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五1 委託辦理甄選審議基準
職場互助教保服務中心委託辦理甄選審議基準
一、 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協助政府機關(構)及公營公司(以下併稱委託單位)落實 職場互助式教保服務實施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七條所定委託非營利性質法人(以 下簡稱非營利法人)辦理職場互助教保服務中心(以下簡稱職場教保服務中心)之甄選 審議,特訂定本基準。
二、 為辦理委託辦理案之甄選審議,本部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以下簡稱各級主管 機關),應組成工作小組;各級主管機關並得視情形,委由委託單位組成之。
依前項組成之工作小組,置成員三人以上,其中一人為各級主管機關或委託單位代 表,由各級主管機關或委託單位首長指定之;其餘成員,由各級主管機關或委託單位就 嫻熟職場教保服務制度之教保及財務會計之人員聘(派)兼之,並得增聘場地管理機關
(構)或單位代表。
各級主管機關組成之工作小組,於辦理本機關以外之案件時,除前項成員外,應增 聘委託單位代表;委託單位組成之工作小組辦理本單位案件時,除前項成員外,應增聘 各級主管機關代表。
三、 前點工作小組之任務如下:
(一)非營利法人資格審查意見之擬具。
(二)職場教保服務中心經營計畫書審查意見之擬具。
前項審查意見,應作成書面報告(格式如附件一至附件三)。
四、 各級主管機關或委託單位應自收件之次日起一個月內,責成其工作小組完成書面報告,
並送各級主管機關。
五、 工作小組辦理第三點第一項任務時,涉及工作小組成員或與成員有利害關係之人時,該 成員應自行迴避,並就相關事項予以保密;其相關切結書,如附件四之一及附件四之二。
六、 本辦法第七條所定之審議得由非營利幼兒園實施辦法第四條規定設立之各級審議會,依 下列項目,進行委託辦理案之甄選審議;其細項及配分,規定如附件五:
(一)非營利法人承辦能力。
(二)職場教保服務中心營運管理。
七、 審議會進行委託辦理案之甄選審議時,非營利法人應指派代表到審議會簡報及答詢,各 級主管機關並應邀請工作小組代表列席;流程如附件六,評分表如附件七之一、附件七
八、 各級主管機關應自收受工作小組書面報告次日起一個月內,提審議會完成委託辦理案之 甄選審議。
各級主管機關未能於前項所定期間內完成審議者,得延長一次,延長期間以一個月 為限。
九、 委託辦理案之甄選審議結果,應由組成審議會之機關通知委託單位。
委託單位應將同意結果及締結契約之期限通知非營利法人,契約格式如附件九;並 應公告於資訊網站。
委託單位未予同意者,應通知非營利法人;非營利法人不服者,得依法提起訴願。
2 -附件一 委託辦理職場互助教保服務中心資格檢核彙總表
委託辦理職場互助教保服務中心資格檢核彙總表
日期: 年 月 日
資格(請打 V) 應檢具資料
甲 □不符合
□符合(請依以下資格擇一打 V)
□幼兒教保相關工會組織。
□依職工福利委員會組織準則所設,已完成法人設立登記之 職工福利委員會。
□章程載明幼兒與兒童、家庭、教保服務人員福祉、教育、
社會福利事務相關事項之財團法人或非營利社團法人。
□法人登記證書
□章程
乙 □不符合
□符合(請依以下資格擇一打 V)
□幼兒教保相關工會組織。
□依職工福利委員會組織準則所設,已完成法人設立登記之 職工福利委員會。
□章程載明幼兒與兒童、家庭、教保服務人員福祉、教育、
社會福利事務相關事項之財團法人或非營利社團法人。
□法人登記證書
□章程
丙 □不符合
□符合(請依以下資格擇一打 V)
□幼兒教保相關工會組織。
□依職工福利委員會組織準則所設,已完成法人設立登記之 職工福利委員會。
□章程載明幼兒與兒童、家庭、教保服務人員福祉、教育、
社會福利事務相關事項之財團法人或非營利社團法人。
□法人登記證書
□章程
備註:表格請依實際參與者數自行增減。
工作小組成員簽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 -附件二 職場互助教保服務中心經營計畫書檢核彙總表
職場互助教保服務中心經營計畫書檢核彙總表
日期: 年 月 日
(請打 V)
經營計畫書應包括事項
非營利法人 甲
非營利法人 乙
非營利法人 丙 一、非營利法人名稱、設立緣起、宗
旨、法人登記證書、董(理)、監 事名冊、組織架構圖、(捐助)章 程及未來願景。
