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長東 四川大學副教授
一、前言
寺院是僧侶居止修行的處所和向社會傳播佛教的教義及信仰的中心,但在歷史上寺院又 有被外觀佛院相,實則僧俗眾及邪教教徒作為逋逃之藪的情況;同時,寺院的數量與僧侶的 數量處於一種互動的正比例關係,而僧侶的數量則與社會勞動人口的總量成反比例關係;所 以,一個社會的寺院的總量如何以及寺院是否在世俗政府的行政管理視線之下存在,是與一 個社會的政治、經濟、思想等諸方面密切相關的大事,它自然為世俗統治階級所措意,而在 政府對宗教事務的行政干預愈趨強化的唐宋,其所受到的統治者的行政關注的程度也愈來愈 深。作為這種行政關注的表現,即是政府通過一定的行政程序或手續,有選擇地賦予一些寺 院以合法性,以達到對全國的寺院作總量控制並將其置於行政管理視線之下的目的。
關於宋代寺院的合法性,日本的高雄義堅先生《宋代教史の研究》第三章的第一節、竺 沙雅章先生《中國佛教社會史研究》前編的第二章、台灣的黃敏枝先生《宋代佛教社會經濟 史論集》第八章的第一節及第五節,對此問題都曾有所論述;前輩學者的研究皆已指出敕額 的有無是寺院合法與否的根據,並討論了宋代敕賜寺額的四次高峰、賜額的條件以及敕額在 宋代宗教管理上的意義等問題[註 1]。但是若就宋代寺院合法性的取得程序而言,在敕額的手 續之外,實際上還存在一道係帳的手續;係帳和敕額對於寺院合法性的取得,在程序上既有 關聯,又各具其不同的手續涵義;如果忽略這一道手續,顯然是不利於深入認識宋代寺院管 理的內在機制,並影響我們今天很好地借鑑前代寺院管理的經驗的。以前的研究對此尚未有 足夠的重視,並有將係帳寺院和賜額寺院等同的誤會[註 2],故本文在參考前輩研究成果的基 礎上,擬就此問題試作探討,並從另一視角兼論係帳和敕額制在宋代寺院管理上的意義。
二、宋政府對寺院發展的態度與政策
係帳和敕額作為宋代寺院管理的手段,是與宋政府的總的寺院政策有關的,因此在討論 係帳和敕額之前,我們有必要先看一下宋政府對寺院發展的態度與政策如何。
宋政府對寺院的發展,總的來說,是限制多於支援。雖然從宋初始,為了修功德或妝點 大宋的文物之盛,朝廷就以國家行為創建了一些寺院,如太祖建隆二年(九六一)「詔以揚 州行宮為建隆寺」[註 3],而其修建原因,則正如宋王禹偁《小畜集》卷十七〈揚州建隆寺碑〉
所說,是出於修功德的目的:「漢明之後,釋教誕興,謂冥漠之中,有輪迴之數,能使精魄 復生人天,其道如何?事佛誦經而已。繇是交兵之地,捨為梵宮,田不耕而有名也;死事之 人,盡離鬼趣,士捐生而無恨也。帝王所尚,今古攸同。」[註 4]在太宗手下建造或修訖的寺 院也有啟聖禪院、妙覺禪院、開寶寺、天清寺、景德寺等[註 5]。但是,朝廷並未公開允許私 造寺院,如太祖在即位伊始,儘管停止了周世宗的廢佛政策,允許在顯德二年(九五五)毀 寺敕文發佈後,「如未經毀坼者,並與存留」,卻要求「其州縣軍鎮城郭村坊經停廢寺院,
一依元敕處分」[註 6],意謂仍按照周世宗的「其無敕額者,並仰停廢。……天下諸縣城郭內,
若無敕額寺院,只於合停廢寺院內,選功德屋宇最多者,或寺院僧尼各留一所,若無尼住,
祇留僧寺院一所。……今後並不得創造寺院蘭若」[註 7]的敕文執行。太宗對私建寺院的態度 亦類此,如宋錢若水纂修《太宗皇帝實錄》卷三十二「雍熙二年(九八五)二月丙申」條云:
丙申詔:「應天下佛寺道宮,自來累有詔書約束,除舊有名籍者存之,所在不得上請 建置。」初有僧乞於近城之地積薪自焚,上以其惑眾,令配流遠惡處,仍毀其所居院 舍,因謂宰相曰:「近日多奏請建置僧院,有十餘間屋宇便求院額,甚無謂也,多是 誑惑閭閻,藏隱姦弊,宜申明禁止之。」故有是詔。[註 8]
真宗在天禧二年(一○一八)三月也頒布了「不許 脩寺觀院宮,州縣常行覺察。如造 一間以上,許人陳告,所犯者依法科罪,……公主、戚里、節度至刺史已上,不得奏請 造 寺院,開置戒壇,如違,御史彈奏」[註 9]的詔令;四月又因「先是,上封者言,諸處不係名 額寺院,多聚奸盜,騷擾鄉間」,而「詔悉毀之,有私造及一間已上,募告者,論如法」,
並要求「自今無得創建」[註 10]。以後的宋代皇帝對建造寺院也屢有禁令,如仁宗於天聖七年
(一○二九)「閏(二)月……戊申,禁京城創造寺觀」,於明道二年(一○三三)「夏四 月……壬子,……罷創修寺觀」,光宗於紹熙三年(一一九二)「閏(二)月丙午,禁郡縣 新作寺觀」[註 11],《慶元條法事類》卷五十一〈道釋門‧約束‧雜敕〉也規定「諸創造寺觀 及擅置戒壇,徒二年」[註 12],嘉泰二年(一二○二)六月十三日,有臣僚「乞申飭有司,……
不許私剏庵舍」,寧宗即「詔令逐路監司常切覺察,如有違戾去處,條具奏聞」[註 13]。總之,
儘管宋政府出於修功德或妝點文物之盛的目的,也以國家行為修造寺院,但是「基於(甲)
擔心寺院容留作奸犯科之僧行或俗眾,嚴重影響治安,造成管理上的不便;(乙)寺院若興 造無節,損費過多,尤其是雕樑畫棟,糜費更大;(丙)寺院不斷興造,直接造成出家人口 的增加」[註 14]等原因,宋政府對私建寺院是有所限制的。當然,這種限制又不同於前代帝王
三、係帳制和敕額制的沿革
那麼,宋政府又是如何貫徹其限制寺院發展的政策的呢?其所依靠的手段主要是係帳和 敕額。我們試先討論係帳制。在一般的情況下,私建寺院欲取得合法性,最初的手續就是要 係帳,或曰係籍。所謂係帳或係籍,通常的理解是將僧道尼冠童行的情況登記於帳籍[註 18], 但是對僧尼的登記必會有其所在寺院的內容,因此,除特殊的情況外[註 19],並無專門的寺院 帳籍,僧籍也就是寺籍。宋代之此制度既繼承了前代的管理模式和經驗,又有所更張發展。
關於係籍制的沿革,宋釋志磐《佛祖統紀》卷四十言其起源云:「出家學道要在從師受 戒為之制,初未嘗掛名於官籍,自漢明至唐初,莫不皆然。至則天延載始令二眾隸祠部,而 明皇正觀始令三歲造籍。」[註 20]此說蓋本於宋釋贊寧《大宋僧史略》卷中〈僧籍弛張〉「設 僧局以綰之,立名籍以紀之,周隋之世,無得而知,唐來主張方聞附麗」[註 21]的觀點。但實 際上係籍制的起源應更早,在「教傳東漢,時歷魏朝,信向未臻,伽藍全少,僧既有數,事 亦無多」[註 22]的佛教初入之期,國家可能並不需要僧、寺之籍即可以掌握全國僧、寺的情況。
但到西晉之後,隨佛教的日益繁盛,以籍紀僧、寺的管理方式也就變得必要了。《魏書》卷 一一四〈釋老志〉云:
(北魏孝文帝太和)十年(四八六)冬,有司又奏:「前被敕以勒籍之初,愚民僥倖,假 稱入道,以避輸課,其無籍僧尼罷遣還俗。重被旨,……其有道行精勤者,聽仍在道;
為行凡粗者,有籍無籍,悉罷歸齊民。……」奏可。[註 23]
可見北魏時已立有僧籍。又後秦鳩摩羅什譯《仁王般若波羅蜜經》卷下〈囑累品〉云:
