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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明國中最新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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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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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桃園市 105 年國民中學新進教師甄選聯服小組第 1 次會議紀錄

壹、時 間:105 年 5 月 19 日(星期四)下午 2 時 貳、地 點:龍潭國中

參、主持人:林副局長威志 記錄:王昭人 肆、出列席:如簽到表

伍、主席致詞:(略) 陸、業務單位報告:

一、各校介聘開缺類科(特教或專任輔導教師)如無教師調入,始得提報教甄類科 缺額,缺額數與該介聘缺額類科相同為原則。

二、本年度僅辦理特教及專任輔導等新進教師甄選類科,專門科目計有英語、數學、

理化、特教身心障礙、輔導活動等5 科,實際甄選類科及缺額請各校配合於 105 年6 月 14 日下午 4 時前回傳聯服小組,俾利聯服小組第 2 次會議確認各校各科 缺額。

柒、提案討論:

案由一:有關依據「桃園市國民中小學及幼兒園教師介聘實施要點」,組織「桃園市 105 年國民中學新進教師甄選聯合服務小組」,小組委員由本市各國中校長擔 任(如附件1,P.4)一案,提請討論。

決 議:確認後通過。

案由二:有關本市「105 年國民中學新進教師甄選委託辦理統計表」一案(如附件 2,P.5),提請確認。

說 明:本年度本市國中委託辦理新進教師甄選作業計 60 校。

決 議:確認後通過。

案由三:有關本市「105 年國民中學新進教師甄選作業時程表」(如附件 3,P.6-7),

提請確認。

說 明:如案由,另檢附本年度各縣市新進教師甄選日期參考表(如附件 4,P.8)1 份 供參。

決 議:併案由五討論後,修正項目序號 20 為 16,並變更日期為 7 月 1 日,餘照案通 過。

案由四:有關本市「105 年國民中學新進教師甄選簡章(草案)」一案(如附件 5,P.9- 24),提請討論。

說 明:

一、本次新進教師甄選初試中第二階段試教及口試配分比例及考試時間分配,試 教佔60%,考試時間為 20 分鐘(15 分鐘試教,5 分鐘針對試教內容之專業提 問);口試佔40%,考試時間為 10 分鐘。

二、專任輔導教師個案諮商演練於各校辦理複試時測驗。

三、報考特殊教育資賦優異類,應具中等學校特殊教育資賦優異類及各該報考專 長類科合格教師證書雙證資格;另特殊教育資賦優異類筆試專門科目原為特

(2)

殊教育,調整為各該學科專長(英語、數學或自然領域之理化、生物、地球科 學等專長),命題比照普通班各該類科專門科目。

四、甄選報名系統修正為可直接匯入考生照片電子檔,以便考生列印准考證及報 名表時即附有照片,爰刪除甄選審查證件一覽表貼妥照片文字。

決 議:

一、修正簡章文字如下:

(一)因應調整第一階段試教及口試,第10、11、17、19 頁更正相關文字。

(二)甄試程序第二階段試教部分增列測驗時間分配說明。

(三)甄選試教報名表之切結書項目說明第3 點修正補充規定之次目敘寫。

二、如有其他非影響簡章實質內容之文字誤繕,授權由業務單位修正。

三、建議提供口試委員參考提問之範圍及原則,以確保測驗公平並避免爭議之提 問

案由五:因多數類科不辦理新進教師甄選,如各校辦理代理教師甄選可否提前辦理,

提請討論。

說 明:擬自 105 年 7 月 1 日起各校可自行公告代理教師甄選簡章,並建議各校應評估 其他縣市教師甄選及公務人員考試時間。

決 議:

一、照案通過。

二、如學校自辦專任輔導或特教代理教師甄選簡章仍可比照於105 年 7 月 1 日起公 告。

捌、臨時動議:無。

玖、散會:下午3 時 30 分。

(3)

附件1 桃園市 105 年國民中學新進教師甄選聯合服務小組委員名單

職 稱 服務單位 現職 姓名 職 稱 服務單位 現 職 姓名

主任委員 教 育 局 局長 高安邦 委 員 八德國中 校長 黃智偉

副主任委員 教 育 局 副局長 林威志 委 員 大成國中 校長 蔡聖賢 副主任委員 教 育 局 副局長 高玉姿 委 員 永豐高中國中部 校長 林裕豐 副主任委員 教 育 局 主任秘書 賴銀奎 委 員 中壢國中 校長 羅新炎 副主任委員 教 育 局 中教科科長 林光偉 委 員 平鎮國中 校長 陳國維

副主任委員 龍潭國中 校長 陳麗捐 委 員 平南國中 校長 曾安煌

副主任委員 桃園國中 校長 張秋銘 委 員 平興國中 校長 黃光雄

指導委員 教 育 局 人事室主任 高幸如 委 員 東安國中 校長 陳思嘉 指導委員 教 育 局 政風室主任 范志成 委 員 新明國中 校長 詹昭棣 指導委員 教 育 局 會計室主任 游仁均 委 員 龍岡國中 校長 郭玉承 指導委員 教 育 局 特教科科長 湯惠玲 委 員 大崙國中 校長 梁忠三 指導委員 教 育 局 特教科股長 林盈均 委 員 興南國中 校長 蘇彥瑜 指導委員 教 育 局 中教科股長 楊佩茹 委 員 內壢國中 校長 林祺文 承辦人 教 育 局 中教科科員 王昭人 委 員 自強國中 校長 莫麗珍

委  員 桃園國中 校長 劉漢癸 委 員 東興國中 校長 周素娥

委  員 青溪國中 校長 張秋銘 委 員 龍興國中 校長 侯坤鋐

委  員 文昌國中 校長 蘇佐璽 委 員 過嶺國中 校長 洪靜芳

委  員 建國國中 校長 許黎琴 委 員 青埔國中 校長 林挺世

委  員 中興國中 校長 廖家春 委 員 楊梅國中 校長 江樹嶸

委  員 慈文國中 校長 王冠銘 委 員 仁美國中 校長 謝益修

委  員 福豐國中 校長 宋慶瑋 委 員 富岡國中 校長 柯斯媛

委  員 同德國中 校長 吳清明 委 員 瑞原國中 校長 徐達海

(4)