□有□無 □有□無 □有□無
二、非營利法人提供所興辦職場互助
教保服務中心之協助。 □有□無 □有□無 □有□無 三、非營利法人最近二年年度決算及
其會計稽核流程(新設立之非營 利法人,免附決算)。
□有□無□免附 □有□無□免附 □有□無□免附
四、職場互助教保服務中心之宗旨、
經營理念,及辦理期間之中心發 展計畫。
□有□無 □有□無 □有□無
五、非營利法人與職場互助教保服務 中心間相關專業資源之整合及規 劃。
□有□無 □有□無 □有□無
六、職場互助教保服務中心人力資源
之進用及其專業發展規劃。 □有□無 □有□無 □有□無 七、職場互助教保服務中心各學年度
預算編列及收支規劃。 □有□無 □有□無 □有□無 八、職場互助教保服務中心預期辦理
成效。 □有□無 □有□無 □有□無
工作小組成員簽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附件三 經營計畫書面審查意見彙總表
內政部移民署廣平大樓職場互助教保服務中心經營計畫書面審查意見彙總表
日期: 年 月 日 一、工作小組成員基本資料:
編號 姓名 服務單位 職稱 資歷
1 2 3 4 5
二、審查項目:
(一)非營利法人承辦能力
細項 頁
碼 非營利法人 甲
頁
碼 非營利法人 乙
頁
碼 非營利法人 丙 一、非營利法人設
立名稱、設立 緣起、宗旨、
法 人 登 記 證 書、董(理)、 監事名冊、組 織 架 構 圖 、
(捐助)章程 及未來願景
差異 性分 析
建議 詢問 事項
二、非營利法人提 供 所 興 辦 職 場 互 助 教 保 服 務 中 心 之 協助
差異 性分 析 建議 詢問 事項 三、非營利法人最
近 二 年 年 度 決 算 及 其 會 計 稽 核 流 程 (新設立之非 營利法人,免 附決算)
差異 性分 析 建議 詢問 事項
(二) 職場互助教保服務中心營運管理 細項
頁
碼 非營利法人 甲
頁
碼 非營利法人 乙
頁
碼 非營利法人 丙 一、職場互助教保
服 務 中 心 之 宗旨、經營理 念,及辦理期 間 之 園 務 發 展計畫
差異 性分 析 建議 詢問 事項 二、非營利法人與
職 場 互 助 教 保 服 務 中 心 間 相 關 專 業 資 源 之 整 合 及規劃
差異 性分 析 建議 詢問 事項 三、職場互助教保
服 務 中 心 人 力 資 源 之 進 用 及 其 專 業 發展規劃
差異 性分 析 建議 詢問 事項 四、職場互助教保
服 務 中 心 各 學 年 度 預 算 編 列 及 收 支 規劃
差異 性分 析 建議 詢問 事項 五、職場互助教保
服 務 中 心 預 期辦理成效
差異 性分 析 建議 詢問 事項
工作小組成員簽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備註:各該法人辦理職場互助教保服務中心及非營利幼兒園之情形如下:
編號 中心名稱 核定收托數
非營利法人甲
非營利法人乙
非營利法人丙
(表格請依實際園數自行增減)
5 -附件四之一 工作小組成員利益迴避切結書
職場互助教保服務中心工作小組成員利益迴避切結書
本人____________________應○○【各級主管機關或委託單位名稱】之聘,自○年○月
○日起至○年○月○日止擔任辦理職場互助教保服務中心工作小組成員。同意於任職期間,
遵守利益迴避原則。如有下列情形之ㄧ者,應即迴避,如有違反,將負一切法律責任,本人 絕無異議:
一、為參加甄選審議之非營利法人之代表人、董(理)事。
二、與參加甄選審議之非營利法人有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或姻親,或曾有此關係者。
三、與參加甄選審議之非營利法人有聘僱關係。
四、有具體事項,足認有偏頗之虞者。
切結人簽章:____________________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6-附件四之二 工作小組成員保密切結書
職場互助教保服務中心工作小組成員保密切結書
本人____________________應○○【各級主管機關或委託單位名稱】之聘,自○年○月
○日起至○年○月○日止擔任辦理職場互助教保服務中心工作小組成員。對於執行工作小組 任務期間所悉之相關資訊、討論內容、審查、勘查結果與其他成員之姓名等事項,負有保密 之義務,不得無故洩漏、告知、自行使用,且不得交付、移轉予他人或對外發表。
本人已經詳細閱讀並了解上述內容,如有違反,將負一切法律責任,本人絕無異議。