若我弟子比丘、比丘尼,立籍為官所使,都非我弟子,是兵奴法。立統官攝僧,典主 僧籍,大小僧統共相攝縛,如獄囚法、兵奴之法,當爾之時,佛法不久。[註 24]
經中所說的以籍統僧,很顯然是譯經僧人將中土的僧尼管理制度攙入了佛經,這也可證 早在唐代之前就已有了僧籍制度。僧籍中必然會載有寺院的情況,故寺院的係籍也應是北魏 時即已有之。但是,當時的僧、寺係籍可能在制度上還未規範化,而其規範化蓋始於唐代,
所以贊寧和志磐只將僧籍制的起源溯至唐代。《唐六典》卷四云:
凡道士、女道士、僧、尼之簿籍亦三年一造。(其籍一本送祠部,一本送鴻臚,一本留於州縣。)
[註 25]
《唐會要》卷四十九〈僧籍〉也說:「每三歲,州縣為籍,一以留縣,一以留州,僧尼 一以上祠部。」[註 26]另外,《舊唐書》卷四十三〈職官志〉、《新唐書》卷四十八〈百官志〉
的相同記載[註 27],也皆說明僧籍三年一造的規範化始於唐代。然則此規範化具體始於唐代何 時呢?《大宋僧史略》卷中〈僧籍弛張〉以為「造帳入籍,自大和五年(八三一)始也。」
[註 28]而《佛祖統紀》卷四十卻記載:「(開元)十七年(七二九),敕天下僧尼三歲一造籍
(供帳始此)。」[註 29]宋高承《事物紀原》卷七「僧帳」條亦云:「開元十七年八月十日,
敕僧尼宜依十六年舊籍,則僧尼供帳始於此耳。」[註 30]則見唐代僧籍制的規範化,應是始於 開元十六、十七年。五代也因襲唐制,如《舊五代史》卷一一五《周書〉六‧世宗紀》載顯 德二年(九五五)詔書云:
每年造僧賬兩本,其一本奏聞,一本申祠部,逐年四月十五日後,勒諸縣取索管界寺 院僧尼數目申州,州司攢賬,至五月終以前文帳到京。僧尼籍帳內無名者,並勒還俗。
[註 31]
敕,今後僧帳,每三年一造。」[註 32]
以上所述的是係帳制在宋以前的情況。宋代的係帳制又如何呢?《大宋僧史略》卷中〈僧 籍弛張〉云:「今大宋用周顯德條貫,三年一造,著于律令也。」[註 33]《宋會要輯稿‧道釋》
一之十三亦云:
凡僧道童行,每三年一造帳,上祠部,以五月三十日至京師。[註 34]
但是,宋代對唐五代三年一造的僧籍制又有所發展,這表現於兩點,一是實行僧籍的兩 帳制,即在三年一造者之外,又有一年一造的僧籍,宋人稱前者為全帳,稱後者為刺帳或支 帳。二是在兩帳之外,又立有專門反映全國寺觀情況的「都籍」。
我們先來看兩帳制。《慶元條法事類》卷五十一〈道釋門‧供帳‧道釋令〉云:
諸僧道及童行帳,三年一供,每一供全帳,三供刺帳,周而復始,限三月以前申尚書 禮部。[註 35]
此段文字有些費解,但結合元‧釋德煇重編《敕修百丈清規》卷一「蓋往時僧道歲一供 帳」[註 36]的說法,其意似為刺帳每年一造以供州縣,全帳三年一造以供禮部;當三年一供禮 部時,所供者除全帳一本外,還有刺帳三本;而德輝所言的每歲皆供者蓋即刺帳。然則全帳 和刺帳在內容上又有何區別呢?《慶元條法事類》卷五十一〈道釋門‧供帳‧道釋式〉載有 州的全帳和刺帳的文書格式[註 37],我們下面用表格的形式將二者的內容試作比較,以見其間 的區別:
宋代僧、寺全帳和刺帳的內容比較表
類別
內容 全帳 刺帳
舊有數目 開具 略
本州寺觀
總數 新置數目 開具 開具
本州僧道尼冠童行人數 開具 略 是古蹟或敕額的性質 開具 開具
某人情況 開具
舊管人數 其餘同上 開具 略 某人情況 開具 開具 新收人數 其餘同上 開具 開具 某人姓名 開具 開具 開落人數
其餘同上 開具 開具
僧道尼冠
現在人數 數目 開具 開具
某人情況 開具
舊管人數 其餘同上 開具 略 某人情況 開具 開具 新收人數 其餘同上 開具 開具 某人姓名 開具 開具 開落人數 其餘同上 開具 開具 某寺觀︵其餘同︶ 童
行
現在人數 數目 開具 開具
以上是州一級的全帳和刺帳式的內容,但此二式又特別註云「外縣依在州開」[註 38],則 見縣的全帳與刺帳間的區別也應和州的一樣,即刺帳主要記錄本地本年度新置的寺觀數及其 是否為古蹟或有敕額,每一寺觀的僧道尼冠和童行的新收、開落、現在人數,及新收者的姓 法名、年齡、籍貫、所禮之師、剃度受戒時間、請得紫衣或師號的時間、此前曾供帳的時地 等情況;而全帳比刺帳多記錄了本地三年來的寺觀總數、僧道尼冠童行人數、每一寺觀的僧 道尼冠和童行的舊管人數及每人的姓法名等情況。全帳和刺帳反映的是本地寺觀僧道尼冠和 童行數在某一長、短時段上的情況,但是從刺帳省略舊有寺觀和舊管僧道尼冠童行,而只登 記新有、開落、現在者的特點,又可見它尤其有側重於及時反映新變情況的功用。
其次,我們再來看宋代的「都籍」制。唐五代的僧籍上報祠部或鴻臚寺後,就筆者所見 範圍而言,未見有中央如何處理這些地方僧籍的記載。但在宋代,自徽宗時起,各地僧帳上 報中央後,中央在其基礎上又要再造一種帳籍,即所謂的「都籍」。《宋會要輯稿‧職官》
十三之二十三云:
大觀二年(一一○八)八月二十一日,禮部尚書鄭久中等奏:「勘會祠部所管天下宮觀 寺院自來別無都籍拘載名額,遇有行遣,不免旋行根尋。今欲署都籍拘載,先開都下,
次幾(畿)輔,次諸路;隨路開逐州,隨州開縣鎮,一一取見,從初創置因依、時代年 月、中間廢興、更改名額及靈顯事跡、所在去處,開具成書。」小貼子稱:「天下神 祠廟宇,數目不少,自來亦無都籍拘載,欲乞依此施行。」從之。[註 39]
據上可知此都籍專門為寺觀管理而設,蓋將各州縣帳籍中的寺觀內容單獨剔出,歸於都 下、畿輔、諸路的綱目之下,並可能匯總了全國和各綱目層次上的寺觀數目,以便從宏觀和 微觀上都能反映出全國和各地的寺觀情況。
以上討論了係帳制,下面我們再來看敕額制。所謂敕額,元胡三省注《資治通鑑》云:
「敕額者,敕賜寺額,如慈恩、安國、興唐之類。」[註 40]皇帝之敕額為豎額,而普通之寺額 則為橫額[註 41]。中土最早的寺額是漢明帝時之白馬寺額,宋‧釋道誠《釋氏要覽》卷上〈住 處〉「寺額」條云:「後漢明帝永平十年丁卯(六七)佛法初至,有印度二僧摩騰、法蘭以 白馬馱經像,屆洛陽,敕於鴻臚寺安置;……至十一年戊辰(六八),敕於雍門外別建寺,
以白馬為名,即漢土佛寺始也。」[註 42]此白馬寺額應該就是敕賜寺額。在唐五代以前,敕額 似僅為朝廷對寺院優寵的一種表現,而沒有多少寺院管理上的手續涵義;而到唐五代,敕額 則主要成了朝廷對寺院進行總量控制的一種手段。唐代寺院在總量上是有法定之數的,如《舊 唐書》卷四十三〈職官志〉云:
凡天下寺有定數,……(諸州寺總五千三百五十八所,三千二百三十五所僧,二千一百二十二所尼。)
[註 43]
《唐六典》卷四、《唐會要》卷四十九、《新唐書》卷四十八也都記載了唐代法定的寺 院之數[註 44]。在會昌毀佛時,史稱廢佛寺四千六百所、蘭若四萬,加上未執行毀佛令的河北 三鎮、澤潞一鎮的寺數,唐末的寺數也仍是法定之數的規模,百餘年間並無大的變化[註 45];
