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市工業及服務業普查處
新竹市普查勤前會議
實地訪查重點整理
工業及服務業普查概況
◆ 辦理周期
:
每 5 年定期舉辦,民國 43 年開辦,本次為第 13 屆辦理。◆ 訪查時間
:
106 年 4 月 15 日至 6 月 15 日 ( 抽樣調查除外 ) 。◆ 調查方式:地毯式進行訪查為主,網路填報為輔。
網路填報系統網址 : https://
enterprise.dgbas.gov.tw/ICS 登入及操作方式參考 L 夾封面
◆ 普查對象要件:
(1) 有固定營業場所。
(2) 備有專用營業設備,並置有從業人員。
(3) 於 105 年 12 月 31 日從事普查行業範圍內之經濟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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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查任務
• 名冊判定―判定是否為普查對象
– 地毯式判定訪查,不重複、不遺漏
– 符合普查對象定義者均應訪查,不限名冊上的普查 對象
• 訪問填表
– 依據經營項目正確判定所屬行業,審慎歸類 – 主、次要行業查填 ( 普查表第三問項 )
– 瞭解問項定義正確查填,落實當場初審
– 確認資料合理性 ( 平均薪資、獲利情況… )
不必訪查之對象
• 名冊標記「另查」者不須訪查。
• 「市場內攤商」及「診所」由分工單位訪查
,三區普查所不須訪查。
• 農林漁牧業、攤販、政府行政部門、研究機 構、創作業、學校 ( 幼兒園要查 ) 、宗教、
職業團體、家事服務業 ( 褓母、管家 ) 、社 會救助機構等行業。
• 附表所列之企業由總管理單位統一填報,其 直營門市不須填報,但採加盟方式經營之門 市仍需判定訪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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訪查前準備作業流程
• 務必參閱「實地訪查重點手冊」第 21 至第 24 頁。
• 充分練習填表範例 :
( 一 ) 「普查名冊」填表範例 : 普查作業手冊第 57~60 頁 及課程簡報。
( 二 ) 「普查表」及「總管理單位及所屬分支單位概況 表」填表範例 : 普查作業手冊第 137~140 頁。
工作守則
• 工作守則
– 任務為要,安全第一
– 配戴「普查員證」及攜帶「致受查單位函」
– 注意訪問態度,避免當場衝突
– 受訪者如欲確認身分,主動告知官方確認管道 – 致贈受訪者「宣導品」一個
– 注意資料保密,不可洩漏,表件不得外流
– 普查視為執行公務,不可進行公務以外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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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守則
• 工作守則
– 任務為要,安全第一
– 配戴「普查員證」及攜帶「致受查單位函」
– 注意訪問態度,避免當場衝突
– 受訪者如欲確認身分,主動告知官方確認管道 – 致贈受訪者「宣導品」一個
– 注意資料保密,不可洩漏,表件不得外流
– 普查視為執行公務,不可進行公務以外之行為
• 工業及服務業普查查證管道:
壹 新竹市政府 1999 服務專線。.
貳 內政部警政署 165 反詐騙專線。.
參 行政院主計總處總機 (02)2380-3576~3586 、 3622 或免. 付費電話 0800-007589 轉 12 、 17 。
• 普查員身分查證管道:
壹 新竹市政府 1999 服務專線或 (03)5216121 分機 364 、. 455 、 596 。
貳 普查對象所在之區公所或警察派出所。. 三 . 普查員查詢系統:網址
https://cas.dgbas.gov.tw/s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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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除民眾疑慮
查證管道
消除民眾疑慮
• 依統計法規定,普查資料不可作為課稅或取
• 普查員訪查時遵循事項― 3 不加 2 會。 締用途。
訪查作業注意事項
• 訪查前務必參閱「實地訪查重點手冊」第 21 至第 24 頁,瞭解遭遇問題時處理方法。
• 普查對象屢訪未遇且無法聯絡上時,請先行詢問左鄰 右舍及上網查詢相關資訊,如仍無法得知聯絡方式再 請普查處或普查所協助。
• 第六問項訪問技巧,先詢問「全年各項成本費用支出 總額」再問「全年各項收入總額」,其他請參閱「實 地訪查重點手冊」 9 頁。
• 如訪查時當場填表完成者,普查員應於現場針對填報 內容進行初核 ( 參閱「實地訪查重點手冊」 19 、 20 頁 ) 。
• 如留置普查表供普查對象自行填表 ( 書面或網路填報 皆可 ) 者,留置前應先將表首「基本資料」至「第 3 問項」填報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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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查對象查詢網址
行業查詢系統網址
https://cas.dgbas.gov.tw/si
財政部公式資料查詢
https://www.etax.nat.gov.tw/etwmain/front/ETW118 W/VIEW/24( 財政部稅務入口網 / 公示資料查詢 )
• 營業 ( 稅籍 ) 登記資料公示查詢、統一發票開立行 號查詢、是否使用統一發票行號查詢
經濟部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
http://gcis.nat.gov.tw/mainNew/classNAction.do?m ethod=list&pkGcisClassN=4
• 公司登記查詢、商業登記查詢、工廠登記查詢
網站搜尋引擎 ( 如 google)
以企業名稱等關鍵字查詢。
單位級別判定步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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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無分支 單位 ?
