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訓練師培訓辦法
中華民國七十九年八月十日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七十九勞職公字第八五九○號令發布
第 1 條
本辦法依職業訓練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職業訓練師之訓練,分為養成訓練、補充訓練及進修訓練等方式,以培養 職業訓練師應具之條件。
前項訓練,中央主管機關得指定職業訓練機構辦理,並得視實際需要,委 託大專院校、學術研究機構、事業機構或其他專業機構辦理。
第 3 條
職業訓練師之培訓,應兼顧事業機構自辦訓練之特性及職業訓練機構對師 資之需求規劃辦理。
第 4 條
職業訓練師之養成訓練,以大學、專科以上相關科系、高級中等學校畢業 或持有乙級技術士證,已服畢兵役或免服兵役之國民為對象,實施有系統 之職前訓練。
第 5 條
職業訓練師養成訓練,由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職業訓練機構辦理。
第 6 條
職業訓練師養成訓練課程包括專業學科、專業術科、教育專業科目及相關 法規與知識之一般科目等,並注重品德陶冶及專業精神之培養。
前項訓練課程之內容及時數,按訓練對象、訓練職類之特性、知能範圍及 專精程度,參照附表一,分別訂定之。
第 7 條
職業訓練師養成訓練期滿,成績及格者,除由辦理訓練之機構發給結訓證 書暨輔導參加技能檢定外,並輔導擔任訓練教學或相關技術性工作。
第 8 條
職業訓練師補充訓練,係對在職人員已擔任或準備擔任職業訓練教學工作
,並已具備部分之職業訓練師應具條件者,就其尚未具備部分之條件,施 予相關課程之訓練。
第 9 條
職業訓練師補充訓練課程,就參加訓練者尚未具備職業訓練師應具條件之 部分設計之,分為專業學科、專業術科及教育專業科目及相關法規與知識 之一般科目等。
前項訓練課程之內容及時數,按訓練對象、訓練職類之特性、知能範圍及 專精程度,參照附表二,分別訂定之。
第 10 條
職業訓練師補充訓練期滿,成績及格者,由辦理訓練之機構發給結訓證書
;並應將其受訓期之成績及考勤等資料,通知其服務單位。
第 11 條
職業訓練師進修訓練,係對在職之職業訓練師施予專業學科、專業術科、
教育專業科目或相關法規與知識之一般科目等之訓練。
第 12 條
政府機關設立之職業訓練機構,應遴派其職業訓練師參加進修訓練;其他 之職業訓練師得視其需要參加之。
第 13 條
職業訓練師進修訓練期滿,成績及格者,由辦理訓練之機構發給結訓證書
;並應將其受訓期間之成績及考勤等資料,通知其服務單位。
第 14 條
為增進職業訓練師之教學知能,主管機關除辦理進修訓練外,並應經常舉 辦教學觀摩研討會及講習會,並安排至事業機構觀摩或實習。
第 15 條
擔任職業訓練工作滿三年之合格職業訓練師,服務成績優良者,主管機關 得遴薦其參加國內外進修訓練。
第 16 條
事業機構遴派其員工參加職業訓練師之補助訓練及進修訓練所需費用,以 業務費用列支。
第 17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附表一 職業訓練師養成訓練課程內容及訓練時數時表
高中職或
持有乙級技術士證 專科 大學以上 訓練對象
(學歷)
一般科目
(相關法規知職) 教育專業科目 專業術科 專業學科 一般科目
(相關法規知職) 教育專業科目 專業術科 專業學科 一般科目
(相關法規知職) 教育專業科目 專業術科 專業學科 訓練項目
一○○ 二○○ 一三○○ 二○○○ 一○○ 二○○ 一一○○ 四○○ 一○○ 二○○ 一一○○ 二○○ 分項時數 訓練時數
三六○○ 一八○○ 一六○○ 總時數
(一)專業學科為配合達成本職類之專業術科效果而實施之學科理論
(二)專業術科為本職類操作及生產技能
(三)教育專業科目含教學理與方法教學媒體及教材編製教學評量就業 輔導工廠佈置電腦輔助教學及試教等項
(四)一般科目為相關法規與知識含勞工法規職訓法規及政策措施行業 法規學習心理領導統御安全衛生生產自動化品質管制生活輔導企 業倫理等事項
訓練內容
(一)各職類訓練規範由中央主管機關訂頒實施
(二)教育專業科目及一般科目為共同課程其訓練時數統一依原列實施
(三)專業學科術科訓練時數為一原則性規定得按各該職類特性及其技 能範圍專精程度與受訓對象之條件適予調整
(四)專業學科及專業術科之研習以達到乙級技術士技能檢定之標準為 目標
備註
附表二 職業訓練師補充訓練課程內容及訓練時數表
一般科目(相關法規知職) 教育專業科目 專業術科 專業學科 訓練項目
擔任職業訓練教學工作者。 擔任職業訓練教學工作者。 (一)高中(職)畢業擔任相關專業工作三年高中畢業擔任相關專業工作四年(二)有持有乙級技術士證者。 高中(職)畢業有丙級技術士證擔任相關專業工作三年。 專科以上學校畢業擔任相關專業工作一年。 專科以上學校畢業,有丙級技術士證,擔任相關專業工作一年。 (一)高中(職)畢業並擔任相關專業工三年(二)持有乙級技術士證者。 高中(職)畢業,有丙級技術士證,擔任相關專業工作三年。 專科畢業,擔任相關專業工作經驗一年。 專科畢業,有丙級技術士證,擔任相關專業工作經驗一年。 訓練對象
一○○ 二○○ 八○○ 六○○ 六○○ 四○○ 四○○ 三○○ 三○○ 二○○ 訓練時數
(一)專業學科為配合達成本職類之專業術科效果而實施之學科理論
(二)專業術科為本職類操作及生產技能
(三)教育專業科目含教學理與方法教學媒體及教材編製教學評量就業輔導 工廠佈置電腦輔助教學及試教等項
(四)一般科目為相關法規與知識含勞工法規職訓法規及政策措施行業法規 學習心理領導統御安全衛生生產自動化品質管制生活輔導企業倫理 等事項
訓練內容
(一)各職類訓練規範由中央主管機關訂頒實施
(二)教育專業科目及一般科目為共同課程其訓練時數統一依原列實施
(三)專業學科術科訓練時數為一原則性規定得按各該職類特性及其技能範 圍專精程度與受訓對象之條件適予調整
(四)專業學科及專業術科之研習以達到乙級技術士技能檢定之標準為目標
備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