總之,唐代政府是按法定之數在控制寺院的數量發展的。而其控制的手段則是頒賜敕額以賦 予寺院合法性。這一點雖在文獻中未見有明確的規定文字,但據史實卻可知之,如《佛祖統 紀》卷四十載,唐睿宗於景雲「二年(七一一),敕採訪使王志愔,應諸郡無敕寺院並令毀 拆」[註 46],《宋高僧傳》卷二十六〈唐今東京相國寺慧雲傳〉載,延和元年(七一二)「刑 部尚書王志愔為採訪使,至浚郊宣敕,應凡寺院無名額者,並令毀撤」[註 47];《佛祖統紀》
卷四十載,玄宗也於開元十五年(七二七)「敕天下村坊佛堂小者,並拆除之」[註 48];《舊 唐書》卷一七四和《新唐書》卷一八○的〈李德裕傳〉載,李德裕在浙西「罷私邑山房一千 四百六十」,在西川「毀屬下浮屠私廬數千」[註 49],而按《資治通鑑考異》「蓋官賜額者為 寺,私造者為招提、蘭若,杜牧所謂『山台野邑』是也」[註 50]的說法,則玄宗和李德裕所拆 毀者皆應是無敕額的院舍。又如日僧圓仁《入唐求法巡禮行記》卷四載,武宗也於會昌四年
(八四四)七月十五日頒布敕旨:「令毀拆天下山房蘭若、普通佛堂、義井、村邑齋堂等:
未滿二百間,不入寺額者。」[註 51]其後,五代亦用此法,如《五代會要》卷十二載後唐明宗 天成「三年(九二八)六月七日敕,應天下大寺及敕賜名額院宇,兼有功德堂殿樓閣,已成 就者,各勒住持;其餘小小占射,或施捨及置買,……並須量事估價,一時任公私收買,其 住持僧,……均配於大寺安止」,復載後周世宗「顯德二年(九五五)五月六日敕,……諸 道州府縣鎮村坊,應有敕額者,一切仍舊;其無敕額者,並仰停廢」[註 52]。以上的史實表明,
在唐五代,每當朝廷欲沙汰僧寺時,無敕額的寺院多會被拆毀,有無敕額已成為寺院合法與 否的重要標準。宋代在寺院管理方面,雖未見有用法定之數進行總量控制的記載,卻也沿用 了唐五代的以敕額限制寺院數量增加的辦法。
四、係帳和敕額在宋代寺院合法性取得程序中的手續涵義
既然宋政府吸取前代的寺院管理經驗,以係帳和敕額來控制寺院的發展,那麼,在宋代 寺院合法性的取得程序中,係帳和敕額又有甚麼關聯及各自不同的手續涵義呢?
就正常情況而言,係帳是宋代在寺院管理上的最基本的形式,其手續涵義在於表明某寺 院通過了係帳就在政府有了登記備案,標誌著該寺院已進入了政府宗教管理的視線或程序;
宋政府對寺院的係帳很重視,如清道光《金谿縣志》卷二十四載宋周袞〈流源永興院記〉云:
「浮圖之祠,宋興詔天下郡國悉註其籍以上。」[註 53]宋政府之所以如此,顯然是要讓天下所 有寺院都在其管理視線之內。而經過了係帳的寺院,一般也就取得了存留的資格,同時,係 帳還是寺院請得敕額的先決條件。我們從寺院敕額牒文的碑刻中可看出這一點來。如以《山 右石刻叢編》所載為例,其書卷十三〈百福寺敕〉有云:
大汾州奏,准敕勘會到下項未有名額係帳存留寺院共八十四□,乞賜額。
卷十四〈大雲寺牒〉云:
威勝軍奏,准敕勘會到武鄉縣巖淨寺係帳存留,乞賜名額。牒:敕旨取到祠部狀,係 得文帳。……
同卷〈真如院碑〉云:
潞州奏,准赦勘會到係帳存留寺院,乞賜名額,候敕旨。取到同(祠?)部狀,並係得 文帳。……
同卷〈鹿院寺記〉云:
晉州奏,保明到下項寺係帳,乞敘明堂赦,賜名額,候敕旨。
同卷〈義宗和尚塔記〉云:
適會朝廷奉仁廟遺旨,天下僧寺舊隸省籍存留者,特與敕額。[註 54]
以上這些請得敕額的寺院,都是先經過了係帳而得存留資格的寺院,這說明賜額是在已 係帳的寺院範圍之內實行的,有時甚或還要在賜額牒文中寫明已取祠部文帳作過核實,對其 已通過了係帳手續這一點給以特別的再次確認。另外,司馬光對仁宗嘉祐七年(一○六二)
的一次特恩的諫議,也可反證出這一點來。《續資治通鑑長編》卷一九七「仁宗嘉祐七年九 月辛亥」條云:
辛亥,大饗明堂,大赦。……寺觀及其在四京管內,雖不係帳而舍屋百間以上者,皆 特賜名額。[註 55]
司馬光針對仁宗之特恩而上〈論寺額劄子〉云:
伏望陛下追改前命,應天下寺觀院舍不係帳者,不以舍屋多少,並依前後敕條處分。
其昨來赦文內「四京寺觀院舍,雖不係帳,亦賜名額」一節,乞更不施行。[註 56]
司馬光所說的「依前後敕條處分」,其意明顯是指不先係帳即不予賜額的敕條。不過,
宋代雖有這樣的敕條,卻也並不表明係帳的寺院就必定能取得敕額,如以太宗太平興國年中 的賜額為例來說,《佛祖統紀》卷四十三云:「(太平興國)三年三月,賜天下無名寺額,
曰太平興國,曰乾明。」[註 57]宋‧趙不悔修、羅願纂《新安志》卷三〈歙縣‧僧寺〉亦云:
「乾明禪院,……太平興國五年三月敕改,……是時賜兩京及諸路無名寺額,凡數百,大率 多以乾明、太平興國為名。」[註 58]可見這次賜額的規模是較大的,是所謂宋代四次賜額高峰 中的第一次,但是清‧陸耀遹纂《金石續編》卷十四〈保寧寺牒並帖〉有云:
中書門下牒京兆府:京兆府奏,准敕分拆(析)所管存留有無名額僧尼寺院共陸拾壹所,
伍拾柒所並合勝任額。數內興平縣肆所並無額:一、清梵寺,宜賜保寧之寺為額;一、
西禪院,宜賜淨相禪院為額;一、誌公塔院,宜賜多寶之院為額;一、法花院,宜賜 慧安之院為額。牒:奉敕據分拆(析)到先存留無名額寺院等,宜令本府係未勝任得額 外,其諸寺院各依前項名額勒懸挂。……太平興國三年(九七八)四月三十日牒。[註 59]
據此可見,在京兆府六十一所無名額寺院中,只有包括興平縣清梵寺等四所在內的五十 七所寺院取得了敕額,尚有四所寺院「未勝任得額」,儘管這四所寺院在此次大規模賜額中 也被係帳而得存留。在賜額的高峰中尚且如此,那麼平時的已係帳寺院的請額成功率的情況,
亦自可想見。又如《滕縣金石志》之〈宋三省同奉聖旨存留寶塔院記〉載,該州在治平四年
(一○六七)正月一日前係帳的無額寺院有三千三百五十所,其中一千零一所因屋宇未達三 十間而未得敕額,另二千三百四十九所則符合規定得到了敕額[註 60]。雖然係帳也未必即能請 得敕額,但不係帳卻是不能請得敕額的,所以,按正常的寺院合法性的取得程序,寺院欲請 得敕額,則必須先係帳。
寺院經過係帳雖然進入了政府宗教管理的視線,並獲得了存留的資格,但是,這還不是 取得寺院合法性的最終保證,因為每當宋政府欲沙汰佛寺時,並不是看寺院是否係帳,而是 以有無敕額為標準的。這從文獻中屢見的寺院因無敕額而被拆毀或移作它用的事可知,如《山 右石刻叢編》卷十一〈永安禪院碑〉云:
去淳化(九九○-九九四)
□□□
,大宋統天應運順聖孝明文武皇帝,敕命指揮,有修蓋 到寺院無名額者,並須毀廢,不得存留。[註 61]
同書卷十五〈壽聖禪院碑〉復云:
伏遇真廟毀除天下無額院舍,至天禧年(一○一七-一○二一)澄江二上人再興福地,重 建真筵。[註 62]
《宋會要輯稿‧兵》十一之八載天禧二年(一○一八)三月詔書云:
諸路轉運司,應部內諸州有神廟、不係賜額佛堂、無僧主持、據山險孤迥之地,為盜 賊藏伏者,並令毀拆。[註 63]
《宋史》卷十〈仁宗紀〉載景祐元年(一○三四)事云:
