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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市普查勤前會議 實地訪查重點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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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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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1)

新竹市工業及服務業普查處

新竹市普查勤前會議

實地訪查重點整理

(2)

工業及服務業普查概況

辦理周期

每 5 年定期舉辦,民國 43 年開辦,本次為第 13 屆辦理。

訪查時間

106 年 4 月 15 日至 6 月 15 日 ( 抽樣調查除外 ) 。

調查方式:地毯式進行訪查為主,網路填報為輔。

網路填報系統網址 : https://

enterprise.dgbas.gov.tw/ICS 登入及操作方式參考 L 夾封面

普查對象要件:

(1) 有固定營業場所。

(2) 備有專用營業設備,並置有從業人員。

(3) 於 105 年 12 月 31 日從事普查行業範圍內之經濟活動。

2

(3)

普查任務

• 名冊判定―判定是否為普查對象

– 地毯式判定訪查,不重複、不遺漏

– 符合普查對象定義者均應訪查,不限名冊上的普查 對象

• 訪問填表

– 依據經營項目正確判定所屬行業,審慎歸類 – 主、次要行業查填 ( 普查表第三問項 )

– 瞭解問項定義正確查填,落實當場初審

– 確認資料合理性 ( 平均薪資、獲利情況… )

(4)

不必訪查之對象

• 名冊標記「另查」者不須訪查。

• 「市場內攤商」及「診所」由分工單位訪查

,三區普查所不須訪查。

• 農林漁牧業、攤販、政府行政部門、研究機 構、創作業、學校 ( 幼兒園要查 ) 、宗教、

職業團體、家事服務業 ( 褓母、管家 ) 、社 會救助機構等行業。

• 附表所列之企業由總管理單位統一填報,其 直營門市不須填報,但採加盟方式經營之門 市仍需判定訪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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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訪查前準備作業流程

• 務必參閱「實地訪查重點手冊」第 21 至第 24 頁。

• 充分練習填表範例 :

( 一 ) 「普查名冊」填表範例 : 普查作業手冊第 57~60 頁 及課程簡報。

( 二 ) 「普查表」及「總管理單位及所屬分支單位概況 表」填表範例 : 普查作業手冊第 137~140 頁。

(6)

工作守則

• 工作守則

– 任務為要,安全第一

– 配戴「普查員證」及攜帶「致受查單位函」

– 注意訪問態度,避免當場衝突

– 受訪者如欲確認身分,主動告知官方確認管道 – 致贈受訪者「宣導品」一個

– 注意資料保密,不可洩漏,表件不得外流

– 普查視為執行公務,不可進行公務以外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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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工作守則

• 工作守則

– 任務為要,安全第一

– 配戴「普查員證」及攜帶「致受查單位函」

– 注意訪問態度,避免當場衝突

– 受訪者如欲確認身分,主動告知官方確認管道 – 致贈受訪者「宣導品」一個

– 注意資料保密,不可洩漏,表件不得外流

– 普查視為執行公務,不可進行公務以外之行為

(8)

• 工業及服務業普查查證管道:

壹 新竹市政府 1999 服務專線。.

貳 內政部警政署 165 反詐騙專線。.

參 行政院主計總處總機 (02)2380-3576~3586 、 3622 或免. 付費電話 0800-007589 轉 12 、 17 。

• 普查員身分查證管道:

壹 新竹市政府 1999 服務專線或 (03)5216121 分機 364 、. 455 、 596 。

貳 普查對象所在之區公所或警察派出所。. 三 . 普查員查詢系統:網址

https://cas.dgbas.gov.tw/s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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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除民眾疑慮

查證管道

(9)

消除民眾疑慮

• 依統計法規定,普查資料不可作為課稅或取

• 普查員訪查時遵循事項― 3 不加 2 會。 締用途。

(10)

訪查作業注意事項

• 訪查前務必參閱「實地訪查重點手冊」第 21 至第 24 頁,瞭解遭遇問題時處理方法。

• 普查對象屢訪未遇且無法聯絡上時,請先行詢問左鄰 右舍及上網查詢相關資訊,如仍無法得知聯絡方式再 請普查處或普查所協助。

• 第六問項訪問技巧,先詢問「全年各項成本費用支出 總額」再問「全年各項收入總額」,其他請參閱「實 地訪查重點手冊」 9 頁。

• 如訪查時當場填表完成者,普查員應於現場針對填報 內容進行初核 ( 參閱「實地訪查重點手冊」 19 、 20 頁 ) 。

• 如留置普查表供普查對象自行填表 ( 書面或網路填報 皆可 ) 者,留置前應先將表首「基本資料」至「第 3 問項」填報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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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普查對象查詢網址