切結人簽章:____________________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附件五 甄選審議項目及配分
職場互助教保服務中心甄選審議項目及配分
項目 細項 評分重點 配分
非 營 利 法 人 承 辦 能 力 (25%)
一、非營利法 人設立名 稱、設立 緣起、宗 旨、法人 登 記 證 書 、 董
(理)、監 事名冊、
組織架構 圖 、( 捐 助)章程 及未來願 景
(一)非營利法人最近二年之服務內容、成果及 其與本案辦理目的之關聯性說明,其中如 有其他政府委託辦理事項,亦請說明,以友 善幼兒、婦女及家庭者為佳。但設立未滿二 年者,得依實際設立時間檢具之。
(二)非營利法人及其職場互助教保服務中心之 組織關係。
(三)非營利法人之章程及未來願景。 10
二、非營利法 人提供所 興辦職場 互助教保 服務中心 之協助
(一)非營利法人可提供之幼兒教保、福利及家 庭服務等專業資源及社群合作之相關證 明。
(二)非營利法人對職場互助教保服務中心辦理 成效之自我管理機制。
10
三、非營利法 人最近二 年年度決 算及其會 計稽核流 程 ( 新 設 立之非營 利法人,
免 附 決 算)
(一)非營利法人最近二年年度決算資料及其會 計稽核流程,並檢具向主管機關申報核備 之公文(含資產負債表、收支餘絀表、財產 清冊或目錄)、內部會計財務稽核流程與稽 核結果相關資料。
(二)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開立之非營利 法人與其負責人非拒絕往來戶或最近一年 內無退票紀錄之金融機構證明文件。
5
職 場 互 助 教 保 服 務 中 心 營 運 管 理 (75%)
一、職場互助 教保服務 中心之宗 旨、經營 理念,及 辦理期間 之中心發 展計畫
(一)職場互助教保服務中心之辦理動機、信念 與目標。
(二)職場互助教保服務中心之經營理念與實施 規劃之專業度。
(三)辦理期間之中心發展計畫及第一學年之工 作計畫,並應包含以下項目及其執行策略 與自我管理機制:
1、教保服務方案規劃(課程規劃與教學運作
【含作息表】及健康安全管理)。
35
項目 細項 評分重點 配分 二、非營利法
人與職場 互助教保 服務中心 間相關專 業資源之 整合及規 劃
非營利法人投入其專業資源,及整合其他相關專 業資源,發展職場互助教保服務中心教保特色之 規劃。
10
三、職場互助 教保服務 中心人力 資源之進 用及其專 業發展規 劃
(一)教保服務人員及其他服務人員之資格、進 用方式。
(二)教保服務人員及其他服務人員之專業成長
規劃。 10
四、職場互助 教保服務 中心各學 年度預算 編列及收 支規劃
(一)依教育部公告之營運成本編列職場互助教 保服務中心二學年之總營運成本。
(二)職場互助教保服務中心二學年之營運成本
與其辦理規模、員額編制等配置之合理性。 10
五、職場互助 教保服務 中心預期 辦理成效
(一)教保服務之預期效益與創新作為。
(二)辦理成效之自我評估機制。 10
總計 100
8-附件六 甄選審議流程表
職場互助教保服務中心甄選審議流程表
流程 時間 說明
一、審議會主席致詞並說明
甄選審議程序 3 分鐘
1、經委員總額二分之ㄧ以上之出席,始得 開會。
2、主席致詞並說明職場互助教保服務中心 之目標與精神。
3、請委員依下列文件辦理本次審議:
(1)非營利幼兒園實施辦法第六條規定及 相關注意事項,並簽署「利益迴避切結 書」、「保密切結書」。
(2)職場互助教保服務中心委託辦理甄選 審議基準(以下簡稱審議基準)之評分 方式與相關程序。
二、委託單位說明及工作小
組書面審查結果報告 10 分鐘 1、委託單位報告提報案件現況。
2、工作小組說明書面審查結果。
三、審議會委員討論(一) 10 分鐘
1、審議會委員詢問並釐清書面審查結果,
針對審議基準及評分方式討論溝通並 確認。
2、每位委員發言以 1 分鐘為原則。
四、非營利法人代表簡報及 答詢
30 分鐘
(每一非 營利法
人)
1、非營利法人代表依抽籤順序入場(若只 有 1 家非營利法人則免),進行簡報 10 分鐘。
2、審議會委員提問 10 分鐘。
3、非營利法人代表答詢 10 分鐘(採統問 統答方式辦理)。
五、審議會委員討論(二) 10 分鐘 六、甄選審議結果紀錄 7 分鐘
七、統計並向審議會委員公布甄選審議結果(經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同數時,
由主席裁決之) 八、審議會委員簽名認可 九、散會
備註:
1、時間得視實際情形自行增減。