有
無 1( 獨立經 營 )
是否為總 管理單 位 ?
是 否
3( 企業總 管理 )
2( 分
支 )
應填表件—依普查對象之單位級別分 (1)
一、國內只有 1 個據點之企業 ( 單位級別 1) :
( 一 ) 普查名冊:該普查對象之資料 1 筆,單位級別選 1
。
( 二 ) 普查表:只需填 1 份,單位級別為 1 。
二、某企業之分支單位 ( 即分公司或分店等,單位級別 2)
:
( 一 ) 普查名冊:該普查對象之資料 1 筆,單位級別選 2
。
( 二 ) 普查表:只需填 1 份,單位級別為 2 ,僅須填至問 項四。
應填表件—依普查對象之單位級別分 (2)
三、全國有數個營業據點的企業 ( 單位級別 8) 之總管理 單位 ( 如總公司或總店等,單位級別 3) 。
( 一 ) 普查名冊:應有 2 筆該普查對象之資料,其中第 1 筆單位級別為 8 ,次 1 筆單位級別為為 3 。
( 二 ) 普查表:應填 2 份,其中 1 份單位級別為 8 ,須 填「總管理單位及各分支單位」之彙總資料。另 1 份單位級別為 3 ,此份只填「總管理單位」之資 料,僅須填至問項四。
( 三 ) 總管理單位及分支單位概況表:填寫總管理單位 及各分支單位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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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查表」書寫方式
普查表係使用光學閱讀,為利資料判讀請務必遵守以下事項:
• 應使用「黑色細字中性筆」書寫。
• 錯誤更正請使用「修正帶 ( 液 ) 」,不可任意塗改,若框線因使用修 正帶 ( 液 ) 而被塗掉,請勿再自行描框。
• 切勿使用「印章」,以免污染表件。
• 勿有摺痕。
• 填寫時不可超出方格,數字筆劃尤其應書寫清楚,如「 4 」和「 9 」 俾免混淆,「 0 」、「 6 」和「 9 」避免混淆等。
• 「數字」資料靠右,前面空白不用補 0 ,如表列格數不敷填寫,則較 大位數一律合併填於最左方之格子中。一律四捨五入填寫,若有不足 1 單位者,一律填寫「 1 」。
• 「文字」資料靠左,格與格之間書寫請勿相連。
• 由於廠商實際營運狀況可能與普查名冊所列資料有部分出入,未經判 定程序,勿先將普查名冊中廠商基本資料填寫於普查表中,以免徒增 許多修改作業。
「普查表」填表重點 (1)
․ 參閱「實地訪查重點手冊」第 10~20 頁。
․ 表首:「單位名稱」應填寫登記名稱,而非招牌名稱。
․ 各問項:金額以「萬元」為單位。
․ 第三問項:主要及次要營業項目,應填寫明確具體之營業內容。
․ 第四問項: ( 一 ) 公司組織之雇主應含於「僱用員工」中。
( 二 ) 民營獨資或合夥者,「自營作業者及無酬家屬工作者」
才能填有數字,「僱用員工」可以為 0 。
․ 第七問項:「環保支出」限主要或次要業別屬工業部門 (0500~4390) 填 寫。
․ 第九問項:「國外分支單位」係指設立於國 ( 境 ) 外之分公司及辦事處,
但不包括子公司或關係企業。
․ 附記欄: ( 一 ) 運輸及倉儲業之「汽車客運業」或「汽車貨運業」,靠行 司機人數應填寫於「附記欄」並註記「 v 」。
( 二 ) 普查員、指導員及審核員應於「附記欄」下方欄位簽名,
切勿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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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查表」填表重點 (2)
第三問項:主要及次要營業項目判斷方式 1. 問收入最高或投入成本最多的營業項目 2. 書寫方式 :( 重點手冊 P.10)
(1) 製造 => 材質 + 產品 + 「製造」
(2) 買賣 => 商品 + 「批發」或「零售」
(3) 服務 => 服務項目
3. 文創產業請參考重點手冊 P.6
需新增普查對象之情況
一、名冊遺漏且符合普查範圍之對象 二、統一編號、單位名稱均變動者
( 一 ) 名冊原列對象 => 註記「 3 」結束營業。
( 二 ) 變動後之資料 => 新增於空白列。
三、單位級別「 1 」改「 8 」
=> 須新增一筆單位級別為「 3 」之資料。
以上均須於備註欄填寫開業年月
需編製新普查編號。 ( 重點手冊 P.4)
