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國際貿易局令
輸入貨品未依規定標示產地或產地標示不實處分原則
中華民國108年9月5日 貿服字第1080151690號
項 次
違 規 事 實
違反規定 二年內違規
處分依據 初次 再次 累次
一
未依規定標示產地(如進口 時,應標示產地而未依規定 標示產地)
貿易法第十七條 第二款
警告
罰鍰 新臺幣 三萬元
罰鍰 新臺幣 貿易法第二十八條 六萬元
第一項第六款
二
進口外國貨品,標示不實 製造產地(以臺灣以外國家 或地區為製造產地)
貿易法第十七條 第二款
警告 警告
罰鍰 新臺幣 貿易法第二十八條 三萬元
第一項第六款
三
自外國進口自行車或工具機 等屬我國加強管理之貨品,
標示不實製造產地(如臺灣 製 造 、 產 地 : 臺 灣 、MADE IN TAIWAN、MADE IN R.O.C.、
國內廠商製造或有製造字 樣之類似文字或字樣)
貿易法第十七條
第二款 罰鍰 新臺幣 三十萬元
廢止 出進口廠
商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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貿易法第二十八條 第一項第六款
四
進口外國貨品(自行車或工 具機等屬我國加強管理之貨 品除外),標示不實製造產 地(如臺灣製造、產地:臺 灣、MADE IN TAIWAN、MADE IN R.O.C.、國內廠商製造或有 製造字樣之類似文字或字樣)
貿易法第十七條
第二款 罰鍰 新臺幣 六萬元
罰鍰 新臺幣 十二萬元
罰鍰 新臺幣 三十萬元 貿易法第二十八條
第一項第六款
五
進口外國貨品,標示其他文 字(如 TAIWAN TAIPEI、多 國產地標示、國內廠商名 址、XX 公司榮譽出品或原 產地以外國名、地名、廠商 名址等)、圖案有使人誤認 其產地之虞
貿易法第十七條
第二款 罰鍰 新臺幣 三萬元
罰鍰 新臺幣 六萬元
罰鍰 新臺幣 貿易法第二十八條 九萬元
第一項第六款
註1:本處分原則違規行為數之認定,以行為人之進口報單數認定之。
註2:初次違規處分指受處分人第一次受處分,或自第一次受處分送達時起滿二年後違規受處分。自 初次處分送達時起,二年以內再違反本處分原則同項次規定者,為再次違規。自初次處分送達 時起,二年以內第三次違反本處分原則同項次規定者,為累次違規。
註3:處分機關(貿易局)就具體個案應綜合考量違規情節、所生影響及所獲利益等,依貿易法及其 他相關規定據以核處,如違規事實特殊或案情重大,得敘明理由就個案簽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