附件1 桃園市 105 年國民中學新進教師甄選聯合服務小組委員名單

職 稱 服務單位 現職 姓名 職 稱 服務單位 現 職 姓名

委  員 大有國中 校長 陳家祥 委 員 楊明國中 校長 田應薇

委  員 會稽國中 校長 傅瑜雯 委 員 楊光國中小 校長 賴正宗

委 員 經國國中 校長 陳雅玲 委 員 瑞坪國中 校長 莊光明

委  員 大竹國中 校長 曾榮郎 委 員 觀音國中 校長 蘇美珍

委  員 南崁國中 校長 沈亞丘 委 員 草漯國中 校長 呂芳川

委  員 山腳國中 校長 曾學鉦 委 員 觀音高中國中部 校長 王炎川

委  員 光明國中 校長 何信璋 委 員 新屋國中 校長 楊士煌

委  員 大園國中 校長 李培濟 委 員 永安國中 校長 范菁華

委  員 竹圍國中 校長 林益鋒 委 員 大坡國中 校長 黃博欽

委  員 大溪國中 校長 祁樹華 委 員 龍潭國中 校長 陳麗捐

委  員 仁和國中 校長 王威傑 委 員 武漢國中 校長 張美珍

委  員 大崗國中 校長 林永河 委 員 凌雲國中 校長 高鈺宸

委 員 幸福國中 校長 陳寶慧 委 員 石門國中 校長 黃麗米

委  員 龜山國中 校長 徐小玲 委 員 介壽國中 校長 傅美琴

委  員 迴龍國中小 校長 許菀玲

編號 鄉鎮別 學校名稱 委辦教甄 編號 鄉鎮別 學校名稱 委辦教甄

1 桃園區 桃園國中 是 31 平鎮區 東安國中 是

2 桃園區 青溪國中 是 32 中壢區 新明國中 是

3 桃園區 文昌國中 是 33 中壢區 龍岡國中 是

4 桃園區 建國國中 是 34 中壢區 大崙國中 是

5 桃園區 中興國中 是 35 中壢區 興南國中 是

6 桃園區 慈文國中 是 36 中壢區 內壢國中 是

7 桃園區 福豐國中 是 37 中壢區 自強國中 是

8 桃園區 同德國中 是 38 中壢區 東興國中 是

9 桃園區 大有國中 是 39 中壢區 龍興國中 是

10 桃園區 會稽國中 是 40 中壢區 過嶺國中 是

11 桃園區 經國國中 是 41 中壢區 青埔國中 是

12 蘆竹區 大竹國中 是 42 楊梅區 楊梅國中 是

13 蘆竹區 南崁國中 是 43 楊梅區 秀才分校 是

14 蘆竹區 山腳國中 是 44 楊梅區 仁美國中 是

(5)

附件 2 桃園市 105 年國民中學教師甄選委託辦理統計

15 蘆竹區 光明國中 是 45 楊梅區 富岡國中 是

16 大園區 大園國中 是 46 楊梅區 瑞原國中 是

17 大園區 竹圍國中 是 47 楊梅區 楊明國中 是

18 大溪區 大溪國中 是 48 楊梅區 楊光國中小 是

19 大溪區 仁和國中 是 49 楊梅區 瑞坪國中 是

20 龜山區 大崗國中 是 50 觀音區 觀音國中 是

21 龜山區 幸福國中 是 51 觀音區 草漯國中 是

22 龜山區 龜山國中 是 52 觀音區 觀音高中國中部 是

23 龜山區 迴龍國中小 是 53 新屋區 新屋國中 是

24 八德區 八德國中 是 54 新屋區 永安國中 是

25 八德區 大成國中 是 55 新屋區 大坡國中 是

26 八德區 永豐高中國中部 是 56 龍潭區 龍潭國中 是

27 平鎮區 中壢國中 是 57 龍潭區 武漢國中 是

28 平鎮區 平鎮國中 是 58 龍潭區 凌雲國中 是

29 平鎮區 平南國中 是 59 龍潭區 石門國中 是

30 平鎮區 平興國中 是 60 復興區 介壽國中 是

(6)

附件 3

桃園市105年國民中學新進教師甄選作業時程表 105.05.05

項目 日期 星期 時 間 作 業 項 目 出 席 人 員 地 點 1 5/5 四 14:00 教師介聘暨甄選研修小組第二次會議 教育局、

研修小組委員 龍潭國中 2 5/19 四 14:00 教師甄選聯合服務小組第一次會議

(教甄簡章確認 / 電腦報名模擬) 教育局、

聯服小組委員 龍潭國中

3

5/25

三 17:30 教師甄選簡章公告 龍潭國中網站

教育局網站 4 6/14 二 16:00 前 第二次市內介聘教師至各校報到,回報審查結果(16:00 前)

各校回報新進教師各科缺額、甄選複試方式及學校需求調查表

(16:00 前) 各校

5

6/15 三 1 4 :00 教師甄選聯合服務小組第二次會議

(確認各校、各科缺額、全市各科考試錄取名額)

教育局、

聯服小組委員 龍潭國中 7

6/15 三 17:00 上網公告各科缺額、各校需求表、各校複試錄取標準

教育局、聯服小組

(電腦組) 龍潭國中 8

6/16~

6/20 四~

一 線上報名暨 ATM 繳費(6 月 16 日中午 12:00 起至 6 月 20 日中午 12:00 止)