2、各流程結束前 2 分鐘按鈴 1 次,結束時按鈴 2 次並應立即停止該流程。
-附件七之一 審議會委員評分表
職場互助教保服務中心審議會委員評分表
日期: 年 月 日
項目 細項 配分
得分
非營利法人
甲
非營利法人
乙
非營利法人
丙 非營
利法 人承 辦能 力 (25%
)
一、非營利法人設立緣起、宗旨、
法人登記證書、董(理)、監事 名冊、組織架構圖、(捐助)章 程及未來願景
10
二、非營利法人提供所興辦職場互
助教保服務中心之協助 10 三、非營利法人最近二年年度決算
及其會計稽核流程(新設立之 非營利法人,免附決算)
5
職場 互助 教保 服務 中心 營運 管理 (75%
)
一、職場互助教保服務中心之宗旨、
經營理念,及辦理期間之中心 發展計畫
35 二、非營利法人與職場互助教保服
務中心間相關專業資源之整合 及規劃
10 三、職場互助教保服務中心人力資
源之進用及其專業發展規劃 10 四、職場互助教保服務中心各學年
度預算編列及收支規劃 10 五、職場互助教保服務中心預期辦
理成效 10
總分
(未滿 75 分或 90 分以上者,
請填附件九之一)
100
序位
審議會委員簽名:
________________
備註:評分參考量尺
經營計畫書 簡報及答詢
佳 (85 分以上)
1、 各細項內容皆符合職場互助教保服 務中心之辦理目的及核心價值,並與 非營利法人之專業密切相關。
2、有具體可行之職場互助教保服務中心 營運管理規劃及園務發展策略。
3、依職場互助教保服務中心營運成本編 列合理之預算,並有助於中心發展及 營造友善職場。
4、經審議會委員檢視,各細項均無修正 意見或僅 1 項有修正意見。
1、熟悉且認同職場互助教保服務 中心之制度及相關規定,並有 建設性之省思與建議。
2、簡報時間掌握得宜,說明流暢且 能凸顯重點,並確實回應審議 委員之提問。
可 (75 分以上 未滿 85 分)
1、大部分內容符合職場互助教保服務中 心之辦理目的及核心價值,並與非營 利法人之專業有所連結。
2、有具體可行之職場互助教保服務中心 營運管理規劃及園務發展策略。
3、依職場互助教保服務中心營運成本編 列合理之預算,且大致與其中心發展 相符。
4、經審議會委員檢視,2~4 項有修正意 見。
1、理瞭並願意配合職場互助教保 服務中心之制度及相關規定。
2、簡報時間掌握得宜,說明流暢,
且 大 致 能 回 應 審 議 委 員 之 提 問。
待改善 (未滿 75
分)
1、未符職場互助教保服務中心實施辦法 相關規定。
2、預算編列不實,且有浪費公帑之虞。
1、未諳職場互助教保服務中心之 制度及相關規定。
2、簡報時間超時或過短,內容不足 且未回應審議委員之提問。
10-附件七之二 審議會委員意見彙整表
審議會委員意見彙整表
非營利法人○
總分未滿 75 分或 90 分以上之理由:
-附件八 審議會委員總評表
職場互助教保服務中心審議會委員總評表
日期: 年 月 日
非營利法人 審議會委員
甲 乙 丙
序位 序位 序位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依人數自行增減) 序位合計
名次
修正意見
□無 □無 □無
□有(請說明): □有(請說明): □有(請說明):
其他記事
1、不同審議會委員間之審議結果有無明顯差異情形:
□無
□有,請說明差異情形及後續處置方式:
2、審議會委員與工作小組之意見有無差異情形:
□無
□有,請說明差異情形及後續處置方式:
注意 事項
1、本案採序位法,審議會委員就工作小組書面報告及甄選審議項目逐項討論 後,由各審議會委員辦理序位評比,就非營利法人各細項分別評分後予以 加總,並依總分高低轉換為序位。
2、由工作人員彙整合計各非營利法人之序位,以序位合計值最低者為第 1 名 次低者為第 2 名,並以此類推。
3、序位合計值最低者有 2 家以上時,擇平均總分(計算至小數點以下二位數,
小數點以下第三位數四捨五入)較高者,平均總分仍相同者,以抽籤決定之。
4、甄選審議結果於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後方生效。
審議委員簽名: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2-附件九 契約書(範本)
委託辦理○○職場互助教保服務中心契約書(範本)
○○【政府機關(構)及公營公司名稱】(以下簡稱甲方),依職場互助式教保服務實施 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委託○○【非營利性質法人全名】(以下簡稱乙方),辦理○○職場 互助教保服務中心【全名】(以下簡稱職場教保服務中心),並經雙方協議,訂定下列條款,
