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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國際貿易局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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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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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經濟部國際貿易局令

輸入貨品未依規定標示產地或產地標示不實處分原則

中華民國108年9月5日 貿服字第1080151690號

項 次

違 規 事 實

違反規定 二年內違規

處分依據 初次 再次 累次

未依規定標示產地(如進口 時,應標示產地而未依規定 標示產地)

貿易法第十七條 第二款

警告

罰鍰 新臺幣 三萬元

罰鍰 新臺幣 貿易法第二十八條 六萬元

第一項第六款

進口外國貨品,標示不實 製造產地(以臺灣以外國家 或地區為製造產地)

貿易法第十七條 第二款

警告 警告

罰鍰 新臺幣 貿易法第二十八條 三萬元

第一項第六款

自外國進口自行車或工具機 等屬我國加強管理之貨品,

標示不實製造產地(如臺灣 製 造 、 產 地 : 臺 灣 、MADE IN TAIWAN、MADE IN R.O.C.、

國內廠商製造或有製造字 樣之類似文字或字樣)

貿易法第十七條

第二款 罰鍰 新臺幣 三十萬元

廢止 出進口廠

商登記

貿易法第二十八條 第一項第六款

進口外國貨品(自行車或工 具機等屬我國加強管理之貨 品除外),標示不實製造產 地(如臺灣製造、產地:臺 灣、MADE IN TAIWAN、MADE IN R.O.C.、國內廠商製造或有 製造字樣之類似文字或字樣)

貿易法第十七條

第二款 罰鍰 新臺幣 六萬元

罰鍰 新臺幣 十二萬元

罰鍰 新臺幣 三十萬元 貿易法第二十八條

第一項第六款

進口外國貨品,標示其他文 字(如 TAIWAN TAIPEI、多 國產地標示、國內廠商名 址、XX 公司榮譽出品或原 產地以外國名、地名、廠商 名址等)、圖案有使人誤認 其產地之虞

貿易法第十七條

第二款 罰鍰 新臺幣 三萬元

罰鍰 新臺幣 六萬元

罰鍰 新臺幣 貿易法第二十八條 九萬元

第一項第六款

(2)

註1:本處分原則違規行為數之認定,以行為人之進口報單數認定之。

註2:初次違規處分指受處分人第一次受處分,或自第一次受處分送達時起滿二年後違規受處分。自 初次處分送達時起,二年以內再違反本處分原則同項次規定者,為再次違規。自初次處分送達 時起,二年以內第三次違反本處分原則同項次規定者,為累次違規。

註3:處分機關(貿易局)就具體個案應綜合考量違規情節、所生影響及所獲利益等,依貿易法及其 他相關規定據以核處,如違規事實特殊或案情重大,得敘明理由就個案簽辦。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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