9

6/20 一 14:00~

15:00 審查身心障礙考生特殊應考需求服務申請

龍潭國中

1

0

6/25 六

9:00 上網公告試場位置

教育局、聯服小組

(電腦組) 龍潭國中

14:00~

16:00 開放試場

教育局、聯服小組

(甄選組) 育達高中

11

6/26 日 09:00 105 年國中新進教師甄選筆試及閱卷

教育局、聯服小組

(甄選組) 育達高中 12 6/27 一 09:00 1、公告筆試錄取名單

2、公告試教範圍 教育局、聯服小組

(甄選組) 龍潭國中 13 6/27 一 10:00 筆試錄取人員資格審查協調會 教育局、聯服小組

6

(7)

項目 日期 星期 時 間 作 業 項 目 出 席 人 員 地 點 (登記組、電腦組)

13:00~

16:00 筆試成績複查 1

4

6/27 一 13:00~

16:00 1、筆試錄取人員資格審查

2、筆試錄取人員於資格審查通過後,繳交試教報名費 教育局、聯服小組

(登記組、電腦組) 龍潭國中 6/28 二 08:30~

12:00

15 7/1 五 12:00~ 公告試教場地及排序 教育局、聯服小組

( 電腦組 ) 龍潭國中 1

6 7/1 五 各校公告自辦代理教師甄選 各校

17 7/2~

7/4 六~

一 試教場地佈置 聯服工作小組

(場地組) 育達高中

18

7/5 二 07:30~ 105 年國中新進教師甄選試教及口試

教育局、聯服小組

(甄選組) 育達高中 1

9 7/6 三

09:00 公告初試錄取排序名單

教育局、聯服小組

(甄選組) 龍潭國中 13:00~

16:00 初試成績複查

2

0 7/8 五

09:00~

12:00 新進教師選填志願 教育局、聯服小組 龍潭國中

12:00 ~ 1、各校辦理複試(依各校規定時間辦理)

2、各校公告複試錄取名單(依各校規定時間辦理) 各校

18:00 前 回報聯服工作小組

(各校回傳「新進教師甄選審查結果回報通知書」) 龍潭國中

2

1 7/15 五 16:00 教師介聘暨甄選作業檢討會 教育局、聯服小

組 另訂

7

(8)

附件 4 105 年度各縣市國中新進教師甄選日期參考表

縣市 初試日期 複試日期 備註

臺北市 6 月 5 日(日) 6 月 19 日(日)

新北市 6 月 18 日

(六)

7 月 2 日(六)

中區聯盟

新竹市

7 月 12 日

(二)

7 月 18 日(一)

新竹縣 苗栗縣

臺中市 7 月 17 日(日)

彰化縣 南投縣 雲林縣

臺南市 不辦理

備註:

1. 本市國小暨幼兒園教甄日期:筆試 105 年 5 月 29 日(星期日),試教 105 年 6 月 18 日(星期六)。

2. 105 年公務人員高考三級暨普通考試日期:105 年 7 月 8 日(星期五)至 12 日

(星期二)。

(9)

附件5

桃園市 105 年國民中學新進教師甄選簡章(草案)

壹、依據:

一、教師法及其施行細則。

二、師資培育法及其施行細則。

三、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及其施行細則。

四、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甄選作業要點。

五、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資格檢定辦法。

貳、報考資格:

一、基本資格:

(一) 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之國民。

(二) 公立中小學現任教師應出具學校同意書。

(三) 私立中小學現任教師應出具切結書(甄選報名表內v 選切結即可)。

(四) 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

1. 師資培育法公布施行(83 年 2 月 7 日)前:

持有國民中學或初級中學教師登記或檢定合格證書尚在有效期間,應繳驗與擬報考 科別相同之合格教師證及未脫離教學工作10 年以內證明文件(如服務證明或歷年 考績通知書,不含學校聘書),始得報考(舊制人員持有與報考國中各類科相同名 稱之中等學校合格教師證亦可報考。但不含高中、高職、中等學校不同類科【名稱不 完全相同】)。

2. 師資培育法公布施行(83 年 2 月 7 日)後:

84 年 11 月 16 日「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資格檢定及教育實習辦法」實施 後修畢教育學程並實習1 年取得國中教育階段別之合格教師證書者,應繳驗擬報考 科別之合格教師證(證書須在有效期間),始得報名;另實習教師實習屆滿或取得 實習教師並以代課年資折抵教育實習已申請複檢者,得檢附擬報考科別國中實習教 師證及複檢相關證明文件(複檢單位開立已辦理該科複檢證明文件)切結報考。

3. 師資培育法修正(92 年 8 月 1 日)施行後:

修畢師資培育之大學規定之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含半年實習),通過教師資格檢定,

取得國中教師證書者,應繳驗擬報考科別【學習領域、主修專長】相同之合格教師證,

始得報考,惟若已參加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檢定考試及格,刻正申辦擬報考科別教師 證書者(非加科登記者),得以檢附該科教師資格檢定考試及格證明(如及格成績 單)暨修畢該科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切結報考(僅具有高級中等學校合格教師資格 者不得報考)。

4. 合格教師辦理加科登記中尚未取得國民中學擬報考類科合格教師證書者,得檢附現 有之合格教師證書、報考類科師資培育機構領域專長專門科目認定證明書及專門學 分表、師資培育機構開具之辦理加科登記證明書切結報考。

二、特殊條件:

(一) 因病退休、資遣人員報考者,須檢附公立醫院康復證明及核定退休、資遣公函。

(二) 持國外學歷證件者,畢業學校應為教育部認可之國外大學院校,另加附下列證 明,否則不予受理報名:

(10)

1. 經駐外單位驗證後之國外學歷證件影印本及法院公證或民間公證人之中譯本1份。

2. 經駐外單位驗證後之國外學歷歷年成績證明影印本及法院公證或民間公證人之中 譯本1份。

3. 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核發之修業期間之出入境日期紀錄證明。

4. 本國最高學歷證書。

三、具有教師法第14條第1項各款或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1條、第33條規定情事者或未具國 中教師(登記)資格者、未取得中等學校教師應修習之國民中學教育專業科目、專門科 目及學分者不得報考,縱因事前未察覺而於放榜錄取後發覺者,應予以無條件取消錄 取資格或解聘。