以資共同遵守履行:
第一條 履約標的
甲方委託乙方辦理○○職場教保服務中心【全名】。 第二條 甲方之權利義務
甲方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土地、建物、設施及設備提供
(一)土地(詳附件○,地籍資料及其彙整表): 地址:○○。
地號:○○。
面積:○○平方公尺。
□甲方無償提供自行經管之土地予乙方使用。
□甲方協調其他機關(構)出租土地予甲方,並提供乙方使用。
□甲方以其他方式提供乙方使用(請說明: 。) (二)建物(詳附件○,建物資料及其彙整表):
地址:○○。
建號:○○。
面積:○○平方公尺。
□甲方無償提供自行經管之建物予乙方使用。
□甲方協調其他機關(構)出租建物予甲方,並提供乙方使用。
□甲方以其他方式提供乙方使用(請說明: 。) (三)設施及設備:甲方無償提供乙方使用。
設施:(例如幼兒專用室內活動室、配膳室等)。
設備:(例如電腦、冷氣及桌椅等)。
二、前款以外之土地、建物、設施及設備,職場教保服務中心有使用必要者,
甲方得協調其所屬場地管理機關以無償方式提供,或由職場教保服務中心 逕向土地、建物、設施及設備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借用或租用。
三、甲方應主動協調其所屬場地管理機關,共同提供乙方於本契約期間辦理職 場教保服務中心之相關行政支援;場地管理機關並應依相關規定,定期辦 理公安、消防及遊戲設施等檢查,並繳納相關費用。
四、甲方應依教育部補助各該主管機關主管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場所 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實施要點之規定,辦理職場教保服務中心公共意外 責任保險。
五、甲方應依本辦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定期辦理財務、會計審查,並應依第二 項規定公告職場教保服務中心財務資訊。
第三條 乙方之權利義務
乙方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乙方設立之職場教保服務中心及相關工作如下:
(一)乙方應依經營計畫書,辦理教保服務及相關工作。
(二)乙方履行本契約,應以自己名義為法律行為,並自為權利義務主體。
(三)乙方不得將本契約或因本契約所生債權或債務之部分或全部讓與第三
承擔一切法律責任。
(五)乙方履行本契約,於必要時,應由乙方及職場教保服務人員與其他服 務人員,前往甲方或審議會列席說明。
(六)乙方依本契約規定應履行之責任,不因甲方對於乙方履約事項之審 查、認可或核准,而減少或免除。
(七)乙方不得將本契約移轉、分包或轉包。
(八)乙方不得於職場教保服務中心地點進行教材之宣傳及推銷等商業性活 動,及本契約約定以外之工作及業務。
(九)有關所得稅稅捐扣繳或繳納,由乙方依所得稅法及相關稅法規定辦 理;其相關責任歸屬乙方,與甲方無涉。
二、乙方應依本辦法、勞動基準法及勞工保險條例相關規定,投保火險、職業 災害及團體意外保險項目。乙方人員因履行本契約所致之人體傷亡、財物 損失及其他事故,均由乙方自行負責,與甲方無涉。
三、資料保密
(一)乙方對於職場教保服務中心幼兒、家長、教保服務人員及其他服務人 員之資料,負保密義務;其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應依個人資料 保護法之規定辦理,如有不當使用,致侵害甲方、幼兒、家長、教保 服務人員及其他服務人員或其他第三人權益時,應由乙方處理,並負 一切法律責任。
(二)本契約內容有須保密者,乙方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不得將本契約內容 洩漏予與履約無關之第三人。
(三)乙方履約期間所知悉之甲方機密或任何不公開之文書、圖畫、消息、
物品、影音資料或其他資訊,均應保密,不得無故洩漏。
四、土地、建物、設施及設備維護與管理
(一)甲方提供之土地、建物、設施及設備,乙方應負維護及保管責任,其 職場教保服務中心於契約期間之修繕維護,應以營運成本支應;至契 約期間屆滿時有修繕必要者,得依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直轄 市縣(市)政府推動學前教保工作實施要點規定,以書面事先向甲方 提出申請,由甲方轉報中央主管機關同意後為之。財產有增減時,應 依相關公產法規之規定辦理。
