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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業者職業訓練實施基準第十三點及第八點 附件二修正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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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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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業者職業訓練實施基準第十三點及第八點 附件二修正規定

十三、訓練單位應於學員參訓當日為學員辦理訓字號勞工保險加保作 業,及於學員離訓、退訓、完訓或結訓當日辦理退保作業。

學員參訓期間如因相關規定未能投保勞工保險之普通事故保 險及職業災害保險,訓練單位應為其投保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上之 平安意外保險(含二十萬元以上之意外醫療)。

訓練單位如未依前二項規定為學員辦理相關保險,學員因此 所受之損失,由訓練單位比照勞工保險條例及其相關規定賠償。

訓練單位應編製參訓學員服務手冊,內容應含學員差勤管 理、成績考評、離訓、退訓規定及申訴管道等資訊,並向學員說 明訓練目標、課程安排實施方式、就業資訊與就業方式、收費規 定及職業訓練生活津貼申領等權利義務相關規定。

學員於參訓期間有下列情事之一,須經機關同意後,辦理離 訓:

(一)於適應期內因故無法繼續參訓者。

(二)因家庭發生不可抗力之災變等重大事故,無法繼續參訓並提 列相關事實證明者。

(三)患重大疾病、傳染病或其他意外傷害,經公立醫院或地區級 以上私立醫療機構診斷證明需長期治療者。但因區域屬性特 殊,經機關專案核定者不在此限。

(四)參訓期間達總訓練時數二分之一以上,且提前就業者。

(五)自願、接受徵集入營者。

(六)其他經機關專案核定者。

學員於參訓期間有下列情事之一,訓練單位應報請機關同意 後,辦理退訓:

(一)曠課時數達全期訓練總時數百分之四者。

(二)未到課時數達全期訓練總時數百分之十者。

(三)參訓期間行為不檢情節重大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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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參訓期間未達總訓練時數二分之ㄧ且找到工作而未能繼續參 訓者。

(五)參訓期間無前項離訓事由而未能繼續參訓者。

訓練期間因不可抗力之天然災害,訓練地點之當地縣市政府 公告該縣(市)、鄉、鎮高中職以下停止上課者,訓練單位應擇期 補課,補課期間視同正常上課,參訓學員因故未到課者,應依規 定辦理請假手續。

中途離訓、退訓或成績考核未達標準者,不得發給結訓證 書,必要時得發給參訓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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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

報名參訓資格審查切結書

本人 報名參加 (訓練單位名稱) 辦理 (班別名稱) 訓練 課程,已詳閱招生簡章規定,並已確認本人非在職勞工、自營作業者、公司或行 (商)號負責人,且符合下列資格條件,並確實逐項勾選無誤。如有不實或未逐項 完成勾選,本人願意放棄參訓資格及申請職業訓練生活津貼資格,並負一切法律 責任:

一、身分:

□年滿15歲以上失業或待業者,無勞保、公保或軍保在保中。

□年滿15歲以上失業或待業者,目前加保職業工會、農會、漁會或屬裁減 續保、職災續保身分者,惟確實無工作【如參訓期間仍加保職業工會(漁 會),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及所屬分署得將參訓逾3個月之訓中加保情形 提供予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在營屆退官兵,符合國軍屆退官兵就業輔導措施實施要點,並具備送訓 證明文件。(僅限適用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所屬分署自辦職前訓練計畫) 二、學歷:

□報名之班級未具有學歷限制。

□具備報名班別所規定需具備學歷之畢業證書、證明文件。

三、工作經驗或證照:

□報名之班級未具有工作經驗或證照限制。

□具備報名班別所規定之工作證明文件、技術士證照。

四、就業保險被保險人非自願離職者身分:

□本人未具有就業保險被保險人非自願離職者身分。

□本人具有就業保險被保險人非自願離職者身分,並知悉下列規定:

同時具有符合「就業保險法」第11條規定非自願離職者身分及「就業服 務法」第24條第1項各款所列特定對象失業者身分時,應依「就業促進津 貼實施辦法」規定,優先以就業保險被保險人非自願離職者身分請領「就 業保險法」所定之職業訓練生活津貼,惟未能於報名之班次開訓前確認 身分為就業保險被保險人非自願離職者,得依規定請領「就業促進津貼 實施辦法」所定之職業訓練生活津貼。但如發現2年內曾領取「就業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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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及「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職業訓練生活津貼合計超過6個月者(身 心障礙者為12個月),將依規定追繳溢領之「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職 業訓練生活津貼。

五、參訓歷史之4項不得報名情事:

□本人未有下列不得報名情事:

(一)報名班次之開訓日尚於前次完訓或結訓班次之訓後180日內。

(二)曾參加職前訓練課程而被退訓,其退訓日尚於報名班次之開訓日前1年 內。

(三)重覆參加相同班名之職前訓練課程,且其離、退訓日(不含適應期內離 訓)、完訓日或結訓日尚於報名班次之開訓日前3年內。

(四)報名班次之開訓日前2年內,已有2次以上離訓、退訓、完訓或結訓之 職前訓練參訓紀錄(不含適應期內離訓)。

此致

○○○○○○(填訓練單位名稱)

立切結書人: (

簽名或蓋章)

身分證明文件字號:

聯絡地址:

聯絡電話:

法定代理人:

(簽名或蓋章)

(未滿20歲之未成年者須經法定代理人(父母或監護人)同意)

身分證明文件字號:

聯絡地址:

聯絡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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