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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市朝陽青年獅子會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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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市朝陽青年獅子會章程

民國 101 年 5 月 10 日通過修訂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台中市朝陽青年獅子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為一法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團服務團體 一項社會之青年提倡可培 養青年的領導能力、 服務經驗 機會的社區服務工作 並以友誼互助 相 互了解來團結會員為宗旨。

第三條 本會一台中市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四條 本會會址設於台中市 第五條 分會組織運營如下:

一: 本會是由臺中市西區獅子會 (以下簡稱輔導會) 所輔導成立 但非該分會之 一部分 本會及所屬會員不得享有該會機器會員之權益。

二: 本會之運作必須由 輔導會所輔導。本會期輔導會應共同選擇下列其中之一 輔導方式

一會或與輔導會會員出席本會的任一例會或理事會。

兩會各派三位代表每月開會一次,以討論本會會務以及計劃,並審查 本會或其理事會之工作,如果兩會代表有不同意之處,輔導會保有決定權。

本會須於會議後十五日內檢送特別報告或會議記錄給輔導會認可之。

輔導會有權召開共同關切之項目或計劃。如果兩會代表不同意之處,

輔導會保有最後決定權。

三: 本會之運作必須以任何方式依賴任何學校合作,則本會及全體會員必須切 實遵守該校所訂的決策及規定。

第二章 會員

第六條 凡品行優良的在學學生, 認同本會宗旨並願意 履行本會章程規定之義 務者,經會員一人介紹,並由會籍委員會審查合格後,經理事會通過,

加入為本會會員。本會會員權利:

發言權及表決權。

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本會所辦各種事業之福利。

其他公共應享有之權利。

本會會員義務:

遵守本會規章義務。

(2)

擔任本會所指派之職務。

繳納會費。

出席本會之各項會議及活動。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七條 本會設置會長、副會長、秘書、財務及其他職員,並且須由會員中選 出。任期一年至選出合格繼任者為止。任何會員不得同時擔任兩個職 務。

會長經由選舉出來的。會長主持本會例會及理事會會議。會長的職責 需督導其他幹部,並讓所有會員參與決策過程。會長需定期向輔導會 及總會青年活動部門提送有關報告。

會長之下設立副會長、秘書組、財務組、活動組、公關組、資訊組、

文書組、康樂組、每組並設置組長一人,但當屆會長需另增設組別時,

可另行增設,組員若干人。

副會長:整年度中協助會長工作。 當會長不能履行其義務時,由 副會長擔任。

文書組:其職責為撰寫會內的會議紀錄及各項文書資料之儲存,

並定期向輔導獅子會呈送文件。

總務組:負責支付理事會已核准的費用。 每月負責準備財政報告 並送給理事會。

活動組:負責籌備辦活動及社會服務、交接典禮。

公關組:負責友會及校內社團人員調動聯繫與接洽。

美工組:負責活動佈置及海報製作。

事務組:負責掌管會內各項資產。

第八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理事會以會長、副會長、秘書長、財務為當然理事以其他理事三 人均由會員中選出組成。理事會執行本會會務包含核准所有支出。

理事會為本會決策單位執行本會決策。 本會一切新會務 及決策 需經由理事會審核、修改,再由理事會及臨時會議中提請全體會 員例會認可。

理事會指揮督導 各委員會及幹部必要時可處理任何幹部的職務 或執行。 當幹部出缺時 理事會有權指派會員填補直至原任期屆 滿為止。

理事會應向本會會員及輔導會提出理事會的年度工作報告。

第九條 監事之職權如下:

監事會由會員中選出監事三名組成。

監事會監察本會會務、財務收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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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會議 第十條 例會

本會例會每月不得少於二次,每星期以一次為宜,時間及地點由 理事會或會長決定。

本會會長得於任何時間,或經至少十位會員要求時可召開臨時例 會。

例會必須由全體會員半數以上親自出席。

理事會

理事會應定期召開會議,每月不得少於一次,時間及地點由理事 長決定。

本會會長得於任何時間或任何理事之要求,得召開理事會臨時會 議。

理事會議或臨時會議必須本會會長或副會長親自出席及過半數 理事親自出席始符合法定人數要求。

任何會員有權出席理事會會議或臨時會議,但未經理事會同意不 得發言。

第十一條 委員會

本會設置財務、活動及其他本會管理上需要而設置之委員會。會 長經理事會同意可依其需要設置 特別委員會。

第十二條 會費及其他費用

原有或新會員每位應繳交常年會費十九點五美元,輔導會適當給 予輔助費,包含輔導會給國際獅子會總會的青獅會年費,本會可 交青獅會年費給輔導會。

任何欠繳本會費用之會員,在例會或臨時會議需做任何投票 表決時,在未繳清前應自動喪失投票資權。

本會為處理會務支付則應由理事會決定,會員應嚴格遵守之。

授證費 入會費 國際會費 年齡從法定成年到 30 歲之

間的學生 0 美元 0 美元 19.5 美元(預付) 學生超過 30 歲 10 美元 10 美元 39 美元

第十三條 本會依下列情形解散 會員投票通過解散。

依國際獅子會或主管機關撤銷本會之書面通知。

本會依前項之規定而解散,則本會會員個人及團體應廢除及放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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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一切有關青獅會名稱及青獅會徵章之權益。

第十四條 議事規則

除另有法令特別規定外,本會一切有關議事規則應依會議規範之規 定。

第十五條 會計年度

本會之會計年度自七月一日起至次年六月三十日止。

第十六條 本會選舉等相關事項

本會幹部及理事之選舉,應於每年五月三十日前舉行。當選者應 於選舉後之七月一日就任新職位。

幹部候選人提名可以書面或於例會中當場提名。選舉得於提名例 會後下次例會舉行之。選舉應採無記名方式。候選人獲得出席會 員投票過半數者為當選。

新會員每人應繳付入會費十九點五美元。

會員應繳付入常年會費每年十九點五美元整。

除上述會費,不得因任何目的會員徵收任何費用。

會長獲得理事會核准,可指派下列委員會:

財務委員會-決定本會運作及活動需要的經費及募款方法。

活動委員會-負責發動及推行本會社會服務計畫。

任何由會員組成的委員會,計畫未在合法的舉行的會議獲得多數 會員通過之前,不得對該計畫有所行動。

本章程得於任何利會或臨時會議時,經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一 上通過修改之,惟該選修改之條文及投票時間應於投票例會前十 四天發出通知,及該項修改之條文虛驚國國際獅子會獲主管機關 核備核准。

凡與本會章程抵觸之決議應為無效。

第十七條 本會標誌

國際青獅會及青年獅子會徽章,應為兩個金色獅頭各向一方,中 間隔以褐紅色直條,由上至下燙有 LED 三個字母。國際青獅會 徽章為青獅會會員保持其利益而專用。所有會員在保有會籍期間 有權佩帶,或以莊嚴之適當方式陳列之。會員於會集終止後應繳 函徽章。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七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或遊歷會決議補充處理。

第十八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例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 同。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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