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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仲介機構及移工防範非洲豬瘟宣導及訪視計畫 勞動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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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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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雇主、仲介機構及移工防範非洲豬瘟宣導及訪視計畫

勞動部 110.9.1

壹、計畫緣起

為因應全球非洲豬瘟疫情威脅,行政院於 107 年 12 月 18 日成立「非洲豬瘟中央災害應變中心」,整合各部 會發揮其權責共同防杜疫病之入侵,並請相關部會、地 方政府、養豬業者及全體民眾,配合政府各項防檢疫措 施,共同防堵非洲豬瘟可能傳播途徑,鑒於近日爆發感 染非洲豬瘟走私肉品事件,係由越南透過境外輸入來臺,

為避免造成防疫破口影響我國,爰本計畫主要移工訪視 對象,以製造業聘僱越南籍移工之廠商為主。爰訂定本 計畫由地方勞政單位辦理非洲豬瘟訪視及宣導事宜。

貳、法規依據

(一)就業服務法第 57 條第 9 款。

(二)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19 條。

(三)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 34 條第 3 項、第 45 條及第 46 條

(四)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 30 條及第 47 條。

(五)飼料管理法第 29 條。

參、計畫內容

一、訪視期程:110 年 9 月 1 日至 110 年 9 月 30 日止。

(一)專案訪視將視國內非洲豬瘟疫情滾動調整,必要時 延長專案訪視期程。

(二)地方勞政單位於專案訪視結束後 2 週內回報訪查結

(2)

果統計,訪查件數將納入訪查結果加權統計。

二、計畫分工 (一)勞動部:

1.本計畫訂定、督導及協調聯繫跨部會及地方勞政 單位。

2.本部勞動力發展署提供聘有越南籍移工之廠商 清冊,提供各地勞政單位辦理訪視,並彙整執行 成果。

(二)地方勞政單位:

1.依計畫辦理轄內越南籍移工之廠商訪視宣導業 務,並將訪視結果回報本部勞動力發展署彙整。

2.就訪視結果廠商涉違反規定事項,由各地勞政單 位請廠商限期改善。

3.涉疑有違法令規定事項,轉送權責單位裁處。

三、宣導事項 (一)移工宣導:

1.勞動部:

(1)透過「LINE@移點通」、移工權益網站、1955 入 線語音及多國語廣播電臺加強宣導。

(2)請雇主團體、仲介公會、NGO、來源國駐臺機構 及外籍勞工通訊社等通路向移工宣導非洲豬 瘟防疫措施。

2.地方政府:

(1)透過辦理移工權益保障宣導活動加強向移工

(3)

宣導。

(2)於移工經常聚集地宣導,採張貼非洲豬瘟防疫 資訊海報或手持看板宣導。

(3)透過宣導管道(如廣播電臺)加強宣導,使移工 知悉相關法令及防疫資訊。

(二)雇主宣導:

1.勞動部:提供雇主清冊予農委會,由農委會郵寄 宣導資料。

2.地方政府:對於轄內聘有移工之雇主,提供非洲 豬瘟防疫宣導資訊,並請雇主向移工介紹可透過 本部「LINE@移點通」、跨國勞動力權益網站、多 國語言廣播電臺及 1955 勞工諮詢申訴專線等管 道,獲取最新防疫資訊。

(三)仲介機構宣導:地方勞政單位通知轄內仲介機構,

除仲介機構從業人員不得向移工販售來源不明肉製 品外,請仲介機構應於 110 年 9 月 17 日前,向受委 任服務之雇主及移工提供非洲豬瘟宣導資料,未依 限完成者,當年度仲介機構評鑑顧客服務項目「提 供移工資訊」(2 分)及「提供雇主資訊」(2 分)將不 予給分。另仲介機構應保留配合宣導非洲豬瘟之相 關佐證資料,以備實地評鑑查驗。

四、訪視事項

(一)訪視對象及期程:

1.專案訪視:僱用越南籍移工人數達 50 人以上廠

(4)

商,請地方勞政單位於 110 年 9 月 17 日前完成。

訪視名單將由本部勞動力發展署提供。

(二)訪視重點:為使地方勞政單位辦理訪視有所依循,

請依「移工宿舍非洲豬瘟訪視宣導表」(如附件)辦 理訪視事宜。訪視重點包括:

1.雇主應辦事項:

(1)雇主應落實生活照顧:依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 及管理辦理第 19 條規定略以,雇主聘僱移工 應依外國人生活照顧服務計畫書執行。次依 外國人生活照顧服務計畫書規定,雇主應辦 理事項包括:

A.餐飲、廚房、伙食衛生事項:雇主提供移工 之伙食,應確保衛生,故相關食材不得含有 來源不明之肉製品。

B.辦理職前講習及法令宣導:雇主應向移工 進行非洲豬瘟防疫相關法令宣導,包括來 源不明肉製品輸入、販賣涉及之「動物傳染 聘防治條例」及「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等 規定。

(2)雇主應配合非洲豬瘟防疫事項:廚餘處理應符 合「飼料管理法」相關規定,確保廚餘未流向 養豬業者。

2.向移工進行非洲豬瘟防疫宣導:

(1)提醒移工不購買來源不明肉製品,並宣導不得

(5)

販售或輸入(含國外親友寄送肉製品)。移工倘 持有來源不明肉製品應轉請地方農政或衛政 單位處理。

(2)向移工進行非洲豬瘟防疫相關法令宣導,包括 來源不明肉製品輸入、販賣涉及之「動物傳染 病防治條例」及「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等規 定。