、 特殊教育資賦優異類報考資格為須同時具中等學校特殊教育資賦優異類及各該報考專 長類科(英語、數學或理化等專長)合格教師證書雙證資格規範。

五、以身心障礙應試之考生若有特殊應考需求者,應於網路報名後,持報名表、戶籍謄本、

身心障礙手冊(證明)及填妥之「身心障礙考生應考筆試特殊需求服務申請表」,於 105 年 6 月 20 日 ( 星期 一)下午 2 時至 3 時 親至龍潭國民中學特殊身分筆試特殊需求申請 審查(不受理委託)。

參、簡章公告:1 05 年 5 月 25 日(星期 三 ) 下午 5 時 30 分 起公告於教育部全國高級中等以下 學 校 教 師 選 聘 網 (

http://tsn.moe.edu.tw

) 、 桃 園 市 政 府 教 育 局 網 站

http://www.tyc.edu.tw/

) 及 桃 園 市 立 龍 潭 國 民 中 學 網 站

(http://home.ltjhs.tyc.edu.tw/),請考生自行下載使用,不另行販售。

肆、報名程序:

第一階段筆試報名程序:

一、報名方式:一律採網路報名(筆試報名不辦理現場書面證件審查,惟筆試後資格審查 未符者,取消參加試教及口試資格;請考生報名前慎思。)。

二、網路報名:於 年105 6 月 16 日(星期 四 ) 中午 1 2 時起至 6 月 20 日(星期 一 ) 中午 12 時止,逕自上桃園市立龍潭國民中學網站(http://home.ltjhs.tyc.edu.tw/)報名,網路報名 須知及詳細流程請參閱報名網站。

三、繳報名費:於 年105 6 月 16 日(星期 四 ) 中午 1 2 時起至 6 月 20 日(星期 一 ) 中午 12 時止,筆試報名費為新臺幣壹仟壹佰元整,身心障礙考生筆試報名費為新臺幣伍佰伍 拾元整(均不含ATM 轉帳費);繳費前請審慎,既經繳費,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退費 四、報名流程:上網填寫報名資料 → 至全國各地自動提款機(ATM,收款銀行:臺灣銀

行)轉帳繳交筆試報名費 → 上網下載並印出准考證(下載日期為 1 05 年 6 月 16 日

(星期 四 ) 中午 1 2 時起至 6 月 26 日(星期 日 ) 上午 8 時止。若准考證遺失則於應考當 天持身分證明文件及照片向甄選聯服小組申請補發)→ 完成線上報名手續 → 攜帶准 考證及國民身分證明文件參加筆試。

五、諮詢電話:桃園市立龍潭國民中學,(03)479-2075 轉 211。

第二階段試教及口試報名程序:

一、報名方式:採現場親自報名或委託報名並進行資格審查,通訊報名不予受理;資格審 查未符者,取消參加試教資格,不得異議。

二、報名及資格審查時間:1 05 年 6 月 27 日 (星 期 一 ) 下午 1 時至 4 時 ,及 1 05 年 6 月 28

(11)

(星 期 二 ) 上午 8 時 3 0 分 至 中午 12 時 ,逾時不予受理。

三、報名及資格審查地點: 桃園市立龍潭國民中學。

地址:桃園市龍潭區龍華路460 號,電話:(03)479-2075 轉 211。

四、繳費方式:報名費新臺幣陸佰元整。請於報名資格審查通過後持試教及口試 繳費三聯單 繳費(繳費前請審慎,既經繳費,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退費)。

五、請攜帶依下表所列序號夾訂成冊之各項證件正本、影本(影本應一致為A4大小)各1份 送審,所附表件正本驗畢當場發還,影本收存。

「桃園市1 05 年國民中學新進教師甄選審查證件一覽表」

目 序號 檢 附 之 證 明 文 件 已取得該科合格 教師證書者

未取得該科合格教 師證書者

★  報名表 ● ●

★  准考證 ● ●

★  試教繳費三聯單 ● ●

以下證件請依序排列(本表請放置於所有證件上面,以俾審核)

基 本 證 件

1  身分證明文件如身分證、健保卡、護照或駕照(均在有

效期限) ● ●

2  畢業證書 ● ●

3  身心障礙手冊(證明)、特殊應考需求申請表

依各考生身分需求準備 4  駐外館處驗證之國外學歷證件及歷年成績證明各 1 份

(含中譯本)、入出國主管機關核發之入出國紀錄及本國 最高學歷證件

5  退休資遣公函及公立醫院康復證明

6  經歷證明(服務或離職證明或歷年考績通知書) 非現職教師證明10 年內未脫離教學工作 (備註 4)

報 考 資 格 證 件

7  實習教師證 ●

8  教師證書 ● ●

9  複檢證明書 ●

10  教師資格檢定及格證明(如及格成績單)暨修畢師資職

前教育證明書 ●

11  專門科目認定書及專門學分表、加科登記證明書 ●

12  報考同意書(現職公立機關學校者) ● ●

13  切結書(在報名表內切結) ●

(12)

備 註

1. 本表列示●為審查時各身分別必備證件;惟審查人員得視個案需要,要求報考人出具其他證明文 件。

2. 報名表及准考證應自行貼妥最近 3 個月內 2 吋正面脫帽同式證件照片。

3. 表列證件 1~12 項應於資格審查時備齊正本、影本依序排列。

4. 非現職教師持舊制(登記制)教師證或非師資培育法修正(92 年 8 月 1 日)施行後修畢師資培育 之大學規定之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含半年實習),通過教師資格檢定報考者,另檢附未脫離教學 工作 10 年以內之服務或離職證明,始得報考。