(二)甲方提供之土地、建物、設施及設備,乙方應以辦理職場教保服務中 心教學及行政使用為限。
(三)本契約期間屆滿不再續約或終止本契約時,甲方提供之土地、建物、
設施及設備,除已屆使用年限者,應依相關規定報廢外,其餘如有短 少或損壞,乙方應照原數量及規格照價修護、補足或照市價賠償。
(四)本契約期間屆滿不再續約或終止本契約時,乙方應將代管及以營運成 本購置之財產返還並點交予甲方,不得要求任何補償;經甲方通知限 期點交返還,屆期未點交返還者,乙方同意甲方以本契約為強制執行 之名義。
(五)乙方應對其履約土地、建物、設施與設備及履約方法之適當性、可靠 性及安全性,負完全責任。
(六)乙方之履約土地、建物、設施及設備有發生危險或意外事件之虞時,
應立即採取防範措施。發生意外時,應立即採取搶救及復原;如有發 生損害時,應對受損害之人員予以賠償。
第四條 甲方及乙方共同義務
甲方及乙方應共同辦理下列事項:
二、甲方提供之土地、建物、設施及設備之使用情形,甲方得定期或不定期派 員檢查,乙方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三、甲方及乙方之一方未請求他方依本契約履約者,不得視為或構成一方放棄 請求他方依本契約履約之權利。
第五條 經費
職場教保服務中心營運成本之計算及補助請領規定如下:
一、職場教保服務中心之營運成本,應依本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計算。
二、本契約期間之營運成本,依前款規定計算結果為新臺幣(以下同) _______________元。
三、就讀職場教保服務中心之幼兒,每人每學期領取本辦法、幼兒就讀教保服 務機構補助辦法或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所定性質相同之就學補助,不得超過 幼兒應繳之全學期收費總額,且不得重複請領各地方政府所定就讀幼兒園 之補助或育兒津貼。
四、政府協助家長支付之經費,職場教保服務中心應於直轄市、縣(市)主管機 關指定之日前,掣據請領。
五、職場教保服務中心應按本辦法、教育部補(捐)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 要點及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推動學前教保工 作實施要點相關規定,辦理經費支用、核撥及結報事宜。
第六條 辦理年限
職場教保服務中心辦理期間自○○○年八月一日起至○○○年七月三十一 日止。
第七條 教保服務內容
乙方應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幼兒教保及照顧服務實施準則及本辦法相關 規定,提供下列教保服務:
一、提供生理、心理及社會需求滿足之相關服務。
二、提供營養、衛生保健及安全之相關服務。
三、提供適宜發展之環境及學習活動。
四、提供增進身體動作、語文、認知、美感、情緒發展與人際互動等發展能力,
及培養基本生活能力、良好生活習慣與積極學習態度之學習活動。
五、記錄生活與成長及發展與學習活動過程。
六、舉辦促進親子關係之活動。
七、其他有利於幼兒發展之相關服務。
乙方設立之職場教保服務中心,其教保活動課程應以統整方式實施,不得 採分科教學或進行才藝課程,並應於本契約期間內,申請參與教育部國民及學 前教育署辦理之輔導計畫。
第八條 教保服務對象
職場教保服務中心服務之幼兒共__人,其招生應依下列規定為之:
一、依本辦法第三條第一項規定,招收員工之子女、孫子女。另得依同條第六 項規定收托與甲方簽訂參與職場互助式教保服務契約之政府機關(構)、公 司或非政府組織之員工子女、孫子女。
二、上述幼兒招收後仍有餘額,得再依序招收需要協助幼兒及一般幼兒。
職場教保服務中心應於開辦後一個月內,於全國幼兒園幼生管理系統登載 幼兒資料。
第九條 教保服務時間
職場教保服務中心全年服務日,比照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公告之行政機關 辦公日辦理。但為進行環境整理、清潔消毒及課程討論等,每學期開學前,得
提供延長照顧服務。
第十條 收退費
職場教保服務中心依下列規定辦理收退費:
