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參訓對象及資格證明文件一覽表
110年11月30日發訓字第11025046771號公告
一、適用範圍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與所屬各分署自辦、委託及補助辦理之失業者職業 訓練(簡稱職前訓練)計畫。
二、免費參訓對象說明
(一)參加各分署自辦職前訓練之失業者。
(二)具有下列身分且參加本署與各分署委託或補助辦理職前訓練之失業 者:
失業者身分 資格條件及應檢附證明文件 相關說明
一
就業保險被 保險人非自 願離職失業 者
一、資格條件:檢附最後離職投保單位所出具非自願離職事 由之證明文件,並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安排職業訓 練。
二、應備文件:
(一)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或有效期間之居留證影本。
(二)公立就業服務機構開立之職業訓練推介單。
就 業 保 險 法 施 行 前 及 施 行 後 之 身 分 適用認定,依 就 業 保 險 法 第6條第1、2 項規定辦理。
二 獨力負擔家 計之失業者
一、資格條件:
(一)失業者具下列情形之一,且獨自扶養在學或無工作能力 之直系血親、配偶之直系血親或前配偶之直系血親者:
1.配偶死亡。
2.配偶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達6個月以上未尋 獲。
3.離婚。
4.受家庭暴力,已提起離婚之訴。
5.配偶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依法拘禁。
6.配偶應徵集、召集入營服義務役或替代役。
7.配偶身心障礙或罹患重大傷、病致不能工作。
8.其他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認定或經直轄市、縣(市)政府 社政單位轉介之情況特殊需提供協助。
(二)因未婚且家庭內無與申請人有同居關係之成員,而獨自 扶養在學或無工作能力之直系血親卑親屬者。
(三)因原負有法定扶養義務者死亡、失蹤、婚姻、經濟、疾 病或法律因素,致無法履行該義務,而獨自扶養在學或 無工作能力之血親者。
二、應備文件:
(一)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二)註記現住人口及詳細記事之全戶戶口名簿影本。
(三)全戶內年滿15歲至65歲受撫養親屬之在學或無工作能 力證明文件影本:
1.在學證明指25歲以下仍在國內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學 校就讀在學證明文件(但不包含就讀空中專科及大學、
高級中等以上進修學校、在職班、學分班、僅於夜間或 假日上課或遠距教學)。
2.無工作能力證明文件指罹患重大傷、病,經醫療機構診 斷必須治療或療養3個月以上之診斷證明文件。
(四)其他足資證明身分之文件。
三 中高齡之失 業者
一、資格條件:年滿45歲至65歲之失業者。
二、應備文件: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四 身心障礙之 失業者
一、資格條件: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之失業者。
二、應備文件:
(一)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二)有效期限內之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文件影本。
五 原住民之失 業者
一、資格條件:戶籍登記為原住民之失業者。
二、應備文件:
(一)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二)註記原住民身分之戶口名簿影本。
六
低收入戶或 中低收入戶 中有工作能 力之失業者
一、資格條件:指社會救助法中所規定之低收入戶或中低收 入戶內,有工作能力而自願就業之失業者。
二、應備文件:
(一)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二)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七 長期失業者
一、資格條件:指連續失業期間達1年以上,且辦理勞工保險 退保當日前3年內,保險年資合計滿6個月以上,並於最 近1個月內有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者。
二、應備文件:
