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道高級中學學生課外社團管理輔導辦法
97年10月27日制訂 100年9月29日修訂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校為輔導學生參加社團活動,以充實休閒生活,提高研究興趣,
陶冶合群德性,培育領導人才,涵養服務情操,增進辦事能力,
特訂定「明道高級中學學生課外社團管理輔導辦法」,以下簡稱 本辦法。
第二條 學生社團,依其屬性,分為下列七種:
學術性社團以研究學術為目的之社團。
科技性社團以研究資訊、科技為目的之社團。
服務性社團以推廣社會服務為目的之社團。
康樂性社團以提倡正當休閒康樂活動為目的之社團。
體育性社團以提昇運動技術,養成終身運動習慣為目的之社團。
音樂性社團以倡導音樂之演出與欣賞,愉悅身心為目的之社團。
藝術性社團以倡導藝術之表現與欣賞,愉悅身心為目的之社團。
第三條 本校學生社團活動之輔導,除另有章則規定外,概依本辦法辦理。
第二章 社團之設立
第四條 學生社團之設立,需遵守以下事項:
學生為辦理「每週一至週四第九節」的課外社團活動,得依規定 向學務處活動組申請組織校內社團;學生發起之新社團,其性質 不得與學校現有之社團相同。
學務處應成立『社團申請設立審查委員會』,成員由學務主任、
活動組長、訓育組長、體育組長、環保組長組成,並由學務主任 擔任主任委員,審查社團申請登記作業。
新社團發起人應於每學期第十五週結束前,向學務處活動組申請 下一學期新社團登記;『社團申請設立審查委員會』應於當學期 結束前完成審查,並作成同意籌設與否之決定。經初審通過者,
應於當年寒假、暑假結束前依循本辦法第五條之程序,完成社團 籌設相關作業。
第五條 籌組社團之程序:
經本校學生 20 人以上之發起,並填具「學生社團申請登記表」
(附表一)、發起社員名冊(附表二)、指導老師資料表(附表 三,外聘教師適用)送學務處審核,許可後始得召開籌備會議。
籌備會議應擬定社團章程草案,徵求社員辦法、文宣,並向學務 處活動組報備,始得於社團博覽會時招收新社員,並於第一次例 行活動時間召開成立大會。
社團成立大會召開前,應依規定以書面報請活動組派員列席指 導。
社團成立大會應議決章程草案,完成社團幹部選舉,並通過學期 活動計畫。
社團於成立大會後,應於當週週五前將社團幹部名單、學期活動 計畫表(附表四)、社員名冊等資料謄寫於社團活動記錄簿中,
送交活動組核備,始為正式完成設立登記。
第六條 社團組織章程應記載下列事項:
名稱。
宗旨。
社址(應設於校內)。
社員入社、退社及除名之條件。
社員之權利及義務。
組織與職掌。
負責人及其他幹部之產生方式及任免程序。
會議召集及決議方式。
經費報支及預算擬訂。
組織章程之修改。
訂定組織章程之日期。
第七條 社團之設立登記應記載下列事項:
社團組織章程。
社團幹部及社員名冊。
財產狀況。
活動項目與課程規劃。
社團成立日期(以學務處核准日為準)。
其他重要事項。
社團登記後,登記事項有變更或社團幹部改選者,應於七日內辦理 變更之登記。
第八條 社團登記之事項有不符條件者,學務處活動組得限期令其補正;逾 期不補正者,活動組得拒絕其登記並撤銷許可。
第三章 社團之組織
第九條 社團之社員以本校在學學生為限,並應依所屬社團章程之規定享權 利、盡義務。
第十條 社團負責人對內主持社務,向社員負責;對外代表社團。社團正、
副社長由具備下列條件者選任之:
品行端正,無不良紀錄,操性成績甲等並具服務熱忱者。
社團正、副社長在任期中受記過以上之處分時,即予解職。
第條 依法產生之社團正、副社長得連選連任一次。社長因故不能行使職 權時,應另行改選,唯社團制訂由副社長代理之規定者,從其規定。
第條 社團應於學期終了前辦理幹部改選,並將改選結果及交接狀況按規 定送至活動組核備,如負責人留任毋須改選,亦應向活動組報備,
否則該社團即予撤銷運作。
第條 擔任社團幹部之社員,概為義務無給職,任何社團之社員不得同時 擔任同一社團超過兩個以上之社團幹部。