一、職場教保服務中心之收費,應依本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計算,二歲以上至 入國民小學前幼兒每人每月應繳交之費用為__________元。
二、前款費用之繳交方式及政府協助家長支付之差額,依本辦法第二十二條第 一項第一款規定辦理。
三、職場教保服務中心有向家長收取第一款以外費用之必要時,應依本辦法第 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辦理。
四、就讀職場教保服務中心之幼兒,因中途就讀、離開職場教保服務中心、因 故請假或依法令停課者,其收費及退費事宜,應依本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一 項第三款規定辦理。
職場教保服務中心執行前項規定發生債權或債務糾紛時,應自行協調;雙 方協調未果者,應循法律途徑解決。
第十一條 會計財務
職場教保服務中心之財務處理,應依本辦法第二十九條規定辦理,職場教 保服務中心應建立會計制度,且財務應獨立,經費之收支保管及運用,應設專 帳處理,並於每學年度結束後,應公告財務資訊於資訊網站。
第十二條 人員之僱用及組織
職場教保服務中心,其教保服務人員及其他服務人員之僱用規定如下:
一、教保服務人員及其他服務人員之配置,應依本辦法第十九條規定辦理。
二、依前款規定僱用之教保服務人員及其他服務人員,其勞動條件,悉依勞動 基準法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三、職場教保服務中心之教保服務人員及其他服務人員,應以乙方名義僱用,
且至遲應於僱用後三十日內,於全國教保資訊網填報系統登載相關資料,
並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及副知甲方;人員異動時,亦同。終止 或解除僱用契約時,由乙方依勞動基準法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四、職場教保服務中心之總務、會計職務或工作,不得由下列人員之配偶、三 等內血親、姻親擔任:
(一)職場教保服務中心之負責人。
(二)職場教保服務中心所屬非營利法人之代表人、董(理)事。
第十三條 人事管理
乙方提供職場教保服務中心教保服務,不得僱用違反就業服務法、具教 保服務人員條例或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所定消極資格之人員。
職場教保服務中心對其教保服務人員及其他服務人員之薪資應依本辦法、
勞動基準法、性別工作平等法及薪資支給規定,發給教保服務人員及其他服 務人員薪資,並納入僱用契約。
第十四條 履約保證金
乙方應於甲方通知結果後__________日內繳納履約保證金,並於締結本契 約時,檢具履約保證金之繳納證明。保證金於本契約屆滿且乙方無違約情事時,
無息退還;如乙方違約以致終止本契約時,則全數沒收之。
乙方得以下列方式繳納保證金:
一、現金。
二、金融機構簽發之本票、支票或保付支票。
三、郵政匯票。
四、無記名政府公債。
七、銀行書面連帶保證書。
八、保險公司之連帶保證保險單。
保證金以前項第二款或第三款方式繳納者,應為即期,並以甲方為受款人;
以第五款至第八款方式之一繳納者,應依其性質,分別記載甲方為質權人、受益 人、被保證人或被保險人。
第十五條 管考機制
乙方辦理之職場教保服務中心應接受甲方不定期檢查,發現檢查結果不 佳時,乙方應限期改善。
第十六條 契約之修正
本契約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修正之:
一、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相關法令有修正者,甲方得斟酌情形修正本契約內容。
二、本契約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乙方或甲方得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以 書面提出修正之請求:
(一)契約內容未盡事宜或意義不明。
(二)政策、法令、締約主體變更,或補助經費預算經刪減。
(三)服務需求變更。
(四)土地、建物、設施及設備變更。
(五)不可抗力情事發生。
(六)其他甲方或乙方提出之事由。
第十七條 契約之續辦
甲方得視員工子女、孫子女需求於本契約屆滿三個月前,通知乙方提出後 續二學年之經營計畫書,經甲方同意後繼續辦理。