(一)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二)開訓前1個月內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證明 文件。
八 二度就業婦 女之失業者
一、資格條件:
(一)因家庭因素退出勞動市場2年,重返職場之婦女。
(二)退出勞動市場期間:
1.自該婦女最近1次勞工保險效力停止之翌日起算。
2.未有勞工保險投保紀錄者,自其最後任職事業單位出具 服務證明所載離職日之翌日起算。
二、應備文件:
(一)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二)因家庭因素退出職場佐證文件影本(如以親屬重大傷病 卡或身心障礙證明佐證因家庭照顧因素、以戶口名簿證 明結婚、生育或親屬年邁等、或以切結書切結說明;親 屬範圍參照勞工請假規則第3條勞工喪假喪亡對象)。
(三)無勞保紀錄者,需再檢附最後任職事業單位出具之服務 證明(載明離職日)。
(四)其他足資釋明身分之資料。
九
家庭暴力被 害人之失業 者
一、資格條件:家庭暴力被害人。
二、應備文件:
(一)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二)下列證明文件之一:
1.直轄市、縣(市)政府開立之家庭暴力被害人身分證明文 件。
2.保護令(通常保護令、暫時保護令、緊急保護令)影本。
3.判決書影本。
十 更生受保護 人之失業者
一、資格條件:更生受保護人。
二、應備文件:
(一)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二)出監證明或其他更生受保護人身分證明書影本。
十 一
15歲以上未 滿18歲有就 業需求之未 就學未就業 少年
一、資格條件:年滿15歲以上未滿18歲之未就業未就學少年。
未就學係指完成國民義務教育階段,且無學籍或休學狀 態。
二、應備文件:
(一)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二)切結書(如附件)。
(三)如為休學中,應再檢附休學證明文件。
十 二
新住民之失 業者
一、資格條件:符合促進新住民就業補助作業要點第2點第1 項第3款規定之新住民失業者。
二、應備文件:有效期間之居留證明文件。
十 三
性侵害被害 人之失業者
一、資格條件:性侵害被害人。
二、應備文件:
(一)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二)下列證明文件之一:
1.直轄市、縣(市)政府開立之性侵害被害人身分證明文 件。
2.曾遭受性侵害之證明(警察機關處理性侵害事件調查表 或報案單、就醫、診療、驗傷之證明)。
3.判決書影本。
十 四
跨國(境)人 口販運被害 人之失業者
一、資格條件:經檢察官鑑別為跨國(境)人口販運被害人之 失業者。
二、應備文件:
(一)參訓期間有效之臨時停留許可證影本。
(二)勞動部核發之工作許可函影本。
十 五
無戶籍國民 之失業者
一、資格條件:符合入出國及移民法第16條第3項規定取得 居留之泰國、緬甸地區單一中華民國國籍之無戶籍國民 之失業者。
二、應備文件:臺灣地區居留證影本。
十 六
無國籍人民 之失業者
一、資格條件:符合入出國及移民法第16條第3項、第4項規 定取得居留身分之泰國、緬甸、印度或尼泊爾地區無國 籍人民,且已依就業服務法第51條第1項第1款規定取得 工作許可之失業者。
二、應備文件:
(一)外僑居留證影本。
(二)勞動部核發之工作許可函影本。
十 七
因犯罪被害 之失業者
一、資格條件:符合下列資格,並於犯罪事實發生後6年內報 名參訓者:
(一)因犯罪行為被害而死亡者之配偶或直系親屬。
(二)因犯罪行為被害受重傷者之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
(三)因犯罪行為被害死亡者或受重傷者之未成年子女之監 護人。
二、應備文件:
(一)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二)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開立之因犯罪被害之身 分證明書影本。
十 八
因重大災害 受災之失業 者
一、資格條件:依勞動部因應重大災害職業訓練協助計畫認 定之因重大災害受災之失業者。
二、應備文件:
(二)下列受災證明影本之一:
1.鄉(鎮、市、區)公所開立之房屋受損證明。
2.農政機關或單位開立之農作物受損證明。
3.家屬因重大災害死亡或重傷之證明。
4.相關政府機關開立之重大災害受災證明文件。
十 九
受貿易自由 化影響失業 者
一、資格條件:符合充電起飛計畫第6點第1項第2款規定之 受貿易自由化影響失業者。
二、應備文件:
(一)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二)屬適用本對象資格條件之勞工相關證明文件(可由系統 勾稽者免繳)。
