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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政府 函
地址:70801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2段6號 承辦人:魏筱珮
電話:06-3901223
電子信箱:[email protected]
受文者:臺南市政府教育局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3月2日 發文字號:府主會字第1040204687B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說明四(0204687BA0C_ATTCH2.pdf、0204687BA0C_ATTCH4.pdf)
主旨:行政院主計總處96年2月1日處會三字第0960000691號函說 明三,機關發放禮券報支經費處理規定,自即日停止適用
,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主計總處104年2月24日主會財字第1041500025 號函辦理。
二、原旨揭函說明三略以,「各機關學校為辦理文康活動或推 展業務必須發放等值禮品者,得購買商品禮券(機關購買 時可取得發票者)。現金禮券(機關購買時無法取得發票 者)並非最終消費,因此除辦理員工文康活動得購買郵政 禮券者外,其餘一律不得再購買使用。」係為簡化政府經 費支付程序,以提升行政效率,對購買禮券之經費報支程 序加以規範,非作為各機關發放之依據或限制禮品(券)
、現金等形式之選擇,為免造成各機關誤解,前開函示說 明三停止適用。
三、各機關辦理文康活動或推展業務發放禮品(券)事宜:
(一)以員工為適用對象,應依「中央各機關學校員工文康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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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實施要點」、「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
公務人員品德修養及工作績效激勵辦法」及行政院104 年2月4日院授人給字第1040024361號函規定辦理。
(二)至以民眾為發放對象,則應視有無辦理依據,以及考量 機關預算編列情形、推展業務之計畫內容、性質、實施 方式等衡酌辦理。
四、檢附行政院主計總處原函影本。
正本:臺南市政府各處(臺南市政府主計處除外)、臺南市政府所屬一級機關、臺南市各 區公所、臺南市政府資訊中心、臺南市政府公務人力發展中心、臺南市肉品市場 股份有限公司、臺南市農產運銷股份有限公司、臺南市虎頭埤風景區管理所 副本:臺南市政府主計處(公務預算科)(含附件)、臺南市政府主計處(基金預算科)
(含附件)、臺南市政府主計處(決算科)(含附件)、臺南市政府主計處(統計科
)(含附件)、臺南市政府主計處(會計科)(含附件) 2015-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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