閏(六)月……乙亥,毀天下無額寺院。[註 64]
清‧陸增祥輯《八瓊室金石補正》卷一一○〈西河普濟寺記〉云:
大觀己丑(一一○九),有詔毀天下寺之無名額者。[註 65]
《建炎以來繫年要錄》卷一六二「紹興二十一年(一一五一)九月戊戌」條云:
上謂大臣曰:「緣不度僧,常住多有絕產,其令戶部併撥以贍學。」既而本部乞令提 舉司拘管,其無敕額菴院,亦依此施行。從之。[註 66]
可見在宋代,寺院是否會被政府拆毀或移作他用,有無敕額纔是最重要的標準[註 67];元‧
鄭元祐《僑吳集》卷九〈無錫泗州寺記〉「宋法,非敕額不敢造寺」[註 68]云云,雖然說得極 端了一點,但從其言中也可見敕額對於宋代寺院的合法化的重要性。不過,我們在此需特別 措意的是,以上引文中「無額」、「無名額」、「無敕額」的含義。不少宋代寺院的賜額牒 文,如〈梵業寺敕額碑〉「汾州奏,准敕勘會到下項未有名額係帳存留寺院共八十四所,乞 賜敕額,候敕旨。內平遙縣西泉村靜觀寺,宣賜梵業寺」[註 69]所示,被賜額的寺院多數原有 寺額(如該碑中的靜觀寺額),但這些寺院仍被宋政府視為「未有名額」者而予以賜額(如 該碑中的梵業寺額),而據《慶元條法事類》卷五十一〈道釋門‧約束‧雜敕〉對寺觀「輒 加名號者」要定罪處罰的規定[註 70],則知那些寺院普遍皆有的原寺額不會是寺僧自己擅自加 上去的。當然也不會是地方官員頒發的,因為宋代的地方官員只能奏聞朝廷,乞賜敕額,如 蘇軾於元祐七年(一○九二)知潁州時,為給潁上縣的佛陀波利真身塔院乞賜光梵寺的敕額,
而寫〈乞賜光梵寺額狀〉,就是在履行這樣的程序[註 71];如果未奏聞而擅頒寺額,則將受彈 劾,如南宋初張浚在陝右未奏聞而擅「改寺額」,即為中書舍人季陵所奏劾[註 72]。那麼,這 些寺院的原寺額又來源何處呢?我們據一些碑文可知之,如清阮元編《兩浙金石志》卷五〈宋 敕賜延豐院碑〉載,該院乃唐僖宗「光啟三年(八八七)沙門□俸之所建也,本額曰『朝遷』,
至乾祐二年(九四九),復改曰□□」,到宋朝「祥符之初,始改賜今額(按,即延豐院額)」;
又如同書同卷〈處州麗水縣敕賜普照寺記〉載,該寺為「巨唐會昌六年(八四六)檀越戎公 緒祝太平 建,……始牓曰『福田』。至皇宋垂衣之化,祥符元年敕為今額(按,即普照寺 額)」[註 73];據此可見,這些寺院的原寺額,都是在前朝請得的,那麼宋代寺院的賜額牒文 中的「無額」等措辭之含義,並不是指那些寺院原無寺額,而是說沒有本朝的敕額。
「無額」等措辭的含義說明宋政府對前朝的敕額是不予認可的,作為寺院合法性的標準,
宋政府依據的是本朝的敕額。正因為如此,所以無論是政府還是寺院對本朝敕額都極為重視,
如宋中央政府為州縣政府所制定的全帳和刺帳格式中,都要求必須註明某寺院是否係敕額,
在都籍中也須寫清「更改名額」的情況(參前表及引文);寺院則更重視之,如在十方住持 寺中,當新舊住持交接之際,按程序要對新住持「點對山門物件,如御書、敕黃,……令掌 管僧行逐一點檢簿書,令其分曉」[註 74],此敕黃即敕額牒文書;又如在金石文獻中,我們可 看到不少寺院刊刻的本朝頒賜敕額的公文原文,其刊刻的目的,則正如《山右石刻叢編》卷 十二〈資聖寺牒〉所云:「昨去天禧四載(一○二○)正月六日,伏蒙皇恩,特賜牌額號資
聖寺為額者,慮山谷之改轉、星河而遷移,故刊壁銘,用記歲華。」又,同書卷二十三〈大 雲禪院碑〉所刻雖為金朝的賜額文牒,但金僧刊刻之也同宋僧一樣,皆出於「院額敕黃祕存,
恐因時久淪毀,而後人無所據焉,遂刻諸石以傳於不朽」[註 75]的心理;倘若寺額的敕黃因故 毀失,寺院也要設法再請降之,如《兩浙金石志》卷九〈宋六和塔尚書省牒碑〉載:「切緣 開化寺元有敕黃文字,昔緣兵火燒毀不存,欲望特賜給降敕黃。」[註 76]
以上所說的是在一般正常情況下,係帳和敕額在寺院合法性取得方面的程序及手續涵 義。當然,在宋代也存在例外的情況,一種是無寺院而有係帳,如宋‧曾鞏《元豐類藁》卷 十七〈菜園院佛殿記〉云:
初,菜園有籍於尚書,有地於城南五里,而草木生之,牛羊踐之,求屋室居人焉,無 有也。[註 77]
之所以會出現無寺院而有係帳,據宋李覯《旴江集》卷二十四〈撫州菜園院記〉「茲院 之廢,數十年矣」[註 78]所示,其原因應是其地原有屋室而曾係帳,後來屋室頹圮而至蕩然無 存,但在官府猶存其籍;按理來說,已無其寺而存其籍,這在寺院管理上是不正常的。另一 種情況是係帳和賜額兩道手續同時辦理,而未循先係帳後賜額的程序,如宋蘇頌《蘇魏公文 集》卷六十四〈沂州氶縣崇勝寺重修上生院記〉云:「國初,太平興國三年(九七八),遂 賜今額,而隸邑籍焉。」[註 79]《淳熙三山志》卷三十五〈僧寺‧長樂縣〉云:「鴻慶院,……
皇朝建隆元年(九六○)黃穗捨地創,天禧二年(一○一八)始係帳,立今名。」[註 80]此二 寺院的係帳和賜額兩道手續是同時辦理的。又如《山右石刻叢編》卷十六〈太安寺額記〉云:
治平四年(一○六七)春正月,應諸處無名額寺院,僧人修蓋及三十間者,准敕存留,
仍得陳乞其額。[註 81]
宋‧沈作賓修,施宿等纂《嘉泰會稽志》卷七〈寺院‧府城〉「廣福寺」條云:
治平四年正月一日,英宗皇帝受徽號德音:「私造寺觀及三十間以上、有佛像者,以 聞,賜名壽聖。」壽聖,蓋英宗誕節名也,故僧寺名壽聖者,所在有之,一州或至十 數。[註 82]
《山右石刻叢編》卷十四〈壽聖寺牒〉云:
昨降敕下諸路州府軍監縣鎮等,應今月以前諸處無名額寺院宮觀已蓋及三十間以上、
見有功德佛像者,委州縣檢勘,保明聞奏,特與序留,係帳拘管,仍並以壽聖為額。……
神宗熙寧元年(一○六八)三月二十六日牒。[註 83]
《偃師金石遺文補錄》卷十〈敕賜壽聖禪院額碑〉亦載有相同的敕文[註 84]。英宗崩於治 平四年正月丁巳日[註 85],那麼從上引者可見,在其不豫期間和駕崩之後,為了給他祛災病和 修冥福,宋政府對佛教寺院施了特恩,即只要寺院規模達到屋宇三十間,即使是未係帳的私 造寺院,也可以同時將係帳和賜額兩道手續一併辦理,而不必循正常的先係帳後賜額的程序。
前文所言仁宗嘉祐七年九月辛亥日,因大饗明堂而對四京管內雖不係帳而舍屋及一百間以上 的寺院也特賜名額,同屬於這類特恩情況。能享受這種特恩待遇的有兩種寺院,一是具備屋 宇達三十或一百間的規模的寺院,二是屬於古蹟的寺院,如《續資治通鑑長編》卷九十一「真 宗天禧二年(一○一八)四月戊子」條云:
詔寺院雖不係名額而屋宇已及三十間、見有佛像、僧人住持,或名山勝境、高尚菴巖 不及三十間者,並許存留。自今無得 建。[註 86]
此處所謂「名山勝境、高尚菴巖」,應該就是在《慶元條法事類》的全帳和刺帳中都要 求特別註明的「古蹟」寺院之謂。由於有這樣的特恩之例,所以不少僧人在宋代限制私造寺 院的政策下,為取得寺院的合法性,不走先係帳再請額的程序,而在寺院規模的「達標」和 古蹟的冒充上用心思。如針對仁宗敕賜屋宇達一百間的未係帳寺院名額之特恩,司馬光上〈論 寺額劄子〉云:
臣恐自今以往,姦滑之人,將不顧法令,……以欺誘愚民,聚斂其財,以廣營寺觀,
務及百間以上,以須後赦,冀幸今日之恩,不可復禁矣。[註 87]
如果說司馬光嘉祐七年的奏議還僅是其對可能會產生的弊端的擔憂,那麼從治平末熙寧 初主判祠部的蘇頌的奏議中,則可見司馬光的擔憂已經應驗了,《蘇魏公文集》卷十七〈奏 乞今後不許特創寺院〉有云:
臣近主判尚書祠部,……臣訪聞得鄉村無名寺宇所以眾多者,始由僧徒緣化,造屋數 間,謂之佛堂,漸次增添,不數年間,便成院宇次第;歲月既久,州縣不能窮究因依,
或遇朝廷推恩,因指為古蹟,為之保明奏報,一蒙賜額,則永為僧居矣。臣嘗閱奏,
籍其間甚有屋宇七八十間而看守僧徒止於一二人者。[註 88]
此奏議反映了寺僧不走正常請額程序的兩種情況:其一是以新寺冒充古蹟的情況,蘇頌 雖未明言其未經係帳,但正如上文曾說,全帳和刺帳都必須註明寺院是否是古蹟,而為了掩 蓋寺院新置的底細,為以後的假冒預留文件作偽的餘地,這類寺院自然是不會去係帳的;其 二是寺院規模達標的情況,屋宇數七八十間和僧徒數一二人之間的巨大反差,說明多造屋宇 並非是為僧徒居住,而是為了寺院規模達標以便有特恩時請額。另外,宋代的毀寺在以有無 敕額為標準的同時,也以寺院的規模為存毀的標準,如宋黃庶《伐檀集》卷下〈復維(唯)
識院記〉云:「慶歷(曆)初,西方用兵,詔寺不及三十室者皆毀。」[註 89]這也是寺僧不根 據實際居住需要而片面擴大寺院規模的因素之一。
院合法性的取得程序則反之。因此,我們可據正常情況下的寺院合法性的取得程序,對宋代 寺院的係帳和賜額的手續涵義給以如下的簡約概括:係帳的手續涵義是,寺院通過係帳則可 取得存留的資格,而且係帳還是請賜敕額的先決條件,但是係帳寺院又未必都能請得敕額,
而未請得敕額的係帳寺院,當朝廷欲沙汰寺院時,則其通過係帳所取得的存留資格就會作廢 而遭到拆毀,故係帳所取得的還只是相對有限的合法性;賜額的手續涵義則是凡請得本朝敕 額的寺院,即使是在朝廷沙汰寺院時,都可免遭拆毀,敕額的取得是寺院享有最終合法性的 標誌或憑證。由於係帳和賜額具有不同的手續涵義,因此我們似乎可以這樣說,未賜額的寺 院的「係帳」,對於寺院一方而言,是朝廷在未係帳的非法寺院和完全取得了合法性的賜額 寺院兩者之間,給寺院設定的一種「準合法」的存在狀態;對於政府一方而言,則是政府給 自己的寺院管理預留的一個存寺廢寺皆有政策依據的彈性空間。而政府之所以要設定這種準 合法的寺院存在狀態或彈性管理空間,大概是出於以下兩方面的考慮。一方面,朝廷雖然有 不許私建寺院的禁令,但隨著佛教信仰向宋代社會層面滲透的深入和廣泛,此禁令實際上已 經難以遏止城鄉普建庵堂寺院的勢頭[註 90];在全國寺院總量還處於較合理的範圍之內,或朝 廷中尚無特別的要求抑制佛教過度發展的呼聲的情況之下,朝廷為了隨時能夠準確掌握全國 庵堂寺院發展的動態,減少因新建庵堂寺院的自我隱匿而造成的政府調查的麻煩,就用係帳 則可獲得存留資格的相對的合法性承諾,以鼓勵山野僻鄉新置庵堂寺舍來主動供帳;在此意 義上,係帳即可存留的手續涵義,可以看作是政府對新建庵堂寺院主動登記備案而進入自己 的寺院管理視線的一種回報。另一方面,當全國寺院總量超過合理的範圍,或朝臣中要求抑 制佛教發展的呼聲較高,而使朝廷不得不採取措施之時,唯有賜額寺院纔享有最終合法性,
而未賜額的係帳寺院僅擁有準合法性這一點,又使朝廷對係帳及未係帳寺院的沙汰行為,同 樣有政策依據而不存在政策衝突的問題。
五、係帳和賜額制在宋代寺院管理上的意義
最後,我們再討論一下係帳和賜額在宋代寺院管理上的意義。高雄義堅先生認為,宋代 的敕賜寺額已偏離佛寺保護的政策,轉化為替王室積功累德的目的,而從敕額的濫授又可見 宋代寺院政策的至極雜亂[註 91]。竺沙雅章和黃敏枝先生則持相反的見解,認為賜額範圍的擴 大,既讓天子的「恩澤」滲透到了鄉村山林的角落,又不讓非法寺院成為治安上的死角,體 現出了宋代寺院政策比前代更完備,國家對寺院的管理更加強化[註 92]。
對於以上兩種觀點,我們認為都有其合理的地方,但又都有其失於偏頗之處。前一種觀 點似更多地從施政效果的角度立論,後一種觀點則更多地從施政意圖的角度立論,故對同一
制度有近乎相反的意義評判。我們以為要對一種行政制度或措施作評價,須結合施政意圖和 施政效果兩者來看問題。
首先,從施政意圖上看,宋代的係帳制在前代的三年一造的全帳外,新增加能及時反映 寺觀新變情況的刺帳,又創設了專門化的寺觀都籍制,並通過給係帳寺院以準合法的存留資 格,提高了隨時掌握全國寺院數量的精確度,同時又為政府日後收縮寺院總量的行政措施預 留了政策餘地;而宋代的敕額制要求寺院在請額前必須先係帳,以敕額的有無作為寺院合法 性的最終憑證。這些政策的目的都是要把寺院的數量控制在合理的範圍之內,可見宋代對僧、
寺的管理制度,的確比前代更加嚴密而完善,而其所體現的則是宋政府對佛教事務的行政性 干預的強化。
其次,從效果上看,宋代的寺院數和僧尼數卻都高於唐代。如就寺院數而言,景德年間
(一○○四-一○○七)全國的寺院數是二萬五千寺[註 93];宋‧陳襄《古靈集》卷五載其嘉 祐三年(一○五八)判祠部時所上〈乞止絕臣僚陳乞創造寺觀度僧道狀〉言:「臣因檢會本 部在京、諸道州軍寺觀,計有三萬八千九百餘所。」[註 94]蘇頌《蘇魏公文集》卷十七〈奏乞 今後不許特創寺院〉就治平末熙寧初的寺觀數言:「臣近主判尚書祠部,竊見天下寺院宮觀,
計三萬八千九百餘所。日近又賜三十間以上無名寺院以壽聖為額者二千三百餘所;其間勘會 未到及不滿三十間者,仍不在其數。」[註 95]宋‧方勺《泊宅編》卷十言「熙寧末,天下寺觀 宮院四萬六百十三所」[註 96],這三個數位雖然都包括道觀在內,但據宋代道冠數一般只佔僧 尼數二十或三十分之一來看[註 97],道觀所佔的比例數亦可能在此區間,也即是說寺院數約為 三萬七千左右;而唐代開元天寶年間只有五千三百五十八寺,會昌五年四千六百寺,後周顯 德二年二千六百九十四寺[註 98]。再就僧尼數而言,則宋代僧尼在真宗時達四十五萬八千餘 人,北宋末年,「天下僧在籍而未受度牒者,又有田園力役之隸,合集不減百萬」[註 99],宋 高宗雖曾住賣度牒,但紹興十三年和二十七年,僧尼猶有二十萬餘[註 100];而唐代高宗時僧 尼數只有六萬餘人[註 101],開元天寶年間的僧尼數為十二萬六千餘人,會昌廢佛時還俗僧尼 二十六萬人,若加上未還俗者,總數也不會達四十萬,元代雖極崇佛,但僧尼數也只二十餘 萬,故若就真宗時四十五萬餘的僧尼數而言,則此數是自唐代至元代數百年間的最高峰[註 102]。
那麼,作為施政的效果,宋代龐大的寺院和僧尼數是否超出了合理的範圍呢?此範圍又 如何去界定呢?張弓先生《漢唐佛寺文化史‧尋藍篇》三〈佛寺群系〉曾就唐代的寺院和僧 尼數與唐代人口所代表的社會生產力之間的關係說:
