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食品查驗登記審查費證書費收費標準草案總 說明
本收費標準係依健康食品管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七條第二項規 定訂定之。
為辦理健康食品查驗登記、許可證變更登記、展延、轉移登記、遺 失補發、汙損換發等審查事項,反映所需之行政成本,爰依健康食品管 理法及規費法相關規定,擬具「健康食品查驗登記審查費證書費收費標 準」草案。本標準共三條,其要點如下:
ㄧ、本標準法源依據。(草案第一條)
二、各該案件應收取之費額。(草案第二條) 三、本標準施行日期。(草案第三條)
健康食品查驗登記審查費證書費收費標準草案
條 文 說 明
第一條 本標準依健康食品管理法
(以下簡稱本法)第七條第二項規 定訂定之。
明定本標準訂定依據。
第二條 健康食品查驗登記審查費證 書費收費基準如下:
一、 依本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 規定申請者,每件包含初審費 用新臺幣八萬元及複審費用 新臺幣十七萬元,共計新臺幣 二十五萬元。
二、 依本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 規定申請者,每件初審費用新 臺幣八萬元,如經審查須複審 者,須再繳納複審費用十七萬 元。
三、 申請許可證變更登記、展延 者,每件新臺幣六千元。
四、 申請許可證遺失補發、轉移登 記、污損換發者,每件新臺幣 八千元。
五、 許可證證書費,每件新臺幣一 千五百元。
為落實使用者付費之原則,辦理健康 食品查驗登記相關事項所需費額係經 以各受理案件,所需直接及間接成本 費用加總估算之。
第三條 本標準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 年七月一日施行。
本標準施行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