第條 社團決議,除各社團另有規定外,以社員總額二分之一以上出席且 同意作成之。但關於變更社團宗旨,解散社團,修改章程及處分社 團財產之決議,應經由社員總額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且同意作成之。
第四章 社團之活動
第條 社團舉辦之活動應符合該社團所登記之宗旨。
第條 學務處活動組可依社團之申請,由學校聘請學有專長之人員擔任社 團指導老師,負責指導學生社團活動,並於辦法規定之時間內授課。
第條 各新任社長應於「第一學期第一週」間至學務處活動組填具或更新 社團指導老師資料表,凡資格不符或逾期未交者不得聘請指導老 師,社團暫停運作;填報通過之社團始可於「第一學期第三週」辦 理社團博覽會招生活動。
第條 社團舉辦活動,應事先於「活動前七日」依該學期活動計劃向學務 處活動組辦理申請(申請表見附表五),必要時得由活動組視社團活 動之性質及實際需要來邀請有關人員參加。
第條 社團活動除另有規定或經學校核准外,均以在校內舉行為原則。社 團活動須經由學務處核准後始得參加校外活動,或邀請他校師生參
加;活動須有指導老師全程督導秩序及注意學生安全,如有特殊情 形,請立即通知校方協助處理。
第條 舉辦活動必須在學生課餘時間,除特殊之活動另案簽奉核定外,一 般活動在晚間十八時十分前結束,以免防礙鄰居安寧。
第條 社團活動之時間、地點、內容如有變更時,應報請活動組、總務處 核備。
第條 社團對學校委辦之活動有接受的義務,經費則由委辦單位負擔。
第條 社團幹部每次活動必須確實點名,每學期社員出席次數達三分之二 以上者,才開具該學期社團參與證明。
第五章 社團財物及經費之管理
第條 社團活動之經費,應由社團自籌為原則,並得依規定和核定公文向 學務處申請補助;社團需經學務處核准,始得接受有關人員或機關 之經費資助。
第條 社團各項經費收支務必詳實登入社團帳冊,欲申請補助經費者須開 立統一發票或收據,並註記抬頭:私立明道中學,統一編號:
57301300 (申請見附表六)。
第條 學生社團之帳冊由社團總務組長負責列載經費收支及社團財物,同 時做成報表一式二份,一份存查,一份送活動組核備,於學期結束 後向全體社員公佈。
第條 社團應將現有社團財產、經費、印章、帳冊、文書活動檔案等列入 移交,並將財產清冊、帳冊及移交報告表送活動組核備。
第條 社團財產如有短缺或損毀者,當屆社團應負賠償之責或依校規懲 戒。
第條 社費收繳應於期初由社團負責人根據社員大會決議始得徵收。
第條 社團舉辦之活動對象為全校同學者,均可提出補助申請。欲申請補 助之社團須於活動舉辦前四週內,將該學年度欲申請補助事項之活 動企畫、預算及欲申請補助金額詳填於社團學年度活動計劃表中,
送活動組審核。
第條 學校補助經費由活動組於每學期根據各社團活動計劃統一分配。
第條 單一活動如需向學員收取費用,應檢具活動企劃書,詳列經費預
算,簽請核准後始得徵收。
第條 各項活動之支出預算應在活動計劃內列明,支付款項經申請核定後 方得動支。
第條 核准補助之活動,於活動結束後三日內,將活動報告表、帳目及所 有收據一併送交學校辦理核銷撥款手續,並向社員公告,無特殊理 由不得逾期,否則以後不能申請學校補助款。
第六章 社團之公告
第條 社團公告,係指各社團在校內發佈之海報、通告、啟事、傳單或其 他具宣傳與通知性質之文件。
第條 社團公告之圖文應力求通順、明確、美觀,不得違反校規、國家政 策與法令。
第條 社團之公告由社團負責人管理並負責之,公告張貼,除依前項規定 外,應註明社團名稱、張貼截止日期並加蓋活動組戳章後為之。
第條 社團公告應張貼於學校指定之處所,遵守各公佈欄之張貼規定,同 時注意其他社團公告之時效,不得任意撕毀或遮掩,逾期應由張貼 之社團自行除去。
第條 社團公告之發佈、張貼,未依本章各項規定者,學務處得予以制止,
並視情節輕重依校規議處。
第七章 社團之刊物
第條 學生社團刊物,係指各社團出版之報紙、通訊、雜誌、壁報、劇本、
電腦網路佈告等文件,培養學生寫作興趣,提供發表園地。
第條 刊物內容應依據發行宗旨,不做違背國策、法令之傳播,不得傳播 不實之言論,或揭人隱私及人身攻擊。
第條 社團刊物發行經費,以社團自籌為主;如接受有關人員或機構之經 費資助及刊登廣告,需事先經學校核準,其收支狀況,應由社團指 定專人管理,帳目除向學務處報備外,並應公開徵信。