全國五千餘寺,二十餘萬僧尼,大約是唐王朝五千萬人口的社會生產力規模,所能供 養之佛寺及僧尼的臨界數。超過這個定數,生產秩序就可能失衡,導致社會動蕩。唐 王朝確立這個定數,用以控制全國寺系的規模,協調社會物質生產系統與精神生活系
以上的見解無疑是有其說服力的,而這個臨界數又是多少呢?我們不妨通過下表所示的 唐代僧尼數與全國人口數之間的比例,來看一下這個臨界數:
唐代僧尼數與人口數比例表
以上表格分別所取的人口與僧尼的三個數位雖然不具有共時性,故所求得的僧尼數與人 口數的平均比值也說不上準確,但是這個大致的比例數多少也能反映唐代社會生產力所能供 養的僧尼的約略臨界數,這個臨界數就是大概每三二二個人之中只能有一個僧尼;同時,這 個數位也即是我們所謂的僧尼數的合理範圍。宋代的社會生產力水平比唐代有較大的發展,
如宋太宗曾對宰相說:「國家歲入財賦,兩倍於唐室。」[註 104]宋‧葉適《水心集》卷四〈財 總論二〉也說:「嘗試以祖宗之盛時所入之財,比於漢、唐之盛時一再倍。於熙寧元豐以後,
隨處之封樁、役錢之寬剩、青苗之倍息,比治平以前數倍,而蔡京變鈔法以後,比熙寧又再 倍矣。」[註 105]這裡所說的財賦歲入,因有超過社會生產力水平的過度聚斂的因素在內,故 還不能完全據以說明宋代的生產力水平就高出了唐代許多倍,那麼我們就保守一些,姑且將 宋代的社會生產力視為唐代的兩倍或三倍來算,相應地也將宋代僧尼數的臨界數提高同樣的 倍數,則可估算出宋代僧尼的合理範圍大約是每一百五十人或一百人中可有一個僧尼。而宋 代僧尼數與人口數的實際比例又是多少呢?我們先來看下表:
人 口 僧 尼 僧尼數與人口數的大致比例 唐朝帝代
數 目 出 處 數 目 出 處 比 例 附 註 高 宗 60,000 餘 《法苑珠林》卷 100
玄宗開元二十年
(733) 45,431,265 《通典》卷 7 玄宗天寶元年
(742) 45,311,272 《通典》卷 7 玄宗天寶十四年
(755) 52,919,309 《通典》卷 7
126,100 《新唐書》卷48
武宗會昌五年
(845) 260,500 《唐會要》卷49
1:322 僧尼數和人口數皆 取平均值
宋代僧尼數與人口數比例表[註 106]
人 口 僧 尼 僧尼數與人口 數的大致比例 宋朝帝代
數 目 出 處 數 目 出 處 比例 平均
比值 真宗天禧五年
(1021) 19,930,320 《文獻通考》卷 11 458,854 《宋會要輯稿‧道釋》一之十三 1:43 仁宗天聖七年
(1029) 26,054,238 《文獻通考》卷 11 仁宗景祐元年
(1034) 434,262 《宋會要輯稿‧道釋》一之十三、十四
仁宗慶曆二年
(1042) 396,525 《宋會要輯稿‧道釋》一之十四
仁宗慶曆八年
(1048) 21,830,064 《文獻通考》卷 11 仁宗至和元年
(1054) 300,000 餘 《宋史》卷二九九《張洞傳》
仁宗嘉祐八年
(1063) 26,421,651 《文獻通考》卷 11
1:66
英宗治平三年
(1066) 29,092,185 《文獻通考》卷 11 神宗熙寧元年
(1068) 254,798 《宋會要輯稿‧道釋》一之十四
神宗熙寧八年
(1075) 23,807,165 《文獻通考》卷 11 神宗熙寧十年
(1077) 232,564 《宋會要輯稿‧道釋》一之十四
1:109
徽宗崇寧元年
(1102) 43,820,769 《文獻通考》卷 11 徽宗宣和七年
(1125) 約1,000,000 《襄陵文集》卷四
1:44
高宗紹興二十七年
(1157) 200,000 《建炎以來繫年要錄》卷一七七
高宗紹興三十年
(1160) 19,229,008 《文獻通考》卷 11
1:96 1:64
雖然以上表格所取的僧尼數和人口數同樣不具有準確的共時性,但我們通過將其分為相 對具有共時性的五個時段,也多少可以起到一些參考作用。在五個時段中,真宗天禧五年和 徽宗時期的僧尼與人口比值最高,達到了約四十多人中就有一個僧尼;英宗、神宗、高宗時 期的比值最低,約為每一百人中有一個僧尼;而真宗至高宗時的平均比值則為每六十多人中 就有一個僧尼。我們上面根據唐代僧尼的臨界數以及宋代的社會生產力情況,估算出了宋代 僧尼的臨界數應該大約是每一百五十人或一百人中有一個僧尼,而用宋代僧尼與人口之間的 實際比值和這個臨界數相比較,則可見只有英宗、神宗、高宗時期的僧尼數較接近或符合宋 代社會生產力所能承受的合理範圍,而真宗至高宗時的平均比值,則超出了這個合理的範圍。
寺院數與僧尼數是緊密相關的,兩者處於一種互動的正比例關係,故宋代僧尼數之超出合理 範圍,也可說明宋代龐大的寺院數同樣超出了合理的範圍。
究係帳和賜額制在宋代寺院管理上的意義,就會發現係帳和賜額制儘管也發揮著將全國寺院 總量控制在合理範圍內的作用,如當僧尼數與人口數的比值高達一比四十三和一比四十四的 真宗天禧年間與徽宗時期,以及比值達到一比六十六的仁宗景祐年間,正如前文已述,朝廷 在這時也正好頒布了毀拆無額寺院的詔敕,及時對寺院總量採取了緊縮措施;但是,我們在 看到係帳和賜額制發揮行政干預作用的同時,也應該注意到宋政府所制定的賜額標準又體現 出了宋代寺院管理政策對崇佛世風的退讓。如高雄義堅和竺沙雅章先生指出,宋代對私建寺 院的賜額標準,已從唐代的屋宇二百間的規模下降到了三十間或一百間[註 107],而在具體執 行中,我們還會見到賜額的標準實際上有時更低,有的寺院僅屋宇十數間也請得了敕額,如 太平興國三年的〈賜中牟縣智度寺額牒〉,載中牟縣的佛道寺雖只有「殿宇一十五間」,但 也請得了「智度之寺」為額[註 108]。這種賜額標準的大幅度降低,明顯是對社會各階層佞佛 建寺之風的一種政策讓步,表現出的是宋政府雖有嚴密的寺院管理制度,但是對屢禁不止的 崇佛建寺的風氣和現狀也無可奈何。而宋政府之所以未像三武一宗那樣,採取更強硬極端的 措施去拆毀寺院,治安方面的考慮是其主要原因之一,如北宋末期許翰《襄陵文集》卷四〈論 釋氏劄子〉云:「以祖宗之英武,削平五代之亂,即使塔廟錯峙於四方,必有深意。蓋國家 所以棲育豪傑而導之使歸,措天下於無事之一術也。」[註 109]《佛祖統紀》卷四十六載徽宗 欲壓制佛教時,蔡京亦上言:「國家安平日久,英雄無所用,多隱於此徒。一旦毀其居而奪 之衣食,是將安所歸乎?必大起怨咨,聚而為變。」[註 110]不過這有當時歷史背景的成因,
而且不能一概而論。當然,宋政府因財政方面的困境而採取的飲鴆止渴的度牒鬻賣行為,以 及統治者的個人信仰行為等等,也是造成寺院和僧尼數量龐大的原因。總之,對於係帳和賜 額為主體的宋代寺院管理制度,我們既要看到其施政意圖上的行政干預意識強化的一面,也 要結合其施政效果,看到其實質上對世風現狀默認的一面。
【註釋】
