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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函
地址:11601臺北市文山區試院路1之3號 承辦人:陳嬋薇
電話:02-82367123 傳真:02-82367129
受文者:臺南市政府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1月17日 發文字號:公訓字第1032160035號 速別: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有關薦任公務人員晉升簡任官等訓練及警正警察人員晉升 警監官等訓練遴選作業期間,商調他機關服務者,應由何 機關辦理遴選作業一案,請 查照。
說明:
一、按薦任公務人員晉升簡任官等訓練(以下簡稱薦升簡訓練
)第8條第2項規定:「前項遴選應就遴選評分標準表……
所定職務年資、考績、獎懲及綜合考評項目加以評定,各 項評分採計至前一年度12月31日止,積分高者優先遴選受 訓。」次按警正警察人員晉升警監官等訓練(以下簡稱警 正升警監訓練)辦法第8條第2項規定:「前項遴選應依各 主管機關所定陞遷有關規定之評分標準評定,各項評分採 計至前一年度12月31日止,陞遷序列及積分高者優先遴選 受訓。」
二、有關公務人員如於旨揭訓練遴選作業期間商調其他機關,
其遴選作業究應由何機關辦理,為求與遴選積分採計時間 點之一致性,爰以前一年度12月31日在職機關據以認定,
亦即前一年度12月31日(含)前調任新職機關者,由新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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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辦理遴選作業(含提報符合受訓資格人數及參訓名冊
);如於辦理遴選作業該年度1月1日以後調任新職機關者
,仍由原服務機關辦理遴選作業(含提報符合受訓資格人 數及參訓名冊)。
正本:中央及地方各主管機關 副本: 2014-01-17
09:5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