(13)

伍、考試地點:視報名人數設置筆試試區,於 年105 6 月 25 日(星期六)上午 9 時 公告於桃 園市立龍潭國民中學網站(http://home.ltjhs.tyc.edu.tw/),筆試試場配置圖 年105 6 月 25 日(星期六)下午 2 時 於試區門首公告,筆試試場開放時間 105 年

6 月 25 日(星期六)下午 2 時至 4 時 。

一、筆試地點:私立育達高中(桃園市平鎮區育達路160 號),電話:(03)493-4101。

二、試教及口試地點:私立育達高中。

三、複試地點:本市各國中。

陸、甄試程序:

一、初試

(一) 第一階段 : 筆試 ( 成績僅作為參加第二階段試教及口試之篩選條件 , 不列入初 試總成績計算 )

1.科目:

(1)共同科目 100 分(國語文 50 分、教育學科 50 分)。

(2)專門科目 100 分(報考 特教 身心障礙類科 專門科目 為 身心障礙 ;報考特殊教 育資賦優異類,依報考類別專門科目為各該學科專長 (英語、數學或理化) ; 報考專任輔導教師之專門科目為輔導 活動 )。

2.日期:1 05 年 6 月 26 日(星期 日 ) 上午 9 時起。

(二) 第二階段

1.試教(含專業提問):佔初試總分 60%,試教時間 約 20 分鐘(含試教 15 分鐘及專 業提問 5 分鐘) ,試教原始成績滿分為 100 分,原始成績經轉換為標準化分數

(75+5Z)後為試教成績。

(1)日期:1 05 年 7 月 5 日(星期 二 ) 上午 7 時 30 分起。

(2)試教範圍:1 05 年 6 月 27 日(星期 一 ) 上午 9 時於桃園市立龍潭國民中學網 站公告。

(3)試教場地及排序:1 05 年 7 月 1 日(星期 五 ) 中午 12 時於桃園市立龍潭國民 中學網站公告。

2.口試:佔 初試總分 %40 ,口試時間約 分鐘,口試原始成績滿分為10 分,原始100 成績經轉換為標準化分數( 75+5Z )後為口試成績。

(1)日期:1 05 年 7 月 5 日(星期 二 ) 上午 7 時 30 分起。

(2)口試場地及排序:1 05 年 7 月 1 日(星期 五 ) 中午 12 時於桃園市立龍潭國民 中學網站公告。

二、複試:由各校自行辦理複試

(一) 複試方式:1.口試 2.電腦基本能力 3.學校需求。

以上各項錄取標準由各校自行規定,並於10 5 年 6 月 15 日(星期 三 ) 下午 5 時 於 桃園市立龍潭國民中學網站公告。

(二) 專任輔導教師之複試方式另須辦理實務演練,其中實務演練以兒童青少年問題 進行模擬晤談。

(三) 日期:10 5 年 7 月 8 日(星期 五 ) 下午依各校規定時間至錄取學校報到參加複試。

柒、放榜及成績複查:

(14)

一、 初試第一階段:

(一) 放榜:通過筆試之名單於1 05 年 6 月 27 日(星期 一 ) 上午 9 時於桃園市政府教 育局及桃園市立龍潭國民中學網站公告(不寄發筆試成績亦不作電話通知)。

桃園市政府教育局(網址:http://www.tyc.edu.tw/)。

桃園市立龍潭國民中學(網址:http://home.ltjhs.tyc.edu.tw/)。

(二) 複查:欲複查筆試成績者,於1 05 年 6 月 27 日(星期 一 ) 下午 1 時至 4 時 檢具 准考證、筆試成績(需自行上網下載列印)、複查費(分共同科目、專門科目,每 科新臺幣壹佰元整),親至甄選聯服小組(桃園市立龍潭國民中學)申請,逾時 或委託概不受理。

二、 初試第二階段 :

(一) 放榜:通過初試第二階段(試教成績加上口試成績)之排序名單及報到時間於 1 05 年 7 月 6 日(星期 三 ) 上午 9 時於桃園市政府教育局及桃園市立龍潭國民中學 網站公告(不寄發試教成績亦不作電話通知)。

桃園市政府教育局(網址:http://www.tyc.edu.tw/)。

桃園市立龍潭國民中學(網址:http://home.ltjhs.tyc.edu.tw/)。

(二) 複查:欲複查試教或口試成績者,於 年105 7 月 6 日(星期 三 ) 下午 1 時至 4 時 檢具准考證、試教或口試成績(需自行上網下載列印)、複查費(新臺幣壹佰元 整),親至甄選聯服小組(桃園市立龍潭國民中學)申請,逾時或委託概不受理。

三、 複試放榜:通過各校教評會審查獲聘之名單於1 05 年 7 月 8 日(星期 五 ) 於各校網 頁公告。

捌、甄選科目及名額:

實際甄選科目及名額於1 05 年 6 月 15 日(星期 三 ) 下午 5 時 於桃園市政府教育局及桃園 市立龍潭國民中學網站公告。

桃園市政府教育局(網址:http://www.tyc.edu.tw/)。

桃園市立龍潭國民中學(網址:http://home.ltjhs.tyc.edu.tw/)。

玖、補充規定:

一、初試第一階段筆試「共同科目」、「專門科目」二科中,有任何一科零分者,不予錄取;

缺考者,該科以零分計算,筆試題型全部為選擇題。

二、初試第一階段筆試錄取人數計算原則(按准考證號碼順序公告):該科缺額為1 名時 取5 人參加初試第二階段,該科缺額為 2 名時取 7 人參加初試第二階段,該科缺額為 3 名時取 8 人參加初試第二階段,該科缺額為 4 名時取 9 人參加初試第二階段,該科 缺額為5 名(含)以上則取 2 倍人數參加初試第二階段(如錄取最低分數多人同分時,

