– 倉庫提貨
• 進口貨物經辦妥報關、繳稅及放行手續後,進口 商即可先備妥貨車,向倉庫業者繳納倉租,並憑提 單及海關放行單駐庫官員核章,然後向倉庫管理員 辦理提領貨物出庫手續,並將貨物裝車運走
– 貨櫃提貨
• 進口商經船公司通知後,若為整櫃貨,則前往貨
櫃場(CY)提貨;若為併櫃貨,則前往貨櫃集散站
(CFS)提貨,憑提貨文件在駐站官員監視下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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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口提貨 (2/4)
– 船(機)邊提貨
• 進口貨物如為危險品、易腐貨品、活動物、數量龐大無法進倉 庫儲存或貨倉不允代為保管的貨物,進口商應辦理船邊提貨 (Take Delivery at Ship‘s Side)手續。
• 於運送工具抵埠前,由運輸公司提出預報進口艙單,報關人遞 送預報進口報單,先辦理收單、分估、徵稅等作業
• 提貨時,若發現有問題應馬上停止提貨,會同倉 庫、公證行、保險公司點收,取得倉庫或運輸公 司之短損證明,以為索賠依據
• 若為短損,查詢船公司是否向海關辦妥短卸報
告,作為補運或退還溢收稅款及結匯款之依據
進口提貨 (3/4)
• 卸貨授受單
– 卸貨授受單上列貨品明細、卸貨日期、嘜 頭、編號、數量、品名……等。這是記述貨 品現狀的一種票據,是決定船東(船主)責任 的證據,因此由檢查人與船長或大副雙方簽 字證明。
– 如卸貨授受單上沒有任何註記,則表示無瑕
疵(Clean)卸貨,船主的責任終了,日後貨品
有任何問題,都不能歸責於船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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