行業查詢系統網址

 https://cas.dgbas.gov.tw/si

財政部公式資料查詢

 https://www.etax.nat.gov.tw/etwmain/front/ETW118 W/VIEW/24( 財政部稅務入口網 / 公示資料查詢 )

• 營業 ( 稅籍 ) 登記資料公示查詢、統一發票開立行 號查詢、是否使用統一發票行號查詢

經濟部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

 http://gcis.nat.gov.tw/mainNew/classNAction.do?m ethod=list&pkGcisClassN=4

• 公司登記查詢、商業登記查詢、工廠登記查詢

網站搜尋引擎 ( 如 google)

以企業名稱等關鍵字查詢。

(12)

單位級別判定步驟

12

有無分支 單位 ?

無 1( 獨立經 營 )

是否為總 管理單 位 ?

是 否

3( 企業總 管理 )

2( 分

支 )

(13)

應填表件—依普查對象之單位級別分 (1)

一、國內只有 1 個據點之企業 ( 單位級別 1) :

( 一 ) 普查名冊:該普查對象之資料 1 筆,單位級別選 1

( 二 ) 普查表:只需填 1 份,單位級別為 1 。

二、某企業之分支單位 ( 即分公司或分店等,單位級別 2)

( 一 ) 普查名冊:該普查對象之資料 1 筆,單位級別選 2

( 二 ) 普查表:只需填 1 份,單位級別為 2 ,僅須填至問 項四。

(14)

應填表件—依普查對象之單位級別分 (2)

 三、全國有數個營業據點的企業 ( 單位級別 8) 之總管理 單位 ( 如總公司或總店等,單位級別 3) 。

( 一 ) 普查名冊:應有 2 筆該普查對象之資料,其中第 1 筆單位級別為 8 ,次 1 筆單位級別為為 3 。

( 二 ) 普查表:應填 2 份,其中 1 份單位級別為 8 ,須 填「總管理單位及各分支單位」之彙總資料。另 1 份單位級別為 3 ,此份只填「總管理單位」之資 料,僅須填至問項四。

( 三 ) 總管理單位及分支單位概況表:填寫總管理單位 及各分支單位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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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普查表」書寫方式

普查表係使用光學閱讀,為利資料判讀請務必遵守以下事項:

• 應使用「黑色細字中性筆」書寫。

• 錯誤更正請使用「修正帶 ( 液 ) 」,不可任意塗改,若框線因使用修 正帶 ( 液 ) 而被塗掉,請勿再自行描框。

• 切勿使用「印章」,以免污染表件。

• 勿有摺痕。

• 填寫時不可超出方格,數字筆劃尤其應書寫清楚,如「 4 」和「 9 」 俾免混淆,「 0 」、「 6 」和「 9 」避免混淆等。

• 「數字」資料靠右,前面空白不用補 0 ,如表列格數不敷填寫,則較 大位數一律合併填於最左方之格子中。一律四捨五入填寫,若有不足 1 單位者,一律填寫「 1 」。

• 「文字」資料靠左,格與格之間書寫請勿相連。

• 由於廠商實際營運狀況可能與普查名冊所列資料有部分出入,未經判 定程序,勿先將普查名冊中廠商基本資料填寫於普查表中,以免徒增 許多修改作業。

(16)

「普查表」填表重點 (1)

․ 參閱「實地訪查重點手冊」第 10~20 頁。

․ 表首:「單位名稱」應填寫登記名稱,而非招牌名稱。

․ 各問項:金額以「萬元」為單位。

․ 第三問項:主要及次要營業項目,應填寫明確具體之營業內容。

․ 第四問項: ( 一 ) 公司組織之雇主應含於「僱用員工」中。

( 二 ) 民營獨資或合夥者,「自營作業者及無酬家屬工作者」

才能填有數字,「僱用員工」可以為 0 。

․ 第七問項:「環保支出」限主要或次要業別屬工業部門 (0500~4390) 填 寫。

․ 第九問項:「國外分支單位」係指設立於國 ( 境 ) 外之分公司及辦事處,

但不包括子公司或關係企業。

․ 附記欄: ( 一 ) 運輸及倉儲業之「汽車客運業」或「汽車貨運業」,靠行 司機人數應填寫於「附記欄」並註記「 v 」。

( 二 ) 普查員、指導員及審核員應於「附記欄」下方欄位簽名,

切勿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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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普查表」填表重點 (2)