得增額錄取參加初試第二階段)。

三、參加試教者於1 05 年 7 月 5 日 (星期二)依排定時間提前 30 分鐘攜帶身分證明文件

(身分證、汽機車駕照、護照或含照片之健保卡)及准考證至私立育達高中報到(若 逾時未到者,視同放棄)。錄取名單於1 05 年 7 月 6 日(星期 三 ) 上午 9 時依總分

(試教成績加上 口試 成績 )高低排序,公告於桃園市政府教育局及桃園市立龍潭國民

(15)

中學網站。試教 或口試 原始平均分數未達70 分者,不予錄取。

四、初試通過者,於105 年 7 月 8 日(星期五)上午 8 時 30 分至桃園市立龍潭國民中學報 到並選填複試學校(每一缺額限填1 人)後,必須再參加由該校自行辦理之複試,並 於105 年 7 月 8 日(星期五)下午依各校規定時間至選填複試學校報到。複試方式、成 績評比及辦理複試時間由各校自訂,錄取與否由各校教評會評定。

五、若初試總分相同時,依試教成績高者為優先;再若各項成績均相同時,以抽籤決定選 填順序。最後一個缺額仍有同分情事時,不論人數多寡,均可至最後缺額學校參加複 試,並由該校教評會決定錄取人選,未獲錄取考生不得異議。若逾時未到者,均視同 放棄。

六、複試通過者,取得正式教師資格,辦理複試學校需於105 年 7 月 8 日(星期五)下午 6 時前回報甄選聯服小組。

七、複試錄取未應聘者,視為棄權,並註銷其錄取資格。

八、繳驗之各種證明文件如有不實者,除取消甄選及錄取資格外,如涉及刑責由應試者自 行負責,或到職後發現偽造不實或未具國中教師資格無法辦理核薪者,均需無條件自 到職日起註銷其資格及職務,報考人不得異議及要求任何補償。

九、凡以切結報考者,未能依切結書內容辦理者,取消錄取資格,不得異議。

十、應屆實習期滿取得合格教師資格之公費教師,若有意參加甄選,應主動切結於錄取後 賠償公費,並撤銷原縣市(校)分發,並於105 年 8 月 30 日前向原師資培育機構 償還公費並取得證明,始予聘任。

十一、參加桃園市105 年國中教師甄選經公告錄取後,因服法定兵役無法報到者,應檢附 證明文件,向錄取學校申請保留錄取資格。經保留錄取資格者,自服役期滿之翌日 起20 日內向學校申請聘任,並統一自新學年度開始聘任。凡未申請保留錄取資格或 逾期未申請聘任者,視同放棄錄取資格。

十二、經甄選錄取者,應繳交公立醫療院所體格檢查表(含最近三個月內胸部X 光透視)

如患有傳染病防治法相關規定或其他妨害教學之傳染病及未繳交公立醫療院所體格 檢查合格表者,均予以註銷錄取資格。

十三、報考 特教 身心障礙類科 專門科目 為 身心障礙 ;報考特殊教育資賦優異類,依報考類 科之不同,專門科目為各該學科專長(英語、數學或理化);報考專任輔導教師之 專門科目為輔導活動 。

十四、新進教師錄取後,必須參加桃園市政府舉辦之新進教師研習(訂於105 年 8 月間辦 理)及資訊能力檢測;另首次獲聘為本市正式教師者,應參加教育部委託師培大學 辦理之「教師志業導入研習」,該研習訂於105 年 8 月 8 日至 1 2 日 間舉辦,初任教 師應依教育部規劃之場次參與1 場次之研習;已擔任過其他公立學校或私立學校正 式教師,經本甄試錄取者,不需參加「教師志業導入研習」。

十五、新進教師錄取後,在初聘及前二次續聘期間,應參加服務學校辦理之教師專業成長 輔導並列為本市教學視導方案對象。

十六、報名本項教師甄選之考生,即同意「桃園市105 年度國民中學新進教師甄選聯合服 務小組」將個人所屬基本資料作為相關試務作業使用,資料除提供試務相關單位使用 外,其餘均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辦理。

拾、考生應注意依天候氣象預報及其他可能發生之狀況,自行處理交通住宿等問題,若無法 於規定時間內抵達會(試)場,均不得報名或參加考試;如遇天然災害或不可抗拒之因

(16)

素,而致上述日程需作變更時,公告於桃園市政府教育局及桃園市立龍潭國民中學網站。

拾壹、申訴電話專線

桃園市政府教育局中等教育科:(03)332-2101#7525。

桃園市政府教育局政風室:(03)332-2101#7570。

申訴信箱:[email protected]

拾貳、本簡章經本市105 年國民中學新進教師甄選聯合服務小組決議通過並報桃園市政府核備 後實施,修正時亦同;如有補充及修正事項,經甄選聯合服務小組通過後,公布於桃 園市政府教育局及桃園市立龍潭國民中學網站。

(17)

桃園市 105 年國民中學新進教師甄選公告表件

項目 表件名稱 備註

報名表(試教及口試) 報名試教及口試應考者於 報名前列印並詳實填妥

准考證

試教及口試繳費三聯單 報名試教及口試應考者於 報名前列印並詳實填妥

四 審查證件一覽表 (證件冊封 面)

置於所有證明文件最上方

五 公立學校現職教師報考同意書 依應考者身分準備

報名委託書 依需要準備

七 身心障礙考生應考特殊需求服 務申請表

需檢附身心障礙手冊

※ 本公告表件於應考者網路報名時,依個別需求自行列印

後,填妥相關資料於現場繳驗證件時使用。

(18)

桃園市 1 05 年國民中學新進教師甄選試教及口試報名表

姓名 身分別 □一般生 □身心障礙考生

性別 身分證字號 出生日期 民國 年 月 日

住址 電話

畢業 學校

系所 組別

畢業

年月 年 月 證書 字號 最高

學歷 (專科、大學、碩士、博士) 師資培育課程修 畢學校(全銜)

