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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 問 醫 師 : 如 果 病 人 是 你 自 己 或 你 的 親 人 , 你 會 選 擇 插 管 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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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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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陳榮基

好德、善終」,「善終」是最重要的一環。不幸生老病死是人生必 經過程,而死亡往往是一件非常艱辛痛苦的過程。

索甲仁波切在他的《西藏生死書》中呼籲:「讓全世界的醫師 能夠非常認真地允許臨終者在寧靜和安詳中去世。我要呼籲醫界人 士以他們的善意,設法讓非常艱苦的死亡過程盡可能變得放鬆、無 痛苦與安詳。」

失焦的搶救行為

從前,當病人面臨無法治癒的末期疾病(即絕症)狀況時,醫 師會與家屬陪伴病人,協助他安詳往生。自從一九六○年代,心肺 復甦術(cardiopulmonary resuscitation, CPR)出爐並且不斷翻新後,

醫師開始扮演與上帝或閻王爭命的腳色,傾向與死神奮戰到底,

努力用CPR來搶救病人,用各種維生醫療(Life-sustaining treatments, LST)的措施,如呼吸器(Ventilator)或葉克膜(Extracorporeal membrane oxygenation, ECMO)來拖延病人的死期。醫師因為怕挨告

「見死不救」,已經養成「見死必搶救到底」的習慣,對於臨終病 人,要傾全力以CPR對付。

CPR包括「氣管內插管、體外心臟按壓、急救藥物注射、心臟 電擊、心臟人工調頻、人工呼吸等緊急救治行為」。雖然對急性心 肺衰竭的病人,可能救回生命,但也可能使搶救回來的病人成為植 物人或終身依賴呼吸器。對於癌症末期或重大器官衰竭末期的病 人,這種最後的搶救行為,可能壓斷肋骨、電傷皮膚、敲斷牙齒、

引起大出血等痛苦傷害,而且只能拖延死期,讓病人多受折磨,家 屬也悔恨抱憾而久久無法釋懷。不少家屬在經歷親人經過 CPR的痛 苦成為植物人或死亡後,都很後悔,早知是這樣的結果,一定不會 同意醫師插管急救。

(2)

《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立法通過

我國在二○○○年經立法委員江綺雯等的帶頭努力,立法通過《安寧緩和醫 療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也就是美國的自然死法案,Natural death act),賦 予我國國民有選擇在臨終時接受CPR或拒絕CPR(即選擇不施行心肺復甦術Do not resuscitate, DNR)的權利。本條例訂定的宗旨乃為使末期病人得依疾病進程安然離 世、尊嚴善終。

此條例實施十多年來,讓很多末期絕症病人,可以依其預立拒絕心肺復甦術

(DNR)或預立選擇安寧緩和醫療意願書,不受插管急救的折磨,安詳往生。如果 病人有預立DNR意願書,縱使被插管急救,當插管無效時(亦即插管後病人持續 昏迷並無法自行呼吸),醫師可根據病人已經簽署的DNR意願書(二○○二年修 訂),順利拔管,撤除所有無效的維生醫療措施、設施(如呼吸器或葉克膜等)。

該意願在二○○六年開始經衛生署李明亮署長同意後,可以註記在健保IC卡內,其 法律效力等同於意願書正本(二○一一年修法);本人是我國健保IC卡註記DNR意 願的第一人。

但是,病人自己沒有預立DNR意願者(目前全國已經預立DNR意願者才十四 萬人,大部分的人沒有預立此項給醫師的指示),如果不幸被插管無效,依二○

一一年修訂的法條規範,需要經病人的配偶、成年子女、孫子女及父母等四代親 屬,全體簽署要求撤除無效維生措施的同意書,並經醫院醫學倫理委員會審查通 過,才能拔管;實務上,很難辦到。大部分的病人及家屬,都要再受到好幾天的 痛苦折磨,可憐病人,大多無法等到完成上述繁雜手續,病人自己心跳停止,在 痛苦中走了。很多病人家屬,未能了解法條的規範,往往怪罪醫院或醫療人員沒 有同情心,故意刁難,增加病人及家屬的痛苦。

無最近親屬、未立意願書者,也能接受安寧緩和醫療

感謝立法院楊玉欣委員及其夫婿臺大哲學系孫效智教授,全力推動,以及朝 野各黨派委員的支持,終於在二○一二年十二月二十一日,完成第三度的修法。

請問醫師:如果病人是你自己或你的親人,你會選擇插管麼?

(3)

的絕症病人)。第四款:「維生醫療:指用以維持末期病人生命徵象,但無治癒 效果,而只能延長其瀕死過程的醫療措施。」第五款:「維生醫療抉擇:指末期 病人對心肺復甦術或維生醫療施行之選擇。」第六款:「意願人:指立意願書選 擇安寧緩和醫療或作維生醫療抉擇之人。」意願人同意時,此「意願書可註記於 全民健康保險憑證(健保卡),該意願註記之效力與意願書正本相同。」

最重要的修訂是第七條:「不施行心肺 復甦術或維生醫療,應符合下列規定:一、應 由二位醫師診斷確為末期病人。二、應有意願 人簽署之意願書。末期病人無簽署第一項第 二款之意願書且意識昏迷或無法清楚表達意 願時,由其最近親屬出具同意書代替之。無最 近親屬者,應於安寧緩和醫療照會後,依末期 病人最大利益出具醫囑代替之。」

