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灣大學數學系學士榮譽學程設置暨修習要點
民國 100 年 2 月 21 日課程委員會通過 民國 100 年 3 月 14 日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 102 年 11 月 11 日學士班榮譽學程委員會修正通過 民國 103 年 1 月 6 日系所務聯合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 104 年 1 月 5 日榮譽學程暨學士論文委員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 104 年 3 月 23 日系所務聯合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 110 年 11 月 19 日榮譽學程暨學士論文委員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 110 年 12 月 14 日系所務聯合會議通過 民國 111 年 1 月 13 日院務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111.1.14 110 學年度第 1 學期第 2 次教務會議通過
一、 宗旨:
(一) 輔導本系有數學企圖心的學生有效學習,強化其國際競爭力。
(二) 鼓勵學生從事數學及其應用之研究,達成攻讀博士所需之廣度與深度之準備。
二、 榮譽學程委員會:
(一) 本學程設榮譽學程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置委員 4 至 6 人,系主任為當 然委員,由系主任或其委任之本系專任教師擔任召集人,其餘委員由召集人協 同系主任商請本系(含兼任)教師擔任,並經系所務會議同意組成之。
(二) 本委員會綜理本學程整體規劃、包含分析一、 二、代數一、二、幾何學、複分 析,之課程制定、學生申請、審查、課程充抵之初審,擔任或遴選學生之指導 教授、選課輔導、專題研究輔導、學士論文輔導及其他相關事宜。
三、 申請:
(一) 本系(含雙主修)大二以上(含)學生曾修分析一、二、代數一、二且兩科 GPA 平 均皆達 3.3 以上者,可於每學年 9 月 30 日前提出申請,經本委員會同意後進入 本學程。
(二) 其他具有優良事蹟之學生因故未能符合前款之要求者,得於每學年 4 月前備妥 相關資料,經教師推薦及本委員會審查同意後,加入本學程。
四、 應修課程學分及總學分數:
(一) 進入本學程之學生由本委員會委員分組擔任臨時指導教授。學生應於大三上學 期完成修習複分析,幾何學,並且在複分析、幾何學之一,或一門選修課程,
或一門自我學習課程,取得 A+成績,然後在三年級下學期開學前應找到指導教 授,以指導其後續課程規劃及專題研究。
(二) 本委員會及學生之指導教授訂定指定閱讀與學習指標,並選修學士班專題研 究。指導教授應依據學習指標規劃學生 12 學分之選修課程。無適當課程之學 習指標可指定為自我學習。
(三) 成榮譽學程課程(含學士論文 1 學分)至少 12 學分。
五、 審查:
(一) 學生畢業前應於成績確定後主動提交(1)歷年成績單一份, (2)學習指標完成報 告書,(3)學士論文向本系提出申請,經本系及教務處審核通過者,得於學位證書、
歷年成績表及相關證明文件加註「學士榮譽學程」。
【111.02.16 發布】
(二) 通過本學程標準為:
1. 學習指標的完成度以及修畢榮譽學程課程至少 12 學分。如有需要本委員 會得佐以筆試或口試進行審查。
2. 國際語文溝通認證例如 TOFEL 達 90 分,或日文、法文、德文之一的學習 水平達到標準。
3. 經本委員會審查通過之學士論文。
六、 本辦法經系所務會議、院行政會議、教務會議通過,自發布日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