第十八條 契約之終止
甲方未於前條所定期間通知乙方申請續辦,或乙方申請續辦未經甲方同意 者,本契約期間屆滿時,應終止辦理,並由甲方公告之。
乙方及職場教保服務中心於辦理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甲方應以書面通 知乙方終止契約:
一、違反本法、教保服務人員條例、勞動基準法、本辦法或契約,經命其限期改 善,屆期仍未改善。
二、職場教保服務中心發生財務困難,致影響其正常運作,並損及幼兒權益。
三、職場教保服務中心發生其他足以嚴重影響其經營及幼兒、教保服務人員或 其他服務人員之情事。
四、職場教保服務中心以委託經營權向金融機構借貸。
依本契約屆滿後終止,或依前項情形終止本契約之職場教保服務中心,除 本契約另有規定外,應辦理移交,且其各項稅捐、維修、行銷、人事、清潔、維 謢、保養、修繕、水電、瓦斯、電話、保全及其他相關費用,應於終止後__________
日內結清。
第十九條 契約之損害賠償
甲方依前條第二項規定終止本契約,致甲方有損害時,乙方應賠償之。乙 方未依前條第三項規定辦理者,亦同。
甲方及乙方應採取必要之措施,以保障雙方免於因本契約之履行而遭第三 人請求損害賠償;其有致第三人損害者,應由造成損害原因之一方負責賠償。
甲方於乙方履約時,發現有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有違反法令者,甲方 應通知乙方限期改善;乙方屆期不改善者,甲方應依前條第二項規定終止本契 約,並得向乙方請求損害賠償。
第二十條 契約爭議之處理
人員條例規定情形者,依該規定辦理。至其餘未依本契約規定辦理,經甲 方通知乙方或其職場教保服務中心限期改善而屆期未改善者,每超過一個 工作天,乙方須支付甲方一千元之懲罰性違約金。
二、甲方與乙方因履約而生爭議者,應考量公共利益及公平合理,本誠信和諧,
盡力協調解決。其未能達成協議者,得依雙方合意之方式處理。
三、前款爭議發生後,乙方依法應提供教保服務,及本契約與爭議無關或不受 影響之部分,甲、乙雙方應繼續履約。但經甲方同意無需履約者,不在此 限。
第二十一條 契約消滅之處理
本契約期滿不再續約或終止時,自終止之日起,雙方之權利義務即消滅,
並互負相關之保密義務。
第二十二條 其他相關事項
一、甲方及乙方於履約期間,應分別指定專人,辦理履約期間雙方協調與本契 約有關事項。
二、乙方履約時不得僱用甲方之人員。
三、乙方及職場教保服務中心之教保服務人員與其他服務人員,應共同遵守本 契約;如有違反,甲方得視情節輕重,得建請乙方更換之,並得依本契約 第十九條第一款規定辦理。
四、資料送達方式
(一)除本契約另有訂定者外,應送達本契約當事人之通知、文件或資料,
均應以中文書面為之,並於送達對方時生效。除經事前通知地址變更 者外,雙方之地址應以下列者為準。
甲方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當事人之任何一方變更地址時,應於變更前依前款之規定,以書面通 知對方;他方如按原址,並依當時法律規定之任何一種送達方式辦理 者,視為已送達對方。
五、乙方及職場教保服務中心與第三人產生債務糾紛,於收受法院之假扣押或 執行命令扣押其營運費用時,乙方營運之職場教保服務中心不得藉此停止 教保服務;如發生損害,並應由乙方負責賠償。
六、本契約未載明之事項,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教保服務人員條例、本辦法、
民法及相關法令辦理。
七、經營計畫書為本契約之附件。
八、本契約一式○份,甲、乙雙方執正、副本各○份,一份送各該主管機關留 存。
九、本契約自○○○年○○月○○日起生效。
第二十三條 契約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並以甲方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為第一審管轄 法院;甲方為國營事業或地方公營事業者,應以甲方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為第一 審管轄法院。
甲方:○○【政府機關(構)及公營公司名稱】
代表人: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非營利性質法人全名】
代表人: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