原則:村里代號七碼 +A001(E001 、 F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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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級別修正方式
• ( 重點手冊 P.4)
更改方式 名冊修正 回表總類 ( 內容 )
1 變 8 新增管理單位 (3) 3 表 +8 表 + 分支概況表
1 變 2 備註總管理單位
統編地址 填總管理單位統編
填至問項四
2 變 1 直接修正級別 填所有問項
8 變 1 管理單位 (3) 未能回表
6 ,備註無分支單位 一張普表,所有問項 2,3不互換 名冊不修正 備註欄註記 2,3 互換
原名冊 3 :仍需回 3 表 +8 表 + 概況
原名冊 2 :回 2 表
新增普查對象填寫方式
填寫方式:
一、普查名冊
( 一 ) 於名冊空白列填寫該新增普查對象之資料。
( 二 ) 編製新「普查編號」,「判定編號」則不需 填寫。
( 三 ) 須於「備註欄」填寫開業年月。
二、普查表
於空白普查表填寫新增普查對象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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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於「名冊」之「備註欄」說明之情況
各區普查所訪查部分:
一、無統一編號者:備註無統一編號之原因。
二、未能回表之「 5. 重複」:應備註與其重複者之普查編號。
三、未能回表之「 6. 其他」:未能回表且原因不屬於「 1. 非普查對象」
至「 5. 重複」者應備註原因。
四、單位級別「 1 」改「 2 」:應備註總管理單位之實際營業地址及統一 編號。
五、單位級別「 8 」改「 1 」:名冊下一筆單位級別「 3 」應備註「已無 分支單位」。
六、新增普查對象: ( 一 ) 應備註「開業年月」。
( 二 ) 新增對象如為企業分支單位 ( 單位級別為
「 2 」 ) 且該企業係統一由總管理單位填報彙總資 料者,則該新增對象之普查表應備註「由總管理單 位統一填報」。
七、 106 年已停歇業,但普查標準期間 ( 自民國 105 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 1 日止 ) 仍有營業,仍可聯繫者:應填寫普查表,並於名冊註記「 10
應於「名冊」之「備註欄」說明之情況
分工單位「市場」或「診所」訪查部分:
一、市場名冊:應備註「攤商數目」。
二、診所名冊備註欄未套印 10 碼之「診所機構代碼」
:應詢問普查對象後備註「診所機構代碼」。
三、新增診所普查對象:應備註「開業日期」及「診所 機構代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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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於「普查表」之「附記欄」說明之情況
• 查填資料不符合普遍認知之情況,經再確認係有特殊原因 而並非資料內容錯誤者:
=> 應於附記欄說明原因。
• 單位級別原為 2( 企業之分支單位 ) ,經確認應為 3( 企業 之總管理單位 ) :
=> 名冊與普查表之單位級別維持原級別不須更正,但應 於普查表附記欄說明「 2 、 3 互換」。
• 單位級別原為 3( 企業之總管理單位 ) ,經確認應為 2( 企 業之分支單位 ) :
=> 名冊與普查表之單位級別維持原級別不須更正,但應 於普查表附記欄說明「 2 、 3 互換」。
收表時初審方法 (1)
一、重點手冊第 19 、 20 頁。
二、總管理單位(須填單位級別為 8 和 3 之普查表各 1 份)
:
( 一)單位級別為 8 之普查表內容為「總管理單位和所 有分支單位」資料之彙總,因此所填男性員工人 數應較單位級別為 3 之普查表所填之男性員工人 數多,同理女性員工亦同。
( 二)承上,兩普查表內容相差之員工人數(即各分支 單位員工總人數)不應低於分支單位之數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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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表時初審方法 (2)
