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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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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0057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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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頁, 共2頁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函

地址:臺北巿濟南路一段2-2號10樓 傳真:(02)23970291

承辦人:林青霞

電話:(02)23979298#509 E-Mail:[email protected]

受文者:臺南市政府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10月26日 發文字號:總處培字第1050057419號 速別: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說明二、四(105D015985_1_2615232154837.pdf、105D015985_2_261523215483 7.pdf、105D015985_3_2615232154837.pdf)

主旨:有關自106年1月1日以後始任約聘(僱)人員者,其曾任 相關政府機關(構)、公立學校年資之慰勞假年資採計一 案,請查照依說明辦理。

說明:

一、依「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

(以下簡稱給假辦法)第2條規定:「本辦法所稱聘僱人 員,係指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聘用及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 僱人員僱用辦法僱用之人員。」同辦法第5條規定:「公假

、例假日、曠職、年資採計及請假方式,準用公務人員請 假規則(以下簡稱請假規則)之規定辦理。」合先敘明。

二、查銓敘部105年5月9日部法二字第1054104228號令,自106 年1月1日以後始任公務人員者,曾任所列12大類服務於政 府機關(構)、公立學校之年資,得採計為公務人員休假 年資;公務人員於106年1月1日前已依原規定核定有案之 休假年資仍予維持:(一)經銓敘部銓敘審定有案之年資

。(二)政務人員年資。……(十一)依聘用人員聘用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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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頁, 共2頁

例、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聘(僱)用之年 資。(十二)公務員服務法適用對象之任職年資;或非公 務員服務法適用對象,惟其任職得提敘俸級或採計退休之 年資。另該案附表所列及該部歷次函釋與本令釋未合部分

,自106年1月1日起停止適用(並檢附該令影本1份)。

三、復查給假辦法第5條規定,約聘僱人員慰勞假之年資採計 準用請假規則之規定辦理,爰自106年1月1日以後始任約聘

(僱)人員者,曾任前開銓敘部令所定服務於政府機關(

構)、公立學校之年資,始得採計為約聘(僱)人員慰勞 假年資;至約聘(僱)人員於106年1月1日前已依原規定 核定有案之慰勞假年資仍予維持。

四、本案附表所列及本總處(含原行政院人事行政局)歷次函 釋與本函未合部分,自106年1月1日起停止適用。

五、又本案年資採計事涉聘僱人員權益及請領休(慰勞)假補 助費核發等相關事宜,為使各機關人事機構人員能正確核 計年資,併請加強宣導。

正本:行政院各部會行總處署(含行政院秘書長,不含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各直轄市 政府、各縣市政府、各直轄市議會、各縣市議會

副本:銓敘部、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人事室、法規會(均含附件) 2016-10-26

15:39: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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