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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 北 北
北、 、 、中 、 中 中、 中 、 、南區 、 南區 南區事務大隊 南區 事務大隊 事務大隊所屬服務站 事務大隊 所屬服務站 所屬服務站 所屬服務站跨區 跨區 跨區 跨區及不 及不 及不 及不跨區受理申請項目 跨區受理申請項目 跨區受理申請項目 跨區受理申請項目一覽 一覽 一覽 一覽表 表 表 表
彙整單位:入出國事務組 105 年 6 月 24 日移署出綜秀字第 1050074119 號函頒
可 可 可 可 跨 跨 跨 跨 區 區 區 區
身 身
身 身 分 分 分 分 類 類 類 類 別 別 別 別 受 受 受 受 理 理 理 理 申 申 申 申 請 請 請 請 項 項 項 項 目 目 目 目
臺灣地區人民
1.役男出國核准、延期 2.入國許可證副本
3.查詢國人有無禁止出國
外 國 人
1.重入國許可(外籍勞工案件除外)
2.外國人護照遺失證明
3.入出國日期證明 4.外僑停留延期
5.外僑持停留簽證改辦居留(除依親對象為國人者外,餘事由均可跨區)
6.外僑居、停留逾期出境
7.外僑居留證(除依親對象為國人者外,餘事由均可跨區)
8.居留證明書 9.外僑異動登記
10.外僑永久居留出國報備
11.外人離職報備(申辦期限離職後 15 日內,在臺眷屬申辦居留者應同時辦 理)及外籍生畢業 6 個月內出國
香港澳門居民 及臺灣地區無 戶籍國民
1.僑生延期、入出境
2.香港澳門居民入境後在臺居留
3.港澳加簽(多次)證使用完畢辦新證 4.香港澳門居民未滿 12 歲在臺定居 5.香港、澳門居民居留期間入出境證
6.香港澳門居留證、居留入出境證延期 7.香港澳門居民在臺居留一定期間在臺定居
8.在國內歸化國籍者在臺居留 9.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入境後在臺居留
10.無戶籍國民連續居留或居留一定期間在臺定居 11.無戶籍國民在國外出生,20 歲以下來臺定居
12.民國 69 年 2 月 10 日至 89 年 2 月 9 日間在臺出生外國人因國籍法修正回 溯具有我國國籍者在臺定居
13.查詢(撤)管案件 14.統一證號 15.申請案影本
可 可 可 可 跨 跨 跨 跨 區 區 區 區
身 身 身
身 分 分 分 分 類 類 類 類 別 別 別 別 受 受 受 受 理 理 理 理 申 申 申 申 請 請 請 請 項 項 項 項 目 目 目 目
大陸地區人民
1.短期停留(探親、探病)轉換為延期照料
2.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停留(就醫、隨行照料、公法給付或民刑事訴訟)
3.依親居留入出境許可證加簽
4.專業人士延期
5.大陸配偶在臺依親居留【經許可團聚入境並已辦妥結婚登記,本人須親 至本署各服務站申請】
6.依親居留證延期
7.大陸配偶在臺長期居留【經許可在臺依親居留滿 4 年,且每年在臺居住 逾 183 日者,本人須親至本署各服務站申請】
8.專案長期居留
9.長期居留證延期
10.大陸地區人民在臺定居【依兩岸條例第 16 笫 2 項規定】
11.大陸配偶經專案許可在臺定居【定居者本人須親至本署各服務站申請】
12.在臺原有戶籍大陸地區人民回復臺灣人民身分並返臺定居
不 不 不 不 跨 跨 跨 跨 區 區 區 區
臺灣地區人民
1.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許可(105 年 7 月 1 日前紙本送件) 2.金馬澎居民經金馬進入大陸地區外 國 人
1.重入國許可(外籍勞工案件)
2.外僑持停留簽證改辦居留(依親對象為國人) 3.外僑居留證(依親對象為國人、外籍勞工案件)
4.外僑居留身分異動(喪失原國籍尚未取得我國國籍)
5.外僑永久居留
6.外人離職報備(外籍勞工案件) 7.臨時外僑登記證
8.人口販運被害人申請案(臨時停留、專案停留、居留及永久居留)
大陸地區人民
1.大陸配偶來臺團聚 2.陸生多次入出境許可證備註:本一覽表所列之可跨區及不跨區受理申請項目,係經多次綜整各區事務大隊及業管單位之相 關意見後彚製。因本署各區事務大隊所屬服務站受理民眾申請案件種類繁多,如有未列於本 一覽表之受理申請項目案件或情況特殊者,請各服務站先洽各區事務大隊協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