第 七 條 第 四 項 : 列 有 親 屬 代 表 優 先 順 序,依配偶、成年子女、孫子女、父母、兄 弟姐妹等之順序,確定決定權之先後。

第七條第五項:「末期病人符合第一項

至第四項規定不施行心肺復甦術或維生醫療之情形時,原施予之心肺復甦術或維 生醫療,得予終止或撤除。第三項最近親屬出具同意書,得以一人行之。」

此2012年底修訂後的法條,允許插管急救無效的末期病人,也就是插管後病 人持續昏迷而且無法自行呼吸者,當兩位專科醫師,確認此末期病人已經無法挽 回生命時,可根據病人自己簽署的意願書,或由一位家屬代表,簽署撤除無效維 生醫療措施的同意書,授權醫師撤除所有無效維生醫療措施,讓不幸被插管急救 無效的病人,可以順利拔管,安詳往生,不再繼續受苦,拖延瀕死過程。

對於沒有最近親屬,自己未曾立下意願書的病人,新法責成醫師「應於安寧 緩和醫療照會後,依末期病人最大利益出具醫囑代替之。」亦即對於沒有家屬的

(4)

臨終末期病人,主治醫師應該照會安寧緩和醫療團隊前來協助評估,如果判定沒 有CPR或沒有繼續無效的維生醫療措施的意義,主治醫師應可做出DNR(即不插 管急救)或撤除無效醫療措施(即拔管)的醫囑,並據以執行。其實醫師本來就 應該以病人的最大利益為最高指導原則,勇敢地做出DNR或撤除無效維生醫療的 決定;但是,因為有些家屬努力控告醫師未盡急救的責任,使得醫師努力以CPR 給末期病人送終。

雖然有人認為,除非有證據顯示病人生前曾經做過不插管或不做維生醫療的 表示,醫師沒有權利剝奪病人的生存權;然而,此時醫師所做的是:不再無意義 地延長病人的痛苦的瀕死期。畢竟,醫師如果不做插管急救,病人的疾病本來就 已接近終點,醫師應以他的智慧與愛心,做出對病人最好的決定,協助病人安詳 往生。如果主治醫師自己無法決定,可以照會安寧團隊、甚至於請教醫學倫理委 員會,共同商議,提出建議。

自行簽署「預立安寧緩和醫療意願書」

為了減少家人簽署同意書的心靈交戰與意見分歧,或避免年老時可能身邊沒 有親屬能夠簽署同意書,我們最好自己在健康時就簽署上述意願書;此意願書可 向各醫院索取,或到蓮花基金會、安寧照顧協會、衛生署等網站下載列印使用,

並將正本委託醫院或自行郵寄到衛生署或安寧照顧協會(新北市25160淡水區民生 路45號),註記於健保卡。如果將來各地超商能夠放置此意願書,供民眾便利索 取,將是一大功德。

家屬在與醫師諮商了解病人已罹患絕症(末期疾病)時,尊重病人的意願,

不要再給病人CPR插管急救;如已插管無效(即病人未能恢復意識及呼吸功能 時),在場家屬可在與醫師諮商討論後,由一位代表,要求醫師拔管撤除無效的 維生醫療措施,協助病人安詳往生。

有些人覺得一位親屬代表作決定,責任太大。其實家屬可共同與醫師及醫療 團隊舉行家庭會議,仔細討論後,以病人的最大利益作考量,作成共同決定,再 推派一位代表簽署同意書。(如果在場家屬要一起會簽,應該也可以。)維護病

請問醫師:如果病人是你自己或你的親人,你會選擇插管麼?

(5)

不予急救?其實醫師不作CPR,是針對末期病人,如果病歷上找不到末期病人的 證據,醫師還是要搶救到底的。如果醫師判定病人還未到末期狀態,當然也應極 力插管搶救;而於搶救無效後,再考慮拔管。

又有人懷疑,目前長期使用呼吸器的病人或植物人,是否適用此法?植物 人並不是末期病人,無法適用本條例;長期使用呼吸器的病人,如果不是末期病 人,也無法適用本條例。

醫療人員應該秉持醫學倫理及法律的規範,以愛心救治病人,以慈心協助病 人善終。醫院應推廣預立選擇安寧緩和醫療意願書的簽署並做健保卡註記,醫師 診治臨終的末期病人,應慎重評估,以同理心與家屬商量,共同決定插管與否,

及適時拔管。

把握善終的抉擇

當醫師拋給家屬做抉擇的重 任時,家屬如果無法選擇,不妨 請問醫師:「請問醫師:如果病 人是你自己或你的親人,你會選 擇插管麼?」

大孝與大愛並非不計親人痛

苦代價的搶救到底,而是親切的陪伴末期病人的親人,協助他坦然接受疾病,減 少他身、心、靈的痛苦,協助他放下萬緣,安詳往生。人生終須一死,絕症病人 的死亡,並非醫療的失敗;未能協助病人安詳往生,才是醫療的失敗。

活著,是最好的禮物;善終,是最美的祝福。我們應該以安寧緩和醫療的理 念及作為,維護病人的善終權力,保障末期病人的最大利益。

作者曾任臺大醫院副院長、恩主公醫院創院院長、慧炬佛學會理事 長、臺灣安寧照顧協會理事長等職,現為佛教蓮花基金會董事長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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