 第三問項:主要及次要營業項目判斷方式 1. 問收入最高或投入成本最多的營業項目 2. 書寫方式 :( 重點手冊 P.10)

(1) 製造 => 材質 + 產品 + 「製造」

(2) 買賣 => 商品 + 「批發」或「零售」

(3) 服務 => 服務項目

3. 文創產業請參考重點手冊 P.6

(18)

需新增普查對象之情況

一、名冊遺漏且符合普查範圍之對象 二、統一編號、單位名稱均變動者

( 一 ) 名冊原列對象 => 註記「 3 」結束營業。

( 二 ) 變動後之資料 => 新增於空白列。

三、單位級別「 1 」改「 8 」

=> 須新增一筆單位級別為「 3 」之資料。

以上均須於備註欄填寫開業年月

需編製新普查編號。 ( 重點手冊 P.4)

原則:村里代號七碼 +A001(E001 、 F001…)

18

(19)

單位級別修正方式

• ( 重點手冊 P.4)

更改方式 名冊修正 回表總類 ( 內容 )

1 變 8 新增管理單位 (3) 3 表 +8 表 + 分支概況表

1 變 2 備註總管理單位

統編地址 填總管理單位統編

填至問項四

2 變 1 直接修正級別 填所有問項

8 變 1 管理單位 (3) 未能回表

6 ,備註無分支單位 一張普表,所有問項 2,3不互換 名冊不修正 備註欄註記 2,3 互換

原名冊 3 :仍需回 3 表 +8 表 + 概況

原名冊 2 :回 2 表

(20)

新增普查對象填寫方式

 填寫方式:

一、普查名冊

( 一 ) 於名冊空白列填寫該新增普查對象之資料。

( 二 ) 編製新「普查編號」,「判定編號」則不需 填寫。

( 三 ) 須於「備註欄」填寫開業年月。

二、普查表

於空白普查表填寫新增普查對象之資料。

20

(21)

應於「名冊」之「備註欄」說明之情況

各區普查所訪查部分:

一、無統一編號者:備註無統一編號之原因。

二、未能回表之「 5. 重複」:應備註與其重複者之普查編號。

三、未能回表之「 6. 其他」:未能回表且原因不屬於「 1. 非普查對象」

至「 5. 重複」者應備註原因。

四、單位級別「 1 」改「 2 」:應備註總管理單位之實際營業地址及統一 編號。

五、單位級別「 8 」改「 1 」:名冊下一筆單位級別「 3 」應備註「已無 分支單位」。

六、新增普查對象: ( 一 ) 應備註「開業年月」。

( 二 ) 新增對象如為企業分支單位 ( 單位級別為

「 2 」 ) 且該企業係統一由總管理單位填報彙總資 料者,則該新增對象之普查表應備註「由總管理單 位統一填報」。

七、 106 年已停歇業,但普查標準期間 ( 自民國 105 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 1 日止 ) 仍有營業,仍可聯繫者:應填寫普查表,並於名冊註記「 10

(22)

應於「名冊」之「備註欄」說明之情況

 分工單位「市場」或「診所」訪查部分:

一、市場名冊:應備註「攤商數目」。

二、診所名冊備註欄未套印 10 碼之「診所機構代碼」

:應詢問普查對象後備註「診所機構代碼」。

三、新增診所普查對象:應備註「開業日期」及「診所 機構代碼」。

22

(23)

應於「普查表」之「附記欄」說明之情況

• 查填資料不符合普遍認知之情況,經再確認係有特殊原因 而並非資料內容錯誤者:

=> 應於附記欄說明原因。

• 單位級別原為 2( 企業之分支單位 ) ,經確認應為 3( 企業 之總管理單位 ) :

=> 名冊與普查表之單位級別維持原級別不須更正,但應 於普查表附記欄說明「 2 、 3 互換」。

• 單位級別原為 3( 企業之總管理單位 ) ,經確認應為 2( 企 業之分支單位 ) :

=> 名冊與普查表之單位級別維持原級別不須更正,但應 於普查表附記欄說明「 2 、 3 互換」。

(24)

收表時初審方法 (1)

一、重點手冊第 19 、 20 頁。

二、總管理單位(須填單位級別為 8 和 3 之普查表各 1 份)

( 一)單位級別為 8 之普查表內容為「總管理單位和所 有分支單位」資料之彙總,因此所填男性員工人 數應較單位級別為 3 之普查表所填之男性員工人 數多,同理女性員工亦同。

