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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5-104年度國外差旅費及103年度差額申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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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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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1)

教育部鼓勵學生參加藝術與設計類國際競賽獎勵要點

□104 年度國外差旅補助費

申請表

※每份限填乙案

□103 年度獎勵金差額 

基本資料

姓名 中文:      英文:

出生年月日 中華民國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身分證字號

就讀校系年級 ____________大學______學院__________系/所_____年級

(以報名參賽時為準)

聯絡電話 電子郵件

戶籍地址 (郵遞區號_____)

通訊地址 (郵遞區號_____)

103年核定獎勵 金之公文文號

□104 年度國外差旅補助費 申請資料 競賽名稱 英文:

中文:

得獎作品名稱 英文:

中文:

原核定獲獎之 獎項名稱

英文: 中文:

原核定獲獎之 獎項等級

□全場大獎 □金獎(第一名) □銀獎(第二名)

□銅獎(第三名) □優選 □入選 □無區分 領獎地區 □歐洲地區 □美洲地區 □亞洲地區

陪同出國之指導老師資料 指導老師姓名 中文:      英文:

指導老師(現職)

服務單位 __________大學______學院__________系/所________職稱

指導老師聯絡電話 指導老師電子郵件

□103 年度獎勵金差額 申請資料 最終獲獎之

獎項名稱

英文:

中文:

最終獲獎之 獎項等級

□全場大獎 □金獎(第一名) □銀獎(第二名)

□銅獎(第三名) □優選 □入選 □無區分

1

(2)

申請人簽章:

中華民國104 年  月  日

1

(3)

申請國外差旅補助費 應繳文件檢查表

□ 1.目錄

□ 2.申請表正本

□ 3.去年核定獎勵金之公文影本

□ 4.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 5.學生證正反面影本、在學證明影本或其他證明文件

□ 6.備妥二種以上兼具得獎者姓名及作品名稱之官方得獎證明文件

□ 7.得獎者中英文姓名證明文件(護照影本或畢業證書等,如與官方得獎證    明文件之羅馬拼音略不相同者,請檢附英文姓名證明書正本)

□ 8.得獎作品彩色書面稿(輸出成 A4 尺寸)

□ 9.來回機票票根或電子機票正本、國際線航空機票購票證明單或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 或其他足資證明支付票款之文件、登機證存根或足資證明出國事實之護照影本或航 空公司所開立之搭機證明。

□10.陪同出國領取獎金之指導老師,其在職證明及(9)所含之相關資料

□11.得獎者出國領獎之照片光碟:

(1)領獎照片尺寸:A4 尺寸,300dpi 之 JPG 檔 (2)申請表 doc 檔

□12.申請學生應由其就讀學校發公文至教育部,已畢業者亦同

* 申請文件應影印一式 3 份,裝訂成冊 ,並附2 出國領獎之照片光碟 申請獎勵金差額 應繳文件檢查表

□ 1.目錄

□ 2.申請表正本

□ 3.去年核定獎勵金之公文影本

□ 4.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 5.學生證正反面影本、在學證明影本或其他證明文件

□ 6.備妥二種以上兼具得獎者姓名及作品名稱之官方得獎證明文件

□ 7.得獎者中英文姓名證明文件(護照影本或畢業證書等,如與官方得獎證    明文件之羅馬拼音略不相同者,請檢附英文姓名證明書正本)

□ 8.得獎作品彩色書面稿(輸出成 A4 尺寸)

□ 9.得獎作品光碟內容(包含 AB 項):

(1)作品檔案(綜合、產品、平面、工藝類):A4 尺寸,300dpi 之 TIF 檔或 JPG 檔

15*15cm,72dpi 之 JPG 檔 (2)作品檔案(數位動畫類):DVD 或 VCD 檔

作品海報或截圖A4 尺寸,300dpi 之 TIF 檔或 JPG 檔

作品海報或截圖15*15cm,72dpi 之 JPG 檔 (3)申請表 doc 檔

□10.申請學生應由其就讀學校發公文至教育部,已畢業者亦同

* 申請文件應影印一式 3 份,裝訂成冊 ,並附2 得獎作品光碟 2

(4)

申請須知

1. 依據民國 104 年 4 月 21 日教育部臺高(一)字第 1040044420B 號令修正之【教 育部鼓勵學生參加藝術與設計類國際競賽獎勵要點】及【教育部鼓勵學生參加藝術與 設計類國際競賽一覽表】辦理。

2. 申請資格:103 年度業經核定獎勵金之獲獎者,以核定公文為憑。

3. 審核時程:審核結果將併同 104 年度申請案核定結果正式函知學校,並由學校轉知 獲獎者辦理請領獎金之相關事宜。

4. 郵寄地址:(10051)臺北市中山南路 5 號教育部高教司劉惠媛小姐收,請註明:「教育 部鼓勵學生參加藝術與設計類國際競賽計畫」。

5. 送件截止日:中華民國 104 年 6 月 30 日前,郵戳為憑,逾期恕不受理。

6. 如獎項或申請者之資格有任何爭議,以「教育部鼓勵學生參加藝術與設計類國際競賽 計畫」指導委員決議為準。

3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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