報考資格 領域、科別(主修專

長) 證 書 字 號 發證日期 發 證 機 關

合格(實習)教師證 書

複檢(修畢師資職前 教育證明書)資格證 件

經 歷

服務機關學校名稱 職別 服務(離職)證明書字

號 服務期間

貼 相 片 處 與准考證同式 現

附註:請攜帶證件正本暨影本依序排列成冊接受審查,正本驗畢當場發還,影本收存。

□身心障礙考生:備身心障礙手冊(證明)。

報考人簽章

審查人簽章 非身障考生免簽章

切 結 書

1.□本人保證於複試錄取後,如無法繳交原服務單位(學校)之離職證明書時,所造成個 人權益受損害,願自行負責,絕無異議。

2.□本人保證無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31 條各款、33 條或教師法第 14 條第 1 項各款情事。

3.□本人若無法在 105 年 7 月 31 日前(含)取得領域專長類科合格教師證書(合格教師辦 理加科登記者於105 年 8 月 31 日前(含)),願依本簡章補充規定第八點、第九點處 置,絕無異議。

切結(報考)人

簽名或蓋章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日

審查項目 審查人簽章 繳交報名費 收費簽章

(19)

1.基本資料

2.報考資格 新 臺幣陸佰 元 整

准考證號碼: 報考科別:

(20)

桃園市 105 年國民中學新進教師甄選准考證

准考證號碼: 考生姓名:

基本 資料

報考

科別

身分證字號 照 片

甄 選 程 序

初試 第一 階段

日期 時間 甄選科目 監試人員簽章

上傳半身脫帽正 面2 吋證件相片 1 張 , 須 與 報 名 表同式

105 年 6 月 26

日 (星期日)

09:00~10:00 共同科目 11:00~12:00 專門科目

初試 第二 階段

105 年 7 月 5 日 (星期二)

依網路公告 時間應試

試教

(含專業 提問)

報 到 應 考 依網路公告

時間應試 口試

報 到 應 考

附註:1.試場分配情形依簡章規定日期公布。

2.本准考證請妥為保存,如有毀損或遺失,考生應於應試當日攜帶與報名表同式相片和身分證明文件,向桃 園市國民中學新進教師甄選聯合服務小組申請補發。

試場規則:

第一條 應考人於每節考試時應遵守本規則之規定。

第二條 應考人應於每節考試鈴響時就座。筆試開始 15 分鐘後不得進入試場,考試開始 30 分鐘後始得繳卷離場。

試教未於規定時間報到者以棄權論。

第三條 應考人務必攜帶准考證及身分證明文件(身分證、汽機車駕照、護照或含照片之健保卡),未攜帶齊全 者不准應試。應考人應依座號就座,並將准考證及身分證明文件,置於桌面左上角,以備核對;應考 人就座後請自行檢查答案卡上之號碼、座位號碼及准考證上之號碼是否相符,如發現不符,應立即告 知監試人員處理。

第四條 非應試用品(含發聲設備、行動電話、呼叫器、PDA 等通訊器材請關機,不得發出聲響)、參考書籍、紙 張及個人物品一律放置於試場前後方,不得置於抽屜中、桌椅下、座位旁或隨身攜帶,違者扣分(扣 該科成績十分)。有關個人之醫療器材如助聽器等,須事先報備並經檢查通過,方可使用。

第五條 文具自備,不得在場內向他人借用。非考試必需之物品,不得攜入考場。

第六條 嚴禁談話、左顧右盼等任何舞弊行為。試場內取得或提供他人答案作弊事實明確者,或相互作弊事實明 確者,取消考試資格。

第七條 作答完畢後提早離場者必須將答案卡和試題卷一併送交監試人員,然後離場,違反者,該科考試不予 計分。

第八條 考試結束鐘(鈴)響畢,監試人員宣布考試結束,不論答畢與否應立即停止作答,待監試人員收答案 卡並確認無誤後方可離場。

第九條 答案卡須用黑色 2 B 鉛筆畫記,修正時須用橡皮擦將原劃記擦拭乾淨,不得使用修正液(帶)。答案卡

(21)

上不得書寫姓名及座號,亦不得做任何標記,或在答案卡上顯示自己身分,違者該科考試不予計分。

答案卡如有劃記不明顯或污損等情事,致電腦無法辨認者,其責任自負,不得提出異議。

第十條 應考人繳卷時,應將入場證件隨身攜出試場。

第十一條 扣考扣分應由考場監試人員提出,經桃園市國民中學新進教師甄選聯合服務小組召開會議討論後,提 請主任委員簽署後辦理。

第十二條 試場及試區附近,如發現有妨礙試區安寧、擾亂考試秩序或影響考試信譽等情事,桃園市國民中學新 進教師甄選聯合服務小組立即糾正取締,其情節重大者,移送法辦。

第十三條 如遇空襲警報、地震等情況,應遵照監試人員指示,迅速疏散避難。

第十四條 相關重要規定必要時公告於桃園市立龍潭國民中學及桃園市政府教育局網站。

(22)

桃園市 105 年國民中學新進教師甄選 (試教及口試 )

報名費收據聯(第一聯:考生收執)

准考證號碼 姓名 身分證統一編號

收費項目 金額(元) 備 註

報名費 600

繳費方式:報名時現場繳費 合 計 600

實收金額:新臺幣陸佰元整

經收人

………

桃園市 105 年國民中學新進教師甄選 (試教及口試 )

報名費收據聯(第二聯:聯服小組收執)

准考證號碼 姓名 身分證統一編號

收費項目 金額(元) 備 註

報名費 600

繳費方式:報名時現場繳費 合 計 600

實收金額:新臺幣陸佰元整

經收人

………

桃園市 105 年國民中學新進教師甄選 (試教及口試 )

報名費收據聯(第三聯:出納組收執)