第條 學校為處理文稿及出刊申請等爭議事項,得由校長聘請教師代表二 至三人,學生代表二至三人及學務主任、活動組長組成「學生刊物 審議委員會」,以處理相關事宜,並由學務主任擔任召集人。
第條 社團出刊之刊物,如未依前述各項規定者,經「學生刊物審議委員
會」裁定者,除依校規處理外,並得予以停刊或撤銷之處分。
第八章 社團評鑑
第條 為健全社團組織,激勵社團發展,於每學期末舉行社團評鑑,以表 揚優良社團。
第條 評鑑類別:分期初評鑑、平時評鑑、期末評鑑、專案評鑑。(附表 六)
期初評鑑:佔總分 20%,就該社團組織概況、社員名冊、活動計 畫表等資料予以考評。
平時評鑑:佔總分 40%,依平時活動秩序、活動記錄、場地清理 等項目予以考評。
期末評鑑:佔總分 40%,定期於「每學期第十八週」舉行,由活 動組遴荐五至七人,由校方聘請組成社團評鑑小組,
秉公開、公正、公平之原則,就社團行政、財務、活 動等檔案資料予以評鑑。
專案評鑑:由社團自由參加,配合本校校慶、耶誕週、藝術週、
畢業典禮等年度大型活動之表現予以評鑑,並由總分 酌量加分,最高以二十分為限。
第條 評鑑標準:依社團屬性分組評分,各組依比例取成績居前者。
特優:前 10%。(九十分以上)
優等:前 11%至 30%。(八十分以上未達九十分)
甲等:前 31 至 50%。七十分以上未達八十分。
乙等:六十分以上未達七十分。
丙等:五十九分以下。
第條 獎懲:社團評鑑之結果,由學務處依其優劣,分別獎懲如下:
優等:頒發獎狀乙紙;其社團負責人記功乙次,績優幹部每人嘉 獎二次;同時社團可獲遴派代表本校參加校外社團評鑑比 賽。
甲等:優先分配下年度設備補助款,社團負責人嘉獎二次。
乙等:社團負責人嘉獎一次。
丙等:列入加強輔導,刪減下年度活動經費 50%,並降為預備社 團。
丁等:停社處分並撤銷社團登記。
另,獲評定為優等之社團優先分配下年度補助款,其編列額度由活
動組視年度經費狀況另訂之。
第九章 社團之暫停活動與解散
學生社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學校得斟酌情節令其暫停活動或撤銷社 團登記:
第條 學生社團未能於學期終了前,依本辦法第三章第十二條規定,將幹 部改選結果按規定送至活動組核備,經新學期第一週仍無法選出新 任幹部者,活動組得令其暫停活動;待幹部改選完成,得恢復活動。
若連續兩學期無法完成幹部選舉,視為自行解散,得撤銷社團登記。
第條 學生社團未能於第一學期第一週,依本辦法第四章第十七條規定,
填具或更新社團指導老師資料表,社團暫停活動,待聘得指導老師 後,得恢復活動。若連續兩學期無法聘得指導老師者,視為自行解 散,得撤銷社團登記。
第條 在一學期內無例行性活動記錄者,視為自行解散,得撤銷社團登記。
第條 連續兩學期社員人數不足 20 人者,得撤銷社團登記。
第條 依本辦法第四十八條,經社團評鑑為丁等者,撤銷社團登記。
第十章 附則
第條 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得訂定施行細則另行規範之。施行細則之訂 定授權學務處召集相關單位議定之。
第條 本辦法經學生事務會議通過後呈請校長公佈實施,修正時亦同。
附表一
明道高級中學學生組織社團申請登記表
中華民團 年 月 日填 申請登記人:社團名稱 社團性質
指導老師 經費來源
活動時間 活動方式
活動地點 人 數
成立宗旨
活
動
計
畫
承 辦 人
訓 育 副 組 長
學 務 主 任
校
長
附表二
社團發起社員名冊
社團名稱 發起日期 指導老師 申請人
備註:申請人即為臨時社長,必須召開第一次社員大會,選出正式幹部。
社員名冊
*至少須有 20 人以上*
編號 班級 座號 姓名 編號 班級 座號 姓名 1 16 2 17 3 18 4 19 5 20 6 21 7 22 8 23 9 24 10 25 11 26 12 27 13 28 14 29 15 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