( 二)承上,兩普查表內容相差之員工人數(即各分支 單位員工總人數)不應低於分支單位之數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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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收表時初審方法 (2)

類型 內容

問項接續 1. 單位級別 2 或 3 ,只需填至問項四

2. 問項八 ( 一 ) 勾無,則無需回答 ( 二 ) 至 ( 五 ) 行業限制 1. 問項三 ( 二 ): 限製造業

2. 問項七 ( 四 ) :限工業部門 3. 問項十:限製造業、批發零售業 4. 問項十一:批發零售業

5. 註記欄:汽車客貨運、診所

合理性 1. 單位名稱 :XX 公司 => 必為公司組織 2. 開業年 <=105

3. 有自營作業者或無酬家屬 => 獨資或合夥 缺漏 1. 有無問項需擇一勾選

2. 無值項目需補零

(26)

資料合理性確認

 以下情形請確認是否資料有誤,若無誤亦須於普查表之

「附記欄」說明:

一、員工平均全年薪資過高或過低:

 公式: ( 全年薪資 ) / ( 僱用員工男女性人數合計 ) 高 於 120 萬元或低於 24 萬元。

二、鉅額虧損或獲利:

 全年虧損或獲利(即第六問項全年各項收入總額減去全 年各項費用支出總額)明顯高於外界對於該行業、企業 或營業場所之認知。

26

(27)

交表相關作業―普查員

 各批交表注意事項

1. 普查表查填完畢並經審核無誤,於「普查員欄」簽名。

2. 修正普查名冊並保持名冊整潔及完整性,整理已完成之 普查表,依「普查編號」順序編排,分批交給指導員,

並務必於「彙送袋封面」註記交表數。

3. 總管理單位填報之 2 份普查表(單位級別「 3 」及

「 8 」)及「總管理單位及所屬分支單位概況表」,應 用「迴紋針」別在一起繳交 ( 切勿使用釘書針 ) 。

4. 辦理指導員退回普查表之複查 5. 依開會通知參加工作會報

6. 整理剩餘未繳交之普查表,依普查編號順序編排後交給 指導員,並於彙送袋封面註記交表數

 最後一批交表注意事項

1. 填寫「判定結果家數統計表」。

2. 繳回修正後之完整普查名冊、最後一批普查表、各項表

(28)

交表相關作業―指導員

 各批交表注意事項

1. 督促普查員按進度繳交普查表,並協助普查員解決各項疑難問 題 ( 含拒查問題,詳拒查流程 )

2. 分批收表,並按普查員分別填寫「指導員收表紀錄表」

3. 依審核要點逐項審核,若嚴重缺漏或錯誤可退還普查員複查更 正。資料經核無誤,於「指導員欄」簽名,並依「普查名冊」

註記交表情形

4. 依開會通知參加工作會報,並隨時依普查所通報轉達通知事項

 最後一批交表注意事項

1. 審核普查員之普查名冊是否全部判定註記完畢

2. 審核普查員之「判定結果家數統計表」,若「未能判定原因填 列家數」 / 「普查區劃分家數」 >20% ,指導員應予以複查 3. 依所屬普查員之資料彙編指導員之「判定結果家數統計表」

4. 繳回普查名冊(普查員用及指導員用)、最後一批普查表及各 項表件(含普查員證、空白表件、指導員證及指導員收表紀錄 表)限期送交審核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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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普查表酬勞費計算

調查費 指導費 複審費

空戶費 ( 元 / 家 )

空戶 檢核費 ( 元 / 家 )

空戶 檢核費 ( 元 / 家 )

普查表

110 15 10 2 10 2

(30)

交表進度 - 普查員

批 次 交表日期 累計進度

第 1 批 106/4/20 5%

第 2 批 106/4/25 15%

第 3 批 106/5/10 45%

第 4 批 106/5/25 80%

第 5 批 106/6/2 90%

第 6 批 106/6/9 100%

30

(31)

交表進度 - 指導員

批 次 交表日期 累計進度

第 1 批 106/4/24 5% (4/25~4/28

間召開 指導員及審核員會議 )

第 2 批 106/5/4 15%

第 3 批 106/5/19 45%

第 4 批 106/6/2 80%

第 5 批 106/6/9 90%

第 6 批 106/6/15 100%

(32)

32

普查所回報

期 別 統計期間 登錄期限

第 1 期 4/15~4/25 4/30

第 2 期 4/26~5/10 5/15

第 3 期 5/11~5/25 5/30

第 4 期 5/26~6/15 6/15

• 普查所請按期於行政作業管理系統登錄回收數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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