二 十
自立少年之 失業者
一、資格條件:符合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訂定之提升少 年自立生活適應協助服務量能計畫之自立少年資格,且 於身分證明文件有效期限內報名參訓之失業者:
(一)以年滿15歲以上未滿18歲經2處以上安置,仍無法適應 機構生活,經主管機關評估有需要且具自立生活能力者 優先,且應至少服務至其年滿18歲。
(二)年滿18歲結束安置1年內者。
(三)結束安置逾1年,經主管機關評估仍有必要提供自立生 活適應協助者。
(四)其他經受委託之安置教養機構或民間團體評估有需要 自立生活,報經地方主管機關核定同意提供其自立生活 適應協助者。
二、應備文件:
(一)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二)地方主管機關開立之自立少年身分證明文件。
二 十 一
其他經直轄 市、縣(市) 政府或其委 託計畫之社 工人員訪視 評估確有經 濟困難,且 有就業意願 之失業者
一、資格條件:經直轄市、縣(市)政府或其委託計畫之社工 人員訪視評估確有經濟困難,且有就業意願。
二、應備文件:
(一)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二)公立就業服務機構開立之職業訓練推介單。
本 項 適 用 對 象 包 含 高 風 險 家 庭 成 員 及 遊 民 等 失 業者。
二 十 二
高齡之失業 者
一、資格條件:逾65歲之失業者。
二、應備文件: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適 用 對 象 為 逾 中 高 齡 定 義之年齡者。
二 十 三
就業保險被 保險人自願 離職失業者
一、資格條件:曾取得就業保險法被保險人身分之自願離職 失業者。
二、應備文件: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或有效期間之居留證 影本。
就 業 保 險 法 施 行 前 及 施 行 後 之 身 分 適用認定,依 就 業 保 險 法 第6條第1、2 項規定辦理。
二 十 四
因職業傷害 或罹患職業 疾病,經醫 師診斷喪失 部分工作能 力之失業者
一、資格條件:因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疾病,經醫師診斷喪 失部分工作能力,其失能程度符合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 準第二等級至第十五等級規定之項目。
二、應備文件:職業災害失能之相關證明文件(如勞保局失 能給付核定公文、勞保局或職安署之失能補助核定公 文)。
三、屬移工,須為未經雇主依就業服務法第五十六條第一項 規定通知連續曠職三日失去聯繫者,並應再檢附有效期 間之居留證明文件。
有 關 移 工 是 否 為 失 聯 者 一節,得於移 工 動 態 查 詢 系 統 或 職 前 訓 練 資 訊 系 統查詢。
二 十 五
其他經中央 勞政主管機 關認為有必 要者
資格條件及應備文件依規定辦理。
※ 具備上述各項身分之失業者,如加保於職業工會、農會或漁會,得以「報名參訓資格 審查切結書」切結確實無工作,而以原失業者身分免費參訓。
※ 非屬前述各項身分、且參加職業工會、農會或漁會勞工保險之被保險人,比照一般國 民參加失業者職業訓練,須自行負擔20%之訓練費用。
「15 歲以上未滿 18 歲之未就學未就業少年」切結書
本人 報名參加 (訓練單位名稱) 辦理 (班別名稱) 訓練課程,目前確為未就學未就業情況,如有不實或未逐項完成勾選,本 人願意放棄免費參訓資格及申請職業訓練生活津貼資格,如經撤銷資格,
同意繳回已補助之訓練費用及職業訓練生活津貼,並負一切法律責任 : 一、□本人年齡為年滿15歲以上未滿18歲。
二、□本人確實未就業。
三、本人確實完成國民義務教育且未就學
(以下擇一勾選)□目前休學中,並檢附證明文件。
□目前無學籍。
立切結書人: (簽名或蓋章) 身分證統一編號:
聯絡電話:
聯絡地址:
法定代理人(父母或監護人): (簽名或蓋章) 身分證統一編號:
聯絡電話:
聯絡地址: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填寫說明:
一、申請免費參訓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之「15 歲以上未滿 18 歲之未就學未就業少年」,請填寫本書 表切結。
二、完成國民義務教育係指國民中學畢業或肄業。
三、倘因家庭因素、機構安置或其他特殊情形,無法取得法定代理人之簽章,依教育、社政或法務 等政府機關(含契約委辦團體)出具之相關文件佐證,或依個案情形專案認定。
四、資料詳實填寫,如有塗改,請加簽名或蓋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