(3)提醒移工如遭上開規定處罰,已同時違反就業 服務法第 73 條第 6 款「違反其他中華民國法 令,情節重大」規定,本部將廢止移工聘僱許 可並限令出國。

(4)告知雇主及移工如發現鄰近商店有販售來源 不明肉製品,得向地方衛政或農政單位檢舉,

如查獲屬實者,農政單位將依據「檢舉違反飼 料管理法案件獎勵辦法」規定發給非洲豬瘟 防疫檢舉獎金,最高獎金新臺幣 120 萬元。

3.提供雇主及移工相關訪視宣導品:地方勞政單 位訪查人員辦理訪視宣導時,得主動提供雇主 及移工多國語言宣導品,使移工知悉非洲豬瘟 防疫應配合事項。

肆、後續處理

一、 移工持有來源不明肉製品:

(一)涉及販賣者,由地方勞政單位轉請地方衛政單位,

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相關規定辦理。

(6)

(二)涉及輸入(引進)者,由地方勞政單位轉請地方農政 單位,依「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相關規定辦理。

二、 雇主應辦事項:倘雇主未依生活照顧服務計畫書執行辦 理提供衛生飲食或相關法令宣導,地方勞政單位應以書 面限期通知雇主改善,雇主屆期未改善者,以違反就業 服務法第 57 條第 9 款規定,應處新臺幣 6 萬元以上 30 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本部廢止雇主聘僱許可。

三、 雇主應配合非洲豬瘟防疫事項:雇主未依規定處理廚餘,

由地方勞政單位轉請地方農政單位,依「飼料管理法」

相關規定辦理。

(7)

○○地方政府辦理移工防治非洲豬瘟專案宣導防疫訪視表(移工宿舍) 移 工 宿 舍 名 稱

宿

縣 市區 市 鄉鎮

郵遞區號 村 路 號 鄰 段 巷 弄

(□有□無混住其他雇主之移工)

仲 介 公 司 名 稱

委 任 雇 主 名 稱

□越南: 人 □印尼: 人 □泰國: 人 □菲律賓:

合計: 人

年 月 日 時 分

目 訪

一、伙食提供 □雇主免費提供移工伙食 □移工自費由雇主提供伙食

□移工自行處理伙食

□其他:____________________

伙食之提供是否符合衛生

□符合 □不符合 二、雇主提供伙食

是否有來源不 明之肉製品

□有

□無

(移工自行處理伙食者,免填本項)

三、雇主有無未依 規定處理廚餘

□有

□無

四、法令及政策 宣導

有無向移工宣導非洲豬瘟相關法令,並宣導不得輸入(含國外親友 寄送肉製品)、持有或販售來源不明之肉製品:

□有 □無

第 1 位移工 第 2 位移工 第 3 位移工

您是否知悉不得 輸入、持有或販

□知道

□不知道

□知道

□不知道

□知道

□不知道

1100901

(8)

售來源不明之肉 製品?

您是否知悉鄰近 有越南食品之販 售地點,輸入或 販售來源不明之 肉製品?

□知道,地點:_____

_______________

□不知道

□知道,地點:_____

_______________

□不知道

□知道,地點:_____

_______________

□不知道

L i n e @ 移 點 通

□雇主已告知「Line@移點通」及跨國勞動力權益維護資訊網站

(https://fw.wda.gov.tw/wda-employer/home/index)資訊

□無 移 工 訪 視 員

受訪單位代表

/ 職 稱 簽 名 單 位 主 管 簽 章

說明:

一、 移工可透過本部「LINE@移點通」、跨國勞動力權益網站、多國語言廣播電臺及 1955 勞工諮詢申訴專線等管道,獲取最新防疫資訊。

二、 地方勞政單位訪查移工宿舍時,應向雇主及移工進行相關傳染病及衛生建康法令 宣導,但不得針對移工私領域(例如私人信件、包裹)進行檢查。

三、 地方勞政單位訪查移工宿舍時,雇主未依生活照顧服務計畫書執行辦理提供衛生 飲食或相關法令宣導,地方勞政單位應以書面限期通知雇主改善,雇主屆期未改 善者,應依違反就業服務法第 57 條第 9 款規定事項辦理。

四、 如發現雇主或移工持有或販售來源不明肉品,或未依規定處理廚餘,應由地方勞 政單位轉請當地農政、衛政主管機關續處。

五、 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 34 條第 3 項、第 45 條及第 46 條規定略以,應施檢疫物不 得以郵遞寄送輸入,如以郵寄輸入者,應予退運、沒入或銷燬。另收件人如收到 郵寄包裹,應送交輸出入動物檢疫機關銷燬者,否則處最高新臺幣 15 萬元罰鍰。

六、 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 30 條及第 47 條規定略以,販賣自行帶入國內或透過網 路購買之肉品或相關製品,均須向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辦理輸入查驗,未辦理者處 販賣人最高新臺幣 300 萬元罰鍰。

七、 依飼料管理法第 29 條第 2 項規定略以,針對不具廚餘再利用機構資格之違規者,

按違法行為次數,回溯 5 年期間,最高可裁罰 300 萬。若民眾發現違法使用廚餘,

檢舉成案,將依「檢舉違反飼料管理法案件獎勵辦法」第 5 條規定,可依案件金 額 20%額度核發檢舉獎金。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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