類型 內容
問項接續 1. 單位級別 2 或 3 ,只需填至問項四
2. 問項八 ( 一 ) 勾無,則無需回答 ( 二 ) 至 ( 五 ) 行業限制 1. 問項三 ( 二 ): 限製造業
2. 問項七 ( 四 ) :限工業部門 3. 問項十:限製造業、批發零售業 4. 問項十一:批發零售業
5. 註記欄:汽車客貨運、診所
合理性 1. 單位名稱 :XX 公司 => 必為公司組織 2. 開業年 <=105
3. 有自營作業者或無酬家屬 => 獨資或合夥 缺漏 1. 有無問項需擇一勾選
2. 無值項目需補零
資料合理性確認
以下情形請確認是否資料有誤,若無誤亦須於普查表之
「附記欄」說明:
一、員工平均全年薪資過高或過低:
公式: ( 全年薪資 ) / ( 僱用員工男女性人數合計 ) 高 於 120 萬元或低於 24 萬元。
二、鉅額虧損或獲利:
全年虧損或獲利(即第六問項全年各項收入總額減去全 年各項費用支出總額)明顯高於外界對於該行業、企業 或營業場所之認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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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表相關作業―普查員
各批交表注意事項
1. 普查表查填完畢並經審核無誤,於「普查員欄」簽名。
2. 修正普查名冊並保持名冊整潔及完整性,整理已完成之 普查表,依「普查編號」順序編排,分批交給指導員,
並務必於「彙送袋封面」註記交表數。
3. 總管理單位填報之 2 份普查表(單位級別「 3 」及
「 8 」)及「總管理單位及所屬分支單位概況表」,應 用「迴紋針」別在一起繳交 ( 切勿使用釘書針 ) 。
4. 辦理指導員退回普查表之複查 5. 依開會通知參加工作會報
6. 整理剩餘未繳交之普查表,依普查編號順序編排後交給 指導員,並於彙送袋封面註記交表數
最後一批交表注意事項
1. 填寫「判定結果家數統計表」。
2. 繳回修正後之完整普查名冊、最後一批普查表、各項表
交表相關作業―指導員
各批交表注意事項
1. 督促普查員按進度繳交普查表,並協助普查員解決各項疑難問 題 ( 含拒查問題,詳拒查流程 )
2. 分批收表,並按普查員分別填寫「指導員收表紀錄表」
3. 依審核要點逐項審核,若嚴重缺漏或錯誤可退還普查員複查更 正。資料經核無誤,於「指導員欄」簽名,並依「普查名冊」
註記交表情形
4. 依開會通知參加工作會報,並隨時依普查所通報轉達通知事項
最後一批交表注意事項
1. 審核普查員之普查名冊是否全部判定註記完畢
2. 審核普查員之「判定結果家數統計表」,若「未能判定原因填 列家數」 / 「普查區劃分家數」 >20% ,指導員應予以複查 3. 依所屬普查員之資料彙編指導員之「判定結果家數統計表」
4. 繳回普查名冊(普查員用及指導員用)、最後一批普查表及各 項表件(含普查員證、空白表件、指導員證及指導員收表紀錄 表)限期送交審核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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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查表酬勞費計算
調查費 指導費 複審費
空戶費 ( 元 / 家 )
空戶 檢核費 ( 元 / 家 )
空戶 檢核費 ( 元 / 家 )
普查表
110 15 10 2 10 2
交表進度 - 普查員
批 次 交表日期 累計進度
第 1 批 106/4/20 5%
第 2 批 106/4/25 15%
第 3 批 106/5/10 45%
第 4 批 106/5/25 80%
第 5 批 106/6/2 90%
第 6 批 106/6/9 100%
30
交表進度 - 指導員
批 次 交表日期 累計進度
第 1 批 106/4/24 5% (4/25~4/28
間召開 指導員及審核員會議 )第 2 批 106/5/4 15%
第 3 批 106/5/19 45%
第 4 批 106/6/2 80%
第 5 批 106/6/9 90%
第 6 批 106/6/15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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