[註 1] 參高雄義堅,《宋代仏教史の研究》(京都:百華苑昭和五十年[一九七五])第五十七-六十頁;竺 沙雅章先生《中國佛教社會史研究》(京都:同朋舍,昭和五十七年[一九八二年])第八十三-一一
○頁;黃敏枝先生《宋代佛教社會經濟史論集》(台北:台灣學生書局,一九八九年)第三○二-三○
五頁,第三二○-三二一頁。又,據文獻檢索,知日本學者小川貫 先生在《印度學佛教學研究》十七
-一(一九六八年)上發表有〈宋代寺院の特質〉,可能有相關內容,惜未能見之。
[註 2] 如竺沙雅章先生就以為「係帳寺觀即是有額寺觀,……」(「係帳寺觀が即ち有額寺觀であったことは、
……」),見《中國佛教社會史研究》第一○二頁。
[註 3] 宋‧李燾,《續資治通鑑長編》卷二「太祖建隆二年正月戊申日」條(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一九八 六年影印浙江書局本)第一冊,第十四頁上。又參元‧脫脫等撰《宋史》卷一〈太祖紀〉(北京:中華 書局,一九八五年新一)第一冊,第八頁。
[註 4] 《小畜集》卷十七,葉二右,文淵閣《四庫全書》本。
[註 5] 參黃啟江,《北宋佛教史論稿》(台北:台灣商務印書館股份有限公司,一九九七年)第三十七-四十 一頁。
[註 6] 清‧王昶輯,《金石萃編》卷一二三〈鳳翔府停廢寺院牒〉(北京:中國書店,一九八五年影印掃葉山 房本)葉一右。
[註 7] 宋‧薛居正等,《舊五代史》卷一一五〈周書〉六〈世宗紀〉(北京:中華書局,一九七六年)第五冊,
第一五二九頁。又參宋‧王溥,《五代會要》卷十二(北京:中華書局,一九九八年)第一五○頁。
[註 8] 《太宗皇帝實錄》卷三十二,《四部叢刊》三編本,葉五右至左。
[註 9] 宋‧章如愚,《群書考索》後集卷六十三,文淵閣《四庫全書》本,葉五左。
[註 10] 《續資治通鑑長編》卷九十一「真宗天禧二年四月戊子」條,第一冊,第八一三頁上。
[註 11] 《宋史》卷九〈仁宗紀〉,第一冊,第一八六頁;卷十〈仁宗紀〉,第一冊,第一九五頁;卷三十六〈光 宗紀〉,第三冊,第七○二頁。
[註 12] 宋‧佚名者,《慶元條法事類》(北京:中國書店,一九九○年)第三八三頁。
[註 13] 清‧徐松輯,《宋會要輯稿‧刑法》二之一三二(北京:中華書局,一九五七年)第七冊,第六五六一 頁下。
[註 14] 黃敏枝,《宋代佛教社會經濟史論集》第三○二頁。
[註 15] 宋‧李心傳,《建炎以來繫年要錄》卷一七一「紹興二十六年二月甲午」條(北京:中華書局,一九八 八年)第二八二○頁。
[註 16] 《續資治通鑑長編拾補》卷三十九「宣和元年正月乙卯」條,《續資治通鑑長編》第五冊,第四○七頁 下。
[註 17] 《建炎以來繫年要錄》卷一四九「紹興十三年六月癸巳」條,第二三九七頁。
[註 18] 如從《佛光大辭典》第五七五三頁「僧籍」條對僧籍的「即記僧尼名稱及出家得度等事之簿冊」的解釋 即可知(北京:北京圖書館出版社影印佛光出版社一九八九年第五)。
[註 19] 如下文將討論到的「都籍」就是專門的寺觀帳籍。
[註 20] 《大正藏》第四十九冊,第三七四頁中。按,志磐誤明皇開元年號為正(貞)觀。
[註 21] 《大正藏》第五十四冊,第二四七頁下。
[註 22] 《大宋僧史略》卷中〈管屬僧尼〉,《大正藏》第五十四冊,第二四五頁中。
[註 23] 北齊‧魏收,《魏書》第八冊,第(北京:中華書局,一九七四年)三○三九頁。
[註 26] 宋‧王溥,《唐會要》(北京:中華書局,一九五五年)第八六三頁。
[註 27] 後晉‧劉昫等,《舊唐書》第六冊(北京:中華書局,一九七五年)第一八三一頁。宋‧歐陽修、宋祁,
《新唐書》第四冊(北京:中華書局,一九七五年)第一二五二頁。
[註 28] 《大正藏》第五十四冊,第二四八頁上。
[註 29] 《大正藏》第四十九冊,第三七四頁中。
[註 30] 《事物紀原》卷七,文淵閣《四庫全書》本,葉四十一右。
[註 31] 《舊五代史》第五冊,第一五三○-一五三一頁。
[註 32] 《五代會要》第二○四頁。
[註 33] 同 [註 28] 。
[註 34] 《宋會要輯稿》第八冊,第七八七五頁上。
[註 35] 《慶元條法事類》第三八○頁上。
[註 36] 《大正藏》第四十八冊,第一一一三頁下。
[註 37] 同 [註 35] ,第三八○-三八二頁。
[註 38] 同 [註 35] ,第三八一頁上欄和下欄、第三八二頁上欄和下欄。
[註 39] 同 [註 34] 第三冊,第二六七五頁下。
[註 40] 《資治通鑑》卷二九二〈後周紀〉三〈世宗顯德二年〉,第二十冊,第九五二七頁。
[註 41] 參《佛光大辭典》第六六四八頁「額」條。
[註 42] 同 [註 28] ,第二六二頁中下。
[註 43] 《舊唐書》第六冊,第一八三○頁。
[註 44] 《唐六典》卷四,葉二十四右。《唐會要》第八六三頁。《新唐書》第四冊,第一二五二頁。
[註 45] 如《唐會要》卷四十九載:唐武宗會昌五年(八四五)毀佛時,「敕祠部檢括天下寺及僧尼人數,凡寺 四千六百,蘭若四萬」(第八六四頁);日僧圓仁,《入唐求法巡禮行記》卷四,會昌五年十一月三日 載「唯黃河已北鎮、幽、魏、路(潞)等四節度元來敬重佛法,不拆[寺] 舍,不條流僧尼。佛法之 事,一切不動之」(白化文、李鼎霞、許德楠校注本,石家莊:花山文藝出版社,一九九二年)第四九 六頁。參張弓,《漢唐佛寺文化史》上冊(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一九九七年)第一○九頁。
[註 46] 《大正藏》第四十九冊,第三七三頁上。
[註 47] 宋‧釋贊寧,《宋高僧傳》下冊(北京:中華書局,一九八七年)第六五九頁。
[註 48] 同 [註 46] ,第三七四頁上。又參《太平廣記》卷一○四〈李虛〉(上海古籍出版社,一九九○年)第 五五九頁。
[註 49] 《舊唐書》第十四冊,第四五一一頁;《新唐書》第十七冊,第五三三二頁。
[註 50] 《資治通鑑》卷二四八「唐武宗會昌五年八月壬午日」條,第十七冊(北京:中華書局,一九五六年)
第八○一七頁。
[註 51] 《入唐求法巡禮行記校注》,第四四五-四四六頁。
[註 52] 《五代會要》第一四九-一五○頁。又,《資治通鑑》卷二九二亦載世宗顯德二年「敕天下寺院,非敕 額者悉廢之」(第二十冊,第,九五二七頁)。
[註 53] 道光《金谿縣誌》卷二十四(清‧松安等纂修,清道光六年刻本)葉七右。
[註 54] 以上五條材料分別見於《山右石刻叢編》卷十三,葉五十五左;卷十四,葉二左;卷十四,葉六右;卷 十四,葉八右;卷十四,葉四十左。
[註 55] 《續資治通鑑長編》第二冊,第一八二五頁上。