准考證號碼 姓名 身分證統一編號

收費項目 金額(元) 備 註

報名費 600 繳費方式:報名時現場繳費

(23)

合 計 600

實收金額:新臺幣陸佰元整

經收人

(24)

「桃園市 105 年國民中學新進教師甄選審查證件一覽表」

目 序號 檢 附 之 證 明 文 件 已取得該科合格 教師證書者

未取得該科合格教 師證書者

★  報名表 ● ●

★  准考證 ● ●

★  試教繳費三聯單 ● ●

以下證件請依序排列(本表請放置於所有證件上面,以俾審核)

基 本 證 件

1 身分證明文件如身分證、健保卡、護照或駕照(均在有效期限) ● ●

2  畢業證書 ● ●

3  身心障礙手冊(證明)、特殊應考需求申請表

依各考生身分需求準備 4  駐外館處驗證之國外學歷證件及歷年成績證明各 1 份

(含中譯本)、入出國主管機關核發之入出國紀錄及本國 最高學歷證件

5  退休資遣公函及公立醫院康復證明

6  經歷證明(服務或離職證明或歷年考績通知書) 非現職教師證明10 年內未脫離教學工作 (備註 4)

報 考 資 格 證 件

7  實習教師證 ●

8  教師證書 ● ●

9  複檢證明書 ●

10  教師資格檢定及格證明(如及格成績單)暨修畢師資職

前教育證明書 ●

11  專門科目認定書及專門學分表、加科登記證明書 ●

12  報考同意書(現職公立機關學校者) ● ●

13  切結書(在報名表內切結) ●

備 註

1. 本表列示●為審查時各身分別必備證件;惟審查人員得視個案需要,要求報考人出具其他證明文 件。

2. 報名表及准考證應自行貼妥最近 3 個月內 2 吋正面脫帽同式證件照片。

3. 表列證件 1~12 項應於資格審查時備齊正本、影本依序排列。

4. 非現職教師持舊制(登記制)教師證或非師資培育法修正(92 年 8 月 1 日)施行後修畢師資培育 之大學規定之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含半年實習),通過教師資格檢定報考者,另檢附未脫離教學 工作 10 年以內之服務或離職證明,始得報考。

(25)

(校名)

同意書

(公立學校現職教師務必填用)

茲同意本校教師 參加桃園市 105 年國 民中學新進教師甄選,該師倘獲錄取,同意 依規定向本校辦理離職手續,並據以發給離 職證明書。

學校名稱:

校 長:

(26)

(學校關防)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月 日

桃園市 105 年國民中學新進教師甄選 報 名 委 託 書

本人 因故無法親自報名,今委託 先生(小姐)代理報名。

此致

桃園市 105 年國民中學新進教師甄選聯合服務小組

(27)

委託人: (簽章)

身分證字號:

住址:

電話:

受委託人: (簽章)

身分證字號:

住址:

電話: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日

(28)

桃園市 105 年國民中學新進教師甄選 身心障礙考生應考筆試特殊需求服務申請表

准考證號碼:

姓名 簽章 性別  男  女 出生日期 民國 年 月 日 通訊處

聯絡電話 行動

電話 H O

緊急

聯絡人 姓名 電話

身心障礙 手冊(證

明)

手冊(或證明)字號:

障礙類別:

障礙等級:

障 礙 情 形

 視覺障礙:全盲 弱視

 肢體障礙:障礙部位 上肢單側慣用手 上肢單側非慣用手

上肢雙手 下肢

 其他障礙說明:

申請項目

輔助設備:考生應自備,且經檢查後方可使用

放大鏡 擴視機 點字機 輔具(含助聽器) 醫療器材 放大試卷( 號字體 )

重謄或代抄答案卷

規則說明或提醒

安排在一樓或獨立試場

繳驗證件 身心障礙手冊(繳交影本正反兩面)

衛生署公告之身心障礙鑑定醫療機構診斷證明 審查結果

 查符  不通過

審查人員 簽章

1.考生如需使用特殊作答工具,應自行準備並提出申請核可後始可帶進試場。

2.重謄或代抄答案須由考生唸出答案,由監試人員將答案代抄至答案卷。

3.考生應於 105 年 6 月 20 日(星期一)下午 2 時至 3 時,持本申請表及相關證件到桃園市立 龍潭國民中學接受審查,逾時概不受理。

4.申請表及核定表均應逐欄填寫清楚,審查結果核定表於當日交由考生簽收。

(29)

桃園市 105 年國民中學新進教師甄選 身心障礙考生應考筆試特殊需求服務核定表

准考證號碼:

姓名 簽章 性別  男  女 出生日期 民國 年 月 日 通訊處

聯絡電話 行動

電話 H O

緊急

聯絡人 姓名 電話

身心障礙 手冊(證

明)

手冊(或證明)字號:

障礙類別:

障礙等級:

障 礙 情 形

 視覺障礙:全盲 弱視

 肢體障礙:障礙部位 上肢單側慣用手 上肢單側非慣用手

上肢雙手 下肢

 其他障礙說明:

審查結果

(本欄由 甄選委員 會填寫)

 核符:通過服務項目

輔助設備:考生應自備,且經檢查後使用

放大鏡 擴視機 點字機 輔具(含助聽器) 醫療器材 放大試卷( 號字體 )

重謄或代抄答案卷

規則說明或提醒

安排在一樓或獨立試場  不通過

甄選委員 會核章

1.考生如需使用特殊作答工具,應自行準備並提出申請核可後始可帶進試場。

2.重謄或代抄答案須由考生唸出答案,由監試人員將答案代抄至答案卷。

3.考生應於 105 年 6 月 20 日(星期一)下午 2 時至 3 時,持本申請表及相關證件到桃園市立 龍潭國民中學接受審查,逾時概不受理。

4.申請表及核定表均應逐欄填寫清楚,審查結果核定表於當日交由考生簽收。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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