[註 56] 《傳家集》卷二十六,文淵閣《四庫全書》本,葉九右。又參宋‧趙汝愚編,《宋朝諸臣奏議》卷八十 四〈上仁宗乞罷寺觀賜額〉上冊(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一九九九年)第九○六-九○七頁;《續資 治通鑑長編》卷一九七「仁宗嘉祐七年九月辛亥」條,第二冊,第一八二五頁下。
[註 57] 《大正藏》第四十九冊,第三九七頁中。
[註 58] 《宋元方志叢刊》第八冊(北京:中華書局,一九九○年影印清嘉慶十七年刻本)第七六四一頁。
[註 59] 《金石續編》卷十四(中國書店,一九八五年影印掃葉山房本《金石萃編》後附錄)葉九右左。
[註 60] 參黃敏枝,《宋代佛教社會經濟史論集》,第三○四頁。
[註 61] 《山右金石叢編》卷十一,葉四十三右。
[註 62] 同 [註 61] ,卷十五,葉三十七右。
[註 63] 《宋會要輯稿》第七冊,第六九四一頁下。
[註 64] 《宋史》第一冊,第一九八頁。又參《續資治通鑑長編》卷一一四「仁宗景祐元年閏六月乙亥」條,第 一冊,第一○三○頁上。
[註 65] 《八瓊室金石補正》(北京:文物出版社,一九八五年)第七七七頁下。
[註 66] 《建炎以來繫年要錄》,第二六四三頁。又參《宋史》卷一七三〈食貨志〉上一,第十三冊,第四一九 一頁。
[註 67] 按,正如本小節之首所言,高雄義堅、竺沙雅章、黃敏枝等早已指出了以上觀點,我們於茲僅是在例證 上又補充了上揭的第二則、第三則、第六則這三條材料。
[註 68] 《僑吳集》卷九,文淵閣《四庫全書》本,葉二十七左。參竺沙雅章,《宋元佛教文化史研究》(東京:
汲古書院,二○○○年)第四一五頁註十一。
[註 71] 宋‧蘇軾著,孔凡禮點校,《蘇軾文集》卷三十四(北京:中華書局,一九八六年)第三冊,第九五五 頁。
[註 72] 《建炎以來繫年要錄》卷三十四「建炎四年六月戊寅」條,第六五九-六六○頁。
[註 73] 《石刻史料新編》第十四冊(台北:新文豐出版公司,一九八二年)第一○三○三頁、一○三一三頁。
[註 74] 宋‧釋惟勉,《叢林校定清規總要》卷上〈新住持入院〉,《續藏經》第壹輯第貳編第十七套第一冊,
第六葉左至第七葉右。
[註 75] 同 [註 69] ,卷十二,葉三十一左;卷二十三,葉四十六左。
[註 76] 同 [註 73] ,第一○四○五頁。
[註 77] 《元豐類藁》卷十七,文淵閣《四庫全書》本,葉十右。
[註 78] 《旴江集》卷二十四,文淵閣《四庫全書》本,葉十二左。
[註 79] 《蘇魏公文集》卷六十四,文淵閣《四庫全書》本,葉十四右。
[註 80] 宋‧梁克家纂修,《淳熙三山志》卷三十五,文淵閣《四庫全書》本,葉二十四右。
[註 81] 同 [註 69] ,卷十六,葉五左。
[註 82] 《宋元方志叢刊》第七冊(北京:中華書局,一九九○年影印清嘉慶十三年刻本)第六八二四頁。
[註 83] 同 [註 69] ,卷十四,葉十二右左。
[註 84] 《偃師金石遺文補錄》卷十。又參《金石萃編》卷一三七,〈壽聖禪院敕牒〉葉一右。
[註 85] 《宋史》卷十三〈英宗紀〉,第二冊,第二六○頁。
[註 86] 《續資治通鑑長編》第一冊,第八一三頁上。
[註 87] 《傳家集》卷二十六,葉八左至葉九右。
[註 88] 《蘇魏公文集》卷十七,葉十六左至葉十七左。參竺沙雅章,《中國佛教社會史研究》第一○一頁。
[註 89] 《伐檀集》卷下,文淵閣《四庫全書》本,葉二十三右。又參《金石萃編》卷一三四,葉五左。
[註 90] 關於宋代私建庵堂之風的盛行,參竺沙雅章,《宋元佛教文化史研究》第三部第二章〈宋元佛教におけ る庵堂〉,第三九○頁至第四一四頁。
[註 91] 《宋代仏教史の研究》第五十八頁。
[註 92] 參竺沙雅章,《中國佛教社會史研究》第一○二頁;黃敏枝《宋代佛教社會經濟史論集》第三○三頁。
[註 93] 見宋‧江休復,《雜誌》(商務本《說郛》卷二,《說郛三種》第一冊,第三十二頁上,上海古籍出版 社,一九八八年);孔平仲,《談苑》卷二(文淵閣《四庫全書》本,葉四右);趙令畤,《侯鯖錄》
卷二(文淵閣《四庫全書》本,葉四右)。
[註 94] 《古靈集》卷五,文淵閣《四庫全書》本,葉十九左。按,陳襄判祠部之在嘉祐三年,參同書卷二十五 末所附錄〈古靈先生年譜〉(卷二十五,葉四十六右)。又,此狀復見《宋朝諸臣奏議》卷八四,題作
〈上仁宗乞止絕臣僚陳乞創寺觀度僧道〉,上奏時間繫於嘉祐三年八月(第九○五頁-第九○六頁)。
另外,宋‧江休復,《雜誌》(《說郛三種》第一冊,第三十二頁上)、孔平仲《談苑》卷二(葉四右)、
趙令畤《侯鯖錄》卷二(葉四右)載陳襄判祠部時所說的嘉祐年間的寺院數三萬九千寺。
[註 95] 《蘇魏公文集》卷十七,葉十六左-葉十七右。
[註 96] 《泊宅編》(北京:中華書局,一九八三年)第五十七頁。
[註 97] 據黃敏枝,《宋代佛教社會經濟史論集》第三五一頁-第三五二頁〈宋代僧尼人數表〉對僧尼道冠數所 作統計,我們推算出道冠數與僧尼數之間的比例是,真宗天禧三年約一比三十四,天禧五年約一比二十 三,仁宗景祐元年約一比二十一,神宗熙寧元年約一比十三,熙寧十年約一比十二,高宗紹興十三年和 二十七年皆約為一比二十。
[註 98] 參黃敏枝,《宋代佛教社會經濟史論集》第三二六頁表一「歷代寺院數目表」。按,以上資料皆不包括 私建的無寺額的招提蘭若等。
[註 99] 宋‧許翰,《襄陵文集》卷四〈論釋氏劄子〉,文淵閣《四庫全書》本,葉十七右。
[註 100] 參 [註 98] ,第三五○-三五二頁表一〈宋代僧尼人數表〉。
[註 101] 《法苑珠林》卷一○○〈傳記篇‧興福部〉,《大正藏》第五十三冊,第一○二七頁下。
[註 102] 參程民生,〈略論宋代的僧侶與佛教政策〉(《世界宗教研究》一九八六年第四期)第四十九頁。
[註 103] 《漢唐佛寺文化史》第一○九頁。
[註 104] 《續資治通鑑長編》第一冊,卷三十七「至道元年(九九五年)五月丁卯」條,第三一四頁上。
[註 105] 《水心集》卷四,文淵閣《四庫全書》本,葉二十二左。參朱瑞熙,〈文通師論宋史〉,見蒙默編,
《蒙文通學記》(北京:三聯書店,一九九三年)第一七三頁。
[註 106] 關於宋代的僧尼數,本表參考了黃敏枝,《宋代佛教社會經濟史論集》第三五一頁-第三五二頁「宋 代僧尼人數表」。
[註 107] 參高雄義堅,《宋代仏教史の研究》第五十九頁;竺沙雅章,《中國佛教社會史研究》第九十八頁。
[註 108] 同治《中牟縣志》卷九,轉引自《全宋文》卷五十三,第二冊(巴蜀書社,一九八八年)第一六六頁。
[註 109] 《襄陵文集》卷四,葉十七左。
[註 110] 《大正藏》第四十九冊,第四二一頁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